义务兵冥王星为什么被除名名了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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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 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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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持所在地户口,并由当地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入伍通知书,落实优待政策。
  第三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解决,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领取优待金。
  (一)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
  (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
  第六条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凭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证书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当年未接到部队证书的,可在收到证书后予以补发。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四)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五)义务兵被除名、遣送原征地、不安心服役中途退役、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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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技术支持:民政部信息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新华南路538号
邮编:830001威海市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社会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的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条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凡在我市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优待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给予现金优待:
  (一)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年优待其所在乡镇1.2个人均生产性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其所在乡镇一个人均生产性纯收入的数额;1户有两名以上应征入伍的,优待金额按入伍义务兵人数计发;
  (三)对在乡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优待其所在乡镇半个人均生产性纯收入的数额;
  (四)对年满60周岁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每人每年优待其所在乡镇半个人均生产性纯收入的数额;
  (五)对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可略高于同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所在村应按国家定购价格供应其粮、油,按优惠价格供应燃料,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村负责固定专人护理。
  第六条对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其所在县(市、区)轻工业二级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按年计发优待金。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从业青年,优待金由原单位发给;无工作单位的社会青年,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平均负担;父母一方无工作的,由另一方的单位全部负担;父母均无工作的由其父母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发给。
  第七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的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第八条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判刑期间,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九条每年征集的义务兵,在发《入伍通知书》之前,民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征兵的分配指标,审定优待对象,符合条件的,在发《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给《优待证书》,凭证享受优待。
  第十条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的通知,对其家属继续给予优待;服役期满,部队没有通知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从部队批准的下年度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现金优待。
  第十一条从农业人口中征集的义务兵,凡不在户口所在乡镇入伍的,其家属不享受现金优待;从非农业人口中征集的义务兵,除在职职工从本单位入伍外,其他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其家属不享受现金优待。
  从农业人口中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户口农转非的,当年仍由原所在乡镇按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给予现金优待;从下年度起由迁入地按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给予现金优待。
  优待对象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办理《优待转移证明信》,并由户口所在地发给当年优待金;经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从下年度起,由迁入地按当地标准给予现金优待。
  第十二条随着国家抚恤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在保障抚恤补4助对象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其优待标准,以减轻群众负担。
  第十三条享受优待金的对象及其标准每年年初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评定,填写《优待证书》,发给优待对象。优待兑现后,填写《优待通知书》,寄发军人所在部队。
  第十四条农村的优待金由村和乡镇企业共同负担。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发放。
  第十五条优待金筹集后,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优待金必须当年兑现到户,可按适当比例分夏季和年终两次进行。发放优待金时,乡镇或村应举行必要的仪式。
  第十七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按国家或省统一规定执行。对因自然减员节余的经费,应留作优抚临时补助款。继续用在优抚对象身上。
  第十八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应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用据实报销,各地不得定额包干到个人。各卫生医疗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待遇。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保健门诊,免收挂号费。
  第十九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卫生部门分别按下列原则给予减免: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或配偶,因治病所需医疗费本人确无力支付的,给予全免照顾;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因治病所需医疗费本人确无力支付的,给予减免1/2照顾;
  (三)现役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治病所需医疗费本人确无力支付的,给予适当减免照顾(最多不超过1/2)。
  以上对象的医疗费减免,需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到当地卫生部门办理。所需经费,由县(市、区)及乡镇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在异地服役的军官、志愿兵的未随军家属,是正式职工的,住房由其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并享受双职工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确需建房,所在乡镇、村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和审批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由劳动部门招工的,在市下达的招工&农转非&计划内,批准办理&农转非&。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进乡镇、村办企事业就工。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时可优先批准1人入伍。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专学校、高等院校应照顾一个录取分数段,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其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二十四条驻本市区域内部队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凡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公安部门应给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给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无劳动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经本人同意,可不分给责任田。
  现役军人不计入家庭人口摊派提留和义务工。
  第二十六条剧尝车站、码头、医院、粮店、煤店等服务行业,应设烈军属、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窗口。烈军属、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凭证优先购票、乘车、坐船、就医、购粮、买煤等。革命伤残军人浏览公园、名胜古迹,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免购门票。
  第二十七条银行、物资、供销、科技、粮食、水产、工商等部门,要在资金安排、物资供应、技术辅导、信息提供、产品收购和办理工商执照等方面给予优抚对象优先照顾,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组织系列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活动经常化的标准,建立健全基层优抚安置服务网络,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服务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慰问驻军和优抚对象。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军人入伍时,要组织欢送;军人退伍回乡时,要组织欢迎;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或各种荣誉称号证书时,要及时组织群众庆功贺喜;接到《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军人牺牲、病故通知收书时,要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市、区)两年招开一次,乡镇、办事处每年召开一次优抚对象代表会议,汇报优抚工作,听取意见,表彰先进,激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谦虚谨慎,团结群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本办法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仍由原单位按其原标准工资的数额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我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两年义务兵的待遇怎么样啊?
两年义务兵的待遇怎么样啊?
本人广东佛山,现在是一名没的本科生
如果是本科生去,到了部队时义务兵还是士官?听别人说,本科生到了部队直接就是士官?真的假的?
士官每月有工资的是吗?大概多少?
两年后回来能得到多少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的大哥,你是去当兵呢还是去享受的呀
那看你是几月份当得兵了,如果是5、6月份就是直招的士官,如果是10-12月份就是义务兵,义务兵第一年上列兵,有300多元津贴,第二年叫上等兵有400元,士官的每月最少2000年。义务兵两年后部队回来有1000多元的的补助,地方有没有看当地的经济水平了。
那看你是几月份当得兵了,如果是5、6月份就是直招的士官,如果是10-12月份就是义务兵,义务兵第一年上列兵,有300多元津贴,第二年叫上等兵有400元,士官的每月最少2000年。义务兵两年后部队回来有1000多元的的补助,地方有没有看当地的经济水平了。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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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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