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案件经法院受理后劳动仲裁委还能受理吗

浅议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的时限问题 - 皇姑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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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的时限问题作者:年芳芳&&发布时间: 14:5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日施行以后,在笔者接触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中,关于起诉的表述均为:如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的时限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时效应是15天。理由是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故申诉人起诉的期限应适用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的时限并未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法律和规章都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人有诉权,但笔者在查阅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司法解释后发现,我国法律关于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的时限并没有进行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未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侵害申请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性质各有差异,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有的地区将劳动争议仲裁委确定为劳动局内设机构,具有准行政机构的性质,有的地区将劳动争议仲裁委确定为事业单位,但劳动争议仲裁委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在法律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在法律规定之外对申请人起诉的时限进行限制。&&&&二、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可以了解目前在我国立法机构对“15天”的期限是持否定态度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记载:“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上述规定,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定为十五日,时间太短,还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时效为宜。此外,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也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第一号.第30页)。&&&&另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中也记载:“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可以明确,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并非15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精神,“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书,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并未作出实体处理。&&&&<>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15天内起诉”针对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不应适用“15天”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是针对实体而言。“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事由作出的,仅仅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形式上的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两者不可混淆,也不应当混淆。&&&&综上,现在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记载“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无效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就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该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为前提,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无异议,则在该通知书经过一定期限而生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确定不予受理该案件;与此对应,因该案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处理,法院也无权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则应在该通知书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受理审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该时效期限内其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仲裁处理结果生效的时限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仲裁、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一个整体,并不应割裂开来看待。一旦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其已启动了权利初始救济程序,应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申诉人之所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其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并非针对其与被申诉人之间的纠纷寻求初始救济。此时,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再适用民事诉讼法两年时效的规定,则一项劳动争议同时适用了两个不同时效的规定,有违法理。&&&&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一规定,对解决那些告状无门的劳动争议乃至维护社会的稳定均具有积极意义,是处理劳动争议在程序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未对“不服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进行规定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对此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或解释,以使得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均有法可依。(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编辑:宋&&&&文章出处:《皇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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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工人赵某于1999年与某机械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日,赵某向厂方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提出,厂方应给付工资700元,返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1000元,并按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2800元。该厂接到申请后经研究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赵某提出的其他请求未能自觉履行。赵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赵某工资700元,返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1000元,但对赵某提出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赵某不服此项裁决,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机械制造厂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主动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原告赵某要求该厂给付原仲裁裁决的工资及风险抵押金时遭到厂方的拒绝,赵某欲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在不知不觉中竟失去了执行的依据。因为,原仲裁裁决因赵某的起诉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只是对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主文中并无工资及风险抵押金的内容,因此法院的判决书也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效力。对于这一结果,赵某、机械厂、法院都无可指责,赵某对于部分裁决的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对于服从的裁决事项可以不起诉,这是正当行使其诉权的表现,机械厂在支付款项前要求原告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其理由也不能说不成立,法院根据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也无可挑剔。&&&&&& &&&&上述问题的出现,引发了笔者对于审理不服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思考。&&&&一、对于当事人对部分仲裁裁决不起诉的原因分析。&&&&①服从该部分裁决结果,认为无起诉必要;&&&&②缺乏对仲裁裁决法律属性的必要了解,认为没有起诉的部分在经过15天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③基于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起诉,表明对方已服从裁决,肯定会自觉履行裁决”的善良愿望。事实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通过行使其答辩权、反诉权,对原告起诉或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提出质疑,以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④考虑到诉讼费用的预交负担。对于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事项,原告在起诉时如果一并主张,法院有可能要按其标的收取诉讼费用,这无疑使原告增加了一份额外的经济负担。&&&&⑤原告对未起诉部分仲裁裁决事项所涉的民事权利予以放弃;&&&&⑥被申诉人在起诉前已经按仲裁裁决的内容自觉履行。&&&&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属性及仲裁裁决的效力。&&&&要弄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事项是否有必要全部提起诉讼,首先应当了解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属性及其效力。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其行政性主要表现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首席地位,仲裁机关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行为中含有行政仲裁的某些因素;其准司法性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原则等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裁决权,具有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法律地位,审理案件时实行合议、回避、时效等诉讼制度,采用调查取证、开庭、调解、裁决、送达等职权行为等等(1)。&&&&仲裁裁决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是不服全部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在起诉后原仲裁裁决即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部分不生效,在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期间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裁决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冲突。&&&&在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我国民诉法在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告诉我们,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起诉什么,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只能针对起诉人的“告”进行,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其“告”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居中裁判,以保护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超越其“告”诉的范围,对起诉人未告诉的内容自行作出裁判,在审判实践中这类行为通常被定性为“审判权力的滥用”。&&&&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部分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换言之,对于服从 的裁决事项可以不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诉讼,毕竟是在仲裁裁决后提起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自觉不自觉地会受到仲裁裁决内容的影响,同时劳动争议诉讼,它又属民事诉讼的一种,它又要受到“不告不理”原则的制约。&&&&当原告对部分裁决未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该部分裁决应如何处理呢?如不判决,则象上述赵某案例中所提及的那样,当事人将失去申请执行的依据,如判决则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条司法解释只是对当事人不服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原仲裁裁决书的整体效力作出了规定,而对于不服部分裁决起诉后如何对未起诉的部分进行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回避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实践中对于判与不判的做法也不统一,有只针对当事人起诉进行判决的,也有既判决起诉的,同时也考虑到执行问题,对于未起诉的部分一并作出判决,执法的尺度很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四、对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全面审判的设想。&&&&尽管现在法院是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的,但在1993年前,劳动争议案件常常被作为行政案件和经济案件在行政庭和原来的经济庭审理,事实上对于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着争论。我们也应当现实地承认,劳动争议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而绝不能简单地绝对地套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立法的情况下,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下,当原告对于部分裁决事项未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未起诉的部分尽主动审查的义务,遵循全面审判的原则。即不论原告起诉时针对的是裁决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人民法院均应对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作出判决。(2)其法理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基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亦应将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原告(通常情况下多为劳动者)对部分裁决事项未提起诉讼的,除非劳动者的明示,并不能理解为原告对该部分应得权利的放弃,劳动者之所以申请仲裁以及提起诉讼,其根本目的还在于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想鱼和熊掌兼得,如果诉讼的结果是得了鱼失去了熊掌或者鱼未得而又因未起诉使本已获得的熊掌得而复失,落得两手空空,这一伤心的结局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劳动者信服的。&&&&如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系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按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这里的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极为相似,我们不妨将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视作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二审程序”,民诉法在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与原民诉法(试行)相比更强调二审的针对性,但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在审判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未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样要进行审查,即使当事人上诉未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也没有错误,二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仍要写明“维持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判决内容”的字样,其意义也在于赋予该项未经上诉请求的内容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另一方面,民诉法在第217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审查核实权,人民法院审查核实的范围不仅在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还包括仲裁的程序、仲裁员的个人行为、裁决是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等,可以说审查的范围远不止裁决的主文条款。尽管我国民诉法在审理程序中没有明文规定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但在民诉法的第六章证据一节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借鉴上述规定对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而不应机械地拘泥于当事人的诉请。事实上,即使原告对部分裁决事项不起诉,对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其在质证时还会提出,人民法院还要对其作出认定。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考虑,既然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有权对仲裁裁决全面审查,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对仲裁裁决的全面审理又有何不可呢?&&&&五、对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法官应履行释明义务。&&&&基于上述当事人对部分仲裁裁决不起诉的原因分析,除非第⑤⑥种情形外,多数情况下应属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法律关系性质的误解,法官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应加强对当事人诉讼的指导。根据举证规则的原理,恰当地行使释明权。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应注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涵盖了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当事人未起诉而又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条款,如当事人只针对部分裁决事项提出了诉讼请求时,应明确告知原告:其余裁决事项并不能因你未起诉而生效,相反会因你起诉而不生效,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能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以便于当事人在起诉前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审理阶段,法官如发现原告只对部分裁决事项提出诉讼请求而未起诉的部分裁决事项又具有执行内容的,应告知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该部分裁决均无异议,只要该裁决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裁决有一定的瑕疵,经法官释明后双方仍能认可裁决内容的,应确认裁决的效力,按自认规则直接以该裁决的内容作出判决;反之,如果一方对未起诉的裁决事项提出异议后,双方不能就该事项达成合意,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作出认定和判决。(3)&&&&之所以要强调法官的释明义务,笔者还是考虑到目前“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可逾越,尽量通过法官的释明达到原告对全部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决事项均提起诉讼的目的,虽然这样的释明带有干涉当事人诉权自由和法院职权本位主义的色彩,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办案的风险。&&&&以上是笔者的观点,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指正!注释:(1)参见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第490页;(2)祝铭山主编《劳动保险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84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起诉只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作出处理,不得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关于审理阶段法官的释明权如何行使,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仲裁条款本身有瑕疵,而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异议,或此条款对于劳动者有利,对于用人单位不利时,是否有必要向单位释明等等。(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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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日起施行。)
  法释[1998]2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的案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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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6:55:19
导读: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相关阅读: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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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案件,是重新审理还是只针对不服劳动仲裁一方的诉讼请求审理
悬赏分:100&
问题已关闭
你好,我是深圳一家企业的员工,2009年12月入职公司工作,公司与2010年8月单方面以裁员名义将我辞退,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和拖欠我的工资。我入职公司半年后曾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目前合同还没有到期,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没有发给我。对上诉的情况我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应诉时谎称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我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定劳动关系成立,裁定公司支付我未签劳动合同期的补偿及补交社保。虽然仲裁对我提出的裁员辞退补偿以缺少公司辞退的证据为由,未予认可,但裁定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然有效(即我应然是公司的员工)。虽然对仲裁的结果不是很满意,考虑到如果和公司打官司,我们劳动者拖不起,没有在仲裁后起诉期满内我没有向法院起诉。但公司方为了耍赖不履行仲裁的裁定,应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
法院受理后我进行了答辩,并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请求(反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现法院已经判决,仅判决公司支付我原仲裁裁定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补偿;对于社保以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对于我与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持续有效或已解除未予判决(原仲裁裁定是仍然有效),对于我提出的裁员辞退补偿及其他求情,以仲裁后我没有起诉为由,视为对仲裁裁定的认可,未进行审理。
现想请教专家:
1.人民法院审理经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案件,是重新审理还是只针对不服劳动仲裁一方的诉讼请求审理
2.法院的判决实际上等于推翻了原仲裁,但对原仲裁裁定的相关内容未作出详细判决,等于我胜诉了,合法权益比仲裁损失的还大,变相的偏袒企业(法院审理时,企业想和我调解处理,因金额问题一直没有达成,期间办案法官一直帮公司游说我,其行为相当明显)。法院判决没有对于我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以及答辩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
3.我现在决定上诉,应以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出。
再次谢谢大家,没有财富值了,暂时没有悬赏,定当后补。
会员回答区共&5&条
纵横法律网网友
一、法院是否有偏袒只有您自己知道,您有证据可以投诉,关于你的诉讼请求不知是否是另外增加的,如果是另外增加的又不属于不可分的范畴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你应该先仲裁才可以。
二、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上诉,当然上诉你可以把你的诉讼请求写得清楚些,但不要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肯定是错的,可以上诉时候一并提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社保机构支付保险金的纠纷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纵横法律网网友
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只针对不服劳动仲裁一方的诉讼请求审理。至于你怎么样上诉,要先看你的具体情况。 我也在深圳,不明白的可以看我资料联系我
纵横法律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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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网友
潍坊申请劳动仲裁过程,潍坊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潍坊劳动仲裁电话,潍坊劳动仲裁申请书
神马《》还不如个屁,都是浮云……
我是一个普通的80后农民工,我只是想要回我应得的工资,什么加班费,什么劳动保险,什么福利奖金,都是浮云。可是到头来,我欲哭无泪。我哭的不是我那两个月工资,我哭的是:这么大一个中国,竟然没有一个我说理的地方……。
初中毕业以后,一直在潍坊打工。08年底因单位生意不好裁员,我失业下岗了。离开单位几个月了,拖欠的工资还是无影无踪,郁闷的过了一个春节。一直很相信劳动法,春节后去要工资,公司经理咆哮的吼:劳动法算个屁,没钱,你告我吧。抱着对国家法院的敬畏,对劳动法的信任。我和同事把公司经理告了。可是结果却是我怎么也没有想到的。以下是整个过程的进度表:
,单位生意不好裁员,我下岗了。
,去单位索要1756.65元工资,经理不给,耗费60天,公交费19元。
,潍坊高新开发区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潍坊高新开发区劳动仲裁院仲裁,耗费69天,花费律师515元。
,等待裁决书,耗费22天,花费公交费8元。
,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耗费55天,执行费 200元。
,单位上诉,耗费13天,花费公交费50元
,潍坊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潍坊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耗费92天律师费请客2522元。
单位再次上诉19天 ,上诉快递费22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81天 请客、公交费577元。
,不知为什么判决书四个月后才拿到,120天,公交费16元。
,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200元。
,不知什么原因强制执行始终没有消息,耗费186天请客2200元。
,不知道为什么法院强制执行无果,新的一年,无限期等待中……。
最终赢了官司,至今工资却一分钱没拿到,白搭进去两年多(761天)的大好时光和近一万块钱(9305.65元)。还有经理的那句话:《》算个屁……。其实在我看来,关于《》经理只说对了一部分,我觉得应该这么说:神马《》,还不如个屁,都是浮云……。
送点现金,就可以让XXX院XXX长,颠倒黑白……;请一顿饭,就可以让报社记者闭嘴……;投放一个广告就可以让电视台集体失声……;在加上那个还不如个屁的“神马”《》……。 我是一个怀揣梦想漂泊在异地他乡80后民工,我只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我曾经深深的爱着自己的祖国和家乡,此刻,在我心中没有了当初对经理的愤怒和仇恨,也更没有了当初对国家法院的敬畏和对法律信任,火红炽热的心凉了……。
如果你是一个热心的网友,如果你是一个弱势劳动者,如果你也曾遭遇我的不如意,如果你也不希望更多的人重踏我的覆辙,请帮忙转发各大论坛QQ群。小女子不胜感激。
纵横法律网网友
首先,要确定此类劳动纠纷是否说为一局仲裁范围。如果不是,则可以向中院提起上诉。
建议,在上诉时,将你的权益诉求与损失诉求一并进行上诉。本案判决,从结果来看,一审判决与驳回均有其道理。主要问题出在仲裁后起诉时的上诉内容的缺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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