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一个见此良人上一句与婢女结合所生后代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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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奸生子继承研究——以唐代之后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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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论唐人笔记小说中的唐代婢女形象
2008年第4期目录&&&&你的名字是我的琴弦(外二首) 《当你老了》诗中象征意象的解析   女性形象是唐人笔记小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婢女作为唐代一个极为特殊的女性阶层及社会角色而言,在唐代笔记小说中进行了第一次较为全面的反映。其日渐生动、饱满,并且具有了主观情感和追求的形象,亦引起了研究者关注的目光。学者们大都以《唐律疏议》为依据,对笔记小说中女婢形象进行解读和观照,考察其法律地位、出身来源、劳作役使、婚姻爱情等方面,并由此上升到对唐代婢女社会地位、命运的推定,最终得出有唐一代婢女地位卑贱、命运悲惨的结论。然而,《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的国家法典,虽然经历几次修订,但其主体仍然是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的《永徽律》,因此,以其为依据对婢女命运地位所作出的判断,其时间断限被局限。学者们往往忽略纵向的比较,难以对有唐一代婢女的地位命运进行全面的研究。&&&&一&&&&唐代社会盛行蓄奴之风,奴婢在日常生活及劳作中占有重要位置。笔记小说中大量记载表明,在唐代上自王公百官,下至平民百姓多有女婢。如《冥祥记》载:“唐冀州封丘县,有老母姓李,年七十,无子孤老,惟有奴婢两人。”《广异记》载:“魏元忠未达时,家贫,独有一婢。”唐前期女婢的来源主要是以籍没以及战俘家属为主。这类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相当明显,她们是主人永远的财产,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其所生子女,只能世代为奴。至唐代中期以后,无论是因罪籍没为婢者,还是以战俘为婢者都已经明显减少。婢女的来源转为以掠卖、贩运、典身等非战争手段为主。至唐代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飞速发展、纳资代役制空前盛行,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个行业中,均出现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雇佣关系同时渗透到奴婢制度中去,奴婢与雇佣者的界限日益模糊,对于婢女而言,她们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日益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性成分却不断增加。这种变化的趋势,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典身的演变及佣工数量的增多上。&&&&典身现象历代皆有,农民在家庭极端贫苦、走投无路时往往会用典儿贴妇的办法救急。但是,唐中叶以来,典身现象所体现出的雇佣化趋势却值得注意。《太平广记》卷一九六《贾人妻》记唐余干县尉王立曾怜惜同住女子辛劳,“因令佣买仆隶”。“佣买”是以钱购买奴婢后,由奴婢“计佣折直”,自赎其身。“计佣折直”表明奴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方式来偿还主人的买身钱或债务,实际上已经从原来意义上无论是自身还是自己的劳动力均为主人私有财产的奴婢,日渐成为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雇佣劳动者。唐中叶以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佣仆”、“佣保”、“佣织”等人,即有相当于这一类身份的人。李公佐撰《谢小娥》载小娥“为男子服,佣保于江湖间。岁余,至浔阳郡”,见有召佣者。《灵怪集》言郓州司法关某,“有佣妇人姓钮。关给其衣食,以充驱使。”《酉阳杂俎》亦载:汴州百姓赵怀正,太和三年,“妻阿贺常以女工致利。后移居洛阳会节坊,富人多“雇其纫针”,缝制精美服饰。上述这些与原本的女婢相比,相似之处是都由主人驱使,劳动没有自由。不同之处是她们并未列入正式贱籍,趋于良人阶层。若债务还清、佣期完成即可脱离主人,如谢小娥“佣保于江湖间”即反映她可以雇佣于不同的人家,而不是永世只能成为主人的私有财产,人身有了很大自由。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有的雇佣者已经获得一定的报酬。赵怀正妻阿贺即“常以女工致钱”;《玉堂闲话》载兖州民妇贺氏,“佣织以资之,所得佣值,尽归其姑”;齐州刘十郎“壮年时,穷贱至极,与妻佣舂以自给”;更有甚者《酉阳杂俎》记荆州有一女工,“常造雨衣,与胡氏家佣作,凡数岁矣,所聚十三万。”&&&&可见婢女的身份由无偿的劳动者,逐渐变成了以劳动力获取报酬的有偿劳动者,她们的性质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笔记小说中的这些记载清楚地反映出婢女来源方式的变化脉络:籍没战俘→买卖典身→雇佣。婢女阶层的日渐雇佣化,亦使婢女的身份地位,比之唐代前期有了进一步提高。婢女能与雇主订立雇佣关系,本身就已标志其身份地位的提高。当然,婢女与主人的关系,同社会上完全自由的雇佣工人与雇主的关系尚不完全相同,她们的身份地位也不能与主人等同。因此,在她们身上,奴隶性的成分与封建雇佣者的成分还是交织在一起,而她们与良人在身份上的逐步接近预示了奴婢“贱籍”的消失。&&&&二&&&&唐前期,奴婢是当时最卑下和最受奴役的一个阶层,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和权利,没有独立户籍,系主人私有财产,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但是,从唐代中后期开始,婢女的法律地位比以往提高了。婢女虽然在法律上是“律比畜产”,“比之资财”。但在实际生活中,却获得更多的从良或赦免的机会,依附性也逐渐减小。《唐律疏议》中有涉及到奴婢的条文就有多条。如:卷二十二《斗讼律》规定:良人殴杀他人奴婢者,徒三年;故杀他人奴婢,流三千里。卷十九《贼盗律》规定:“诸强盗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这表明婢女的生命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还规定:主人若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婢女还可以告发。唐代奴婢告发主人的风气十分流行,后期更是如此。此外,唐政府还禁止压良为贱,禁止压制奴婢放免等等,这些都是奴婢法律地位提高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婢女法律地位的提高,其阶层内部发生了分化,有的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代理人,走向剥削阶层的边缘。宫闱之中,甚至有因为才能超群、容貌出众受到皇帝宠爱之人。如随母配入掖庭的上官昭容,因有文词,明习吏事而深受中宗信任专掌制命,后拜为昭容,封其母郑氏为沛国夫人。再如:柳?《上清传》:德宗朝宰相窦参之婢女上清,因窦参获罪没入掖庭。后数年,“以善应付,能煎茶,数得在帝左右”,并得到皇上夸奖“宫掖间人数不少,汝了事。”最终得以向皇上陈述窦案本末,使之昭雪。这说明她们己经脱离传统意义上的奴婢阶层,进入统治阶层内部,并具备了一定的权利,与原先的奴婢境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私家婢女受到主人的宠爱继而掌管一定家事或成为心腹的事例在笔记小说中亦比比皆是。《朝野佥载》云中书舍人郭正一“破平壤,得一高丽婢,名玉素,极姝艳,令专知财物库。正一夜须浆水粥,非玉素煮之不可”;《谢小娥传》记载“娥心愤貌顺,在兰左右,甚见亲爱。金帛出入之数,无不委娥”,财务是家庭当中的极为重要的事物把如此重要的事情统统交付婢女管理,奴婢自然就成为其家庭内部的上层人员了,从而具备了管制别人的权利。《太平广记》载湖南节度使李庚之女奴却要,“美容止,善辞令。朔望通礼谒于亲姻家,惟却要主之,李侍婢数十,莫之偕也。而巧媚才捷,能承顺颜色,姻党亦多怜之”,却要年轻漂亮又善于辞令,每逢初一、十五亲戚们往来送礼的迎送仪式都为却要主持,颇得众人喜爱。此外有些封建主还常把自己钟爱的奴婢当作心腹,如上文所引之上清,主人窦参异常信任她,不但对其诉说日后的灾难,甚至将以后的命运交与上清,“吾身死家破,汝定为宫婢。圣居如顾问,善为我辞焉”。再如:《甘泽谣》中的红线,是潞州节度使薛嵩的女奴,既善于弹奏还通经史,嵩令“掌其笺表,号曰‘内记室’”,后魏博节度使田承嗣觊觎薛嵩的领地,红线及时出谋划策,单枪匹马潜入敌营,化干戈为玉帛成功地调节了两个节度使的纷争。这些凭借自身的出众才识,高超技艺,不俗容貌争得主人宠爱、信任的婢女,其家庭地位、生活待遇与下等奴婢不可同日而语,正如却要“李侍婢数十,莫之偕也”、红线 “身厌罗绮,口穷甘鲜,宠待有加,荣亦甚矣”。她们比一般的奴婢更具有优越性,人身自由也得到了保证,可以自主地请离,如红线“忽一日,红线辞去”。更有甚者,安史之乱后,藩镇的武人集团出现了“政事皆决于群婢”的状况。由此可见唐后期婢女在地位、待遇和人身依附性比前期大大不同,奴婢阶层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分化。&&&&通过对唐代笔记小说的大量事例的重新审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婢女阶层处于封建社会的底层,她们的命运与其他阶层的妇女相比总是充满悲苦辛酸。但是,自唐代中后期开始,其阶层内部却发生了一些分化,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和雇佣关系的发展,她们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日益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成分不断增加,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松弛,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最终加速了后世良贱制度消失的进程。&&&&周 侃:中国传媒大学。&&&&李 楠:济宁医学院汉语言文学教研室。&&&&转载请注明来源。
00:52:59 03:03:47 07:28:16 09:24:47抱歉,系统维护中,大概需要10小时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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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这个婢女是不是他的,可以是良人,也可以是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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