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抚养费协议签字不要抚养费管用吗

法院调解后协议离婚的!当时协议:女方如果再婚小孩子无条件给男方抚养,男方出抚养费。后来双方又私下签_百度宝宝知道离婚协议书如此约定:1、双方均同意离婚;2、婚生子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3、婚后共同财产某某处房屋一幢归女方。  
后去民政部门办离婚证时,男方反悔,无果。  
现女方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出抚养费。3、婚后房屋归女方。  
男方答辩:1、同意离婚;2、同意抚养孩子;3、婚后共同房屋应该平分。  
咨询:该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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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由法院判决。    楼上引用的解释中的“离婚协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即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
有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做出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效,但财产问题有效。
  你说的没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这个不是离婚时候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分割财产,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这种案子我已经办了很多了。
离婚协议怎么就不是对共有财产做出约定了,我还是认为有效。既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那么离婚协议就财产方面达成的协议就是这种约定。  
这种案件你办的再多也不能证明你的观点就是对的。
  有效,既是合同就应有合同法调整,  签订协议时真实的意表示既可。
  再有,到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必须有离婚协议,协议必须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如果任何一项内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都要去法院起诉离婚,婚姻登记部门是不能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发给离婚证的。所以说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效,我不知道根据哪一条法律得出的结论。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在婚姻登记部门离婚,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发给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就不能反悔了,否则,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分割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是约定财产归属和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生在不同的阶段,不能混为一谈。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晨沐 我不敢苟同你的意见,婚姻问题怎么能适用合同法呢?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
  天道引用的法律都正确,但是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并没有否认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只是,离婚协议是对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内容都是为了约定财产的归属,但是因为达成协议的时间不同,在法律上的意义大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此案确实不能适用《合同法》,但不管有效还是无效,你的观点总应该有法律依据吧。  我主张有效的依据是《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婚姻法》的依据已经贴上,稍候贴上《民法通则》。  法大律师,你也应该贴点支持你观点的法律条文吧
  天道,你不用那么辛苦啦,呵呵,如果连民法通则我都不知道,我还办什么案子。我明白你的法律条文,不用贴啦,只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已。不如让楼主起诉之后告诉我们答案吧。
  婚姻和合同都是法律行为,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婚姻是身份法上的法律行为,合同是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相对于抽象的法律行为而言,属于具体的、特殊的法律行为。  
好了,以上是引子,现在开始贴法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如果签了离婚协议就不能反悔了,那可能法院会轻松很多,因为那些当事人就不会那么容易反悔了呀,如果是我,就不多折腾了,既然签了协议,还是老老实实按离婚协议办吧,就不用到法院了。但事实上,这种反悔的人很多,而到了法院,就会抛开离婚协议,由法院判决了。理由就是我前面一再重复的,结婚时或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不能等同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我解释一下。  
为什么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反悔后到法院起诉而无效,因为涉及到第三人(孩子)的利益,双方不能处分,法院应该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生活的角度考虑看有谁抚养更合适。  为什么对财产分割方面做出的约定有效,因为这是夫妻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离婚,现男方同意离婚,因此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故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  
另外,男方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房子归女方,应视为其对自己那部分房产放弃,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意法大律师:  既然男方反悔,这份离婚协议即未生效,那协议的约定自然是无效。
  法大?在哪里?
  另外,希望楼主能够及时公布判决结果。
离婚协议对财产方面的分割约定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的任何一款,说它无效无法律依据。  
我承认“结婚时或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不能等同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这种财产分割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只不过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已。
  为什么对财产分割方面做出的约定有效,因为这是夫妻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离婚,现男方同意离婚,因此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故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    天道,本来我不想再争论了,但是看见你这段话,还是忍不住说几句。如果这是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是双方离婚的话,这个协议就更没有生效了。因为离婚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说“我们同意离婚”就算是离婚了的,离婚还要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才生效的。在没有拿到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之前,他们仍然是夫妻!
  也就是说,你说的这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
  大律师,你不是一般的强。。。。。
  无效协议,争个啥。
有效还是无效,你我可以在网上打打嘴仗,但当事人签了这么个东西,现在法院说无效,你总得罗列点法律条文吧,但我找不出可以认定它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我还是认为有效。
呵呵,吵成这样了,不好意思。  
我是律师助理,俺们所里有个律师办的案件,法院认定协议中对财产方面的约定有效,俺们所里那个律师气的冒气,让我们全体律师及助理讨论,俺不知怎么发表意见,于是便来这里咨询了,现在俺好像知道了,应该是无效。  
但好像那个天道酬勤说的也有点道理呀,说它无效用哪个法条来支持观点呢?  
迷茫迷茫!
  引了半天法条,打了半天嘴仗,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来看看这个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解释从日起施行。    这根本就不是“反悔”会不会导致协议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而是要看协议的订立本身有效还是无效。
  哦,原来是这样啊,那我来说说吧。  其实天道说的也有道理的,我最初办案子的时候也对这个问题迷惑过,认为既然是双方合意,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有效啊。其实答案就在天道说的那里。本人认为也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离婚”,而上面我也说过了,离婚不是双方说了算的,是要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的登记才生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只是达成了离婚协议,在还没有正式离婚前,协议还未生效,因此一方当然可以反悔。而我在前面的帖子里也说过了,如果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的登记,双方已经离婚了,也就是所附条件成就了,这个协议就生效了,就不能反悔了。不知这样说得清楚吗?
靠,楼上,你引用的法条我在第二楼就列出了
不好意思,楼上的,我是说楼上的楼上
  hislegal
你引用的条文我也同意,呵呵,不过这个条文的适用阶段不是我们讨论的这个阶段,你引用的第八条,是“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既然已经到履行阶段了,那这个协议就已经是生效的了。第九条,“协议离婚后一年内”,那已经离婚了,协议已经生效了。而这个贴讨论的阶段是双方当事人还没离婚。
  靠,楼上,你引用司法解释为什么不引全?    把下一条引出来不就全都清楚了?!
  法大律师说的有点道理呀!那就不是有效无效之争了,应该是是否生效之争了。  找《民法学》学习去
  啊,对,错了。呵呵。
  重在附条件~~~  同意-----法大律师
明白了,合同压根就没生效,何来有效无效之争呢。  
不过我觉得天道一步步的把法大的思路引到正途上了。呵呵,开玩笑!  
总之,谢谢各位。
  法大律师您好:  
如果夫妻已离婚,婚前共同承包的耕地(耕地是按户口分的)是否自然就可以分开承包了,如果村委不按女方的要求分开承包耕地并办理重新签定耕地承包合同的,(原耕地承包合同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女方要怎么办?村委是否算违法?
  呵呵,我刚开始的时候只顾着下结论,没有做分析,当然没法说服别人。
  秋111,我认为应该分开承包,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写男方的名字只是因为他是户主,他只是家庭的代表。在离婚之后,他们应当对分割承包土地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村委调解,或者乡政府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只有向法院起诉了。
  我认为无效    离婚协议,既然婚都不同意离了,这个协议存在的基础就丧失了
  无效  离婚协议没有经过民政机关登记,就没有生效.  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是针对有效的,也就是经民政登记或法院下了判决的协议.  到法院应该另行签订协议.
  “離婚協議”實就離婚后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在“離婚”生傚前,雙方“伕妻關繫”依然存續,都有對共同財産和義務重新協議安排的權利。  如一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可棄“民政”走“法院”的離婚之路。
  当然是无效
  当然是无效
  当然是无效
  同意无效
  我的意见是:一、如双方均同意离婚,协议仍然有效;二、如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和财产的协议仍然有效;三、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就不行,更别提子女、财产问题
  “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财产的处理内容,法院会采纳;至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可参照协议内容,但最终以案情实际情况综合而定。,
又有不同意见了,顶起。
  我认为无效  普通合同是两个人签字之后就生效。  而离婚协议则是要登记之后才生效,应该不存在部分生效这种事情。且上法院起诉,到底是诉什么呢?显然是要求离婚,那么法院自然是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诉离婚协议有效,那么女方肯定败诉。这个离婚协议在完成登记之前肯定是无效的,法院不能支持这种诉讼要求。
楼上的朋友,现在探讨的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没去登记,现到法院起诉,在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的情况下,关于财产分割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否有效的问题。
经过这两天的思考,结合“法大律师”和“天道酬勤”及众多朋友的不同观点,我认为这个协议压根就没生效,此协议应该自双方离婚后发生效力,一方翻悔则自然协议不生效。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个条件就是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证后。  
另外,男方签订协议明确将其共有的那部分财产给女方的行为,应该属于赠予行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不知我上述观点对否,请朋友们多多指教。
  在这个合同中,“离婚”是本合同,这一点上,双方的合意是主要的,而在该主和同上所引发的关于子女收养,财产的分配,只能看作从合同,他们的不成就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本案中不能简单的说合同是否有效。那么,男方的反悔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其实他的反悔并未及于该合同的基础,“离婚”与否,而是对该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在这一点上显然双方并未达成合意,但尽管如此,该合同不能因此而失去效力!我想,即使是起诉,法院也仅会对该部分进行调节,而不会推翻整个合同重新审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就算合同,也是附条件的合同
  协议有效,男方反悔只是不同意离婚,不能反悔对财产的约定,但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离婚之日,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按协议分割财产和抚养孩子,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协议不生效,直到双方离婚时生效,如果双方这辈子不离婚了,该协议就永远不生效。
  上帝在堕落:“另外,男方签订协议明确将其共有的那部分财产给女方的行为,应该属于赠予行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不妥,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存在赠与,只是放弃。
  希望大家分清楚“无效”和“不生效”的区别。
另外我还在想另外一个问题: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那部分内容是否适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依据上述条款,婚姻、子女抚养那部分条款显然不能适用《合同法》,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那部分是不是属于共有财产方面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呀。  
请各位多多指教!  
  合同或协议的无效条件在法律上是很严格的,不能随便就“无效”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肯定不适用《合同法》。
  我对这个问题也有些疑惑。但更倾向于“法大律师”的观点。
  双方就财产分割那部分也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双方就共有财产分割那一块达成的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这个问题见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编写的《婚姻法解释二》一书。  
  争论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有了结果没有?  我谈点看法,协议是有效的,但因为所附的离婚条件还没有成就,所以不生效.如双方不能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使条件成就,那么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如判决离婚,那么所附条件即成就,如没有其他致使合同无效的因素,该合同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应予支持.
  各位好.这是我的离婚协议.请各位给我出出意见.
我和妻子在02年协议离婚.我有一儿一女.但当时为了不让计划生育找麻烦.就只写了儿子一个人.在协议里没提及女儿.我们有两处房产都归我.她的房产冲抵孩子的抚养费.这几年我们一直还在一起生活.我想问我的这份离婚协议有效吗?还有他去年哄者我赠与她一套房产.这个房产的赠与有效吗?是在县公证处公证的.急.....     
  法大律师,请教您个问题好吗?我老公与前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注明,女方不负担孩子任何费用.那么我们现在能要求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孩子现在七岁了.望答复.谢谢!
  该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因为双方所签协议并没有发生被民政部门确认的效力.该协议应该是经民政部门确认后生效的.如果说双方签定了协议后该协议就生效的话,也就没有诉讼的必要了.我认为法大律师说的对,离婚协议不应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
  xiongxiong7993  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果对方有支付能力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上学、患病、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以前不成立,何谈生效!协议离婚是要式的民事行为,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和办理离婚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如未完成这一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仅就离婚达成协议内容的离婚协议这一行为是不成立的。这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也不同于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是具有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本身与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都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特别法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人还会提到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反悔起诉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该协议作为抗辩的依据,请求法院确认协议的内容,以此判决执行协议,这都是误区。因为该协议未经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确认,未办理离婚登记,不具有约束力。更何况,离婚协议只针对协议离婚,不可能对诉讼离婚有任何影响,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当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与该协议在财产方面完全相同的协议,那也是在诉讼中重新达成的协议,而非对原离婚协议的确认。否则,法律就不会规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可以离婚协议为依据作离婚判决了。诉讼离婚只针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案件,对于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没有诉讼离婚的必要,法院也不会作出确认离婚协议的判决。所以,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无任何约束力,无论其已签订的时间长短,等于没有签,真正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机关是要双方当场在协议上签字的,这说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原来的签字不予认可,此时的签字才是协议成立的时间,并且还要留一份在登记处备案,协议才生效,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有关离婚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违背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中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争议很大。我认为应作如下理解:从立法目的来看,签订离婚协议的制度仅就协议离婚而设置,而不是针对诉讼离婚设置的。因为无论从离婚本身而言,还是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而言,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没有必要诉讼离婚。设置诉讼制度的本意是当事人之间有纠纷,离婚诉讼也不例外,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因财产分割方案不满意而不愿离婚及类似的其他情形,都属于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有争议,此时才必需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法院的调解协议都不能理解成前述的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前的准备阶段单独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形不存在,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就不存在诉讼离婚的问题,因为双方没有争议;如是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同另一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此协议就不是离婚协议,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中所述的“离婚协议”,仅仅是指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术后的离婚协议,既不包括离婚登记手续办理以前的离婚协议、离婚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和法院的调解协议,也不包括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前者和解协议和法院的调解协议要在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作为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当然有效,不必要在解释(二)中另作规定。
  该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大家讨论的很激烈啊!有些楼主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认为离婚协议有效是对该司法解释的曲解。仅从文意上解释就可看出,离婚协议,重在离婚,没有离婚,何谈离婚协议呢?协议的前提都没有了,诸位还会认为该协议有效吗?结婚、离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生效条件依附于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如果法院依所谓的离婚协议来断案的,那才叫没有法律依据呢,法院犯这种常识性的法律错误的话,就要找其他原因了。  ,
  @天道酬勤001
15:02:09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此案例中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无效,这个协议是附条件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是已离婚。
  @法大律师 4楼
20:47  你说的没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这个不是离婚时候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分割财产,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这种案子我已经办了很多了。  -----------------------------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当前位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在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无论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有义务保证小孩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如果父母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虽然双方已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了怎办?日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庭调解了一起2岁女童关某状告母亲叶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关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调解。经过主办法官的细致工作、精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实现了事了人和的目的,维护了2岁女童的合法权益。
被告叶某于2011年离开家乡铁山港到广东打工,与家住广东省阳江市的原告关某的父亲关某辉认识恋爱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下原告关某,叶某与关某辉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离婚后三个月内支付人民币61200元给原告法定代理人关某辉作为女儿关某的抚养费,直至关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叶某独自返回家乡,日,她转账支付原告关某抚养费900元,之后以经济困难为由停止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儿在无奈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在这一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强调各自的客观原因,叶某说自己收入不高,且经济来源不稳定。关某辉则说自己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支出,一方面要照顾女儿,另一方面还要顾及年老多病的父母,经济确实困难,双方相持不下。为了能维护2岁女童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以情、理为切入点,以情论理、以情感人、以理说法,以法谈案,经过一个上午的不懈努力和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叶某定于领取调解书后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关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直至原告关某年满18周岁为止。
&&&&&& 该案虽然只是一个小案件,但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无小事,它的调解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了一份责,助了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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