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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才知孩子非亲生 讨说法反被状告
摘要 :   达城一对夫妇离婚时,双方协议各自分年龄段抚养女儿,几年后,男方无意中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于是找到女方讨说法,结果反被女方以不想给抚养费为由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最终握手言和,孩子亲生父亲也愿意承担 ...
  达城一对夫妇离婚时,双方协议各自分年龄段抚养女儿,几年后,男方无意中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于是找到女方讨说法,结果反被女方以不想给抚养费为由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最终握手言和,孩子亲生父亲也愿意承担抚养费。  婚姻变故 生病埋隐患  2005年1月,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因一次争吵分手并各自很快恋爱。时隔两年,二人旧情复燃重新在一起并迅速结婚,于2007年生下女儿丽丽(化名)。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时间一久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最终于2010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丽丽由张某抚养至12周岁,然后由王某抚养至18周岁,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  离婚后,张某很快再婚,由于丽丽聪明伶俐一家人都很喜欢她。2013年,丽丽因生病需要抽血化验,那时张某也自感不适,于是一道顺便抽血化验并验了血型。不久,张某在与朋友喝茶聊天时谈到献血,并无意中说到血型、亲子鉴定的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张某在网上一查,发现他与丽丽的血型不对,经过咨询医生,心里顿时疑窦。  亲子鉴定 追偿生父  恰在此时,又有风言风语传到张某耳中,原来王某在与其结婚前和孙某同居了一年。张某意识到丽丽可能是孙某的,于是带着丽丽一起做了亲子鉴定,果然不出所料,两人鉴定结果为99.99%无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张某根本就不是丽丽的亲生父亲。这个结果虽然对于张某来说简直就是当头棒喝,但善良的他为了不给无辜的孩子造成伤害并未声张此事,直到孩子放寒假时,王某到张某处接女儿到她家过春节,张某才告知了王某事实的真相并希望给个说法。  谁知,王某却恶语相向,并以张某想遗弃孩子、不给抚养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张某得知后觉得很冤,不仅自己戴了“绿帽子”,还被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遂答辩反诉,请求判决非亲生女丽丽由王某抚养,返还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保姆费、保险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事实胜于雄辩。在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的调解下,本着孩子是无辜的原则,又加之双方都很喜欢这个孩子遂握手言和,丽丽由王某抚养,王某一次性给张某补偿3万元。事后,王某觉得自己也冤,遂在律师的代理下又起诉孙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经再次亲子鉴定,99.99%确认孙某系丽丽的亲生父亲,最终孙某愿意承担丽丽的抚养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代理人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袁雄先律师认为:未婚同居现行法律不干涉,但同居应慎重,双方的身份关系毫无法律保障,一旦出现纠纷涉及财产分割的,参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涉及子女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双方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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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论坛&&【 】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年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应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十周岁以下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何为两周岁以上小孩抚养权的绝对优先条件?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后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子女可随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律都是准许的;如达不成协议诉讼到法院时,经调解无效,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应根据何种具体情况判决呢?总的原则是在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工作性质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子女归谁抚养。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应考虑以下优先条件:
  绝对优先抚养条件,是指父母本人具备的条件:(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只有父母本人具备上述条件,才具有优先抚养权,这是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什么情况下可由男方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 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对子女的抚养何时终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⒉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⒊ 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⒋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⒌ 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⒍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⒎ 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离婚了,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应如何支付抚养费?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案件无非涉及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办理了这么多离婚案件,当离婚不可避免时,争论最大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了,因为在婚后当感情已经不再甜蜜与温馨时,维持婚姻的也许就是小孩和责任了,而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也就自然成为离婚中争议的焦点了。
  那么,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呢?应广大网友的要求,我在此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希望对您在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离婚了,孩子由谁来抚养?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相关规定,然而,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法院基本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依据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抚养权确立了,另一方应如何支付抚养费呢?
  我在办理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长大成人或还未能生育子女的, 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而协议离婚的为数不多。其实这并不代表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不够,而是把对对方的不满,表现在对支付抚养费及财产分割上了。因此, 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这方面的协议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占绝大部分。无论是自愿给付的还是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的数目确定、给付方式与日后能否变更。
  1、 在实践中,法院会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呢?
  《婚姻法》对抚养费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子女实际需要;
  第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第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 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第三、、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2、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支付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第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好多国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为终止,如《澳大利亚家庭法》:“法院不应为已满18周岁的子女作出抚养的决议,……”。
  3、如何要求抚养费变更?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现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在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中存在很大的担忧对于抚养费的获取,特别是抚养孩子的女性,害怕贫困如影随行,恐惧捉襟见肘的日子。这也是当前在离婚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虽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也有一部份人对此天责视而不见,不尽父母之道。
  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我们婚姻法律师网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明确的是,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其次我们从子女的利益出发,会建议双方及法院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或者要求直接由另一方单位代扣。
  三、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抚养变更的方式主要有协议和诉讼两种。
  2、如果诉讼变更,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同意变理抚养关系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美国流行这样一句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我作为婚姻法专业律师也期望看到:子女抚养法制的完善,父母把支付抚养费作为自己的天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善的保护,更好地履行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忘却对另一方的不愉快,因为子女是无辜的、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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