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省职工八级工伤赔偿标准应赔偿多少钱

2015最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发布日期: 10:45:41
《2015最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福建省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2012年最新修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4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7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9元/月。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工伤问题成为大家一直以来所关心的话题,很多人对于工伤鉴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理解,针对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规定,本文智坤教育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福建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
 福州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011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4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7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9元/月。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2.2个月;二级,每满一年发给2.0个月;三级,每满一年发给1.8个月;四级,每满一年发给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至二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三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50个月的,按50个月计算;  患职业病的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11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最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开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617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的20倍  即20倍*19109元=382180元;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  1、根据省统计局第5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我省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男性71.8岁,女性为76.5岁。  2、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11年人均工资32340元
  福建省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伤保险新老交替期间出了事该谁赔偿?  冯剑跳槽到新公司上班仅10天,就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老东家帮其交了工伤保险到2月底,新东家从3月才开始帮他交钱,可工伤却发生在2月份,那么谁该为其工伤承担赔偿?  日,冯剑从原单位跳槽到锐捷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当时,锐捷公司从3月才开始为冯剑缴纳工伤保险,此前冯剑的社会保险由其原来的工作单位缴纳。新工作上班仅10天后,冯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2013年3月,经鉴定冯剑的受伤致残程度为7级。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剑当初所受伤害为工伤,按照规定锐捷公司应对其工伤损失给予赔偿。锐捷公司认为,公司是从2012年3月即冯剑受伤之后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之前是其原公司为其缴纳的,因此应当由工伤保险部门依法给予补偿。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冯剑告上了法庭。  该案经溧水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锐捷公司支付被告冯剑工伤各项损失费200678元。  对于这一结果,锐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剑自日到锐捷公司工作之日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该用工之日起为冯剑缴纳工伤保险。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nb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深圳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3全文整理得出的,仅供大家参考!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2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2年的382180元提高了很多。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深圳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事故伤害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意外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职业病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公外出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上一篇:52
????????????
?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5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