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管院长有权让我们签合同注意事项吗?

我在专卖店打工,今天主管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干满一年,如果自动离职工资押金都没有,我想说发完工_百度知道
我在专卖店打工,今天主管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干满一年,如果自动离职工资押金都没有,我想说发完工
要求干满一年,今天主管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怕他们不让我走,我想说发完工资离职对我有影响没?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助我一下,如果自动离职工资押金都没有我在专卖店打工,怕要求我赔偿什么
提问者采纳
学会分析,上网一查便知一切在《劳动法》,看合同内容有无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条款,工伤病假应有相应工资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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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没啥!顶多押金不给你退!具体得看你的合同内容是什么!
合同上也没说要求赔偿什么的,就是工资押金没有如果走人,你怎么看如果这样?不会发了工资又给我要过来吧?
反正你这样走掉,押金是一定没有的了!干脆工资一发,就离开吧!虽然这个办法不好!但是如果你执意要走的情况下!
好的,谢谢你
押金要看押多少。还有扣留多少工资没发
押金每月从工资扣一百块,就是我怕工资发了一听说我走人怕不让我走又让我还工资!
每个月扣100快那么一年不是要扣一千二啦?第一个月拿到工资就走人这总公司坑人的
我才干了刚好一个月,准备走人拿了工资
那就拿好工资走了不要和单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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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底薪待遇有新规 兼职半天也需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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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46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近年来,旅游业中出现的杂乱现象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导游薪酬体制就是重要原因之一。据了解,在新疆1.7万名持证导游中,只有5000名左右是签约的专职导游,其余都属于兼职导游。换而言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导游没有底薪待遇。
&&&【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近年来,旅游业中出现的杂乱现象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导游薪酬体制就是重要原因之一。据了解,在新疆1.7万名持证导游中,只有5000名左右是签约的专职导游,其余都属于兼职导游。换而言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导游没有底薪待遇。
&&& 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登记导游员共有71万余名。如果将新疆兼职导游的比例放大到全国,也就意味着,全国有近50万导游都是“临时工”。也正是基于这种现状,今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 即使只雇用半天也须签合同
&&& “曾经有旅行社老总向我咨询,我就雇用一天的导游还用签合同吗?”我明确回答他,“你就是只雇用半天,也必须要签合同。”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那种临时雇用导游一天半天不用给导游签订合同的认识,是对旅游法的另一误解。
&&& 杨富斌表示,有些旅行社管理人员认为,临时雇用导游人员一天或半天,时间很短,就不必给其签订合同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不能因为雇用的时间短就不给导游人员签订合同。
&&& 因为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并没有规定,长期聘用的导游要签订合同,而短期聘用的导游就不用签订合同了。
&&& 导游“打零工”是行业潜规则
&&& 据了解,目前除了个别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有固定导游外,绝大多数的导游都是临时聘用,有些导游甚至身兼多家小旅行社的导游。
&&& 由于旅游行业分淡季和旺季,很多旅行社淡季业务量很少,根本不可能和导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和上保险。而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导游为了生计,肯定会想办法赚钱,吸引游客购物必然是很重要的手段。
&&& 杨富斌指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以往旅游行业的潜规则,譬如,不给导游人员支付报酬,甚至让导游人员向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成等。
责任编辑:fengxiao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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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镇医院的一名职工2010年签的合同原来的院长给我们交了两年的养老保险调走了
山西-忻州&07-13 19:5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你好:我是镇医院的一名职工2010年签的合同原来的院长给我们交了两年的养老保险调走了,来了新院长以医院没钱为理由就不给交了,医院的业务没降,到今年三年了,我也去劳动保险事务所咨询了,他们说领导不给交,他们也没办法,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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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海淀区苏州科技学院关于对外合同签订权限的有关规定(试行)
(苏科[号)
&为了加强我校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理规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具有对外签订合同权。
1、苏州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
2、苏州科技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有委托授权书)。
二、合同的签订依据,是对合同涉及事项具有决定权的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决策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文书。
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我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四、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由院长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由基建处安排专人管理,苏州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由科技处安排专人管理。
五、本规定中的“主办职能部门”,是指依据苏州科技学院部门工作职责划分承担合同标的管理的职能部门,包括:基建处、设备处、科技处、总务处、研究生处、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外事管理处、院长办公室以及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五、各类合同签订的工作程序
(一)基建、后勤、设备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合同
1、基本建设工程合同
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由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理,审计处审签,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5000万元以下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合同,由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理,审计处审签,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1000万元以下至5万元(含5万元)基本建设合同,由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理,审计处审签,基建处处长或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5万元以下的合同,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理,基建处处长或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
2、设施修建、维护、市政、绿化等类别的工程合同
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施修建、维护、市政、绿化等类别的工程合同,总务处或基建处办理,审计处审签,总务处处长或基建处处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或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5万元以下至5千元的合同,由总务处或基建处办理,总务处处长或基建处处长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或苏州科技学院基建合同专用章;5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工程不需签订合同,由总务处处长或基建处处长签字后直接办理。
3、总务处对外经营合同。总务处对外经营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时,总务处办理,审计处审签,总务处处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5万元以下的合同,总务处办理,总务处处长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4、房屋使用、管理合同。
房屋使用、管理合同,由总务处办理,财务处、审计处会审,总务处处长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此类合同签订时,必须写入“如遇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应返还房屋,终止合同”的条款。&&&
涉及房屋拆迁事项的合同,职能部门办理并审查后,须经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监察(审计)处、院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会审,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5、涉及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由院长办公室办理并审核,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6、借款合同,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贷款项目的论证,财务处具体办理并审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校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5000万元以下的借款,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7、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单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批量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设备处或总务处办理,审计处审签,财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校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单价在5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或批量在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的合同,设备处或总务处办理,审计处审签,财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单价在100万元以下至5千元(含5千元)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下至5万(含5万元)的合同,设备处或总务处办理,审计处审签,设备处或总务处处长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批量在5万元以下至2万元(含2万元)的合同,设备处或总务处办理,设备处或总务处处长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单价在5千元以下或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与安装,不需签订合同,由设备处或总务处签字后直接办理。
(二)科技方面的合同
在横向科技合同中,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经科技处办理并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其它横向合同由科技处办理,科技处处长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纵向科技合同,由科技处办理,科技处处长审核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三)联合办学与合作交流方面的合同
研究生、本科及继续教育等层次联合办学合同分别由研究生处、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并审查,(涉及经费分配分成问题时)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国际交流合作协议,由外事管理处办理并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
(四)其它方面的合同
除了本条(一)、(二)、(三)款以外,因工作需要签订的其它合同,当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时,主办职能部门办理,审计处审签,财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至5万元(含5万元),主办职能部门办理,审计处审签,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至5千元(含5千元),主办职能部门办理、(负责人)审查,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盖苏州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5千元以下时,不需签订合同,由主办职能部门直接办理。
六、各种合同在签订前,有关主办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代表学校认真履行项目论证、组织招标投标、起草或审查合同文本等责任。
七、合同签订之前,各主办职能部门必须对订立合同相对方的资格、资质、资信进行审查,绝对不能与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达不到资质、资信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
八、各主办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九、审计处负责对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审签,主要审查合同的签订依据的真实性,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合同的条款或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
十、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十一、合同签订程序不可逾越,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提高效率,确保相关工作不受影响。一般情况下,各种合同文本的所有审核程序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到院长办公室备案,生效的经济合同应在审计部门备案,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及合同依据的决策文书等与合同相关资料,同时提交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投资金额等资料的复印件。
十三、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合同承办单位可以是合同签订者,也可以是具有履行合同职责的单位。
十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发现合同存在下列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1、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合同法;
2、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
3、履行合同有无法克服的障碍;
4、发现对方不能履行合同。
承办单位不是合同主办部门的,承办单位有权要求合同主办部门共同或协助处理,合同主办部门应负这个责任。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办事人员的责任,并且根据情节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1、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和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3、违反本规定及合同内容或合同签订手续存在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4、合同承办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六、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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