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出轨女方不肯离婚要求律师可以让妇女主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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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能反悔吗 离婚后财产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时间:&&|&&作者:冯旭&&|&&浏览:811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一、调解协议能反悔吗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二、离婚后财产能要求重新分割吗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如果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在签收调解书时进行拒收,这样调解书就不发生效力,法院需要开庭对财产重新审理。如果是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那么只有对未分割的进行分割,或是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当然如果是另一方也同意重新分割财产,并且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写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然后进行公证也是可以的。以上就是对离婚调解协议能反悔吗,离婚后财产能要求重新分割吗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起诉离婚,如果是通过调解离了婚的,对财产分割部分应该也是双方自愿能够协商一致的,离婚后也就没有什么好后悔的了,但是也不能排除一方恶意隐瞒或是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存在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咨询,要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才能把属于那份的拿回来。
作者: [上海-虹口区]专长: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2725积分 | 帮助1152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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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可以决绝签字吗?
10:43:22   来源:   编辑:
一、什么是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在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由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调解书。二、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有什么联系?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没有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三、签了离婚调解协议,可不可以拒收离婚调解书?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四、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有效力吗?离婚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的调解也就失败了,这时人民法院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及时判决离婚案件。五、离婚调解书已经签收了,可是后悔了怎么办?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的,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六、离婚调解离婚书的有效期是2年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是不存在所谓“有效期”一说的。 生效后,对于特定事项,永远有效。这里所谓的“2年有效期”是指离婚调解书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有隐匿、毁损财产的,可以在2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配。2、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在2年内申请执行(一般调解结案的,都会自动履行,不存在申请执行的问题)。3、对离婚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期限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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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在热播的电视剧《离婚律师》里,姚晨饰演了一位专打离婚案的女律师,法庭上的她能言善辩,几次打败业界前辈,是极具潜力的新星。生活中的她敢爱敢恨,是女汉子也是萌妹子,虽然为别人理清了情感纠葛,自己却未能免于为爱情所困。律师这一行,男多女少,在中国历史上女律师更是凤毛麟角,然而她们用自己的才华与智慧留下了一记记漂亮的惊堂木。  史良  巧设局营救政治犯  年事高拒接江青案  1949年后的宋庆龄苦闷时常与一个人通秘信,说说心里话,也聊聊家常,比如家里的猫长了虱子怎么办,这个通信对象就是新中国第一位司法部部长史良。两个女人既是闺密也是战友,在与国民党的斗争与抗日救亡运动中,史良经常免费为进步人士打官司,其中很多都是受宋庆龄之托。营救政治犯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除了深谙法律,史良更善于运用机智手段与敌人作巧妙周旋。  1933年夏天,左翼作家任白戈(中共党员)因有人告密,被国民党警察局在中国统辖的地界上逮捕。被捕时,国民党警察在他家中搜查出一些日文马列主义著作。当时,国民党警察局只将他作为可疑的共产分子拘押在监狱。“左联”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通过作家沙汀请史良设法营救,史良爽直地答应担任辩护律师,并迅速想对策进行营救。她知道凡在中国地界内被捕的人,国民党特务往往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进行秘密处理。史良最担心任白戈落入特务手里,律师既无法前去会见,更谈不上为他辩护,甚至连关押的地点都无从得知。面对这种危急情况,史良决定出奇制胜,她先找法院里的熟人,查到任白戈关押的地点,后又托在法租界工部局当翻译的陆殿栋(史良的男友)去警察局找关系疏通。此时,国民党警方因没有掌握可靠证据,一时无法确定任白戈的政治身份,史良便以此为契机,让陆殿栋冒充任白戈的表兄,向警察提出交保释放的要求。警察局见工部局来人作保,便卖个面子将任白戈放了出去。就这样,一向残害革命者的国民党鹰犬们被史良玩了一把,他们没有想到在幕后策划的史良竟然绕过法律程序,采取直接营救的方式把一个重要的中共地下党员带走了。  然而营救工作也不总是无往不胜的。1933年5月初的一个清晨,一名素昧平生的年轻人突然造访史良,交给她一封信,信中说一个名叫施义的人因冤枉被捕入狱,关押在法租界巡捕房,受宋庆龄推荐,请史良律师速来法租界巡捕房见面,并说此人担负着重要工作,请她设法营救。当时史良并不知道施义就是中共早期领导人、现代工人运动的开创者邓中夏。邓中夏虽不幸在法租界被捕,受电刑拷打,但坚决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接手这个案子后,史良找到了自己的老师董康,他们认为此案关键在于断不能让施义被转移到南京去,否则他的性命绝无保障。经交涉,成功争取到了在法租界审理的权利。施义一案开庭审理那天,史良据理力争,法庭只判了他52天徒刑并可以交保释放。眼看营救即将成功,不料情况发生了急剧变化,一同被捕的另一人经受不住严刑拷打,最终叛变,向敌人供出施义即是邓中夏,并和盘托出邓中夏的居住地址和他在党中央担任过的重要职务。国民党当局欣喜若狂,火速呈报给坐镇南京的蒋介石,蒋介石立即下密令将邓中夏押解南京,以高官厚禄引诱他投靠国民党不得后,将其残忍地秘密杀害。  “四人帮”粉碎后,公审前江青要求为自己请律师,亲点的第一个人就是史良。一是因为知名度高,二因都是女性,比较合适。然而那时的史良已年近耄耋,也不再担任律师工作,最终没有为江青出庭辩护。  郑毓秀  找漏洞开女律师先河  4万元了梅孟案情债  与史良同活跃在上世纪30年代上海律师界的郑毓秀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  1924年,郑毓秀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成为中国女性第一位获此殊荣者。然而当时中国禁止女性从事律师行业,郑毓秀仔细研究了上海的司法制度,发现女性虽然不能在国际混合法庭和中国法庭充当律师,但作为一名取得法国律师牌照的中国人,她可以在法国租界的法庭出现。郑毓秀与后来的丈夫魏道明征得法国领事的同意,在法租界开办了“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因此成为中华民国第一位女律师。  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上海离婚案渐渐多了起来,开始在上海执行律务的郑毓秀着手处理的第一个案子,就是一个妇女怀疑丈夫有外遇而向她求助,并提出离婚的要求。  当然最著名的,当数京剧大师梅兰芳与孟小冬的离婚案。郑毓秀与孟小冬并无交情,中间人是一位戏迷记者。  1931年,梅兰芳与孟小冬四年的婚姻终于走到尽头,从才子佳人到劳燕分飞,两败俱伤。心如死灰的孟小冬回到天津,吃素念佛。  《天津商报》的记者沙大风是资深“冬迷”,看到小冬婚姻受挫,自暴自弃,十分痛心。他认为梅孟婚姻乃人所共知,既然分手,也应通过法律,正式提出离婚,取得合法手续让社会知晓,来去清白正大光明。他还推荐上海知名女大律师郑毓秀。小冬采纳沙大风意见,于1931年夏秋之交南下上海,正式聘请郑毓秀为法律顾问,让梅兰芳给个说法。  此案最终结果为梅兰芳给孟小冬离婚补偿4万元。  郑毓秀如何与梅孟调解的现已难考,但这4万元里有孟小冬后半生的男人杜月笙很大功劳。到了上海后的孟小冬找到了她的结拜姊妹姚玉兰,此时的姚玉兰已经嫁给上海大亨杜月笙,是他的四姨太。姚玉兰让杜月笙出面给在北平的梅兰芳打电话,告知小冬要在上海请律师,正式离婚。杜月笙出主意,让梅兰芳拿笔钱出来,算作离婚补偿,从此与孟脱离关系。  大亨开口,梅兰芳不敢得罪,一口应承给4万(折合今天人民币至少40万)。  据说这笔钱是杜月笙先垫上的,当时的梅兰芳手头并不富裕,为了还债,他把心爱的北平无量大人胡同的花园住宅卖掉,并于1932年全家迁居上海。  梅孟离婚案从此成了郑毓秀代理过的最知名案件。很像《离婚律师》的剧情,姚晨饰演的罗鹂为她的当事人努力争取每一份应得的利益。法律不规定一个人必须爱另一个人一辈子,法律不保护感情,只保护财产。人生里最美好的事物都是免费的,比如爱情,但当爱情尽了的时候,法律给你尊严,保证你的生存,让你有力量迎接下一个美好。  据《法制晚报》&&&&&&&&&&&&&&&&&&&&要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吗,律师参与离婚调解有什么作用
要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吗,律师参与离婚调解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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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吗虽然“打官司,请律师”已路人皆知,但打婚姻官司,特别是打离婚官司,律师能在其间起到多大作用呢?对于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官司有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再优秀的律师,有时也不能改变这个规则。比如,对于第一次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般法院第一次基本不会判离。当当事人手捧法院不予判离的判决书,回想交给律师几千、几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心里可能真的不是滋味!那么,打婚姻官司,请律师有用吗?我认为,这还要适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所区别。1.哪些情况不用请律师。(1)情感争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财产,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很受伤很委屈,对方太不是人,太没有良心。律师不是心理咨询师,这类案件一般请律师的意义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咨询师指导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倾诉调解自己的心情。(2)过高期望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有些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因为除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外,其它诸如有婚外情、暧昧男女关系、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赔偿,更不用说是巨额赔偿,因此,这类案件,律师最终起的作用不大。当然,请了律师可以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但若不见效,功夫白费。(3)结局明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有些案件,案件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却很简单,法院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类案件,请律师的意义就不是很大。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毕了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几年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提出房产分割要求。这类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简单的诉讼知识以及心理对抗知识即可,没有必要花太多的钱请律师,因为此类案件,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万元,且双方在欠条上均签字画押,现父母索要欠款,没有过诉讼时效,也不用请律师,因为“欠债还钱”法院也会认这个理儿。(4)“走程序”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有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无非是法律程序稍有复杂,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只需到律师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作下记录即可,根本不需要请律师。比如,当事人双方均户口均在外省市,而已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而又不能或不愿到原籍办理。这类情况,通过法院走调解程序,比如上海浦东法院按速栽程序审理,最快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拿到调解书,根本无需请律师,只需要律师稍做指点即可。而全部费用有可能只需50元,但律师代理费,可几十倍于此。再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国内,而又同意离婚,但必须走法院程序。对于有些公证认证程序,只需了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请律师。(5)“心理恐慌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有些离婚案件,案件争议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当事人心态过于复杂。绝大多数当事人没有打过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张,就花了几千块钱请律师。有些当事人可能有些什么把柄被对方抓住了,但其实这些所谓“把柄”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但当事人总用放大镜看问题,或由于不懂法律被对方的威胁所惧,也要掏钱请律师。其实对于这类情况,请律师大可不必。2.哪些情况下,建议当事人请律师(1)“经济实力型”,建议请律师。不论案件大小,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类,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律师,还是有用的。(2)案件复杂型,建议请律师。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一般经历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也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接谈离婚,但内心也经历了一个压抑许久的心理反复过程。但是,打离婚官司,想获取一个对自己好的结果,不是吃了秤砣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就完成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师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虽然即将开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准备给养、绘制战役计划书,获取财产证据工作都是较为重要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明显了。另一方面讲,当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递的起诉状,望着上面无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诉时,望着诉状中过分的诉讼请求时,气得脸色发青,嘴唇哆嗦是不够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而不是长篇大论地拟写答辩状,从而澄清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需要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对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收集证据,或从法律规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再如,对于有些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查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请律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时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3)法理争议型,建议请律师。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上海高院的相关司法答复也不甚明确,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理论性强的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比如这个案件:女方在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价50万。女方出资40万,另男方有证据证明同时也出资10万元直接汇入女方购房的房产公司。之后,男女双方结婚。再之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此时,房子已升值至100万元。女方称:该房系其婚前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也是其一人名义,该房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称:该房虽系婚前女方所购,但男方亦有出资,且该房现已增值,故该房包括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这个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就不再展开叙述。这个案件就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建议请律师。(4)有意调解型,建议请律师。99%的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经过律师从中斡旋,从中调解,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将双方争议圆满化解,促使双方能有一个都可以接收的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有这个可能。据我们统计,律师诉前居间调解成功率为10%,但尽管可能性较少,但对于实在不愿意诉诸法院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律师作用所在。二、律师参与离婚调解有什么作用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传统,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报告中,婚姻纠纷占全部民事纠纷的80%以上,处理不妥就会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的隐患。因此,在婚姻纠纷中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仅仅就律师如何参与婚姻调解及其作用进行分析讨论。1、夫妻不成的主要原因( 一)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让离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二)、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不肯让步,提出使另一方无法接受的过高条件,使谈判陷入僵局;( 三)、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或双方都不想要子女的抚养,或者对费用达不成协议。2、律师调解的原则律师调解应当说在各类民事纠纷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甚至在较轻微的刑事类案件中,律师的调解也是经常存在的。可见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中律师调解的作用是绝对不容忽视的。为了能够使调解工作实现预期的目的,调解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毫无原则的调解是绝对不可取的。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本人认为律师调解的原则也应当有所不同,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本人认为律师调解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这是任何类案件调解的前提,失去了这一前提,调解便几乎不可实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必须要创造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条件。(二)适当“强迫”原则调解是决不能强迫的,然而本人又说适当“强迫”岂不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本人特意在强迫两个字上加了引号,说明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迫。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律师调解,因为他(她)索要的很苛刻,冷静下来时,连他自己都觉得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它很不原意接受调解。有时一方当事人并不清楚他自的要求到底是不是苛刻,相反还觉得很合情合理,因此也不愿意接受调解。此时,如果没有人适当主动的去找他调解,向他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没有人适当的去“强迫”他(她)接受调解,就有可能会最终闹到法庭,而一旦闹到法庭,就有可能伤害双方的感情。因此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主动地请求对方接受调解,或者说适当的“强迫”对方接受调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也许当时会有阻力,甚至不能得到理解,但最终还是能够得到理解的。但是,一定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否则,会适得其反。至于“适当”的程度,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在此无法下定论,要灵活掌握。(三)尊重夫妻双方感情原则婚姻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掺杂复杂的“感情”因素。其他民事纠纷都可以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但夫妻离婚纠纷则决不可能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无论是子女的抚养还是财产的分割,都有可能烙上感情的痕迹。因此在调解双方矛盾的时候,律师就必须充分考虑到感情这个因素。有时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解,可能会“里外不是人”。(四)依法原则调解虽然说是你愿意我愿意的问题,但也不能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律师有责任给与指出,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在于避免好不容易签订了协议后,结果有些条款会无效。同时,依法调解也会给双方一个最后的底线,要标明如果一味的追求不合理的要求,一旦进入诉讼,则后悔也晚了。3、律师参与婚姻调解的作用首先, 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婚姻律师的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聘请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委托方有非离不可的决心,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进行客观的反思。而且,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能平心静气理智的解决问题。如果双方还有感情,仍想共同生活,婚姻律师介入和调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纷争。聘请婚姻律师出面调解,本身就显示出委托方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的诚意,对方当事人也会认真的面对、思考自己的要求,从而能做出更为慎重的选择。其次,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合,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现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不仅可以在诉前解决婚姻纠纷,而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使当事人依法自主、自由处分解决纠纷。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律师参与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和职业纪律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当事人,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律师参与婚姻调解,既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省社会资源,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利于律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律师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增加其工作权威性。综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更加要求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要把婚姻纠纷消灭在初始阶段,不能使矛盾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激化,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尽早参与到婚姻纠纷的调解解决中来,以律师的专业知识为其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同时,律师参与婚姻纠纷的调解也要求社会为律师创造条件,设置平台,使律师先期参与婚姻纠纷的调解工作能够成为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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