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x的献身已定罪,受害者不想告了怎么办?推翻供词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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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为什么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
这就是几乎所有跟警察有关的影视作品中一定会出现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自1966年诞生以来,它对美国乃至世界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埃内斯托o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1963年犯下强奸案时,肯定不会想到自己会因此“名扬四海”,以至于现在人们对源于此案的米兰达规则仍是津津乐道,争议纷纷。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Phoenix)。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考规一样。
埃内斯托·米兰达的入案照(图:doney)
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o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终于被发回重审。可是法网恢恢,真相永远只有一个,这一次警方找到了供词以外的足够证据,一举将米兰达定罪。尽管米兰达和莫尔这番艰辛的努力似乎白费了,但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要求执法部门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地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也就是有权保持沉默。
规则和例外
米兰达规则到底赋予了嫌犯哪些权利呢?如果你在美利坚等西方国家不幸牵扯入一桩案子成了嫌犯,以下条目是你必须知晓的:
讯问之前如果你不想交代,你有权什么都不说;讯问过程中如果你想终止问话,随时可以缄口不言,行使沉默权。
你有权请求律师帮助,并且审讯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没钱请律师也不用担心,政府会为你免费指派一位,就像米兰达案一样。我们在美剧中常常会听见嫌疑人说:“我要和我的律师说话。”此时警方就算有再多的问题也只好闭口。律师也不会因为你是可能的罪犯而不愿辩护,他们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这些权利在讯问之前警方会宣读给你,并且问你是否明确。如果你不懂英语,他们会提供翻译。有时候嫌犯的教育水平太低,听不懂司法词汇,他们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出来。
“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通常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为“是”时,嫌犯的供词才有效,可作为庭审证据。慎重给出“是”的答案,特别是在你听不懂问题、搞不清状况时。
警察在向嫌犯宣读米兰达警告(图:policemag)
有规则就有例外,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警方执行米兰达规则并不现实,为此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地方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米兰达规则的例外。
在没有遭受讯问或者其他威胁行为的情况下,警方还没来得及告知其米兰达权利,嫌犯就自愿作出口供,供词有效。(如果这种情况下供词还无效,那这规则也太迂腐了——可别说,美国还真有这样的案子,警察刚进入嫌犯家中,嫌犯就开口交代了,而法院判定供述违反了米兰达规则,不予采纳。)
如果嫌犯知道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如爆炸物/人质在哪儿,或者从嫌犯身上发现了枪套,枪却不见了——性命攸关之时,警方可跳过米兰达警告直接问话,得到的供词也有效。
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拿到的口供也不是全无用处。虽然不能作为证据,这样的口供却可用来质疑当事人在法庭内外的陈述不一致。
自从确立以来,米兰达规则就饱受争议,几经挫折,也引进了一些例外以妥协,不过一直延续至今。
米兰达规则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即使美国宪法白纸黑字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但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对此可能一无所知。处于羁押状态时,封闭陌生的环境会对嫌犯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警察若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进行身体折磨导致屈打成招,或者进行精神折磨以致“不打自招”,可能导致无辜认罪,好人蒙冤。
一张米兰达警告的卡片(图:catbook)
而批判者则认为,米兰达规则对嫌犯保护过头了,有时甚至无异于“助纣为虐”。那些狡猾奸诈的罪犯充分行使沉默权,隐瞒犯罪真相,增加破案难度;警方也可能丧失让嫌犯第一时间彻底坦白的良好时机。米兰达规则实施后,嫌犯的坦白率的确下降显著。然而米兰达规则一直屹立不倒,尽管有好几次(尼克松和里根执政期间)处于岌岌可危的边缘。
不过有政策就有对策,警方也有办法来应付这让人头疼的规定,例如告诉嫌疑人只是随便聊聊,请他协助搜集线索,他随时可以离开。在这种非拘捕的状态下,米兰达规则不适用。当然,米兰达规则也促使警方办案更加细致,发现更有力的证据。
近年来的恐怖主义问题又一次引发了对于米兰达规则的朝野激辩。有人主张这些规矩应让位于国家安全,对恐怖分子不应赋予米兰达权利。这一场唇枪舌战会愈演愈烈,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于米兰达规则或许还会有例外,但其不太可能被完全推翻。公民权利,个人自由,已深深植入美国的文化中。
米兰达1967年入狱,5年后假释出狱。靠他的“名人”身份,他在警察携带的米兰达警告卡片上签名,以此谋生。不过彼时生意惨淡。1976年,他在酒吧与人争执,被刺身亡。讽刺的是,警方向嫌犯宣读了米兰达权利,而嫌犯选择保持沉默,因为警方找不到其他证据,最后无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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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ing, 原来是这个来历
大陆司法的观念就是: 你要是清白无辜 你怎么会被抓呢? 你被抓了 说明你肯定不清白
然后对你适当的使用手段是合理的……
的回应:啊,貌似这里都是一群没参与过刑事案件办理的孩子或者孩子讨论啊,第一,大陆刑事案件中有一个叫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东西,相当于蓝色告知卡,不签这个会令口供的效力低下到发回重审,第二,米兰达规则是基于联合国人权和什么保障条约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即不强迫自白,不反对自白,而我国刑诉法已经完全将无其他证据的自白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貌似比这个规定要更严谨些,第三,现在规定抓人二十四小时內必须送看守所,看守所和公安隶属于司法局和公安局两个系统,如果嫌疑人身上有伤看守所不会同意入监,如果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间受伤,看守所要受到处分乃至刑事处罚,第四,现在中国警方拥有世界最大的指纹库,dna库和枪支记录库,但由于中国人太多,库內资料相对十几亿人口杯水车薪。由于刑事技术和刑警在公安内部隶属两个单独序列,因此一线刑警虽然可能不知道鲁米诺反应,这个词,但绝对知道法医可以通过这玩意找到血。第五,双规是党内调查手段,不能针对非党员使用,只要宣布退党立刻可以解除双规……只是老兄的结局恐怕不太妙在中国大陆你还要考虑一样东西 那就是 规则制度定下来了 但实际做不做得到,有很多地方是权大于法
米兰达死的好讽刺。。。沉默权就跟那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一样是为了不冤枉好人想起小时候看过个电影还是电视剧来着里面有句台词是GCD是宁可放过一千不错杀一个感觉跟现在完全不一样啊!~~~~
赞~已经转发到CSI在人人的公主了,谢谢~
的回应:第一,那个告知书并不是刑诉法明文规定必须有的东西,因此,即便缺了这个,上级法院也不能就此认定撤销原判。第二,我国刑诉法并没有做到“已经完全将无其他证据的自白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甚至两高发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没有做到。第三,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而不是司法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只管辖监狱、劳改场所、强制戒毒场所(例外是秦城监狱,归公安部领导),看守所依然是归各级公安部门直接领导。换句话说,他们是一家的。对此,很多法律人曾呼吁过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管辖,未果。第四,针对原文第五条,除了双规之外,还有种东西叫做“两指”,基本对国人都可以任意使用。第一,您没太理解,我说的是降低口供效力,乃至低下到,可能是少打了乃至俩字,引起歧义了,不好意思。第二,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这个不用争论了,法条摆着,不懂查查就好,第三,看守所确实公安管理,查证了一下我错了,道歉,第四,针对第五条所谓的两指,是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该法的范围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命令,对检、法、权力机关人员不适用。第五,回一下其他人,说dna库的意思没别的,只想说明刑警们并不是没有科学证据的意识,大家都大学毕业,都看过什么csi之类的玩意,谁比谁傻,有科学证据不运用,只是科学证据并不像电影里那么神而已。关于双规宣布退党能出来,的结果不太妙是指政治前途而非人身安全
的回应:第一、我亲身经历过刑事案件,但没人发这玩意儿,压根也没这东西。第二、已经有馒头妖解释过了第三、就大家知道的在看守所里死的人得是不知道有多少了吧?当然你说的没错,你直说有伤,直接弄死就没伤了:)第四、所谓最大仅仅是因为中国人多这个基数大,这没什么值得炫耀得。就好象我不能说中国监狱关的人最多所以中国坏人最多一样。第五、你都知道结局恐怕不妙了,就已经把你前面所说得法律条文都给否定掉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儿,怎么会不妙呢:)第一,不知你经历的是啥案件,你是嫌疑人?这玩意只发给嫌疑人,没发给你说明你不是嫌疑人,恭喜恭喜,警方尚未纳入视线。第二,馒头的解释不能代替法律规定,不然他就是全国人大了,买本刑诉法翻到四十六条看看并不会占用您多长时间,比道听途说可靠,您说呢?第三,在看守所死的有多少大家应该不知道,羁押人数的死亡率应该更不知道,羁押人数死亡率与自然死亡率谁大还是不知道,你要知道有空email我,更何况看守所只要死人就是刑讯的?这不合逻辑吧,莫非看守所是仙丹?有啥病进去都好了,只有刑训才能搞死?不合逻辑。第四,第五我在上一条中回过了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回应:第一,您没太理解,我说的是降低口供效力,乃至低下到,可能是少打了乃至俩字,引起歧义了,不好意思。第二,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这个不用争论了,法条摆着,不懂查查就好,第三,看守所确实公安管理,查证了一下我错了,道歉,第四,针对第五条所谓的两指,是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该法的范围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命令,对检、法、权力机关人员不适用。第五,回一下其他人,说dna库的意思没别的,只想说明刑警们并不是没有科学证据的意识,大家都大学毕业,都看过什么csi之类的玩意,谁比谁傻,有科学证据不运用,只是科学证据并不像电影里那么神而已。关于双规宣布退党能出来,的结果不太妙是指政治前途而非人身安全关于第二条,刑诉法46条其实留的口子蛮大的。1.如果有口供,加上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算不算有了其他证据?一样可能定罪。例证: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因此可以说,口供在天朝某些地方,依然是证据之王。之所以要出个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说白了就是告诉司法人员,对于死刑案件,必须结合更多的非口供证据。2.还有个毒树之果的问题。这个我就不解释了,你一定懂的。就按照最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毒树之果如果是物证,也依然是不排除的。
的回应:鲁米诺luminol,又名发光氨。可以鉴别经过擦洗,时间很久以前的血痕。它常温下是一种黄色晶体或者米黄色粉末,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化学试剂。它的化学式是C8H7N3O2 结构式在下面的图图里面有。同时,鲁米诺又是一种强酸,对眼睛、皮肤、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在检验血痕时,鲁米诺与血红素(hemoglobin,血红蛋白中负责运输氧的一种蛋白质)发生反应,显出蓝绿色的荧光。鲁米诺的灵敏度可以达到一百万分之一。即1滴血混在 999,999滴水中时也可以被检验出来。不过它与其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也发生反应,但是显示的颜色和显色的时间长短都是不同的好玩儿,学习了,哈哈哈
FBI CIA 中纪委 国安国宝 不适用,所以大案还是来得方便。
的回应:关于第二条,刑诉法46条其实留的口子蛮大的。1.如果有口供,加上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算不算有了其他证据?一样可能定罪。例证: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因此可以说,口供在天朝某些地方,依然是证据之王。之所以要出个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说白了就是告诉司法人员,对于死刑案件,必须结合更多的非口供证据。2.还有个毒树之果的问题。这个我就不解释了,你一定懂的。就按照最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毒树之果如果是物证,也依然是不排除的。第一,我想我们可能用的不是一种语言沟通,所以出现了理解问题,我说我国刑诉法完全排除了无证据自白,这个内容和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是吻合的。但是你在回复中无非想说明,有其他证据也可定罪,这和我的观点没有矛盾,也无法证明中国刑诉法没有排除无证据自白,因此,您提出的观点和您试图反驳的命题没什么关系~~~是不是?我讨论的是中国刑诉法中自白的地位问题,和口供是不是证据之王没半点关系。第二,关于毒树之果的理论呢,您也可以参考一下“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一书,北大社的~~~相信你了解了除美国理论之外的其他理论会有新的想法
的回应:第一,不知你经历的是啥案件,你是嫌疑人?这玩意只发给嫌疑人,没发给你说明你不是嫌疑人,恭喜恭喜,警方尚未纳入视线。第二,馒头的解释不能代替法律规定,不然他就是全国人大了,买本刑诉法翻到四十六条看看并不会占用您多长时间,比道听途说可靠,您说呢?第三,在看守所死的有多少大家应该不知道,羁押人数的死亡率应该更不知道,羁押人数死亡率与自然死亡率谁大还是不知道,你要知道有空email我,更何况看守所只要死人就是刑讯的?这不合逻辑吧,莫非看守所是仙丹?有啥病进去都好了,只有刑训才能搞死?不合逻辑。第四,第五我在上一条中回过了第一、我就是嫌疑人:)第二、讲得对得就要听,哪怕是道听途说。同样是亲身体验,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依靠牛逼公安的油嘴让嫌疑人自己招了后结束了事!哥们,能先了解一下啥叫中国特色的司法系统不?光看书,我都以为我们到共产主义社会了呢~第三、躲猫猫是怎么死的?鞋带自杀是怎么死的?前几天才曝光的6警察将被刑讯逼供的嫌犯扔下楼摔死后说是跳楼自杀的(不过这个不是在看守所是在拘留所),看守所确实不是仙丹,但堪比地狱。不幸身边有人中彩进去过,什么叫生不如死,中国看守所是也。第四,第五,中国公安是不傻,就是不按您说的这些执法罢了。还有您知道几个宣布退党还能出来人生无忧只是政途全无的?不如让我们见识见识,也算学点道行~~知道苏州前市长姜某吗?10年了还给执行死刑了,他应该是早没认识你,不然早退党就没事儿了,呵呵~~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回应:第一,我想我们可能用的不是一种语言沟通,所以出现了理解问题,我说我国刑诉法完全排除了无证据自白,这个内容和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是吻合的。但是你在回复中无非想说明,有其他证据也可定罪,这和我的观点没有矛盾,也无法证明中国刑诉法没有排除无证据自白,因此,您提出的观点和您试图反驳的命题没什么关系~~~是不是?我讨论的是中国刑诉法中自白的地位问题,和口供是不是证据之王没半点关系。第二,关于毒树之果的理论呢,您也可以参考一下“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一书,北大社的~~~相信你了解了除美国理论之外的其他理论会有新的想法第一,我想说的是,刑诉法46条的规定弹性太大,非常容易被绕开。只要在口供之外,再找到一个证据,理论上就排除了46条的适用。而这个证据并不比口供难搞,比如,只要是尸体就有法医鉴定报告,赵作海案件就是这么给定案的。第二,关于毒树之果,我想说的就是天朝刑法中,哪怕通过非法获取的口供,进一步发现了物证或其他证据,这些物证或其他证据依然不会因为之前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而无效。因此,虽然否定毒树,但却不排除毒果,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另外,我不是搞刑法理论研究的,所以对于讨论是否排除自白孤证的问题还真绕不清楚。我只想表达的是,刑诉法46条的规定,只是一个橡皮图章而已。
的回应:第一、我就是嫌疑人:)第二、讲得对得就要听,哪怕是道听途说。同样是亲身体验,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依靠牛逼公安的油嘴让嫌疑人自己招了后结束了事!哥们,能先了解一下啥叫中国特色的司法系统不?光看书,我都以为我们到共产主义社会了呢~第三、躲猫猫是怎么死的?鞋带自杀是怎么死的?前几天才曝光的6警察将被刑讯逼供的嫌犯扔下楼摔死后说是跳楼自杀的(不过这个不是在看守所是在拘留所),看守所确实不是仙丹,但堪比地狱。不幸身边有人中彩进去过,什么叫生不如死,中国看守所是也。第四,第五,中国公安是不傻,就是不按您说的这些执法罢了。还有您知道几个宣布退党还能出来人生无忧只是政途全无的?不如让我们见识见识,也算学点道行~~知道苏州前市长姜某吗?10年了还给执行死刑了,他应该是早没认识你,不然早退党就没事儿了,呵呵~~这位嫌疑人大哥目前是取保呢,还是看守所呢,还是被判有罪了服刑呢,还是无罪获得国家赔偿了呢,要不就是通缉在逃呢??如果都没有,那只能告诉您,您没被认定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嫌疑人,如果是其中的哪个方面,建议您找个律师再找个心理医生,不然您这个心态上法庭恐怕对自己不利。至于现实是什么样,我见过的杀人案恐怕比你电视剧里看过的都多,派老腔证实不了你的观点正确,相反总有点理屈词穷~~~~至于打到你说出来,然后结案,恕我直言,通过您这个自称“嫌疑人”的老哥的表现,第一没看出来你挨打,第二没看出来你被羁押,你亲身经历都证实不了……缺乏合理性,你说呢?顺便说一句,您要真是通缉在逃呢,那请您赶快拨打110投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的回应:第一,我想说的是,刑诉法46条的规定弹性太大,非常容易被绕开。只要在口供之外,再找到一个证据,理论上就排除了46条的适用。而这个证据并不比口供难搞,比如,只要是尸体就有法医鉴定报告,赵作海案件就是这么给定案的。第二,关于毒树之果,我想说的就是天朝刑法中,哪怕通过非法获取的口供,进一步发现了物证或其他证据,这些物证或其他证据依然不会因为之前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而无效。因此,虽然否定毒树,但却不排除毒果,我认为这是不对的。第一,建议您阅读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自白补强规则,你所谓的“橡皮图章”基本就是从这里照搬过来的。依您这说法,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或者宪法的自白排除规则都是橡皮图章。赵作海案件的问题不是口供的问题,而是协调的问题,这里不好说,可以私下讨论第二,毒树之果理论本身在美国就有三种例外情况,具体请自己搜索相关文献,基本只要是介绍这一理论的文献都提到过。更何况世界上不是只有美国一个国家,所以我推荐你看那本书,看看德国理论,把为什么砍树留果的原因论述的很清楚,希望你能感到一些。第三,纠正一个小错误,证据问题是诉讼法问题,不是刑法问题,至于这两者的区别,您都自称法学学士了,这个是非专业大学法基课的常识,你应该懂。而我说的我国刑诉法排除了无证据佐证的嫌疑人自白,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对这个判断的内容的认识和研究方向无关,和是否懂中文有关,如果你认为没排除,请举证证实,作为肯定者的我已经举了刑诉法46条的规定证实确实有此存在。如果你能证实我说的是假的,或者刑诉法是假的,或者我们生活在matrix里面,一切都是你我在做梦~~~你的反驳能成立,可是貌似你没有相关证据,你说是不?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回应:第一,建议您阅读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自白补强规则,你所谓的“橡皮图章”基本就是从这里照搬过来的。依您这说法,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或者宪法的自白排除规则都是橡皮图章。赵作海案件的问题不是口供的问题,而是协调的问题,这里不好说,可以私下讨论第二,毒树之果理论本身在美国就有三种例外情况,具体请自己搜索相关文献,基本只要是介绍这一理论的文献都提到过。更何况世界上不是只有美国一个国家,所以我推荐你看那本书,看看德国理论,把为什么砍树留果的原因论述的很清楚,希望你能感到一些。第三,纠正一个小错误,证据问题是诉讼法问题,不是刑法问题,至于这两者的区别,您都自称法学学士了,这个是非专业大学法基课的常识,你应该懂。而我说的我国刑诉法排除了无证据佐证的嫌疑人自白,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对这个判断的内容的认识和研究方向无关,和是否懂中文有关,如果你认为没排除,请举证证实,作为肯定者的我已经举了刑诉法46条的规定证实确实有此存在。如果你能证实我说的是假的,或者刑诉法是假的,或者我们生活在matrix里面,一切都是你我在做梦~~~你的反驳能成立,可是貌似你没有相关证据,你说是不?就是论事,不扯其他,这才是搞法律的风格,我不喜欢拿出身说事。证据问题肯定是属于程序法的,严格说起来算是证据法学的范畴,说是刑法肯定是笔误。至于德国法,不好意思,完全没研究过。我学习美国刑诉法是看的顾敏康的书。46条是不是存在于刑法上,和46条是不是废纸是两个问题。如果你一定要问,我答复你,46条存在于现行刑诉法中,满意?PS:我的专业不妨也告诉你,我是研究专利法学的。
的回应:就是论事,不扯其他,这才是搞法律的风格,我不喜欢拿出身说事。证据问题肯定是属于程序法的,严格说起来算是证据法学的范畴,说是刑法肯定是笔误。至于德国法,不好意思,完全没研究过。我学习美国刑诉法是看的顾敏康的书。46条是不是存在于刑法上,和46条是不是废纸是两个问题。如果你一定要问,我答复你,46条存在于现行刑诉法中,满意?PS:我的专业不妨也告诉你,我是研究专利法学的。习惯性笔误又写刑法了不过每个人都有点习惯是不?:)貌似没啥人拿出身说事,不过貌似您看的还真别致,看个经济法硕士的刑诉法著作…所谓的“著作”…不错不错,建议您要是对美国刑诉法有兴趣的话还是看看《美国刑事诉讼法经典文选与判例》、《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前一本是美国人写的,后一本李学军编的,个人觉得可能比……要到位。而且貌似某某年招生改革之后,本科生只有法学或叫法律一个专业,不分所谓的“研究方向”了,而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招收的第二学位貌似也是叫做“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神马的。当然,您非说您是“研究”专利法学的,我也很认可,不过一般来说谈及专业,还是谈及自己念本科时那个东西的名称……算了不谈了,谈多了伤身,万一伤出来个什么什么的,不好
的回应:妙解。——刑讯逼供的最大受益者是貌似已经破案的警察,而不是逍遥法外的嫌疑犯,因为警察用别人的血染红了自己的顶戴花翎。说的太好了
求天朝审犯人时过程
的回应:这位嫌疑人大哥目前是取保呢,还是看守所呢,还是被判有罪了服刑呢,还是无罪获得国家赔偿了呢,要不就是通缉在逃呢??如果都没有,那只能告诉您,您没被认定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嫌疑人,如果是其中的哪个方面,建议您找个律师再找个心理医生,不然您这个心态上法庭恐怕对自己不利。至于现实是什么样,我见过的杀人案恐怕比你电视剧里看过的都多,派老腔证实不了你的观点正确,相反总有点理屈词穷~~~~至于打到你说出来,然后结案,恕我直言,通过您这个自称“嫌疑人”的老哥的表现,第一没看出来你挨打,第二没看出来你被羁押,你亲身经历都证实不了……缺乏合理性,你说呢?顺便说一句,您要真是通缉在逃呢,那请您赶快拨打110投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我是没挨打啊,好歹我也有人啊,可我见过挨打的啊,这哥们,我是不是还要把当事人一个个放你面前才能证明我的话啊。那你说看过的杀人案比我多,请问能一件件放我面前吗?不然你跟吃蚕豆有啥区别?跟你就事论事吧,你来玩花活,共产党员吧你是?
运动医学硕士
法制么,有人收益也有人钻空子,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完善。
我也觉得双规这个规定很……很想说脏话啊作为一个标榜自己政治制度先进性的国度,却无法保证法律权威性在执政党的党章之上。真系……
居然没有人来吐槽第一张图嫌犯的背影,看见这个背影难道你们不想犯罪吗?
miranda的下场简直可以麻烦郭老师编个相声~
最后一段想当讽刺
我看国内电视剧的刑讯审问警方态度都超恶劣的,看得我很不爽啊
呵呵作为犯人的确喜欢这样的沉默权。。作为警察。。估计会喜欢无条件开枪权。。
两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为啥我觉得要是在大陆上面盯上你了就逃不掉了
的回应:我也觉得双规这个规定很……很想说脏话啊作为一个标榜自己政治制度先进性的国度,却无法保证法律权威性在执政党的党章之上。真系……法律貌似规定了 某国只能由某党领导 所以某党的党章当然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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