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嫌疑人x的献身电影在协助调查期间家属能不能见面

衡南检察院成功跨省抓捕一在逃重大行贿嫌疑人
发布时间: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作者:通讯员 贺琳
  华声在线衡阳5月28日讯(通讯员 贺琳)近日,湖南衡南县检察院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成功将一名涉嫌行贿犯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今年4月初,该院通过初查,初步掌握衡阳某贸易有限公司衡南县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并对张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在秘密摸底排查过程中,相关人员逐次到案协助调查,张某某预感到自己已进入涉案范围,便立即潜逃。该院随即将张某某列为追逃对象,成立追逃小组,布下天罗地网。  张某某逃往了江西省吉安市后,在吉安市公安局的技术支持下,抓捕小组于4月25日在“吉安南”高速收费路口对犯罪嫌疑人张明学实施抓捕。经突击审讯后,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了他对多人行贿的重大犯罪事实。  目前,根据线索深挖已立案2件2人,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行业公认权威刑事律师网站
你信赖的刑案专家
只受理刑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 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 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 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我们的亲办案例
行贿罪刑事案例
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
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
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选择律师
律师收费标准
案件办理流程
为你辩护网全国地方分站
为你辩护网致力于汇聚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共同打造刑辩帝国,每个省会城市只推出一支最优质的刑辩团队,目前在全国大部分重点省会城市建立了联盟分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卓安律师事务所 电话: 传真:028-论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的侦查对策[法律-法学理论]-论文吧 >
> 论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的侦查对策[内容摘要]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拒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始终保持沉默,有的是拒作有罪供述,而作无罪的辩解,有的则是假供,特别是在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上假供等等。犯罪嫌疑人拒供会给侦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从动态和过程上讲,缺少口供,不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不利于收集其他证据,不利于侦查工作深入开展,影响侦查进度,强化其他涉案人员及证人的拒供拒证心理,导致一些犯罪难以深挖,案件事实难以彻底查清;从静态和结果上讲,缺少口供,可能会影响一个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并最终导致一个案件或案中的某些事实不能认定。总结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办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案件,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确保能够始终控制住侦查局面,防止局面失控陷入被动。二是要解决好侦查工作如何深入的问题,努力把案件查深、查清、查透。三是要解决好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问题,使证据在缺少口供连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认定犯罪。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拒供&&& 侦查&&&& 对策总结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办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案件,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确保能够始终控制住侦查局面,防止局面失控陷入被动。二是要解决好侦查工作如何深入的问题,努力把案件查深、查清、查透。三是要解决好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问题,使证据在缺少口供连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认定犯罪。下面,我们就来分别探讨一下如何解决好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1、要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强化秘密调查取证工作,在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尽可能地通过秘密调查拿到较多证据。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也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相反,如果还沿用过去“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没有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就贸然传唤,一旦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拒供,我们就只好放人,侦查工作就会非常被动。除了要通过秘密调查获取必要的证据外,还要通过秘密调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有无情妇(夫),有无赌博、嫖娼、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务、业务活动范围,在职期间的主要职务和业务活动情况,所在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管理情况,群众有何反映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及其他社会关系、人际关系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收支情况、平时主要来往的人员、在其职务或业务活动中的特殊人际关系等。收集这些情况,有利于侦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取证、追赃等工作,不致于因为犯罪嫌疑人拒供而使侦查工作陷入无所适从,不知从何处下手的被动局面。秘密调查取证,既包括初查阶段,也包括立案以后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这个阶段。秘密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从外围入手展开调查,请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助调查,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以案隐案,化装调查,运用谋略隐蔽意图等。2、要坚持“捉贼先捉赃”的原则。及时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及时把有关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在案,不但是最终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而且可以增强侦查人员的信心,有时还可以从中发现侦查取证的线索。很多情况下,如果能够把大量的涉案款物及时扣押在案,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也能保证侦查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追缴、扣押涉案款物的方法主要有:及时搜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有关知情人员,利用说情人等。采取搜查措施要做到快速及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惊动之前进行,或者与传唤犯罪嫌疑人同步进行。搜查中要做到全面细致,注意察颜观色,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反常、不自然表情中发现应当重点搜查的部位。搜查中可以运用一定的侦查谋略,如声东击西、打草惊蛇、杀回马枪等。在查询银行存款和购买的债券时,一般应把犯罪嫌疑人单位和家庭住地附近的储蓄所、证券服务部作为重点,但也要注意拓宽查询的地域范围,不要受此局限。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调查犯罪嫌疑人有无大额存取款、可疑现金支付等问题。在查询的时间段上,一般应与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时间以及可能作案的时间结合起来确定;在查询范围上,不但要查清有无以犯罪嫌疑人名义存入的存款和购买的债券,还要注意查询有无以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名义存入的款项和购买的债券;在对留有密码的存款进行审查时,可以考虑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出生年月日,家庭或单位的电话号码,手机、小灵通号码等所组成的数字进行破译。对审查中发现的可疑存款和购买的债券,要注意提取存款以及购买债券的原始凭条,并进行笔迹核对。3、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由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尚未突破,侦查人员对很多犯罪行为都还不掌握,因此,一定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防止其进行反侦查活动。一般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特别是同案人、行贿人、关键证人等,也要同时将其通知到案,或者运用交叉传唤、交叉询问的方法,不给他们相互见面、串供的机会。传唤结束后,能拘留的要坚决拘留,需要异地羁押的要异地羁押,防止跑风漏气。对于证据不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放回的,也要通过采取暗中跟踪、监视等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同时,要严格侦查保密工作,对外封锁消息,防止有关涉案人员和证人得知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信息,不然侦查取证工作将变得更加困难。必要时还可以兵不厌诈,故意散布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很好,已交代大量犯罪事实的虚假信息,促使有关涉案人员和证人争取主动,如实作证。如我们查办的冯某受贿案。冯被立案侦查后,一言不发,以沉默的方式顽固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坚决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异地羁押,同时对外严密封锁消息,使其他人不掌握冯的情况,并故意营造一种冯已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假相,打破行贿人拒证的心理。这一策略十分奏效,先后有多名行贿人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向冯行贿的事实。其后,侦查人员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调查取证,在冯始终拒供的情况下,证实其受贿25万余元,另有36.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如何解决侦查工作深入开展1、要注意及时查帐,调取有关书证,并依法进行科学鉴定。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一般都会留下大量可查的书证,贿赂案件有时也会在帐目上有所反映。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及时查帐,从审查帐证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及时提取司法会计技术资料,保全有关书证。在对涉案的有关会计、书证资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存在疑点或问题的,要及时委托或聘请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判断,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如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的鉴定等。如查办的该区税务咨询中心主任孔某贪污案。在侦查过程中,孔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从审查帐目入手,通过对该单位的帐目和数万张票据进行认真审核,最终查明了孔采取虚开发票、自填自报的手段,贪污公款1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孔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情妇(夫)、子女等关系密切的人处打开缺口。近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情妇(夫)、子女等往往是案件的重要知情人,有的对犯罪行为直接知惰,有的参与转移隐匿了涉案款物,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犯罪。因此,注意从这些人身上寻找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成效。侦查实践中,突破这些人的成功经验,主要是要把四个方面的策略有机地综合运用:一是政策攻心。通过法律、政策及实际案例教育,使其认识到如实做证不但是应该的,而且可能对自己的亲人有利;二是施加压力。通过营造严肃的氛围、明示或暗示证据,帮其分析不如实作证可能对自己和犯罪嫌疑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等方法,使其感到不如实作证不但过不了关,达不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和自己的家庭遭受更大不利;三是以情感人。尊重其人格,照顾好生活,理解其心理,倾听其诉说,满足其合理要求,使其产生一种对侦查人员的信任感、依赖感,愿意向侦查人员诉说;四是分化瓦解。通过寻找并适时出示犯罪嫌疑人首先负心的证据,如在外包养情妇(夫)、与其他女人有染,暗中转移财产等,使行为人产生“你不仁,我不义”的想法,减轻行为人作证的负罪感、内疚感,进而主动如实作证。如某市检察院查办某县委书记杜某某受贿案。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杜始终拒供。侦查人员根据初查中掌握的证据,决定把杜的妻子张某某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并对张某某以涉嫌共同受贿犯罪补充立案侦查。在对张的讯问中,第一步,恩威并施。首先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因包庇犯罪、隐藏证据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结合具体案例讲明认罪态度对处罚结果的影响,并动之以情,针对张生活经历比较坎坷、身体不好的情况,多次为她购买食品、药品,在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经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张的思想开始出现动摇,但仍拿不准应该怎么做。第二步,针对张某某思想上不断出现反复,存在着“如果自己交待了就对不起丈夫”的负罪心理后,抱定了“坚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决心,一言不发,以沉默的方式顽固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坚决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异地羁押,切断他与外界的联系,同时对外严密封锁消息,使其他人不掌握情况,并故意营造一种张已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假象,打破行贿人拒证的心理。这一策略十分奏效,先后有多名行贿人主动如实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向杜某行贿的事实。其后侦查人员通过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调查取证,在杜某始终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证实其受贿25万余元,另有36.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3年。3、要敢于、善于调动和利用反侦查活动。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普遍地会产生一种希望了解外界信息和掩盖罪行的强烈需要,希望获取机会进行反侦查活动以掩盖罪行。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朋友进行的串供、匿赃、毁证等反侦查活动,对侦查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应当严加控制和防范。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反侦查活动也有可被利用的一面。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利用犯罪嫌疑人希望进行反侦查活动以求自保的心理,通过使用侦查谋略,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促其自我暴露,侦查人员则在暗中严密监控,收集其进行反侦查活动的证据,不但可以反证其罪,而且可以为侦查工作明确方向。如办理的刘某涉嫌受贿案,行贿人张某交待自己向刘行贿2.5万元。但在传讯刘某时刘拒不供认。面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果断决定先放刘回去,利用行贿人张某急于戴罪立功的心理,安排其配合检察机关的侦量活动,伺机与刘某进行串供,进而通过暗中监控录音获取了刘某与行贿人张某串供的证据,使此案的直接证据由“一对一”变成了“多对一”。在侦查实践中,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常用的方法和谋略主要有:一是巧卖破绽。即对于急于寻找机会与外界联系进行反侦查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故意通过侦查工作中的“疏漏”为其“创造”机会,诱其上钩。二是欲擒故纵。对于在传唤12小时内拒不交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先让其回去,检察机关则在暗中密切关注其行踪,暗中部控获取这些反侦查活动的证据。三是将计就计。即故意顺着犯罪嫌疑人的意图走,侦查人员从中暗施计谋。应当指出,由于反侦查活动具有两面性,如果利用稍有不慎,出现失控,侦查工作将自陷于严重的被动境地。总之,侦查工作中可供利用的的侦查资源很多,关键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思路和视野要开阔,要有利用的意识。三、如何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实现以证定案。1、要紧扣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具体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实体方面最常见的狡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否认占有故意。辩称贪污受贿款物用于为公支出了,向上级送礼了,已上交单位小金库了,或者准备退还但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退掉等。二是否认受贿性质,把受贿行为辩称为系提供技术服务的合法收入,双方的礼尚往来、正常借贷、暂时借用保管、委托他人代买等;三是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自己对受贿行为不知情等。侦查人员要把这些环节作为重点,通过全面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及早防范,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任何退路。如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占有故意,防止犯罪嫌疑人狡辩没有把贪污受贿的款物据为己有,已经为公支出或上交了小金库等,就要注意从正反两方面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从正的方面,要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已经将贪污受贿的款物占为己有的证据,如用于个人挥霍、消费、赌博等;从反的方面,要注意及时查封单位财务帐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等,让其提供有关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没有把贪污受贿的款物用于为公支出或上交小金库,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讯问,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封死退路。再如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职务之便”防止犯罪嫌疑人把受贿行为辩解为“馈赠”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合法收入,就要注意及时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职权范围方面的证据,尤其是其执行某种公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是否已经或者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证据。如查办的李某某受贿案。李在任主任、参与筹建公司大厦期间,涉嫌收受建筑设计研究院所送贿赂20万元。但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李步步为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推就推,实在推不掉就找新的借口为自己辩解,始终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为证实李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紧紧抓住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一是调取了李的任职通知,证实李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询问了行贿方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领导,证实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该单位提供招投标信息,使该单位在公司大厦设计方案招投标中中标,为该单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三是查证了建筑设计研究院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李20万元回扣的经过,提取了建筑设计研究院财务帐目,询问了其主管会计,证实主管会计把20万元回扣以现金的形式交给李的行贿过程;四是询问了李所在公司的时任领导,证实时任领导并不知道建筑设计研究院给李20万元回扣的事,更没有指使李索要回扣用于为公支出;询问了办事处原会计,证实李任职期间的公务花费都已在单位报销,不存在20万元回扣用于为公支出或存入单位“小金库”的情况;五是询问了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有关人员,证实李在案发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将赃款退回的情况及与有关人员通话串供的经过。以上证据首尾相连,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闭合的链条。因此,尽管李始终拒不认罪,但最终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由于犯罪嫌疑拒供,获取直接证据比较困难,在侦查中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定案作用,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以侦查实践中,查办难度比较大的贿赂案件为例,就要注意广泛收集以下八个方面的证据:(1)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条件和可能;(2)行贿款物的来源;(3)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在什么时间,以什么职权和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何种利益;(4)行贿方实施行贿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及相关知情人等;(5)行、受贿双方有无矛盾、恩怨,排除陷害的可能性;(6)赃款赃物的去向,经济生活中不正常的暴富,不正常的消费等;(7)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8)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以及有关涉案人员在案发前后进行反侦查活动的有关证据,如退赃、匿赃、找有关人员串供毁证等。在侦查工作中获取的这些间接证据越多,“链条”越密,证明作用就越大。把这些间接证据看作一个个“点”,最后将这些“点”相连,就形成“多点合一”的“线”,就能有力地证明犯罪。3、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其等他在起诉、审判阶段狡辩,不如让他在侦查阶段充分暴露,以便侦查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这样侦查工作会更加主动。因此,侦查人员不要怕犯罪嫌疑人“辩”,而是要让他充分地“辩”。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证,并将其辩解和我们的查证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这样不但能够进一步证明犯罪事实,也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态度。4、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在缺少犯罪嫌疑人口供连结的情况下,案件证据体系往往显得比较松散和零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加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判断。审查分析判断的重点,一是要看单个证据是否均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二是要看各个证据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能否做到完全协调一致;三是要看各个证据相互联接,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所有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以及有关量刑情节事实是否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有没有脱节、遗漏的地方,是否存在孤证定案的问题;四是要看证明结果能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达到惟一的确定程度。如果通过审查分析判断,认为案件的证据体系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即所有的单个证据均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案件证据体系之间达到了相互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案件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不存在孤证定案的问题,案件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那么,此案就可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但是,如果通过审查分析判断,发现案件证据体系还达不到上述要求,那就要及时查漏补缺,抓紧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比如,有一笔受贿行为,行贿人交待的送钱时间是96年3、4月份,而受贿人家属证明收钱的时间却是96年夏天,对这种情况,就要重新调查核实,以确定两者的证言指向的是不是同一笔贿赂行为,否则,该笔受贿行为将难以认定。很多情况下,由于侦查人员对审查分析判断证据重视不够,取证工作做得不细,往往导致案件最终无法认定。如我省某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受贿案。虽然取得了有关书证和两名共同行贿人及受贿人家属证言,也收集了有关受贿人身份和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方面的证据,查获了赃款赃物,但由于忽视了受贿人对其家属收钱是否知道这一环节的证据,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对其家属收钱不知情,没有权钱交易的故意,结果最终导致案件被作了无罪判决。总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既要充分看到口供对侦查工作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口供,通过加强预审去努力获取口供,但同时也不能依赖和迷信口供。要确立以证定案的思想,把侦查工作的重心放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上,改变侦查工作围着口供转的做法。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树立必胜的信心,正视困难而不能被困难吓倒,努力通过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并受到应有的惩罚。[参考文献]1、《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大全》释义与法律文书实用指南(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2、《人民检察》2003年第11期,检察日报社3、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4、《检察业务概论》(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热门分类推荐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嫌疑人x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