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关部门是什么部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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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A03-要闻
过年?思考篇:如何缓解“打车难”
总书记都重视了,有关部门还等什么
为何只见重罚司机不管企业?为何“份钱”不能降?为何不重视司机健康?
& A03:A03-要闻 &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
习近平与正在作车辆保养的司机师傅亲切交流并向他们拜年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习近平总书记8日来到北京市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了解节日期间出租车运营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打车难”问题,询问了出租车司机们的看法。习近平表示有关部门要择其善者而从之。行胜于言,应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解决好&“打车难”问题。&&&&高层到一线调研&“打车难”问题,充分反映出这一关系到民生幸福感的顽疾已经到了必须彻底解决的时候。高层可以弯下腰虚心倾听民声,与打车难相关的职能部门为何不能效仿?不妨也请消费者、“的哥”、专家、媒体开个神仙会,广开言路,说些真话,让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期盼成为解决“打车难”的根本驱动力,成为科学施策、综合施策的前提。&&&&记者认为,此次高层提出解决“打车难”要标本兼治具有深意。长期以来,大城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应付“打车难”民怨的传统出招思路,往往是重罚拒载司机等表面功夫,没有触及“打车难”的核心问题:即市场准入机制固化、行政许可僵化,市场供需极不平衡;出租车公司依靠既有的“牌照垄断”收取高额“份钱”,对司机休息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而管理部门长期&“扎针”却对不准“穴位”,让“打车难”在多个大城市成为顽疾,民众细分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的哥”“的姐”也怨声载道,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本轮针对“打车难”的改革,请不要再搬出需要涨价之类的雷人雷语和罚死你的强硬压榨,应多一些对垄断机制的反思和“的哥”权利的尊重。&&&&对“打车难”标本兼治,更要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客观分析,目前国内的出租车运营机制既不够市场化,又不够科学,带着浓重的垄断味道。出租车公司靠获得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先天垄断优势,在出租车牌照数量固化的背景下,既得利益寄生在高额“份钱”上,出租车司机成为公司赚钱的工具。加上油价补贴政策落实走样等因素,高峰堵车时段“趴车”等计策成为司机维护自己权益的无奈之举,而乘客利益成为夹缝中被绑架的牺牲品。打破这种僵局,唯有对出租车运营机制举起改革的解剖刀,对出租车运营准入、管理机制进行深入改革,对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深入改革。&&&&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长兴集团董事长汤燕雯曾对记者指出:“现有的出租车公司,一些人通过某种背景拿到特许经营执照,不但垄断着经营权,而且向挂靠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收取高额的管理费。这种所谓份子钱普遍收得很高,公司却几乎不进行管理,也很少为出租车司机服务,一个仅仅是一般规模的公司,业内人士透露,老板可以什么事也不干,一年100多万是稳赚的。&”汤燕雯委员认为:“取消强制性的&‘公司制’,启动真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必将推动出租车市场的巨大发展,对扩大就业和方便民众出行都会有很大促进。&”&&&&此外,要综合施策,打出治理“打车难”的组合拳。例如,新华社记者回访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部分司机时,“的哥”“的姐”提出很多好的建议:希望在合法的前提下,能实现出租车司机权益的最大化;希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待出租车更规范化、人性化;希望王府井、西单、同仁医院、协和医院这些打车难的地方增设停车位;解决出租车司机上厕所难题;能不能让出租车在公交车道不繁忙的时候&“借用”公交车道;希望公司的份钱能降一些;北京6万多辆出租车能建立一个统一的调度平台等等。&&&&此外,缓解“打车难”还要积极运用科技的力量。未来,国际性大都市出租车门槛应当提高,怠速时不耗油的启停装置应当成为标配。还应当积极推广零排放的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同时,借助北斗定位系统对出租车分布进行及时有效的调度。还可以采用“手机自动电召”等城市出租车智能服务管理系统替代现有高能耗、高污染、高拥堵的“扫街模式”,积极在出租车上探索使用未来的车联网技术等。&&&&祥龙公司受访的&“的哥”们表示,现在总书记都重视了,相信“打车难”问题一定能解决好。从他们的话语中,我们不难品出一种沉甸甸的信任,这既是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是大家对改革必将深化的信任,这种信任和期许绝不容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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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相关部门为何总是放“马后炮”?
  昨日上午,地铁天通苑北站周边道路设置了交通管制的牌子,原本聚集在此的黑车都不见踪影。(图片来源:新京报)
  有人收“保护费”地铁站北侧小巷,红色帆布棚内已没有商贩。(图片来源:新京报)
  韩 振
  北京天通苑北地铁周边,不明身份人员竟以暴力收取“保护费”,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政府也随即表态称,要针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另外,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一并解决该地区存在的治安、环境等问题。
  回应虽短,但效果立显。从一些媒体对天通苑北地铁周边的回访来看,不明身份人员不见了,摊也不能乱摆了。此前多次“联合执法”都“收效甚微”的周边环境,经营秩序有了明显起色。这充分说明,以前的“联合执法”充其量只是走走过场,只要政府较起真来,就没有整顿不好的秩序。
  但人们不禁要问,早前相关部门去哪了?如果不是媒体冲锋在前,将当地的乱象曝光出来,“纸包火”的游戏还能玩多久?
  不作为、懒作为,玩“太极”,放“马后炮”,该事件中的相关部门不正是这方面的“高手”吗?明明是自己的份内之事,却置之不管,听任不法分子胡作非为;眼看着普通百姓被黑恶势力欺负,却连眼睛都不眨一下。直到媒体曝光了,才想起来要清理整顿。人们禁不住要问,发生在首都人口密集区域又是地铁口这样的交通枢纽旁的现象,相关部门是“聋”了还是“瞎”了?为何形同虚设?
  善于放“马后炮”的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在环境保护领域、在食品安全领域、在社会治安领域……以至于我们早就习惯了“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介入调查”之类的模板。但社会综合治理总不能每次都指望媒体冲锋在前吧,那些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何时才能将“炮口前移”,主动向违法现象和不法分子出击?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政府部门真正地时刻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上: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办民之所需,干民之所盼,否则,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永远都无法满足群众的期待,永远都会被媒体“甩下一条街”。到头来,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事情该做还要做,但肯定是“费力不讨好”!(作者系新华社记者)
  记者向民警介绍了在该地铁站周边摆摊半个月来,数次在东三旗村八十四亩地小巷内被收“保护费”的经历,并描述了几名收“保护费”男子的体貌特征。
  该小巷所在辖区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副镇长张洁说,昨日上午已安排综治办、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八十四亩地,调查确认小巷内红色帆布棚有人收“保护费”的情况,城管也到现场,核实该处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在这里,钱是一切“江湖规矩”的核心,不交钱,就将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伤害。在这样的“江湖”里,黑恶势力为所欲为,善良群众无辜受害,过着心惊胆战的生活。
  这是每一个善良正直的人都不愿置身其中的“江湖”,打破这种江湖的唯一方法,就是用法治的手段来惩治黑恶势力,并在人们心中牢牢植入法治观念,用法治的生长消除邪恶的土壤。以此观之,这些身份不明之人的所作所为,恰好暴露了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短板”。
[责任编辑: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公告编码: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因本公司股东正在筹划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本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公司债务重组工作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拟收购标的资产正在进行前期梳理工作,范围目前尚未完全确定,且审计评估工作量较大,部分资产事先须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公司正在与相关各方沟通协调,确定标的资产。截至目前,本次重大事项仍然在商讨、论证和完善过程中,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特此公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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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欢迎留言审议安全生产法:“有关部门”是谁?法律术语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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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茸)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新增加的一些术语,有的并非法律术语,有的缺乏前后指代和与其他法律的相关性,概念不清,应当予以修改。
何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董中原委员就提出,关于本法和其他条款中出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在附则中明确概念界定。而第20条,建议直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义务主体;明确“决策机构”如果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理由是,条文中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均非法律术语,且本法中没有任何概念界定,所指不明,对于理解法律和法律执行将造成不便。
龚建明委员也持此意见。他说,草案吸收了原法关于主要负责人的提法,从实际操作来看,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建议在第7章附则中对“主要负责人”这一用语的含义加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行政正职领导,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分管业务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工”是谁?事故怎么界定?
陈昌智副委员长在审议中指出,修正案草案第3章讲到对从业人员的规范,其他地方用的都是“从业人员”,只在这个地方出现了“职工”这个词,“职工”和“从业人员”有什么区别?他认为此处用语需要推敲一下。
王明雯委员表示,一审的时候自己已经建议对法律中有关的概念术语进行明确,这一次之所以再次重申这个观点,是因为在刚增加的第92条和第109条的条款里,又出现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但法律本身没有明确界定这些事故的分类。
“比如什么是一般事故,什么是重大事故?因为这两条罚款的数额特别大,不同理解就会导致责任主体最后承担的责任不同。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就一些关键的、重要的概念术语进行明确。”
周其凤委员则认为部分条文的文字通顺性有问题,他举例说,修改稿第24条中一款为“……应当由有关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其实就是“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现在文字读起来不太顺,别的地方可能有类似问题。
监管主体部门的定义不清
董中原委员说,在第6章法律责任中,建议明确处罚的主体。理由是自第90条以后本法均未规定处罚的主体,根据第110条,需要依赖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来决定,但实际上职责分工解决不了处罚权的划分问题,建议予以明确。
列席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认为,修正案草案的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中监督的责任规定不太清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部门,在这次法律修改当中统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所负的行政职责不同。各级政府和专门安监部门的责任应该分清楚。” 吕彩霞说,“此外,第10条又出了一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这个‘有关部门’是指什么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是所有的部门?‘有关部门’来制定行业标准也不清楚。我觉得这三条应该理一下,这对下一步法律的执行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整个安全生产的监管也至关重要。”
其他参会委员和列席代表也踊跃发言,提供了许多修改意见。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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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移动公司要到什么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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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北京移动更改了包月制度,原来包月业务不取消可继续使用,到了九月下旬,我的手机卡无援无辜掉了15元钱。手机里剩下15分。有效期在日,我也没急着充,而且在有效期内充制原来业务可重新启动(我咨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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