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管理的职能是什么么

(两会-访谈)胡存智明确否认国土资源部职能拆分传闻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7日讯,就国土部职能拆分的传闻,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大智慧通讯社采访时明确表示,没有这个事情。政府机构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决策需要一定时间内研究好才能确定,不能年年变。  2月12日,路透中文网的消息称,“中国政府可能赋予环保部在资源方面新的权力,环保部或将取得对未来相关项目的否决权,并在处罚污染单位取得更大权限。与领导层有关的消息人士告诉路透,中国政府正考虑下月对各部委进行全面重组,可能撤销国土资源部,将其部分职能并入环保部。”  发稿:黄蒂娟/邓轶/严恒/古美仪 审校:肖云祥/田新杰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官方微信互动DZH_news 上海站电话:+86-21-065 北京站电话:+86-10- 微博爆料/dzh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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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部长
  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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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颁布单位法规标题发布日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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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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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日国土资函[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第一,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接到有关地方的情况反映后我部领导非常重视,进行了慎重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从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起,至2000年中编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问题分工的复函》止,已多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二、在国家有关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编办14号文件,不能随意变化。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咨询的问题涉及国土资源、水利两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问题比较敏感,影响面大。&&&&为避免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随意变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起新的矛盾,我们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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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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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贸职能-国土资源部十大举措强力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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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十大举措强力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部&
,为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决定在2010年6月至11月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彻底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构建开发秩序监管长效机制。  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是当今世界发展新材料工业、高技术产业等重要新兴产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关系国家安全、高新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关键材料。中央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稀土等矿产资源高度重视,多次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进行了整顿和规范,稀土等矿产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个时期以来,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在部分地区依然突出,宏观调控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国土资源部决定于2010年6月至11月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这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6月至7月,清理排查公告阶段;8月至10月,惩处督办整改阶段;11月,检查总结验收阶段。据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十项措施:  一是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是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是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是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是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是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八是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分散勘查开采矿区,尚未纳入重点整合范围的,应补充编制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抓紧实施。  九是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十是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次专项整治要达到五大工作目标: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全面推进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稀土等矿产资源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稀土等矿产集中分布区要突出重点,联查联动;强化稀土等7种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合理投放矿业权,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要严格考核,严肃奖惩。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开采数据超过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部将暂停该省(区、市)探矿权、采矿权配号。对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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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重要职能日11:34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 5号),组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4.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家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部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我国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要在保护生态坏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凋查、地藉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  (三)规划司  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司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耕地保护司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司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司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矿产开发管理司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  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司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十)地质环境司  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地质勘查司  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起草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十三)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政府间和有关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十四)人事教育司  承办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相关专题:?--给编辑写信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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