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跟市政府有什么不同?二者分别职能部门是什么意思职能?

四大班子指哪四大,各自职能是什么?_百度知道
四大班子指哪四大,各自职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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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就是四大班子市政府是领导建设的,经济建设,除了工农牧教科文卫要领导,还有领导治安,公共安全等等,只要这个市的公共事务,都是市政府管理的 市人大是人民监督和选举机构,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报告等都要通过审议,否则无法实施,平常监督政府运作,开会的时候选举政府领导人 市政协是类似统战的部门,就是这个市所有人民信的过,有影响力的人及民主党派组成的一个议事机构,简单的说就是是听取各方意见的机构 市委 一,领导上面三个机构的机构的运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领导,而是运作层面上协调组织联络。因为市委常委组成一般是上面三个机构的一把手,所以常委开会,就相当于上面三个部门的协调。 二,共产党驻这个市的最高代表,监督当地政府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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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好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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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统称“四大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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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舟山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从45个减至33个
日16:45&&&来源:
原标题:舟山启动大部门制改革
马大嫂们不会知道,一条鱼从加工厂到市场再到餐桌,看似简单的行程,却要“游”过生产―流通―餐饮等3个环节,分别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3个部门进行分段监管。这一容易互相扯皮的市场监管模式,如今在舟山发生颠覆,一个由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合而成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程高效监管。
这是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创新中出现的一个新变化。舟山市委主要领导提出,要以干字当头、敢涉险滩的勇气,全面革除现有行政体制在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行政区划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新区发展的弊端,以改革提效能,以改革促发展。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举行新区建设动员大会后,舟山市全面启动行政体制创新工作。有关方案经过广泛调研、反复酝酿和完善,获得了省委省政府批准。
行政体制创新以提高新区统筹发展、海洋海岛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能力为重点,以强化新区统筹协调职能、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功能区建设以及优化部门机构设置、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三强三优”为特色,着力构建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作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创新今年8月下旬动员实施后,推进顺利,目前已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
为优化部门机构设置,舟山组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市委办、市府办与其合署,实行“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同时稳步实行大市场、大农业、大文化、大卫生等大部门制改革。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全面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责和力量;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陆上综合执法体制和海上联合执法机制。机构整合后,市委工作部门从11个减至8个,市政府工作部门从34个减至25个,所属4个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也精简24%至40%不等。市本级29家改革单位减少县处级领导职数46名,减少科级领导职数79名,分别减少27.9%和16.8%。
舟山坚持简政放权与强化服务并重,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简核简批”和“联审联办”,以简化办事程序和提高办事效率,对为民服务事项实行“就近就便”。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后,保留非行政许可事项137项,减少35项。同时,推进招投标体制改革。
为强化经济功能区建设,市里根据不同的区域功能和发展定位,在全市设置新城、海洋产业集聚核心区、普陀山―朱家尖、金塘、六横等5个经济功能区,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政权和开发建设决策权。各经济功能区均设立管委会,为新区管委会的直属机构。市、区属部门在功能区的派驻机构,与功能区相应机构进行整合。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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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浏览次数:字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号)精神,我市迅速成立了组织机构,及时启动了改革试点工作,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第一批《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宁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7个配套改革的政策文件,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2.海宁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 &3.海宁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 &4.海宁市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实施意见(试行)
  &&&& 5.海宁市土地要素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 6.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 7.海宁市差别化电价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海宁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号)精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土地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形成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使海宁市成为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先行区,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三统一&改革,探索开展以市场方式推动空间换地的改革。
  (二)建立以&亩产效益&考核评价为基础的低效用地市场化再开发机制。
  (三)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3+5+X&弹性出让年限管理制度。
  (四)开展国土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将土地和矿产行政处罚权和相关强制、监督检查职能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五)探索研究省内跨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以市场机制开展拆旧复垦区和安置建新区跨区域挂钩。
  (六)创新委托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方式,建立健全土地依法高效快速审批机制。
  二、改革主要内容
  (一)深化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三统一&改革,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统一立项验收、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调配使用节余指标。统筹推进以农村宅基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对宅基地以外的其余农村零散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财政奖励补助力度,引导生产经营向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聚,引导居住办公向新市镇和城乡一体化新社区集聚,鼓励建造多层和小高层公寓房进行安置,进一步提高整治项目拆旧安置节地率和实施的可行性,争取&当年批准立项、当年实施复垦、当年组织验收&,推进&先复垦再挂钩&。在有条件建设区内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探索开展以市场手段推动空间换地,推进有实力的镇(街道、平台)在市内跨行政区域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可优先使用,也可纳入统一收储、全市统一交易,节余指标有偿使用费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同时,探索研究省内跨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以市场机制开展拆旧复垦区和安置建新区的跨区域挂钩。
  (二)建立土地资源公共交易平台。
  按照&统一政府领导、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行业监管&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整合土地一、二级交易市场,建立土地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交易平台,确定交易平台服务范围,创新交易方式,规范市场管理。加强土地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环境,构筑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土地资源公共交易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三)实行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
  研究制定《关于实行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差别化供地方式、差别化土地供应、差别化地价标准和差别化用地管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推进低效用地市场化再开发。
  研究制定《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五)开展国土行政执法改革试点。
  将土地和矿产行政处罚权和相关强制、监督检查职能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并选择有条件的镇开展行政执法职能下移的改革试点。
  (六)创新委托下放审批事项审批方式。
  研究制定《关于承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委托下放海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农转用(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和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前置核准事项等审批工作的承接,做到相互无缝对接,确保依法稳妥有序运作。
  三、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宁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制定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应配套措施,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局(市农办)、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发展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信息互通,定期会商,合力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市编委办负责落实土地资源交易中心和土地行政审批机构及人员编制,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经费。
  (三)注重改革成效。按照&严格审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改革探索,先行先试,进一步深化土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利用高效集约化。进一步加强改革研究,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践,不断巩固改革成效,探索建立城乡土地一体化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符合实际的土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合理用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海宁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土地供应,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差别化供地政策
  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适应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
  (一)实行差别化土地资源配置。
  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是优先满足民生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二是每年不少于10%用于新农村建设;三是产业等项目涉及用地指标根据项目质量优劣进行市场化配置。
  2.批而未供土地农转用盘活指标。
  一是批而未供土地符合盘活条件应予以盘活;二是盘活土地指标实行全市统一建帐管理、统筹调配使用;三是盘活土地指标通过空间调整置换,推动向大项目大产业集聚。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一是优先保证搬迁农户新居建设等安置用地,鼓励建造多层和小高层公寓房;二是保证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农村发展用地;三是确有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市场化配置和有偿调剂,可用于城镇建设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
  (二)实行产业差别化供地导向。
  1.保障科技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项目的用地。
  2.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用于转让、租赁、入股。
  3.禁止对&三高两低&项目、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及规划布局的项目供地。
  4.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的,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首期供地规模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亩。
  二、差别化供地方式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用地的有偿使用。
  (一)公开出让范围。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协议出让范围。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上级文件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供地范围。
  军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特殊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四)创新土地供应。
  试行租赁、作价入股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五)规范集体使用。
  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
  三、差别化土地供应
  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运用用地预申请、弹性年期、转让限制等调节工具,丰富供应方式,增强供给弹性,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
  (一)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制定建设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流程,对列入土地出让计划的建设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二)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根据产业行业和用地单位经营等情况,区别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供应方式。除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外,根据产业、行业和企业特点,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弹性出让年限。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土地。对于科技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实行一次性出让、&3+5+X&分阶段评估管理模式,即一般给予企业2-3年的建设期,3-5年的投产初始运行期,对建设情况和投产初始运行情况进行分阶段验收考核,并相应实施信贷等弹性管理和限制倒逼措施。
  (三)创新土地市场供应方式。
  根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产业用地需求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产业用地出让方式,试行&带设计方案&、&带管理方案&、&带亩产效益方案&出让。
  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分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
  短期产业用地以及其他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他用地,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续租或优先受让。
  (四)完善出让土地转让机制。
  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明确转让限制条款,约定政府优先收购权。自用部分10年内不得转让,出售部分5年内不得再转让,经批准同意转让除外。产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开发区和园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
  四、差别化地价标准
  通过完善全市基准地价体系,制定体现差别化土地供应的地价控制标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差别化地价管理。
  (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市场定价。
  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土地市场价地价评估,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辐射带动功能和土地市场变化等情况,经集体会审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公益事业用地出让实行成本定价。
  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用地,按照土地成本价地价评估,经集体会审确定出让价格。
  (三)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实行修正定价。
  1.对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参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区别不同行业和特点,建立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体系,实行出让起始价差别定价。对项目建设收益回报周期长、科技含量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高的,在基准地价体系中,通过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重大产业项目,可实行竞争性协议价格。
  2.对其他符合产业结构和转型升级的工业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设定出让起始价。
  3.对不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产业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上浮不低于20%设定出让起始价。
  4.产业项目用地实行政府优惠地价供应的,土地受让人经批准转让的,应按受让时评估地价补足土地优惠价款。
  五、差别化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出让年限上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标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不少于投资总额的1/3和40%;总投资5000万以下、亩均税收18万元以下、用地面积20亩以下(拆迁安置除外),原则上不再供地。
  (二)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完善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合同管理,将投资强度、注册资金、达产亩均销售和亩均税收以及竣工后闲置不投产或投产达不到规定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违约责任追究。
  全市新增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收缴后,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开发建设、投产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政府签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对明显违反约定的,要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对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综合实施财政扶持、税收征收、用电用水、节能减排、工商年检、信贷等差别化管理,限制企业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健全出让土地收回机制。
  工业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后,对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违反环保能耗约定且超越政策允许范围,或亩均投入产出(投资强度、销售收入)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应缴税收连续三年低于行业平均的50%的,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已兑现的优惠政策通过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地上建筑物回购价款中直接抵扣方式收回。
  六、保障措施
  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各项工作。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发展粮食局等投资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环保能耗、出让年限上限等产业准入标准,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创业、现代服务业出让用地地价修正体系和弹性出让年限,负责产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和牵头竣工复核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用地预申请政策,修改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更新完善全市基准地价体系。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产业定位细分规划用途,出具产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海宁市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
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存量盘活、市场调节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现就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确保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每年不少于3000亩,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二、主要内容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未及时充分高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已供在建未竣工土地、闲置土地,列入&三改一拆&的土地,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后6个月未投产、投产三年后亩均税收低于行业平均或协议承诺50%的工业用地,以及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工业企业用地。根据低效利用土地成因,区别对待、差别管理、分类处置,综合运用市场、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倒逼,分期分批推进再开发。
  (一)对批而未供土地。
  除已落实建设项目即将供地和因实施城镇规划近期拟供地外,其用地指标予以盘活后置换使用。
  (二)对供而未用土地。
  1.对新供地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应督促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鼓励依法提前开工建设。2013年以来新供地的工业用地,提前开工建设并提前3个月通过竣工验收的,每提前竣工1个月可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每亩15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每亩1万元,待投产3个月后兑现。
  2.对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满6个月的,应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加快开工建设。如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地并同意政府按原出让价格收回的,待按原用途重新出让后,各镇(街道)和平台可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再次出让后增值净收益的50%或每亩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
  (三)对已供在建未竣工土地。
  1.对已供在建土地,应督促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竣工,鼓励提前竣工验收。对工业用地提前3个月以上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每提前1个月可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每亩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每亩1万元,待投产3个月后兑现。
  2.对已开工建设后企业因项目、资金、市场预期效益等原因停止开发建设不满一年的,应加强跟踪监管,督促抓紧建设,严格延期审批,严格违约责任追究。如土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地并同意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和建筑物即时重置价格收回的,待按原用途重新出让后,各镇(街道)和平台可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再次出让后增值净收益的40%或每亩不少于1万元的奖励。
  3.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已供在建项目,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整宗或分割后通过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公开转让,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中的市级留成部分,以先征后奖的形式给予全额奖励,并给予承受人(市内关联企业除外)该宗地上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的政策扶持。
  (四)对闲置土地。
  1.对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仍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施工)满一年,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构成闲置的,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征缴出让金总额20%的闲置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出让人有权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返还受让人,已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政府依法收回。
  2.对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仍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施工)满二年,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构成闲置的,出让人有权直接单方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对已竣工未投产等用而未尽土地。
  1.对已竣工建成但未实际投产形成闲置厂房的,各镇(街道)和各平台主体应督促业主按照招商投资协议等相关规定加快设备投入,限6个月内投产。
  2.对拒不投产或逾期仍未投产,以及虽投产但仍达不到规定的,综合采取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不享受财政奖励补助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差别化信贷等各种倒逼措施,促使企业加快投产、招租、转让或退地。
  3.对已竣工建成并投产使用,但土地仍存在空闲等未完全高效利用的,鼓励业主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保持工业用地用途不变的,不增收地价款。
  4.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整宗(或分割)退地或纳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进行招商。对由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和即时建筑物重置价格收回的,待按原用途重新出让后,各镇(街道)和平台可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再次出让后增值净收益的50%或每亩2万元的奖励。对纳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并成功引进业主受让或承租的,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中的市级留成部分,以先征后奖的形式给予全额奖励,并给予承受人(市内关联企业除外)该宗地上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的政策扶持。
  (六)对零散存量土地置换盘活。
  1.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的零散存量土地,先实施复垦再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进行置换。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放弃置换后土地使用权,给予不少于每亩20万元的奖励。
  2.为满足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连片改造(简称&三改&)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零散存量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原产权人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集体土地原产权人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化运作成片合作开发(商品住房除外)。土地置换包括&三改&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改&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
  (七)对&三改一拆&土地再开发。
  1.对&三改一拆&土地再开发中需要协议办理供地手续以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地块,由各镇(街道)和平台负责编制具体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对以改为主、改拆结合的城镇规划改造地块(包括改变土地用途、改善建筑功能、改建建筑设施等),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1)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以外,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并经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审计等部门集体讨论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经批准同意,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3)用于商服用地的,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
  (4)规划与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一并开发建设涉及零星新增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废弃地,以下简称为&零星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可直接按照改造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累计&零星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3.对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新市镇和城乡一体化新社区建设;对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和平台可以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的奖励。
  4.对用地行为发生在日至第二次土地调查(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三、倒逼措施
  通过&亩产效益&综合考核评价,对存在低效用地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发挥综合叠加效应,倒逼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或转让退地。
  (一)严格政策扶持。不得享受市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行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准入和参与招拍挂限制。
  (二)加强税收调节。从高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享受房产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差别信贷。控制贷款展期和新增授信,可实行差别化信贷利率政策。
  (四)实施差别电价水价。在现有相应电价、水价的基础上,区别不同行业、产业,进一步提高用电、用水价格标准,同时在错避峰轮休时执行最严格的控电限电措施。
  (五)削减用能排污总量。差别化削减企业用能和污染排放总量指标,视情暂停排污许可证延续直至取消排污许可。
  (六)暂缓通过工商年检。视整改进展到位情况,暂缓工商年检直至不予通过年检。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和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市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工作。
  (二)强化联动协作。市纪委(监察局)、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服务业发展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落实责任,采取措施,狠抓推进,确保政策到位、服务到位、推进到位、监管到位和措施到位。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的重要意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和平台要充分挖掘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政府引导鼓励、业主积极响应的良好氛围。
海宁市土地要素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专题会议纪要(〔2013〕24号)要求,为深化土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承接好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土地依法高效快速审批机制,现就土地要素审批方式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承接事项
  (一)中心城区(4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省委托嘉兴市审批;8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委托下放海宁市审批。
  (二)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委托下放海宁市审批。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委托下放海宁市行使。
  (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调整下放海宁市审批。
  二、改革方式
  (一)改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方式。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落实)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落实)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及时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方式。
  除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海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批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按原审批权限分别加盖嘉兴市政府或省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审批后及时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改革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审批方式。
  除国务院批准农转用(土地征收)地块外,由海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批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调整(撤销)行为作出后与省国土资源厅、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工作衔接,统一保存调整(撤销)文件档案,并与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相衔接。
  (四)改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方式。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由海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加盖省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审批后及时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应前置核准项目审批方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补建验收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以权限调整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盖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章,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补建验收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开展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标准农田有计划地整体置换工作。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通过&化零为整&区域统批改革,实施统一分区危险性评估后,一般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实行承诺备案制。重要建设项目(特殊项目),仍应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单独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实施时间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涉及土地要素创新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从日起正式实施。
  四、审批流程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有机结合,建立土地要素高效审批制度,审批事项报件材料组织前移,优化审核审批环节,强化批后监管职能,确保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有序有效推进,确保行政权力依法依规行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用地保障服务。
  下放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实行&申报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备案&工作流程。由各镇(街道)和平台负责报件材料前期准备和组件申报,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报件材料初步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件材料审查审核、报批备案和批后监管,市人民政府行使审批和决定权。
  五、主要工作
  (一)改进报件组织。创新土地要素审批方式改革涉及的审批事项的申报主体为各镇(街道)和平台。各镇(街道)和平台要落实村镇建设办、&两新&办、企业服务中心、农机水利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负责审批事项报件材料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以地块和项目为单位办理用地红线、规划选址、土地征收、社保安置落实、审批前置事项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国土资源所(分局)初审。
  (二)规范前置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事项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补建验收等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结果,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填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作出相应承诺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缩短审批时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方案&为单位申报,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指标盘活以&地块&为单位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含组织批次和编制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及时审批报备。开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实时备案系统&,全面应用&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做好与上级相关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电子数据直接报备。在相关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现有审批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备案。
  (五)严格审批用章。下放审批权限涉及呈报材料应加盖市、嘉兴和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环节和用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地指标、省级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意见书编号由海宁市单独编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嘉兴市级农转用等审批意见书编号由海宁市单独编号,盖嘉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省级征地管理费等缴费后,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海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流转表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盖章事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完成后,经海宁市组织竣工验收,由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嘉兴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六)加强档案管理。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直接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和平台要严格执行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整治、土地指标盘活、规划修改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不得超计划用地,不得随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组织可行性不强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根据不同的审批事项,各镇(街道)和平台负责提交相关报件材料,尤其要做好土地征收涉及的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
  (二)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应认真履行初审职责,严格执行初审规定。被征地集体土地未补偿到位的,拟申报地块涉及土地信访事项未办结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听证、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府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情况,负责土地农转用、土地征收、盘活指标批次的分批组件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报件内容,加强审核审批岗位人员配备,落实服务承诺制和AB岗工作制,强化内部联审会审,依法依规严格把关,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报批质量。
  (四)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局(市农办)、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发展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创新土地要素审批方式改革相关工作,互相密切配合,确保下放土地要素审批方式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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