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通知嫌疑人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不接收送武警医院看看守吗

检察院定诈骗罪已逮捕送到看守所多久会被判刑_百度知道
检察院定诈骗罪已逮捕送到看守所多久会被判刑
检察院定诈骗罪已逮捕送到看守所多久会被判刑
地方不同,办案效率不同,这也要看地方警察的素质,有些警察把犯人就一直关在看守所,关个几年才正式判刑。但是一般情况下。7天到1个月内就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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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移交法院的话,估计还要等个3-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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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看守所“发狂死”真相曝光惨不忍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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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发狂死”真相曝光惨不忍睹(图)
看守所“发狂死”真相曝光惨不忍睹(图)
——轰动网络的“发狂死”后续
核心提示:手铐脚镣加上绳子,把人捆成个“虾米”,性游戏中被称为SM(性虐待症,西方称之为sadomasochism(简称sm虐恋)),那是某些人的一种愉悦,可如果在看守所,被捆成个“虾米”,就不叫愉悦,司法鉴定叫特殊体位捆绑,时间长呼吸肌过度疲劳,结果是死亡.
张洪峰关注:毕业于中山大学的林立峰,因精神错乱劫持少年被送进看守所,24小时后其家人接到他的死讯。对于死因,医院诊断为“不详”,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是林立峰是在看守所“发狂而死”。检察院做出的死亡鉴定称,林立峰全身有多处伤痕,七根肋骨骨折,内腔大量出血。
林立峰,原系吴川市自来水公司监察稽查科工作人员。他的母亲李女士介绍说,林立峰早几年前患上了精神病,平时一直服药,在没发病时可以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日,林立峰和单位同事一起到海边旅游,期间停药了几天,回家后精神就出现了问题,开始乱发脾气而且打自己的家人。据广东电视台报道,日,林立峰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劫持了一名11岁的少年,警方赶到现场将人质解救并将林抓住带往吴川市第二看守所。“当时我们讲,林立峰是精神病人,应该把他送到精神病院,但他们不听。”李女士对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说,“6月26日,我们就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说我的儿子病危,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3月12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媒体通报死亡鉴定情况,排除外伤性暴力致死,鉴定结果林立峰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林立峰家属对以上鉴定结果表示不服,检察机关为此决定组织法医专家会检,同时同意死者家属聘请其指定的法医现场见证会检过程。但死者家属提出必须由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独立鉴定。
这起看守所“发狂死”在今年的3月因为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广东省检察院3月底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立峰死因重新鉴定,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系因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林立峰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疾劳对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鉴定书》4、据委托人(广东省检察院)提供案情材料反映:林立峰因劫持人质被拘捕关押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双手戴手铐、双脚戴脚镣,因其在看守所内羁押过程中情绪烦躁。用脚踢、用肩膀冲撞、追逐其他在押人员等行为,后被人用尼龙绳将身体上的手铐(背铐)和脚镣捆绑在一起,使其不能站起走动,但林仍不时地在床上滚动。后在押人员又用被单卷成绳状穿过林的脚镣绑住,两人分别一边拉住被单绳,控制住林的双脚,直至被发现情况异常而解除约束。上述采用特殊体位约束其活动的经历时间较长,可影响林立峰胸壁、腹部、膈肌的运动,致呼吸肌过度疲劳,引起呼吸功能障碍。
张洪峰评论:这个情节似曾相识,2008年曾经轰动一时的“一个农民工的火车死亡之旅”,返乡民工曹大和因异样行为而被捆成一个“粽子”,直至死亡。列车长黄建成在护送人的协助下,黄建成用胶带对曹大和实施约束,之后,曹大和挣脱胶带,黄建成用胶纸带对曹大和再次实施约束,由于约束过紧,造成曹大和因心肌缺氧引起急性心律失常致心力衰竭死亡。4月17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就精神异常乘客曹大和意外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291次旅客列车原列车长黄建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呼吸死”之前发生过两次:《南方网》日报道36岁的周凌光因为打麻将被收进了广州市少年教养管教所,日,周凌光死亡。4月2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表明:周凌光系因脑干部位血管病变出血,并发脑水肿、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燕赵都市报》日报道:2007年4月,郅国玉在河北赞皇县看守所内死亡,警方称他是“呼吸衰竭”致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钱15000元“协商解决”。郅国玉死亡时年仅十七岁,其家人被告之“呼吸衰竭”致死,因支付不起看守所提出的天价“法医鉴定费”妥协返乡。
一次有鉴定,死者系因其它疾病引发;一次没有鉴定,死者缘何而死;因缺乏人民币无果,第三次“呼吸死”则被鉴定确认为因捆绑时间久了而死,与被胶带捆成“粽子”而死的民工,死因异曲同工。
所以呼吸是没有危险的,危险来自于捆绑,或胶成个“粽子”、或手铐脚镣加绳子绕成个“虾米”,不管怎么绕,总之人是死了,死前的痛苦我们只能去想象,而无法体会。
恐怖的心脏按压抢救:无数次的在电视里看到医生抢救病人时,按压心脏部位意图恢复心跳,本博从来没有觉得这种人工心肺复苏有什么恐怖的,不过这次总算长见识了。6月26日12时50分,同仓在押人员发现林立峰的呼吸和心跳很微弱,看守所医生立即对林立峰进行胸部按压抢救,后将其送往吴川市人民医院救助,林立峰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书》1、尸体解剖发现林立峰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侧第6肋骨骨折伴肋间肌轻度出血,骨折断端部位体表损伤不明显,应为间接外力作用所致,符合抢救过程中胸外压所致。
原来检方之前通报的七根肋骨骨折,真的不是被打折的,虽然此前检方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病理检验,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也提到过是被按压折的,但家属不信,本博也不信,这次至少我开始有一点点信了。
可是我总在疑虑,那么多医生经常按压心脏部位抢救病人,我怎么就没有听说过有病人被按压得断几根肋骨的(也许我寡闻,读者听说过吗?)。“看守所医生立即对林立峰进行胸部按压抢救”,看守所的医生是不是力度比一般的医生力度更大些呢?
为此,我建议今后所有的医院在抢救病人之前,一定要告知病人家属,按压心脏可能按断病人几根肋骨,最好家属先签字,以免医疗纠纷(我未听闻过此种纠纷),看是命重要?还是几根肋骨重要?
医生博友说法:于胸外按摩心肺复苏是抢救的基本方法,要求是:按压部位是在胸骨的下部,也就是俗称的心窝往上、胸部正中的位置,并不是左侧的心前区。按压的频率是80-100次/分。按压的幅度要把胸廓压下3-5厘米。
在抢救病人时也确实有按压致肋骨骨折的情况发生,多见于老年人骨质疏松者。因为在抢救时要求至少持续半小时以上,一个人也坚持不下来,往往需要几个人交替按压,也很难把握每次按压的力度都恰到好处。如果是骨质疏松,骨头弹性差,骨质松脆,很容易发生骨折(可能骨质疏松其弹性活动范围就达不到4厘米,而在抢救时如果压不下4厘米又达不到抢救的效果,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救命要紧)。
需要说明的是,抢救所致的肋骨骨折与其它外力所致的肋骨骨折是有明显不同的,因为受力点、受力方向不同,所引起的骨折部位、骨折线的方向及骨折移位的方向都不同。这一点法医应该很容易鉴别出来。
家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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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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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粤检发监字[2010]10号
———————————————
关于林立峰死亡原因法医鉴定情况的通知
吴川市公安局、林立峰家属:
日,吴川市第二看所守发生在押人员林立峰死亡事件。日,湛江人民检察院法医对林立峰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病理检验。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的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林立峰家属不服此法医鉴定,要求对林立峰的死因重新鉴定。经研究我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立峰死因重新鉴定。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系因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林立峰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疲劳对其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特此通知。
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部分复印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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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委托事项:死亡原因鉴定
送检材料:1、初次尸体解剖提取的脑、心、部分肝、脾、双肾、部分胰腺、部分胃、部分肠管、甲状腺、喉头及气管等组织器官(均已经福尔马林固定);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组织切片20张(编号::B5910);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书 湛技鉴【号 复印件,附原尸体解剖照片共121张;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中大法鉴中心【2009】病检字B5910号 复印件;5、关于林立峰死亡事件的情况介绍
委托日期:日
器官检查:日期:日,地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尸体解剖:日期:日,地点:吴川市殡仪馆
被鉴定人:林立峰,男,33岁。
七、分析说明
根据本中心尸体及器官检查所见,结合委托人提供案情,初次尸体检验材料等综合分析如下:
1、尸体检验发现林立峰体表多处皮肤损伤,以擦挫伤为主,均未反映出工具类致伤物接触面特征,损伤相对较轻,尚不足以导致死亡。可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其额面部、颏部、胸部、两侧髂前上棘处及两侧膝部皮肤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所致,磕碰可以形成。双手腕及双小腿下段皮肤损伤呈环状分布,符合与手铐脚镣长时间接触所致。尸体解剖发现林立峰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侧第6肋骨骨折伴肋间肌轻度出血,骨折断端部位体表损伤不明显,应为间接外力作用所致,符合抢救过程中胸外压所致。
2、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林立峰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Ⅱ级,心肌未见明显急、慢性缺血的病理学改变,该心血管病变程度尚不足以致死,其死亡过程亦不符合心脏性猝死。其它器官亦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
3、毒物分析,在林立峰尿液和肝组织中均检出舒必利成分,为抗精神病药物。未检出其他常见毒、药物成分。结合案情,可排除其因常见毒、药物中毒致死。
4、据委托人提供案情材料反映:林立峰因劫持人质被拘捕关押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双手戴手铐、双脚戴脚镣,因其在看守所内羁押过程中情绪烦躁。用脚踢、用肩膀冲撞、追逐其他在押人员等行为,后被人用尼龙绳将身体上的手铐(背铐)和脚镣捆绑在一起,使其不能站起走动,但林仍不时地在床上滚动。后在押人员又用被单卷成绳状穿过林的脚镣绑住,两人分别一边拉住被单绳,控制住林的双脚,直至被发现情况异常而解除约束。上述采用特殊体位约束其活动的经历时间较长,可影响林立峰胸壁、腹部、膈肌的运动,致呼吸肌过度疲劳,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林立峰在被限制体位过程中9时50分至10时15分左右发出呻吟声,身体偶尔动弹一下,约11时40分出现双脚摆动、咳嗽并大力挣扎,后又出现大声呻吟及喘粗气等情况,上述过程中所出现的症状具有呼吸功能障碍的特点。
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林立峰心外膜下大量出血点,腹膜及肠壁粘膜散在大量出血点,镜下肺组织高度淤血、水肿,肺泡代偿性扩张、气肿、脑水肿、脑、心、肝、脾、肾等器官组织高度淤血等,符合急性呼吸功能障碍(窒息)的病理学特征。
5、根据送检材料反映:林立峰被关押期间在监所内情绪烦躁,在手脚被约束后,仍不时剧烈活动。上述因素亦可致其身体疲劳,对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到一定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林立峰的死亡原因符合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致呼吸功能障碍。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疲劳对其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八、鉴定结论
林立峰系因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林立峰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疲劳对其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张建华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主任法医师 秦志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授权签字人:研 究 员 陈忆九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尸体及器官检验照片54张(仅附于鉴定意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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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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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做人的原则:为兄弟两肋插刀,为美女插兄弟两刀!兄弟如手足美女如衣服,谁穿俺衣服俺砍他手足!美女如衣服兄弟如手足,谁动俺手足俺穿谁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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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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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7楼的发言:
母豬都會上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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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知有思维的人都应该绝对支持将刑讯逼供者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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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滇狂人,长歌唾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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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五四之魂,负林昭之痛,秉自由与人性之光,反“中国特色”之伪大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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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法黑帮冒充解放军作案,将计就计贪官局长指挥公安编造是公安无权处理的解放军武警作案
我被一伙从不认识自称解放军的暴徒误认为他人从街上梯子上绑架入密室隔断公众视线后殴打致伤。公安调查隐瞒第一现场[绑架现场]编造第二现场[殴打现场]。真相原来是司法执法黑帮冒充解放军作案,贪官局长将计就计不立案不给行政复议指挥公安编造是公安无权处理的解放军武警作案。铁证——肇庆公安处理裁决一名在校学生打我,而肇庆市检察院的法医鉴定则证明有并至少有两名专业打手蓄意行凶。
被公安蒸发的是什么人?用的什么借口?公安称:{“是公安无权处理的解放军作案。打手是**军区驻肇庆北岭中队护线处军人。”现场指挥行凶的是武警,先于110到场显示公安身份并亲笔写下名字《黄志明》将他们当场放走的公安是出警,是学生带领这伙人。}而我查获的是,所谓解放军是民工复退兵,所谓武警是市法院法警,我守在法院门口亲眼看到了他。出钱并宴请这伙人又亲口下达绑架令殴打令的是该学生的父亲包工头。所谓公安《黄志明》是假名,是自行出警,他与这伙人一起吃喝一起到现场守侯在附近等待信号,他与包工头及局长是老乡牌友死党。
公安分局纪委及其书记和市法院纪委都证实了我的调查:“你也看到了不是我们要包庇的。”是“上头”“有人打了招呼”。此上头就是时任市公安局长。
被我多次投诉的解放军**军区政治部和驻军也分别来信来电否认作案,否认有打手。
本人以法律名义宣誓上述属实。相信中国尚有法制的我实名实据14年来由下而上走遍了所有有关部门和“涉案军队”。军队是政权的命根,可监督竟然也不作为!悬赏十万将贪官警匪绳之以法,为子弟兵恢复名誉!证见F45_2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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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够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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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叫鲁迅的终于从教科书里滚蛋了,之所以滚蛋,是因为那些曾经被其攻击、痛斥、讥讽、怜悯的人物又一次复活了,鲁迅的存在,让他们感到恐惧、惊慌、卑怯,甚至无地自容。 看看: “资本家的乏走狗”们复活了。尽管它们披上了精英、专家的外衣,但依然“看到所有的富人都驯良,看到所有的穷人都狂吠”,他们或装神弄鬼地玩弄数字游戏,鼓吹物价与美国接轨、工资与非洲接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或干脆作了外国人欺诈中国的“乏走狗”,与其里应外合、巧取豪夺。它们岂容鲁迅再一次把它打入水中?! 赵贵翁、赵七爷、康大叔、红眼阿义、王胡、小D们复活了。有的混入警察队伍,有的当上了联防队员、城管。披上制服兴奋得他们脸上“横肉块块饱绽”,手执“无形的丈八蛇矛”,合理合法地干起了敲诈勒索,逼良为娼的勾当。如果姓夏那小子在牢里不规矩,不用再“给他两个嘴巴”,令其“躲猫猫”足矣。想想,这些下做的勾当儿怎能让鲁迅这种尖刻的小人评说?! 祥林嫂、华老栓、润土们复活了。他们依然逆来顺受,情绪稳定。那些“体格茁壮的看客们”复活了。他们兴致勃勃地围观那些“拳打弱女”、“棒杀老翁”、“少年溺水”、“飞身坠楼”的精彩瞬间,依旧“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哈哈,仅看客一类,被你伤害的人就太多了,因为中国人几乎都愿做看客! 鲁迅之所以滚蛋,是因为当今的社会不需要“投枪和匕首”,而需要赞歌、脂粉、麻药。正如陈丹青先生讲的“假如鲁迅精神指的是怀疑、批评和抗争,那么,这种精神不但丝毫没有被继承,而且被空前成功地铲除了。我不主张继承这种精神,因为谁也继承不了、继承不起,除非你有两条以上性命,或者,除非你是鲁迅同时代的人。最稳妥的办法是取鲁迅精神的反面:沉默、归顺、奴化,以至奴化得珠圆玉润”。 如果鲁迅赶上这个时代,对于“开胸验肺”、“以身试药”、“周公拍虎”、“黑窑奴工”、“处女卖淫”、“官员嫖幼”等一系列奇闻,又会写出多少辛辣犀利、锥骨入髓、令人拍案叫绝的杂文来,想想,真是让人后怕,所幸这个尖酸刻薄的小人已不在人世了。 让我们彻底的赶走鲁迅,欢迎“小沈阳”,欢迎赵本山;让人们在开心笑声中忘却现实的不公和苦痛,在笑声中渐渐地麻木、渐渐地变傻...... 幸好还有互联网,不然真的要和一百年前没什么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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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张相片不能说明是在看守所呀!你看那大床,看那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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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黑暗!天朝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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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他...成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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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狂死”后续:王雪梅敬告检察机关的法医同行
.cn/s/blog_4be55ctl.html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王雪梅谈林立峰案
今天是周末,原本计划到山里好好玩玩,没想到一不留神心血来潮,居然很想在电脑前对我的同行,尤其是高检院的现任法医和几个有着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专家们聊聊天、谈谈心。
我想对你们说,近十年来你们的行为让我很失望也很气愤:面对着越来越频繁越来越过分的涉及法医鉴定的侵权犯罪和渎职犯罪,你们这些所谓的专家不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就是无动于衷、无能为力,更让我气愤的是,在你们参与的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居然让我看到了不是漏洞百出,就是错误低级的文字,这些低级的错误有出自于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之手的,有出自于全国十佳检察官、模范检察官之手的,在此,我要郑重地警告那几个已经犯下低级错误的检察业务专家,就算我活着不能与你们清算你们对亡灵所造成的伤害,到了天上,我也决不会放过你们!
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第一任专职法医,我不止一次地对你们说过,选择了一个替天行道的职位,就同时选择了一个为恪守天职不惜抛弃一切直至生命的职业操守。试问,现如今,你们哪一个人做到了?其实,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人让你们为恪守天职而抛弃生命,你们仅仅需要抛弃的最多不过就是权利、地位和名誉,可你们呢?你们天天享受着国家、人民给予你们的名誉、地位和金钱,只为领导做事、只为熟人做事,不为人民做事、不为亡灵做事,试问,这样的高检院法医,这样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究竟有何脸面坐在这样一个替天行道的职位上?
尽管此时此刻我的确很激动很气愤,但还是不忍心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揭露你们已经和正在犯下的错误,反正高检院的法医和具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法医就那么几个人,希望你们静下心来,认真地反思一下自己的职业行为,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否则别怪我不客气!
今天是第一次在博客上与你们谈心,就谈谈网民们反映强烈的那个精神病人发狂死亡的案件吧。
这个案件你们没有参与,也就无从谈起你们是否犯下了低级的错误,但是,对这样一个轰动全国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这样一个经过基层检察机关法医鉴定却被广大民众广泛质疑的鉴定结论,高检院及有着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众位法医应该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反应。然而,你们这些在位的法医一个个地不知道一天到晚在干什么,在想什么,面对着死者亲属的苦苦期待,面对着广大网民的强烈质疑,你们可以心安理得地保持沉默,我这个共和国现任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任法医师却不能继续装傻充愣,于是,在案件进入白热化状态的时候,我不得不站出来开口为死者说话,不得不在“未受命”的状态下,为死者亲属、为媒体提供专业上的帮助和支持。
虽说高检院剥夺了我工作的权利,但是,我的“未受命”状态下的无奈之举还是对事实真相的揭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后网上就有了下面的这篇报道:
“本报一系列报道是国内媒体首次对“发狂死”事件的全方位的透彻解读。本报记者除找到派出所在收押林立峰之前已被告知林是精神病人的证据外,还通过采访抢救医院得知,林立峰在送去医院抢救之前就已停止心跳。
此外,本报记者还采访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主任法医师(厅局级)、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王雪梅,就第一次尸检进行了长达44分钟的交流。
王雪梅针对第一次尸检的每一项内容进行详细讯问,不断做出推论。交流中,她既推翻了外界怀疑的“七根肋骨折断系外伤致死”的猜测,也对第一次尸检报告称“心源性猝死”提出了异议,同时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即林立峰是被反绑后长时间吊起来,导致呼吸肌麻痹,窒息而死。
根据王雪梅的思路,监控录像成了关键证据,而第二次尸检更是开启真相的基础。
本报的报道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引发热议,而关心此事的读者几乎打爆本报热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迅速做出反应,于近日通知林立峰家属:同意林立峰家属的请求,由独立第三方的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林立峰做法医鉴定,费用由省检察院承担。
昨日,林立峰家属告诉记者,在被告知这个消息时,广东省检察院一位官员表示,这是得到了省委领导的批示。(记者荣建华)”
第二次的重新鉴定证明了我的分析和推断,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司鉴中心[2010]病鉴字第66号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林立峰系因长时间特殊限制性体位引起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林立峰在关押期间过度活动、身体疾劳对最终呼吸功能障碍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这个案件的鉴定过程,必须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反思。监狱非正常死亡案和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自侦案件,这样的案件在基层法医出现明显问题的时候,在广大网民广泛的质疑下,高检院的法医和具有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法医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即使你们自己没有经验、没有能力应对这样一类需要稍微动一下脑筋才能解读的问题,你们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或光明正大地或不动声色地求助于我的帮助,然而你们却为了自己那点可怜的既得利益,为了讨好那些为你们争取利益的领导,至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问题于不顾,装聋作哑不闻不问无所作为,这样的职业法医,这样的职业行为,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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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下一代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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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女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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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发狂死”真相曝光惨不忍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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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些在位的法医一个个地不知道一天到晚在干什么,在想什么,面对着死者亲属的苦苦期待,面对着广大网民的强烈质疑,你们可以心安理得地保持沉默,我这个共和国现任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任法医师却不能继续装傻充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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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法律的意味还是大众的心理接受,看守所里都不应该死人,那么能不能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严格一些,也像矿难等重大事故问责制一样,只要一个看守所里发生了死人事件,不管原因如何,因为信息不对称,只要死了人,传递给外界的信息都是一样的,所以,只要看守所死人了,不管故意还是过失,是不是可以考虑主要负责人比如所长的职务要发生点什么变化,以及更严厉的纪律甚至法律惩罚给这个看守所等等,总之,是要强化建立起一个概念,看守所里就和地下的矿井一样,不能有死人的情况发生!加重了责任,自然在管理上就会有避免死人的措施。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幼儿园里玩“躲猫猫”游戏死了孩子,家长能原谅得了园方吗?而幼儿园对孩子安全的负责程度肯定是放在第一又第一的位置的。那么,看守所是不是也应该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放在和幼儿园的孩子一样的地位呢?不要说他们是作过恶的坏人,怎么能和幼儿园的孩子相提并论,应该明确的是,在法律未作判决之前,生命的价值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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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无言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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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等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应从行为人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同一行为,由于被监管人的条件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认定。如强迫过度劳动,对身强力壮的人和年老体弱或者少年犯的后果不一样。后一种人可能因过度的体力劳动,造成身体伤残。如果是行为人故意所为,就属于体罚虐待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是严重的,就要以本罪论处;如果情节一般,后果不太严重的,不以犯罪论处,可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监管人员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行为,致使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要把体罚虐待同依法对违反监管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禁闭,使用戒具乃至武器区别开来。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须通过严格管教,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才能使罪犯改恶从善,改变成新人。对不服从管教,拉帮结伙,破坏监规,公开抗拒改造的在押被监管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禁闭,使用戒具乃至使用武器。这是加强监管所必要的惩罚和警戒措施,是合法的,与体罚虐待行为有原则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在采用强制措施时,由于工作错误而滥施戒具或禁闭,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可根据不同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以直接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者为限,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未直接动手实施体罚虐待,而是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某个或某些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并非监管人员,固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仍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但由于被监管人有可能是在胁迫或诱骗之下参与的,所以应视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本条规定,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并非任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情形,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1、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地引起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引起死亡的为故意伤害致死)定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重伤故意,过失地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的,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轻伤结果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4、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明知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可能造成被监管人死亡,却有意放任的,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出于挟愤报复、显示淫威等动机故意杀害被监管人的,对行为人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区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就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的故意罪过形式和犯罪动机而言,有些案件是与本罪的这些特征相一致的。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虽然有的可能是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而不仅仅是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主观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陷害他人,这种陷害的意图,一般表现为希望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的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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