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致人死亡罪从立案到审判最长需多久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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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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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案由:交通肇事  被告人:彭某某,男,39岁,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麻城市三河口镇汪家冲村。因本案于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日晚上7点,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鄂J84248的时风牌柴油三轮车,由麻城市三家河拉碎石到三河口。19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麻张公路10km+50m处时,与王正甫(男,现年56岁)所驾相向行驶的牌号为鄂J80781的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王正甫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彭某某乘路人报警之机,逃离现场。经麻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正甫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脑损伤而死亡。日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正甫不负责任。据此,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麻城市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不正确,被害人王正甫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是,被告人彭某某的逃逸行为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对被告人彭某某只能按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节进行处理。此外,被告人彭某某在事故后,能够及时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  一审麻城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年4月17日晚上7点,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鄂J84248的时风牌柴油三轮车,由麻城市三家河拉碎石到三河口,19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麻张公路10km+50m处时,与王正甫(男,现年56岁)所驾相向行驶的牌号为鄂J80781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正甫当场受重伤并倒在路基边的斜坡上,且有打鼾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乘过路的目击人朱本祥等报警之机,逃离现场。19时30分许,接到报警的三河派出所干警李焕俊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并打电话向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20时30分许,被害人王正甫被三河派出所干警送到三河卫生院抢救。十几分钟后,被害人王正甫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麻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正甫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日,经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正甫无责任。  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  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材料进行审撕笕隙ǖ姆缸锸率担胍簧笕嗣穹ㄔ喝隙ǖ姆缸锸率祷疽恢隆!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物证  两辆被撞坏的车辆和血迹证明:这两辆车辆曾经相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且有人受伤。  书证  被害人的病历证明:日晚20时30分许,被害人王正甫在三河卫生院进行过抢救,但抢救无效而死亡。  三河派出所的登记证明:日晚19时30分许,三河派出所干警李焕俊接到朱本祥等人打来的报警电话,说在麻城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正甫不负责任。  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双方经过协商,于日达成了一项协议,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证人证言  证人朱本祥的证言证明:日晚大约7点半,自己在公路上行走时,看见一辆三轮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的司机当场受重伤并倒在路基边的斜坡上,然后,自己就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这时,三轮车的司机逃离了现场,大约10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事故现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证人民警李焕俊的证言证明?? 日晚19时20分左右,自己在三河派出所值班,接到自称叫朱本祥的报警电话,称在麻张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电话后,自己就驱车赶往事故现场,并打电话向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辆三轮车与一辆摩托车被严重撞坏,一人受重伤,倒在路基边的斜坡上,就与过路的行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附近的三河卫生院抢救。大约十几分钟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人舒红心、丁世威、陈金元等人的证言证明:日晚8点左右,在麻张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司机被撞伤。当民警赶到现场后,我们帮助民警将被害人抬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当时,被害人受伤严重,但没有死亡。  证人王大强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自己找被告人彭某某的妻子李颜凤要求赔偿其父亲的丧葬费等费用,经过双方的协商,于日达成赔偿5万元的协议,并已执行。  证人李颜凤的证言证明:自己与被害人王正甫的儿子王大强协商,于日达成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协议,自己于同月18日已将5万元交给王大强。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日晚19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鄂J84248的时风牌柴油=轮车行驶至麻张公路10km+50m处,与相向行驶的牌号为鄂J80781建设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被害人当场受重伤,倒在路基边的斜坡上并有打鼾声。事故发生后,由于害怕,乘过路行人报警之机,逃离现场。  鉴定结论  经麻城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所得出的结论认定,被害人王正甫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6.勘验笔录  麻城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日晚在麻张公路10km+50m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一辆牌号为鄂J84248的时风牌柴油三轮车和一辆牌号为鄂J80781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两车严重损坏,路基边有一些血迹。  四、判案理由  (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案理由  一审麻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造成他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王正甫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某应负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意见,与证人舒红心、丁世威、李焕俊、朱本祥、陈金元等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三河卫生院接诊被害人王正甫的病历等证据的证实相一致,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二)二审人民法院的判案理由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王正甫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上诉称其不应负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理由与证人舒红心、丁世威、李焕俊、朱本祥、陈金元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三河卫生院接诊被害人王正甫的病历等证据事实不符,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一)一审人民法院的定案结论  一审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二审人民法院的定案结论   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理解说   麻城市人民法院的定罪是正确的,但量刑是错误的。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具体来说,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时被害人没有死亡,而后来死亡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如果发生的交通肇事按照该《解释》的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犯罪标准的,即使行为人逃逸,亦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范围,不能按犯罪处理,更不能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有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离开交通肇事现场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行为人离开交通肇事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4)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及自己的逃逸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即明知。这种明知包括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及其性质有清楚的认识,也包括对自己的逃逸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逃离事故现场,弃被害人于不顾而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该条规定,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这是前提。(2)行为人有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离开交通肇事现场,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行为人离开交通肇事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是明确的,即对逃避法律追究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4)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5)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6)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告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7)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v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都发生了交通事故,都有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都对发生交通事故明知,都对自己的逃逸行为明知,都对被害人的死亡是过失,都对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的责任等。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发生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逃逸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犯罪标准的,即使行为人逃逸,亦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逃逸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发生交通肇事,但不要求必须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二是对交通肇事的后果要求不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要求交通肇事后的后果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即可,包括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有人死亡和重伤或轻伤等,但不要求一定要有人死亡。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要求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就无所谓“致人死亡”了。三是被害人死亡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例如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死亡,或者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后受致命伤,即使立即抢救也必定死亡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对被害人没有进行及时救助,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听之任之,这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在先,被害人的死亡必须在后,并且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才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换言之,如果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4被害人死亡。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彭某某的逃逸行为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只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条件,因而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其主要.理由如下:(1)被害人王正甫得到了及时救助。从本案发生过程看,在日晚7点2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时,就有路边目击证人朱本祥等向当地三河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该派出所民警李焕俊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对被害人王正甫进行了救助,中间也没有耽误时间,但被害人王正甫还是没有抢救过来。该事实表明,被告人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不逃离事故现场,对被害人王正甫及时进行救助,结果也会如此,也不能改变被害人王正甫死亡的结果,因为被告人彭某某的三轮车当时也被撞坏,无法行驶,不能更快地将被害人王正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被害人王正甫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在本案中,从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王正甫在两车相撞的当时,其大脑损伤极为严重,足以致其死亡(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有大量血迹,头部检见两条深达颅骨的挫裂创、枕骨骨折,说明颅脑损伤极为严重,足以致人死亡)。本案的案发地点是在乡镇的公路上,就乡镇医院的现有医疗条件不具备开颅手术的技能,其送往的卫生所也不具备开颅手术的条件,即使转往市医院救治,也需三四十分钟,时间和条件都不具备。这些客观事实表明,被害人王正甫在交通肇事后死亡是难以避免的,被害人王正甫的死亡与被告人彭某某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被害人王正甫的身体状况也是其死亡的因素。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正甫现年56岁,属于老年人,身体抵抗能力有限。在我国乡镇生活和医疗条件下,被害人王正甫的身体状况相对较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正甫的大脑严重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王正甫是很难被抢救的,再加上当地乡镇卫生所的医疗条件有限,因而被害人王正甫的死亡是难以避免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有逃逸的行为,但是其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王正甫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逃逸行为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只能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而本案麻城市人民法院却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显然属于量刑过重,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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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  6月7号晚上8点过,舅舅外出散步,在重庆市沙坪坝童家桥又一村路口,被一辆摩托赛车撞倒,当时摩托车稍稍停留了几秒钟后,猛踩油门绝尘而去。(后得知是一个91年出生的,叫殷盛鑫的人)沙坪坝交警分局的甘伟警官当时处了现场,他告诉我哥,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找不到肇事方。当时急于救人,我们也就无法顾及追究逃犯。  几经周折,舅舅于6月18日去世。殷盛鑫据警官说是当晚就刑拘了,后来他家赔了22万的样子,保险公司赔了11万。按理这些只是民事赔偿部分,刑事责任是不可逃避的!!为什么我在检察院的网站上查到肇事者不被逮捕??他有什么权利逍遥法外!!!  
楼主发言:142次 发图:2张
  沙坪坝检察院请给我一个说法!哪条法律规定的他可以逍遥法外!!  当时交警队说殷盛鑫的肇事逃逸是被认定了的,怎么现在又免于起诉了!!这里面到底有多少猫腻??!!
  33万一条人命。。。。难道这个肇事者又是哪个高官之子???  
  受害方写了谅解书的!
  我能想象到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只有证据不足这类的,那如果是这样的原因的话,交警六支队,请给我一个说法,肇事者有哪里证据不足,你们当时给我们调解的时候,说的是证据充分,肇事逃逸事实明确,但如今为什么连案都立不了,这个社会还有法制可讲吗?我们的生命还有保障吗??
  交警队也好,检察院也好,你们不能这样瞒天过海!!!不要以为赔了钱就可以一了百了,生命不是用钱能换取的,殷盛鑫再年轻,也应该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们签定的谅解协议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免于起诉,现在的情况算什么,杀人不偿命已经宽容到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步了,国家权力机关竟然不予起诉,哪些人在为富不仁??哪些人在贪赃枉法??哪些人在凌驾于法律之上??
  @数下流人物 3楼   受害方写了谅解书的!  -----------------------------  写了谅解书就可以免于刑事诉讼吗?这个只能是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吧?
  这个真心不关警察的事啊,警察只管认定责任啊,逮捕起诉是检查院的事情啊,不起诉也是检查院的事,责任认定楼主肯定是清楚的啊  
  自己不懂就找律师咨询下啊,  
  @htflkp2010 8楼   这个真心不关警察的事啊,警察只管认定责任啊,逮捕起诉是检查院的事情啊,不起诉也是检查院的事,责任认定楼主肯定是清楚的啊  -----------------------------  是啊,认定书写得很明确啊,是肇事逃逸,那检察院有什么理由不逮捕???简直是不可思议!!这还是法制社会吗??
  @小不点a 7楼   写了谅解书就可以免于刑事诉讼吗?这个只能是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吧?  -----------------------------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逮捕并不等于不起诉,楼主确定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吗?
  @小不点a 6楼   我们签定的谅解协议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免于起诉,现在的情况算什么,杀人不偿命已经宽容到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步了,国家权力机关竟然不予起诉,哪些人在为富不仁??哪些人在贪赃枉法??哪些人在凌驾于法律之上??  -----------------------------  RNM,你又想要钱又要弄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过失罪!你想他坐牢好简单嘛,一口咬死,老子屋头不差钱!让法院判他有期徒刑撒!傻逼女人!!!
  @月明阳光 12楼   不逮捕并不等于不起诉,楼主确定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吗?  -----------------------------  我只是查到了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没有见到其他司法处理结果,所以很愤怒!
  @数下流人物 13楼   RNM,你又想要钱又要弄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过失罪!你想他坐牢好简单嘛,一口咬死,老子屋头不差钱!让法院判他有期徒刑撒!傻逼女人!!!  -----------------------------  你搞清楚,杀了人欠了命债还在这里满嘴喷粪!!肇事逃逸不得好死!!这是犯罪!!你M早就被万人R过了,才生出了你这个粪土!!  另外,你见我哪句话在跟你要钱了???我给你翻个倍,你出门去让车撞死可以不?
  @小不点a 16楼   你搞清楚,杀了人欠了命债还在这里满嘴喷粪!!肇事逃逸不得好死!!这是犯罪!!你M早就被万人R过了,才生出了你这个粪土!!  另外,你见我哪句话在跟你要钱了???我给你翻个倍,你出门去让车撞死可以不?  -----------------------------  日你妈,你以为你叔叔没得过错?有人行道不走,非要走机动车行驶道!该鸡巴遭!!!还有,老子不是肇事方!老子只是看不惯你勒种人!!!!日妈又想要钱,又想弄人!!你梦嘛!!!
  @数下流人物
你贴的这一堆东西,不适用于肇事逃逸吧?   杀人偿命 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  我们没说要你命,好歹你要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连最起码的程序你都免了,那我舅舅岂不是死得太冤了!!!你再有钱,也换不回我舅舅的命!!
  @小不点a
  老子斗给你说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数下流人物 19楼   @小不点a  老子斗给你说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  逃逸了还在过失,你当大家都跟你一样白痴啊?你不逃我舅舅不会死!!!!你这个样子,根本就没有悔过的样子,留你在社会上只会更加伤天害人!!!!
  @小不点a   老子不想和你两个说了,老子估计那哈儿赔你叔叔的钱都赔多了!走司法程序你得得到嫩个多钱?走司法程序不就是多关个把月个嘛,无非是多个缓刑个嘛!!!
  围观  
  你不要以为我们签了谅解协议,你就可以一身轻松了,逍遥法外了,还敢在这里口出狂言!!!  你没见到你爸替你给我舅舅灵位下跪的样子吧???我都替他为你不耻!!!有你这样的儿,还不如一门板夹死!!!妈老汉哭唏连天的帮你到处凑钱,你还耀武扬威的开个赛摩,出了人命还让全家人为你受折磨!!我跟你说,你这个样子只配到号里头呆起!!!
  @小不点a
  我日你妈,老子给你说了,老子不是撞死你叔叔那个人!你是看不懂字迈?
  @数下流人物 24楼   @小不点a  我日你妈,老子给你说了,老子不是撞死你叔叔那个人!你是看不懂字迈?  -----------------------------  爪子嘛,你有要牙签黑会日所,来嘛,亮出来姐姐看哈嘛,搞得动不嘛!!  不要搞都搞不起来就断瓜了!!!
  @小不点a   老子估计你一家人也是穷B,穷怕了,33万都要写谅解书!!!
  @小不点a
22:21:00  @数下流人物 24楼  @小不点a  我日你妈,老子给你说了,老子不是撞死你叔叔那个人!你是看不懂字迈?  -----------------------------  爪子嘛,你有要牙签黑会日所,来嘛,亮出来姐姐看哈嘛,搞得动不嘛!!......  -----------------------------  儿不?约炮不约战,你敢接招?
  @数下流人物   所谓阳而不举,举而不射,射而无精就是你这种棒槌!!!有根牙签就当是金箍棒迈!!搞又搞不倒两哈,来嘛,现场表演一哈嘛,上图上图,让姐姐见识一哈你那个签签有好细有好长!!!!
  @数下流人物 21楼   @小不点a  老子不想和你两个说了,老子估计那哈儿赔你叔叔的钱都赔多了!走司法程序你得得到嫩个多钱?走司法程序不就是多关个把月个嘛,无非是多个缓刑个嘛!!!  -----------------------------  就算是缓刑,他也要把这个流程给我走了,至少要在号子头吃几天苦,不能象你这样到处乱吠!!!
  @数下流人物 19楼   @小不点a  老子斗给你说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  你眼睛是瞎的啊,题目写得斗大,你自动脑补我是要来讹钱的???赔了钱,人也要负刑责,这是正当的诉求,我没有要求他杀人偿命,赔钱从重处罚好不好!!  你妈要是了门过马跟被车撞死了,你会比我更不如的!!
  @小不点a
22:27:00  @数下流人物 21楼  @小不点a  老子不想和你两个说了,老子估计那哈儿赔你叔叔的钱都赔多了!走司法程序你得得到嫩个多钱?走司法程序不就是多关个把月个嘛,无非是多个缓刑个嘛!!!  -----------------------------  就算是缓刑,他也要把这个流程给我走了,至少要在号子头吃几天苦,不能象你这样到处乱吠!!!  -----------------------------  你说走就走?RNM,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你屋头开的?  你不是讹钱是啥子嘛,无非一时冲动只拿了别个33万,还想多弄点!才到网上来曝勒个!
  @数下流人物 31楼   你说走就走?RNM,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你屋头开的?  你不是讹钱是啥子嘛,无非一时冲动只拿了别个33万,还想多弄点!才到网上来曝勒个!  -----------------------------  不要他再给钱,只要他进号子,就这么简单!!!你不要乱吠,不是每个人都象你一样有钱就是你亲娘!!!
  @小不点a
22:35:00  @数下流人物 31楼  你说走就走?RNM,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你屋头开的?  你不是讹钱是啥子嘛,无非一时冲动只拿了别个33万,还想多弄点!才到网上来曝勒个!  -----------------------------  不要他再给钱,只要他进号子,就这么简单!!!你不要乱吠,不是每个人都象你一样有钱就是你亲娘!!!  -----------------------------  别个没进迈?日你妈哟,交巡警都说老,刑拘老几天的!你日妈还要啷个嘛?
  @数下流人物 33楼   别个没进迈?日你妈哟,交巡警都说老,刑拘老几天的!你日妈还要啷个嘛?  -----------------------------  进几天就了事了所?你太天真了!!!司法程序全部走完,就这点要求,该判要判,该缓就缓,人必须要在里头呆起!!吃这几天的皮肉之苦,比起我舅舅的命来说,太轻松了!!不是钱能解决的,你明白不?
  你这种一跳八仗高的牙签签样子,我只能认为你是体制内的某个成员,吃了人的嘴软,怕我在这里把事情闹大了,要把你吃进肚子里的全部都吐出来,对不?
  @月明阳光 12楼   不逮捕并不等于不起诉,楼主确定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吗?  -----------------------------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其他都是废话。
  @土著石人 36楼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其他都是废话。  -----------------------------  不确定,所以才来发贴问的!!
  @小不点a
22:39:00  @数下流人物 33楼  别个没进迈?日你妈哟,交巡警都说老,刑拘老几天的!你日妈还要啷个嘛?  -----------------------------  进几天就了事了所?你太天真了!!!司法程序全部走完,就这点要求,该判要判,该缓就缓,人必须要在里头呆起!!吃这几天的皮肉之苦,比起我舅舅的命来说,太轻松了!!不是钱能解决的,你明白不?  -----------------------------  爬爬爬,老子不想跟你两个扯,别个关也关老,钱也赔老!你还想啷个嘛?  哪个叫你舅舅去乱穿公路也?他活了几十年不晓得那个叫机动车道迈?
  @数下流人物 27楼   儿不?约炮不约战,你敢接招?  -----------------------------  你那根细签签只配给鸡日,少来给自己抬身价。
  @小不点a
22:46:00  @数下流人物 27楼  儿不?约炮不约战,你敢接招?  -----------------------------  你那根细签签只配给鸡日,少来给自己抬身价。  -----------------------------  我有必要跟你抬高身价?老子行得正,坐的端!老子就看不惯你勒种,日妈又要拿钱,又要办人!!!!
  @数下流人物 40楼   我有必要跟你抬高身价?老子行得正,坐的端!老子就看不惯你勒种,日妈又要拿钱,又要办人!!!!  -------------------------  他有本事不给钱三,他不给,我们还不是自己在医院抢救,没得人逼他给钱,我们没有跟他提过过分的要求,要他来医院看哈我舅舅都是一而再再而三才出现的,人已走了,只有让他担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你不要拿钱来衡量。
  不逮捕不等于不起诉,如果这种案子认罪态度好,赔钱又到位,多半都是缓刑的个,没得必要予以逮捕。  上面有同学说得在理,如果你非要人家坐牢,你可以不要钱,你现在钱也要了,又要人家坐牢,从道义上也说不过去嘛。大家也可以理解失去亲人的心情,但交通肇事是个过失犯罪,没得必要把对方想得十恶不赦,钱到位了就差不多了。
  @数下流人物 38楼   爬爬爬,老子不想跟你两个扯,别个关也关老,钱也赔老!你还想啷个嘛?  哪个叫你舅舅去乱穿公路也?他活了几十年不晓得那个叫机动车道迈?  -----------------------------  我舅舅,你妈,你爸,你祖宗,以前没见过机动车道,不晓得有这么多车,就这样,爪子嘛?肇事逃逸就该拿钱走人迈?
  @小不点a
22:51:00  @数下流人物 40楼  我有必要跟你抬高身价?老子行得正,坐的端!老子就看不惯你勒种,日妈又要拿钱,又要办人!!!!  -------------------------  他有本事不给钱三,他不给,我们还不是自己在医院抢救,没得人逼他给钱,我们没有跟他提过过分的要求,要他来医院看哈我舅舅都是一而再再而三才出现的,人已走了,只有让他担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你不要拿钱来衡量。  -----------------------------  他给不给钱,不关我的事,老子是看不惯你勒种,又要钱又要弄人!你以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你屋开的?
  交通事故都是意外,没有谁会去安起心想在马路上把谁谁故意去撞死的。死者是死在人行道上,斑马线上还是车行道上嘛?  反对拿交通事故等同于故意杀人之类的,拿大帽子扣人,说些杀人偿命的屁话。
  @筒子哥 45楼   交通事故都是意外,没有谁会去安起心想在马路上把谁谁故意去撞死的。死者是死在人行道上,斑马线上还是车行道上嘛?  反对拿交通事故等同于故意杀人之类的,拿大帽子扣人,说些杀人偿命的屁话。  -----------------------------  肇事逃逸,我认为他是故意杀人!!虽然我说了不算,但有有权力提出我的诉求。
  @数下流人物 44楼   他给不给钱,不关我的事,老子是看不惯你勒种,又要钱又要弄人!你以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你屋开的?  -----------------------------  不是我开的,所以有有权力来这里发贴寻问?爪子嘛,你看不惯,也还不是只有看倒!!
  @小不点a
22:54:00  @数下流人物 38楼  爬爬爬,老子不想跟你两个扯,别个关也关老,钱也赔老!你还想啷个嘛?  哪个叫你舅舅去乱穿公路也?他活了几十年不晓得那个叫机动车道迈?  -----------------------------  我舅舅,你妈,你爸,你祖宗,以前没见过机动车道,不晓得有这么多车,就这样,爪子嘛?肇事逃逸就该拿钱走人迈?  -----------------------------  你屋头人都没见过机动车道?老子给你说,外面又宽又长又有机动车行驶的那个斗叫机动车道,喊你屋头的人有事没事不要去乱穿!切记哈!说不准哪天你屋头人脑残了,边过机动车道,边耍手机,埋起个脑壳走,说不准还要遭出事哟!!!
  @小不点a
22:59:00  @数下流人物 44楼  他给不给钱,不关我的事,老子是看不惯你勒种,又要钱又要弄人!你以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你屋开的?  -----------------------------  不是我开的,所以有有权力来这里发贴寻问?爪子嘛,你看不惯,也还不是只有看倒!!  -----------------------------  日你妈哟,你有权利发问,老子也有权利说老子想说的话!老子斗看不惯你勒种要钱又要弄人!
  又一村那个路口知道点情况,在这个路口的前后不远处分别有地下通道和人行天桥,如果是因为被害人在这里横穿公路被撞,司机不逃逸的话,估计连刑事案件都算不上,因为双方可能是同等责任,但是一逃逸,哪怕之前司机还占一些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话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数下流人物 48楼   你屋头人都没见过机动车道?老子给你说,外面又宽又长又有机动车行驶的那个斗叫机动车道,喊你屋头的人有事没事不要去乱穿!切记哈!说不准哪天你屋头人脑残了,边过机动车道,边耍手机,埋起个脑壳走,说不准还要遭出事哟!!!  -----------------------------  啥子叫机动车?没见过,是不是象你这样,见人跟某体制发飙的就鸡动无比的就叫鸡动车??我记住了,以后会离你这种狂想综合症者远一点。
  @还剩下多少时间 50楼   又一村那个路口知道点情况,在这个路口的前后不远处分别有地下通道和人行天桥,如果是因为被害人在这里横穿公路被撞,司机不逃逸的话,估计连刑事案件都算不上,因为双方可能是同等责任,但是一逃逸,哪怕之前司机还占一些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话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  现在那个地方已经立起铁丝栅栏了,估计是要的人命太多了,听说我舅舅出事不久,那里又出事了!!
  @小不点a
23:05:00  @数下流人物 48楼  你屋头人都没见过机动车道?老子给你说,外面又宽又长又有机动车行驶的那个斗叫机动车道,喊你屋头的人有事没事不要去乱穿!切记哈!说不准哪天你屋头人脑残了,边过机动车道,边耍手机,埋起个脑壳走,说不准还要遭出事哟!!!  -----------------------------  啥子叫机动车?没见过,是不是象你这样,见人跟某体制发飙的就鸡动无比的就叫鸡动车??我记住.....  -----------------------------  老子只是觉得你一家人都坏得很,日你妈又要钱,又想弄人!Y2要不要嘛?你去把他Y2拿回来耍嘛!HMP!!!
  @小不点a
23:07:00  @还剩下多少时间 50楼  又一村那个路口知道点情况,在这个路口的前后不远处分别有地下通道和人行天桥,如果是因为被害人在这里横穿公路被撞,司机不逃逸的话,估计连刑事案件都算不上,因为双方可能是同等责任,但是一逃逸,哪怕之前司机还占一些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话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  现在那个地方已经立起铁丝栅栏了,估计是要的人.....  -----------------------------  遭老子猜中了撒,你日妈国人要去乱穿马路!!!
  @数下流人物 53楼   老子只是觉得你一家人都坏得很,日你妈又要钱,又想弄人!Y2要不要嘛?你去把他Y2拿回来耍嘛!HMP!!!  -----------------------------  你不哈,你不是棒槌,你只是在这里狂吠了一通,帮我顶了哈贴子,帮我搞升了一些本案的关注度,从这个方面,我可以口头表扬你一下!!但是没有酬劳咯,如果你把你的细签签,拿出来秀一哈,说不定可以招来某些特殊职业者的青睐!!!从这个方面,你有得赚了,我们互不相欠,双赢双赢啊!!!
  @小不点a
23:13:00  @数下流人物 53楼  老子只是觉得你一家人都坏得很,日你妈又要钱,又想弄人!Y2要不要嘛?你去把他Y2拿回来耍嘛!HMP!!!  -----------------------------  你不哈,你不是棒槌,你只是在这里狂吠了一通,帮我顶了哈贴子,帮我搞升了一些本案的关注度,从这个方面,我可以口头表扬你一下!!但是没有酬劳咯,如果你把你的细签签,拿出来秀一哈,说不定可以招来某些特殊.....  -----------------------------  我给你顶麻批,要不要嘛?你斗是个哈批!!
  @数下流人物 56楼   我给你顶麻批,要不要嘛?你斗是个哈批!!  -----------------------------  不要,你这种签签最多算个残次品,上不得台面。对了,每日手捏牙签反复揉搓,上下狂撸有助于它的二次发育,以达到枯木逢春之功效,祝你早日达到等外品的规格,到时候再拿出来姐姐和崖友们共同检验一下。好不?
  肇事方晓得你还要起诉的话,还赔个锤子钱。
  @小不点a 57楼   不要,你这种签签最多算个残次品,上不得台面。对了,每日手捏牙签反复揉搓,上下狂撸有助于它的二次发育,以达到枯木逢春之功效,祝你早日达到等外品的规格,到时候再拿出来姐姐和崖友们共同检验一下。好不?  -----------------------------  哈麻批,你信不信老子一鸡巴捅死你!!!
  @数下流人物 59楼   哈麻批,你信不信老子一鸡巴捅死你!!!  -----------------------------  你确定你那个细签签有这个功能,你确定你这种公开挑衅行为不是在耍流氓,110快来啊,有人性骚扰啊!!!
  @小不点a
23:29:00  @数下流人物 59楼  哈麻批,你信不信老子一鸡巴捅死你!!!  -----------------------------  你确定你那个细签签有这个功能,你确定你这种公开挑衅行为不是在耍流氓,110快来啊,有人性骚扰啊!!!  -----------------------------  我耍啥子流氓?日你妈你侮辱老子,老子不该反击?
  @冉家坝修电脑 58楼   肇事方晓得你还要起诉的话,还赔个锤子钱。  -----------------------------  我们大概不会再起诉他,但是想要的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可以徇私舞弊,不可以瞒天过海,就这么简单!
  @数下流人物 61楼   我耍啥子流氓?日你妈你侮辱老子,老子不该反击?  -----------------------------  你这分明就是自取其辱,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你明白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请注意以上司法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才是区别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关键!
  @烟雾眯眼 64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  谢谢这位兄弟,这么多,能帮我捡精简一点的说不?现在检察院不逮捕,那嫌疑人是在外面还是在里面呢?  我就想让他在里面吃点苦头,他有自守,有我们的谅解协议,应该是缓刑,这个我清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烟雾眯眼 65楼   请注意以上司法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才是区别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关键!  -----------------------------  肇事逃逸是过失犯罪吗?
  @烟雾眯眼 67楼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那为什么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还没有逮捕呢?
  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犯罪。如果具有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形,才转化为故意犯罪。
  从楼主叙述的情况看,肇事人应该承担3-7年的刑法处罚。至于为什么不起诉?这个问题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建议咨询天涯的重庆检察!
  @数下流人物 13楼   RNM,你又想要钱又要弄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过失罪!你想他坐牢好简单嘛,一口咬死,老子屋头不差钱!让法院判他有期徒刑撒!傻逼女人!!!  -----------------------------  虽然说起不好听,但是还是顶
  @烟雾眯眼 71楼   从楼主叙述的情况看,肇事人应该承担3-7年的刑法处罚。至于为什么不起诉?这个问题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建议咨询天涯的重庆检察!  -----------------------------  好的,非常感谢!
  @s楼   虽然说起不好听,但是还是顶  -----------------------------  拿钱是肇事方为了减轻罪责不得已而为之好不好,不要以为我拿了钱就该不追究他了,这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我们的诉求并不过分!!
  @小不点a 74楼   拿钱是肇事方为了减轻罪责不得已而为之好不好,不要以为我拿了钱就该不追究他了,这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我们的诉求并不过分!!  -----------------------------  减你妈拉个B,别个不赔钱,日翻天也就是3-6年!日你妈别个还有自首情节!哈麻批!你屋头一家人都是想钱想疯老的!老子给你说,检察院没逮捕他,现在自动转为取保候审!你妈那个老麻批,国人去翻哈刑法!
  再解释一下关于逮捕问题。逮捕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其他的还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这些手段都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的强制措施手段。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并不意味着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楼主担心的肇事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本案诉讼程序还在进行中,并没有完结。
  作者:数下流人物 时间: 21:54:00 .  @小不点a 6楼   我们签定的谅解协议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免于起诉,现在的情况算什么,杀人不偿命已经宽容到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步了,国家权力机关竟然不予起诉,哪些人在为富不仁??哪些人在贪赃枉法??哪些人在凌驾于法律之上??  -----------------------------  RNM,你又想要钱又要弄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过失罪!你想他坐牢好简单嘛,一口咬死,老子屋头不差钱!让法院判他有期徒刑撒!傻逼女人!!  -------------------------------------  是噻 勒2句话说得好 斗是楼主家里现在把钱退回去都退不回去了 检察院和交警队都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的 你们家里可以请个律师问问就清楚了
  @烟雾眯眼
00:17:00  再解释一下关于逮捕问题。逮捕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其他的还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这些手段都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的强制措施手段。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并不意味着不被检察...  -----------------------  那为什么我在审查起诉的类别里没有看到案子处理的情况?
  @数下流人物
00:09:00  @小不点a 74楼   拿钱是肇事方为了减轻罪责不得已而为之好不好,不要以为我拿了钱就该不追究他了,这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我们的诉求并不过分!!  -------------------...  -----------------------  你不要站倒说话不腰痛,有本事换倒是你,你不赔钱进去蹲3-6年!!
  @数下流人物
00:09:00  @小不点a 74楼   拿钱是肇事方为了减轻罪责不得已而为之好不好,不要以为我拿了钱就该不追究他了,这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我们的诉求并不过分!!  -------------------...  -----------------------  你上下日了一晚上都不过是在撸管,意淫,你爽够了没?  你早点说自动转为取保候审不就是了吗?还非要在这里练口活,你以为你上下自虐就会有人对你有兴趣了么?自作孽而已!!
  @小不点a 80楼   你上下日了一晚上都不过是在撸管,意淫,你爽够了没?  你早点说自动转为取保候审不就是了吗?还非要在这里练口活,你以为你上下自虐就会有人对你有兴趣了么?自作孽而已!!  -----------------------------  作你妈个B,你不晓得翻刑法?
  @数下流人物
01:12:00  @小不点a 80楼   你上下日了一晚上都不过是在撸管,意淫,你爽够了没?  你早点说自动转为取保候审不就是了吗?还非要在这里练口活,你以为你上下自虐就会有人对你有兴趣了么?自作孽而已!!  --...  -----------------------  一大堆。你以为我是律师啊?
  @数下流人物
1:12:00  @小不点a 80楼   你上下日了一晚上都不过是在撸管,意淫,你爽够了没?  你早点说自动转为取保候审不就是了吗?还非要在这里练口活,你以为你上下自虐就会有人对你有兴趣了么?自作孽而已!!  --...  -----------------------  你日了一晚上,还在不停的日,估计今晚是射不出来了,还是洗洗睡了吧。记得我教你的贱身绝招!!
  主要是谅解书,你们签订了这个真的不好办了。一般交通事故不存在恶意就很难成刑事案件!如果你们一开始就走诉讼途径,交通逃逸只要证照齐全基本也是缓刑,而且死者是走了机动车 道,对方坐牢你们绝对陪不到25万!  
  很多时候遇到那些横穿马路的,真想把车窗打开一边大喊刹车失灵了,一边慢慢的碾过去。真是天堂有路不走,地狱无门要硬闯,有时为了避让这些横穿马路的人可能会被后面的车撞,真是害人害己。  
  得了钱,而且应该是多于诉讼赔偿的,你也签订了谅解书,你还扭到别个不放是撒子意思,你如果一开始就追求程序公平正义,你就不要同意私下赔钱,坚持上法庭,法院判下来该赔好多赔好多,对方该坐几年牢坐几年牢。  多赔了钱,对方减罪,这是中国法律现实的潜规则,你既然要按照潜规则办,就要遵守它。
  算了,理解你们失去亲人的悲痛,但也要明白法律不是以你的思维来理解的。  赔了钱,签了谅解协议,剩下的事就与你们无关了,那是公诉的事情了。你又何必纠缠这个呢。  就如前面说的,赔了钱,法律的处罚就要轻很多,要处罚重,估计你们也赔不了多少钱,你们不能两头都占嘛。对于这种过失犯罪,法律是允许肇事方积极赔偿而予以从轻处罚,不然谁还积极赔偿受害者呢。
  药八刀的行为要恶劣的多,为什么以后的事情大家反而偏向药家,要么要钱,要么要命,就这么简单,想两头占,道义上也说不过去。
  勒堂克神的 锤子法律不懂 别个给她说了又不接受意见 我来给你说 不起诉 和缓刑 实际上他都遭不到捏,关键别个崽儿可能有些单位这些 你懂不嘛 还有你不写谅解书 你拿的到这么多?其实你可以多要点 但是没后悔药的 算了 拿钱斗不批跨,嫖情赌意。你想撒子都要 不可能
  @都怪我太不争气
5:03:00  勒堂克神的 锤子法律不懂 别个给她说了又不接受意见 我来给你说 不起诉 和缓刑 实际上他都遭不到捏,关键别个崽儿可能有些单位这些 你懂不嘛 还有你不写谅解书 你拿的到这么多?其实你可以多要点 但是...  -----------------------  啥子叫有些单位?的确不懂。  我再说一遍,钱他绝对没有多给,我们拿钱也是不得已,那些说我拿钱还不依叫的,我给你屋头翻个倍,让你出门着车撞死,你愿意不??  过失杀人也命,我追究他天经地义!!
  @gkhuahua
04:42:00  药八刀的行为要恶劣的多,为什么以后的事情大家反而偏向药家,要么要钱,要么要命,就这么简单,想两头占,道义上也说不过去。  -----------------------  药家是赔命了,殷盛鑫要是赔了命我绝对不会来要起诉结果!!
  @引爆信念
02:44:00  算了,理解你们失去亲人的悲痛,但也要明白法律不是以你的思维来理解的。  赔了钱,签了谅解协议,剩下的事就与你们无关了,那是公诉的事情了。你又何必纠缠这个呢。  就如前面说的,赔了钱,法律的处罚就要...  -----------------------  我并没有要求要重罚他,但并不代表就可以认同不罚?明白不??
  @gkhuahua
02:12:00  得了钱,而且应该是多于诉讼赔偿的,你也签订了谅解书,你还扭到别个不放是撒子意思,你如果一开始就追求程序公平正义,你就不要同意私下赔钱,坚持上法庭,法院判下来该赔好多赔好多,对方该坐几年牢坐几年牢。...  -----------------------  这个不要你操心,他赔了33万,舅舅住院抢救就花了10万,丧葬费4.5万。我问过律师,所有按最低标准,他赔至少35万,还不算精神赔偿。我们没有问他多要,你不要混淆!!
  自己算一下对方多赔了多少钱嘛,硬是想对方坐牢当初为什么签谅解协议啊,检查院很有可能就以这个做出不许起诉的决定哦,亲,当然具体案件的情况楼主可以自己去检院打听啊,也可以咨询律师啊,亲,我收费很便宜哦  
  过失犯罪而已,一方得到经济补偿,一方取得谅解减少刑责。
  @小不点a 92楼   我并没有要求要重罚他,但并不代表就可以认同不罚?明白不??  -----------------------------  不逮捕不意味着判刑,对于取得受害人谅解很可能判缓刑的案件,检察院不批捕也是可以的。
  @cqzxoop 96楼   不逮捕不意味着判刑,对于取得受害人谅解很可能判缓刑的案件,检察院不批捕也是可以的。  -----------------------------  那我要在哪里可以看到他的处罚结果?
  @小不点a 97楼   那我要在哪里可以看到他的处罚结果?  -----------------------------  说你是你妈个哈堂客也,你不晓得司法程序是漫长的等待迈?那崽儿可以个药家鑫比迈?你用你的咪咪想一哈嘛,宝麻批!!!!
  @小不点a 92楼   我并没有要求要重罚他,但并不代表就可以认同不罚?明白不??  -----------------------------  你还要啷个罚别个?日你妈,公安机关立了案的,案底一辈子都在!你不看哈你叔叔好多岁了,33万还少了,你还想要精神损失费?日你妈,你不晓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算精神损失费的迈?MMP的,你国好好的去翻一哈刑法,诉讼法,道路赔偿标准!操你妈的!!!!
  “小不点a”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案件情况我们已经向沙坪坝区检察院作过了解。被告人殷盛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第2款,沙坪坝区检察院已于今年9月5日以殷盛鑫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至沙坪坝区法院。  据了解,被告人殷盛鑫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一方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已作了相关的民事赔偿。沙坪坝区法院也已对被告人殷盛鑫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殷盛鑫已经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刑,故楼主部分描述不符合客观事实。至于楼主截图上“殷盛鑫不逮捕”的细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的相关规定,“不逮捕”并不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楼主和广大网友注意区分。  最后,感谢楼主和广大网友对重庆检察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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