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下发的24号动迁房令

泰安市政府令[93]号拆迁管理办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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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令[93]号拆迁管理办法25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第六条市建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拆迁协议书;(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三)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再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翻建以及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自行拆迁。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参照拆迁安置补偿费3%-6%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偿费等。腾空房屋拆除费用,原则上以料顶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承担。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评估机构同时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代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统一缴有关部门注销。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和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拆除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资料报市拆迁办存档保存,重要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住宅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调整系数×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范围的区位、建筑结构、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新房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一区位、同一结构、同一类型的房屋,评估出一个平均单价。调整系数包括成新系数和朝向、楼层系数。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先搬迁后建设安置房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结算差价。第二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市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拆除院落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的,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第三十条 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经营性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其性质按城市规划批准的用途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其他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参照经营性房屋评估补偿。第三十一条 拆迁生产、办公非住宅房屋,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评估补偿。需要重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确定位置。实行土地置换的,由拆迁人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土地上的生产、办公等用房,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按规划要求确定。居民安置楼房的户型,按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设计。设计图纸报市拆迁办备案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成片统一拆迁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制定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法,房屋分配结果张榜公布。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照顾户的名单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张榜公布。第三十五条 拆迁租赁政府直管公房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原承租人。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时,拆迁人按合法房屋面积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九条 拆迁住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拆迁人应加发50% 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期限,根据工程工期合理确定。第四十条 因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按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第四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四十二条 拆迁房屋的估价,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并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原则上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确定。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支付委托评估费用。评估费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日。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5日内,应当将评估的原则、方法、主要估价因素等予以现场公示,并进行现场解释。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可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现场张榜公布,并书面送达被拆迁人。第四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申请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应在5日内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高等教育、专业论文、泰安市政府令[93]号拆迁管理办法2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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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恐怖
  怎么这么诡异啊?
  打击这种目无王法的嚣张犯罪。
  被标题吸引而来,不会真的这么胆大妄为吧?
  我们高度关注该帖,迅速调查核实,认为该帖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根据徐州市公安局狮子山派出所提供的情况,帖中提及的死者刘亭芬,男,汉族,日出生,生前住津浦东路22号溶剂厂宿舍2号楼2单元101室。日17时15分许,狮子山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刘亭芬在溶剂厂宿舍2号楼3楼过道内死亡,该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后保护现场,通知刑警大队及法医出现场,经尸检及现场勘验,排除了刘亭芬他杀的可能,其亲属并未提出异议。此后,刘亭芬近亲属到派出所办理了有关火化手续,其遗体被送至殡仪馆火化关于帖中所提的拆迁房屋津浦东路22号溶剂厂宿舍2号楼2单元101室,被拆迁人为刘亭芬的父母,因其父母已故,继承人为刘亭芬兄弟三人。实施动迁以来,因刘亭芬兄弟提出的拆迁安置补偿要求过高,且其兄弟之间意见不一,经多次商谈也无法达成协议。自去年6月以来,动迁工作人员一直未与刘亭芬接触商谈拆迁补偿事宜。目前,津浦东路22号溶剂厂宿舍2号楼大多数居民已搬迁,未搬迁居民能正常用水、用电和出行。经向申玉珏调查,其本人坚决否认说过帖中所提言辞。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日
  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关方发言哦~~~~能不能出示一些文件呢~~~~  动迁组长申玉珏,他说的话可信么~~~  被拆迁人手里都是有证据的。
  被标题吸引而来, 好恶劣的手段啊,以耻为荣,可悲至极 。
  滥用职权,官官相护就是一味催化剂,助长了今天的腐化和扭曲。
  经向申玉珏调查,其本人坚决否认说过帖中所提言辞。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  那人出了问题,再向那人调查,那个人好像是这个办事处的领导阿,这是什么逻辑阿,贼喊捉贼嘛~~~~  你至少要找个第三方调查阿~~~~~
  政府应该妥善处理好,还给当事人一个公道!
  自去年6月以来,动迁工作人员一直未与刘亭芬接触商谈拆迁补偿事宜。  如此不作为,真有气概阿!!!
  作者:笑枂脩儸 回复日期: 17:57:16   拆迁工作人员吧。
  你们江苏好可怕哦!
  凡是激化矛盾,激起民愤,使得国不安、民不宁,这是历史的罪人。
  当不加约束的“公器”异变成为“私器”之时,将会给这个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制造多少悲剧啊!
  太多不公平,太多的不合理.看了真叫人揪心。
  笑枂脩儸 回复日期: 17:57:16:“ 自去年6月以来,动迁工作人员一直未与刘亭芬接触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是真的吗?若有其事,老百姓就惨了。谁能熬过谁?不死也得疯!!!
  这么恐怖啊?
  腐败分子神通广大,腐败,是公务员的特权,是公务员的利益特权在作怪。
  失去道德以己不以人,被钱和名利正昏了头,没有了良心和责任,毁掉了多少美梦人。
  现在这些当官的,拿着人民钱,不办人民的事!现在这社会风气,就没有能治治么???
  死者所处的居住楼已达2年的时间政府没有给予洽谈处理,更有多家住户被强拆无家可归。有一分容易谁也不会天天在这种环境下居住,没电从很远的地方扯电源,没水都是用大水桶去拉回来,到处破破烂烂,居住条件实属恶劣。死者死亡至今仍未入土为安,因为其家属去找相应的部门讨说法,至今仍没有哪个部分对此事件做出明确表态,根本不是其家属所要赔偿过高,或是其家属内部协调不当所造成的。
  天涯上有好多是江苏的案件,江苏政府就是牛哦
  不是说是要进行文明社会吗?怪不得美国老拿人权报告诋毁中国,当官的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杀人不用刀,吃人不用吐骨头,掩盖的干干净净!
  楼主你好,我是徐州人欺人,请你一定要坚强起来,抗争到底!!!!!  请问怎么联系你。
  太黑暗了
  不要失去民心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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