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退休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办起来很麻烦吗

广州市未退休人员意外死亡最高赔偿_百度知道
广州市未退休人员意外死亡最高赔偿
男,54岁,25年工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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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解读1 办理要花多久?45个工作日办完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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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意外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姐姐的老公在甲公司工地上班,因乙公司塔吊倒塌意外死亡,经协商乙方赔付50万,其中一次赔偿金31万,孩子的抚养费约10万。父母都年事已高,已70多岁,并有子女5人,故赔付赡养费1万多。另赔付3万精神安慰费用。还单独给父母另行赔付3万。由甲公司、乙公司和我姐姐和死者的哥哥(他代表父母)共同签订协议。乙公司律师根据情况建议其中10万由死者哥哥代表父母签领,其余40万由妻子(我姐姐)领取。因为当时就钱的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就先将死者安葬,然后再去乙公司领钱。但现在死者哥哥以我姐姐及小孩(抱养)是外人,他们应该领40 万,我姐姐只能拿小孩的10万为由,拒绝来领钱。经与乙公司协商后,同意由我姐姐写一份情况说明,然后甲公司作为见证人(证明我姐姐已经领走钱了),可以将钱都付给我姐姐。但是甲公司害怕死者哥哥去他们公司闹事,拒绝派人出面,乙公司以甲公司拒绝派人做见证为由,说不能付款。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与死者哥哥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他声称要不然就他全领,要不然就不管这事),我姐姐因此已精神抑郁,对小孩也影响不好。如果甲公司拒不出面,他哥哥也一直不肯协商此事,我们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家属在采石厂自行开挖掘机出现坠崖死亡的,厂方是否需赔偿。家中有两个初中刚毕业的小孩,妻子和老人,可否要求厂方做出补偿,该如何与之协商解决!!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丈夫死亡,母亲70岁,妻子,两个孩子(16岁17岁),在协议书上赔偿权利人顺序上如何排列,以谁为主,所有的赔偿款中母亲的扶养费等应有多少比例,请给于详细回答,协议书上要注明哪些内容,谢谢
死者今年55岁,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其有俩个儿子,一个女儿,均以成家;丈夫去世后又与一男子一起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手续。请问律师:死者的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我先生年初的时候交通事故去世,赔偿金由三部分组成:肇事者方31万,保险公司交强险11万,老公单位26万。我们有一个女儿,出事的时候未满周岁,公婆尚在,且都有退休养老,目前婆婆已经退休,公公还未退休,且公公是腿部残疾者二级。请问,这些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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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帮朋友问的。
事情是这样子的,一大货车与小车刮擦后逃跑,小车紧追不舍,大货车在逃跑过程中致二人当场死亡,货车逃逸,日后才找到。一名死者就是我朋友的弟弟。因肇事司机拿不出钱来,可能就有20万左右吧,现在的问题就是关于二被害人怎么分这些钱不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请问法律有无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有无标准或其他建议。另外,我同学的弟弟为在校大学生,不知道赔付上有没有照顾。 大货车为报废车
我姐姐的老公在甲公司工地上班,因乙公司塔吊倒塌意外死亡,经协商乙方赔付50万,其中一次赔偿金31万,孩子的抚养费约10万。父母都年事已高,已70多岁,并有子女5人,故赔付赡养费1万多。另赔付3万精神安慰费用。还单独给父母另行赔付3万。由甲公司、乙公司和我姐姐和死者的哥哥(他代表父母)共同签订协议。乙公司律师根据情况建议其中10万由死者哥哥代表父母签领,其余40万由妻子(我姐姐)领取。因为当时就钱的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就先将死者安葬,然后再去乙公司领钱。但现在...
我的老公属于非农户口岁,34岁,于号出车祸抢救无效死亡。责任认定为车主,我想知道关于车主赔偿的金额大概是多少,怎么计算。赔偿主要是哪几个方面。我作为他的合法妻子31岁所能继承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他的母亲55岁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还有一个2周岁的儿子能赔偿多少。如果不能确定具体赔偿金额,能告诉我我能够得到百分之几的赔偿金额。
你好,我妹妹于8月17日上午被人骑摩托车带着上班的路上被黄河那种大卡车撞死,司机肇事逃逸,车主一开始出来顶罪说是自己开的车,车主也找到了,但现在逃逸司机已经被抓到,车主也被拘。法医也已经鉴定属于交通意外死亡。据我们了解司机只有C证,而且证被查还没拿回来也没办新证。
请问,像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会对肇事方一般怎么判刑?
死亡赔偿方面一般会赔偿多少?或者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我妹妹有劳动保险,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没登记的生下小孩,现在这个五个月大的小孩出了交通事故死了,得到了死亡赔偿金30万,现在男方不想和女方在一起了,请问女方可以平分这笔死亡赔偿金吗子女死亡,父母尚未退休,其能否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扶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它包括被扶养人范围和生活费的计算两项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被扶养人范围的界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养子女、继子女。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3、受害人的父母。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这仍归属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发生的,更像银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子女帮助父母劳动,尽一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在能力所及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特别是知识分子),给子女以帮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55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4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法院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第三,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既然赡养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那么人为确定一个年龄来界定需不需要赡养、赔与不赔赡养费,是违背赔偿损失填平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综上所述,受害人的父母应当界定为被扶养人,而不应以年龄来划分是与不是。
  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扶养费的计算涉及八个方面问题:1、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成年人一般计算20
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2、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下简称年人均消费支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3、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4、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只计算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5、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6、扶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依据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还是依据被抚养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适用农村或城镇的标准计算。7、在校学生的计算。8、受害人的父母的扶养费的计算。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六个问题分别论述如下:
  1、对上述第2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较高,应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可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数据是采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一的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因此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而不能按该省内县或区的统计数据。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如果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法院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2、上述第3个问题。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关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扶养费的计算不能当然引用伤残程度来计算。一般来说伤残程度高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也高,但是对于如毁容、丧失性功能等导致的伤残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显然不一致。因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而每一次鉴定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鉴定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做了伤残程度的鉴定,没有做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法官应当告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伤残程度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相当,可以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司法鉴定,否则法院将按照伤残程度来计算抚养费。把权利回归当事人,让当事人在时间和鉴定费用与诉讼效率之间选择,从而体现司法公正。
3、对上述第5个问题,见诸报端和著述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笔者以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出发,推荐一种分段计算方法,即按照不同的被扶养人需要的扶养年限,分段甄别计算,超过超过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如死亡的受害人有兄妹三人、父68岁、母62岁、子9岁、妻子。扶养费计算中其父需要赡养12年、其母需要赡养18年、其子需要抚养9年,其父母的赡养费受害人应承担三分之一、其子的抚养费受害人应承担二分之一。可将扶养时间分为三个阶段:9年、3年(12年减去9年)、6年(18年减去9年和3年),在第一段的9年,被扶养人有3个,其父母赡养费每人按三分之一,合计有三分之二,其子抚养费按二分之一,总和超过一,应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第二段3年,其子已超过18岁,只有其父母,受害人每人承担三分之一,合计三分之二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第三段6年,只有其母,则受害人承担三分之一,按三分之一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对于伤残者,可在上述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再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避免出现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相同的结果。
  4、对上述第六个问题,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应付出的扶养费也相应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养费相对应也较少。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被扶养人情况来确定计算标准,实际是依需要来确定赔偿额,没有理论依据,且不具有合理性。假如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而他的被扶养人又是城镇居民的话,如果按被扶养人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河南省2007年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7826.72元,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才只有3851.6元,则会出现计算的扶养费远大于受害人收入的奇怪现象,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如果一个农民的儿子在城市工作,多给父母扶养费,父母生活的比邻居们都好,这是多么合理多么令人羡慕呀!如果不幸的事故发生在儿子身上,判决扶养费按儿子的城镇居民身份计算,难道不合理吗!
  5、对上述第七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应扶养尚在高中学习的子女到毕业。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高中学习,不论其子女是否满18岁,依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费应计算至高中毕业。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大学学习,虽然其子女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因为正在学习期间,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仍然需要受害人扶养,除非该子女已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情形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并无二致。因此,对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正在大学学习的子女,扶养费计算至大学毕业,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
  6、对上述第八个问题,受害人的父母所需扶养,如果身体健康状况正常,应该是随着其父母年龄的增长,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笔者建议设立这样一个模式,即以女工退休年龄50岁为计算点,50至60岁之间按20年计算,低于50岁的低一岁减一年。超过60岁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计算符合公民在年老之前扶养需求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人们容易接受。虽然到30岁至40岁的时候,扶养费计算较少,但受害人的父母可以选择生育或收养子女等方法来解决将来的扶养问题。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此问题。在最高法院未做解释之前,父母50岁之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数额判决扶养费,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丧子之痛,还要担忧今后扶养无着,更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因此,可以通过增加精神赔偿数额的办法解决,既按上述方法计算出数据后,增加到精神损害赔偿额当中,以此变通方法来解决目前对中年父母的子女受伤害至死、至残的扶养费计算的难题,即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人们的心里预期、也不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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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死亡 个人账户要清算
[导读]参保人员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如何清算?其个人账户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结算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至社保局城保业务处(绿园、双阳参保单位至相关分局)办理。
&放在心头上的社保问题,能够通过城市晚报热线电话,直接与社保专家对话很方便。& 28日,本报邀请了长春市社保局待遇处、综合业务处两名工作人员,针对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等相关情况,为读者进行专线解答。1小时时间里,接通了数十通电话,为近百名参保人员解答社保问题。
未到退休年龄死亡 个人账户要清算
参保人员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如何清算?
工作人员说,在单位参保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结算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至社保局城保业务处(绿园、双阳参保单位至相关分局)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其遗属持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卡(无社会保险卡的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
申请享受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算的同时办理丧葬抚恤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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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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