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民情民意收集办理登记表怎么填

朔州怀仁县解民情聚民意暖民心
| 来源 :地产中国网 | 作者: 李斌 | 责任编辑:李志国
&&&&& 今年以来,怀仁县扎实把解民情聚民意暧民心的工作落实到位,并以&三三制&工作法,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和解难事。
&&& &三个一&解民情。时下,怀仁县大学生村官进村入户除民情笔记本外必随身携带三样东西,即:&一卡&便民服务卡,&一簿&惠民实事登记簿,&一表&困难家庭登记表。做到四个必上,即:村民需要服务必上卡、落实情况必上薄、村民困难必上表、跟踪反馈必上本。村民高兴地说:&别小看娃娃们的这三样东西,它可是我们暖心的小棉袄&。目前,全县101名村官共记录民情日记7654篇,发放便民联系卡1000余张,办理惠民实事100余件。
&&& &三个带&聚民意。带着党刊党报访老党员、老干部,宣传党的政策,把好的建议、意见征上来;带着致富信息、市场需求访致富能手,现场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把调结构、扩规模,增收增效思路理出来;带着惠农惠民政策访贫困家庭,实行&一对一&帮扶,把脱贫解困的方法找出来。同时,多角度整合种、养、加高科技方面知识技能,采取群众&点菜&,县级包点单位、包点领导、镇村三级&配菜&、大学生村官&送菜&,分类型、有针对性的将村民致富急需的&营养菜&及时送到群众手中。今年,组建的四支农村科普服务队赠送各类科技图书3200多册,发放各类科普资料28000多份,开展面对面咨询86场次,共举办各类科学普及培训班18期,参培人数2300人次,直接受益群众10000人次。
&&& &三个帮&暖民心。对年龄大、丧失劳动力因病因灾致贫的重点帮资金、物资;对有劳动能力因病因灾致贫的,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对热情致富,思路、门路缺乏的,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在场地、资金、技术方面提供倾斜,帮扶创业。如金沙滩镇日中城村大学生村官苏守义走访过程中得知荣福霞丈夫肢残,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极为困难,为她出主意、想办法,联系有关部门帮助办起了家庭养殖场,现已饲养肉猪50多头,使荣福霞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再如管庄村村官马瑞峰通过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并帮助村民实现&农超对接&,经过不断努力,帮助蔬菜种植大户和县城内的家家利、薄利等大型超市建立了蔬菜供销渠道。
&&&&滟澜新宸项目一期8#已于日开盘,所推户型为138平4居,价格27000元/平起,目前另有一期14#、21#、22#剩余房源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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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下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紧张比赛后,以“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主题的朔州市新闻战线“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比赛活动,在朔州市委党校教学楼二层圆满落下帷幕。
本细则自2006年9 月1 日起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制定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组织协同化民情数字化服务规范化处理流程化 沙坝河乡服务百姓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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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姚茂权任清平)今年以来,松桃自治县沙坝河乡结合实际,以组织管理协同化、民情信息数字化、服务管理规范化、事务处理流程化的“四化模式”推进农村社会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截止7月31日,全乡干部职工共交民情日记385篇,填写《民情信息登记表》3118份,走访群众3158户,接待群众来访322次,收集群众各种意见116条,办理85起,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317次,调处矛盾纠纷167起。
组织管理协同化。制定了《关于推行社会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用社会精细化管理与服务统揽全乡各项工作”的工作思路,成立领导小组,由党政办具体办公,负责协调、召开调度会、材料收集、信息录入等工作。
民情信息数字化。制作了民情信息登记表,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困难和诉求。在民情信息调查中,须进村入户面对面与群众交谈填写登记表,获取最真实的民情信息,并录入民情信息数据库,建立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制定了民情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对民情档案进行定期管理、使用和维护,各类信息统一采集、集中汇总、对口上报、资源共享。
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定了《沙坝河乡便民利民服务制度》,制作了驻村干部便民利民联系卡,将驻村干部和乡联系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制成标牌,贴挂在各村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并先后制作联系卡1500余张发放到群众手中。
事务处理流程化。制定了《沙坝河乡民情会商制度》,完善细化了管理服务的流程。通过对民情调查、群众来电来访、民情日记等信息的收集,把群众反映的急难事项、热点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以“一事一策”方式,明确党政班子成员负责,限人限时办结,把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该乡干部作风明显转变,干群关系明显改善,社情民意基本掌握,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形成了干部与群众关系互信和谐的局面。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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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发布时间: 10:14:37&
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1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公示15天,一份交给联络员,一份报至镇组织办。电子稿由所在村、社区整理好后交至镇创先争优办:,传真:
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2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公示15天,一份交给联络员,一份报至镇组织办。电子稿由所在村、社区整理好后交至镇创先争优办:,传真:
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3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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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4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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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5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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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盖章):&&&&&&&&&&&&&&&&&&&&&&&&&&&&& &编号:006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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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7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公示15天,一份交给联络员,一份报至镇组织办。电子稿由所在村、社区整理好后交至镇创先争优办:,传真:
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8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公示15天,一份交给联络员,一份报至镇组织办。电子稿由所在村、社区整理好后交至镇创先争优办:,传真:
周市镇村、社区民情问题收集处理登记表
村、社区(盖章):&&&&&&&&&&& &&&&&&&&&&&&&&&&&&&编号:009
备注:1.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请一事一表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公示15天,一份交给联络员,一份报至镇组织办。电子稿由所在村、社区整理好后交至镇创先争优办:,传真: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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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三亮与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嘉善行初字第6号原告孙三亮。被告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加平。委托代理人周强、江新峰。原告孙三亮不服被告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嘉善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三亮、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加平、委托代理人周强、江新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于日对原告孙三亮作出(2013)善行执字[11]048号《扣押决定书》,认定孙三亮在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农贸市场东侧公共通道内涉嫌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商品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15天,扣押物品存放于干窑镇康民路146号。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于当天下午13时许造具清单后扣押了该批商品。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于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其中关于职权依据的证据有:1.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函(200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证明被告是依据省政府2007年的批复成立的在嘉善县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政府职能部门,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提交的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有:2.干窑镇民情民意收集办理记录表、流动人口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身份信息。3.现场照片及巡视检查记录一组,证明被告分别于日、7月1日发现原告在公共通道展示、经营商品,并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劝导。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被告7月1日书面责令原告改正占道经营的行为。5.现场照片和巡视检查现场照片一组,证明7月2日、3日、4日和6日,被告又多次发现原告仍在公共通道内展示、经营商品,并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劝导。6.调查取证联系函,证明原告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公共通道经营。7.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7月8日原告在公共通道展示、经营商品的现场情况。8.行政强制审批表、(2013)善行执字[11]048号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笔录、证人身份证明、执法证,证明被告实施扣押措施程序合法、适当。9.询问通知书、保证书、整改现场照片,证明经教育原告已改正。10.行政强制有关审批表、解除扣押决定书及返还物品清单、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解除扣押并已将扣押物品返还给原告。11.视频资料3份,分别证明7月1日原告在公共通道展示、经营商品,7月8日被告实施扣押现场情况,7月10日、17日与原告谈话情况。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交的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证明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孙三亮诉称: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不公,滥用职权,损坏本人经营的商品,执法程序不合法。原告请求:1.确认嘉善县行政执法局日作出的(2013)善行执字[11]048号扣押决定违法;2.赔偿被损坏的物品总计价值696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一组7张,证明通道上还有其他人设摊,以及被告将原告的物品堆放在室内。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原告的物品被被告扣押。3.物品损失清单(29种),证明原告经营的各类物品及价值。4.善政复决字(2013)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提起行政诉讼。5.干窑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被告辩称:1.本局依据省政府批复成立,有权行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2.认定原告孙三亮无照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实施扣押措施的程序合法、适当;4.扣押措施并未成原告损失,且已解除并将物品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分别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9中的保证书认为保证书的内容为被告工作人员所写,自己仅在下方签了名字;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意见:1.自己没有营业执照是工商局不给办;2.录像中只拍摄了自己店门前而没有拍到通道中其他占道经营的人,而且画面中执法局人数少于实际数;3.当天实施扣押是7月高温天气,且是中午2点之前的休息时间;4.7月19日确实收到了被告返还的全部物品,但因气温高有的已损坏。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4没有异议,对于证据1认为没有记载或说明拍摄时间,无法证明具体情况;对于证据3,认为该清单是原告单方面提供,没有相应的进货凭证等,也无价格鉴定,不足为凭;对证据5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即物品清单,系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补充说明,但清单本身并不能据以证实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5系事后向所在地镇政府信访后收到的答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接到干窑镇人民政府转办的关于干窑镇农贸市场东侧弄堂里有人占道摆摊的举报。6月30日,被告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原告孙三亮在干窑镇叶新路农贸市场东侧公共通道东侧的二间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并将其经营的各类物品放在室外的公共通道内进行展示、经营。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干窑中队执法人员即对原告孙三亮进行口头教育劝导,要求其改正。7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原告孙三亮仍将其经营的商品摆放在上述公共通道内进行展示并经营。经口头劝导无效,被告向原告孙三亮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7月4日前改正。7月2日、3日、4日、6日,被告的执法人员又多次上门教育教导,但原告仍不改正。7月5日,被告向嘉善县工商局干窑工商所发函查证原告孙三亮有无取得营业执照,干窑工商所于同日回复,原告孙三亮在干窑农贸市场东侧通道内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7月8日,被告再次检查发现原告孙三亮仍在通道内摆摊经营,经再次教育劝说无效,被告于当日13时许对原告孙三亮在上述公共通道内设摊无照经营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原告孙三亮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商品予以扣押。扣押过程中对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全程予以摄像记录。实施扣押措施后,被告于7月10日、17日与原告进行了两次谈话。经教育说服,原告于7月18日签署了“不在干窑农贸市场东侧公共通道设置摊位无照经营”的保证书,并搬除了在室外经营的商品。被告于7月19日解除了扣押,并返还了扣押的全部物品。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扣押决定,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嘉善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维持嘉善县行政执法局(2013)善行执字[11]048号扣押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摆摊经营的通道位于干窑镇农贸市场东侧,北接干窑镇叶新路,南侧即为农贸市场东大门,系农贸市场进出通道之一。被告解除扣押后,未对原告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其他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嘉善县行政执法局是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在嘉善县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强制措施,故被告有权依法决定并实施本案扣押。被告认定原告孙三亮未取得营业执照,在干窑镇农贸市场东侧公共通道内摆摊经营,涉嫌在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有照片、检查记录、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调查函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日被告嘉善县行政执法局即已发现原告存在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并口头予以教育劝导,7月1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于7月4日8时前改正。此后被告多次巡视发现被告仍未整改,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原告涉嫌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7月8日,被告再次到现场查看发现原告仍未改正。原告在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被告多次教育劝诫仍未改正,被告纠正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管理目的无法达到;该公共通道较狭窄,原告在位于该通道东边的租房门前两侧和对面均摆放商品,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且明显会影响过往通行,故被告于7月8日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在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时,作出扣押决定并办理了审批手续,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扣押决定书载明了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了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并对实施扣押全过程进行了录像,扣押现场有2名群众见证,扣押决定和清单因当事人拒签留置于其屋内。根据现场录像和扣押清单,被告扣押物品仅限于室外摆放的部分商品,未对西瓜等易腐烂变质物品实施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仔细清点、摆放。被告扣押上述物品后,两次与原告谈话,在原告保证不再占用公共通道无照经营且现场查实已纠正后,被告于7月19日解除了扣押并将全部物品返还给原告。综上,被告实施扣押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和期限。关于被告实施扣押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本案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日是星期一,被告在当天下午1时许实施扣押,既非夜间也非法定节假日。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实施扣押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的扣押行为合法有据,符合法定程序,亦未超过法定的范围和期限;从现场录像看,扣押过程并无采取暴力等不当手段造成物品损坏;被告扣押的物品均已解除扣押并返还,原告已在返还物品清单上签字,且当庭亦表示已全部收到,在收到返还的扣押物品后并未对物品数量、质量提出异议。至于被告解除扣押以后的物品以及7月8日扣押过程中将部分物品从室外移至室内,被告对此并不负有保管责任。原告诉称因天气炎热自己不再经营导致商品变质损坏与被告之扣押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告请求行政机关赔偿,仅提交了一份物品清单,并无其他相应凭据,且该清单载明的物品品种、数量与扣押清单和录像内容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实该批物品为原告所有,也不能证明上述物品因被告的违法行为而损坏或灭失。因此,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亦缺乏事实根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孙三亮要求确认被告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日作出的(2013)善行执字[11]048号扣押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孙三亮要求被告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损失696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三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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