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使用电击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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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ID: 1ff4b3e347bb153f持警用电警棍和甩棍打人至伤警察机关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持警用电警棍和甩棍打人至伤警察机关怎么处理
提问者采纳
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体怎么处理还要看起因和造成的后果。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涉嫌根据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警械,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械为人民警察专用,遇事不要冲动,在公共场合不要携带管制物品,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如无故殴打他人。希望对你有帮助,涉嫌寻衅滋事罪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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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苏州通报拆迁血案拆迁人员寻衅滋事 - 网易河南
苏州通报拆迁血案拆迁人员寻衅滋事
苏州通报拆迁血案拆迁人员寻衅滋事
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严山村,村民范木根持刀刺向两名拆迁公司的人员,致后者死亡。昨天,苏州警方通报了案情。目前,警方已刑拘范木根等7人,范木根涉嫌故意伤害罪,6名拆迁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
拆迁者打人激化事态两人死亡七人被拘
12月3日,苏州市通安镇严山村,村民范木根持刀刺向两名拆迁公司的人员,致后者死亡。据昨天苏州警方在官方微博上的通报,该案案情已初步查明。
通报称,12月3日10时许,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至潇湘路西侧、吕梁山路南侧范某家,欲商谈房屋拆迁事宜。范某及妻子顾某拒绝与他们商谈,双方隔门窗进行争吵。卞某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柳某。同时,范某也电话联系其儿子范某某要求带人将其接走。范某某遂带亲属8人赶至现场。范某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挠、拦截,双方在路边发生争执、拉扯。
10时35分许,虎丘公安分局接到“110”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4名处警人员将双方隔开,经劝说,双方同意到派出所处理。此时,公司负责人柳某带胡某、吴某身藏伸缩棍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扭打。其间,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某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某等实施殴打。同时,范某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胡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12月4日,范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方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有关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年协商没有结果范家玻璃两度被砸
严山村是苏州西郊的一个村庄。范木根原属严山村7组,64岁的他是房主。这是一栋普通的两层拱顶农村住宅,建于1996年,门前是菜地,后院是羊圈。范木根夫妇养羊、种地为生,两个儿子在外面打工。
范家是一栋孤立的房子,方圆200米内没有其他民宅。范木根的儿子范永海说,2003年前后,严山村开始动迁,周边村民达成拆迁协议后陆续搬走,范家因没谈妥,迟迟没有搬迁。
12月3日的血案,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是亲历者。顾盘珍回忆,3日上午10时许,5名拆迁人员来到范家,用脚踢范家木门,当时范木根正在屋里洗澡。对方在门外说:“终于把你堵在家里了。”
担心出事,范木根报了警,并打电话给大儿子范永海,让他带人前来护送离开。11时左右,范永海和亲戚邓华(化名)等人赶到。
范永海告诉记者,5名拆迁人员他以前见过。半个多月前,也是这5人来到范家,请他们去镇上的动迁办协商拆迁。范永海说,父亲不在家,他和妻子一道去赴约,双方未谈拢。第二天早上,顾盘珍回家查看,发现二楼窗玻璃被砸碎了。
“这是第二次砸玻璃。”顾盘珍说。她回忆,第一次是在10月底。那天白天,拆迁公司的人上门谈拆迁,没谈拢。当晚,老两口在家睡觉,被砸窗户的声音惊醒,他们看到,屋外有人影。从此,范家夜里不敢留人。
范永海说,第一次砸玻璃后,范木根“躲”到了北京。出发之前,范木根把家里的100只羊卖了80只。第二次砸玻璃之后,11月28日的早上,范家屋后的羊圈少了2只羊。
两次砸窗一次丢羊,范家都报了警。“我们怀疑这些事都是拆迁公司的人干的。他们(警方)说你们没有证据。”范永海说,父亲是退伍军人,遇事脾气暴。“我对他们讲,这样搞我爸回来会出事的。”
丢羊之后,范木根于12月2日回到苏州。顾盘珍说,当天老两口睡在老宅,未料第二天即遇上拆迁人员。
拆迁人员持棍殴打村民拔刀捅死两人
范永海赶到后,一开始在马路边观望。5名拆迁人员中的一人从门口走过来,和他轻松攀谈。范永海说,谈不拢,没必要谈。担心父亲安危,他劝父亲下楼。不久,范木根把门打开,两手端着一只茶杯走出来。
目击者邓华说,范木根走出门后,两名拆迁人员立即贴上去,架起他胳膊往外拽。范永海上前想拉开父亲,被一个大个子抱起扔到一旁。拆迁人员推推搡搡,将范木根带到马路边。
推搡期间,一辆警车赶到,4名辅警下车,试图劝开双方。邓华说,劝说并不成功,没多久,一辆面包车飞驰而来,车里钻出3人。
范永海回忆,新来的3个人手里都拿着伸缩铁棍。“话都没说,上来就打。”范永海说,他左眼附近挨了一闷棍,倒在马路边,头脑发晕。
顾盘珍则一直跟在范木根身旁,想拉开丈夫,但他被拆迁公司的人团团围住殴打。打斗期间,一群人下到路边的坑洼处。顾盘珍回忆,看到有人拿一根铁棍打向丈夫的头,她下意识用右手一挡,立即一股剧痛。事后经医院诊断,顾盘珍的右手小臂骨折,CT片显示整根骨头断裂。
关于杀人过程,邓华表示,由于现场混乱,他们没看清范木根拔刀伤人的过程。据警方通报,双方发生扭打期间,拆迁公司负责人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某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某等实施殴打。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
据邓华讲,当时有一辆警车呼啸而来,打斗很快结束。两名被刺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据记者了解,其中一人叫“胡玉龙”,24岁,一刀刺中心脏,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另一人叫“柳明”,今年40岁,身体正面和背后各中一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范木根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宰羊的尖刀。顾盘珍称,是她几天前买的。事发前一天,范木根在后院里还用它宰杀了一头山羊。
据顾盘珍讲,这把刀本放在房间角落里的凳子上。出门前,范木根把刀藏在了衣服下防身。
不敢回家村民写过遗书
昨天,范永海出具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显示,范木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2月4日凌晨被刑拘。
前天傍晚,北京律师刘晓原作为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范木根。会见照片显示,范木根头上缠着纱布。
据刘晓原转述,范木根说,冲突前,他先是拨打虎丘公安分局科技城派出所报警电话,打了多次不见有警察出警,他改打市公安局110电话报警。没想到的是,第一次到达现场的是4个辅警。“如果是正式警察,应该能制止血案发生。”刘晓原说。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拆迁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范木根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晓原分析:“在拆迁人员寻衅滋事,以电棍殴打范木根(头部打破)、范妻顾盘珍(右手骨头打断)、范儿范永海(头部打破)的情形之下,他愤怒地拔刀刺向对方,应属于正当防卫。”
这起血案发生后,范木根的一份遗书在网上扩散开来,遗书的落款时间为日。刘晓原表示,范木根证实遗书是他躲在北京期间写的。范木根在遗书中说,其一家人安全因拆迁遭黑社会威胁,造成一家人不敢回家。
昨天,动迁办(通安镇房屋补偿安置办)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并否认死者柳某和胡某是该单位的人。动迁办楼上的一家开发公司亦否认有这两名职员。据警方通报,该公司为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记者查询该公司全称并试图联系死者家属,并无结果。(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实习记者陈奕凯)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H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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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南访谈间我这样属于寻衅滋事罪吗?_百度知道
我这样属于寻衅滋事罪吗?
随后我问切菜的怎么回事,派出所离我们打架地点也就一里地打了很多次他们还没出警,他跟我说了,我和我这边切菜的也是轻伤? 我是一名厨师刚到一家新饭店工作,饭店里有个切菜的,现在对方有一人鉴定轻伤,事后没几天又他们来了两个拿着菜刀进到我们饭店屋里拿着菜刀威胁切菜的,也没说咋解决这个事就过去了,我们当时就报警了,事后饭店老板被歌厅老板打电话叫去说你家切菜的被人打了,老板在去的半路上遇到打人一方打了他们但双方都没有打伤,那两人听说报警了接着就跑了,我随后跟着过去被他们用砖头打伤,就是这个事情,手机也被对方抢走了,来了以后我们进了附近的医院,我就跟他一人拿着啤酒瓶子出去找他们去,没办法要拿饭店切菜的手机做抵押,就被对方打了,在我来之前他和几个刚认识的朋友去歌厅玩,最后没办法旁边看热闹的跑着去派出所他们才出来,有没有缓刑的可能,老板来电话说让切菜的去老板家取点东西,看到他们一会切菜的先跑到他们身边被他们拿刀砍伤,切菜的进饭店屋里他们就没在追进来因为饭店门前有摄像头,在返回来的半路上被先前拿着菜刀的那两个人追赶,也通过了当地派出所这个事就不了了之了,在玩完付账的时候那几个要求请客的身上没钱,请问我这属于寻衅滋事罪吗,警察来了给切菜的录完口供就完事了,我当时也在现场我报了警,切菜的不想做抵押我这样属于寻衅滋事罪吗,事隔快半个月了在我们准备下班的时候{我们在饭店住},随后我们老板也听见了看见了拿着一把刀冲了过来把他们砍伤一人他们跑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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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人赌博、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庄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日出生。2003年10月因抢劫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8月因盗窃罪、强奸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3年7月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2013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华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满珠,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日出生。2010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3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3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10日。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新柱,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某,男,日出生。2010年1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男,日出生。2013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日出生。2012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男,日出生。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日出生。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日出生。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贾某某、马某犯赌博罪,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梁满珠、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新柱、被告人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贾某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赌博罪
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纠结董某某等人形成团伙,并以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和放高利贷作为该团伙的主要经济来源,致使马某、贾某某欠下徐某巨额赌债无力偿还,徐某便以组织赌博抽头获利、冲减赌债为由,强迫马某、贾某某和自己一起共同组织并参与赌博,具体涉嫌赌博情况如下:
1、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万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事先联系的庄浪县郑河乡庙川村武某某家中聚众赌博,霍某某(在逃)拿着徐某的5万元在现场放贷,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现场打杂并负责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8万元。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柳某甲、万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事先联系的庄浪县良邑乡良邑街何某某家中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徐某的5万元在现场放贷,徐某负责抽头,董某某在现场打杂,王某某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2.5万元。
3、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李某丙等人乘坐王某甲的车,来到庄浪县良邑乡陈峡村王某某事先踩好点的邻居家空屋内聚众赌博,霍某某、董某某在现场打杂,王某某在外望风,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8万元。
4、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等人,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高某某的&康馨蛋鸡养殖场&办公室聚众赌博,徐某拿着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何某甲(在逃)在现场打杂,霍某某抽头记账,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为徐某抽头2万元。
5、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高某某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到朱店镇高某某&康馨蛋鸡养殖场&的办公室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2万元现金以&一、九&版放贷,霍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为徐某抽头2万元。
6、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贾某某事先联系的朱某某经营的&聚缘饭庄&包厢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董某某打杂,徐某和霍某某轮流抽头,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3万元。
7、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水洛镇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聚众赌博,柳某、何某甲、董某某在外望风,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徐某共抽头1.5万元。
8、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在万某某经营的&新浪网吧&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在现场放贷并抽头,柳某在现场记账,何某甲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抽头1.2万元。
9、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马某、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樊某某、高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水洛镇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聚众赌博,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7万元。
10、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董某甲、唐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的租住房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着5万元现金在现场放贷,霍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替徐某共抽头1.4万元。
1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马某、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内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5万元现金以&九、五&版放贷,柳某、董某某、何某甲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6万元。
12、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霍某某组织李某甲、董某甲等人进行赌博,徐某联系部分人后并未到场,霍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董某甲、唐某某来到庄浪县&天太花园&9号楼二单元401室内聚众赌博,期间,霍某某拿着5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共抽头1.5万元。
13、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唐某某以喝茶为由来到庄浪县水洛镇泓源小区楼下魏小花经营的&兰亭叙&茶社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着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并抽头,董某某和柳某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3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在赌博过程中王某丙欠徐某等人1.7万元赌债。文某在王某丙给徐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后被告人柳某等人找不到王某丙,便强迫文某还1.7万元赌债。2013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柳某、魏某、霍某某来到文某家中索要赌债,文某没有钱,柳某、魏某、霍某某等人就在文某家里谩骂闹事三个多小时后才离开。
2、2013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柳某、魏某去文某家中索要赌债。当时文某及家人已经睡下,董某某等人见文某家门已关,就砸门叫文某开门,文某听见是柳某等人,怕开门后被打,就让其妻子喊话说文某不在家中,董某某等人让文某妻子将门打开,文某妻子没有开门,董某某等人站在文某家门外沙堆上,爬在文某家院墙上谩骂一个小时后才离开。
3、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伙同霍某某、魏某将马某叫至徐某家中追要赌债,因马某无钱偿还,霍某某便在马某身上踏了几脚后放走。
4、2013年农历五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打电话将文某叫至其位于庄浪县&一幼&后家中,伙同董某某、霍某某、柳某和魏某向文某索要王某丙所欠1.7万元的赌债,文某没有钱还,霍某某和董某某等人在文某的面部、头部用拳乱打,并用膝盖撞击文某的胸部,后霍某某又拿出一把砍刀架在文某的脖子上逼迫文某还钱。徐某又让文某三天之内把钱还上,否则会继续教训文某。
5、2013年农历五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等人又打电话叫文某来到徐某位于庄浪县&一幼&后家中,徐某伙同霍某某、柳某、魏某向文某索要欠款并辱骂文某。徐某说着就在文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并拿出一把匕首架在文某的脖子上,扬言要剜文某的眼睛,文某跪下向徐某求饶,答应在三个月内将钱还给徐某,徐某等人才放走了文某。
6、2013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将马某电话叫至其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魏某向马某索要赌债,因马某无力偿还,徐某便在其身上踏了几脚,又在其头部打了几拳,威逼马某答应还债期限后才将其放走。
7、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柳某等人找柳某某索要赌债,几人将柳某某叫至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的租住房内,徐某伙同柳某、董某某向柳某某索要赌债,徐某对柳某某进行一番辱骂后,何某甲用电警棍在柳某某背部电击了两下,与此同时,霍某某、董某某、柳某也对柳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逼迫柳某某定还债日期。后柳某某答应还款日期后才被放走。几日后,柳某某偿还徐某等人赌债3.5万元。
8、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庄浪县汽车修理市场门口与被害人王某丁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次日早上,胡某某纠集董某某、魏某,孔某某、柳某等人来到庄浪三小附近其租住房外下车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董某某、魏某,孔某某、柳某等人手持砍刀、匕首等凶器将王某丁围住,胡某某等人在王某丁的身上乱戳乱砍数刀后逃离现场。后经庄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丁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在庄浪县新徐路什字遇见柳某某,因受徐某事先安排便将柳某某带至庄浪县原地毯厂徐某等人的租住房,伙同董某某一起向柳某某逼要赌债,因柳某某无力偿还,何某甲便用电警棍在柳某某身上电击数下后,又用东洋刀的刀背在柳某某背部砍打了两下。与此同时,董某某在柳某某胸部捣了两拳。
10、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受徐某指使在庄浪县&云峰酒店&找到柳某某,并打电话叫来同伙董某某,二人用车将柳某某拉至二郎山上的一凉亭内,何某甲将柳某某拉着跪倒在地,在其身上用脚乱踏。接着在车内拿出一把砍刀架在该柳脖子上,扬言要宰了柳某某,随后何某甲和董某某对柳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将其强行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和徐某一起向柳某某催要赌债。
11、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徐某将李某甲电话叫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董某某、何某甲向李某甲索要赌债未果后,徐某便在李某甲的腿部及胳膊上踢了几脚,接着又两手抓住其头发,用自己的头在李某甲的头部撞了两下,李某甲被迫答应两天后给其还钱才被放走。
12、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打电话唆使胡某某去庄浪县中医院附近柳某某的出租房,将柳某某强行带至地毯厂内徐某等人的租住房内,徐某等人向柳某某索要赌债,柳某某因没有钱,胡某某就在柳某某的腿上踢了一脚,并辱骂柳某某不还钱,胡某某就拿起沙发上的电警棍威胁柳某某。
1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在庄浪县&丽都宾馆&将马某找见后,将其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徐某、魏某等人向马某逼要赌债,因马某无力偿还,徐某便在马某腹部踏了几脚,在其头面部打了几巴掌后将其放走。
14、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指使魏某和柳某前去李某甲家中讨要赌债,二人将李某甲从家中找见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徐某在索要赌债未果后,朝李某甲的腿部踏了几脚,孔某某上前抓住李某甲的头发照其头部打了一拳,随后几人对李某甲一番污言秽语辱骂后将其放走。
1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将李某甲电话叫至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追要赌债,因李某甲无力偿还,徐某便和孔某某对李某甲一番辱骂后,徐某照其胸部捣了几拳头,接着又从卧室内拿出一把砍刀架在李某甲脖子上相威胁。李某甲就向其求饶并许诺以他的房子作抵押办贷款后才被放走。
16、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找到贾某某索要赌债,因贾某某无钱还债,胡某某驾车将其强行拉至庄浪县二郎山上,胡某某用言语辱骂贾某某并从车内拿出一把砍斧架在贾某某脖子上威逼其还钱,贾某某答应过段时间还钱后才被放走。
17、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安排何某甲找李某甲索要赌债,何某甲打电话将李某甲叫到了地毯厂的租住房内,徐某在李某甲的头部和脸上打了几拳,何某甲因没有在李某甲处要回来账被徐某殴打,何某甲一气之下将李某甲拉到楼下,用木棍在李某甲的身上又打了几棍,后被霍某某等人劝住,放走了李某甲。
18、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安排魏某和柳某去找李某甲要赌债,魏某给李某甲打电话要钱时,李某甲在电话中谩骂魏某,魏某就和柳某到李某甲家新修的门市部前找到李某甲及其妻子马某某,魏某在李某甲腿部踏了几脚,马某某拦住魏某,拿起电话报警时,柳某、魏某逃离了现场。
19、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指使何某甲等人将李某甲带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追要赌债,因李某甲无力偿还,徐某便用电警棍照其身上击打,并对其进行一番拳打脚踢后,又唆使何某甲带着孔某某到李某甲家吃住两天向其讨债。第三日,被告人董某某、何某甲、孔某某受徐某指使将李某甲从家中带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拿出一张40万元的欠条,让董某某去找李某甲妻子签字,因李某甲妻子马某某拒绝签字而未果。
2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去要赌债,董某某便让孔某某前去李某甲家中,自已则与胡某某驾车在南坪乡刘靳村某工地找到柳某某。此时,孔某某在李某甲家中找到了李某甲及贾某某,并在其逼要下,李某甲给了孔某某1万元。孔某某拿到钱后电话告诉了董某某。董某某与胡某某开车带着柳某某也来到李某甲家,将李某甲、贾某某、柳某某一同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随后胡某某在贾某某的脸上打了两拳。董某某见徐某不在,便打电话将其叫来,孔某某将从李某甲处要来的1万元给予徐某。随后徐某在柳某某的脖子上踏了两脚,胸部踏了一脚,后把柳某某胸前的衣服撩起,用电警棍按在柳某某的胸口威胁还债,孔某某、柳某也在李某甲的身上踏了几脚。后徐某又对三人言语威胁了一番后,放走了三人。
2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柳某和魏某去文某家中索要欠款,柳某就谩骂文某要么还钱要么找到王某丙,文某说他会将王某丙找到让他自己还赌债,并说自己没有钱,此时魏某把衣服拉链拉开,要掏随身携带的匕首捅文某,被柳某拉住后,言语威胁文某一番后离开了文某的家中。
2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多次寻找李某甲未果后,便安排霍某某、董某某等人查找李某甲追讨赌债。同年12月16日20时30分许,李某甲前往庄浪县&瑞霖宾馆&寻找董某乙借钱准备归还徐某赌债时,碰见柳某和魏某二人。柳某便电话告知董某某,后几人会合后在瑞霖宾馆202室找到李某甲。接着柳某、魏某将李某甲拉至宾馆门口往自己的车上推,并声称要将其拉至二郎山解决此事,李某甲害怕自己吃亏不肯上车。随后被告人柳某、魏某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各自拿出一把砍斧,照其背部各砍了一斧,董某某在其身上踏了一脚。接着李某甲抓住柳某手中的砍斧往下夺时,被魏某又在其背部连砍了两斧致其松手后,柳某、魏某又在其胳膊、脖子及腰部砍了三斧,致李某甲倒地后,几人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庄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铲勺1把、吸管1根、标尺1件、笔记本6本、指刀1把、刺刀1把、砍刀1把、砍斧2把、箭头6包、麻将牌28副、麻将4副、电警棍1把、刺刀1把、木棍5把、东洋刀2把、砍刀3把、砍斧5把、大刀8把、砍刀1把、弩2把;2、书证: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笔录;4、被害人陈述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6、鉴定意见: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2份、人体损伤检查记录2份、现场勘查笔录2份;8、视听资料有现场勘查录像光盘1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组织聚众赌博作案13起,被告人董某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7次,被告人贾某某、马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6次,被告人柳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4次,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马某、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柳某、马某、贾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寻衅滋事犯罪,提出对被告人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对被告人董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对被告人柳某、魏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某、孔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公诉机关在赌博罪中确定徐某纠结成团伙及以赌博为主要经济来源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没有形成团伙犯罪,被告人徐某也没有强迫被告人贾某某、马某参赌,并以此冲抵赌债,对被告人徐某、被告人贾某某、马某不能区分主从犯;对徐某赌博罪的量刑,因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应对徐某赌博罪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被告人徐某寻衅滋事犯罪,徐某有9起没有参与,虽然徐某安排其他被告人索要赌债,但并未安排殴打、辱骂被害人,徐某因索要赌债发生的殴打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与本案无关,应予退还。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寻衅滋事第8起犯罪事实,认为自己去了现场,但没有殴打王某丁。对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某不构成赌博罪,董某某作为协助赌博犯罪的人,在现场主要从事端茶倒水,望风等行为,董某某赌博结束后收取费用是劳务费、生活费;对寻衅滋事犯罪,各被告人存在殴打辱骂、威吓被害人的行为,但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行为不符合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董某某在柳某某处索要赌债是索要柳某某欠董某某的债务,并非寻衅滋事犯罪;如果认定董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那么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董某某寻衅滋事犯罪判处缓刑;关于本案物证,与本案无关,应予退还。
被告人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寻衅滋事第20起在李某甲的身上踏了几脚的事实,被告人认为这起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参与。对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柳某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但其对2012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治安处罚决定书,没有对其处罚过。
被告人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对寻衅滋事第19起认为自己没有到李某甲家为讨债吃住在李某甲家,对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事实:
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纠结董某某、柳某等人形成团伙,并以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和放高利贷作为该团伙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人马某、贾某某欠下徐某巨额赌债无力偿还,徐某便以组织赌博抽头获利、冲减赌债为由,强迫马某、贾某某和自己一起共同组织并参与赌博。被告人徐某共组织聚众赌博作案13起,抽头渔利20.1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7起,被告人贾某某、马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6起,被告人柳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4起,具体赌博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万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事先联系的庄浪县郑河乡庙川村武某某家中聚众赌博,霍某某(在逃)拿着徐某的5万元在现场放贷,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现场打杂并负责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8万元。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柳某甲、万某某等人,在王某某事先联系的庄浪县良邑乡良邑街何某某家中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徐某的5万元在现场放贷,徐某负责抽头,董某某在现场打杂,王某某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2.5万元。
3、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李某丙等人乘坐王某甲的车,来到庄浪县良邑乡陈峡村王某某事先踩好点的邻居家空屋内聚众赌博,霍某某、董某某在现场打杂,王某某在外望风,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8万元。
4、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等人,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髙九春的&康馨蛋鸡养殖场&办公室聚众赌博,徐某拿着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何某甲(在逃)在现场打杂,霍某某抽头记账,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为徐某抽头2万元。
5、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高某某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到朱店镇高某某&康馨蛋鸡养殖场&的办公室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2万元现金以&一、九&版放贷,霍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为徐某抽头2万元。
6、2013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马某、贾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乘坐王某甲的面包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贾某某事先联系的朱某某经营的&聚缘饭庄&包厢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董某某打杂,徐某和霍某某轮流抽头,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3万元。
7、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水洛镇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聚众赌博,柳某、何某甲、董某某在外望风,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徐某共抽头1.5万元。
8、2013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在万某某经营的&新浪网吧&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在现场放贷并抽头,柳某在现场记账,何某甲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抽头1.2万元。
9、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马某、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樊某某、高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水洛镇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聚众赌博,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7万元。
10、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董某甲、唐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的租住房内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着5万元现金在现场放贷,霍某某抽头,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替徐某共抽头1.4万元。
1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马某、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来到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内聚众赌博,霍某某拿着5万元现金以&九、五&版放贷,柳某、董某某、何某甲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6万元。
12、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霍某某组织李某甲、董某甲等人进行赌博,徐某联系部分人后并未到场,霍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董某甲、唐某某来到庄浪县&天太花园&9号楼二单元401室内聚众赌博,期间,霍某某拿着5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至赌博结束时,霍某某共抽头1.5万元。
13、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组场,组织参赌人员贾某某、李某甲、柳某某、唐某某以喝茶为由来到庄浪县水洛镇泓源小区楼下魏小花经营的&兰亭叙&茶社聚众赌博。期间,徐某拿着2万元现金以&九、五&版在现场放贷并抽头,董某某和柳某在外望风,至赌博结束时,徐某共抽头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万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樊某某、董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上述证人参与被告人徐某及被告人马某、贾某某组织聚众赌博的次数、徐某抽头渔利和放高利贷的金额及被告人董某某、柳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等事实。证人梅宏亮、武某某、王昱、何某某、王某甲、朱某某、万某某、李正宝、魏小花的证言笔录,证实上述证人为被告人徐某及被告人马某、贾某某、董某某、柳某聚众赌博提供交通工具或场所等事实。
2、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马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徐某组织聚众赌博的次数、徐某抽头渔利和放高利贷的金额,徐某组织聚众赌博形成团伙,并以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和放高利贷作为该团伙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人徐某以冲减赌债为由强迫马某、贾某某和自己一起共同组织聚众赌博的次数及被告人董某某、柳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的次数等事实。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为徐某等人聚众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场所、参与赌博的次数及徐某抽头渔利和放高利贷的事实。
4、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对庄浪县良邑乡良邑街道赌博地点、庄浪县天太花园9号楼二单元4楼401室赌博地点进行了辨认。
5、情况说明1份,证实徐某组织的第二次赌博中徐某第3、5次笔录中陈述抽头数额为2500元为记录错误,实为25000元。
6、霍某某、何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柳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董某甲、樊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柳某甲、万某某、李某丙、武某某、朱某某、王昱、王某甲户籍证明,证实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
7、庄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李某甲、柳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董某甲、樊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柳某甲、李某丙、万某某、武某某、朱某某、王昱、王某甲因参与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8、收条1张,证实日胡某某收郭明君代马某偿还所欠现金20000元整。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为索要不被法律保护的赌债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其中被告人徐某指使、参与寻衅滋事21起,被告人董某某寻衅滋事13起,被告人魏某寻衅滋事12起,被告人柳某寻衅滋事11起,被告人孔某某寻衅滋事5起,被告人胡某某寻衅滋事4起。具体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在赌博过程中王某丙欠徐某等人1.7万元赌债。文某在王某丙给徐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被告人柳某等人找不到王某丙,便强迫文某还1.7万元赌债。2013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指使被告人柳某、魏某和霍某某来到文某家中索要赌债,文某没有钱,柳某、魏某、霍某某等人就在文某家里谩骂闹事三个多小时后才离开。
2、2013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柳某、魏某去文某家中索要赌债。当时文某及家人已经睡下,董某某等人见文某家门已关,就砸门叫文某开门,文某听见是柳某等人,怕开门后被打,就让其妻子喊话说文某不在家中,董某某等人让文某妻子将门打开,文某妻子没有开门,董某某等人站在文某家门外沙堆上,爬在文某家院墙上谩骂一个小时后才离开。
3、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伙同霍某某、魏某将马某叫至徐某家中追要赌债,因马某无钱偿还,霍某某便在马某身上踏了几脚后放走。
4、2013年农历五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打电话将文某叫至其位于庄浪县&一幼&后家中,伙同董某某、霍某某、柳某和魏某向文某索要王某丙所欠1.7万元的赌债,文某没有钱还,霍某某和董某某等人在文某的面部、头部用拳乱打,并用膝盖撞击文某的胸部,后霍某某又拿出一把砍刀架在文某的脖子上逼迫文某还钱。徐某又让文某三天之内把钱还上,否则会继续教训文某。
5、2013年农历五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等人又打电话叫文某来到徐某位于庄浪县&一幼&后家中,徐某伙同霍某某、柳某、魏某向文某索要欠款并辱骂文某。徐某说着就在文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并拿出一把匕首架在文某的脖子上,扬言要剜文某的眼睛,文某跪下向徐某求饶,答应在三个月内将钱还给徐某,徐某等人才放走了文某。
6、2013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将马某电话叫至其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魏某向马某索要赌债,因马某无力偿还,徐某便在其身上踏了几脚,又在其头部打了几拳,威逼马某答应还债期限后才将其放走。
7、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柳某等人找柳某某索要赌债,几人将柳某某叫至徐某等人位于庄浪县原地毯厂的租住房内,徐某伙同柳某、董某某向柳某某索要赌债,徐某对柳某某进行一番辱骂后,何某甲用电警棍在柳某某背部电击了两下,与此同时,霍某某、董某某、柳某也对柳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逼迫柳某某定还债日期。后柳某某答应还款日期后才被放走。几日后,柳某某偿还徐某等人赌债3.5万元。
8、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庄浪县汽车修理市场门口与被害人王某丁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次日早上,胡某某纠集董某某、魏某,孔某某、柳某等人来到庄浪三小附近其租住房外下车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董某某、魏某,孔某某、柳某等人手持砍刀、匕首等凶器将王某丁围住,胡某某等人在王某丁的身上乱戳乱砍数刀后逃离现场。后经庄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丁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何某甲在庄浪县新徐路什字遇见柳某某,因受徐某事先安排便将柳某某带至庄浪县原地毯厂徐某等人的租住房,伙同董某某一起向柳某某逼要赌债,因柳某某无力偿还,何某甲便用电警棍在柳某某身上电击数下后,又用东洋刀的刀背在柳某某背部砍打了两下。与此同时,董某某在柳某某胸部捣了两拳。
10、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何某甲受徐某指使在庄浪县&云峰酒店&找到柳某某,并打电话叫来同伙董某某,二人用车将柳某某拉至二郎山上的一凉亭内,何某甲将柳某某拉着跪倒在地,在其身上用脚乱踏。接着在车内拿出一把砍刀架在该柳脖子上,扬言要宰了柳某某,随后何某甲和董某某对柳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将其强行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和徐某一起向柳某某催要赌债。
11、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徐某将李某甲电话叫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董某某、何某甲向李某甲索要赌债未果后,徐某便在李某甲的腿部及胳膊上踢了几脚,接着又两手抓住其头发,用自己的头在李某甲的头部撞了两下,李某甲被迫答应两天后给其还钱才被放走。
12、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打电话唆使胡某某去庄浪县中医院附近柳某某的出租房,将柳某某强行带至地毯厂内徐某等人的租住房内,徐某等人向柳某某索要赌债,柳某某因没有钱,胡某某就在柳某某的腿上踢了一脚,并辱骂柳某某不还钱,胡某某就拿起沙发上的电警棍威胁柳某某。
1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在庄浪县&丽都宾馆&将马某找见后,将其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伙同徐某、魏某等人向马某逼要赌债,因马某无力偿还,徐某便在马某腹部踏了几脚,在其头面部打了几巴掌后将其放走。
14、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指使魏某和柳某前去李某甲家中讨要赌债,二人将李某甲从家中找见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徐某在索要赌债未果后,朝李某甲的腿部踏了几脚,孔某某上前抓住李某甲的头发照其头部打了一拳,随后几人对李某甲一番污言秽语辱骂后将其放走。
1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将李某甲电话叫至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追要赌债,因李某甲无力偿还,徐某便和孔某某对李某甲一番辱骂后,徐某照其胸部捣了几拳头,接着又从卧室内拿出一把砍刀架在李某甲脖子上相威胁。李某甲就向其求饶并许诺以他的房子作抵押办贷款后才被放走。
16、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找到贾某某索要徐某赌债,因贾某某无钱还债,胡某某驾车将其强行拉至庄浪县二郎山上,胡某某用言语辱骂贾某某并从车内拿出一把砍斧,威逼贾某某还钱,贾某某答应过段时间还钱后才被放走。
17、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安排何某甲找李某甲索要赌债,何某甲打电话将李某甲叫到了地毯厂的租住房内,徐某在李某甲的头部和脸上打了几拳,何某甲因没有在李某甲处要回来账被徐某殴打,何某甲一气之下将李某甲拉到楼下,用木棍在李某甲的身上又打了几棍,后被霍某某等人劝住,放走了李某甲。
18、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安排魏某和柳某去找李某甲要赌债,魏某给李某甲打电话要钱时,李某甲在电话中谩骂魏某,魏某就和柳某到李某甲家新修的门市部前找到李某甲及其妻子马某某,魏某在李某甲腿部踏了几脚,马某某拦住魏某,拿起电话报警时,柳某、魏某逃离了现场。
19、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指使何某甲等人将李某甲带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追要赌债,因李某甲无力偿还,徐某便用电警棍照其身上击打,并对其进行一番拳打脚踢后,又唆使何某甲带着孔某某到李某甲家吃住向其讨债。第三日,被告人董某某、何某甲、孔某某受徐某指使将李某甲从家中带至其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拿出一张40万元的欠条,让董某某去找李某甲妻子签字,因李某甲妻子马某某拒绝签字而未果。
2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指使董某某去要赌债,董某某便让孔某某前去李某甲家中,自已则与胡某某驾车在南坪乡刘靳村某工地找到柳某某。此时,孔某某在李某甲家中找到了李某甲及贾某某,并在其逼要下,李某甲给了孔某某1万元。孔某某拿到钱后电话告诉了董某某。董某某与胡某某开车带着柳某某也来到李某甲家,将李某甲、贾某某、柳某某一同带至徐某等人位于原地毯厂内的租住房。随后胡某某在贾某某的脸上打了两拳。董某某见徐某不在,便打电话将其叫来,孔某某将从李某甲处要来的1万元给予徐某。随后徐某在柳某某的脖子上踏了两脚,胸部踏了一脚,后把柳某某胸前的衣服撩起,用电警棍按在柳某某的胸口威胁还债,孔某某、柳某也在李某甲的身上踏了几脚。后徐某又对三人言语威胁了一番后,放走了三人。
2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指使柳某和魏某去文某家中索要欠款,柳某就谩骂文某要么还钱要么找到王某丙,文某说他会将王某丙找到让他自己还赌债,并说自己没有钱,此时魏某把衣服拉链拉开,要掏随身携带的匕首捅文某,被柳某拉住后,言语威胁文某一番后离开了文某的家中。
2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多次寻找李某甲未果后,便安排霍某某、董某某等人查找李某甲追讨赌债。同年12月16日20时30分许,李某甲前往庄浪县&瑞霖宾馆&寻找董某乙借钱准备归还徐某赌债时,碰见柳某和魏某二人。柳某便电话告知董某某,后几人会合后在瑞霖宾馆202室找到李某甲。接着柳某、魏某将李某甲拉至宾馆门口往自己的车上推,并声称要将其拉至二郎山解决此事,李某甲害怕自己吃亏不肯上车。随后被告人柳某、魏某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各自拿出一把砍斧,照其背部各砍了一斧,董某某在其身上踏了一脚。接着李某甲抓住柳某手中的砍斧往下夺时,被魏某又在其背部连砍了两斧致其松手后,柳某、魏某又在其胳膊、脖子及腰部砍了三斧,致李某甲倒地后,几人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庄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平、曹某顺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董某某、魏某,孔某某、柳某等人在庄浪三小附近殴打王某丁的事实。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安排魏某和柳某找李某甲要赌债,在李某甲家新修的门市部前,魏某在李某甲腿部踏了几脚的事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将李某甲拉走,半个小时后又拉回来,董某某拿着一张40万元的欠条要马某某签字,她没签的事实。
证人董某乙、王红红的证言笔录,证实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柳某、魏某在庄浪县&瑞霖宾馆&殴打李某甲的事实。
2、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马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指使、参与寻衅滋事及被告人董某某、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的次数及经过等事实。
3、被害人文某、柳某某、王某丁、李某甲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寻衅滋事及受害人被侵害的经过等事实。
4、受害人王某丁的诊断证明,受害人李某甲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受害人住院治疗及伤情诊断情况。
5、鉴定委托书、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检查记录、病案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王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瑞霖宾馆&进行现场勘查的经过及现场特征。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经从梁某某处调取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李某甲曾意图用其自建楼房的三四层抵押贷款40万元的事实。
对赌博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庄浪县水洛镇鸿旭小区1号楼1单元403室租住房进行了搜查,查获铲勺1把、吸管1根、标尺1件、笔记本6本、指刀1把、刺刀1把、砍刀1把、砍斧2把、箭头6包、麻将牌28副、麻将4副、电警棍1把、刺刀1把、木棍5把、东洋刀2把、砍刀3把、砍斧5把、大刀8把、砍刀1把、弩2把。
(1)随案移送清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向庄浪县公安局移交54子弹弹壳4个,54子弹1颗,吸食冰毒相关工具3套。经庄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证实,这些弹壳为兰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抓获徐某后在其住宿的&和平人家&公寓内找到的,该弹壳并非徐某所有,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民警并未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该弹壳不予认定。
(2)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马某、贾某某到案经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方式及霍某某、何某甲在逃等事实。
(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邮件、可疑粉状物15包、玻璃瓶2个、银行卡2张、玻璃瓶1个、塑料瓶1个、急救箱1个发还给被告人徐某妻子赵玉琬。
(4)、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告知书;董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刑事判决书;柳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魏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孔某某户籍证明;胡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户籍证明;贾某某户籍证明。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马某、贾某某的身份、前科劣迹及徐某构成累犯的事实。
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徐某、孔某某、马某尿液进行甲基安非它明检测呈阳性。
4、被告人徐某租住房搜查过程录像,证实搜查被告人徐某租住房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董某某、柳某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贾某某、马某为偿还徐某赌债协助徐某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贾某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贾某某、马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为索要不被法律保护的赌债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贾某某、马某犯赌博罪,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柳某、贾某某、马某共同参与的赌博犯罪为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赌博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柳某、马某、贾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因盗窃罪、强奸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实施赌博犯罪,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马某、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董某某、柳某、魏某、孔某某、胡某某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量刑事实,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马某、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物证系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董某某辩解寻衅滋事第8起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殴打王某丁时,其本人是去了现场,但自己没有殴打王某丁,经查,被告人柳某、魏某、胡某某、孔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许平、曹千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参与殴打了王某丁,故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柳某辩解寻衅滋事第20起其在李某甲的身上踏了几脚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人认为他不在现场,没有参与,经查,被告人徐某、孔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起寻衅滋事被告人柳某在场,并殴打了李某甲,故对被告人柳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五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三)、(四)项、第三条(二)、(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铲勺1把、吸管1根、标尺1件、笔记本6本、指刀1把、刺刀1把、砍刀1把、砍斧2把、箭头6包、麻将牌28副、麻将4副、电警棍1把、刺刀1把、木棍5把、东洋刀2把、砍刀3把、砍斧5把、大刀8把、砍刀1把、弩2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岳祯雄
审判员  何跟巧
审判员  柳小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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