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畔寻衅滋事从犯会判刑吗开完庭对方也写了谅解书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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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等犯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汉阴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金(绰号:太君),男,汉族,日被行政拘留15日。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喻国松(绰号:轮轮),男,汉族。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日被刑满释放。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又名:姚某),男,汉族。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先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后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男,汉族。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水泵),男,汉族。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日押解回汉阴,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6个月期满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金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喻国松、姚某某、张某甲、彭某、刘永金、刘某甲、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喻国松、刘某甲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经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日再次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殷小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金、喻国松、姚某某、张某甲、彭某、刘某甲、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日21时许,吴某甲因听其女友文某某说,宋某某、李甲谣传其将文某某带至外地做小姐一事而找宋、李对质,因二人不承认,吴某甲便电话联系喻国松为其帮忙,喻国松即召集胡某某(身份未确定)、沈某某(外逃)、刘永金、姚某某、刘某甲手持木棒赶至县城南广场步行街口,指使胡某某、沈某某、刘永金、姚某某、刘某甲用木棒对李甲、刘某丙、张某乙、宋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李甲等人受伤。
二、日23时51分左右,喻国松纠集吴某乙(另案起诉)、连水源(另案起诉)二人开车到汉阴县城关镇西门口,向赵某甲讨要欠款,因讨债未果,喻国松即指使吴某乙、连水源二人用随车携带的&洋镐把&击打赵某甲,连水源用&洋镐把&打击赵某甲右肩部靠近脖子处一下,致赵某甲当场倒地,连水源、吴某乙也用&洋镐把&击打赵某甲的胸部和腰部数下,之后喻国松、吴某乙、连水源三人驾车离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三、日晚,吴某乙到汉阴县北城街&北城快捷酒店&405房间找刘永金玩,在酒店大堂看见姜某(日出生)、杨某某(日出生)两人正在办理住宿手续,房间号是101。吴某乙将此情况告诉刘永金、李甲某(另案处理),刘永金提议敲诈姜某、杨某某,吴某乙、李甲某均表示同意。随后刘永金回家取东西,在路上遇见周某某(另案处理),遂喊周某某一起到酒店玩。吴某乙、刘永金、李甲某等三人来到汉阴县北城街&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强行邀请姜某、杨某某两人外出吃饭、唱歌。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刘永金让姜某、杨某某结账,二人拒绝,刘永金、吴某乙、李甲某、周某某遂强行将姜某、杨某某带回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刘永金要求姜某、杨某某二人给500元回请他们,姜某、杨某某两人声称没有钱,于是吴某乙准备用啤酒瓶打姜某,被刘永金挡住,李甲某、周某某言语威胁要殴打姜某、杨某某。吴某乙上前打了姜某两个耳光,李甲某踢了姜某腹部一脚,吴某乙从姜某口袋抢走天翼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又从杨某某口袋抢走&天华&手机一部(价值400余元)及170元现金。吴某乙当场将170元现金交给刘永金,刘永金逼迫姜某、杨某某给其写一张500元的欠条,在姜某答应第二天从其姐姐处要500元现金给他们以后,刘永金表示2部手机先押在他们手上,等姜某拿来500元现金再将手机赎回。为防止二人逃跑,刘永金、吴某乙又安排周某某押着姜某、杨某某在405房间休息。日6点多钟,姜某趁周某某睡着的机会,从宾馆逃出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吴某乙、刘永金、周某某抓获归案。
四、日晚上8点左右,喻国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姚某某、沈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外逃)、刘永金、彭某等人,以自己的女朋友赖某甲(又名:赖某乙)和&芭莎&理发店员工王某某关系暧昧为由,将王某某带到新华饭庄后的小树林,喻国松质问王某某其与赖某甲是何关系,王不语,喻国松与赖某甲一边争吵,一边骂王某某,后喻国松指使张某甲、谭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击打王某某身体,彭某用双节棍击打王腿部,沈某某和喻某某(身份未确定)用拳头击打王头部,后谭某某又从树林里捡起一根木棒在王某某的腰部打了一下。随后喻国松又授意姚某某、张某甲将王某某带到西汉宾馆,威逼王某某写下借姚某某现金8万元的欠条一张。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五、月份,刘永金在宁陕县城自己经营的&姐妹美容美发店&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先后两次邀约吴某乙、吴某丙在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六、2013年8月份左右,刘永金与女友曹某窜至宁陕县城,因经济困难刘永金将曹某介绍在宁陕&丽人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刘永金从嫖资中抽头13%。后刘永金与宁陕人袁某某(身份未确定)合伙在宁陕县城经营以从事色情服务为目的的&姐妹美容美发店&,并先后招纳、容留曹某(生于日)、刘某某(生于日)、李甲某(生于日)、陈某(身份未确定)、尹某某(生于日)5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刘永金从嫖资中抽头3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与李甲等人发生口角后即找喻国松给其帮忙,后喻国松纠集姚某某、刘永金、刘某甲在汉阴广场步行街附近围堵拦截辱骂被害人李甲等人,并发生肢体冲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李甲等人受伤;喻国松以讨债为由,纠集吴某乙、连水源在城关镇西门口手持木棒殴打赵某甲;喻国松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召集姚某某、张某甲、刘永金、彭某等人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喻国松、姚某某、张某甲、彭某、刘永金、刘某甲、吴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170元、价值1000元的手机两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金为谋取利益,将女友曹某介绍在宁陕&丽人美容院&从事卖淫活动,并先后容留曹某、刘某某、李甲某、陈某、尹某某5人在自己经营的&姐妹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永金明知吴某乙、吴某丙为吸毒人员,仍先后两次在自己经营的&姐妹美容美发店&内,容留吴某乙、吴某丙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永金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认为基本属实,同时辩解,其于日实施的犯罪因公安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折抵时间以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为准,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喻国松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认为基本属实,同时辩解,吴某甲等人与李甲等人的纠纷不应当认定是其召集的,其于日对赵某甲的犯罪已经给予处罚,不应当再认定为犯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认为基本属实,同时辩解,其在日的犯罪已经给予处罚,不应当再认定为犯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一)日21时许,吴某甲因听其女友文某某说,宋某某、李甲谣传其将文某某带至外地做小姐一事而找宋、李对质,因二人不承认,吴某甲便电话联系喻国松为其帮忙,喻国松即召集胡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刘永金、姚某某、刘某甲手持约四、五厘米粗、一米长的木棒赶至县城南广场步行街口,指使胡某某、沈某某、刘永金、姚某某、刘某甲用木棒对李甲、刘某丙、张乙、宋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李甲等人受伤。案发后李甲对喻国松的行为表示谅解。
日汉阴县公安局就以上事实对被告人姚某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汉阴县医院诊断证明,证实李甲受伤情况,一是闭合性胸外伤;二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汉阴县医院门诊病历,证实刘某丙受伤情况,一是右手背皮肤裂伤;二是多处软组织损伤;
3、汉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喻国松等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有关情况说明,证实一是同案犯胡某某由于身份未确定至今未到案。二是受害人张乙、宋某某被殴打致伤后,未到医院进行治疗,所以没有其二人相关伤情证明材料;
4、被告人喻国松的供述证实,他记得曾在步行街帮一个漩涡娃处理过一起矛盾,但具体过程记不清了;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日晚9点多,他和沈某某被胡某某带到广场后,见喻国松、吴某甲与刘某丙、李甲等人不知在说啥,在等待时刘永金给他们每人发一根木棒,当喻国松、吴某甲、李甲等人争执时,喻国松不知说了啥,就见胡某某、沈某某拿木棒朝李甲等人打去,他也手持木棒追打对方,他用木棒打李甲但没打着;
6、被告人刘永金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他在县城南广场受喻国松的指使,和沈某某、胡某某、姚某某、刘某甲、吴某甲一起手持木棒殴打宋某某、张丙、李甲等人的事实;
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参与了日晚发生在县城南区广场步行街口的一起打架案件,他记得手持木棒打了刘某丙三、四下,吴某甲、胡某某也参与了打架,其他人他不记得了,当晚被打的还有李甲、张乙、宋某某;
8、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实,日,他听其女友文某某说,宋某某、李甲谣传其将文某某带至外地做小姐,他便找二人对质,因二人不承认说过此话,随电话告知喻国松让其帮忙。后沈某某、姚某某、刘永金、胡某某、刘某甲手持木棒将宋某某、李甲、张乙等人打伤,他也扇了宋某某两耳光。后来有人报警,他们躲到北坡时,他听刘永金讲,是喻国松喊他们打人的;
9、同案犯沈某某的供述证实,日21时许,胡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步行街口,他去后,有个不认识的人给了他一根木棒让他打,他就打了。他打的时候被人认出来了就没打了;
10、被害人张乙的陈述证实,日22时许,李甲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广场步行街问点事情。他去后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就问他,文某某被男朋友带出去做小姐是不是他说的。他说是听宋某某讲的,后他们又质问宋某某,宋某某也说是听别人讲的。这时,从广场凉亭处过来四、五个手持木棒的小伙子,就开始打他和李甲,刘某丙也在现场被他们打。打他们的有沈某某、姚某某、胡某某、刘某甲,还有一个不认识。他和刘某丙的伤不严重,李甲被打到吐血了;
11、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实,日晚上,吴某甲带着文某某来找他,质问他是不是说吴某甲要带文某某去做小姐,他说是听宋某某说的,吴某甲就让他去找宋某某来对质。他把宋某某找来后,喻国松就让没事的人走开,他没走,就看见对面过来几个人手里拿着木棒,其中有个叫胡某某的就拿起木棒打在他头上,他闪了一下就打在他背上,当时他就吐血了,他见状就跑,那些人边追边打,后来他拦了一辆出租车就走了。后来他才知道刘某丙和宋某某也被打了,打人的有沈某某、姚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刘永金、吴某甲;
1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日22时许,李甲骑车带他去步行街口,有人就问李甲和张乙事情是不是他们说的,他们说是宋某某说的,李甲就打电话叫宋某某来。宋某某来了后,就有几个人手持木棒来打宋某某,还有一个人拿木棒打了他两下,他准备打电话,被人阻止后又挨了几棒。李甲、宋某某、张乙和他都被打了,打人的人他都不认识;
1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日10时许,李甲骑车带他去步行街口,文某某的男朋友吴某甲就问他,是不是他说的文某某要在外面当小姐,他说是别人说的。正在说话的时候,姚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国松就来了,吴某甲就拉他走,边走还边扇了他两耳光,其他的人打了谁他也没看清;
14、证人邱超的证言证实,日,他在步行街看到有五六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手拿木棒在打宋某某、张乙、李甲、刘某丙,他赶紧去挡,但刘某丙的手上、背上还是被打了几木棒;
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日,他和刘某丙、张世顺回家,走到步行街看见五个手持木棒的男年青人质问宋某某那事情是不是宋某某讲的,宋某某说不是。刘某丙上前劝阻,五个手持木棒的人就用手中的木棒打刘某丙、宋某某及周围的人,打了一会儿后,这五人就拉着宋某某走了;
16、被害人李甲的谅解书,证实李甲对喻国松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7、本院于日对被告人喻国松、刘永金、刘某甲、姚某某的讯问以及于日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讯问证实,当时殴打李甲等人的木棒约四、五厘米粗、一米长。
(二)日晚上8点左右,喻国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姚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谭某某(另案处理)、刘永金、彭某等人,以自己的女朋友赖某甲(又名:赖某乙)和&芭莎&理发店员工王某某关系暧昧为由,将王某某带到新华饭庄后的小树林,喻国松质问王某某其与赖某甲是何关系,王某某不语,喻国松与赖某甲一边争吵,一边骂王某某,后喻国松指使张某甲、谭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甩棍(钢制)击打王某某身体,彭某用双节棍(钢制)击打王某某腿部,沈某某和喻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后谭某某又从树林里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直径约三厘米的木棒在王某某的腰部打了一下。谭某某在打伤王某某后顺手将木棒丢弃。随后喻国松又授意姚某某、张某甲将王某某带到西汉宾馆,逼迫王某某写下借姚某某现金8万元的欠条一张。案发后,喻国松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由喻国松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住院费10200元,原有欠条作废,王某某对喻国松的行为不再追究责任。
日,经汉阴县公安局委托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王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某某的右肾挫伤(实质内出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彭某于日被抓获;刘永金于日被抓获;喻国松、张某甲于日被抓获;
2、沈某某、谭某某在逃记录证实二人在逃情况;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一组证实,王某某辨认出3号姚庆、12号喻国松为让其打借条的人;张某甲辨认出刘永金、谭某某、沈某某为同案犯人;
4、被告人喻国松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他以自己的女朋友赖某乙与王某某关系暧昧为由,邀约王某某与其见面。后他、姚某某、谭某某、赖某乙与王某某和他哥在文峰塔见面后,六人一起驾车来到新华饭庄后小树林,他质问王某某,王不语,谭某某就打了王几拳,踢了王几脚,王倒地后,谭某某又用脚在王某某身上一阵乱踏,这时沈某某、刘永金也去打王某某,被他拉开后,他和赖某乙去西汉宾馆,其他人就散了。那晚上在小树林的还有张某甲,是谭某某叫去的,张某甲过去不久沈某某就去了。沈某某除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外,还在树林里捡了一根木棒打王某某;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月份的一天,他和姚毅、赖某乙、喻国松、谭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的哥一块开车到民威商厦后的树林,后遇到沈某某、刘永金、喻某某,到小树林后,喻国松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不语,喻国松就和赖某乙争吵起来,喻国松就喊他们打对方,他用甩棍打了王某某腿部几下,彭某用双节棍打对方身体,刘永金用拳、脚打,谭某某用花盆砸对方身体后,又从旁边捡起木棒将对方打倒在地。后来有警车来了,他们就跑了。等警车走了后,他、姚某某、喻国松、赖某乙、王某某和他哥开车到了西汉宾馆。他们进入房间后,他就玩电脑了,姚某某叫王某某打借条,他们具体怎么谈的他不知道,但王不写借条,最后喻国松和王某某谈了后,王就把借条打了,打的多少钱他不知道。他打王某某的甩棍在警察来了时顺手给扔了;
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的一天,他、喻某某、沈某某、刘永金去北坡逛,张某甲给他打电话,他说在民威,后喻国松、赖某乙、张某甲、谭鹏和王某某和他哥一块到了民威后的树林,喻国松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张某甲、谭某某、刘永金即上前打王,王未还手,他们将其打倒后,谭某某又捡起一根木棒打在王的腰上,喻国松就叫他们不要打了。后他们来到西汉宾馆,喻国松以王某某与其女朋友赖某乙发生性关系为由,让其赔偿损失,王某某给喻国松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后来王某某住院了,派出所找到他们,喻国松与王某某私了,喻国松付医药费后,并把借条还给王某某;
7、被告人刘永金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沈某某、喻某某在北坡闲逛之际,遇见喻国松、姚某某、张某甲、赖某乙、谭某某、彭某以及王某某和他哥,看见喻与赖一边吵架,一边骂王某某,后喻国松喊:&给我打&,他看见张某甲、谭某某打王某某,后王被推到他跟前,他就在推王的同时也一拳打在其肩部,他又看见谭某某从路旁拿起一根木棒打在王背上,将王打倒后他们就住手了。后警车来了,他们就跑了;
8、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日中午,他和张某甲、喻国松、赖某乙、姚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和王的哥哥一块到民威后的小树林,这时沈某某、刘永金、喻某某也到了,张某甲给他一个双节棍,他见喻国松、赖某乙、王某某在树林里讲话,好像是怀疑赖、王有啥关系,这时喻国松喊:&给我打&,他们就冲上去打王,他用双节棍打在王腿上几下,张某甲用甩棍在王身上打了几下,沈某某和喻某某用手打王的头部,张某甲又踢了王一脚,将王踢倒后,边上的人又打,后谭某某又捡了一个木棒打在王的腰部一下,他们就没打了。后喻国松将王喊到树林里,他听见喻国松说:&赖某乙跟了他三年,花了他不少钱让王把损失赔了&,正说着警车来了,他就跑了;
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日,喻国松因怀疑他与其女友赖某乙有不正当关系,便指使张某甲、姚某某、谭某某等人将他带至民威后的小树林内殴打致伤。后喻国松又以他与赖某乙已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其索要损失费,他称无现金,喻国松便指使姚某某、张某甲将他带至西汉宾馆内,要求他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后才让离开。后他住院治疗,其腰部被打伤,随后报警。喻国松家人向他支付了医疗费用;
10、证人程言朋的证言证实,日,喻国松因怀疑王某某与其女友赖某乙有不正当关系,随后伙同张某甲、姚某某、谭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至民威商场后的小树林内殴打致伤。后喻国松又以王某某与赖某乙已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其索要损失费,王某某称其无现金,喻国松指使姚某某、张某甲将王某某和他带至西汉宾馆内,要求王某某向其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后才让王某某和他离开。王某某腰部被打伤后住院治疗,随后报警;
11、证人赖某乙的证言证实,日,喻国松因怀疑王某某与她有不正当关系,便伙同张某甲、姚某某、谭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至民威后的小树林内殴打致伤。喻国松称和她交往几年花了喻国松的钱,现将她让给王某某,让王某某赔偿8万元损失费,后让姚某某、张某甲将王某某带至西汉宾馆内,向其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后才让王某某和他哥离开宾馆;
12、协议书证实,喻国松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住院费10200元,欠条作废,王某某对喻国松的行为不再追究责任;
13、汉阴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以及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14、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张某甲手拿甩棍(钢制)、彭某手拿双节棍(钢制)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谭某某则从树林里捡起一根约一米长,直径约三厘米的木棒击打王某某腰部,随后顺手丢弃。
二、抢劫罪
日晚,吴某乙到汉阴县北城街&北城快捷酒店&405房间找刘永金玩,在酒店大堂看见姜某、杨某某两人正在办理住宿手续,房间号是101。吴某乙将此情况告诉刘永金、李甲某,刘永金提议敲诈姜某、杨某某,吴某乙、李甲某均表示同意。随后刘永金回家取东西,在路上遇见周某某,遂喊周某某一起到酒店玩。吴某乙、刘永金、李甲某等三人来到汉阴县北城街&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强行邀请姜某、杨某某两人外出吃饭、唱歌。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刘永金让姜某、杨某某结账,二人拒绝,刘永金、吴某乙、李甲某、周某某遂强行将姜某、杨某某带回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刘永金要求姜某、杨某某二人给500元回请他们,姜某、杨某某两人声称没有钱,于是吴某乙准备用啤酒瓶打姜某,被刘永金挡住,李甲某、周某某言语威胁要殴打姜某、杨某某。吴某乙上前打了姜某两个耳光,李甲某踢了姜某腹部一脚,吴某乙从姜某口袋抢走天翼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又从杨某某口袋抢走&天华&手机一部(价值400余元)及170元现金。吴某乙当场将170元现金交给刘永金,刘永金逼迫姜某、杨某某给其写一张500元的欠条,在姜某答应第二天从其姐姐要500元现金给他们以后,刘永金表示2部手机先押在他们手上,等姜某拿来500元现金再将手机赎回。为防止二人逃跑,刘永金、吴某乙又安排周某某押着姜某、杨某某在405房间休息。日6点多钟,姜某趁周某某睡着的机会,从宾馆逃出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吴某乙、刘永金、周某某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追回手机两部及现金150元,其余20元被吴某乙等人挥霍。日汉阴县公安局就以上事实对被告人刘永金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提取笔录二份、扣押物品清单二份证实,一是对被抢物品手机两部、现金150元依法进行了提取和扣押;二是以上被抢物品均已退还给被害人;
2、被告人刘永金的供述证实,日19时许,他和女友刘莎在北城快捷酒店405房间住宿,在大堂遇见吴某乙和李甲某,吴某乙告诉他有两个小娃身上有钱,让他们请吃饭。他听后表示同意,在回去放东西的时候又遇见周某某,便喊其一起。他与吴某乙、李甲某等三人来到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邀请姜某、杨某某外出吃饭、唱歌。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他让姜某、杨某某结账,二人拒绝,他与吴某乙、李甲某、周某某遂强行将姜某、杨某某带回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吴某乙问姜某、杨某某要钱,二人拒绝,吴某乙遂扇了姜某两耳光,然后从姜某口袋抢走天翼手机一部,又从杨某某口袋抢走&天华&手机一部及170元现金。吴某乙当场将170元现金交给他,他让姜某、杨某某给其写一张500元的欠条,但他们没写。为防止二人逃跑,他让周某某押着姜某、杨某某在405房间休息。之后他就被抓了;
3、同案犯吴某乙的供述证实,日晚,他到北城快捷酒店405房间找刘永金玩,在酒店大堂看见姜某、杨某某正在办理住宿手续,房间号是101。他便将所见情况告诉刘永金、李甲某,刘永金建议敲诈姜某、杨某某,他和李甲某均表示同意。随后刘永金回家取东西,在路上遇见周某某,遂喊周某某一起到酒店玩。他与刘永金、李甲某等三人来到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强行邀请姜某、杨某某外出吃饭、唱歌。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他与刘永金、李甲某、周某某跟着姜某、杨某某到北城快捷酒店101房间,他问姜某要钱,姜某拒绝,他便上前打了姜某两耳光,从姜某口袋抢走天翼手机一部,又从杨某某口袋抢走&天华&手机一部及170元现金。他当场将170元现金交给刘永金,刘永金逼迫姜某、杨某某给其写一张500元的欠条。为防止二人逃跑,他和刘永金又安排周某某押着姜某、杨某某在405房间休息。后来警察将他们都带走了;
4、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日晚上8时许,刘永金和李甲某看见他就喊他一起到县城玩。来了之后就到北城快捷酒店,刘永金开了两间房,是108号和405号,他到了405号玩。晚上9时许,刘永金叫他吃东西,让他和三个女娃先去后街东北烧烤店,过一会,刘永金、吴某乙、李甲某和两个他不认识的男孩来了。他们一起吃完东西就去唱歌,唱完大约凌晨1点多就回酒店了,他和吴某乙、刘永金、李甲某同那两个男孩一起到101房间,刘永金就开始问那两个男孩要钱,他们说没有。吴某乙扇了姜某两耳光,就开始搜他们口袋,搜出两部手机和100多元钱。后来,他听刘永金讲要那两个娃在15日早上6点之前找500元钱,那两个娃答应了。后来吴某乙和刘永金让他守着那两个娃,15日早上他还在睡觉,警察就来了将他抓获;
5、同案犯李甲某的供述证实,日19时许,他和吴某乙在北城酒店大堂遇见刘永金,吴某乙就给刘永金说,有两个小孩有钱,让他们请吃饭。刘永金答应后,让他陪着回家取东西,在路上遇见周某某,刘永金就叫周某某一起去酒店玩。22时许,他和吴某乙、刘永金到酒店101房间,叫两个男孩跟他们一起吃饭,对方不去,刘永金说不让他们掏钱,他们才去。吃完饭后,刘永金又叫他们一起去唱歌,唱完后到凌晨1点,他与刘永金、吴某乙、周某某到101房间问那两个男孩要钱,他们拒绝,吴某乙扇了姜某两耳光,便从他们口袋里搜出两部手机和170元钱,吴某乙将钱给了刘永金。案发后,他谎报名字到派出所打听刘永金,被警察识破将他抓获;
6、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6时许,他和杨某某住进汉阴县城关镇北城快捷酒店101号房间。晚上9时许,有三个人来敲他们的门,强行叫他们出去吃饭唱歌,他们因为害怕遂跟去。他们去时见到有三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已经开始吃了。晚上12时许,他们唱完歌一起回去,那些人又跟着他们到房间问他们要钱,他们拒绝。有个叫吴某乙的扇了他两耳光,李甲某踢了他一脚。然后吴某乙就开始搜他和杨某某的口袋,将两部手机和170元现金拿走。15日早上6时许,他醒后就跑出去报警,警察将吴某乙、刘永金抓获;
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日早上他喊姜某一起到城里玩,下午准备回家却没车了,于是姜某在北城快捷酒店开了间房子。晚上9时许,有三个人敲门,喊他和姜某出去吃饭唱歌,他们因不认识那些人,便说不去,那三个人便说不去就要打他和姜某,他们因害怕便跟着去了。唱完歌后,那几个人跟着他和姜某到了101房间问他们要钱,他们拒绝。其中一个叫吴某乙的还打了姜某,随后从他和姜某的身上搜出两部手机和170元现金。15日早上,姜某跑出去报警;
8、证人刘莎的证言证实,日晚上9时许,她和刘永金、吴某乙、李甲某、周某某、刘某丙、邓某某及两个年龄较小的男孩在后街东北烧烤店吃东西,吃完又到凤凰城唱歌,一直玩到凌晨12点多才回去。吃东西和唱歌都是刘永金给的钱,一共花了400多元;
9、汉阴县公安局汉公(城)决字(2012)第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永金于日因此事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
三、容留、介绍卖淫罪
2013年8月份左右,刘永金与女友曹某窜至宁陕县城,因经济困难刘永金将曹某介绍在宁陕&丽人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刘永金从嫖资中抽头。后刘永金与宁陕人袁某某合伙在宁陕县城经营以从事色情服务为目的的&姐妹美容美发店&,并先后招纳、容留曹某、刘某某、李甲某、陈某、尹某某五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刘永金从嫖资中抽头30%。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刘永金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他和宁陕县的袁某某合伙开的&姐妹美容美发&店铺后,乔某带女朋友刘某某,吴某乙带陈某,李甲某、尹某某、曹某在他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在他店内进行交易的,收嫖资150元,完成性交易后,他收介绍费50元,女服务员收服务费100元;出场200元,他收50元,女的自己落150元;包夜500元,他收150元,女的收350元,共非法获利7、8千元;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吴某乙应刘永金的邀请,介绍其女友陈某从事卖淫活动;
3、证人李世芳的证言证实,一是刘永金将曹某带至宁陕,在她开的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利100元;二是刘永金自己开一美容美发店介绍、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三是吴某乙将陈某带至宁陕在她开的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一共在刘永金的店里卖淫六次。第一次挣600元,老板抽利200元,个人获利400元;后五次挣750元,老板抽利250元,个人获利500元;
5、证人李甲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刘永金开的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干了几天,赚了1千多元;在刘永金店里还有曹某、尹某某、陈某也在卖淫;
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刘永金的介绍下从事卖淫活动;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
月份,刘永金在宁陕县城自己经营的&姐妹美容美发店&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先后两次邀约吴某乙、吴某丙在店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笔录、尿液检测照片2张证实,对刘永金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
2、刘永金指认吸毒地点照片一组证实,刘永金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进行了辨认,并对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固定;
3、办案说明证实,刘永金提供的吸毒工具是自己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而成的,每次吸食完后都及时扔掉了,故本案中虽对现场进行了指认但无法提取到作案工具;
4、被告人刘永金的供述证实,月,他在王小林家吸了两次冰毒,两次都是王小林提供的冰毒。月,在宾馆与吴磊吸过一次毒,冰毒由吴磊提供。2013年8月份,在去宁陕的中途中,在吴某丙借的车上,由他提供冰毒,他、吴某丙、&籁哥&共同吸食。同年9月份,他在徐长春处购买2次冰毒,分别买0.2克、0.3克。在宁陕他的店里和吴某丙、吴某乙、徐长春吸食0.4克。在宁陕德昌旅行由他、吴某乙、吴某丙3人吸食0.2克。日,他在自己开的&姐妹发廊&,由他提供冰毒,并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邀约吴某乙、吴某丙共同吸食冰毒;
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曹利喊他到刘永金按摩店,由刘永金提供毒品,供他、刘永金、吴某丙共同吸食。同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或半个月之前),刘永金和他二人在刘永金店里,由刘永金提供毒品,供二人共同吸食;
6、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共吸毒三次。一次是和刘永金、另一个人坐车到宁陕,坐到平梁时,他和刘永金、还有那个男的吸毒一次;第二次在宁陕&德昌旅行&102房,他和刘永金、吴某乙吸毒一次;第三次就是10月31日晚,他、吴某乙、刘永金在刘永金店里吸毒;
7、证人赵丙的证言证实,晚,她看见刘永金容留两个男的在刘永金的店里吸毒。
五、故意伤害罪
日23时51分左右,喻国松纠集吴某乙、连水源二人开车到汉阴县城关镇西门口,向赵某甲讨要欠款,因讨债未果,喻国松即指使吴某乙(生于日)、连水源(生于日)二人用随车携带的&洋镐把&击打赵某甲,连水源用&洋镐把&打击赵某甲右肩部靠近脖子处一下,致赵某甲当场倒地,连水源、吴某乙又用&洋镐把&击打赵某甲的胸部和腰部数下,之后喻国松、吴某乙、连水源三人驾车离去。经汉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符合钝性暴力击伤胸腹部致左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脾挫伤,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喻国松家属向赵某甲赔偿损失9万元(折抵4万元债务后,实际支付5万元),赵某甲对喻国松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日汉阴县公安局就以上事实对被告人喻国松执行拘留,同年3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后予以释放,共执行拘留22日。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日下午17时左右,汉阴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市北山门口村,将犯罪嫌疑人喻国松、张某甲二人抓获;
2、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①喻国松家属向赵某甲赔偿损失9万元,除去债务4万元,实际支付现金5万元;②赵某甲表示不再追究喻国松、吴某乙的刑事责任;
3、汉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赵某甲符合钝性暴力击伤胸腹部致左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脾挫伤,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4、被告人喻国松的供述证实,日晚上10时许,他伙同吴某乙和连水源开车到汉阴县城关镇西城门口,向赵某甲讨要欠款,因讨债未果,他指使吴某乙、连水源二人,用随车携带的洋镐把击打赵某甲,连水源就一棒打在赵某甲的右肩背部,当时就把赵某甲打倒在地了,吴某乙、连水源二人又用木棒在赵某甲的身上打了几下,他就喊别打了,他们就上车走了;
5、同案犯吴某乙的供述证实,日晚上,喻国松驾车载他和连水源至西关街城门口,喻国松向赵某甲讨要欠款未果后,便指使他们用随车携带的洋镐把击打赵某甲的腰、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数下。见赵某甲没动了,他们就上车走了;
6、同案犯连水源的供述证实,日晚上,喻国松驾车载吴某乙和他至西关街城门口,喻国松向赵某甲讨要欠款未果后,便指使他们用随车携带的洋镐把击打赵某甲,他先拿&洋镐把&对着赵某甲右肩部靠近脖子的地方打了一棒,赵某甲就倒地了,他和吴某乙两人又用&洋镐把&对着地上的赵某甲身上打了几棒子,大概打了四五下,都打在赵某甲的胸部和腰部,见赵某甲没动了,他和吴某乙就停手上车了;
7、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日晚上11时许,他和谢立新在县城西城门口时,喻国松和二个年青人让他上车。他知道喻国松是向他讨债的,他就不上他们车。这时谢立新和喻国松二人说话,另二个年青人就站在他身边,过了一会儿,喻国松就向他身边的两个小伙子说:&还等啥子,动手。&喻国松刚说完,有人从右后侧一棒打来,打在他右后颈部,他就一下就倒了,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他醒来时,他已在县医院外一科的重症监护室里了;
8、证人谢立新的证言证实,日晚23时许,他和赵某甲在县西城门等人时,喻国松和另外两个年青人找赵某甲,后来他才知道喻国松与赵某甲之间有债务纠纷,他就劝喻国松,但喻国松说了一句&动手&。和喻国松一起来的两个年青小伙子拿木棒打赵某甲,当时赵某甲就倒地了,打人的小伙子见赵某甲不动了,就和喻国松开车跑了。后他就将赵某甲送到县医院救治;
9、汉阴县公安局释放通知书证实,喻国松涉嫌故意伤害被执行拘留22天。
另查明,喻国松因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已执行完毕。日,汉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中队电话传唤姚某某到城区中队接受讯问,13时许,姚某某来到城区中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日下午17时左右,喻国松、张某甲二人被抓获。日10时许,刘永金被抓获。日8时30分,彭某被抓获。日,吴某甲在其堂兄吴永鹏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全部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还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刑事判决书证实,一是喻国松因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是刘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日刑满。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喻国松于日被刑满释放。
3、情况说明二份,证实姚某某、吴某甲到案情况。
4、物证木棒两根。
5、吴某乙、连水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在喻国松故意伤害赵某甲一案时,吴某乙、连水源均系未成年人。
另有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与李甲等人发生口角后随即打电话找喻国松给其帮忙,后喻国松纠集姚某某、刘永金、刘某甲在汉阴广场步行街附近持凶器(木棒)随意殴打被害人李甲等人,造成李甲等人受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喻国松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即召集姚某某、张某甲、刘永金、彭某等人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右肾挫伤(实质内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喻国松、刘永金、姚某某、张某甲、彭某、刘某甲、吴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喻国松等七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170元及手机两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金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金为谋取利益,将女友曹某介绍在宁陕&丽人美容院&从事卖淫活动,并先后容留曹某等五人在自己经营的&姐妹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金明知吴某乙、吴某丙为吸毒人员,仍先后两次在自己经营的&姐妹美容美发店&内,容留吴某乙、吴某丙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国松因与被害人赵某甲存在债务纠纷,便指使吴某乙、连水源在城关镇西门口手持木棒殴打赵某甲,致赵某甲轻伤,喻国松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国松辩解,吴某甲与李甲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是其召集的。经查,被告人刘永金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是喻国松召集他们殴打李甲等人,与吴某甲和喻国松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辩解,对其于日实施的这一起犯罪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其已经为此事被行政处罚,一个案件不能被处罚两次,故起诉书只应当认定姚某某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喻国松亦认为其于日对赵某甲实施的犯罪已经受到处罚,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对二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作为其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永金辩称,日其实施的犯罪因公安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因公诉机关补充证据证实其确系因此次犯罪拘留15日,故对其要求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永金在上述两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喻国松从轻处罚。但因刘永金在实施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李甲对被告人刘永金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永金从轻处罚。对于刘永金犯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刘永金伙同吴某乙、周某某、李甲某抢劫姜某、杨某某手机及现金,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刘永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上,应当对被告人刘永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喻国松对于上述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因为在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喻国松虽未动手,但根据被告人刘永金、吴某甲等人的供述可证实系喻国松召集其余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李甲等人,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第二起犯罪中,喻国松组织姚某某等人持棍棒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案发后,被害人李甲、王某某对喻国松均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喻国松赔偿了王某某的医疗费,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国松于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有前科犯罪,应从重处罚。对于喻国松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喻国松以索要债务为名教唆吴某乙、连水源殴打被害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实施该起犯罪时,吴某乙、连水源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故喻国松教唆二人殴打赵某甲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因为犯罪产生的前提原因系民间借贷纠纷,且该犯罪行为只造成赵某甲轻伤,事发后喻国松家属向赵某甲赔偿损失9万元,赵某甲对喻国松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应当对被告人喻国松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吴某甲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听从喻国松的安排,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比照主犯喻国松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虽与被告人刘永金同为从犯,但作案工具系被告人刘永金提供,被告人刘永金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吴某甲大,故对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比照刘永金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李甲对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吴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堂兄吴永鹏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吴某甲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日刑满。因其系在刑满前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刘某甲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彭某在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听从喻国松安排殴打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被告人姚某某虽参与上述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另外,鉴于七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七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永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永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永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永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二、被告人喻国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喻国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五、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六、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甲于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七、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作案工具木棒两根予以没收。
以上宣告罚金刑的,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陈 延
代理审判员 郭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明
本案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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