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叫去他人家打架,我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游乐场所打架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一人轻微伤被网上通缉 警察打电话叫过去自首 会判刑么或者拘留什么的多_百度知道
游乐场所打架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一人轻微伤被网上通缉 警察打电话叫过去自首 会判刑么或者拘留什么的多
如果投案后警方认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涉嫌寻衅滋事的。建议投案自首,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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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建议赶快自首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573188
喝酒打架,打人致轻伤,毁坏了财物,但伤者已经私了,我还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
我在饭店喝酒打伤了人,没拿任何东西。在打人的过程中,踢碎一堆碗筷,我估计大概在500-600元左右,还倒了一盘黄蚬子,大概也就几斤价值最多100元。现在,我跟伤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他们不予追究。但是,饭店还不依不饶的,要价很离谱。如果走程序的话我还能构成不?
提问者:百度知道浙江-衢州人身损害浏览27次 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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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蒋某某、彭某乙、王某犯寻衅滋事一案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横强”),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结伙斗殴于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日该局撤销此处罚决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甲(绰号“红孩儿”),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抓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思,绰号“蒋艺”),男,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抓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抓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晓洪,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娟,绰号“娟娟”),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抓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丙(绰号“辉哥”、“辉娃”),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蒋某某、彭某乙、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滕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罗德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杨建泽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乙、王某、彭某丙及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杨隆礼、被告人彭某乙的辩护人彭晓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出面找到被害人周某某,欲调和周某某与周某甲之间的矛盾,后因周某某不愿意而未果。被告人梁某某认为周不给其面子,遂邀约谭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中方县第一中学百汇宾馆门口附近持管杀将被害人周某某左手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属轻伤。2、日,被害人吴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谢洁杰、刘某开设的赌场里因“发工资”与谢洁杰发生矛盾,并扬言要赌场开不成。当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吴某某相约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海联大酒店“薇薇安”茶餐厅进行谈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邀约蒋海等二十余人持刀赶至“薇薇安”茶餐厅,在餐厅内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后强行将吴带离,后被害人吴某某挣脱逃跑,被告人梁某某及刘某等人对吴某某及杨某甲进行追砍致二人受伤,被害人谌洪应因从中劝阻也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谌洪应的伤势属轻伤,被害人杨某甲的伤势属轻微伤。3、日23时许,田某(已判决)与“蒋佬”、“海海”(另案处理)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兄弟龙虾”吃宵夜,因田某无故挑衅同在夜宵店吃宵夜的被害人张某、丁某甲、丁某乙、严某等人引发双方争执,后被告人梁某某受田某之邀与被告人彭某乙、王某赶到“兄弟龙虾”夜宵店,当被告人王某听说田某受气便上前踢倒被害人张某的凳子,再次引发双方冲突,被告人彭某乙持酒瓶砸在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被告人蒋某某高举凳子欲砸向对方,同时被邀约来的何某某、黄某某(已判决)、“三毛”(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将被害人张某、丁某甲、丁某乙、严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某甲的伤势属轻微伤,被害人严某、丁某乙的伤势属轻伤。日,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二)开设赌场罪月间,谢洁杰(另案处理)、刘某及被告人梁某某经预谋,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侗文化城对河一居民房前坪、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后山道观前坪以扑克牌“捶点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梁某某负责赌场的安全,三人平分渔利。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多达数十人,抽头渔利共计十万余元。(三)聚众斗殴罪因朋友彭某丁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昌金动漫打游戏机输了钱,日17时许,杨某甲邀约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某及杨某戊、易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昌金动漫找老板麻烦,并与被告人彭某甲邀约来的被告人彭某丙、蒋某某及何某某、黄某某、彭某戊(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发生斗殴,双方持械在马路上互相追砍,社会影响恶劣。日,被告人彭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蒋某某、彭某乙、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彭某乙、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犯有数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斗殴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彭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彭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斗殴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未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辩护提出:1、被告人梁某某在日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具体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也未造成他人直接损伤,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梁某某在日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具体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没有殴打他人,应系从犯。3、被告人梁某某没有参与赌博、没有参与赌场管理,没有牟利,只是挂了名,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4、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被告人彭某乙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未提出异议。但辩护提出:1、被告人彭某乙受他人之邀到案发现场,在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彭某乙持酒瓶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乙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某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出面找到被害人周某某,欲调和周某某与周某甲之间的矛盾,后因周某某不愿意而未果。被告人梁某某认为周不给其面子,遂邀约谭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中方县第一中学百汇宾馆门口附近持管杀将被害人周某某左手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属轻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材料在卷,证明案发的起因、时间、地点以及被被告人梁某某及谭某甲等人持刀将其砍伤的主要事实情节与被告人梁某某供述的事实经过、主要情节基本吻合。并有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在卷佐证。(2)有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在卷,证明其和梁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跟谭某甲只是认识,其没有跟梁某某讲过要砍周某某。2008年9月份之前,“毛几”坐牢出来,周某某要其给“毛几”补点生活费,其不肯,周某某就推了其一下,其就把周某某打了一耳光,但这件事在梁某某砍人之前,其与周某某在村里几个从小玩到大的朋友的劝说下已经讲和了,也不存在有其他矛盾和过节。(3)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被害人周某某及证人潘某乙、潘某甲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梁某某系用管杀砍伤周某某的“横强”。(4)有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情况。(5)有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卷,证明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6)有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本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18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在卷,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7)有现场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概貌。上述示意图及照片经被告人梁某某辨认属实。2、日,被害人吴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谢洁杰、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里因“发工资”与谢洁杰发生矛盾,并扬言要赌场开不成。当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吴某某相约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海联大酒店“薇薇安”茶餐厅进行谈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与刘某邀约蒋海等二十余人持刀赶至“薇薇安”茶餐厅,在餐厅内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后强行将吴带离,后被害人吴某某挣脱逃跑,被告人梁某某及刘某等人对吴某某及杨某甲进行追砍致二人受伤,被害人谌洪应因从中劝阻也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谌洪应的伤势属轻伤,被害人杨某甲的伤势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材料在卷,证明日上午“阿忠”因在“横强”开的赌场输完后,因没要“横强”的手下“杰杰”就给的1500元钱,其估计是“横强”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以为是“阿忠”对他有意见,会到赌场来找麻烦,就主动叫人打“阿忠”的电话,“阿忠”就叫其帮他谈这个事情。下午17时许,其和杨某甲一起在海联酒店的“维维安”餐厅喝茶,“横强”打电话问其在哪里,一起把事情谈一下,其告诉他在“维维安”的5包。大概十来分钟之后,就看见“横强”带着7-8个年轻男子冲了上来,“横强”对其吼了一句“你什么意思,给我打”,接着他身边带来的7-8个人冲上来对着其就打,同时有几个人冲到杨某甲身边,把杨某甲身上的一个黑色挎包抢了下来。这伙人对着其与杨某甲就是一阵拳打脚踢,有人顺手拿了桌上的烟灰缸对着其的头顶猛砸,其被打得头破血流。之后有4-5个人将其架住,拖着往楼下走,其趁抓住其的人松手之机,就往大厅外面的马路对面跑,但又被追上来的人踢打,其还看见有人手上拿着一把很像电警棍的棍子对着其走来,头一晕就不省人事了。后在伯顿酒店附近其被一朋友的妻子路过时看到其受伤后将其送到了三医院。做完手术后,其朋友的妻子说杨某甲和谌洪应也受伤了,也在三医院急救,但其不知道谌洪应是怎么被打伤的。并有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材料在卷佐证。有被害人谌洪应的陈述材料在卷,证明日约18时许,其在河西玩时,走到海联大酒店附近,看见海联斜对面马路边有人在打架,并看见约5-6名男子对着另一名男子殴打,其发现被打的人是其朋友杨某甲。当时他们都在打杨某甲,有一个人拿着钢管,一个人拿着水果刀,其连忙上去喊别打了,结果那群人看见其去维护杨某甲,转过身来就打其,最开始还没有用刀,其和他们当中两三个人扭打起来。这时其听见一声枪响,回头一看,正好有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停在其身边几米远的地方,一个比较壮实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手枪从车上走下来对准了其,其连忙转身就跑,他们一些人追了上来,跑了几十米远一个南杂店门口的位置被追上了,那个拿枪的人对着其胸口拉了枪膛扣动了扳机,但是没有响。这时候,至少有5-6个人追上了其,用砍刀对着砍,其头部最先被砍了一刀,其就立刻倒地,接着其他人对着其身上一顿乱砍,手臂和背上、大腿各处都被刀子砍到了,起码有十多刀,围着其砍了半分钟的样子,就一起散开跑了。其从地上爬起来自己叫了计程车去了三医院。(2)有证人谢洁杰的证言在卷,证明月份的时候,就开始“开棚”了,其那时是和梁某某(绰号“横强”)、刘某一起开,但6月底的样子,因为“棚”里的事在河西海联大酒店和一个叫“满娃”的人打了一架,其就开始一个人“开棚”了。其和梁某某一起在芷江侗文化城对河原来“宽宽”的场子开了十多天棚,就出事了,因为“满娃”带人来棚里打牌,输了钱,后来其就给了“满娃”1500元的工资,“满娃”就生气了讲只给他们1500元是打发要饭的,“满娃”就气冲冲地走了,还讲我们的棚明天别想开了,哪知后来场子被公安抄了。后来其就接到梁某某的电话讲他和“满娃”约好在河西家家福集团公司那里谈判,路上梁某某打其电话,其回过去后,梁某某接了电话,问他有什么事,他没有回答,只听到他在电话里吼“搞!”,其马上意识到梁某某他们和“满娃”他们打起来了,其马上挂了电话,接着给刘某打了电话,刘某告诉其说,他在海联大酒店门口被人追着砍,车子也被砍烂了,他要其到“大春潮”前面的“阳光88”门口去接他,接到之后又与梁某某见了面,见面后其才知道,梁某某和刘某叫了下面的小弟去和“满娃”谈判,结果没有谈好,双方打了起来,我们这边砍伤了“满娃”他们。有证人张少涛的证言在卷,证明海联大酒店打架是“娟娟”、“海海”、“亨强”、“蒋艺”、“黄某某”等二三十个人去的。2011年夏天,是为了“亨强”开赌场的事,具体什么事情其不清楚,那天“亨强”打电话叫“娟娟”他们去海联大酒店,说是有事,他们拿了刀过去,但有没有砍人其不清楚,那天其没有接到电话,所以没去,事后听“黄某某”、“娟娟”他们跟其说的。有证人潘利民的证言在卷,证明日晚19时许,其把车停在海联旁边的停车位上。当时其正站在车子旁边看其一个朋友倒车,然后其上车准备离开的时候,刘某突然窜进了车子的副驾驶室,其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车子的副驾驶室原本还坐着一个朋友,刘某窜进车子就和其朋友挤在一起。只见一帮年轻男子追了上来开始砍其的车,其一下急了,就开始倒车,车子一下熄火了。外面的人见其要开车,就开始用他们手上的钢管和刀砸车的玻璃。其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两侧的车门玻璃都被砸碎了,车子右侧的前轮被他们戳爆了。其见外面追来的人那么凶,连忙开车离开了现场,经舞水二桥到了火电厂里面。然后,其三个人分开走了。有证人蒲生桃的证言在卷,证明日19时许,其车子停放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海联大酒店门口处载客。突然上来了两名年轻男子,其中一名穿绿色衣服的男子坐在副驾驶座位,对其说了一句:“师傅,快点,去太平桥”,当时其想肯定出事了,于是就启动车子往舞水二桥方向行驶,在车子行驶在路口转弯处时,回头看到海联大酒店的门口正在倒车的一辆小车被2、3名年青男子用长约50多厘米的管杀往里面乱捅,玻璃都被砸烂了。当车辆行驶在舞水二桥桥头部位时,突然听到“砰”地一声,看到海联大酒店前面的十字路口冒了一股烟,大约有20多名年轻男子分散在附近,其以为是有人开枪了,于是加速往天星坪方向行驶,之后在太平桥妇幼保健院,该两名男子就下车了,其怕有人从后面追过来,也没问他们要车费,就驾驶车离开了。有证人王勇的证言在卷,证明日19时许,其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维维安中西餐厅”上班,这时,有顾客在三楼卡五包厢里面消费,于是其就打了水送过去,在门口处,其看到有几名年轻男子堵在包厢门口,里面有人争吵的声音,堵在门口的其中一名男子对着其挥手,示意不需要水。于是其就准备离开了,突然其听到里面有人大喊了几声,于是很多人就开始动手打架了,其见有人打架,就躲到三楼前台,后来看到有两名男子就冲了出来,跑到楼下喊人,没多久又上来了几名男子,都冲进前面那个包厢去了,当时包厢那边就很混乱,其不知道他们是如何离开的。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月份,当时其在红星桥一个网吧玩游戏,后来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里叫其去“渔公渔婆”饭店吃饭,电话是谁打的记不住了。挂了电话其就去了,到了之后看到有3、4桌人在里面坐着,应该有30多个人,当时其认识的人只有田某、“亨强”,其在里面坐了没一分钟,坐在里面的人就全部站起来出去了,其也跟着出去,听到有人说去海联。出门后,看见田某、“亨强”等十多个人坐着私家车开走了,其和剩下的五六个人就走路去海联大酒店,等其等人走到的时候双方已经打完架了。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1年6月几号的样子,梁某某、刘某、“杰杰”三个人在芷江侗文化城河对面开了一个赌场,其和彭某乙两个人就在赌场做点小事,每天赌场给其与彭某乙开两三百元的工资。到了六月二十几号的样子,赌场就出事了,当时其和梁某某在赌场附近的一个地方玩,听赌场的人讲有一个人在赌场输钱了,走时“杰杰”给发“精神”即发工资,那人认为发少了,就与“杰杰”发生了争吵,那人走时讲叫我们的场子不要开了,并扬言要来冲场子,这样“杰杰”、刘某、梁某某就分别准备人,等那人来冲场子,但那人走了不久就有公安来了,赌场就散了。梁某某就同那人联系讲把事情讲好,我们准备的人从赌场出来后就都到了怀化市河西滨江花园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梁某某接了个电话就往外走了,有几个人跟着他一起走,其他的人也都慢慢地跟了过去,其当时是坐车去的,其一方的人都到了海联大酒店,梁某某就同起六七个人到海联大酒店去了,其他人都在大厅等起,其就把车子停在海联对面,只过了一会,就看到他们从海联大酒店出来了,刚走出大门就有人跑,就都扑上去打对方,对方好像也有几个人,其一方的人就分作几伙打对方,但具体这边的人哪些人动手打没看清。打完后就散了。其一方的人刚散就看到对方来了好多人,都拿起刀,刘某还被他们追打,后面刘某跑到车里,那车被对方的人用刀打烂了。其当时就在车里,一直没下车。目的是注意对方的人,负责外围。其这边准备了一些刀,打架时看到其一方的人有人拿刀了,大部分是砍刀。其这边有十至二十人。其一直在观察周围的情况,这是梁某某安排的。(3)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材料在卷,证明事发当天下午17时左右,其打电话给“满娃”约他谈谈赌场里发生的纠纷,他叫其到河西海联大酒店去。其就给刘某、“杰杰”分别打了电话,约好在河西见面。其到了海联大酒店门口后,打了刘某的电话,在前面一点的建行门口,见到了刘某和“杰杰”,还有十多个年轻人。刘某和“杰杰”跟其商量,意思是先上去跟“满娃”谈,谈不好的话,他们要搞那就搞,刘某还说东西都放在车上。其知道他说的东西就是说砍刀一类的武器,就放在他们开来的那台轿车上。然后,其就打电话给“满娃”,他要其到海联大酒店的“维维安”餐厅。接着,其和刘某带着6-7个人空手到了餐厅,“杰杰”没有去餐厅,他带着其他人在下面大厅等着。见到“满娃”时,他跟他的朋友坐在沙发上。其、刘某与“满娃”在一起商量怎么把赌场里面的事情谈清楚。“满娃”说赌场里的事情要给他一个交待。刘某就说能给什么交待,几句话就谈僵了,没谈上几句,“满娃”旁边的那个人就拿出电话打电话,当时其听到他跟对方说“所有人都到海联酒店来”。刘某听到这句话后就说了声“搞”。于是,其这边的几个年轻人就冲上去对着“满娃”和他朋友打了起来,基本上是拳打脚踢,并没有使用什么工具。打架的时候,其没动手,还劝了几句,想叫他们不要动手。其这边的人停手以后,其就说到下面把事情说清楚。这时,刘某的一个手下就跟其说餐厅的人报警了,要赶快离开。于是,其就和刘某的其中一个手下先下楼去了,出了酒店门口,就跟那个小弟上了来时乘坐的越野车。车子准备离开的时候,回头正好看见海联大酒店门口,“满娃”把衣服丢在地上,人就光着上身往马路上面跑,后面好像有刘某的一些手下在追。接着,其坐的车子就开远了,后面的情况其就不清楚。过了几天,刘某跟其说那天其走了以后,刘某被对方的人追着砍,他躲进了车子里,车子都被砍坏了。其一方的人带着砍刀去找“满娃”也就是谈在赌场里我们之间矛盾的解决方法,要是谈不好,对方动手的话其一方的人也就动手。所以,要多喊人带些砍刀什么的,也是防止对方有凶器,万一打起来我们不至于吃亏。(4)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被害人吴某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梁某某系在海联大酒店带人砍其,并在芷江侗文化城开棚,外号“横强”的男子。(5)有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卷,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谌洪应的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3、日23时许,田某(已判决)与“蒋佬”、“海海”(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兄弟龙虾”吃宵夜,因田某无故挑衅同在夜宵店吃宵夜的被害人张某、丁某甲、丁某乙、严某等人引发双方争执,后田某要“海海”喊人过来帮忙。田某、“海海”等人又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及张少涛(已判刑)等。被告人梁某某受田某之邀与被告人彭某乙、王某赶到“兄弟龙虾”夜宵店,张少涛、何某某、黄某某(三人均已判刑)、“三毛”等也赶到了“兄弟龙虾”夜宵店。当被告人王某听说田某受气便上前踢倒被害人张某的凳子,被告人彭某乙持酒瓶砸在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被告人梁某某持酒瓶对对方实施威胁,被告人蒋某某高举凳子欲砸向对方,同时被邀约来的何某某、黄某某、“三毛”等人持刀将被害人张某、丁某甲、丁某乙、严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某甲的伤势属轻微伤,被害人严某、丁某乙的伤势属轻伤。日,田某主动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投案,并与于上述四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各类损失费用共计165000元。日,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被害人张某、丁某甲、严某、丁某乙的陈述材料在卷,证明案发的起因、被人致伤的时间、地点等主要事实情节与被告人梁某某、彭某乙、蒋某某、王某及同案人何某某、黄某某、田某、张少涛供述伤害四被害人的事实经过基本吻合。并有证人张兵、杨香英、彭佳佳、杨云芳的证言在卷佐证上述事实。(2)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于日将被告人彭某乙、蒋某某抓获。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因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能到案,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并有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彭某乙、王某、蒋某某的身份情况。(3)有调解协议书、收条在卷,证明同案人田某与丁某乙、丁某甲、张某、严某、兄弟龙虾店法人代表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同案人田某赔偿了四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有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卷,证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丁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严某、丁某乙的损伤属轻伤。(5)有本院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同案人田某、何某某、黄某某、张少涛均已被判处刑罚情况。(6)有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结伙斗殴于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局于日撤销上述决定。(7)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监控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概貌以及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彭某乙、王某、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情况。上述示意图及照片经被告人梁某某、彭某乙、王某、蒋某某辨认属实。(二)开设赌场罪月间,谢洁杰、刘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梁某某经预谋,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侗文化城对河一居民房前坪、怀化市鹤城区中坡后山道观前坪以扑克牌“捶点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梁某某负责赌场的安全,三人平分渔利。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多达数十人,抽头渔利共计十万余元。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1年6月几号的样子,梁某某、刘某、“杰杰”三个人在芷江侗文化城河对面开了一个赌场,其和彭某乙两个人就在赌场做点小事,每天赌场给我们开两三百元的工资,到了六月二十几号的样子,赌场就出事了。并证明赌场一天的水子钱有万多两万的,也有四五万的。赌场的开支主要是给来赌场的发工资,另外就是赌场做事的人发工资。梁某某他们这个赌场开了十多天的样子,他们赌场老板的有多少钱我们做事的人是搞不清的,其在赌场这段时间得了三四千元。有证人彭某乙的证言在卷,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梁某某说他在侗文化城里面的河对面开了个赌场,要其陪他过去看一下,其总共陪他去了三次,都是其开车,他每天会给其几百块钱的油钱,然后,在赌场里面坐几个小时,看看经营情况,看看有没有人闹事,没什么事其就又陪着他出来。对于赌场的经营情况其都不知道。那个赌场好像没开多久就因为扯皮的事开不下去了。是因为一个溆浦龙潭人在哪里赌钱输了,后来那个人和梁某某在河西海联大酒店谈判,在谈判的时候双方打起来了,公安局来人调查这个事后,那个赌场就没开了。在河西海联大酒店谈判的事情其没去,其是后来听说的。(2)有同案人谢洁杰的供述材料在卷,证明2011年8月份左右先后在芷江公坪、中坡后山和莱孚铝厂开设了赌场。芷江公坪、中坡后山的赌场是其和“横强”、“浩哥”三个人一起开的。在中坡山的第一天,打牌的有50-60个人,第一天抽的水钱有将近两万元,但发了车费和工资后还亏起二千元,第二天打牌的有80-90人,抽了二万多元,但第二天没有发工资,因为有人讲要搞行动,其三个人就把钱分了,每人分5000多元钱。第二天开了两桌,分钱是在棚里分的,“横强”和”浩哥”都没到,“横强”那一份是由彭某乙代的,“浩哥”那一份是由浩哥的女朋友代的。(3)有证人米清华的证言在卷,证明其是2011年的农历6月份才和谢洁杰经常在一起,和他一起的时候他就经常和梁某某(“横强”)在芷江和怀化的山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最少的时候也有二三十人,多的时候有一百多人。其有车,谢洁杰用其车一般都是到赌场去打牌,其开车送谢洁杰去,然后在那里等他,等他打完了再接他回来,有时候去接下“浩哥”。其知道他2011年7月份和“横强”在中坡后山庙旁边的山里开了二天的棚。赌场每天的红利不确定,每次他们分钱时其都不在场,但其听说多的时候每天可抽5-6万元,再少每天也有1-2万元。谢洁杰一共给其大概发了5-6千元的工资。(4)有证人杨香爱的证言在卷,证明2011年7月份左右,有人开赌场就开在中坡山道观左前边的坪坪里,大概有几十个人在这里打牌,只开了两天就走了。(5)有证人彭金花的证言在卷,证明其到芷江公坪侗文化城对河、鹤城中破山里面的一个庙旁边、莱孚铝厂里面的棚里打牌赌博。芷江公坪大概是2011年6月份左右去过几次,鹤城区中坡山里面的一个庙旁边的那个棚是在芷江公坪那个棚没有开以后几天的样子开起来的,其去过一次。芷江公坪侗文化城对河那个棚是“杰杰”、“耗子”和“横强”开的,后来“杰杰”和“耗子”就在中坡山里面的那个庙旁边开棚,莱孚铝厂的棚其不知道是谁开的。在芷江公坪侗文化城对河开的棚和中坡山里面庙旁边开的棚都是“杰杰”他们发的工资。这两个棚里来玩的人都差不多人数,每天大概有六七十人。这两个棚每天开棚的人抽水都要抽走4、5万元左右。(6)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材料在卷,证明2011年6月十几号的一天刘某跟其讲要其同他、还有谢洁杰一起去开个棚,意思就是开个赌场,并讲赌场其他的事不要其管,只要其负责负责棚里的安全,防止有社会上的人来棚里闹事。赌场开在芷江县公坪侗文化城对河的一屋子的前坪坪里,棚开起的第一天,其和“娟娟”及“娟娟”的几个小弟去的,大概只有二三十人在那里赌。。第一天其分得1000元的样子。“娟娟”及“娟娟”的那几个小弟都在赌场玩,有人闹事他们才出面,其也在那里玩,来了一些有头面的人物其负责接待一下,打下招呼。赌场一般上午11点12点开始,人少的话到下午三四点钟散场,也有到下午五六点钟散场的。在侗文化城对河那边搞了大概个把星期的样子,除第一天外每天都有六七十人在那里赌,在这个赌场里其分了四五千元的样子。在芷江侗文化城对河的赌场是其、刘某、谢洁杰三个人开的。赌博的人有一部分是谢洁杰、刘某、其打电话喊来的,“杰杰”喊的人多一些,其他的人是那些赌博的人相互转告自己来的。这个赌场共开设了个把星期的样子,六七天抽水钱有十来万的样子,除去场子里的所有开支,到其和“杰杰”、刘某手上的有近两万块钱的样子,其在这个场子里得五六千元的利润。在海联同“满娃”他们搞了一架后的大概十来天的样子其和“杰杰”、刘某在芷江侗文化城对面的那个老地方把赌场又开起来了,赌场的形式还是一样的,场内主要是“杰杰”、刘某为主,在那里开了两三天的样子,天天亏钱就自动没开了,过几天,后“杰杰”、刘某把赌场又开到中坡山的那庙边,但第二天就因为有信息说公安要来抓就散伙了。在中坡山那两天,其都没去,是彭某乙在那里。(7)有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在卷,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谢洁杰、刘某在在芷江县公坪镇侗文化城开设赌场的位置、概貌。照片经被告人梁某某辨认属实。(三)聚众斗殴罪因彭某丁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昌金动漫游戏室打游戏机输了钱,日17时许,为帮彭某丁的忙,杨某甲(已死亡)邀约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徐某某(均已判刑)及杨某戊、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昌金动漫游戏室找老板麻烦,并与被告人彭某甲邀约来的彭某丙、蒋某某及何某某、黄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彭某戊(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发生斗殴,双方持械在马路上互相追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日,被告人彭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聚众斗殴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材料在卷,证明日,彭某甲邀其和黄某某、蒋艺、“小黑”、“海海”、“长林”、“浩南”及“浩南”的同学等15、16个人到河西昌金游戏室,彭某甲说等下有事,后彭某甲到河西明珠大酒店去谈判回来说没事了。第二天其和黄某某、蒋艺、“小黑”、“海海”、“长林”、“浩南”还有几个凤凰人在凯琪大酒店玩,有人接到彭某甲电话要大家到火车南站河边集合。大家过去后,彭某甲和“辉哥”等6、7个人已在那里,还有四辆车,其中一辆面的车、二辆的士车、一辆黑色的车,大约有20来个人。彭某甲安排大家到河西后把车停在巷子里藏起来,等他喊出来就出来,并说刀放在车尾箱里,下车把刀拿起。说完他就先走了。大家坐车到了河西,彭某甲就让司机把车开到昌金游戏室对面一巷子里藏起,其等人把管杀拿在手上,彭某甲和“辉哥”几个人在游戏室门口等对方来放人,在巷子里等了几分钟,对方就来了15、16个人,其等人听到外面吵起来就拿刀冲出去,看见对方的人拿砍刀追砍彭某甲他们,对方的人看见其等人就往回跑,其等人就追,他们的两部车停在路中间,其和其他人就砸了这两辆车。然后又追他们,追到建设银行门口时对方有人拿着枪指着其等人说: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对方有三人拿枪,都是黑色枪,其等人没被吓到,对方又丢了一个天雷,但也没有响,其等人又冲过去,他们又往马路对面跑,其等人就追一阵和他们对砍一下,他们就退一下,他们一直退到河西派出所里面,在河西管委会门口他们就把刀丢在大门口,其等人就不敢追了,好像没砍伤人。现场没有人开枪。其这边的人都拿的是管杀和砍刀。并有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材料在卷,其供述的事实与何某某供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并供述其等人在打架的时候听彭某甲和“辉哥”的指挥。有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的供述材料在卷,证明案发的起因以及持刀在河西昌金动漫游戏室附近与杨某甲邀约的一伙人发生斗殴并相互追砍的事实经过。(2)有同案人杨某甲的供述材料在卷,证明因2008年其朋友彭某丁在昌金游戏室打机时输了10多万块钱,日彭某丁碰到其时并告诉此事,其心里不舒服,于是就想找昌金游戏室老板是什么意思。日中午其叫杨某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还有3个不知名的朋友,租了一辆红色面的车到昌金游戏厅找老板讨个说法,当时老板不在,店子里有3个“小屁股”,其中一个“小屁股”就冲着其说:“你有种就把这游戏室砸了,要是你没种,我就替你砸”。他讲完后其心里不舒服,就打了他两耳光,并把他带上其租的一辆面的车,带到河西天庆旁边的一个工地边又打了一顿。之后其等人就把那个“小弟”放在车子上。到了下午5点多钟的时候,那个“小弟”的老大“红孩儿”(即彭某甲)就打其电话,要其把他的“小弟”放掉。然后“红孩儿”就说在昌金店子等其放人。挂了电话后,其又给一个叫“小辉”的人打了一个电话,要他给其送刀过来,其在4桥等他。说完后,其和开始跟其一起的7个人又坐着红色面的车往昌金游戏店赶过去,当面包车开到旅游学校门口的时候,其等人就碰到了“小辉”,当时“小辉”开的是白色的小轿车,其就从“小辉”的车上拿了8把管杀下来,拿了刀后,就一起到了昌金游戏室。下车后,其就把“红孩儿”的“小弟”还给了他。“红孩儿”看到他的小弟当时鼻子被打出血后就对其说:“要的”。接着他就走到对面去了。“红孩儿”走到昌金游戏室马路对面后,其有个叫杨某戊的朋友就跟着他走了过去,接着““红孩儿”那边就有个人拿着黑色的手枪指着杨某戊,叫杨某戊不要动,动的话就打死他。其这边的人看到这个情况后,就都拿着管杀往“红孩儿”那边围了过去,当其等人正在走过去的时候,就看到拿枪的那个人对着杨某戊脚下开了一枪,枪响了以后,其等人就跑了过去,其跑到拿枪的那个人面前用刀指着他对他说:“你还敢开枪?”他跟着对着杨某丁的脚下又开了一枪,他开了第二枪后,杨某戊就冲到开枪的那个人面前把他手中的枪一把抓住了,那个人的枪被抓住后,跟着就松了手,然后就往河西派出所那边跑了,当时第一动手砍人的是跟“小辉”一起来的人,他当时砍的是“红孩儿”。之后其也追着“红孩儿”砍,“红孩儿”就跑了。“红孩儿”跑了以后,对方突然从旁边的巷子里冲出了二三十人,他们当时是从其等人身后出来的,其这边人太少,于是就往河西派出所跑,对方的人也就追着其等人砍。追到派出所后,就被抓了。并有同案人徐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材料在卷佐证。(3)有证人张少涛的证言在卷,证明案发的起因以及其伙同何某某、黄某某等人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经过。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案发的起因以及其受被告人彭某甲邀约到河西昌金动漫城附近,彭某甲等人被对方追砍以及后来对方人被彭某甲一方追到派出所、其自己只负责外围情况。有证人彭某戊的证言在卷,证明日其受“小田”邀约参与聚众斗殴的。其这边的人将对方的人追进河西派出所大门旁,对方进派出所时就把刀丢在大门旁边外,“小田”就一脚把其踹过去,叫其捡把东西再冲,其就拿了一把长长的砍刀追了进去,追到派出所时民警就出来了,其这边的人就往回跑,其没有跑出去,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了。(4)有证人杨松武的证言在卷,证明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在河西明达摩托车修理店与其表弟在店子里玩,看见十多个人拿着砍刀、铁棒在追着一个人打,当时人多的一方砸烂了一辆面包车,其当时看了打架场面非常害怕,其没有看见有人拿枪,只看见双方拿着刀和管杀。有证人杨银花的证言在卷,证明日17时许其在“鸡棚子”饭店上班时,听到外面有砸碎玻璃的声音,出门看见一辆小车的玻璃被砸碎了,有4、5个人持钢管在追一辆小车。有证人祁国栋的证言在卷,证明日下午3、4时许,其在河西建行附近的一个店子玩,听到有人讲在打架,出来看见在建行出门的左手边有6-7个人在追十几个人,他们手中都拿着砍刀,人手少的一方追人多的一方,追至建行过去快到转角的位置,人多的一方又增加了些人,他们反过来追人少的一方,跑在“木桶”饭店门口就停了下来,看到其中有一个人手中拿了一把手枪指着人多的一方讲(讲什么没听见),接着人多的一方就讲砍,人少的一方就跑到对面,然后向河西派出所方向跑,跑到一个卖灯具的店子门口,双方就打斗了一下,是长刀对长刀砍了几下,听到刀碰刀的响声,其又看到人少的一方拿着枪指着人多的一方,但人多的一方没有停,后来他们转了弯就看不见了。有证人朱鹏的证言在卷,证明日17时许在河西明珠大酒店附近看见彭某甲被人追砍及“彭某丙”等人拿刀与对方对峙的情况。(5)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何某某、黄某某及证人张少涛辨认指认出彭某甲就是叫其等人去河西打架的“红孩儿”。经证人朱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彭某丙系参与日在河西打架的“辉哥”。(6)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在卷,证明日凌晨1时许,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怀化火车站附近抓获一可疑男子,经上网比对,该男子叫彭某甲。并证明日被告人彭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并有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丙的基本情况。(7)有提取笔录在卷,证明日19时许,杨某戊主动到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称其参与了日在河西昌金动漫游戏室游戏室城门口打架斗殴事件,并称在打架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强抢了一支手枪,要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此枪。民警依法将该枪予以提取的情况。并有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杨某戊主动到该队上缴一支黑色仿小口径手枪,该枪系黑色发令枪式样,枪柄有网状条纹。因无法找到该枪可以发射的子弹式样,无法送检。(8)有本院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同案人何某某、黄某某、杨某乙、徐某某、杨某丙、杨某丁被判处刑罚情况。(9)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概貌等情况。上述示意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辨认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彭某甲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蒋某某、彭某丙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丙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乙、王某、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乙、王某、蒋某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彭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梁某某因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能到案,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彭某丙实行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彭某丙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某、蒋某某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蒋某某、彭某乙、王某、彭某丙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梁某某在起诉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参与,并伙同他人致使被害人轻伤、轻微伤,故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某与“谢洁杰”、“刘某”共同预谋开设赌场,参与管理,并从中牟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乙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彭某乙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乙积极参加,并持酒瓶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应系主犯。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彭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五、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六、被告人彭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彭某丙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滕 莉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建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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