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了三千块钱东西定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有点不懂,想请教你大律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弟为了女友和她的前任男友打架,结果把她前男友打成轻伤,公安定我弟是寻衅滋事罪被关.起因是事发当天早上我弟和女友一起去车站订了两张车票准备一起去外地做生意,上车时间是下午12:40.后然两人分别去自己的住处拿点行李,后然上车的时间都过去了,可我弟找不到他女友,三四百元的车票是作费了.
下午我弟最一次去女友的住处又找了一下,结果找到了,她和前男友在一起,我弟怕她前男友不让走,所以叫了一两个朋友们去女友的房间,闯了进去,开始没打,后然发生了一些话句的冲突才打起来,所以被关进了看出所.懂法的朋友们,请帮我说说看这事定我弟是"寻衅滋事"罪是否合理.我总觉得我弟是事出有因的,也是在女友的住处,也是在争吵过程中发生的,因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请问哪位朋友帮帮我啊.帮我出出主意,现在对方的医药费,营养费都以陪了,也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书.
问 题: 事情经过!
日晚上10点20分左右当时我开车走到卖羊汤的那个路口,看到东面来了一个四十来岁骑自行车的男子,他骑车不稳像是喝醉了!我怕他碰到我车上就把车面朝北停在两个花池中间路口!
当他走到我车西边时就骂我!第一句没有听清楚我没有理他,他又骂“你娘比”我就回骂他了!他边骂边向西走,我们对骂了几句!大概走了十多米开始喊人!我以为喊来的是邻居!就走了过去准备让邻居吧他带走毕竟喝醉了!当我走到哪里他看到他喊得人来了就朝我左脸上打了一...
我的朋友(已成年)在网吧和人发生冲突,他们当时3个人,我朋友一气之下到别人那里借了一把刀到网吧去找他们,结果造成他们是轻微伤.现在被刑事拘留.(拘留怔上是寻衅滋事)他的家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这能否够成寻衅滋事罪?有可能判多久?请律师能解决吗?
今年4月份,我在我们乡镇物资交流大会做保安,无敌被20多人打至重伤,手和腿都被砍,左手致残,鉴定为重伤、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逮捕了首犯,我想咨询下,这样的情况是怎么量刑的赔偿的, 派出所只抓了首犯,从犯有2个以证据不足为由,由检察院取保候审了。首犯是那2人放了以后抓到的。
别的朋友酒喝多了和别人打了起来,就打电话给我的朋友,我朋友就喊的人去的,可他自己后去的,也没动手,现在有一轻伤,他还是自首的,这样会判多久???
几个人去KTV唱歌,其中一个男的突然看到其他包箱自己的女朋友在和别人唱歌,遂和自己身边几个男的一起冲了进去给了他女朋友身边那个男的一顿拳脚,随后说今天的事情你要想没事就出个8000块就算了,那男的说没这么多,最后给了1000块钱 现在已经被关在看守所了,说是公安正在调查 具体还没有定性。这个是算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父亲本是保安,因为有人停车不交停车费,便扬言收拾父亲,父亲没放心上。次日,我与母亲在父亲上班的马路对面趁凉。不料那司机开车至父亲处,便有3、4个人将父亲围住。我母亲上前劝架,不料那人推搡母亲,我并未与他们把身体接触,只是说道不要动我母亲,那人上来就朝我胸口一脚,并将母亲父亲打倒在地。母亲现在还在医院躺着,肾积水和出血。父亲也受了重伤。
我们是普通百姓,而打人的那伙人是富豪。他们仗着钱多就欺负人。我不知道我们现在该怎么办。他们有钱有势,可以摆平...
越详细越好、
补充:那如果是几个人同事犯罪、而此人只是用砖头打了两下呢、那会判多久
因我们被人敲诈一朋友帮忙调解。现哪朋友不知何事被警方逮。说出曾帮过我们。现在警方把我老公逮去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问一下我老公要拘留多长时间。(注。帮我们调解没有打架)
我哥因为喝醉了,把游戏机厅的机子给砸了,就是那种具有赌博性质的机子,给定的是寻衅滋事,而且现在我们这正创建文明城市,所有这样的游戏厅是不准营业的,但是因为这个老板和刑警大队的有亲戚,所以敢开,请问像这种情况严重吗,会判刑吗?
我与2009年10月从房产所有人(简称甲)那经过合法程序购得一座房子,在我进行装修期间,甲的儿子(甲与前妻所生,离婚时儿子判给妻子,而且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书上清楚写着这座房子的所有权归甲所有)受到他继父也就是浦城县临江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唆使对我进行恐吓威胁,而后肆意破坏我家的装修材料还砸坏我家门窗并强行将床铺进我新买的房内,我报警,警察只是拍照并未对其作出实质性处罚,所以导致更严重后果,在11月28日,那位司法人员带着妻子、儿子以及社会上两名打手加上自己...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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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甲、李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男。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国庄,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甲,男。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辩护人殷方方,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兴路、史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赵国庄、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殷方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日12时许,在临沭县凌山头水库管理处,李某甲因带水与被害人李乙发生争执,后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甲、李丙等人到达现场,与李乙一方发生厮打后,被李乙、李戊制止并离开,李丙受轻微伤。被告人李甲返回县城后纠集被告人张甲和李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乘车来到凌山头水库管理处,持洋镐柄、斧头等殴打李乙、李某丙等人,经鉴定,李乙伤情构成轻伤,李某丙、张某甲构成轻微伤。2、日15时许,被告人张甲来到临沭县临沭街道孙蒿科街驻地水果批发市场钟某某家中,盗窃价值5300元的小鸟(鹩哥)一只。张甲驾车准备离开时被钟某某发现并制止,后张甲被钟某某丈夫孙某甲(另案处理)殴打致伤,被告人张甲遂纠集彭某甲、刘甲等十余人持木棍、洋镐柄对钟某某家中花盆、磅秤、玻璃等物品及路人孙某乙价值3000元的摩托车进行打砸。城里派出所出警后将张甲送至临沭县中医院就医。次日下午,为报复被告人张甲前日被孙某甲打伤,被告人李甲、李某乙、张某甲又纠集二十余人持洋镐柄等来到钟某某家中打砸电视、电脑、冰箱、冰柜、窗户、花盘、门等五十余件家用物品,并将孙某甲打致轻微伤。经鉴定,被损毁物品损失价值5019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李乙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张甲、李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李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张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李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甲辩解称,第一起指控,让我去说理我才去的,是李乙先动的手才发生的打架,我也动手了。对于第二起指控的盗窃有异议,我去的时候是去问路的,看见小鸟一时性起,我就顺手拿走了,到了家门外被发现,我当时知道错了,就主动给她了。我没有想到能构成盗窃。我认为我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甲的辩护人赵国庄提出辩护意见:1、指控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张甲明显犯罪情节轻微。其不是组织者,没有纠集他人到场,也未打伤李乙,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2、指控的盗窃罪价值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系犯罪未遂,属临时起意,认定入户盗窃不当。3、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张甲盗窃小鸟未遂,属于好奇心在作怪,而孙某甲暴力殴打致伤张甲,张甲给家人及亲属打电话到场有愤怒也属于无奈,孙某甲对事件发生存有过错;被告人张甲没有参与次日下午到孙某甲家打砸一事,对此完全不知情,对于次日他人的行为不应对张甲予以定罪。4、张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动投案,构成自首。5、被告人张甲自愿认罪、系初犯、与孙某甲已就民事陪偿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被告人李甲辩解称,指控的这两起都不是我纠集的人,我也没有动手。第一起我没有动手,我只是推了胖子一下,第二起我只是到场,没有打电话叫人,当时有人打电话给我,到我饭店门口坐我车一起去的,我车上还拉了李甲强,李甲强打电话给我说和我一块。其他没有异议。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殷方方提出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其有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1、被告人李甲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2、李甲并非公安机关传询到案,而是在公安机关口头传询同案人张甲时李甲一同前往,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3、两起寻衅滋事中被害人方均存有一定的过错,且双方已达成和解。4、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被告人李甲只是到案发现场,不是组织、发起者,未实际参与打仗,未给受害人人身及经济上造成损失,被告人李甲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5、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李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日12时许,在临沭县凌山头水库管理处,李某甲因带水与被害人李乙发生争执,后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甲、李丙等人到达现场,与李乙一方发生厮打后,被李乙、李戊制止并离开,李丙受轻微伤。被告人李甲返回县城后伙同被告人张甲和李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乘车来到凌山头水库管理处,持洋镐柄、斧头等殴打李乙、李某丙等人,经鉴定,李乙伤情构成轻伤,李某丙、张某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乙的陈述日中午12点左右,我当时在凌山头水库管理所南边的办公室一楼北边的一个房间里,我看见楼后边自来水跟前有个老头,后来知道姓李,正在用塑料桶接水,旁边还有个老妇女。我对他说:“井里没水了,你别接了,再接会把电机烧了。”他说“你不懂,这水还淌”,我就说“这个是变频的,会把电机烧了,这样的电机好几万元,烧坏了你给赔啊”,他生气了,说“俺在这里带了十几年的水了,又不是您的,俺带的是水利局的”,我说“你那样干抽会把电机烧了,你赶紧关死,你还自觉不自觉”,老头说“我就不关”,我这时接个电话,接完后老头开始走了,边走边骂,我才开始去骂他。老头骂了我十几分钟,我接完电话又和他骂起来。过了几分钟,来了三辆车,是老头的儿子、侄子和女婿等人。我没出去,让我弟弟李某丙出去处理。这老头非要见我,我出去后,其中两个青年我认识,这时刘某甲和杨甲等人坐一辆轿车来了,是来帮我干活的。老头当时看我出来,用拳头掏了我一拳,老头侄子上来踢了我肚子一脚,亚楠说你怎么打人的,刘某甲就和老头侄子抓弄一起了。老头侄子弯腰摸个小木板凳要打亚楠,亚楠从旁边沙堆上摸把铁锨,我上去抢,在中间给拉着,结果铁锨尖把老头侄子后腰划了一下。我们接着给拉开了,我说算我错了,我赔礼,医药费我出。接着他们走了。过了有一个小时,别人打电话给我说回民在王山头村那边聚集了不少人,我就让亚楠走了。过了一会,来了三四十口子回民,老李要拉着我到旁边谈谈,有人骂我,这时我弟弟对骂了一句,那伙人上来打我弟弟,把我弟弟打倒了。我要去拉我弟弟,我们那边的两个青年也上来了,但我们人少,他们拿家什把我们四个人打了,有人拿洋镐柄撸了我后背好几下,他们还有拿斧头的,还有人从我们工地上摸三角铁。打了五六分钟,派出所去给制止了,才不打了。当时受伤的情况是,起先老李的侄子后背被铁锨划破了一层油皮,后来回民来了三四十口子人,把我弟弟打的浑身是伤,我后背也破了,手指破了,还有两个青年头和脊梁被打破了。(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日上午,我到凌山头水库老管理所我哥李乙承包的地方吃饭,大约11点多,我们听见后边有人接水,李乙从窗户里对接水的人说不能接水,井里的水干了,会把电机烧坏了。老头说不是井里的水,李乙说外人不能到这里接水,老头说你管不着,我就非接。中间我出去了,回来的时候二人已经骂起来了。那老头一直骂,从接水的地方到院子前边还是骂,李乙也跟着他骂了几句。后来老头打电话说:“来两车人,凌山头有个开饭店的骂我。”之后他就在大门口等着,过了一会真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接着刘某甲和李巳、杨甲大约六、七个人到了,我不知道是李乙叫来的,还是他们自己来的。李乙让我看着别让打起来,我出去后,那老头非让骂他的人出去。李乙听见也就出来了,出来后双方吵起来,老头推了李乙一下,李乙把老头的手抓住了,对方一个穿紫色T恤的青年(后来知道是接水老头的侄子)上去踢了李乙一脚,我们一看打起来就都上了,双方拉扯起来,当时是互相推拉,没怎么打。刘某甲和穿紫衣服的青年对上了,穿紫衣服的青年拿凳子,刘某甲拿铁锨,因为铁锨长,那青年没打着刘某甲,刘某甲手里的铁锨划到那个青年身上。打完后那个青年就上车了。双方又理论了几句,李乙跟那个老头说:你年龄大,我年龄小,我给你赔个礼,刚才那个青年要是受伤了,我给赔医药费。后来他们就走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看见外面来了四五十口人。他们喊着找刘某甲找老板,我和李乙、李巳、张某乙、壮壮(张乙)、厉某某一起出来,对方人很多,要揍刘某甲。这时接水的老头过来找李乙说:这事不怪我,我拦不住他们了。一个穿白衬衣50岁左右的男的,说没什么好啦的,就得揍刘某甲。我说你当时不在现场,你不知道什么情况。接着谁骂了我一句,我回骂了一句,接着他们一窝蜂上来打,那个穿白衣服的先打我的,接着有好几个人也上来打我,李乙他们都被好几个人打了。我被几个人围住,有拿洋镐柄的,还有从工地上捡角铁的,围着我打。我被打倒了好几次,后来派出所出警的给拉开了。2、证人证言(1)证人李戊的证言日11点来钟,我岳父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凌山头水库被人噘了。我和吴某甲开车在凌山头水库管理所内找到我岳父、岳母,现场还有李甲、李丙和一个青年,对方有李乙和李庚(李某丙),还有二、三个青年,我把李乙叫到一边,让他道歉,李乙说事情不怪他,不同意道歉。在我和李乙谈话的过程中,对方来了五、六个青年,不知这几个青年和我岳父他们怎么吵吵起来的,忽然间一个叫亚楠的拿铁锨对着李丙就打,李丙没躲过,被打到后背上了,我赶紧去拉架。李丙他们三人上了车,把车门锁上,亚楠几个青年还不算完,围着车转,说些威胁李丙的话。然后我找李乙谈的,李乙说让李丙上医院看看,医药费他出,就让我们走了。我和吴某甲就回饭店吃饭,饭后我给李甲打电话,李甲说李丙没上医院,而是把事情告诉了李某乙,李某乙带着店头老家的人正在新汽车站,要到凌山头水库找刘某甲。后来我让吴某甲开车拉我到汽车站,当时已经有很多人在那里集合,我去找我岳父,不要让他们去凌山头水库,闹大了不好。我岳父和派出所民警劝李某乙不要去,李某乙说去找刘某甲问问,没其他事,没有听劝,然后他们就上车去了,当时大约三四十口人。我看形势不好,上了李甲的车跟着一起去了。在凌山头水库管理所他们都进去了,我跟着在最后面听不见他们说什么,等进大门发现已经开始打架了。我不想掺和,就自己走了,后面的事情也不知道。证人张某丙、李某甲、李丙、李某戊的证言分别印证了李戊关于纠纷事实经过的证言。证人张乙的证言日11点40左右,我自己到凌山头水库钓鱼的,刚钓一会就看见有四五十口人朝凌山头水库管理所内去,我就赶紧收杆看看什么事情。在管理所内李乙、李庚和几个青年正在和对方的人争吵,由于我以前跟着李乙干过活,所以我就到李乙身后站着,帮他个人场,争吵两三分钟后对方有人鼓捣说揍他们,接着几个人上来就要打我,我随手拿一把铁锨对着围着我打的人打去,不知道把谁打了,后来就被人把铁锨抢下来,接着有七、八个人围着我打,有的拿铁锨,有的拿木棍,还有的拳打脚踢,打几下后,我被打晕了,倒在一个沙堆上,当时昏迷有十来秒钟,等醒来后那伙人就不围着我,我赶紧爬起来朝东跑,接着对方有几个人跟着我追,一边追一边拿砖头砸我,最后我跑到一个芦苇荡里面,他们就没有跟着进去,我在里面等了有二十来分钟才出来,发现人已经走没了。3、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大哥李某甲在凌山头水库带水和李乙发生了纠纷,我在我村子里打牌的,我外甥张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大舅在凌山头让人给打了,咱一块去望望。”我就叫着张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丙他们一起去了新汽车站,张甲开着他的五菱宏光拉着我们,到了新汽车站,看到了有五六辆车,我大哥李某甲、李戊拦着不让去,李某戊、李丙、李己等一二十口子也在那里等着的。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凌山头水库管理处,到了之后李乙、李庚就迎上来了,争了一会就打起来了,我们这边就拿着工地上的铁棍什么的打他们了,还有的拿石头砸的,砸了有三四分钟,派出所的人就给拉开了,打完后我们去了派出所一趟,接着就去了清真王府吃了饭接着就走了。我们去打架因为李乙把我大哥骂了,他那边还把我儿子李丙给砸了。4、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我村里的公路旁打牌的,别人开着车让我去凌山头水库,就把我拉到新汽车站,李某甲还不让我们去闹事。过了一会我们就直接去了凌山头水库,到了之后我们这边和李乙一方谁也不让谁,就打起来了,还有个人拿着板子把我头砸了一下,双方打了一会就散开了。5、现场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日发生在凌山头水库附近打斗的现场情况。6、(沭)公(法)鉴(活)字(、7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明:李乙之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伤;李某丙之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李丙之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张某甲之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月份的一天下午的时候,李丙给我打电话说在凌山头被人打了。我给我三舅李某乙说了,李某乙就叫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丙还有一二十口子人。我开车拉着几个人就走了。到了新车站,我大舅李某辛、李甲、李丙等人就在那里等着的,时间不长李某乙他们也到了,陆陆续续的去了二三十口子人。集合完了之后,俺大舅李某辛不让去,俺三舅李某乙非要去,派出所的车也过去了,后来也跟着去了。到了凌山头水库,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几个人找李乙、李庚理论,其他人站在旁边的。我就去掀开李丙的衣服,让李乙他们看看李丙的伤,我们正在和李乙理论,一个青年拿着一个板坯子一下砸张某甲的头上去了,我们这边的人就呼啦一下子和李乙那边的人打到一块去了。我和李丙还有一个青年对着李乙和李庚当中的那个年轻的打的。我打了他两拳。李乙那边的人就都往水池子那边跑了,我们这边也有人追。场面太混乱了,也没看清是谁追的。后来我们就都走了。当时去凌山头的有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李丙、刘甲、李甲、李某戊、二明(李某丁),其他人我想不清楚了。去了二三十口子。我们去没有带家什,那里有工地,地上都是木板子,砖头什么的,我什么都没有拿,就用拳头打的。我打了李乙、李庚中的那个年轻的,他们俩我分不清楚。我打他脸几下。(2)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6月,一天中午12点,我父亲李某甲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和我母亲张某丁骑电动车到临沭县凌山头水库管理所带矿泉水喝,有人不让带水并把他骂了。我打电话给李丙(我三叔李某乙的儿子)、李某戊(我二叔李玉水的儿子),我开车拉他俩到了凌山头管理所。我们三人刚下车,接着来了几辆车(一辆是黑普桑,一辆白色三菱轿车,一辆白色荣威350),把我的车从后面挡住了。三辆车上下来十几个青年。我走到我父母跟前,问了怎么回事。接着我朝院子里走,李乙站在一棵大柳树下,这时我父母过去和李乙争吵。我们三个在旁边看着,李乙叫来的三车青年也站在旁边看着。吵了二三分钟,李乙叫来的青年叫刘某丁的另外一个青年,两人手拿铁锨,当时只有刘某丁一个人拿铁锨朝李丙的左腰后侧铲了一锨,这时好像是我姐夫李戊和其他人一起帮忙给拉开了。当时我看对方有二十多人,没敢动手。我、李丙、李某戊上车,把车反锁。这时李乙的弟弟李庚带着几个青年到车跟前,说要治死我们之类的话。后来我父母在车外给李庚说好话,接着就上车和我们一起走了。在车上李丙打电话给他父亲李某乙说起这事,李某乙说不能白让打了,找李乙问个说法。后来我们在县新汽车站和李某乙从老家找的人集合,有六、七辆车。这时正好遇见派出所的巡逻车辆,当时李警官问我们怎么回事,他劝我们不要去闹仗,我们当时就说去问清怎么回事。李警官同意,我们和巡逻车一起去了凌山头水库管理所。车上所有的人都下车,在李乙的小楼前,我们这边的人和李乙叫来的人都站在两边,李某乙问李乙、李庚为什么打李丙?李乙一开始态度还行,李庚站在一边要上去打,李警官站在中间安排不了事。当时站在李丙旁边我大姑李某癸的儿子张甲把李丙上衣掀起来,给李乙看伤,当时李庚还在一边上来要打人,我们这边的人情绪一下上来了,都上去要砸李庚。接着李乙这边的人也开始拿家什打仗,场面一下乱了,几十口子打成一团。当时我看见对方一个胖青年与一个黑青年一起打我们这边的壮壮时,我上去用拳头掏了这个胖青年一拳,然后这个胖子又还手掏了我一拳,我跑过去从地上拿起一根方木头,因为太长太重,被我又扔地上了,这时这个胖子拿一根方木上去打了张某甲的头,我们这边的人就去追他没追上。李乙可能看见他弟弟被打了之后从一个小屋里拿出根钢棍准备要打,我们这边的人拿着东西跟他打,还拿砖头磕他,他掉到一个沟里去了。其他人都是从地上摸着方木、铁锨、砖头打的,具体打谁、怎么打的,很混乱,我没看清。当时在场的有我、李丙、李某戊、张甲、张某丁、张某壬、张某甲、李某乙、刘甲、刘飞、壮壮还有很多人。二、被告人张甲盗窃及被告人张甲、李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日15时许,被告人张甲来到临沭县临沭街道孙蒿科街驻地水果批发市场钟某某家中,盗窃鹩哥鸟一只。张甲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钟某某发现并制止,后张甲被钟某某丈夫孙某甲(另案处理)殴打致伤,被告人张甲遂纠集彭某甲、刘甲等十余人持木棍、洋镐柄对钟某某家中花盆、磅秤、玻璃等物品及路人孙某乙的摩托车进行打砸。城里派出所出警后将张甲送至临沭县中医院就医。次日下午,为报复被告人张甲前日被孙某甲打伤,被告人李甲、李某乙、张某甲又纠集二十余人持洋镐柄等来到钟某某家中打砸电视、电脑、冰箱、冰柜、窗户、花盘、门等五十余件家用物品,并将孙某甲打致轻微伤。经鉴定,被损毁物品损失价值为5019元。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日下午4点左右,我家门口正在卸香蕉,忘了谁吆喝我说我家来人了,我就答应着回家了。到了家门口之后,一个男的右手插在上衣的口袋里,从我们家出来了,我问他干什么的,那个男的说“听人家说您家有杜宾狗,我来看看的”,我就给他说“我们家没有”,他就走了,我接着就听见什么声音吱吱叫。我接着就进屋里转了一圈,发现有一个挂的鸟笼子里面的鸟不见了。我当时一下就想到是那个男的把小鸟偷走了。我接着就追出去了,就看见那个男的开车门要上车,我边跑边吆喝“你别先走来,你兜里装什么东西”,那个男的接着就上车了关车门要走。我就一把把车门给打开了。我说“你别先走,你拿我什么东西,你拿我东西就这样走了”,他的车往前一走,就停下了。我说“你拿我鸟”,他接着从口袋里把鸟拿出来,往副驾驶座那边一扔,说“这是你的鸟啊?”,我就抓他方向盘,让他把鸟还给我再走,他就不给我,然后打着火就要走,我抓着车门和方向盘不放手,他往后倒下车又停下了。接着我们就抓一块去了,我不让他走,让他把鸟还给我,他不给也不下车,我一把抓过来小鸟递给福建的一个来给送货的人。他还说没拿我小鸟,说我噘他的,开始用拳头打我的脸,而且还踹了我好几脚,把我的小肚子、腿都踹紫了,他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过来,我一看事不好就给我老公孙某甲打了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孙某甲就来了。孙某甲到了之后,那个男的正坐在车上不下来,孙某甲就过去问他为什么偷小鸟还打人,那个男的就说没偷,骂骂咧咧的,孙某甲就让他下车,他不下。这时那个男的看见他那一方来人了,就拿着钢管从车上下来了,嘴里还说“妈的,我下来你还能怎着了”,就要撸孙某甲,没撸到,孙某甲就上去把钢管夺下来,那个男的摔倒在下水道旁边了,接着他又摸了一根钢筋砸到孙某甲右胳膊了,孙某甲就抓住钢筋,用膝盖捣了张甲一下,捣哪里没看清,这时,对方又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几口子人,那个男的就拿着石头扔,我一看来了很多人,我就把孙某甲拉回家了,对方的人就开始砸我家的东西了,他们用洋镐柄把我家的花盆、磅秤、玻璃都砸了,大概砸了有十几分钟,110出警的也就来了,来的时候他们还没停手,出警人员就把刘所长叫来了,刘所长过来后,韩三步也来了,最后他们给调解,让我们拿三千元赔给那个男的,我就给那边人三千块钱,过了一会120把那个男的拉走了,他们也就走了。第二天下午2点钟左右,我和孙某甲、高某某和他司机四个人在我家棚子里喝茶,门口来了一伙人,一边骂一边砸我家的东西,把我们家的花都砸了,把门口的磅秤砸坏了,还往屋里扔石头和钢筋,用洋镐柄乱砸。他们一直往孙某甲身上砸石头和钢筋头,孙某甲的头和胳膊都被砸破了,还把高某某的司机砸了,把屋里能砸的都砸了,鸟笼砸坏了,鸟不见了,两只斗狗不见了。我对象被砸的拿一把砍刀出来比划着自卫,他们用洋镐柄把我对象的胳膊砸错位了。(2)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日下午一点以后,我带小孩在超市玩,一个女的用我家属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到我家里偷鸟,还把俺家属打了。我接电话就开车从超市回家了。我到家看一辆蓝色的五菱兴旺,头冲南尾冲北停在我家门口。我家属站在这辆车的驾驶室后侧,那个叫张甲的正坐在驾驶室里打电话。我过去开他车门,他在里面上锁了,我没拽开,我看副驾驶室那边,窗户是半开的。我就到副驾驶那边把车门弄开了,弄开之后,我就问他“你哪里的?偷我鸟,怎还打人的”,那个叫张甲的张口就骂“妈了个X,谁偷你鸟的”,赶着他就对我脸掏我一拳头,我在副驾驶座那边得劲,顺手就掏了他胸部一拳头。紧接着在二初北边路口开牛肉汤锅的小彭和一个青年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过去了。小彭过去拉着我,说“三哥,别动手了,都是熟人,是我妹婿”,说着就把我拉到车尾,磅秤房北边去了。我就站在那里跟小彭说话,张甲这时从车上下来,到了磅秤房西边地上捡了一根角铁,骂着“我揉死你个X养的”,就对着我打过来了,一下打我头上来了,我转身用膝盖顶他身上去了,具体顶在什么地方,我弄不清楚了,一下就把他顶倒了,我又要踢张甲,小彭就拉着我,我也没踢着他。这时候从东边来了七八辆车,到我家门口停下,从车上下来二十来口子人,都拿着洋镐柄、鱼叉,还有几个人上我放下角料的地方拿了几根钢筋、角铁。接着,我家属就把我拉到屋里去了,我坐在屋里没有出去。那些人就在外面骂“哪个X养的砸的”,我也没管。骂了一会,他们就开始砸我家院子里的东西。把我花、窗户玻璃什么的都给我砸了。我接着给韩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我家里看看,过了时间不长,韩某某就到了,跟我说他也都不认识,但是他们认识三部。110紧接着就到了。三部到了之后,就让他们别动手,他给安排。之后三部上屋,张甲那边也有人进屋,骂骂咧咧的,一开始他们向我要五万块钱,派出所的进屋了,就让三部给调解下。三部就让我先拿个三千、五千的给张甲看伤。我家属就拿了三千块钱给他们。当时其中一个人,就吆喝“明天你给我处理不好,我就把您家砸干净的,我让您搬家”,后来我才知道那个人是张甲的四叔。然后他们拿着钱骂骂咧咧的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就把家里砸坏的玻璃什么的换上了。下午四点半左右,高某某和他司机刘某丁在我家里坐外屋喝茶的,我也不知道来了多少车、来了多少人,都拿着洋镐柄、钢管什么的,边走边砸。把我院子里的花都给我砸了,往我屋里扔石头、花盆,把我家的玻璃都给砸碎了,还有两个看缸也给我倒破了,两个鸟笼子砸碎了,鸟不知道弄哪里去了,一条狗也给我砸死了。然后他们就进屋里砸,把我外屋的东西都砸没了,里屋的玻璃也全砸碎了,往屋里扔石头、扔花盆,把我的头都给我砸破了。我一看他们又要往我里屋进,我就从里屋摸了一把大砍刀,从屋里冲出去,往他们砍了几下,都没砍着,砍断了他们的几根洋镐柄,他们就往后退了,我就进屋了。后来110到了,把所有的工具都给收走了,在我家里录录像。就都散了。我打张甲是因为那天中午张甲喝了很多酒到我家里偷鸟,被我家属发现了,我问他为什么偷我的鸟,他张口就骂,还先动手,我才打他。我打了他胸部一拳,后来又用膝盖顶了他一下,但具体顶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把他顶倒了之后,我想踢他几脚,被张甲的舅子小彭给拉住了,就没踢。当时不知道张甲伤的什么样,当天我打完他之后,他还参与打砸我家里的,后来就躺在我们家的地磅上的,他们那边的人还上我家里拿一床被子给盖上了。我没有见到张甲偷我的鸟,我过去的时候,小鸟就已经被我家属拿回去了。我的小鸟是一只越南鹩哥,是我在临沂花卉市场花5300元钱买的。我受伤了,第一天的时候,头被张甲用角铁打了一下,就破了点皮,不是很厉害,我自己简单处理了一下,第二天被他们用石头把头磕了一条大口子。我家里被砸坏的东西有花草、玻璃、电脑、电视机、狗等物品。物价局做的物价鉴定,但是花草、狗、跑的小鸟都没法做鉴定了。这些花草大约价值五千来块钱。狗是一只美国比特,现在市场价值得一万多。砸坏了两个鸟笼子,跑了两只鹩哥,也得值五千来块钱。到我家里打砸的这些人,我当时都不认识,但是他们都知道我。后来我找人打听的,到我家里偷鸟的叫张甲,家是店头的。后来来的那些人,大多数是店头的,都是张甲的亲戚。2、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5月骑摩托车去孙某甲家找狗配狗,去到后看到门口有很多人,孙某甲表示让其等等再说。其要走时,门口的人拿着木棍打砸其骑来的摩托车,后来还打砸孙某甲家里的物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日下午2点半左右,其和司机刘某丁去孙某甲家串门,坐了十来分钟,听见屋外有人砸玻璃,其看到有二十多人正在打砸孙某甲家的玻璃、花、冰箱等物品,巡警去了,他们还是不停手,又砸了有二十分钟,还往屋里扔石头。来的人拿着铁棍、洋镐柄,开着四、五辆车,车前面都放着回族的标志牌。孙某甲和他媳妇、刘某丁在屋里不敢出来,孙某甲的头被石头砸破了,刘某丁的手破了。证人刘某丁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高某某的上述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临沂市兰山区大陆花卉市场从事各种鸟的销售工作,品种有八哥、鹩哥、画眉、百灵等。2014年3月份有一个临沭人去其处买过一只鹩哥,因为这么多年就这一个临沭的,所以记得比较清,买鸟的人身高1米8左右,皮肤较黑,那只鸟是黑色的,头上有道黄圈,一般市场价格七八千,因为是淡季,以5300元的价格卖了。3、鉴定意见(1)临沭价鉴字(2014)7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案中孙某甲家物品被砸损失为5019元。(2)(沭)公(法)鉴(活)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甲的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4、现场视频资料光盘两份,证明日及5月12日在孙某甲家发生盗窃、打砸事件的现场情况。5、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各一份,证明本案被告人张甲、李甲已与被害人孙某甲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日下午,我想买条罗威纳狗,我打听孙蒿科一个老头,说他村孙某丙的二儿子家里有。我当天下午到了孙蒿科,问了一个骑摩托车的孙某丙的二儿子家在哪里,他说不知道,就把我带到水果批发市场孙某丙的三儿子孙某甲家门口。我开车到了孙某甲家,车头冲南停下了。下车之后,我看见有四五个人在卸香蕉。我就问了一句,这家子有人吗,当时在场的人说家里有人,我就进去了。进了过道门之后,我就喊“有人吗”,没有人答应。当时过道里挂了四五个鸟笼子,我看没有人出来,就打开一个鸟笼子,抓了一只小鸟(黑色的小鸟,黄嘴),装到右边西服口袋里,用右手捂着往外走的。我快走到离我车两三米的地方,装在口袋里的小鸟叫了。一个女的听着了,就吆喝了一句“你还偷我鸟的吗”,接着我用左手把车打开上车,我要开车走。那个女的就跑到我车跟,把驾驶座那边的门打开,打开之后那个女的就去拔我车钥匙,边拔边骂我说我偷他鸟,我当时也跟她对着骂,说她赖我的,就往外推她。后来我把小鸟从口袋里掏出来扔到我的车前面的工作台上,小鸟又掉到副驾驶座那边去了。这个时候车也打着火了,我就加油门往后退,那个女的就抓着方向盘不放,我往后退了一米左右,就把车停下来了。她还是抓着方向盘要拔车钥匙,我就把钥匙拔给她了。接着她又要小鸟,我就把小鸟拿给她了,她接着就给旁边的一个人接走了。然后那个女的就拿着我的车钥匙上一边去了,我把车门关上,给刘甲和彭某甲各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们我在水果批发市场这边有点事,让他们过去。那个女的给人打电话就说让赶紧过去。我就坐在车上没下来等着的。等了大约十分钟左右,孙某甲不知道从哪里回来了,上我车跟前什么话都没说,打开车门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抓我肩膀,用膝盖顶我胸部,顶了十五六下,接着我就抱着肚子就蹲在地上了,我说“三哥,你别打,我是店头的”,我一说是店头的他又用膝盖顶了好几下。孙某甲又让他老婆拿了一瓶高度酒来,他老婆从屋里拿了一瓶贵人道,把我弄到副驾驶后面,硬弄着让我喝了白酒。我就坐在车上慢慢的喝,都喝了半瓶白酒,彭某甲和刘甲就到了。我一看我这边来人了,我就拿着酒瓶子噘着“您妈了个X”,要砸孙某甲,孙某甲又拿着三角铁开始打我,打我脚脖子、手脖子。彭某甲就吆喝“三哥,你别打,这是我妹夫”,刘甲就拉仗,孙某甲也没给脸,还是打我。过了一会我家属彭甲和我岳父彭某乙也过去了。过去之后,我们就站在旁边,也没说什么。过了大约二十来分钟我们那边就去了十几个人,有李甲、张某丁、李丙、李某戊还有好几个人我想不清楚都是谁了。他们到了之后,拿着洋槁柄都围上去要打孙某甲,孙某甲上屋里摸了一把菜刀,出来吆喝“我不差您这一个”,我从李某戊手里接了一根洋槁柄和几个青年一起上去打孙某甲,他就又退回屋里去了。接着有个人骑摩托车带了一条狗去了,我就问那个骑摩托车的,“你牵狗咬人的啊”,我就上去要打他,狗先跑了,那个人一看我们拿洋槁柄要打他,他也跑了。我们四五个人就把摩托车的油箱和大灯给砸了。我还把孙某甲家的两块玻璃给砸碎了,拔了他两棵花。那几个青年也砸的,具体怎么砸的我没有看清。后来,我觉着肚子疼,就在孙某甲家旁边的地方坐下了,后来不知道是谁上孙某甲家给我抱了床被子铺着,我就躺下了。后来又发生了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再后来,我就看见110到了,过了时间不长,我就被120送到中医院去了,到了医院我们这边有人给我说孙某甲给了三千块钱。第二天下午两点多钟,我在病房里躺着,我妈妈李某癸、我三舅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丁、刘甲、彭甲、李某戊、彭某甲、李甲当时在病房里,病房外边有谁不清楚,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后来就听张某甲说不能去。我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间走的,他们走了之后城里派出所的警官去给我记材料。下午四点多钟的时候,马某甲到病房跟我说他们把孙某甲家砸了,医院不能住了,拿药回家住。马某甲就开车拉着我直接回店头了。(2)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李某戊给我打电话说张甲(我大姑家的表弟)在水果批发市场被人打了,我们一起过去看看。过了十来分钟,李某戊骑着三轮车找我,我开着我的丰田越野车拉着李某戊,李某戊说张甲让打了,得拿点东西,去买点洋镐柄。我同意了就拉着李某戊到了菜市场花了100元买了10根洋镐柄放在我车上,李某戊付的钱。我把车停在四小大门对过的路上,下车看见张甲的大舅子彭某甲、刘甲和好几个人已经在那里了。张甲在地磅西北,胳膊上都青了,还捂着胸口,醉醺醺的。韩某某也在那里。陆续的李丙、彭某丙还有好多我叫不上名字的也去了。张甲说一个女的诬赖他偷鸟,还弄了瓶白酒灌上,孙三(孙某甲)用膝盖捣他胸脯,用钢筋打他胳膊。后来不知道谁说得拿家什,我就过去打开车,那些小青年上我车上拿洋镐柄。韩某某把我叫过去,说上屋里啦啦,在屋里说了十来分钟,各说各的理,外面不知道谁往屋里磕东西,孙三急着拿把菜刀出去了。韩某某把孙三拽回屋,我就出来了。张甲在磅秤西头躺下了,不知谁上孙三的屋里抱了床被给张甲盖着。后来派出所去了,韩某某让孙三拿了三千块钱,给张甲看伤。我们把张甲送到中医院了。第二天下午两点半左右,我上中医院陪张甲去做法医鉴定,张甲的妈妈李某癸、我三叔李某乙、张甲的四叔张某甲,张某壬、张某丁、李丙和很多我不认识的人在那里,张甲妈妈李某癸说,小孩叫砸成这样,那边不管不问,得过去问问。当时都同意了,我问了句彭某甲呢,有人说他回店头拉人的。我又问张甲法医鉴定是先做还是等等再做,张甲让我先跟着去,回来再做。接着一二十口子就下楼,我开车拉着三个叫不上名的青年,张某甲开着一辆拉牛的车,彭某丙开着一辆车,还有店头那边的一辆五菱之光,刘甲的一辆车,彭某甲的车怎么去的我记不得了。我们五辆车到了孙某甲的门口,我停下车过去时,那伙小青年在磅秤前拿着石头往屋里磕,不知谁吆喝了一句“他拿刀了”,接着上了谁的车,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柄,我没拿。我们这边还有青年从地上随手捡棍子、钢筋。那些青年拿家什就开始砸,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就看见张某壬、张某丁、刘甲、虎子和几个我叫不上名的砸孙某甲家的花、狗、搭的棚,还有玻璃什么的,把花盆砸坏了,狗砸死了,有几个青年还拿着花盆往屋里磕。后来孙某甲拿一把砍刀从屋里出来,对着他们的棍子乱砍,他们拿着棍子和孙某甲打。孙某甲就撤回屋里了。我们这边的人撤回去了。接着110来了,李某乙跟出警的人说有人拿刀,出警的人就把孙某甲的砍刀收去了,把孙某甲带上警车了,我们就散了。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第一起事实系被害人李乙报案致案发,第二起事实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抓获经过及说明,证明被告人张甲系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李甲系主动到案。3、现场检测报告书两份,证明被告人张甲、李甲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为阴性。4、常住人口信息两份,证明被告人张甲、李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张甲的辩护人所提张甲系初犯、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孙某甲谅解、被害人孙某甲殴打致伤张甲也存在过错、指控的盗窃罪价值认定不清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甲系自首、指控的盗窃罪系犯罪未遂、不应认定入户盗窃、张甲对日下午到被害人家打砸一事完全不知情等辩护意见,经查,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张甲未经被害人方允许从院内推门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被害人生活住所,盗窃鸟笼里的一只鸟并放入口袋带离院子后被发现,其已经取得了对被盗物品的控制,属犯罪既遂,且系入户盗窃。被告人李甲供述称其于日下午在医院问张甲是否先做法医鉴定而张甲让其先去被害人处,而被告人张甲供述称其当时未向家人坦白盗窃他人小鸟的事实,其辩护人关于其对于5月12日下午纠纷的发生完全不知情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张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未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盗窃等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张甲的相关辩解与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甲系初犯、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取得被害人孙某甲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甲在第二起寻衅滋事指控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李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上述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甲、李甲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孙某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被告人张甲在案发当时退还盗窃赃物、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甲、李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上缴国库。)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段君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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