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都不认可民间借款不还怎么办日期法院怎么办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法院判决需支付本金及部分利息
数字报_电子版_闽西新闻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06版:法制园地
新闻搜索:
&&&&&&&&&&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法院判决需支付本金及部分利息
□ 通讯员 刘永良 陈志龙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人却赖着不还,出借人索要借款和逾期利息,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阿敏在偿还原告阿新借款3.2万元的同时,还需给付部分利息。 被告阿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日向原告阿新借款3.2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阿新。但是,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阿敏自借款后,阿新向他催要过多次,但阿敏每次都以“会还的”口气回复阿新,然而却未还分文。于是,阿新一纸诉状将阿敏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阿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遭起诉后,阿敏仍然不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款。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不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阿新要求被告阿敏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偿还相应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阿敏在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需要支付利息给阿新。因此,阿敏无须支付利息给阿新。但法院判决,阿敏需给付阿新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不胜枚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号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364000 E-mail:
联系电话:
所有内容为闽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为什么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呢?
不还的人嘛,大家给了答案,我按大家所说的去做了,但是法院不受理,说回被起诉人原户籍处起诉,但他已经不在原户籍处居住了,要在暂住处起诉必须要被起诉人所居住的社区提供在居住证明,问题是我现在根本找不到他的人怎么去起诉他呢?难道任由他欠钱不还么?要财产保全必须还要把保全的东西摆在他面前,他才受理,我能找到保全的东西的话就不会来法院起诉他了哦,然后去找律师问了问该怎么做?律师说车管所提供(因为要财产保全他的车)川AXXXX车是被起诉人的证明就可以了,去车管所开证明,车管所说是别人隐私不开证明,如作为起诉的证据的话,必须由法院来查办,法院根本就不受理我的案件啊,到底该怎么办嘛?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
其实,你这问题的关键是解决法院的受理问题。 因为,法院受理后,你可以请求法院协助去车管所取调取证据的。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确实是应该到被告的原户籍处起诉。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你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他就住在原户籍所在地。并且,他的车的户口也应该是在其户口所在地,这显然是便于当地法院帮助你取证的,何乐而不为呢。
起诉后找不到他并不影响诉讼。 因为法院是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缺席审理是“一面官司”,你怎么说怎么是,被告不到庭就等于他放弃了为自己申辩的权利,这显然也是对你有利的。为什么放着井水不洗泥啊。
至于请律师,建议你在起诉地多走几家律师事务所,“货比三家”你自然会知道应该选哪一位的。
先去车管所取证,然后起诉。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法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即将超过半年,判决尚未生效,怎么办? 我因民间借贷诉前保全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一_百度知道
法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即将超过半年,判决尚未生效,怎么办? 我因民间借贷诉前保全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一
一审满六个月出判决书、扣押: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扣押,如果不续办手续自然解除冻结,查封不动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判决尚未生效,存款必然解冻后被转移、扣押,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法律,查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冻结存款一般是半年。
第三十条规定、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我迟迟没有收到二审开庭传票,肯定超过9个月的最长期限?如果发回重审怎么办,怎么办我因民间借贷2010年8月底诉前保全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期限届满。二审法院如果发回重审?我知道、冻结手续,胜诉后执行一定很难。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即将超过半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方竟然上诉
提问者采纳
比较少开庭,我这边大约有85%的都会维持原判的,而且二审一般都会维持,你对这个法条理解错了,第三次,虽然该解释规定续保不能超过欠款规定的一半,还可以再续第二次,二审的话一般是书审,也没有一审那么正式的,你续了一次,也就是3个月,即使开庭,你就打电话去问问跟案的书记员好了。二审过了那么久,但是该解释没有规定不能连续续保,也就是说,判决应该快出了。另外提醒一下,我粗略统计过同志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4条回答
也就是续封三个月、冻结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你可到原一审法院申请办理保全手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直到执行完毕、扣押,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过三个月再续封
我因民间借贷2010年8月底诉前保全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一审满六个月出判决书,对方竟然上诉,我迟迟没有收到二审开庭传票,即将超过半年,判决尚未生效,怎么办?如果发回重审怎么办?
我知道,法院冻结存款一般是半年,如果不续办手续自然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
你可以在保全期限快到期时向一审或二审法院申请续保,一般都没有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被告已经承认借款事实,越城区法院帮被告抵赖|绍兴公益 - 绍兴E网论坛 - Powered by phpwind
查看完整版本: [--
被告已经承认借款事实,越城区法院帮被告抵赖
被告承认借款,越城区法院却帮助被告抵赖&&&& 这个世道还有公正吗?日,因被告转贷需要,我妈借给被告210万元(当时关系比较好,对方说只要借2-3天就行,所以没有出具借条),被告在归还了130万以后,心眼变坏,决定不归还,经过法院和检察院的查证,我们获得了很多证据。&&&& 被告已经在检察院做了笔录,承认欠我们70多万;我们还有录音,能听懂绍兴方言的基本上都能判断出来,对方向我们借款的事实。对于被告提供的内容,我们都有证据反驳,但是越城区法院一再包庇被告,连检察院的笔录都没有采用为证据,因为某人和被告丈夫的战友关系。请大家评评理判决书上审判长的几句话让人觉得可笑,请看[attachment=4447257]&&&&审判长居然来只一句“王夏仙笔录内容与多次庭审陈述相矛盾,故检察院多王夏仙所做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证据”这是一个审判长该说的话吗?难道王夏仙说的全是对的,只要王夏仙的言词,全部采纳?原告的言词全部否定。审判法官只认定对王夏仙有利的不符事实的证据,而挖空心思极力否认我们提供的证据,根本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知为何?
先发上被告在检察院的笔录:&&&&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时间:2011年5月10号&&&& 地点:本院民行检察科询问人:胡XX,刘XX&& 记录人:胡XX被询问人:王夏仙&&&&性别:女&&&&&&年龄:50岁现住址:绍兴市越城区大梅园弄18幢203室 告知:我们是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今天向你了解你与干爱兴之间资金往来的具体相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的反映,如你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听清?答:听清楚了。问:你是怎么认识干爱兴的?答:我与干爱兴认识已有5、6年了,是在为银行拉存款过程中认识的。问:你与干爱兴之间平时有否资金往来?答:有的,因我们都是为银行或企业拉存款的。有时我有业务了,我与干爱兴讲,干爱兴如同意,她会把钱打到我的账号或我提供给她的资金账号内,而如果干爱兴有业务,她会打电话问我,我有钱的情况下,我也会把钱打入她指定的资金账号内。问:2008年9月22日,干爱兴有210万打入你的个人账号,这笔钱是怎么回事?答:当时我认识的王幼良,他是干投资公司的,需要资金借贷,问我是否有人肯借,利息讲好每一万元每天贴息20元。这样我打电话给干爱兴,问她有没有钱。想不想出借,干爱兴说有的,后来我提供给干爱兴我个人的银行账号,干爱兴打入我账号的资金一共是210万元。问:当时是否出具借条?有否约定借款时间?答: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的,这是我们的惯例,以前我们相互之间在拉存款都没有出收据的,当时王幼良讲好只需借2-3天,但资金一到王幼良的账号后,王幼良就把资金转掉了。问:当时你有否将干爱兴给你的210万元全部转给王幼良?答:我现在已记不清了。因为当时干爱兴的钱并不是专款专用。我当时其他企业借贷款也有的,因都只通过我的账号联系的,所以到最后出借方的资金也都由我归还或汇出去的。如干爱兴的210万元,我拿到后可能会去归还其他出借方或汇到王幼良的账号。我们当时拉资金的这些人的帐都是很乱的,我都没有记账。这笔钱我都汇给哪些账号或给了哪些人我现在都记不清了。王幼良里我给他借贷资金到目前为止还有2千多万还没有归还。问:出示2009年11月21日王幼良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明是否是你提供的?答:我记不清了问:干爱兴汇给你的210万元钱,你是否归还过?答:我大部分通过银行汇帐的形式或现金归还了大部分款项,大概还有70万左右没有还过,后来我同干爱兴讲这笔钱转借给了王幼良,没有归还的钱她可以直接问王幼良要,而王幼良一旦给我了,我也会汇给干爱兴的。问:干爱兴的余款你准备怎么办?答:我尽我自己的力量,如果其它企业有汇款给我,我会汇给她的。问:今天讲的是否都是事实?答:都是事实。问:上述笔录已给你听过,是否正确?答:上述笔录已给我读过,都正确的,我还要补充一点,我记得还有70万元左右还没有还给干爱兴。但干爱兴后来向王幼良拿了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 &&&&上述笔录摘抄于2012年度绍市检民行抗字第8号 民事行政检察卷宗 壹 卷 第53页—56页&&当时打款给她的小票&& [attachment=4447185]&&被告王夏仙的录音这里暂时上传不了,我想想办法。&&&&&&附上被告提供的被她称之为“还款”的支付明细,纯粹混淆是非,把业务款,代办款,我爸妈往自己存折里面存钱的小票捡了去当还款,混为一起想抵赖。[attachment=4447177]&&&&&& &&&&&&对于被告王夏仙提供的支付明细,我们都有反驳依据,部分法院已查证 &&&&&&附上我们的反驳依据&&&&&&王夏仙提供支付我的钱款明细表,里面有四种成分 第一种成分是还款序号日期金额备注1400000 2400000 3100000 450000 850000 1250000 1550000 1950000 2350000 2420000收条一张252009.0150000王幼良代王夏仙还款2630000王幼良代王夏仙还款 合计:1300000
第二种成分不是还款,是代办存款序号日期金额53190007700000 合计:1019000这两笔钱汇入我账号,是王夏仙把18张的身份证给我,叫我替她到柯桥瑞丰银行去代办开定期一年的银行存单,我有清单一份,法院已查证。清单附件: [attachment=4447201]
第三种成分不是还款,是自己汇入自己账号的钱款序号日期金额6400001630000 合计:70000&& 这两笔是我自己汇入自己的账号,我老公王夫良也是自己汇入自己的账号上的,这两笔钱款法院已查证,由此可见是王夏仙做伪证 第四种成分不是还款,是业务款序号日期金额9231001012500112520134857.51418145172040718555201800211871522250 合计:这10笔是我跟王夏仙另一种的银行存款的业务费,我有清单一份,法院已查证,所以这些钱不是还款,王夏仙有意搅浑是非,想抵赖。清单附件:[attachment=4447205] [attachment=4447207][attachment=4447209][attachment=4447211][attachment=4447213]从上可以看出,由王夏仙提供的2491849元支付明细,后面三笔是做伪证,只有第一笔130万是还款,所以,王夏仙实际还欠干爱兴80万。 &&&&  由于王幼良欠被告王夏仙一部分钱,所以王夏仙想把她欠我们的欠款转给王幼良来归还,这是多么可笑的事情,但是这也从侧面证明她欠我们钱,以下是王幼良替王夏仙还款分两次5万和3万共8万的证据[attachment=4447221] [attachment=4447219] [attachment=4447223]
另外有同类性质的案件,被告也是王夏仙,原告没有借条也已打赢官司,照理同是越城区法院判决,同类性质的案子,判决结果应该一致。
对于这件案子,我有以下几点不服:1.&&&&&&&&&&&&&&&&判决书认为,王夏仙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与多次庭审自相矛盾,不能认定,那么王夏仙在法院庭审中所说的内容也应该不能认定,既然王夏仙在法院,检察院所说的话前后不一致就都不能够认定,应该认定我原告起诉的事实和内容及证据2.&&&&&&&&&&&&&&&&王夏仙向他人借款不是向我一个人借款,因为相互认识时间都比较长了,而且都比较信任,所以当时王夏仙向我们要借款时,我们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来完成的,这个回执我们就当做借条。像这样通过银行汇款不出借条的借款,王夏仙在外面还有1000多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双方间借款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越城区法院这样的判决,那么王夏仙就不用还借款了?越城区法院某些人违心的去帮债务人逃避债务,就不管我们债务人的权益了吗?法律何在?公正何在?3.&&&&&&&&&&&&&&&&审判法官有意把我借给王夏仙的210万借款和我与她之间的企业间存贷款业务混在一起,统统说成资金往来,还把王夏仙在检察院自己都承认借款事实和未还款金额的笔录也有意不给她认定,这不是法官有意帮助债务人逃脱债务,又是什么?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8号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绍越商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有案列,这个案子的原告童美芳和我都是同一年下半年把钱借给王夏仙的,因为我们都认识,也相信王夏仙,所以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将钱借给王夏仙的,而这个案件,越城区法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切切实实维护了债权人童美芳的利益,王夏仙当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听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王夏仙的申诉,本来同样性质的案子,同一个越城区法院应该判决一致,但是判决出不同的结果,这是什么原因?&&&&5.&& 总之审判法官只认定对王夏仙有利的不符事实的证据,而挖空心思极力否认我们提供的证据,根本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知还有否公正?
&&&& 请法律工作者帮我们分析一下,如这个官司能打赢,定重谢,请广大乡亲父老评评理。
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Debt Paid in Full
全面仔细阅读了楼主干女士提供的资料,从字里行间觉得楼主至少还是个讲道理的人,所以,虽然内容很多,个人还是觉得有必要回复一下,不一定是答案,也许只是些参考和类似问题的意见,如果能够对干女士和其他朋友有点帮助,引起一些共鸣,那就是万幸了。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有感于楼主的认真,所以我想我的回复内容可能会比较多,所以会分贴,请见谅。
1、希望可以更加客观地标题和论述事实。从标题看,很容易对楼主产生同情,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民事诉讼中,被告承认的,法院一般不主动干预(除非双方串通谋取不当利益、有损国家公共利益等情形),所以连被告都承认的借款,法院还判原告败诉,情何以堪?法律难道在中国已经到了这步田地,连遮羞布都没有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是是楼主和很多朋友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当然也不排除楼主因权益受损而稍有偏激的概括)。所谓法律上的承认,原告可以免除举证责任的前提是:承认是指“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承认或曾经承认过一些对原告有利或对被告不利的事实。如本案中,如果王夏仙承认确实应当归还原告借款210万元,则原告肯定胜诉无疑,但实际上被告的“承认”从未涉及对诉讼请求的认可,检察院的笔录也并非完全可以判定被告同意归还70万元左右借款,所以一审判决才会对检察院的证据不予认定。至于一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是否恰当,暂不作评说,但至少判决有法律和法理上的依据。判决的正确与否,下文再讨论。但有一点,希望标题不必如此偏激,以求得众人的先见同情,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特别是从楼主提供的材料,一审法院针对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均予以了认真的查证并进行了否定,真如原告所言,法院有意偏袒被告,直接认定被告的证据即可,何必绕弯让人诟病呢?
2、对民事诉讼、证据有些必要的认识。很多民众,现在对民事诉讼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了,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民众诉讼意识的提高之表现之一。在我看来,楼主认为对您最为有利的证据莫过于检察院对被告所作的笔录了吧(至于210万元汇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已经承认,我想一审法院也应该是认定的吧,争议主要在于汇款性质以及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实际借款人的认定、还款事实等的认定)。所谓的民事诉讼,相比较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而言,最大的区别无疑在于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之间对抗、互相举证反驳对方证据这样的一种诉讼。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需要由一方当事人提供,除非由于法定的一些原因当事人不能取得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您所在意的证据,是检察院对当事人(被告)所作的笔录,对这样的证据,本身的资格在民事诉讼中是存疑的:试想,如果当事人取不到的证据,都可以由检察院、公安局等公权力机关去调取,那么民事诉讼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直接由检察院和公安局处理就可以了。再说,从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的角度,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必须要有法定的程序作为保障,否则每一个随时都可能面临被监禁、限制自由的危险。本案中,检察院将被告传唤进行询问,必然有其因由,或被告或其他案外人涉嫌犯罪才有权利让公民接受询问,但从楼主材料中未见此方面的材料。还有,当事人在公安检察机关所作陈述时,往往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法院在认定时一般不会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需要有其他证据作印证方可。本案中,即使笔录本身内容,王夏仙的陈述也是模棱两可的,既说是双方想到拉存款的关系,又说是有企业借贷之需组织存款的关系,你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她始终都没有正面作为明确的陈述。所以从我个人的认识角度,一审法院对检察院笔录不予认定也并不一定错误(当然,对其他相关证据尚未作全面分析,如果其他证据可以与笔录相印证的,对笔录的证明力也可以认定了)。
针对楼主的几点疑问,个人认识如下:3、楼主关于被告前后说法不一的问题。这其实还是一个证据的问题,先说普遍性:原告要主张借款,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即你借他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二是款项的给付。从楼主给出的材料,给付事实已经清楚,现在最麻烦的是合意问题,估计被告不承认是她向您直接借款,而您提供的证据又证明不了(关于证据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证明一方主张的问题,叫证明标准问题,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证据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证据提出后,法官觉得有非常高的可能性即加以认定;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提出后,法官觉得可以排除任何可能性,才能认定。比如,一张借条,一般就构成了高度盖然性,您的案件,之所以搞得这么复杂,最根本的是缺乏借条——当然客观事实上是不是借贷事实个人不作评论),这样一审法院对您说的不予认定。再说个别性:你的案件中,被告也许存在说谎甚至多次说谎的情形,但被告说谎不能直接证明原告说的就是客观事实——举证责任不会因为一方说谎而转移。
4、 王夏仙向他人借款不是向我一个人借款,因为相互认识时间都比较长了,而且都比较信任,所以当时王夏仙向我们要借款时,我们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来完成的,这个回执我们就当做借条。像这样通过银行汇款不出借条的借款,王夏仙在外面还有1000多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双方间借款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越城区法院这样的判决,那么王夏仙就不用还借款了?越城区法院某些人违心的去帮债务人逃避债务,就不管我们债务人的权益了吗?法律何在?公正何在?这是您的第二个疑问。“银行回执我们都当是借条”,但法律上并不总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的,法律不认可您说的交易习惯,那在法律上它就不是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必须由当事人证明给法官看,毕竟那个法官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不在旁边看的呀,他只是一个第三人而已。事实上,银行汇款这一事实,可以形成的法律关系简单是太多了,简单举几个,如借款、赠与、买卖合同预付款、赌博款、走私款、好处费、贿赂款、还借款等等,您说,单凭银行汇款,汇过去的款就应该由收款的人来还吗/显然,这里无需多讲太多法律理论,一般人都可以判断。“王夏仙就可以不用还借款了吗?”这个疑问,本身包含了一个判断,即王向您借款,其实这正是您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法律何在,公正何在?”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法律在于证据,公正在于客观地认定证据。
最后两个疑问:5、审判法官有意把我借给王夏仙的210万借款和我与她之间的企业间存贷款业务混在一起,统统说成资金往来,还把王夏仙在检察院自己都承认借款事实和未还款金额的笔录也有意不给她认定,这不是法官有意帮助债务人逃脱债务,又是什么? Uc&lGo1j 与前面的观点基本相同,借款和其他企业间存贷款业务不一样,这是一个事实,需要您去证明给法官看的事实。笔录的认定前面已有所述。6、同案同判的问题。从您给出的材料,我觉得这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先前同样或类似的案件(这里的类似,必须是案情和证据都类似,而不是我们主观上认为的类似;正因为个案的不同才需要大量法官的判断,否则现在科学这么发达,弄个法律自动售货机不就完了?),那么后判肯定是有问题的!即使前判是错误的,只要是生效裁判,后判也不能自行改变前判结果,而只能通过其他程序加以纠正后才能作出不同判决。从以上分析,个人小结:一、从主张借款的角度,个人认为虽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前面已讲了),但综合楼主给出的证据,我自己觉得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您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必须声明的一点,我只是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所作的个人分析,肯定不全面,其次,对这样复杂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断也是很正常的,主要是象您这样的在交易发生时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的情况所导致,与法官的判断我认为倒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可能还无需马上扣一顶不公正的帽子给法院,您说呢?)二、目前如果一审尚未生效,建议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上诉是法定权利,要注意行使);三、上诉的重点,一是借款证据的认定,最主要是建议可放在同案不同判的角度——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您的案件必定会被发回一审重审或直接二审改判。以上的一些罗嗦,希望对您以及与您有类似疑问的人有些许的启发或帮助,这是我花费这些时间写下这么多想要达到的最大的愿望。
建议你方可以上诉,如在二审判决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建议你找个律师详细咨询。
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是儿戏吗?现在说改就能改了,这世界怎么了。
已经合法执行了的财产还能改变,真是滑稽了。
:已经合法执行了的财产还能改变,真是滑稽了。&( 10:14)&如果执行的依据被撤销,那么因执行而得到的财产就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法律上叫做执行回转。
查看完整版本: [--
Powered by
Time 0.042185 second(s),query:0 Gzip enabl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间借款不还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