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调看监控上传他人照片,污蔑英雄他人为小偷,犯什么罪

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调看监控上传他人照片,污蔑他人为小偷,犯什么罪_百度知道
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调看监控上传他人照片,污蔑他人为小偷,犯什么罪
我有更好的答案
恶意诽谤罪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传播他人肖像(比如照片、图片)之类的行为,并加以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_百度知道
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传播他人肖像(比如照片、图片)之类的行为,并加以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当然算,首先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使用并道歉,如果不行,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目前可用积分:1505370跟帖回复
共获得打赏:
凯迪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关注发现信息价值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47:03 &&
8:58:07&&的原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超市公开小偷肖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小偷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大可找超市,或去法院控告。第 49 楼
9:21:57&&的原帖:...追问: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已经逐渐被淡化,也就是说,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有构成侵权的或然性。那么,当其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又怎么有力的判断其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回答: 判断的方法其实和其他案件的民事认定是一样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他人照片作于其他用途,比如丑化他人形象,攻击,侮辱,只要能提供证人证言,人证,物证,等,都可以认定其侵犯了肖像权。或者是就受害人所受到到精神伤害,社会影响,也可以认定。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51 楼
9:39:47&&的原帖:超市是否侵犯小偷肖像权,应当由小偷提出控诉,法院审理判决,其他让无权决定。显然,小偷侵犯超市财产权在先,而且严重涉嫌违反刑法,是不可能控告超市的,这样,超市的行为就不会被判定为侵权。同时,超市的行为,是在追查侵犯财产权的罪犯,是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过错。第 53 楼
10:06:38&&的原帖:放屁,侵权是侵权,追溯是追溯,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条件关系。侵权了,你也可以放弃追溯。而不是因为不追溯所以没侵权还他吗的因为所以,显然这样。根本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你显然这样什么。哈哈人人都随时准备行私刑。这都是写什么傻逼和傻逼逻辑。第 62 楼
10:19:49&&的原帖:你骂人就是在进行私刑,就是在侵犯我的权利,你还好意思说什么小偷的权利。只是法律对这种微小的侵权没有规定,法院也不会受理,你这样随意侵权的人才敢肆意妄为。理论上,超市就是侵犯小偷的权利了,可没有触犯法律,也是合法的。同时,这种侵权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基础上的,属于正当防卫,是符合正义的。不要忘记,自由的一个原则是侵犯他人自由的,不配享有自由。第 74 楼
10:31:42&&的原帖:我确实在轻微侵犯你的权利,不过这和小偷是否有肖像权,以及我是否能为小偷有肖像权辩护压根就是两回事。猪脑子动不动?法律当然有规定,未经他人同意,除几种情况意外,公布他人肖像,1侵犯小强全,2侵犯名誉权。谁告诉你法律没规定的?我骂你这种侵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寻衅滋事罪,一般不叫违法行为。可惜,你骂小偷,法律没规定,你挂小偷肖像,法律有规定。无非是中国法律的执法不严问题而已。侵犯他人自由的,失去某些权利自有法律规定,不用你操心了。你就算抓了小偷,小偷失去了人身自由,你还能在监狱里揍死小偷?让他失去生命权?纯脑残骂人,就是侵犯名誉权。民法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你已经违法了,只是你躲在马甲后面不能异地起诉你,你这种随意侵权的让大谈维权,真是个笑话。超市挂小偷的肖像,并非出自营利目的,没有侵犯肖像权;同时超市没有侮辱诽谤小偷(除非超市认错人),也没有侵犯小偷的名誉权。超市完全是正当的。在有些国家,公示算是轻的,如果抓住小偷,殴打和剁掉手指都是合法的。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48:48 &&
不是侵犯肖像权,而是可以起诉他涉嫌诽谤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49:20 &&
17:01:01&&的原帖:地铁吃面女认错了,不吃了,就有肖像权。拒不认错还打人,其违规过程之照片就没有肖像权。第 8 楼
17:02:35&&的原帖:超市公示“小偷”照片涉嫌违法 11:05&& 来源:珠江晚报&&&&打印本页 关闭&&&&  斗门镇一超市最近频遭贼光顾,超市老板为自保便想出了一“狠招”,将监控录像拍到的小偷的样子打印出来,张贴在超市门口“示众”,该做法引发附近居民的热议。(6月27日《珠江晚报》)  该超市的做法之所以会引发附近居民的热议,是因为小偷固然可恶、可憎、可恨,但超市究竟有没有权利将其照片公开示众,或者说,超市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这一点,确实值得商榷。  依照我国的法律,未经司法机关定性或判决之前,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该超市既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定性,更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擅自认定这两个人有“小偷罪名”并予以公示,即便再怎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是不符合程序的一种想当然“有罪推定”,违背了依法定罪的法治原则。  此外,退一步讲,即便是一个已被法庭宣布有罪的人,他也不一定就必然丧失了所有的公民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自然的和法定的权利。就当前来看,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长,就连司法机关在对已决犯、嫌疑犯和通缉犯的游街示众、公示照片等事项上,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来不得半点的疏忽,更遑论超市这样一个根本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社会组织。  关键还在于,假如我们可以拿小偷或疑似小偷的权利不当一回事,可以绕开法律,只要自己觉得解气,想怎么来就怎么来,那么,离普通老百姓的权利被各种强权及强大的势力或有意无意地忽略,或明目张胆地剥夺,恐怕也就只有一步之遥了,这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诚然,小偷频繁光顾令超市深受其害,超市对其下“狠招”的心情我们也可以理解。但在如何惩罚小偷这件事情上,超市充其量也只有举证的责任,可以将自己保存和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提供给警方,其他的事情,就应该交由警方来依法处置。同偷盗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要做到严格依法行事,而不能以暴治暴,以违法对违法。梅广 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44 楼
8:39:37&&的原帖:基本是法律常识都没有。依照现在的法律原则,政府执法才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能做。而对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既是合法。所以,以法律没有规定就否定超市公示行为,恰好就是违法的。第 45 楼
8:51:42&&的原帖:关于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法律应该有规定的吧?!第 63 楼
10:21:56&&的原帖:这些都属于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上法院告。假设你是法官,你先考虑一下新闻报道是否能采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然后再考虑人家超市在自己地方拍摄的照片是不是能用吧。言论自由,应该是宪法保证的人的基本权利,可比肖像权这玩意重要多了。第 61 楼
10:33:45&&的原帖:考虑啥,你以为外国法官像你一样,分不清楚新闻报道和一般个体舆论的区别?哈哈第 79 楼
10:36:49&&的原帖:我是不是能把你的话理解成:如果新闻报道的时候引用了当时拍摄的照片就没问题,超市就不能用啊?你以为外国法官像你一样,认为只有记者才有言论自由吗?言论自由属于基本人权范畴,这玩意在美国,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是每个公民所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你在美国宪法里能找到肖像权这玩意?第 83 楼
10:41:49&&的原帖:如果是新闻报道用,且法官同意,(对一个正常国家来说,法官同意意味着法律同意)我个人认为没问题。这和言论自由确实有关系,可惜自由=做法律许可做的事。你对自由的认识基本上和中国广大低素质人民一样。第 89 楼
10:45:57&&的原帖: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你就是个没有主子就混身不舒服的奴才。呵呵,我说的是自由,不是说的权利。我本就是自然权利的拥趸,你和我说什么与生俱来不是班门弄否嘛。哈哈知道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谁说的吗?知道多少法学在,哲学家说过类似的话吗?你懂个鸡巴自由。哈哈,可以说大多数中国人,根本没有基本,必备的学养来进行辩论。嚎叫是可以的,就算是个脑瘫,你栓着他,他当然也会觉得不束缚。你们的不舒服,要自由,基本停留在脑瘫水平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49:36 &&
10:46:26&&的原帖:一个民族的能力不是体现在大是大非,而是是非交错时候的管理水平。我们这个民族的能力还差的远。这与民族无关吧!在这个问题上你不是就挺明白么?你应该也是这个民族的一份子吧。哪个民族都有搅屎棍――不仅限于中国这块土地上。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1:11 &&
10:24:51&&的原帖:&&&& 这个帖子其实说的问题是事实,但超市张贴小偷肖像是最优选择,道理很简单,侵犯肖像权是民事自诉案件,超市的确违法了,但你小偷敢去告吗?超市就等着你告呢。公权力无权主动干涉超时张贴他人肖像的行为。第 78 楼
10:35:33&&的原帖:当然,他不敢去告,不过侵权行为并不由告不告而决定是否存在。我骂你一句傻逼i,你去告吗?不告我就没侵犯你权利?公权力不干涉不代表你做的是对的。&&你没看见我帖子里写着超市的确违法了这几个大字吗?对错有意义吗?有意义的是结果,我说过了,从博弈学角度来说,超市张贴小偷照片是最优选择。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1:30 &&
8:58:07&&的原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超市公开小偷肖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小偷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大可找超市,或去法院控告。第 49 楼
9:21:57&&的原帖:...追问: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已经逐渐被淡化,也就是说,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有构成侵权的或然性。那么,当其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又怎么有力的判断其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回答: 判断的方法其实和其他案件的民事认定是一样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他人照片作于其他用途,比如丑化他人形象,攻击,侮辱,只要能提供证人证言,人证,物证,等,都可以认定其侵犯了肖像权。或者是就受害人所受到到精神伤害,社会影响,也可以认定。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51 楼
9:39:47&&的原帖:超市是否侵犯小偷肖像权,应当由小偷提出控诉,法院审理判决,其他让无权决定。显然,小偷侵犯超市财产权在先,而且严重涉嫌违反刑法,是不可能控告超市的,这样,超市的行为就不会被判定为侵权。同时,超市的行为,是在追查侵犯财产权的罪犯,是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过错。第 53 楼
10:06:38&&的原帖:放屁,侵权是侵权,追溯是追溯,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条件关系。侵权了,你也可以放弃追溯。而不是因为不追溯所以没侵权还他吗的因为所以,显然这样。根本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你显然这样什么。哈哈人人都随时准备行私刑。这都是写什么傻逼和傻逼逻辑。第 62 楼
10:19:49&&的原帖:你骂人就是在进行私刑,就是在侵犯我的权利,你还好意思说什么小偷的权利。只是法律对这种微小的侵权没有规定,法院也不会受理,你这样随意侵权的人才敢肆意妄为。理论上,超市就是侵犯小偷的权利了,可没有触犯法律,也是合法的。同时,这种侵权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基础上的,属于正当防卫,是符合正义的。不要忘记,自由的一个原则是侵犯他人自由的,不配享有自由。第 74 楼
10:31:42&&的原帖:我确实在轻微侵犯你的权利,不过这和小偷是否有肖像权,以及我是否能为小偷有肖像权辩护压根就是两回事。猪脑子动不动?法律当然有规定,未经他人同意,除几种情况意外,公布他人肖像,1侵犯小强全,2侵犯名誉权。谁告诉你法律没规定的?我骂你这种侵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寻衅滋事罪,一般不叫违法行为。可惜,你骂小偷,法律没规定,你挂小偷肖像,法律有规定。无非是中国法律的执法不严问题而已。侵犯他人自由的,失去某些权利自有法律规定,不用你操心了。你就算抓了小偷,小偷失去了人身自由,你还能在监狱里揍死小偷?让他失去生命权?纯脑残第 91 楼
10:47:03&&的原帖:骂人,就是侵犯名誉权。民法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你已经违法了,只是你躲在马甲后面不能异地起诉你,你这种随意侵权的让大谈维权,真是个笑话。超市挂小偷的肖像,并非出自营利目的,没有侵犯肖像权;同时超市没有侮辱诽谤小偷(除非超市认错人),也没有侵犯小偷的名誉权。超市完全是正当的。在有些国家,公示算是轻的,如果抓住小偷,殴打和剁掉手指都是合法的。没错,我是侵犯你权利了啊,这种侵犯并不因为你是否能,愿意起诉我而有或者无。你侵犯小偷的权利也一样,小偷不起诉你,并不带表你没侵犯。至于对肖像权的司法解释,营利目的仅仅是个弱前提,强前提很明确,未经他人同意。那些国家都是垃圾国家,认为这种做法正当的国家进入不了文明社会。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1:47 &&
10:48:48&&的原帖:不是侵犯肖像权,而是可以起诉他涉嫌诽谤这个倒是可以的,如果超市阐述的事实有所偏差,当事人可以起诉。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2:39 &&
新加坡对待小区里乱抛垃圾的住户,通过闭路电视广播给所有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2:44 &&
10:24:51&&的原帖:&&&& 这个帖子其实说的问题是事实,但超市张贴小偷肖像是最优选择,道理很简单,侵犯肖像权是民事自诉案件,超市的确违法了,但你小偷敢去告吗?超市就等着你告呢。公权力无权主动干涉超时张贴他人肖像的行为。第 78 楼
10:35:33&&的原帖:当然,他不敢去告,不过侵权行为并不由告不告而决定是否存在。我骂你一句傻逼i,你去告吗?不告我就没侵犯你权利?公权力不干涉不代表你做的是对的。第 95 楼
10:51:11&&的原帖:&&你没看见我帖子里写着超市的确违法了这几个大字吗?对错有意义吗?有意义的是结果,我说过了,从博弈学角度来说,超市张贴小偷照片是最优选择。从超市的角度是最佳选择,从社会进步的角度则不然。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4:20 &&
17:01:01&&的原帖:地铁吃面女认错了,不吃了,就有肖像权。拒不认错还打人,其违规过程之照片(其他无关违规照片例外)就没有肖像权。第 77 楼
10:35:24&&的原帖:错与不错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评判的。有的明规则在那儿放着,不能评判?莫非你是在说,当小偷正在掏你的腰包的时候,你不能评判,谁也无法评判吗?真是匪夷所思!!!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4:49 &&
10:24:51&&的原帖:&&&& 这个帖子其实说的问题是事实,但超市张贴小偷肖像是最优选择,道理很简单,侵犯肖像权是民事自诉案件,超市的确违法了,但你小偷敢去告吗?超市就等着你告呢。公权力无权主动干涉超时张贴他人肖像的行为。第 78 楼
10:35:33&&的原帖:当然,他不敢去告,不过侵权行为并不由告不告而决定是否存在。我骂你一句傻逼i,你去告吗?不告我就没侵犯你权利?公权力不干涉不代表你做的是对的。第 95 楼
10:51:11&&的原帖:&&你没看见我帖子里写着超市的确违法了这几个大字吗?对错有意义吗?有意义的是结果,我说过了,从博弈学角度来说,超市张贴小偷照片是最优选择。第 99 楼
10:52:44&&的原帖:从超市的角度是最佳选择,从社会进步的角度则不然。&&别忘了,社会的进步就是各种利益不断博弈所推动的,另外,你要讲法,那么告诉你,只要法院(在中国可以扩展到各执法部门)没判,都不算违法。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4:53 &&
10:46:26&&的原帖:一个民族的能力不是体现在大是大非,而是是非交错时候的管理水平。我们这个民族的能力还差的远。第 94 楼
10:49:36&&的原帖:这与民族无关吧!在这个问题上你不是就挺明白么?你应该也是这个民族的一份子吧。哪个民族都有搅屎棍――不仅限于中国这块土地上。有关的很。这种问题的定性定量,需要文明的积累。从现在开始起教育,也要一代人。不受教育则全凭个人的话,那更难说。我们的问题在于,教育是指望不上了,就指望自学把。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7:34 &&
10:52:39&&的原帖:新加坡对待小区里乱抛垃圾的住户,通过闭路电视广播给所有人。那也是先有规定或者判例在先。多数如何认为以后,少数自然只能服从。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9:30 &&
10:52:39&&的原帖:新加坡对待小区里乱抛垃圾的住户,通过闭路电视广播给所有人。第 103 楼
10:57:34&&的原帖:那也是先有规定或者判例在先。多数如何认为以后,少数自然只能服从。华人社会,立国开始就严刑对待华人恶疾,鞭刑 如此。等到乱世才用严刑,已经晚了。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10:59:37 &&
小偷正在对你实施侵犯,你不能定性其为小偷,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来判定?
共 21012 次点击,188 个回复&
本版块主题总数:2799082 / 帖子总数:
今日论坛共发帖:2359 / 昨日发帖:33260 / 最高日发帖:75754
跳转论坛至:
╋猫论天下&&├猫眼看人&&├商业创富&&├时局深度&&├经济风云&&├文化散论&&├原创评论&&├中间地带&&├律师之窗&&├股市泛舟&&├会员阅读&&├史海钩沉&&├舆情观察╋生活资讯&&├杂货讨论&&├健康社会&&├家长里短&&├旅游时尚&&├职场生涯&&├咱们女人&&├家有宝宝&&├消费观察&&├房产家居&&├车友评车&&├猫眼鉴宝╋影音娱乐&&├图画人生&&├猫影无忌&&├影视评论&&├网络剧场&&├音乐之声&&├网友风采&&├猫兄鼠妹&&├笑话人生&&├游戏天地╋文化广场&&├菁菁校园&&├甜蜜旅程&&├心灵驿站&&├原创文学&&├原创小说&&├汉诗随笔&&├闲话国粹&&├体育观察&&├开心科普&&├IT 数码╋地方频道&&├会馆工作讨论区&&├凯迪华南&&├凯迪西南&&├凯迪海南&&├凯迪广州&&├凯迪深圳&&├北京会馆&&├上海会馆&&├河南会馆&&├苏州会馆&&├贵州会馆&&├杭州会馆&&├香港会馆&&├台湾会馆&&├美洲会馆╋凯迪重庆&&├重庆会馆&&├猫眼观渝&&├山城拍客&&├重庆教育&&├巴渝情缘&&├猫人游记&&├健康养生&&├重庆车友&&├两江房产&&├渝民新婚&&├麻辣吃货&&├渝财有道&&├时尚渝女&&├公益重庆╋站务&&├站务专区&&├企业家园&&├十大美帖&&├视频创作&&├商品发布
快速回复:[灌水]肖像权?超市能将小偷照片放在门口示众吗?
本站声明:本站BBS互动社区的文章由网友自行帖上,文责自负,对于网友的贴文本站均未主动予以提供、组织或修改;本站对网友所发布未经确证的商业宣传信息、广告信息、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以及其他文字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不作任何担保和确认。因此本站对于网友发布的信息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友间的任何交易行为与本站无涉。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特此声明!
【管理员特别提醒】 发布信息时请注意首先阅读 ( 琼B2- ):
;。谢谢!您所在的位置:
在网上发小偷照片“通缉”小偷合不合法?
&&& 河源日报讯 记者 吴 通讯员 杨波 摩托车尾厢被撬,网友随后在论坛上发帖“通缉”作案的男女大盗,并在网上张贴出他们清晰的照片。&&& 帖子发出来后被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侦查民警看到,民警根据线索在5月5日将案件告破,并抓获这两名嫌疑人。但是,在警方没有得出结论之前,网友贴出清晰相片“通缉”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通缉”帖记录作案过程&&& 4月27日下午5时53分许,一女市民停放在河源市区时代花园路段的摩托车被人盗窃车尾厢物品。晚上10时许,案件经过及一男一女两名嫌疑人的相片被人放到网上。&&& 帖子内容为:“今天17:53:20,在时代花园美的专卖店门口偷我妹妹摩托车后尾厢手提包的一男一女请注意了,别以为你们做的事没人知道,你们那6秒钟的盗窃过程已经被美的专卖店和三星专卖店的监控系统记录下来了。别怀疑我是危言耸听,监控视频我已经拷贝,先来给你们一张特写。你们要是把包包原封不动还回来也就罢了,否则……你们懂的。”警方循线破案&&& 侦查民警看到帖子后,发现两名盗窃嫌疑人均很眼熟,通过进一步提取监控视频和查询前科资料,发现男嫌疑人曾因抢夺于2011年被判刑3年,估计刚出狱不久,女嫌疑人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通过连续多日的走访调查,侦查民警获取女嫌疑人在市区某沐足店工作的线索,于5月5日晚将正在上班的女嫌疑人邹×霞(女,1993年,东源县人)抓获。通过突审,邹×霞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伙同她作案的男嫌疑人系其男友李×思(男,1993年,东源县人)。次日凌晨,便衣民警在市区永和路一出租屋将正在睡觉的李×思抓获。随后,两名疑犯对该起盗窃事实均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行政拘留。最好将视频交给警方&&& 河源警方表示,多种渠道协助警方办案,这是他们一直欢迎的。但正确的途径是,发帖人应当到属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将上述监控材料提供给警方,配合警方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因为随意发布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一旦错误,将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会给发帖人自身带来诉讼风险。&&& 河源市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表示,如果警方认定嫌犯人偷车属实并立案抓捕,网友上传视频的行为并未用于盈利,也没有虚构事实诬陷其名誉,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视为侵权,及时撤下视频即可。但是,如果视频内容虚假,则构成侵犯名誉权,有可能被追责。
编辑:蒋莲秀
&&分享到&&&&&&
新闻点击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章女露胸器污蔑交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