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佳女犯罪嫌疑人人非法拘谨

老公帮他哥非法拘谨现在案子开庭了,我老公不是主某10到一年,但是现在过去半月了还没下判决书等着判I_百度知道
老公帮他哥非法拘谨现在案子开庭了,我老公不是主某10到一年,但是现在过去半月了还没下判决书等着判I
缓呢说是要等开一个什么会,是这样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仅根据上面有限的留言分析:一般开庭会不会旦钉测固爻改诧爽超鲸立即出判决的,可以等等,或与法院联系了解。以上解答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处理依据,如聘请的,可先电话联系。
你好能说清楚点吗,没听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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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非法拘谨罪 懂的进来回答下_百度知道
关于非法拘谨罪 懂的进来回答下
由当时的三个小孩照顾,如果保释 大家需要多少钱呀 那些钱还能讨要回来吗 毕竟有些是工人工资,在医院里 这两个老家伙竟然报了警,肯定是老王的主意。我爸爸和三个小孩会判刑吗 如果要的话 大概多久 我爸爸是小 可三个小孩从老家跟着我爸爸打工 我们没办法跟他家人交待呀,听说看守所关的人都是要判刑的,现在警察爪了我爸爸和三个小孩 说是非法拘谨 进了看守所 不是拘留所。我爸爸又没有打他又没有怎么样 而且是他们欠钱在先的 我爸爸说只想要回本金,利息根本早就没说要回来 但是老王一分都不想还我爸爸在老王那里承包工地 到了年底老王不支付工资 加上在我爸爸那里借的钱合计40多W,今年已经大半年了 我爸爸当时想着在他手上承包工地 说借钱也没有多在意 就借给他了 说是以2毛还是多少的利息给他的(反正早高利贷了)现在老王一分都不想给 并回到山东老家躲起来了 我爸爸一气之后 叫工地上三个小孩子去山东讨要这些钱 老王就把他的爸爸妈妈拿出来想着上了年纪的老人年 我爸也拿他们没办法 就这样三个小孩把两老口带回新疆,带回新疆后老王打了10W块钱过来 这两老口来了新疆后就说自己有高血压要住院 我爸爸就把他们送进了医院
提问者采纳
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从重处罚。公民的身体自由。4,具有殴打;缓刑也有可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是指以拘押,“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生活和学习的保证;你们也可以起诉对方、侮辱情节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3个小孩只是承担次要责任。3,情节不严重的话,不会坐牢,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2,也就一年左右。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也是缓刑、拘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5,所谓身体自由权、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建议现在去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就可以追回,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是公民正常工作、债务只要是有效的,所以,犯非法拘禁罪的;你爸爸很可能会判实刑、生产1、拘禁他人、非法拘禁罪引,即使判刑、因为是以你爸爸为主,失去身体自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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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死亡的。但时间过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要24小时才算既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则难以认定为本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有殴打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侮辱情节的,只影响量刑。二
看看我的问题补充呀
你爸爸他们行为是涉嫌非法拘禁罪。你说的保释,是取保候审,可以聘请律师帮忙,但是否取保由办案机关决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看看我上面的问题补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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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志新、贾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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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志新、贾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志新,男,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商。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佳,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电业局职工。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志新、贾佳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桃群、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志新、贾佳及其辩护人吕静、刘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0年7月初,被告人贾佳与关志新电话联系要买冰毒,关志新将低价购买的50克冰毒用茶叶桶伪装好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给贾佳,贾佳将冰毒款2万元汇入关志新提供的账户。2、2010年8月初,被告人贾佳与关志新电话联系要买冰毒,关志新将低价购买的60克冰毒用茶叶桶伪装好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给贾佳,贾佳将冰毒款3万元汇入关志新提供的账户。3、2010年11月初,被告人贾佳与关志新电话联系要买麻古,关志新以每粒15元的价格将低价购进的500粒麻古(重40余克)用茶叶桶伪装好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给贾佳,贾佳将1万元购毒款汇入关志新提供的账户。被告人贾佳将购买到的部分冰毒用于自己和请朋友一起吸食。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贾佳将13克冰毒分装后以每克4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吸食,将买到的麻古以100元3粒的价格卖给李某15粒,得款500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日,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对被告人贾佳家、门外楼梯道和租住的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分别依法搜查,共查获冰毒64.94克、麻古42.17克、k粉52.41克、大麻叶5.88克,并从其住处搜缴出塑料袋若干、水葫芦2个、电子秤一部和吹管等物。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5.0%、4.8%,查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含量为17.5%,查获的大麻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关志新、贾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韩某、王某、刘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鉴定结论,吸毒用具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志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贾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关志新辩称,“我未经手毒品,我把钱汇给潮州卖毒品的,他们直接给贾佳邮寄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毒品的含量低,以贩养吸,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贾佳辩称,“我买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是为赚钱,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贾佳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清。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初,被告人贾佳与关志新电话联系要买冰毒,关志新将低价购买的50克冰毒用茶叶桶伪装好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给贾佳,贾佳将冰毒款2万元汇入关志新提供的账户。2010年8月初,被告人贾佳与关志新电话联系要买冰毒,关志新将低价购买的60克冰毒用茶叶桶伪装好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给贾佳,贾佳将冰毒款3万元汇入关志新提供的账户。2010年11月初,被告人贾佳与关志新电话联系要买麻古,关志新以每粒15元的价格将低价购进的500粒麻古(重40余克)用茶叶桶伪装好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给贾佳,贾佳将1万元购毒款汇入关志新提供的账户。被告人贾佳将购买到的部分冰毒用于自己和请朋友一起吸食。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贾佳将13克冰毒分装后以每克4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吸食,将买到的麻古以100元3粒的价格卖给李某15粒,得款500元。日,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对被告人贾佳家、门外楼梯道和租住的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分别依法搜查,共查获冰毒64.94克、麻古42.17克、k粉52.41克、大麻叶5.88克,并从其住处搜缴出塑料袋若干、水葫芦2个、电子秤一部和吹管等物。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5.0%、4.8%,查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含量为17.5%,查获的大麻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鉴定结论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豫)公(刑)鉴(理化)[号鉴定结论:1、从送检的1(从贾佳家门外楼道黑包内提取的白色晶体)、2(从贾佳家门外楼道黑包内提取的红色药丸状物品)、3号(从贾佳家门外楼道黑包内提取的咖啡色药丸状物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号:65.0%、2号4.8%;2、从送检的4号(从贾佳家门外楼道黑包内提取的绿色丝团状物品)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3、从送检的5(从贾佳家中提取的白色粉末)、6号(从贾佳家中提取的乳黄色粉末)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其中6号检材含量为17.5%。(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1、人口基本信息2份证明: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辨认笔录4份(附照片四组各10张)证明:(1)日,关志新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贾佳是从其手中购买冰毒、麻古的南阳人。(2)日,贾佳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关志新是卖给自己冰毒、麻古的广东广州人“阿坚”。(3)王某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贾佳是卖给其毒品的人。(4)李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贾佳是卖给其冰毒和麻古的人。3、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1)证明: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于日从被告人关志新身上扣押银行卡3张(分别为工商银行卡3543898,农业银行卡8783010,邮政储蓄卡0534489),白色结晶体可疑物0.5克,手机卡一张,现金6300元,索尼牌相机一部,金包玉项链一条。(2)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于日从贾佳位于南阳市南航电业局家属院13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家中(编号为①)及门外楼梯道内(编号为②)、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编号为③)搜查后,扣押如下物品:①白色结晶体可疑物4包重63.57克,红色药片可疑物3包重35.63克,咖啡色药片可疑物1包重5.43克,绿色丝团状可疑物2包,重1.99克,②白色粉状可疑物1包重17.15克,乳黄色可疑物1包重35.26克,白色结晶体可疑物3小包重1.04克,绿色丝团状可疑物2包1瓶重3.89克,咖啡色药片可疑物重0.65克;电子秤一部。③红色药片可疑物重0.36克,咖啡色药片可疑物重0.10克,白色结晶体可疑物重0.33克;包装毒品所用茶叶盒3个、塑料盒2个、白色透明塑料袋若干个、白色、蓝色、深蓝色塑料袋20个(里面有毒品残留物);吸食毒品所用吹管若干个,水葫芦2个,身份证一张,银行卡3张,票据若干张。4、贾佳家中、楼梯道内、租住处毒品和吸毒工具照片,韩某、贾佳指认毒品照片证明:从贾佳家中、楼梯道内、租住处缴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情况。5、号码为、的手机号通话记录证明:号码为的手机号于日至10月14日通话情况;号码为的手机号于日至8月18日通话情况。6、中国工商银行卡个人业务凭证3张证明:贾佳于日往户名为刘某某、卡号为3543898的银行卡上汇款20000元;日、20日分别往该卡上汇款30000元、10000元。7、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户名刘某某、卡号为3543898的银行卡于日汇入20000元,8月8日汇入30000元,8月20日汇入10000元,9月14日通过ATM机汇入10000元、26日汇入30000元,11月17日转账入5000元。8、上缴毒品单据证明: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于日向南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缴甲基苯丙胺107.11克、氯胺酮52.41克、四氢大麻酚5.88克(检材已计入)。9、抓获经过证明:日,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民警接特情举报:家住南阳市人民北路电业局家属院13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贾佳涉嫌从广东籍居民关志新处购买冰毒和麻古等毒品后在南阳市区进行贩卖。接报后该局民警对此案展开调查。经初查,该局于同年11月25日将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6日、27日该局民警先后将嫌疑人员贾佳和关志新抓获归案。被告人关志新和贾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嫌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10、情况说明1份证明:日,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民警接特情举报:家住南阳市人民北路电业局家属院13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贾佳涉嫌从广东籍居民关志新处购买冰毒和麻古等毒品后在南阳市区进行贩卖。接报后,该局民警对此展开立案调查,同时请求市局禁毒支队协助。日凌晨在襄樊市将关志新抓获(由襄樊市公安局屏襄门派出所协助),同日上午10时许,在南阳市贾佳住处楼下将贾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外,被告人关志新到案后被查出随身携带有0.5克冰毒,称“在武汉购买,还没来得及吸食”,贾佳到案后供述自己“偶尔吸食,很少”,且二人精神状态正常,故当时未对其做尿液定性检测。11、释放证明书证明:关志新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12、租房协议2份证明:被告人贾佳于日租赁裕华商城C区626号公寓半年;于日租赁鸿宇小区2号楼2单元2楼202室半年。13、南阳市汇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该公司根据物流行业的规章制度和实际特点,对发送货物登记记录一般只保存三个月时间。(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日晚上,我到裕华商城公寓找一个叫“佳佳”的男子,准备购买1300元的冰毒,我和我女朋友王某一起去的。我用我的手机()给佳佳手机(、)发信息,让他准备1300元钱的冰毒,2克左右,他说好的,并让我到了给他打电话,谁知我刚到裕华商城公寓楼下就被抓住了。我准备买冰毒自己吸食。大概四五天前的一天晚上,我给“佳佳”打电话要买一小袋冰毒,说好价钱是600元,我俩是在南阳市人民路天桥下面交易的。当时我没带钱就说先赊着,“佳佳”同意了,给我了一小袋冰毒,我去南阳市公园西对门中方宾馆房间内用自制的冰葫芦吸食的。我女朋友不吸毒。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吸食过冰毒和麻古,这些冰毒和麻古都是从一个叫贾佳的男子手中购买的。大概是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六点多钟,我想吸食麻古,就给贾佳打电话,他手机是、,我说:“我买500元的麻古,你给我送到鼓浪屿洗浴中心。”大约二十多分钟,贾佳到鼓浪屿门口,我给了他500元钱,他给了我15粒红色麻古。贾佳卖给我价格是100元3粒麻古。随后我在洗浴中心开的房间自己吸食了。贾佳是个男的,三十岁左右,在电业局上班,在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住。3、证人韩某的证言昨天晚上十二点多钟,我爱人贾佳给我打电话说“书房里垃圾桶边上有一个袋子,你给它扔到楼道里”,我也没有看是什么东西,我就把它拿到四楼扔到了楼道内。贾佳的手机上的一条短信,内容是:“照你说的呀,在四楼道里,我用黑色袋子装的,你不是说有人会过来拿吗?”是我发给贾佳的。日上午我丈夫贾佳被抓之前,贾佳问我前一天晚上是否按他说的把书房里的黑袋子扔到楼道里时,我给他回了这条短信。我和贾佳在一起生活差不多两年多了,刚开始他没什么异常,但后来慢慢地回家越来越晚,次数越来越少,经常和一群朋友在外面玩,还在外面赁了房子,车上、家中、暂住处胡乱扔着锡箔纸、打火机、吸管、饮料瓶等东西,他本人也逐渐消瘦,面容憔悴,直到后来你们公安人员在家中搜出毒品,我才意识到贾佳沾染上了毒品。他经常在一起玩的朋友我都叫不上来名字,他平常花销很大,工资都不够他花。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日晚王某和男朋友王某某在南阳市裕华商场附近不知道为什么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关志新身上的卡号为3543898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是刘某某今年初办的,夏天的时候给儿子关志新用了,直到现在。卡号为8783010的农行卡是关志新的妻子余小明申办的,但关志新一直在用。不知道也没发觉关志新有吸毒、贩毒的现象。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我原先没注意,后来见儿子贾佳不停地变瘦变瘦,面色很难看,车上、住处到处都扔着吸管、锡箔纸、打火机等,才逐渐意识到贾佳可能沾染上毒品了,但问他时他根本不承认,也不让管,我们也就没啥办法了。他经常在外面玩,很少回家。这种状况差不多从他被抓之前就开始了。和贾佳在一起玩的朋友我都不知道名字。(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关志新的供述和辩解我和贾佳是今年5月份贾佳到广州一起玩冰毒时认识的。我向贾佳卖过毒品。今年7月初的时候贾佳给我联系要买冰毒。价格大约是每克350元钱。他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打在我母亲刘某某卡号为万元。我从潮汕人手中以每克冰毒34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冰毒,用茶叶盒伪装后拿到荡口镇货运物流公司通过长途车运回南阳了。今年8月初的时候,贾佳又给我联系买3万元的冰毒。还是打在我母亲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号3543898的户头上3万元。我还是从潮汕人手中以每克340元购买60克冰毒。以每克350元的价格从荡口镇货运物流公司给贾佳运到南阳60克冰毒。第三次是500粒麻古,其他的就没有了,以前我交代的第三次除了500粒麻古还有100多克冰毒,是因为当时我吸毒,脑子不好使,记错了。我当初通过物流公司给贾佳发送毒品没有留相关记录,我把毒品藏在“铁观音”、“观音王”的茶叶盒内。贾佳先后给我汇六万元买毒品,我卖给他110克冰毒、500粒麻古。2、被告人贾佳的供述和辩解在我家中(南阳市南航电业局家属院13号楼2单元3楼西户)抓获我时,查获的白色粉状可疑物是K粉,乳黄色可疑物是K粉的半成品,白色结晶体可疑物是冰毒,绿色丝团状可疑物是大麻叶,咖啡色药片是麻古,都是我的。因为我知道昨天晚上公安局的人到裕华商城去抓我,夜里12点我打电话让我媳妇韩某把我放在家中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扔到我们住的楼梯口处。在我租住的南阳市裕华商城公寓626号房间内查获的红色药片可疑物是麻古、咖啡色药片可疑物是麻古,白色结晶体可疑物是冰毒,我还通过马桶冲走有3、4克冰毒。查获的电子秤是我分称毒品用的,盒子、塑料袋是装毒品用的,吸管是吸毒工具。在我租住的南阳市裕华商城公寓626号房间内查获白色结晶体重63.57克,红色药片重35.63克,咖啡色药片重5.43克,绿色丝团状物重1.99克,在我电业局家属院家中查获的白色粉状物重17.15克,乳黄色可疑物重35.26克,绿色丝团状可疑物重3.89克,白色结晶体重1.04克,咖啡色药片重0.65克。在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内查获的红色药片重0.36克,咖啡色药片重0.10克,白色结晶体重0.33克。今年5月份我到广州市玩时认识“阿坚”的,跟着他我沾上了冰毒。2010年7月初,我打电话给“阿坚”,在电话里谈好价钱,冰毒每克350元。我给他转了2万元。“阿坚”通过广州到南阳的货运物流汽车把50克冰毒用茶叶桶伪装好,并在货物上写我的手机号码后发了过来,货到南阳后我再去接,拿到冰毒后我在南阳市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内用电子秤自己分装成1克1小袋,每袋4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的了。号,我给“阿坚”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转账3万元钱。阿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通过货运物流长途汽车用茶叶盒给我弄回来了60克冰毒,剩余的钱给我弄成了吸毒用的工具吸管、锡纸、袋子等东西。货回来后我在裕华商城626房间分袋的,然后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的人了。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我给“阿坚”电话联系,汇去1万元,买了40多克麻古,麻古有红色的和咖啡色的,红色的上面有“WY”字母,红色的麻古比咖啡色的多,还有大麻叶、K粉这些毒品,但具体数量我没称,把冰毒分称后往外卖,这些毒品有的放在南阳市电业局家里,有的放在裕华商城公寓626房间,直到我被抓时还剩这么多。这些毒品卖给其中一个叫王X保男的,有一二十岁左右。11月25号晚上他给我发短信打电话要买几克冰毒,我约他在裕华商城公寓门口见,我还没下到楼下看到他被抓了。大概是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号码)给我打电话要500元的麻古,让送到张衡路“鼓浪屿洗浴中心”门口,我给他送过去了十五粒麻古(麻古按100元3粒)。其余的毒品我请朋友们在一起玩玩(指吸食毒品)而已,大多数毒品都被我们玩掉了。这些人的具体姓名真不清楚,只是见面了认识而已。现在细想想我这应该叫以贩养吸,主要是为了玩乐,为了寻求刺激,游戏人生。关志新每次都把毒品放在茶叶盒中,然后通过物流货运到南阳312国道“汇融物流”(原晚报社斜对面),而后我接到物流公司电话通知后去接货(不用签名,只对电话)。第一次是50克冰毒,第二次是60克冰毒,第三次是40多克(约500粒)麻古及少量的K粉和大麻叶。我给关志新汇五万多近六万元钱买毒品。在我家楼道内、室内及裕华626房间搜出的几个写有“铁观音”、“观音王”等字样的茶叶盒就是关志新用来伪装毒品后发给我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志新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给被告人贾佳毒品甲基苯丙胺150余克,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志新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贾佳购买毒品后用于个人吸食,并将甲基苯丙胺13余克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还在其住所查获了甲基苯丙胺107.11克、氯胺酮52.41克、四氢大麻酚5.88克,有证据证明贾佳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佳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贾佳住所查获毒品的事实,另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不准。关志新称“未直接经手毒品”的辩解理由,经查,关志新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曾三次卖给贾佳冰毒和麻古,每次都是用铁观音、观音王的茶叶盒伪装后,通过物流公司向贾佳交货,贾佳将现金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上,与贾佳的供述一致,且有关志新所持其母亲刘某某的牡丹灵通卡业务凭证和历史明细清单予以佐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毒品的含量低,以贩养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未提供毒品含量低的证据和理由,该案有河南省公安厅出具的(豫)公(刑)鉴(理化)[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毒品的含量。据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贾佳辩称“我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及辩护人辩称“贾佳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的理由,经查,贾佳到案后对其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王某某、李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在贾佳住所依法扣押的毒品数量清楚,且有证据证实贾佳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本院认为贾佳已贩卖出去和住所内存放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贾佳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贾佳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为打击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志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贾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本案依法扣押的违禁品冰毒64.94克、麻古42.17克、k粉52.41克、大麻叶5.8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焦 怡 琳&&&&&&&&&&&&&&&&&&&&&&&&&&&&&&&&&&&&&&&&&&&&&&&&&&审&&判&&员&&&&史 云 峰&&&&&&&&&&&&&&&&&&&&&&&&&&&&&&&&&&&&&&&&&&&&&&&&&&代理审判员&&&&刘&&&&沛&&&&&&&&&&&&&&&&&&&&&&&&&&&&&&&&&&&&&&&&&&&&&&&&&&&&&&&&&&&&&&&&&&&&&&&&&&&&&&&&&&&&&&&&&&&&&&&&&&&&&&&&&&&&&&&&&&&&&&&&&&&&&&&&&&&&&&&&&&&&&&&&&&&&&&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李 晓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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