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疗公共卫生员有啥待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行性分析,2015年公共卫生经费,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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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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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建议
前不久,我参加了在陕全国人大代表综合调研组,重点对陕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先听取了省卫生厅、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情况汇报,随后,我又到陕北一些县区和乡镇农村进行实地走访,与基层干部、医务人员、就诊病人、卫生行政管理者和村民座谈,详细了解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征求大家对进一步搞好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这次调研,我们亲眼目睹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心里感到很欣慰。同时也深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还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农村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差。从现状看,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匀,中小医院特别是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经营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简陋,医疗设备陈旧,医务水平较低,与群众卫生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一些村卫生室医疗器械配置基本上还是以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为主,有的村卫生室连压舌板、止血带都没有。不少乡镇卫生院虽有几件医疗器械,但大都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产品,按一般电子设备平均使用寿命10年计,早已不能正常使用了。
二、农村医务人员配备不足。据调查数字显示,当前农村医疗人员不足,70%的农村人口仅拥有52%的卫生技术人员。2007年每千人口医生数在城市地区为2.22人,农村仅为0.93
人,前者是后者的2.4倍。按目前编制需求量在每千农业人口1.2&—1.4名之间安排,陕西省农村缺口至少达3万人。尤其农村缺乏卫生专业人才,陕西省2007年医学中专学历以上仅占全省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总数的50%左右,无学历人员占10%以上,有近1/3的乡镇卫生院近10年没有新录用一名大专生。农村医卫技术人才“引不进、留不住”,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新农合”工作的运行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农村医疗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不完善。从陕西省看,由于多数村医以农民身份和个体开业方式开展医疗服务,其身份的“合法性”缺乏政策保障,以致村医普遍待遇低。目前,全省80%的村医月平均收入低于1000元,缺乏基本的收入保障,成为制约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四、新农合覆盖面小农民受益少。就住院费用而言,2008年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率仅为37.55%,患者需要承担多一半住院费用,这给一些贫困家庭造成很大的筹资压力。
五、医疗机构信息化程度不高。一些患者反映,由于各个医院有关患者的信息不能互通互联,群众看病,每到一家医院都要购买就诊卡和病历本,换个医院要带一大堆病历、各种检查单、X光片等,加之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互不承认,每到一家医院仍要重复检查,除浪费患者精力和财力外,也不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监管。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是城乡医疗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农民阶层最直接面对的国家医疗组织。现阶段又肩负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任,对于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减轻农民负担,都起着重要作用。一句话,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与农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最能体现以人为本,最容易让人民得实惠的事业。随着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对卫生健康的关注,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普遍要求,为此,我提出以下六条建议。
第一、强化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责任,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1、为了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健康权利,尽快制定《卫生基本法》,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真正实现政府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2、为了强化监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成立农村卫生工作委员会,请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由涉及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高层协调和决策,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加强医疗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调控与监管,并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切实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公正。
3、成立省级居民健康信息中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在省级医院和部分条件好的市区医院试点,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检查结果的互相承认,逐步先实现省内居民医疗信息共享和病人就诊一卡通,解决群众期待已久的问题。
第二、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对基层医疗事业的投入
1、实行医疗卫生机构重心下移,全面推动人事、分配、保障制度改革,将农村卫生人员工资等经常项目改由省级以上财政负担为主,保障农村医务人员、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乡镇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为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待遇水平,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参合农民缴费给予免除,帮助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必要基本医疗服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的关怀,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3、启动新一轮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国债项目,为农村卫生机构扩建改造业务用房,兴建乡镇卫生院职工廉租房,同时,将农村卫生室列入新农村建设范畴,与村支部、村委会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一并建设,努力在每个乡镇建好一所由政府举办、财政保障的公共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建好一个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全面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为农村培养大批“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医务人才
1、强化政府统筹协作功能。省、市、县(区)卫生部门每年都应抽调选派城市二、三级医院高级专家下农村、进社区开展医疗服务工作,诊治疑难病症,指导农村医卫人员,并将教育培训纳入医卫系统发展计划。
2、辟通农村医务人才培养通道。政府卫生部门要设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通过导师制、选送农村医卫青年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培养深造等有效手段,力争在3—5年内完成对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的轮训。
3、不断完善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实行省、市内“千名医师对口援助乡镇卫生院”制度和“万名乡村医生培训工程”,采取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项转诊等传、帮、带方式,完成对村医的免费培训,提高其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4、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单独设置基层卫生人员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系列,对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及专业理论水平等条件,并明确规定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地方粮票”制,仅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时有效,以稳定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吸引和鼓励医学类毕业生到农村服务。
第四、加速对农村医疗机构基本医疗设备的购置更新,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条件
1、国家设立“医疗器械创制科技专项”,在政府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大幅度提高医疗器械创新能力。还应尽快启动医疗器械的发展规划与相应的立法工作。
2、设立政府“基层卫生机构医疗器械装备技术改造”专项,可采用类似“家电下乡”的补贴方式,加速国产医疗器械下基层。
3、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落实基层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配置标准,大力支持乡镇卫生院,特别是边远地区村卫生室,配齐常用医疗器械,改善医疗条件,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有能力承担起常见病的医疗服务任务,确保农民群众能够就近就地解决基本医疗问题。
第五、建立村医保障机制,解除村医后顾之忧
村医作为我国9亿农民基本医疗的主要服务力量,不仅担负着农村的医疗服务,还承担着农村计划免疫、疫情报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卫生信息登记等大量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应重视建立村医保障机制。首先,应逐步将村医纳入医疗卫生管理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研究,在搞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编制,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评审任职资格,规范招聘村医,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其次,应加强经济扶持,实行由政府全额拔款的村医“月薪”制度,并把村医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障四种社会保障机制,缴费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以充分调动村医的积极性,使乡村医生能够长期在农村工作。
第六、改革现有投入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卫生事业的扶持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国家财力的大部分集中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目前财权与事权实际存在“倒三角”的状况,越是财力拮据的基层政府,反而承担了许多无力承担的责任,致使应提供的公共服务未提供或提供不足。就以陕西省为例,经济还欠发达,各级政府财力还很薄弱,国贫县、省贫县占全省县区总数的72%,如果按目前实行的财政体制,靠省级财政解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费用,负担和困难很大。所以,建议中央政府除承担国家规划免疫,重大传染病防治等投入责任外,还需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筹资方面承担起更多责任,加大对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包括陕西省转移支付力度,以缩小地区之间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差距,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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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号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卫生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农合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证新农合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杜绝违规行为发生;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检查监督和专项审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三级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  二、各地要针对目前新农合资金不断增加,管理难度逐步加大的情况,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反映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德阳中江模式解决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的身份问题,确保队伍稳定。各地原则上要在2012年8月底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乡镇卫生院与乡镇经办机构管办合一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应在12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既可实行县级新农合经办人员向乡镇派驻制度,也可采取将新农合乡镇经办机构设在乡镇社会事业办公室等形式。
  三、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53号)的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将自费药品费用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20%以内;充分发挥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管作用,通过制定评价指标及程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审核,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以确保农民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在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的背景下,要特别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引导和管理,既要防止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推诿病人,更要杜绝个别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转诊病人获取不正当收入等现象。四、各地要在基线调查、相关数据测算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建立起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五、各地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的补偿及救治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病种。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今年医改目标任务的要求将新农合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统筹基金的15%以内,累计结余基金控制在当年筹集统筹基金的25%以内(含风险基金)。累计结余基金较高的地区,要经过科学测算,通过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等方式,合理消化沉淀资金,将累计结余基金控制在25%以内。  七、各地要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尚没有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接的县(市、区),尽快完成县级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升级改造,保证县级新农合系统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省级平台。要加强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市、州卫生局应督促辖区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新农合即时结报信息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与省卫生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对接工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即时结报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通过卫生厅农卫处协调省卫生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对接工作。从2012年开始,没有条件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不予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或适当下调补偿比例。   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参合管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地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既要防止“收不抵支”,也要防止结余过多。新农合基金出现 “收不抵支”和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支原因,及时调整补偿方案、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和监管。补偿方案的调整,需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进行科学测算,受益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门诊补偿方案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采取住院补偿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一致,或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的做法,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各地要切实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不得向参合农民返还现金。要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项目和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衔接,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规范县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完善急诊等特殊情况异地就医的限时转诊备案管理办法。可采取设置不同报销比例等形式,引导参合农民主动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办管理新农合业务,配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就诊信息核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异地就诊信息核查渠道通畅。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谈判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开展即时结报、网络支持及统计上报、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并加强监测预警。考核不合格者,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认真核对参合就诊人员的合作医疗证(卡)的有效性,核实身份信息,不得为冒名顶替者办理门诊及住院手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须履行告知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降低入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不得在开具处方和报销时将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篡换成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虚增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可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通报相关违规行为。四、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成效与经验,加强培训与指导,逐步扩大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范围。要将门诊统筹与门诊总额预付制度相结合,将住院统筹与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引导和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应当积极协助本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医疗收费与按病种付费等相关衔接工作。开展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制订的具体临床路径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实际、医疗机构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新农合等各项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新农合等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查。加快推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从2012年开始,没有条件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不予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或适当下调补偿比例。五、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农民个人缴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及利息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新农合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要直接计入或定期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设立新农合收入户、支出户要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登记备案。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各统筹地区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邀请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六、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经办制约机制,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限定的期限内,使乡镇一级的新农合管理经办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相分离。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暂时难以实现新农合管理经办与医疗服务分离的乡镇,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强化报销审核工作。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规范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分工。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支付的全过程。要规范审核流程,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费用清单事后审核双重措施,对病人、病历、处方、收费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核并定期复核。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建立健全稽查制度,通过电话查询、入户回访等方式,对参合患者尤其是异地就医或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患者进行跟踪核查。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支付项目、扩大报销范围、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严禁虚列支出、提取或变相提取管理费。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将组织机构设置、财务会计管理、审核报销程序、稽查监管、公示落实、档案管理、信访受理等纳入考核范围,奖优罚劣,调动经办人员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或专门的处室负责新农合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经办机构,强化管理经办队伍建设。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但不得将基金用于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规范指导,保证基金安全。七、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卫办农卫发〔号),加快建设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确保与国家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制度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新农合信息和网络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主动提供标准化数据接口,实现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无缝连接,保证新农合病人的即时结报,并按规定向新农合信息平台上传参合农民就诊规范化数据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推广使用参合“一卡通”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化凭证等方式,防范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各省(区、市)要依托省级卫生信息平台或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发即时查询功能,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实时或定期上传出院病人规范化信息(含患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入出院日期、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等),尽快实现就医信息联网审核。八、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要在醒目位置或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置新农合公示栏,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行网上公示。经办机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新农合基本政策、政府补助政策、个人缴费政策、报销补偿政策、基金收支情况、大额费用补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定点医疗机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报销补偿政策、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就诊转诊流程、个人补偿情况等;各行政村要将本村参合农民获得补偿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参合人员补偿情况要每月更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公示制度落实到位。要注意保护参合人员隐私,不应公示患者的疾病名称等信息。对省外就医者,可实行先公示后补偿。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九、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基金管理作为新时期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准确掌握新农合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出现新农合重大管理问题,要追究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及玩忽职守或渎职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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