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一直让人跟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触犯非法拘禁罪吗

Apache Tomcat/7.0.27 - Error report HTTP Status 404 - type Status reportmessage description The requested resource () is not available.Apache Tomcat/7.0.27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探讨――兼与勒索型绑架罪比较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演变 通过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的方式索债行为的定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绑架勒索犯罪在我国鲜见,我国1997年刑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
  案例2:1999年,赵某和李某合伙开办食品加工厂,后因意见不统一,二人散伙,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结。散伙后二人各自开起了食品加工厂。经过1年的经营,赵某的食品加工厂生意越来越红火,而李某的食品加工厂却面临倒闭。李某认为是赵某抢了他的生意,于是想让赵某给予补偿。经过精心策划,李某将赵某灌醉后关押在一朋友家中,威逼赵某写下欠条,载明二人散伙清算时赵某尚欠李某8万元债务。然后李某拿着赵某书写的欠条找赵的家人要钱,并扬言不给钱就将赵某饿死。赵的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李某抓获,并将赵某解救出来。
  在安全中,宋某与刘父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而刘某误认为2万元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并采取了非法拘禁宋某儿子的办法向宋某索要欠债。从整个案件来看,刘某主观上确实是为了索要他认为存在的债务,并不是想借索债之名来达到非法占有宋某钱财的目的,因而只能认定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案例2中,李某明知赵某不欠其钱,却绑架赵某并将其非法关押,然后制造虚假债务,并拿赵某书写的假欠条向赵的家人索要所谓的债务,这明显是假索债之名行勒索财物之实,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对这种以索要明知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而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而不能因为存在索债假象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四、超额索要债务行为的定性分析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将被害人绑架、非法扣押,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行为人要救济粮债务人支付超过债务数额的钱财。如下面的案例:
  被害人赵某在商业往来中拖欠被告人孙某货款4万余元,孙某虽经多次催要,赵某一直未还。孙某见要钱无望,遂起拘禁赵某以逼其还款的念头。经过秘密准备,孙某将赵某诱骗至自家堆放货物的仓库中,并将其非法扣押,逼其偿还4万余元的欠款。赵某让孙某打电话给其家人,让家人送钱来赎人。孙某给赵家打电话称:赵某尚欠其货款20万元,限三日内还清欠款,否则就别想再见到赵某。等赵家将20万元现金送到后,孙某才将赵某放回。
  本案中,对于行为人孙某应定何罪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孙某的行为应分为二部分,对于以非法扣押赵某的方式索要4万余元合法债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对于以非法扣押方式索要超过合法债务之外的16万元现金的行为,实为以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应构成绑架罪,所以对孙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有人认为孙某既有索要合法债务的目的,又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绑架、拘禁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因而对孙某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正确。认为孙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观点将一个持续的非法拘禁行为人为地分成二段,分别作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违背了定罪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违反了刑法上的罪数理论,缺乏科学依据。认为孙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观点也值得商榷。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形态。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结果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无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何,但不可能存在转化的问题。而在本案中,孙某一开始只是想通过扣押赵某来逼迫其偿还欠款,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孙某的犯罪目的由索债转化为勒索赵某的财物。这种犯罪目的转化而导致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并非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理论,本案属于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吸收犯中,数个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的所经阶段,后一犯罪行为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在本案中,孙某一开始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实施了非法拘禁赵某的行为,在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期间,孙某改变了单纯的索债目的,转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向赵某的家人勒索钱财,其为索债而非法拘禁赵某的行为成为后续勒索赵某钱财行为的一个阶段而被勒索钱财行为所吸收。由于后续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构成绑架罪,根据吸收犯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对孙某只能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当然,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索要的数额稍稍高出债务的数额,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明显,仍可定非法拘禁罪。
  原载《中国检察论坛》2002年第2期《检察日报》日第3版
  姜发根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刑事辩护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男子因朋友欠债不还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1年|债务|拘禁|获刑 新闻关注
男子因朋友欠债不还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1年
日,周戡得知一直躲避自己的黄某出现在该市某处,便叫上讨账人员驾车前去。三人发现黄某后强行将其载至该市东郊一荒山上,对黄某殴打威胁,逼迫其给家人打电话送钱来还账,黄某家人筹齐1.5万元后交给周...
非法拘禁老赖“踩账” 触犯刑律反成被告
被告人周戡曾好意应承朋友黄某的请求,将3.2万元人民币现金约定借期借给了黄某使用,可此借款到期时周戡去讨要,黄总是搪塞或躲避,屡次讨要未果,本是做好事,却出现了如此揪心的后果,这让周戡愤怒不已,气急之下...
北京首次判决截访人员 10名被告构成非法拘禁罪
日凌晨,王高伟、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飞、卢冬冬将上访人员宋某、金某等4人强行用车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间,并将4人送回河南。4人到河南后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
非法拘禁上访人员10人获刑
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一起非法拘禁来京上访人员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高伟等10人因非法拘禁11名来京上访人员被法院判处2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3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据了解,10名被告人均为河南...
男子因朋友欠债不还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1年|债务|拘禁|获刑  借给朋友3万余元,到期催讨未果,一怒之下纠集他人将债务人非法拘禁,糊涂债权人转身成了刑事被告人。1月24日,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周戡好心帮助朋友,将3.2万元约定借期借给了某使用,可借款到期去讨要时,某总是搪塞或躲避,屡次讨要无果。周戡觉得“好心没好报”,气急之下,纠集两名社会上讨账的“专业人士”(均在逃)帮其讨债。日,周戡得知一直躲避自己的某出现在该市某处,便叫上讨账人员驾车前去。三人发现某后强行将其载至该市东郊一荒山上,对某殴打威胁,迫其给家人打电话送钱来还账,某家人筹齐1.5万元后交给周戡,当天傍晚某被放回家。经鉴定,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案发后,周戡与被害人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周戡的过激行为,请求办案政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原标题:赖账不还挺可恨 非法拘禁真糊涂)
留言评论:
用户名: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债务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