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康在古代古代你叫什么名字字

刘康康-首页
所属目录:
所属地区: &
网站访问量:489&&
供货等级:
交易等级:
诚信指数:98%
客户满意:92%
联系人:刘康康
地址:中国广东深圳市宝安区臣田村西61栋4楼。
刘康康是环形电感、磁环磁芯、滤波器、工字电感、变压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独资企业,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市宝安区臣田村西61栋,刘康康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刘康康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刘康康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会员类型:
普通会员(未实名认证)
主营项目:
资料待更新
注册资金:未填写
员工人数:10 - 99人
法人代表:刘康康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深圳市宝安区臣田村西61栋4楼。
单位注册时间:2005年
扫描保存单位二维码信息
单位印象:定期体检
同事关系和谐
文体活动丰富
节假日礼品
技术支持:1024商务网
浙ICP备号-1
&&1024商务网客服QQ: &&
免责声明:此网页并非该单位官网,而是由会员免费注册的1024商务网商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1024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现侵权违规问题请发邮件至或联系删除。登封社区民警刘康康的一天
中国网河南频道讯 刘康康,90后大男孩儿,2012年考上政法干警,2014年4月毕业后便进入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成为辖区内鸡鸣街社区的民警。
作为一名社区民警,日常工作非常琐碎:服务群众、场所管理、重点人口监管、辖区治安消防防范&&刘康康除了白天正常工作,晚上还要轮流值班。
5月27日,小编早早就来到登封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跟随鸡鸣街社区民警刘康康亲身感受了社区民警一天的工作,过了一把民警&瘾&。
刘康康换上工作装,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
早晨8点刘康康例会汇报工作过后,就开始了一天的工作部署。&
帮市民张先生办理了门牌号编排业务,复查社区前几日整改情况,确保辖区网吧安全门被堵情况消除,购物广场的一些安全标示问题消除后,便到了放学时间,刘康康又来到滨河路学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
检查消防安全
网吧检查身份证
刘康康在滨河路学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
刘康康在滨河路学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
忙活了一上午,回到派出所食堂时已过了午饭时间,他简单的吃了一碗凉皮后便开始把上午走访的信息录入上网。
刘康康说,他时刻牢记张遂旺局长在整风肃纪会议上要求的时刻保持警钟长鸣,时刻牢记着张贤所长对工作上的严格要求:社区民警日常工作除了学校、金融网点、商场、超市、医院,对重点单位进行安全的检查,就是解决社区里的&小事&。要有一颗对人民群众的火热之心,要有一片对辖区百姓的赤子之情。
用他自己的话说,社区民警是个平凡的岗位,没有侦破大案后的鲜花和掌声,&让辖区的治安环境变好,让所有的百姓安心生活。&提起自己的心愿,刘康康这个憨厚的90后大男孩,这样说到,&默默的做个社会安全的守护者。&(康小孬)
本文相关阅读Lkk刘康康的贴吧日17:12来源:大河图片责任编辑:范昭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 通讯员 康小孬)刘康康,一名90后男孩儿,2012年考入河南警察学院,2014年毕业,4月10日进入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担任鸡鸣街社区民警。整个社区常住人口7557户,日常工作非常琐碎,主要工作是服务群众、场所管理、重点人口监管、辖区治安消防防范。白天民警刘康康除了正常工作的同时,晚上还要轮流值班。图为刘康康滨河路学校门口维持交通秩序。
单位午餐凉皮
刘康康滨河路学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
刘康康查看购物广场消防器材
刘康康查看上网身份证登记薄
刘康康核实网吧人员上网身份
刘康康来到单位更换衣服
刘康康求知网吧查看消防器材
刘康康少林宾馆查看入住记录
刘康康少林宾馆查看入住人员登记记录
刘康康为小区居民发放安全防范知识手册
市民来咨询暂住证办理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刘梅与刘康康、刘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叶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梅,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中毫,男,日出生。系刘梅之子。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康康,男,日出生。被告刘占军,男,日出生。系刘康康之父。原告刘梅诉被告刘康康、刘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中毫、王献民,被告刘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康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9时许,被告刘康康驾驶被告刘占军购置的无牌照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廉村镇甘刘村村东路时,将由北向南在路西边行走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头部及腰椎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康康未报案,并把摩托推走,破坏事故现场,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当晚,被转到平煤集团总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损伤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经查,被告刘占军未对其肇事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综上,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被告刘占军辩称:该次事故是否是事实我不清楚。但事故发生后,俺给原告治好病后,原告一直不出院,在原告住院期间,我儿子刘康康向医院给原告交医疗费60000多元。被告刘康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刘占军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刘康康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刘康康驾驶的摩托车所有人为被告刘占军,被告刘康康、刘占军在事故发生后均没有报案,肇事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后被转移至家中;2、诊断证明书一份、出院证三份、病历三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伤情为:重度颅脑损伤,三次住院治疗,住院时间55天;3、医疗费票据三份,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33979.50元;4、医疗费用清单二份,证明原告用药支付医疗费的详细情况;5、陪护证四份,证明原告两次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原告儿子高中毫、高中晓二人护理;6、交通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支付交通费1350元;7、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损伤为8级伤残;8、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1377元;9、户口本、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户口类别、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庭审中,被告刘占军对原告刘梅所出示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以下案件事实:日19时许,被告刘康康驾驶被告刘占军购置的无牌照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叶县廉村镇甘刘村村东路时,与原告刘梅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梅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当日,又转至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1)右侧额颞顶叶多发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蝶骨多发骨折,蝶窦积血,枕骨左侧骨折,左侧颞骨乳突骨折,乳突内积血,双侧颞骨骨折,左侧颞叶、蝶鞍及左侧颞骨乳突颅板下少量积气;(3)左枕部皮下血肿。2、高血压病2级。住院共计55天,花医疗费83464.84元(含刘占军已支付的医疗费49485.34元)。日,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叶公交证字(2014)第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证明被告刘康康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原告刘梅撞伤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梅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院委托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日作出南阳耿鉴(2014)精鉴字第2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元。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占军支付原告刘梅医疗费49485.34元。2、肇事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刘占军,被告刘康康为驾驶人。3、肇事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被告刘康康驾驶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刘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梅受伤。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叶公交证字(2014)第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证明该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刘康康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上的安全状况负有较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将原告撞伤,说明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人,在公路上行走,对路况安全亦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原告未尽到该义务,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于刘康康驾驶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即交强险保险限额122000元,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摩托车的所有人刘占军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刘康康侵权人与刘占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梅基于此事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过高和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83464.84元;2、误工费:4969.10元。误工费应依据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365天=23.22元/天×214天),原告于日住院。司法鉴定报告时间日定残,共计误工214天。3、护理费:8752.08元(住院55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依据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为29041元/年÷365天×55天×2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30元/天×55天);5、营养费:550元(10元/天×55天);6、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7、残疾赔偿金:48309.43元(原告刘梅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依据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19年×30%);8、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为15000元为宜;9、鉴定费1377元;以上原告刘梅的损失共计元。被告刘占军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梅经济损失122000元。减去交强险的赔付后原告下余损失43072.45元,由刘占军承担80%,即43072.45元×80%=34457.96元,现被告刘占军应给付原告刘梅赔偿款共计元,扣除被告刘占军已为原告刘梅支付的款49485.34元,被告刘占军应给付原告刘梅赔偿款共计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占军赔偿原告刘梅款元。被告刘康康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9元,由被告刘康康负担2123元,原告刘梅负担9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王增燕人民陪审员  张辉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鹏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赵和靖为什么叫康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