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九十级伤残赔偿金,一月前向公司提出申请赔偿金,公司一直拖着不想给,叫我在家等

我是七月份上班遇交通事故,经鉴定九级伤残,社保赔偿三万多,现在单位叫我不做了,单位要赔偿吗?_百度知道
我是七月份上班遇交通事故,经鉴定九级伤残,社保赔偿三万多,现在单位叫我不做了,单位要赔偿吗?
您好,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如果对我的在线解答还算满意你好,您的肯定是对我的最大鼓励,请给我好评吧,有什么法律问题还可以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询,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当然!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应该多少钱
大概两万多点
如果合同到期了?
为什么要等到期后!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公司己和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拿到多少赔偿金具体有哪几项谢谢-劳动争议-法律咨询-纵横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 查看问题
我的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公司己和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拿到多少赔偿金具体有哪几项谢谢
悬赏分:20&
问题已解决
我的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公司己和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拿到多少赔偿金具体有哪几项谢谢
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答案已同步到:
相关问题推荐
万名律师正在线等候您免费咨询!
请填写咨询内容,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解答越准确!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资讯
免费法律咨询
请填写咨询内容,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解答越精准
等待解决的问题
热点法律知识请问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大概是多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大概是多少?平均工资每月3500左右!现在伤残鉴定以后该去怎么申请赔偿!谢谢
右手大拇指下去一节请问能大概评几级伤残,几级能赔偿多少钱
我右手大拇指用电锯据下一节去了大概能评几级伤残
没有合同没有保险大概能陪多少钱,还有附加条款没有。
阳新县(城镇) 受害人坐的摩托车。东风大卡突然拐弯从受害方妻子头部轧过,致使其死亡,儿子和丈夫受伤后,肇事者逃逸被抓。交通责任:受害方30%(没安全帽,带了2人超载,驾驶证是假的),肇事方70%。请问下 赔偿金计算大概有多少和各种情况下的赔偿方法,这样的责任分析是对的吗? 麻烦了
谢谢各位。 如果肇事者只能赔付一半的赔偿金,让他坐劳也没有太大的意义,能有其它的方法让他赔偿吗?
上班途中坐班车发上车祸,车辆侧翻造成胸椎12节压缩性骨折,被评定为工伤九级,应该赔偿是多少,包括哪些项目。谢谢律师啊。本人工资是1000元左右,奖金是530元。 住院治疗的费用4100元,由单位垫付。本人现在回家静养。卧床平躺不能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们到底应该得到多少钱的赔偿,具体数目大约是多少?
我是工伤10级伤残,山东烟台工作。入的有工伤保险,请问大概能赔偿多少?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吗?
我母亲于2009年元月2日乘公交车,由于急刹车,造成在车内严重摔伤,颈椎骨断了2节,当时是四肢瘫痪,于2009年元月14日动手术,目前处于康复阶段,手已经稍微能活动,但下肢还是不行,大小便失禁.从出事故那天起,我父亲就一直陪护,什么活也不能做了.
请问下,我母亲这样的状况,要多久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对于这样的事故造成的伤害,大概有多少的赔偿金?
我舅舅给熟人过生日,喝醉酒后和熟人的另一个朋友发生了争执,然后对方拿起一把菜刀递给我舅舅让我舅舅砍他,我舅舅当时就给了他一刀,导致其脸侧面被划了约7-8公分长,耳朵一小块脆骨被砍掉(医生说不太严重,可以长出来),请问这样可以造成几级残疾,对方要求赔偿12万合理吗?
各位律师代表大家好!快过年了打扰各位了!我大哥日右手中指和食指在公司工作时被机器打断及粉碎性骨折,经工伤鉴定结果表明为七级伤残,该公司已经向嘉定保险公司及伤残劳动保障局申报,经保险工作人员及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表明该公司因申报延误7天,因此事故发生前30天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做赔偿,经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后领取申报结果及赔偿金额。请问:该公司应该赔偿多少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钱?总共应该赔偿我大哥多少钱?
请问对方交通肇事全责?比如说工伤赔偿的金额如果是40万元的话,肇事方如果赔偿20万元,哪么是不是工伤赔偿的金额是不是就变成20万元了?
我妻子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 ,没有医药费,我们县人事局要我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去说才能赔偿工伤部分。请问工伤赔偿的金额受对方赔偿金多少的影响吗?工伤赔偿的金额如果是40万元的话,对方如果赔偿20万元,哪么是不是工伤赔偿的金额是不是就变成20万元了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一、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
劳动者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以及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
劳动者已参加其他类型社会保险或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发生工伤,既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住房公积金争议及住房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转制而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买断工龄等争议,不予受理。
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者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但在校学生临近毕业,与用人单位有三方就业协议,且双方是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为目的、已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二、双倍工资问题
双倍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当事人未在劳动仲裁程序或者一审程序中主张仲裁时效抗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八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时不采用分段计算、诉求分段保护的方式,其仲裁时效起算应当按以下方式确定(最多支持11个月工资差额部分):
(一)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协商期为一个月,从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日起计算;
(二)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日起一年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时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签订上述文件的行为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关系视为延续。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
三、主体问题
劳务派遣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视案件情况将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人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必追加其上级法人为当事人。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视情况将其上级法人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
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家属起诉用人单位的,如果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劳动关系,可由其近亲属一人或数人提起;如果诉讼请求中包含工伤待遇、赔偿金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合法继承人追加为共同原告。
四、补偿金及赔偿金的问题
劳动者工资数额应当以应发工资为准,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类型。
在确定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时,月平均工资应当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且该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通过法庭调查,最终无法确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可以参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当事人主张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与其依据或查明事实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后用人单位起诉的,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则判决不予变更仲裁数额。
(二)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后用人单位起诉的,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则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变更仲裁请求。劳动者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相应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四、十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完全相同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薪酬或工作岗位,如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程序合法,劳动报酬基本相当,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如劳动者已离开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对劳动者有其他管理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
六、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内部网站系统中复印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该系统属于用人单位封闭管理且具有信息发布等功能,劳动者无法获得原始资料的,人民法院可在庭审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释明利害关系。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要求后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建立不定时工作制的,如该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不定时工作制违法;对于实行倒班制的用人单位,如劳动者一周内的上班时间未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可不用支付加班费。
七、裁审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部分仲裁申请的,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驳回申请部分起诉,人民法院在判项内容中不再表述该部分内容,但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具备执行内容的裁决项全部为终局裁决,仅最后一项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情形,用人单位如对终局裁决项内容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发布时间: 10:50:23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一、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
第一条 劳动者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以及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
第二条 劳动者已参加其他类型社会保险或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不予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发生工伤,既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争议及住房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转制而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买断工龄等争议,不予受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者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但在校学生临近毕业,与用人单位有三方就业协议,且双方是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为目的、已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二、双倍工资问题
第七条 双倍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当事人未在劳动仲裁程序或者一审程序中主张仲裁时效抗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八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时不采用分段计算、诉求分段保护的方式,其仲裁时效起算应当按以下方式确定(最多支持11个月工资差额部分):
(一)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协商期为一个月,从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日起计算;
(二)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日起一年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时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签订上述文件的行为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条 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关系视为延续。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
三、主体问题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视案件情况将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人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必追加其上级法人为当事人。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视情况将其上级法人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家属起诉用人单位的,如果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劳动关系,可由其近亲属一人或数人提起;如果诉讼请求中包含工伤待遇、赔偿金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合法继承人追加为共同原告。
四、补偿金及赔偿金的问题
第十五条 劳动者工资数额应当以应发工资为准,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类型。
第十六条 在确定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时,月平均工资应当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且该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通过法庭调查,最终无法确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可以参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主张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与其依据或查明事实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后用人单位起诉的,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则判决不予变更仲裁数额。
(二)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后用人单位起诉的,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则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变更仲裁请求。劳动者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相应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四、十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完全相同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薪酬或工作岗位,如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程序合法,劳动报酬基本相当,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如劳动者已离开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对劳动者有其他管理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
六、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内部网站系统中复印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该系统属于用人单位封闭管理且具有信息发布等功能,劳动者无法获得原始资料的,人民法院可在庭审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释明利害关系。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要求后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建立不定时工作制的,如该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不定时工作制违法;对于实行倒班制的用人单位,如劳动者一周内的上班时间未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可不用支付加班费。
七、裁审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部分仲裁申请的,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驳回申请部分起诉,人民法院在判项内容中不再表述该部分内容,但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具备执行内容的裁决项全部为终局裁决,仅最后一项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情形,用人单位如对终局裁决项内容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来源:法院内网
责任编辑:呼市中院问题补充&&
本页链接:
那就先等等,一直拖着不给的话再走法律途径
abc愿为您效劳&6-26 12:18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猜你感兴趣
服务声明: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保证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Copyright &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伤残赔偿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