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儿童城市就学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残疾经济赔偿金金的问题谁能给个说法?

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 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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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td style="text-align: vertical-align:middle"作者:朱小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时间:日
&&&&案情简介:
&&& 日,被告一驾驶小型越野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车碰撞正常骑电动助力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原告的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14.5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以原告系外地农村居民为由,认为应当根据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果。遂后,原告向本律师咨询相关的赔偿项目,在确定原告来沪打工已经有三年的事实情况下,本律师告知原告,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在听完本律师的解答后,原告当即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要求原告提供了事故认定书、纳税证明、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6430元、残疾赔偿金94492元、误工费161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物损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计172422元,由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9100元;余款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9100元,余款111022元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律师作用:
&&&&双方在调解时,原告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误工费也是根据最低标准计算,但由于被告认为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标居民标准计算,只同意赔偿10万元。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本案受害人最终获得了17万元的赔偿款。
&&& 本文为上海律师朱小锋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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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伙遇车祸也按城市标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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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户口的小伙子小林遭遇车祸,落下残疾。那他的残疾赔偿金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赔?近日,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小林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算,理由是车祸发生时,他在城镇生活、就学。&
  2008年,福州一客运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一辆大巴车途经福州江滨大道时,车子冲上人行道,撞上路过的小林。事后,小林落下残疾。交巡警部门认定,司机郑某负事故全责。&
  随后,小林将郑某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
  台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是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在扣除郑某已支付的2.4万余元外,其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一次性赔偿小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小林不服,认为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算,上诉至中院。&
  法庭上,小林的残疾赔偿金究竟按哪个标准算,成了庭审焦点。被告客运公司提出,小林的户口表明其是农村居民,那他的残疾赔偿金就应该按农村居民的标准算。&
  小林在法庭上提交了几份新证据,其中包括:其家庭的土地证、房产证、所开店的营业执照、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用以证明小林及家人经常居住地及家庭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属城镇居民;建阳某中学的证明、学生花名册、高校招生报名表,用以证明小林受伤前在中学读书,属在校学生。&
  福州中院法官认为,小林提供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他在损害发生时在城镇生活、就学,故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残疾损害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那么,小林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福建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万余元计算,总金额为10万余元。&
  最后,福州中院撤销了台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被告客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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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都市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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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农村居民如何适用赔偿标准的若干问题浅析
作者:程鹏&&发布时间: 08:18:41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农村居民如何适用赔偿标准,对于农村户口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不尽相同。下面本文就农村居民如何适用赔偿标准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裁判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在该复函中最高院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该相关条款确定了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赔偿标准。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3、在地方法院中也有类似规定,如2006年,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江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赔偿标准的主要问题:
&&&&1、关于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几点具体建议:第一,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应提供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住证明,和其一年以上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所居住城镇的工作或收入证明。第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第三,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集镇是否属于城市范畴?在庭审中,有当事人以受害人是在乡镇的集镇工作、生活为由提出抗辩,认为不能认定受害人是在城市居住、工作。
对于何为城市和集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太多明确规定,笔者经查询后大致有以下几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规定,城市(城镇)是指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市是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镇是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另《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发[号)中对集镇也有相关规定:一、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薄》,&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对新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户要同集镇居民户一样纳入街道居民小组,参加街道居民委员会活动,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从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城市即城镇,包括市和镇。集镇是以非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为主聚集的居民点,是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而且在集镇长期工作、居住的人可以落户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户口,显然集镇应符合城市(城镇)的定义。那么对于在集镇居住、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
3、进城务工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民工其赔偿标准问题。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农民工虽是农业户口,但是进入城镇后,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其职业状况、生活条件、居住环境、及其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那么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4、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读书的学生其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作为学生,其无论身在农村还在城市,都无收入来源,但是农村户口的学生在城市学习,其身份性质已完全改变,其消费支出与在农村也不一样。而且城镇户口的学生在城市求学,其同样没有工作,却按城镇标准赔偿,则会造成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故笔者认为,在城市上学的学生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另外,笔者认为,若是在城镇读书的农村户口走读生,即只在城镇读书,但是每天回家、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农村户口学生应当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
5、作为在城镇工作的农村居民受害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以受害人身份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确定赔偿标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忽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基准,若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生活,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是否应依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前,许多法院都是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为基准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从此条文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也就是根据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予以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而且从理论为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性质采取了&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从此理论来看,被抚养人作为抚养人即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所继承的收入来自受害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来自于受害人,那么受害人收入的多少就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多少,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自然就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也就是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应当以抚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为基准,而不是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作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6、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标准。在当前的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其他赔偿项目未予规定。笔者认为借鉴《侵权责任法》所体现的对生命同等尊重、避免在死亡赔偿金标准上的差异而造成不公平现象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判时,一般来说,应全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第1页&&共1页编辑:办公室&&&&当前位置:
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江苏省姜堰市白米镇农民王某2008年8月在扬州市购买了住房,在扬州市居住生活且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日4时30分,王某驾驶自己的货车沿沪陕公路合宁段由南京往合肥方向行驶至552KM处,与前方一辆由吴某驾驶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随相撞,王某在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速公路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是定远县张桥装卸运输公司,实际车主是李某,该车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主、挂车两份交强险和主、挂车保额为55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遂提起诉讼。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双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元,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即元,合计元;被告定远县张桥装卸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原告方支付的尸体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和拆检计4600元的50%,即2300元。
  评析: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农村居民在户籍地务农学习生活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城镇居民在户籍地工作学习生活遭遇交通事故,分别按当地农村、城镇标准赔偿,这没有异议。
  二、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工作、农村老人长期在城镇投靠子女居住、随父母进城就学的农村小孩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才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可以收集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同时,可以收集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三、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事发地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受诉法院(一般为事发地)当地标准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可以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事发地不同赔偿标准中,就高不就低,按高标准赔偿。
  四、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既有农村居民,也有城镇居民的,为真正体现“同命同价”,应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同命同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王某在扬州市居住生活且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且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安徽)标准,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因王某死亡造成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江苏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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