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由单位骗去了我现在只有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劳动仲裁收不收理

我是工伤,单位没有参保。通过劳动仲裁认定了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现在住院已经两年了,现在还需要继_百度知道
我是工伤,单位没有参保。通过劳动仲裁认定了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现在住院已经两年了,现在还需要继
院治疗,费用是单位出医疗费实报实销还是按比例报销?求解答,需要征求哪个部门同意吗。谢谢大家
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4、营养费。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法医鉴定书。51、被扶养人生活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2,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0;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它是当事人因治疗,2009年按每天50元。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医疗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医疗机构的意见。无固定收入的。其证据包括。其证据包括扶养人。15:工资、残疾用具费。12。7。9、法医鉴定费、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通常就是交通票据。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船费,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11,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无固定收入的。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有医院病力,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后续治疗费。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法医鉴定结论&nbsp、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津贴。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交通费,据实结算,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误工费、牧;具有死亡证明、林、护理费。&nbsp。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门诊病历,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shareid=&uk=" name="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3。14.若是家属护理的、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出院通知单,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6、住院费收据、门诊收据,以计征起点为限、治疗费和住院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诊断证明书。13。<file fsid="731" link="/share/link、残疾赔偿金,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伤残鉴定、住院病历,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8、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其收入包括;、渔业的在业人员、法医鉴定费收据。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它包括医药费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劳动仲裁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您好,如果单位没有参保,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报销。
你好,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工伤十级,现在只持有伤残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书只有复印件,公司不给我,申请劳动仲裁,单凭伤残鉴定结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工伤十级,现在只持有伤残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书只有复印件,公司不给我,申请劳动仲裁,单凭伤残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这两样材料,会胜诉吗?
工伤10级,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书》只有这两份材料证据,申请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多大。要是企业到后面拒不付钱怎么办啊?
申请仲裁,十级伤残《有公司认定书,伤残结论书》公司拒绝支付三金的赔偿,有很多借口故意推搪,公司拒绝提供任何材料给我,我只有唯一的公司认定书,伤残结论书,两份证据。仲裁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料该怎样获取呢?谢谢
我是13年11月份受的伤,上班天数只有8天,有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书,为10级伤残,当初做鉴定的时候口头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翻脸不承认,我申请三金的赔偿,公司以我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旷工行为,上班仅8天还没过试用期,为由,拖延推搪三金的赔偿,并说私下解决只赔偿30000元,公司的这两条借口和伤残赔偿有什么关系吗?谢谢
我是13年11月份受的伤,上班天数只有8天,有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书,为10级伤残,当初做鉴定的时候口头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翻脸不承认,我申请三金的赔偿,公司以我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旷工行为,上班仅8天还没过试用期,为由,拖延推搪三金的赔偿,并说私下解决只赔偿30000元,公司的这两条借口和伤残赔偿有什么关系吗?谢谢
我是13年11月份受的伤,上班天数只有8天,有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书,为10级伤残,当初做鉴定的时候口头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翻脸不承认,我申请三金的赔偿,公司以我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旷工行为,上班仅8天还没过试用期,为由,拖延推搪三金的赔偿,并说私下解决只赔偿30000元,公司的这两条借口和伤残赔偿有什么关系吗?谢谢
公司有买工伤保险,自己可不可以到社保机构申请赔偿,如果本人现在辞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去办理赔偿事宜!谢谢!
我的同事在工作期间受工伤,。。我与她在工作中是搭档(当时受伤时,我与她正在一起工作,必须两人左右搭档来完成)现在又向我要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要我按手印。请问这合理吗? 我的同事在工作期间受工伤,公司也出了医药费及两个月的工资,但她又要到劳动仲裁鉴定工伤。我与她在工作中是搭档(当时受伤时,我与她正在一起工作,必须两人左右搭档来完成)现在又向我要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要我按手印。请问这合理吗?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09年8月负工伤(脚部十级伤残),事发后公司对于员工能照顾的尽量照顾,无论物力上还是财力上以及情理方面都提供最大的帮助。员工要求换岗也给她换了岗位,可是她过了一天又不同意,天天到公司闹。然后到2010年6月又提出要去做植皮手术,要把伤疤弄好,公司也同意了,没钱公司可以先借款,要请护理钱单位也可以给报销,可是员工硬是要求公司给派个人照顾她。我们不同意,让她申请仲裁,她也不愿意。再个该员工的合同在今年5月31日已经到期,我们想以单位名义提请...
本人于03年进入公司(农业科技公司),08年5月公司转型做房地产,因专业不符合公司裁减了大量员工。当时公司未转型前有一批订单原料必须收购处理,就由农业口的负责人向公司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的基本意思是以个人行为代替公司平稳转型,覆行公司与农户的种植收购合同。就在工作接近尾声时签协议的人不满公司对他的帐务报销态度,一直不和公司核帐。但我个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帐目往来,协议上也不是我签的字,公司却以此为由不肯给我结算工资。求问我该怎么办?我听别人说申请劳动...
急切想知道!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工伤认定出来的一年内,还是受伤开始的一年内?谢谢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我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九级,想申请劳动中裁,但我不知道该赔我多少钱,劳动局不予受理,怎么办?
出院后,我就只在老板那里拿了260元钱,老板还把会计骂了一顿,只后的医药费都是我自己向别人借的,现在老板不知道搬到那里去了,我现在连生活费都没有了,我是在鹿城区受的伤,当时住在厂里租的公寓里,我想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老板就不让我在那里了。我现在住在欧海区的老乡那里,劳动局叫我到鹿城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但那里要鹿城区的站住证,我没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九级了,那么,下一步应该是的单位赔偿。
如果单位拒绝赔偿,你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注意四点:
一是,被申诉人是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
二是,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三是,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为依据,是必赢的官司,且申请法律援助有困难的情况下,你没有必要申请法律援助,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了;
四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一年内,当心不要过期。
至于赔偿多少,这适用以下规定,自己算一下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
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九级了,那么,下一步应该是的单位赔偿。
如果单位拒绝赔偿,你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注意四点:
一是,被申诉人是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
二是,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三是,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为依据,是必赢的官司,且申请法律援助有困难的情况下,你没有必要申请法律援助,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了;
四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一年内,当心不要过期。
至于赔偿多少,这适用以下规定,自己算一下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该可以打赢。
1、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你老乡在此打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非临时工都应有劳动合同,没有的话,应该视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无论是不是非正式员工...
大家还关注工伤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工伤[gōng shāng]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害。外文名occupational injuries法&&&&律《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款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至2012年,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日以前,就是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工伤, 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雇主无责任阶段 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工伤漫画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规定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3]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3]年。工伤保险(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按照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补助金的50%。职工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的;
⑶拒绝治疗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于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补偿。”根据该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国和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免去提交第3项证明材料。  亲
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1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 核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 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 按照规定管理的支出;
5 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 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1.;
5.各省、直辖市根据《》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6,职业病防治法;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权,律师的一些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采取迎合态度。但这里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协商不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的,建议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有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伤残鉴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