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还没调查取证就直接出庭末日审判者合理吗

&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出路探析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 16:45:13
&&&&【论文提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我国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号”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又一次对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正。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仍相对简单。由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一审行政案件,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出一系列问题。笔者拟从我国行政审判级别管辖设计不尽合理、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偏低、一审行政案件原告非正常撤诉率高、一审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低以及基层法院行政审判难以树立司法权威性等现状为出发点,进一步分析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阐述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的质量、有利于优化法院行政审判的级别管辖、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以及有利于行政审判现代化与国际化的要求的实现等现实意义,并提出我国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构建我国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设想,以期减少或消除地方行政干扰和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质量,还原行政审判庭设置的合法性。(全文共7557字)&&&&【关键词】: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出路探析&&&&【引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民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懂得诉诸于法律。而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始终偏低,不可否认有我国行政执法逐步完善的成果,但也不排除一些人为因素阻断了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农民负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经营自主权等问题,不能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各基层法院对这类“敏感”案件做出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起诉等程序问题的裁定,无力从根本上解决“官民”矛盾,究其原因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过窄的制度性限制,但更多的是我国现行司法环境阻碍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案件管辖方面集中体现为司法地方化,各级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常常对以自己或自己的下级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横加干涉,影响案件的公正审查和裁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基层法院在人事任免、编制、财政供给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对此类案件自然是不敢“迎进门”,无法把自己塑造成为消极被动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只得以种种理由搪塞行政相对人,不仅使法院司法权的公允性受到质疑,也加剧了官民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等一系列问题。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设置提出质疑,应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统一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一)我国基层法院管辖绝大多数一审行政案件,其设计不尽合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以上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法院管辖绝大部分一审行政案件,然而,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既是原告与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不可否认,如此设计便于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调查取证,缩短案件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成本,但这种设计缺陷也是极其明显的,行政案件的原告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产生畏惧心理,不敢起诉,而基层法院在案件的过理过程中,也时常会受到手中掌握权力的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压力,不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司法公正成为一纸空谈,不仅增加了原告的精神成本,而且加大了案件上诉率、申诉率和申请再审率甚至上访率的成本,客观上更加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使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流于形式。&&&&(二)我国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偏少&&&&相比于民事、刑事案件,我国行政案件在整个收案数量中比例偏少,一直处于“弱者”的地位,1995年以前,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还没达到一位数,1996年至2004年出现缓慢增长,但在总体上从来没有超过案件总数的2%。[1]我国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如此之少,不仅有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之窄,也受我国传统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历来有“和合”,息讼、厌讼、耻讼的传统思想,不到万不得已,行政相对人不愿也不敢走进法院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心理压力较大,害怕官官相护,打击报复形成了宁可托人找关系解决,也不愿提起诉讼的不成文制度。&&&&(三)基层法院行政一审案件原告撤诉率高&&&&在追求和谐社会的今天,调撤诉又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调撤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法官法律素养的高低,然而从案件数量的比例来看,行政案件的撤诉率相比于民事案件的撤诉率呈现较高趋势,是我国行政案件的法官法律素养较高,还是其他原因?不可否认,我国行政法官的素养在逐渐提高,但行政案件撤诉率之高,主要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于行政机关的官员们面对面接触后,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加之法院努力作行政相对人的工作,使行政相对人“非正常”撤诉。“非正常撤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对原告威胁、欺诈,或对原告行使诉权设置障碍,进行刁难,导致原告违心撤诉或者被迫撤诉;二是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为照顾行政机关的面子而打“和牌”“变相调解”,他们或者说服被告,让被告给原告私下许诺,满足原告的要求,或者动员原告申请撤诉。[2]&&&&&&&&(四)一审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综观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二十余年,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始终未超过20%,而且这两年原告的胜诉率已下滑到了12%-17%之间[3],原告在行政诉讼当中胜诉率如此之低,很显然并不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达到了如此完美的程度,很大部分原因是我国基层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充分考虑到行政机关的“意愿”,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基层法院的行政法官们在判决前主动与行政机关的官员们以“交流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案件形成“统一处理意见”。&&&&(五)司法地方化倾向严重,基层法院行政审判难以树立司法权威性&&&&诚如前文所说,我国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原告非正常撤诉率高、原告胜诉率低,由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行政审判功能可以说完全破坏。由于我国司法地方化倾向严重,行政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直接破坏了司法公正的社会效应,从而导致一系列现实问题,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法律,凡是有可能被诉的行为,都交由党委或党委书记去做,事实上许多行为都是由党组织作出的,而《行政诉讼法》尽管实现了对政府的法律控制,但却控制不了党组织,由于党不能作“被告”,所以党的部门往往成了违法行为的“避风港”,正所谓“党委作报告,政府作被告;书记出点子,乡长挨板子”;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压力也很大,法外干预很严重,领导作“批示”,走后门,托关系,整个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也很难避免。正是基于上述的压力,许多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敢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而大量的是借助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强迫撤诉等非正常的方式结案,[4]法院难以树立司法权威性。&&&&二、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从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反观其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障碍,我国基层法院行政诉讼难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其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案件管辖级别过低的规定是基层法院行政诉讼难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为此提出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提升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统一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一)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可行性&&&&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可操作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已为我国基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遇到困难时,划出了制度通道。立法技术中采用的“认为需要”、“确有困难”,“不宜审理”等词句,实际上也是一种技术预案。[5]如果基层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确实存在困难,可以申请由上级的人民法院审理,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只需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明确以条文的形式确立即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取消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存在体制上的障碍,与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无任何冲突。&&&&(二)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必要性&&&&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人民法院,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其功能在于排除司法活动中的法外干涉,保证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证据、法律和正义的认识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压力、诱惑、干涉和威胁。[6]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行政审判不独立现象尤为突出,基层法院向人大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一些地方甚至有对“个案”的监督权,“批条子”、“打电话”作“指示”的情况也时常存在,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更会导致立法权僭越司法权。司法实践中,行政权往往高于司法权,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自然也不算什么新闻;而且我国基层法院的财权、升迁、编制等控制在地方政府,如果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级别和财政预算就可以卡死法院。有人戏称我国法院为“政府内的法院”,虽然有失偏颇,但却反映出了法院作为“依附”于行政机关的一种现实无奈。取消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将行政一审案件的是移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打破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与行政区域划分严格一一对应的现有格局,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切断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因财权、编制等发生的“互惠”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民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可以在不剧烈变革现有政治体制的框架内尽可能的排除地方行政干扰,更好的实现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的立法目的。[7]&& &&&& 三、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意义&&&&(一)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不会增加当事人的利益成本,反而会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似乎人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司法便民的设想,而且也降低了诉讼效率。实则,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成本相应增加。我国近些年来的交通技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能力等方面的改进和发展使得当事人因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整体上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诉讼成本的增加幅度不会太大,相反会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况且,为了顺利的诉诸诉讼以及获得过程和结果双重意义上的公正裁判,当事人可以容忍诉讼成本在一定可承受的范围内的增加。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整体上移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激活巡回审理制度,在不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情况下改变巡回审理制度目前的虚置状态。[8]我国行政上诉率、申诉率和上访率居高不下,行政诉讼原告方精神成本以及裁决的错误成本的增大,则整个行政诉讼成本的投入都是资源的无效利用,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我国公民为了求得一纸公正的判决,不会在乎一点路途。&&&&(二)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的质量&&&&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质量。行政审判的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准、较缜密的逻辑论证能力、较好的法律执业素养较缜密的逻辑论证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造成绝大多数行政案件的一审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完成的,终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的。在我国,总体来看,法院法官尤其是从事行政审判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比较来说,高级别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低级别法院法官,让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就是让素质相对较高的法官从事行政审判,显然优于由低级别法院素质较差的法官审理行政案件,[9]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的质量。&&&&(三)有利于优化法院行政审判的级别管辖&&&&我国设立级别管辖的原则之一是法院均衡负担原则,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不会违反该原则,反而有利于优于法院的级别管辖。如前文所述,我国行政案件的数量总体偏低,所占比例不超过案件总量的2%,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一年只有几件行政案件,而且随着行政复议司法化程度的强化,随着我国政府法治化水准的不断提升,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级法院的办案数量,加重了其负担,但不会违反法院均衡负担的原则,而且中级法院可以从基层法院抽调法律素养等各方面能力较强的行政法官,不会造成中级法院不堪重负,从而最终有利于法院行政审判的级别管辖。&&&&(四)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相对人在同一辖区,即便行政机关利用掌握的权力随意执法,侵犯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也往往认为当地法院和行政机关是一家,即使起诉了行政机关,也会“官官相护”,告了行政机关也不会赢官司,侥幸赢了官司,也会被行政机关报复,惹来无尽的麻烦。因此,行政相对人不愿告、不敢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加剧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10]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当地行政机关和中级法院不在同一管辖区域,消除行政相对人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五)有利于行政审判现代化与国际化的要求的实现&&&&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规定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符合国外法治国家的惯常做法,有利于行政审判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在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下,行政审判的国际化是不可回避的。法治相对发达的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审判管辖均是如此规定的。如法国行政法庭,美国地区法院实际相当于中国的中级法院,他们管辖了大多数的行政案件。在德国和英国也是这样[11]。&&&&四、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构建我国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制度的设想&&&&(一)除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增加以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我国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统一管辖,以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县级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个层级的行政主体,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于中级法院来说,没什么控制力和支配力,即使能够产生某些间接的影响,也是比较微弱的。[12]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二)增设派出法庭&&&&如前所述,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后,将原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优秀审判人员调入中级人民法院,使中级人民法院在各基层法院设立派出法庭不存在困难,派出法庭代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其依法作出的裁判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其裁判不服的可以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派出法庭的审判人员不直接受制于基层地方政府,使法官、法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占据更多的优势,不仅有助于节省原告的诉讼成本,也有助于体现“司法为民”的时代精神。&&&&(三)完善异地管辖制度&&&&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为减少法外干预将被告为市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异地管辖,在实行异地管辖时,不固定对应管辖,考虑异地管辖法院的人员构成、办案能力等现实情况,应赋予原告选择权,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允许其根据自身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后,选择放弃或者同意异地管辖。如果原告选择放弃异地管辖,案件则由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五、结语&&&&肖扬院长指出:“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现阶段,通过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的途径,也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公权控制方法。改善当前我国行政审判环境、树立司法权威,科学的设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对级别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及进行相应的修改,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就要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我们有理由期待: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所扮演的角色会早日归位。 &&&&【参考文献】&&&&[1]孔繁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分析》,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127-132页&&&&[2]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127页。&&&&[3]宋建海:《中国应当取消基层法院的行政庭》载于,于日访问&&&&[4]《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与解析》,载于,于日访问&&&&[5]法伯剑《何必还硬撑着呢?――论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上移》,载于,于日访问&&&&[6]《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载于,于日访问&&&&[7]刘加良《提高行政诉讼质量另一进路: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载于,于日访问&&&&[8]同(7)&&&&[9]张显伟《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之完善-基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角度》,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第160-164页&&&&[10]《龙岗行政审判走上快车道》,载于中国法院网,于日访问&&&&[11][美]古德诺、白作霖译《比较行政法》&&&&[12]喻中《行政诉讼的重构-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突破口》,载于《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分享到:分享数: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10486
京卫网审[2011]第0535号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
京公网安备号
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相关热词搜索:
延伸阅读: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广东惠州辩护律师集体退庭抗议审判不公|抗诉|辩护律师_新浪新闻
1月4日,律师集体退庭后在惠州中院门口合影。
日,广东惠州中院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侯斌雄发自惠州
  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本案第一被告人黄萍(香港人)系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15人被指控罪名19项。其中,黄萍在汕尾市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响。庭审中,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涉黑罪名,15名被告均予以否认,黄萍还大呼冤枉。
  日上午庭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庭审时出现罕见一幕: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抗议法庭违法、不公审判。随着旁听席一阵喧闹,审判长选择继续庭审。
  这一幕离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要保障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与提出意见权仅仅相隔数天。这也是2015年第一个工作日,律师界爆发的第一单死磕护法。
  退庭抗议的律师分别是:北京大禹律所张燕生律师、北京炜衡律所李肖霖律师、北京尚权律所王耀刚律师、北京中兆律所师新兵律师、北京蓝筹律所田地律师、北京京都律所刘哲律师和广东中安律所高波律师。
  庭审的三位法官是:审判长邱志勇、审判员邱玉薇与唐荣平。公诉人3名,检察官骆誉、邱锦山与刘建雄。从日至日的庭审期间,邱玉薇和唐荣平法官一言未发。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分别聘请北京律师,其中黄萍聘请的辩护律师是知名律师张燕生。张燕生曾参与了轰动全国的“福建念斌投毒案”的辩护。此案历时8年,念斌2014年无罪释放。
  12月15日首日开庭时,部分辩护律师先后以出庭公诉人、合议庭全体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回避,导致法庭3次休庭,均分别报请检察长、院长,都被予以驳回。
  因此案在汕尾当地影响极大,案情也比较复杂,经上级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审理一周以来,法庭状况频发:一些辩护律师先后提出公诉人、合议庭成员回避,致法庭3次休庭;辩护律师王一因多次擅自发言,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黄萍等15人被控涉黑一案开始进入质证阶段。质证前,众多辩护律师纷纷向法庭提出,要先排除非法证据。第一被告人黄萍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称,负责该案的专案组长曾松泉(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与该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她与其他的辩护律师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曾松泉回避。但直到此案开庭,曾松泉都一直在负责此案侦查,而这些证据都是在曾松泉当专案组长的主持下获得的,“所以要先排除非法证据”。
  审判长当庭回应称,先进行质证,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在法庭调查结束时进行。
  被告聘请念斌案律师
  张燕生、李肖霖、王耀刚、师新兵和田地等辩护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日至31日的庭审,冒出太多荒诞不羁的违法审判现象。
  首先,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庭竟然让警方专案组负责人通知证人,后者甚至要求证人乘坐专案组车辆出庭。之后申请所有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都被审判长认为没必要而驳回。
  其次,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包括书证)均不向被告人出示,不给被告人辨认。辩护人张燕生律师1月9日称,“我30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从来没看过如此荒唐的审判!”
  审判长为了加快审理速度,要求公诉人指控一个具体犯罪的证据一次性全部出示,被告人当庭表示听不清听不明白,但审判长不予理睬。
  当辩护人发现书记员已经将公诉人的举证内容提前记录,认为公诉人与书记员串通并申请书记员回避时,审判长当庭驳回。律师们忍无可忍,不约而同退庭。
  荒唐审判导致律师集体退庭
  公诉人出示的系列证据都是围绕着涉黑罪名进行的。第一组系列证据是寻衅滋事案,指出黄萍等人为霸占、控制汕尾港海域的贝类捕捞和销售,不许群众在保护区任何海域采贝,并组织人员对捕捞贝类的群众进行驱赶和殴打。
  “根本就不是事实,这些都是捏造的。”庭审中,当公诉人出示完寻衅滋事案的第一组书证时,第一被告人黄萍很激动,大声地表示抗议,反问公诉人“这些证据是从哪里来的”。审判长不得不多次提醒黄萍要注意法庭纪律。黄萍回应称,“因为我是冤枉的,所以才会很激动。”
  在庭审中,15名被告人均否认涉黑罪。黄萍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说,15名被告人是3个不同公司的人,黄萍与另外14名被告人互不相识,“硬拼凑在一起”。
  被告大呼冤枉称“涉黑”系捏造
  退庭律师向最高法发出情况通报
  庭审中,黄萍称和所谓的黑社会骨干成员邹少兵没交情,邹镇建等其他多名被告人都不认识,都从没通过电话。
  日,邹少兵因非法持有枪支已被判刑,公诉人更换罪名“非法买卖枪支罪”再次起诉。
  公诉人称,根据本案的证据,明确证实被告人邹少兵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已向有关单位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但目前仍没有结果。如果原审法院最终没有对判决予以撤销的话,惠州中院可以对该项指控不予判刑。
  律师们则认为,公诉人的当庭回复实际上承认了该起诉和审理毫无法律依据,属于程序非法。挑战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但是,律师们的意见依然没有被审判长邱志勇采纳。审判长当庭支持了公诉人的说法,不允许辩护律师再提出任何意见,继续进行审理。
  从日开庭以来,辩护律师们合法地反复抗议却无效,到此时“是可忍孰不可忍”,不约而同集体退庭!律师们退庭后,审判长声称,律师们随后可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
  当日下午,辩护律师们迅速公开发出《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紧急情况通报》,说明退庭抗议事宜。1月5日,律师们集体上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惠州中院违法审判。
  1月5日继续庭审,审判长告诉黄萍等被告人:律师们退庭是自己的错,造成无辩护人。不过,庭审照样进行。当天,只有2名惠州市律师参加庭审,但他们上庭前悄悄向家属们无奈表示,“是被叫回来的,希望理解。”
  公诉人对黄萍等人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出示完相关证据后,黄萍否认指控。审判长要求提交证据,黄萍回答,“证据在律师那里,没有律师,不公平!”她请求律师出庭时,审判长再次强调,辩护人庭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并宣布从1月6日起休庭。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曾被律师抱怨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真的可以在律师执业中得到解决吗?
  黄萍杨丽芳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后,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拘。之后,她俩遭遇了奇怪的律师会见难。
  日,张燕生和李肖霖律师到汕尾市公安局递交会见黄萍、杨丽芳的申请材料。但两位律师跑遍汕尾市公安局楼上楼下,无人肯接收材料,都表示,“你去找曾松泉副局长,他是专案组负责人。”最后,法制科一位副科长勉强收下申请材料。次日,张燕生电话前往沟通,该副科长将材料准备硬塞给她。张律师是女士,对方不好强塞,却将她带到刑侦支队四大队队长办公室后离去,于是会见当事人的材料又“自觉”返回律师方。
  9月12日下午,张燕生堵到曾松泉副局长,却被推给马伟灵局长接待,后者又把她推给对门的向秘书。直到第四次登门汕尾市公安局,张燕生才将材料留下。不过,汕尾公安局迟迟不安排律师会见黄萍和杨丽芳。直到当年的10月22日,律师向公安部督察局投诉,在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督察局的干预下,张燕生与李肖霖律师才第一次见到黄萍杨丽芳两人。
  2013年4月份,律师会见难再次重演!黄萍被改名“黄丽”,杨丽芳同样被更名,律师们一时难以会见。黄萍2013年陈说,遭到专案组人员诱供欺骗,被构陷成黑社会犯罪。
  日下午,张燕生向长江商报记者回忆会见难的往事,依旧恼火和痛苦。对于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她不抱乐观态度。
  黄萍杨丽芳遭遇律师“会见难”
  据起诉书显示,2005年,黄萍、邹小帛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以荣泰公司名义出资在汕尾市城区霞洋村开设荣泰沙场,并先后雇请黄某伟、林某良、徐某洲、苏某革(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沙船在汕尾海域采沙。经查,日至2012年3月,采沙共计117000立方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15.8万元。
  日,汕尾市公安局联合渔业局等部门查处该沙场,现场查获非法开采的海沙500立方米,并查扣“荣运一号”、“粤潮州货1498号”采沙船。
  2012年7月,荣泰公司非法开采海沙行为被媒体报道后,第三被告人杨丽芳指使公司员工谢某利、施某赏、蔡某妮(均另案处理)先后将沙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使用碎纸机粉碎和用火烧毁。
  几天后,杨丽芳又指使谢某利将荣泰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装入两个铁皮箱,并藏匿于荣泰公司旁边的8号空置楼房六楼。黄萍等15名被告因非法采沙牟利被捕,在法庭上被指控罪名达19项。其中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采沙被诉涉黑等19项罪名
  被指控的19项罪名
  黄萍等15名被告人被指控罪名共达19项,分别是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部分辩护人以出庭公诉人、合议庭全体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分别报请检察长、院长决定给予驳回。
  ◎各方反应
  当事法官
  1月9日,长江商报记者电话采访审判长邱志勇如何评判律师退庭抗议,他表示“不方便回答”。
  退庭律师
  1月8日,李肖霖、师新兵、田地等退庭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为自己勇敢护法行动绝不后悔!张燕生律师说,“豁出去了,否则配合就成了违法审判的帮凶。”
  知名律师
  著名律师斯伟江、伍雷、朱明勇和周泽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体现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无法沟通,法庭容易变形为“形式审判”。法官和检察官违法参与庭审却无法律条款处罚,倘若这种法治走下去,2015年“死磕护法”将来得更加猛烈!一个良好司法时代的来临,“死磕护法”阶段无法逾越!
民意无法去为所有案件去把关,维护社会最后一道公平防线的,还是司法。我绝对无意去评判林森浩二审裁定获死是重是轻。我只是觉得“轻口供、重证据”理念,是我国经过很多年司法实践取得的进步。法院判处林森浩死刑,要让他死得清楚、死得明白。
王思聪还有一个身份是“国民老公”。每天有成百上千的年龄不一,未婚或离异的女子在他的微博、贴吧吵吵着要嫁给他,在网友的围观调侃下,成为了全民消遣的的快乐源泉。连年事已高的芙蓉姐姐也加入这场求偶狂潮,赚足眼球。
巴西的铁矿石,每年有40%运往中国;石油储量全球第一的委内瑞拉,中国是其第二大原油买家;中国每年进口的豆油,超过一半来自阿根廷;就连各位吃的“挪威三文鱼”、“美国车厘子”,其实也大都是智利货
网友爆料,山东济宁邹城市北宿镇西故村二百多名村民集体反映村领导贪污补偿款,寒冷大风中屈膝跪地,求见市长。但半小时过去,市长并未现身。悲催的是,几十位村民反被警方抓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判艾弗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