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颁证有什么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记者热线:&QQ:&编辑热线:&投稿邮箱:&
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解读
&&日 06:55&&字号:大 中 小
先行先试,尽快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我区《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广西日报记者&唐广生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今年5月,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近日,记者请自治区农业厅经管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含义是什么? &&&&负责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记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些指导原则? &&&&负责人: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五大原则: &&&&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出现的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编辑:邓达&
&作者:唐广生&&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打印】&&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新闻排行榜
广西4名干部接受组织调查&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 技术支持:上海欧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新闻 文件 图片搜索类型&&&&&&&&&&&&&&&&&&&&
常州市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农工办管理员14-09-03浏览(1080)常州市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开展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委农发[201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央对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完善和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赋予农民财产权利提供保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有利于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探索“三权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现代化工程实施提供保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是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要求,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矛盾纠纷的解决,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提供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规范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二)基本原则1、保持稳定,依法规范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地块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要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相关矛盾纠纷,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运用调解、仲裁等途径妥善解决。2、确地为主,确股为辅原则。要坚持以确地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地确权到户。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少数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可以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但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辖市(区)与镇(街道)审核,报市、省备案。确权确股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3、因地制宜,民主协商原则。要根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缺什么补什么。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土地调查、丈量、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找不到充分法律政策依据解决的问题,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一村(组)一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4、严格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政策要求,把有利于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维护好农民权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统筹兼顾。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搞一刀切,不留后遗症。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地方,应先调处化解,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城市建设区规划范围内和工业集中区已对农民实施补偿或置换的地方,可暂缓进行。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一)主要任务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土地“二调”成果为依据,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一是通过图解与实测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四至。二是利用专业测绘技术,聘请专业测绘队伍,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标识统一的地块编码。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是规范资料归档,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2014年,金坛市全面启动,统一部署推进;溧阳、武进、新北各选择一个镇整体推进或每镇选一村试点。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登记工作,新证书可等全面推开后统一发放。2015年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总体完成工作。(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农办经[2012]19号)要求,采取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登记颁证、建档入库“六步走”操作流程,体现每个步骤的关键成果。对每一步骤的各项工作都要组织检查,辖市、区检查镇,镇检查村,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每环节检查通过后才能实施下一步骤。以辖市、区为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后,向上级申报检查验收。1、前期准备。在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清理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资料,重点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农户信息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2、入户调查。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基础测绘结果为基础,依据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进村入户查清每块承包地的权属、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由农户进行确认。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也要进行归纳、整理、核对。3、测量制图。聘请专业测绘队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利用图解、实测等方法计算出地块实际面积,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标注地块编码,形成示意图。要做到每组一图、农户每田块一图。4、公示审核。对经初审的示意图、承包地信息、共有人情况等在村、组公示7天,结合农民意见,村组及时核实、修正。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示意图。5、登记发证。辖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农民签字认可的登记基本信息表,依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制定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建档入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与全省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与资源共享,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系统建设奠定基础。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辖市(区)档案部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要加强登记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登记制度,实现土地承包管理向信息化、数字化、动态化方向转变。&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原则妥善处理。(一)二轮延包不完善的应先完善后确权部分未实施二轮承包或二轮承包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应先理顺承包关系,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落实二轮承包不规范,导致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过大,甚至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分清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后再行确权。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的,应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规定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备案已经大面积流转为公共绿化和景观用地、实施村庄和土地整治及其他已实施整体流转的用地,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程序上,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辖市(区)与镇(街道)审核同意,报省市备案。确股确权登记颁证的流程和办法,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对农户仍须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承包地面积,但示意图的四至可以标注为大田块四至,然后由农地股份合作社颁发股权证,证明农户在该田块内的股份。(三)实测多出的土地按四至范围内外分别处理通过实地测量多出的土地,在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外的新增面积及开荒新增的耕地等,可以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留作机动地,也可以确权给承包农户,但应本着尊重群众的原则,由农民群众讨论通过后实施。确权确股区域实测增加的面积,可以采取按原承包面积比例分摊的办法,由群众讨论同意后再确权确股。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四)流转土地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土地流转关系可以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土地流入主体已经进行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地块的,可按实际面积和原对应位置确定权属界限,或由民主讨论决定具体地块确认办法。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是对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地块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先由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办理互换手续;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二是对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五)原颁发的旧证书统一收回注销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收回并注销。农户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已遗失和无法收回的,可由农户签字确认作废,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在公共媒体上公告后颁发新证。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坚持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定期集中办公,督促指导各地业务工作开展,汇总汇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辖市(区)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调指导,精心组织实施本地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县级负责制,由辖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根据省级部署统筹安排,辖市(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镇(街道)村具体承担。辖市(区)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村稳定的责任,制定应急方案,将问题化解在地方,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经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和答疑释惑,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要充实农经队伍,并注重发挥好基层工作者的骨干作用。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好相关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无偿提供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查田勘界要求的土地调查和土地确权成果,法制工作部门重点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公安部门要提供相关人口户籍资料。&(三)保障工作经费各辖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足额资金,不得向农民收费,不得增加村级负担。市财政设立专项工作经费,暂定按每亩4元的标准对辖市(区)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实行年度预拨,各地任务完成以后,省里验收合格的,按照测量制图的面积进行结算奖补。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面积不予补助。&(四)确保工作质量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切实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确实权、颁铁证,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在进度把握上,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时间服从质量,不能赶进度、走过场。金坛市要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稳妥有序实施;其他地方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做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分批实施,确保实效。&&&&&&&&&&&&&&&&&&&&&&&&&常州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6月24日
&&&[] & &&[] & &&[] & &&[] & &&[] & &&[] & &&[] &
您所处的位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格式优化文本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5]36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委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农委、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法制办、省档案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将其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这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开展以来,经过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到2014年年底全省500个乡镇、2000个村的试点工作基本结束,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但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2015年年初,我省被确定为全国整省推进试点省份,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示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实施、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各项任务,确“实权”、颁“铁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三)目标任务。按照中央部署,从江苏实际出发,用4年左右时间,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全省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争取50%以上的行政村推进试点工作,基本完成16个整体推进县(市、区)和其他每个县(市、区)1个乡镇的试点任务。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2017年,总体完成此项工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一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二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三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把握政策原则,依法规范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把握基本原则,严守政策底线,积极稳妥推进,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真实、完整、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矛盾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托调解仲裁机构妥善调处解决。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规政策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隐私。
  (二)坚持保持稳定的原则。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二轮承包工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咨询热线:010-
js.bidcenter.
热搜词:医疗设备 绿化 给排水 起重机 钢结构 变压器 阀门
您所在的位置: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招标公告
关注此项目
发布时间:
地&&&&区:
招标业主/代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目名称:马甸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项目编号: HAQZC
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谈判邀请……………………………………………………………………4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8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18
第三章 合同条款……………………………………………………………22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33
尊敬的供应商:
欢迎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谈判。为了保证谈判顺利进行,请在制作响应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响应文件。谢谢合作!
谈 判 邀 请
受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工部的委托,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就该单位的马甸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编号:马甸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编号:HAQZC)
2、项目简要说明:马甸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3、采购人: 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工部
4、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谈判。
谈判供应商除具备以上资质外,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 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上)地籍测绘资质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 谈判供应商必须近五年内独立承担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或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且作业面积不低于30000亩,提供对应项目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应项目须验收合格,无大的质量缺陷和拖延工期现象,提供对应项目的合格有效的验收报告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产品质检报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上述第(3)-(5)条中所有原件,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交采购人审查,成交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所有原件的,则取消其成交资格。
说明:本次谈判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若发现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可随时取消其谈判或继续谈判的资格。
5、谈判文件信息:
谈判供应商请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区招投标网、中国淮安区政府门户网上直接下载谈判文件。
特别提醒:各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日上午8:30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日上午9:00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57号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一楼政府采购办公室)
响应文件接收人:黄亮
7、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时间: 日上午9:00
谈判地点: 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57号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8、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谈判文件询问事项联系人:
(2)采购人联系人(技术咨询): 殷宏阳
(3)谈判现场事项联系人:
(4)采购办公室联系地址: 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57号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邮编:223200
9、其他事项:
(1)谈判保证金: 本次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元整。 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交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57号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二楼财务室)。
谈判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谈判供应商可携带电汇(必须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现金缴款单,转账支票进账单(进账单上必须是付款行盖转讫章),以上所有方式以淮安市淮安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提供的到账凭证为据。
谈判供应商请于谈判截止时间前办理以下事宜,以确认谈判保证金已提交:谈判供应商须持淮安市淮安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财务开具的谈判保证金单据,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与采购办公室联系确认,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谈判供应商本身,未开具谈判保证金单据的,其谈判文件将被拒收。
(2)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办公室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谈判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交纳账户同谈判保证金交纳账户)。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缴款单、电汇(必须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银行本票、支票。
供应商须知
1. 适用范围
2.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 谈判费用
4. 法律适用
5. 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二、谈判文件
6. 谈判文件的组成
7. 谈判文件的澄清
8. 谈判文件的补充
三、响应文件
9.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1.谈判报价
12.报价货币
13.谈判保证金
14.谈判有效期
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21.谈判小组
22.谈判程序
23.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25.推荐成交候选人
26.谈判过程保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订合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8.采购办公室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文件的权利
29.采购办公室及采购人在确定成交时变更采购数量的权利
30.成交通知书
31.签订合同
32.履约保证金
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和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或者谈判供应商未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工部(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马甸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谈判活动。
1.2本次采购项目是指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工作。
2.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2.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谈判邀请中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谈判供应商均为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 谈判费用
3.1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本次采购项目不收取文件工本费和成交管理费。
4.法律适用
4.1本次谈判活动及由本次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5. 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5.1谈判供应商一旦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6. 谈判文件的组成
6.1谈判文件包括:
供应商须知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合同主要条款
响应文件格式
6.2谈判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采购项目所在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谈判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任何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开标时间三天前按谈判邀请中的通信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等)送达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对谈判时间三天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由于谈判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办公室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办公室将不予收理)。
7.2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8.谈判文件的补充
8.1在谈判时间前,由于需对谈判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它任何原因,采购办公室可对谈判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8.2 对谈判文件的补充,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区招投标网、中国淮安区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告。
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办公室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谈判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注:有关格式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10.1.1谈判函
10.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10.1.3授权委托书
10.1.4报价明细表
10.1.5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
10.1.6谈判供应商概况
10.1.7售后服务承诺
10.1.8谈判文件第四章中要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
10.1.9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11.谈判报价
11.1谈判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包括税费、培训、售后服务等包含响应谈判文件采购要求的所有费用。
11.2本次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1.3报价表必须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且必须经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
12.报价货币
12.1本次谈判项目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3.谈判保证金
13.1谈判保证金: 本次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元整。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交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57号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二楼财务室)。
开户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中国银行淮安镇淮楼支行
13.2谈判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谈判供应商可携带电汇(必须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现金缴款单,转账支票进账单(进账单上必须是付款行盖转讫章),以上所有方式以淮安市淮安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提供的到账凭证为据。
谈判供应商请于谈判截止时间前办理以下事宜,以确认谈判保证金已提交:谈判供应商须持淮安市淮安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财务开具的谈判保证金单据,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与采购办公室联系确认,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主体必须是谈判供应商本身,未开具谈判保证金单据的,其谈判文件将被拒收。
13.3若谈判供应商不按第13.1和13.2条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3.4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3.4.1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正常情况下采购办公室将在开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4.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按第14.2条规定执行。
13.4.3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开始至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
(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谈判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谈判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谈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谈判供应商代表被证明在谈判期间与采购人代表、评委、监督委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有私下接触;
(6)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开始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供应商不按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2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3.6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13.5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办公室有权取消它的成交资格。
14.谈判有效期
14.1谈判有效期为采购办公室规定的谈判之日后四十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办公室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采购办公室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采购办公室在接到谈判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谈判有限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13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 谈判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一章第10条的要求,编制一式三份的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且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的必须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委托受托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5.3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之处,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谈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
16.2信封(箱)封面注明:
(1)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2) 谈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3)“请勿在(谈判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响应文件未按第16.1和16.2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办公室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1谈判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57号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一楼采购办)。
17.2采购办公室可按第8.3条规定推迟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谈判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响应文件
18.1采购办公室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谈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使采购办公室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
19.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19.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谈判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谈判活动结束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20.1采购办公室将在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
20.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
(4)经谈判,谈判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0.3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谈判: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谈判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办公室有权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与两家或一家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
21.谈判小组
21.1采购办公室将组织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谈判。
21.2谈判小组是由三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1.3谈判小组将独立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集中所有谈判的供应商单个进行谈判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1.4谈判小组应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谈判程序
22.1谈判开始前,由采购办公室组织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22.2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按第四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以备验证。
22.3谈判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谈判的按第四章响应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将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带至开标现场,以备验证。
22.4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22.5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果参加谈判供应商试图向采购办公室和谈判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2.6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可以要求谈判供应商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谈判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
23.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3.1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包括审查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
23.1.1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组成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计算错误。
23.1.2谈判小组还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谈判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3.1.3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1.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
23.2初审中,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3.2.1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3.2.2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3.2.3如果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3.2.4若谈判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24.响应文件的澄清
24.1在谈判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谈判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4.2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答复必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24.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如未按第24.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24.4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推荐成交候选人
25.1谈判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谈判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人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谈判货物的谈判最终报价;
2、货物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响应
3、参加谈判供应商承诺的售后服务等;
25.3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是经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分别给予最终总报价2%、2%的价格扣除(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并且属于网站公布的最新一期,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25.4在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条件下,谈判小组将按第25.2条所列各项因素对谈判供应商及其供应货物进行评审,最后是通过对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对于所报产品是在上述第25.3条范围内,以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的原则来确定,并推荐出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成交候选人。当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的谈判供应商多于一家时(报价相等),须进行再次报价(如果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改动,再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直到确定出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成交结果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谈判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出。
25.5成交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采购办公室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26.谈判过程保密
26.1在宣布确定成交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谈判、比较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6.2谈判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6.3在谈判期间,采购办公室将指定联络员与谈判供应商进行联络。
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采购人将从谈判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28.采购办公室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谈判文件的权利
28.1采购办公室保留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和拒绝任何谈判文件,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谈判的权利,对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谈判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原因和理由。
29.采购办公室及采购人在确定成交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9.1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谈判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30.成交通知书
30.1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在无疑义情况下,采购办公室将通知成交供应商。
30.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办公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采购办公室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
30.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经采购办公室见证后生效。
31.2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经采购办公室见证的,将按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1.3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书面澄清、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回执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
32.履约保证金
32.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办公室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谈判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履约保证金交纳账户同谈判保证金交纳账户)。成交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范围内,其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向采购办公室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谈判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账户同谈判保证金交纳账户)。本次文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均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
32.2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缴款单、电汇、银行本票、支票。
3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满后3天内退还给成交供应商,不计利息。
第二章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一、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
2014年,淮安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对马甸镇约3万亩承包地进行入户调查、收集资料、面积核实、四至确定、绘制空间位置图;编制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村组集体入户调查、统计摸底调查数据和权属确认。
2、依据采购方提供的基础测绘、航空影像数据等基础资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工作底图。
3、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依据图解法结合实测法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调绘,做到一组一图,并标注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编码和面积,明确每个地块的四至,形成承包地地籍调查草图。
4、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地籍调查公示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由村组公示。对农户在承包土地面积、四至等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
5、按户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交由农户签字确认。
6、编制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承包地块坐落示意图,协助采购人逐户打印。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数据库要求可实现与采购方指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和兼容。
二、作业依据和规范
① 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2002]第73号)
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
e)《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f)《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g)《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h)《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i)《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② 技术规范
a)《地籍调查规程》(TD)
b)《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
c)《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
d)《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 [2012]19号)
f)《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
g)《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
h)《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i)《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
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简称《规程》)(NY/T )
k)《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简称《编码规则》)(NY/T )
l)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基本路线和方法
淮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项目主要由淮安区马甸统一协调,配合作业单位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测量和数据建库工作由作业单位负责实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规定,结合淮安区马甸镇的实际情况,采用“图解+部分实测”的组合法进行界址测量。利用土地权属调查数据叠加1:5000正射影像制作外业调查测量底图,与本次调查范围内的村组负责人配合,进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收集、外业指界。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调查表》,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软件进行数据建库及形成各种图件、统计报表、调查表、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项目资料等。
四、提交的成果
(1)调查成果
a) 基础工作底图;
b) 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c) 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确认书;
f)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
(2) 数据库成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库。
(3)文字报告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技术设计书;
b)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检查报告、分析报告;
c)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字报告。
五、其他事项
(1)专利权:成交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软件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成交人应负全部责任,且采购人拒付全部货款。本次成果著作权归采购人所有,作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如有发生追究其法律责任。
(2)质量要求:提交的成果经省、市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技术要求:成交人所提供服务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作业依据符合国家、江苏省的行业标准。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注:以下为采购人提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谈判供应商必须实质性响应,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合同条款前附表
1 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合同签订并经见证,项目成交人进场作业后经采购方认可付款10%;项目主体内容实施完毕并经采购方认可后再付款40%;省、市正式验收合格后再付款40%;一年内经再次确认无误的,付清余款。
2 项目实施时间:
本项目为淮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项目,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3 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范围包括马甸镇所属9个行政村、196个村民小组、约7290户承包农户,约30000亩承包地。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运输过程中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工部。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见证方”系指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2.技术规格
2.1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相一致。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且买方拒付全部货款。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5.装运条件
5.1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验收合格证书;
(5)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除第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8.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3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叁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加盖公章后报给采购办公室,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1买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和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贰拾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贰拾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通知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迟交货、安装
11.1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安装,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安装,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安装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见证方。买方、见证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安装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和见证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见证方。除买方和见证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采购办公室提供相当于成交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开户名称:淮安市淮安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镇淮楼支行;帐号:)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贰拾捌天。
15.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形式为现金缴款单、电汇、银行本票、支票。
15.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满后叁天内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6.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叁拾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叁拾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买方和见证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见证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见证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见证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贰拾天内,或经买方和见证方书面认可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在买方和见证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和见证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和见证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和使用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1 除买方和见证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HAQZC号谈判文件、卖方提交的HAQZC号响应文件、本次谈判的成交通知书和谈判过程中卖方的澄清等内容将作为本次采购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服务内容缩减、服务不及时的现象,买方有权对卖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20.2本合同应在买方、见证方和卖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在卖方向见证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3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
20.4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买方与卖方进行处理。
20.5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见证方、卖方、买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经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竞争性谈判采购,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和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见证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项目编号)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 (2)卖方提交的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采购配置及总体要求”。
4、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卖方提交的谈判报价表。
5、付款条件
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在“合同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交货时间和地点在“合同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7、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买方直接与卖方进行处理。同时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对违规方进行处罚。
8、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方、卖方、见证方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必须经买方、卖方协商一致,并报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更改。本合同一式四份,见证方执贰份、买方、卖方各执壹份。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见 证 方: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谈判供应商:
一、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报价明细表
5.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
6.谈判供应商概况
7.服务承诺
8.资格证明文件
9.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一、响应文件格式
1、谈 判 函
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谈判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谈判。
1、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各项要求,我方愿以谈判总报价为
(大写金额),提供所需货物及相关的服务。
2、如果我们成交,我们将在签订合同并见证后随即服务到位。
3、我们同意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中14.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谈判开始之日起计算40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成交,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直到合同生效。
4、我们同意提供采购人要求的有关本次采购谈判的所有资料。
5、我们理解,你们无义务必须接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有权拒绝所有的报价。
6、如果我们成交,为执行合同,我们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2条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谈判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注:请谈判供应商另准备至少两份空白谈判函,以备二次或多次及最终报价用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
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注: 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谈判时法定代表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备查。
3、授权委托书
致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本授权书宣告: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
身 份 证:
联系方式:
兹委托受托人
代表我公司(我)参加淮安市淮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项目编号: HAQZC)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工部马甸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谈判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谈判函和响应文件,与采购办公室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
注:谈判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谈判的,必须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谈判时受托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现场备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仅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报价明细表
(注: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要求的内容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和型号 品牌 规格及描述 单价 数量 合价
谈判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1、所有价格系有人民币表示。
2、单价应包括全部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专用工具等费用。
3、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4、价格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1条的要求报价
5、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
(注: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要求的内容填写)
序号 谈判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 谈判供应商所响应服务 是否
谈判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6、谈判供应商概况
(注:谈判供应商简要历史、生产的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等)
10、服务承诺
格式由谈判供应商自定、加盖公章
11、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谈判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2)谈判供应商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3)谈判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谈判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判活动的,原件带至现场必查);
②谈判供应商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必查);
(4)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请谈判供应商仔细阅读谈判文件)
注:上述是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资质审查时,谈判供应商所必须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谈判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12、谈判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格式由谈判供应商自定、加盖公章)
1、请谈判供应商按照以上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响应文件,否则,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
2、谈判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采购办公室及采购人保留对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谈判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采购办公室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信息来自:.cn/zhaobiao/
江苏各地招标网
赞助商链接
客户咨询:010- 传真:010- 公司总机:010-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
本站法律顾问: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周正国律师
主办单位:北京海诚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胜国建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酷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裕美达大厦5层
邮编:100142
版权所有(C)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