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有公证遗嘱需要公证吗就能顺理成章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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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034551
有公证过的遗嘱,将来继承房产需要交税俺吗?
母亲已经过世,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有子女二人,但是房子当时是儿子全资买的。现在万一父亲过世,房子怎么继承。是事先写公证的好呢,还是怎么好。税收上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上海-浦东新区房产纠纷浏览96次 17: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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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黄浦区)帮助网友:122582称赞:189遗嘱继承需缴税的 19:22:0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15008称赞:16都要交税和各种费用的 19:39:5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3059**** (上海-虹口区)帮助网友:7457称赞:4遗嘱继承的房屋还是要交税的。 18:26:17追问 18:29:00因为父亲还在世的,所以在前后都能操作。怎么样才能时继承者的成本最低呢?谢谢你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6464****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1862称赞:01、遗产继承,公证的遗嘱效力更好。但也不是说一定要公证遗嘱。
2、继承是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不需要缴税。 19:25:3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12107**** (上海-闵行区)帮助网友:4298称赞:0你好,我仔细审阅了你的问题,应该是这样的:
1、属于父亲的财产
2、有父亲自己支配
建议你来电咨询,讲的更加详细。 21:16:2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898****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7475称赞:15可以订立遗嘱处理, 21:23:5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00179**** (上海-普陀区)帮助网友:20960称赞:15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咨询税务局;如需其他帮助,可免费电话咨询。 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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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梁会萍(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先生:我父亲生前曾立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但是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后来我父亲去世前主动到公证处撤销了这份公证遗嘱,后来未再设立其他遗嘱。现在我父亲去世了,其他继承人认为既然公证的遗嘱撤销了,那么自书遗嘱的效力不能恢复,父亲后来也没有再设立任何遗嘱,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请问我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还是按照原来的自书遗嘱继承?
梁律师:应当按照自书遗嘱继承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公证遗嘱分配遗产。你父亲撤销公证遗嘱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根据《意见》)规定,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顺理成章成为其存留的唯一遗嘱,也即&最后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自然&恢复&。因此,我认为应当按照自书遗嘱继承遗产。
赵先生:我住在南京浦口,两年前听说妹夫的房子要拆迁,妹夫就来找我说他家门口有一块院子,如果建上房到时候拆迁可以补贴,于是我就和妹夫一起出钱在院子里建了房。去年年底,妹夫的房子终于拆迁了,光这个院子里新建的房子,妹夫就多拿了16万的拆迁补偿款。可妹夫突然变卦了,说当时不是跟我合作建房,而是问我借钱建的房,只愿意给我当时我出的2万块钱。而且他还说,就算当时我们是合建的,但违建本身就不合法,现在争取到补偿款也是他努力的结果,与我无关。不知道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理解?
梁律师:你妹夫应按照双方约定与你分割此拆迁款。你与你妹夫合作建房从法律上理解应是一种合伙法律关系,该协议并未改变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性质,且开发商在拆迁开发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征收费用,并对该房屋的财产性质予以了认可,给予了相应补偿费用。如果说对于该新建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在拆迁前并不明确,但在该房屋在拆迁时获得相关拆迁部门认可的事实应理解为:该合伙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你妹夫将拆迁款领取后,应按照双方之前约定与你将此款分割,但应预先扣除相应的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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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频道-东方网
&&&新闻热线:021-
上海继承公证费实行新规 500万房产可省公证费8000元
  公证能否“亲民”更便捷
  公证由于涉及到千家万户,无论在全国两会、上海两会,还是日常生活中,时常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其中公证收费高低和手续便捷程度成为人们最关注的两大问题。
  ■公证收费:价格可否更亲民?
  李瑞华是杨浦区五角场镇妇联执委、镇司法所法律志愿者,她曾遇到不少居民就遗产公证等问题向她咨询求助。
  许老先生前段时间去世了,但是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遗产分割成为家人的迫切问题。由于房子属于许老先生和妻子张老太的共有财产,但他们膝下还有3个孩子。张老太咨询后得知,如果分割房产,需要先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析产,将张老太的份额析出,剩下的一半再由老太和孩子4人平分,手续繁琐不说,也让张老太面临一笔不小的继承公证费用。
  为此,法律志愿者为张老太出了个主意,家庭成员集体坐下来商议,暂时不分房,还是让老母亲住在里面,但由张老太出具一份遗嘱公证,承诺百年后房产均分给3名孩子。而遗嘱公证和按标的收费的继承公证不同,是按份收费的,只需几百元就可。
  【公证员支招】将遗嘱登入市公证遗嘱库在各种遗产纠纷中,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优于其他遗嘱形式,在诉讼中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最大。
  但对于一些多子女或再婚家庭,遗嘱往往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因此,不少老人出于避免矛盾等各种原因,生前往往不愿意将遗嘱公布。但去世后,财产份额较少的子女等容易对自书遗嘱等提出质疑,引发诉讼。
  为此,从2007年开始,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上海市公证遗嘱库,申请人可以将自己的遗嘱登记入库,目前已有8万多条信息存入库。在申请人百年后,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相关人可免费通过“遗嘱库”查询有无遗嘱,知道申请人的遗愿。
  此外,老人还可以像到银行开“保管箱”一样,在公证机构办理保管遗嘱业务,每年只需支付较少费用便可保存自己的遗嘱,不必将秘密藏在“树洞”中。
&&& ■公证手续:可否更简化快捷
汤先生的儿子在一起事故中意外身亡,父母在悲痛之余,发现由于不知道儿子银行、股票账户密码,为此,要继承儿子名下的财产,还需通过公证手续。尽管账户内数额不大,却也经过了许多手续,悲痛的心情下又增添了不少烦心事。
  【公证员支招】预约上门办理公证业务为了方便当事人,对于一些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业务。据透露,目前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在着手制定简化小额财产继承公证的相关办法,通过简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快办理包括股票账户、公积金、存款等相关公证业务,方便当事人。预计该方案也有望在今年10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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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旬老人十月可免费办遗嘱公证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证法律服务,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公证协会获悉,今年10月,本市首次推出公证公益服务月,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在该公益月中,本市各公证处都将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保管的活动,无论本地或外地户籍的老人均可参加。
  活动的具体时间是今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活动服务对象包括:于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可向全市任一家公证机构申请预约办理免费遗嘱保管;于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可向全市任一家公证机构申请预约办理免费遗嘱公证。
  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需要亲自向公证机构预约或委托代理人预约办理上述事务。但具体办理时,申请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亲自向指定公证机构申办免费遗嘱公证或免费遗嘱保管事务;申请人因故在约定的时间不能前来办理的,需要重新预约。
  在公益活动月期间,保管遗嘱的形式限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考虑到业务量大、提高办理效率等因素,公证机构对于免费遗嘱类业务原则上不提供上门服务,申请者需到公证机构现场办理。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老人被儿子“公证死” 房产继承人维权三年无果
时间: 16:20:00作者:张羽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证死”后遗症&
  莎士比亚的经典名言说:“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问题。”对于活生生被儿子公证死亡的何淑芹而言,除了声讨“公证不公”的理性之外,恐怕更多地带着悲情的意味
  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五医院,六十九岁的老人何淑芹走到了生命尽头。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何淑芹的死亡时间是日。&
  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一栋千余平方米的临街商铺房留给孙女芳芳(化名)。然而,当芳芳的母亲侯雅静在老人葬礼之后带着女儿来到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她发现了一份由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其中载明“经查,被继承人何淑芹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因病在大庆死亡”。&
  一个人,八年间,能够死亡两次吗?&
  6月8日,记者见到老人的儿媳侯雅静(已离婚),她还在为女儿拿到获遗赠的遗产奔波。&
  母亲竟被儿子“公证死”&
  巨额遗产,是纷争的开始。&
  四十余岁的侯雅静鬓角的白发很明显,风尘仆仆。理论上,侯雅静已经堪称“富婆”,但她却付不起癌症的治疗费和女儿的学费。何淑芹遗留给芳芳的那栋房产,在2001年的时候估价就已达五十万元。“临街的商铺、位于市中心、紧挨着大家乐市场,现在恐怕五百万都不止。”当地人告诉记者。“现在,任晓春每年的出租所得就有二三十万之多。”侯雅静说。&
  任晓春是李东柏的第二任妻子,与李生有一子;侯雅静是第一任,与李育有一女即芳芳。两个女人之间唯一的联系是李东柏,也就是文头提到的“被死亡”了两次的何淑芹的儿子。&
  在侯雅静看来,李东柏是个不太“立事”的男人,“有万贯家财也能挥霍没了”。&
  侯雅静1989年与李东柏结婚,第二年就生下了女儿芳芳。然而婆婆何淑芹却一直想要有个孙子,婆媳矛盾开始激化。处在中间左右为难的李东柏,1995年与侯离婚,女儿由侯抚养。两年之后,李东柏与任晓春结婚。&
  在大庆这个石油之都,财富的源泉有两项:石油和土地。何淑芹的丈夫,正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凭借着过人的眼光在市中心盖起了一栋两层、面积1000平方米的商铺楼。丈夫1992年去世之后,房产便归何淑芹所有。&
  开发区公证处的卷宗显示,日,李东柏找到开发区公证处,要求进行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或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公证书的内容很简单:“经查,被继承人何淑芹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因病在大庆死亡。死者生前在龙凤区厂前大家乐商场南遗有房产一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庆字第AKAA3702号,估价50万元)。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该遗产由其配偶李仁生和其父亲、母亲及儿子李东柏共同继承,鉴于其配偶李仁生和其父亲、母亲已先于死者死亡,故死者何淑芹的遗产应其儿子李东柏继承。”&
  就这样,在家里好好待着的何淑芹经自己的儿子申请,被公证死亡。&
  之后,何淑芹名下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悉数转给了李东柏。而何淑芹,对于这一切,全然不知。&
  2006年12月,李东柏又因感情不和与任晓春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其中载明,这栋房产归李东柏所有。然而,2008年初,何淑芹去世半年后,双方复婚。&
  日,假公证的关键人物何淑芹之子李东柏在办公室里死亡,警方认定为服毒自杀。“当时我刚刚做完癌症手术,身上还留着1尺2寸长的刀口,身体虚弱,孩子又在高考,所以并没有了解具体情况。这个时候,任晓春和李冬柏已经复婚29天了。”侯如此解释。&
  真假遗嘱&
  离婚后,侯雅静与前夫、何淑芹的关系一度陷入僵局。“老太太腿不好,中风,家里别人不让进。到后期,孩子要看奶奶还得偷偷摸摸的,提前商定好时间赶过去,否则不让保姆开门。”侯雅静说。在这样的情形下,芳芳每年能见到奶奶的次数屈指可数。&
  或许感觉身体不太好,&2005年春节过后,何淑芹就一直想要立份遗嘱。&
  相关证词显示,日早晨,何淑芹打电话给黑龙江大庆法律事务所宋树印,询问能否给立一份遗嘱。于是,宋带着所里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去了何淑芹住处。何淑芹念叨着自己有一所房产,要给芳芳。因为儿子守不住家产,姑娘能养老。&
  该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出具的证词显示了何淑芹当时的心态,“2005年3月初左右我们做了两份遗嘱,第一份何淑芹把她的主要财产给他的儿子。当时她还有些犹豫,说要考虑一下,过几天她又重新做了一份遗嘱,其中大家乐附近的房产以及自己住的房子都给了芳芳。”事实上,这数百万的遗产在当地也是件大事,“我们律所的人几乎都知道。”&
  侯雅静和芳芳起初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直到2007年初,侯雅静在一名亲友的葬礼上,碰到了自己的前姑婆婆(丈夫的姑姑)。姑婆婆悄悄塞给她一个信封,并说信封里的东西可能会对她有用。&
  在这份日期为“3月6日”的遗嘱中,何淑芹称自己去世后,将位于龙凤区的总面积1400平方米的商铺(含裙房)的私有房产,和该楼东侧另一处三层楼房及存款中的50万元赠予芳芳。条件是,芳芳要给他的父亲李东柏养老。&
  何淑芹去世后,侯雅静带着女儿到当地建设大厦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工作人在查看遗嘱后告诉他,房产已经于2001年从何淑芹名下过户给李东柏,后又从李东柏名下过户给任晓春。在过户档案中,侯雅静看到了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份公证书。&
  侯雅静一时不能分辨:“人明明1999年的时候还活着,怎么就死了?”&
  在得知数百万遗产不翼而飞后,日侯雅静向所在的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遗嘱效力,二是发还遗嘱上所载明的遗产。但法官认为两案不适合合并审理,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先确认遗嘱效力。&
  案件原本是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但起诉一周后侯雅静查出自己患上了卵巢癌。在她治病期间,作为被告的任晓春又出示了另一份立于日的遗嘱,这让原本简单的案情陷入复杂之中。两份遗嘱,谁真谁假?&
  龙凤区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8)鉴字第0539号鉴定书显示鉴定结果为:“检验过程中发现检材‘十’字横画与竖画间墨水、笔痕特征差异及连笔关系、搭配比例等异常反映,充分表明检材‘十’字不是同一支笔书写,而是由‘一’字填写形成。由于检材‘十’字笔画量少和技术原因,不能对其横画和竖画是否是同一人书写及形成时间间隔进行有效检验。”&
  因为被告方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随后法院又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重新进行了鉴定。对于3月10日的这份遗嘱,鉴定结论为:“三月十日中的‘十’字横画与竖画不符合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的特征,根据现有检验条件,无法确定‘十’字横画与竖画是否同一支笔书写形成。”&
  这起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讼整整进行了两年。日,龙凤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芳芳所持有的、日期为日的遗嘱有效。被告上诉后,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关键证人去世,民事程序难再进行?&
  然而,手持两份法院判决的侯雅静,依然无法为女儿拿到遗嘱中的财产。&
  侯雅静数次找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被告知,由于产权已经转移了,而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自我纠错功能,所以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为此,2010年春节后,侯雅静开始了上访之路,从政府信访部门到公检法机关,按她的说法,“折腾了两个月也没有说法”。&
  龙凤区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因为这个案件中的标的先后过户两次,所以必须在两次过户皆无效的情形下,侯雅静才能转移回房产。第一次过户的依据的《公证书》已经被大庆市公证处撤销;但第二次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的、李东柏与任晓春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必须经法律程序方能撤销。然后,再提起一个确认芳芳对房屋享有产权的确权之诉,才能顺利拿到遗产。”&
  侯雅静向法院提起了针对这份《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但是,法院方面一直没有受理。&
  法院迟迟没予立案的原因是,李冬柏死了。&
  在侯雅静到诸多部门进行上访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科在了解到具体情况之后,于今年的5月5日向龙凤区法院提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书》认为:“李东柏、任晓春为争夺、侵占财产,公然伪造相关案件将当时健在的何淑芹公证死亡……&(2006)龙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将当时归属于何淑芹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厂前大家乐商服楼进行调解,归李东柏所有。现该调解书内容侵犯了本应属于申诉人芳芳的财产。”并建议法院对李东柏与任晓春的离婚案件,依法再审。&
  法院方面却给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先进行行政诉讼,请求房屋管理部门撤销依据假公证所作出的过户行为。然后,另一个就顺理成章被撤销了。于是,侯雅静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6月24日,侯雅静从当地报纸上看到,遗嘱中涉及的房产的过户手续的确是撤销了,但同时何淑芹对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也被注销了,她被告知的理由是“房子竣工验收时就缺乏相关资料,不符合办房产证的相关条件”。行政诉讼的标的不存在了,侯雅静无奈之下又撤回了起诉。&
  “房子不属于我女儿了,又属于谁了呢?”侯雅静问。&
  虚假公证书从何而来&
  一切的关键,显然在于那份《继承权公证书》。&
  大庆市公证处调取的卷宗显示,除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公证书的主要依据有两份:一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科学技术协会出具的“我单位职工何淑芹于1999年身故,其父母及公婆早逝,现只有一独生子李东柏,特此证明”的介绍信;另一份是仅有一页、包含六个问题的《公证处谈话笔录》。&
  根据这些内容,开发区公证处公证员宫长安出具了公证书。据了解,宫实际上属于大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当时开发区公证处成立不久,便被暂时借调开发区公证处工作。&
  大庆市公证处网站显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证件包括:&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如果户口已经注销的带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2.死者的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那一页、档案中亲属关系那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那页,经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档案章。&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没有单位的由死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填写,并加盖公章。4.如果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要带来。&
  而这份关于何淑芹的继承权公证显然缺乏最基础的第一项资料。“我们普通人也知道证明一个人死了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吧?”侯雅静疑问。&
  蹊跷的是,老人死亡后,当侯雅静找到在大庆市司法局公证处时,她得到一个消息:“有人举报李东柏故意出具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证书。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市公证处(因为此时,开发区公证处已经被撤销,并入大庆市公证处)于日,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始终认为,这只是一次正常的公证失误。&
  唯一明显的事实是,公证的确有重大失误。&
  谁为虚假的公证书买单?&
  自从踏上这条被侯雅静称为“欲诉无门”的路,除了民事之外,她就一直琢磨着:“好好的人被公证死了,我女儿的财产也没了,总得要个‘说法’吧?”为此,她到处实名举报。&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失实,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成员、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王士刚认为:“她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公证机构,要求其依照《公证法》的规定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的损失。因为在中国公证协会的主导下,全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共同建立了一个赔偿机制,每家公证机构每年必须拿出当年收入的3%,交给中国公证协会成立一个专门用于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基金,如果某一个公证机构需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并不是这个公证机构去赔偿,而是整个中国的公证机构来赔偿这位当事人的损失。”&
  “这起案件实在是太气人,可是我们检察院究竟该怎么办?”记者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采访期间,已对该案介入民事监督的龙凤区检察院检察长刘力学对记者说。刘力学的疑惑主要是关于案件的刑事方面。“公证机构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对于案件中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公证员,我们能否追究其渎职的刑事责任?”刘力学说。&
  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的查询结果,大庆市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
  “如果公证员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政协委员许智慧律师认为。&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过《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份失实的公证书是在2001年出具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
  7月13日,侯雅静在跟记者的通话中说,她会再去跟公安局沟通,希望公安就刑事方面予以立案,以便要个“说法”。为了女儿的遗产,她已经成了另一个“秋菊”。■&
  各地屡屡出现的“公证死”&
  房主被购房人“公证死”:四川成都的一位农民杨世和,于1999年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了别人。2006年,孩子迁户口需要复印这套住房的一些资料,杨世和就来到成都市房管局查资料,却发现了四川省公证处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其中写到严春英是他的妻子,他1996年7月份已经死亡。事实上,严春英不是杨世和的妻子,而是十年前的购房人,为了逃避税款,替房主办理了虚假死亡公证。&
  老人被女婿“公证死”:2008年5月,网名“暗香蔓延”的郑州女孩袁方在天涯论坛上爆料,称其继父为了财产,在公证处开具了妻子“其父母已死亡,其生前无子女”,袁母遗产应由其夫樊某一人继承。这两份公证书不仅把袁方给公证没了,还把当时尚在世的袁方的姥姥都给公证死了。(方圆杂志独家供稿正义网使用)文/记者&张羽&
[责任编辑:马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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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遗嘱过户房产,是不是必须所有继承人都要到公证处去公证?有的继承人无法联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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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都到现场才能办理
到不了现场,那就写个公正,要不是没办法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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