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未遂10000元未遂还打了受害人轻伤该如何处理会被判刑么?

打架导致轻伤会判刑吗?急需回答,请回答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今年刚16岁,一个人挑衅我打架,然后他喊了一群人打我,我自卫不小心用削铅笔的小刀把他的脸给划了,伤口很浅,他们却缝了17针做了法医鉴定轻伤,该怎么处理?会判刑吗?如果判刑的话会判多长时间?急需回答
我老公前4年帮朋友打架导致对方轻伤2度,次年他的朋友被北京警方逮捕判刑8个月赔偿1万5千块钱,现在我老公于我们当地公安部门自首,现被羁押在北京朝阳看守所已经2十余天,我想知道我老公的案子大概还要多久可以进行审理宣判?我现在有孕在身可否申请法院轻判或者判缓呢?希望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谢谢!
13年10月与人打架,导致对方鼻骨骨折形成轻伤,14年6月法庭判决的,但根据14年最新轻伤鉴定标准,鼻骨骨折为轻微伤,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根据哪一年的轻伤鉴定标准来执行?
双方打架导致1方轻微伤另1方轻伤,法院判时主要依据事故结果还是事故的起因和过程
我岳父与人打架致人轻伤(法医鉴定)现在在看守所关了44天。问什么时候判刑,会判多久
由于上班时单位有人在打牌,作为管理人员去制止导致三人殴打我,出于自卫我打伤了其中一人导致对方一颗牙齿掉落,2颗松动,下巴内外缝了6针,手指骨折(打我造成的),对方要求我赔偿6万元,是否合理,我是否构成刑事罪需要拘留。补充:在警方到场前,我没有还手,警察到场后对方继续对我人格侮辱,我才还击,过程中用头撞对方,导致自己额头开了5公分口子。
由于上班时单位有人在打牌,作为管理人员去制止导致三人殴打我,出于自卫我打伤了其中一人导致对方一颗牙齿掉落,2颗松动,对方要求我赔偿6万元,是否合理,我是否构成刑事罪需要拘留。 在警方到场前,我没有机会还手,警察到场后对方继续对我人格侮辱,我才动手还击
你好,因打架导致对方轻伤,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是因双方协调对方决定撤案,通过公安机关已经收到了撤案通知书,试问如果对方反悔了,还可以重新起诉吗
因为对方怀疑我抢了其生意,导致打架,结果我被砍致轻伤,对方是轻微伤,但他由于还不解气,又叫了人拦住我要我赔他5万块钱,他这行为够成了敲诈勒索吗
我朋友因感情纠纷叫来三个朋友和一个男的谈话,那个男的看到人多害怕就跑,他们就追,导致那个男的从二层楼高处跳下泥塘轻伤,后我朋友把伤者从泥塘救起,还打了120,但我朋友是主犯,现在关在拘留所二十多天了,会判刑有期徒刑和留下案底吗?
因跟别人打架,踹了我肚子几脚,当时没感觉到疼去医院做了彩超说有先兆性流产就开始保胎保了不到一星期没保住流产了,做鉴定说是三天内流产才算轻伤是这样吗?韩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中使用暴力如何定性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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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中使用暴力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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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韩某以借宿为名欲在昆山市千灯镇南吉山村吴某某鱼塘上的小屋内对吴某某实施敲诈。走到小屋门口时,吴某某见尚有3人等在此处即欲逃跑,韩某遂用砖砸吴某某,致吴某某左侧肩关节损伤。之后韩某与等在此处的3人将吴某某拖至小屋,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言语威胁等手段,对吴某某实施敲诈,威逼吴某某写下人民币10000元的欠条。后同去的1名男子向吴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吴某某同意给500元,韩某又与吴某某到其家中拿取人民币500元。之后,因吴某某报警致韩某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0元而未得逞。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侧肩关节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等人以暴力殴打被害人,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由于其犯罪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构成抢劫罪(其中<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元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韩某等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犯罪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元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韩某等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犯罪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元未遂)。韩某暴力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
1.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辨析:在分析韩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抑或故意伤害罪时,有必要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进行厘清,这也是认定韩某构成何罪的关键。在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时,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换言之,具备两个当场的,是抢劫罪;反之,就是敲诈勒索罪。然而以此为标准区分两罪名时,还必须需要厘清三个问题:
问题一:敲诈勒索罪是否包括使用暴力。有观点认为,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纵观全案,从本案逼写欠条的过程来看,除韩某在屋外将吴某某砸伤之外,另3人将吴某某拖至屋内,将其按倒在床上,打其耳光,用菜刀在其面前晃动,并扬言要卸手、卸脚,并称带来的塑料筒内装的是汽油。如此看来,韩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但笔者认为使用暴力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仍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充分条件。这就“两个当场”标准存在的问题之二。
问题二:除取财手段之外,是否需要考虑财物本身的性质。事实上,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学理上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也有的学习认为尚需进一步研究。由此可见,即使使用了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必须占有财物本身进行考量之后才能确定构成何种犯罪。
那么写欠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迫使其日后交出财物的行为呢?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对象规定的是“财物”,理论上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尚有争议,如抢劫存折等行为,实践中是不按照抢劫的存折账面数额来认定的财物数额的。欠条只是证明具有某种财产权利的一种凭证,本身不是财产,且具有不确定性。欠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是可以分离的,被害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予以补救,实际的财产权利并不一定丧失,即失去了欠条,并不意味着同时失去财产权利。行为人即使通过暴力、胁迫取得了欠条,本身并非实际获得财物,还需通过一定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对于韩某使用暴力逼写欠条的行为,属于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案还是以敲诈勒索来认定更为稳妥。
问题三: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当场取得了钱财就必须认定抢劫罪。此问题关系到本案中韩某取得500元。从证据来看,此500元,是同去的1名男子提出的,然后由吴某某与韩某去吴某某家中拿取,此时同去的人已经走了,韩某也不再殴打或者威胁吴某某。笔者认为此500元取得是敲诈勒索罪中胁迫的延续,这种胁迫没有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该500元也只是敲诈取得的钱款,不能因为取得了500元就将之前逼写欠条的行为逆向认定为抢劫罪。
在厘清三个问题之后,笔者认为韩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取得他人人民币105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元系未遂)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2.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罪,以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抑或仅认定故意伤害罪一罪。笔者认为虽然敲诈勒索可以使用暴力,但其构成要件无法包含致人严重伤残的情形,毕竟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尚仅限属于财产。本案已经造成被害人轻伤,对于此后果,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对韩某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综上,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为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敲诈他人人民币105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元系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韩某殴打吴某某致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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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5页。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29页以下。
本文发表于本院《双桥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检察长致辞
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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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5300施暴力敲诈勒索我3万未遂,我受轻微伤,凶手是轻伤,怎么定性_百度知道
施暴力敲诈勒索我3万未遂,我受轻微伤,凶手是轻伤,怎么定性
我受轻微伤凶杀是轻伤怎么定性 我离异。现在已经在派出所等待处理,凶手已婚。2011年10月凶手又敲诈勒索3万,凶手曾经的情妇是寡妇。我还击造成凶杀轻伤,因生活困难请我帮助介绍打工。凶手借口寡妇用他3万买保险{没有借条}2次敲诈勒索我3万未遂,并且当场使用暴力造成我轻微伤。证人被凶手干扰,不愿意做证当场暴力敲诈勒索我3万未遂
而不是你首先动手!前提是他正在实施他的暴力行为时?如何定性为敲诈勒索?如果能证实是你所说的暴力敲诈勒索就构成了抢劫罪,被你反抗造成的伤害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对你实施暴力行为时你所说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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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情况一般凶手都不会被判刑,只会被劳教。
凶手应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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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敲诈未遂,该如何处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5:54:27浏览次数:3366&&
  读者魏女士:甲男与乙女为男女朋友关系。甲经济收入不高,某日突发奇想, 对乙说:“你假装与丙男发生性关系,我去捉奸,然后找丙要一万块钱。”乙说: “要这么多钱,合适吗?”甲说:“到时候丙还得还价呢,事成之后给你一半。” 乙即同意。次日,乙打电话约丙在乙家中见面。两人正欲发生性关系时,甲破门而入,将丙一顿暴打致轻微伤,并对丙说:“连我的女人你也敢碰!这事儿公了,还是私了?”丙说:“私了。”甲说:“私了,你就看着办吧,回头我再找你。”说完,甲与乙一同离开。丙离开后,觉得不对劲,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当日将甲和乙抓获。甲和乙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但乙表示要钱的事由甲做主,甲表示丙应该明白私了就是给钱了事,给多给少自己都认。请问,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的数额如何认定?本案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预备还是未遂?    刘警官:甲和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但在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丙报警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甲只是在预谋时提到了钱数,实施时没有对丙提要多少钱,丙也不知道甲想要多少钱,所以敲诈勒索的数额难以认定。总体上看,甲和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甲既是主谋,又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过程中殴打了丙,因此,对甲,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和第49条的规定,择一处罚较重的行为定性,从重处罚;对乙,应当以敲诈勒索定性,从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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