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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那“嗯嗯”声比起原先的亲嘴声要来得更隐约,加上影片的笑闹喧嚷,本来不容易被发现,所以钰慧刚开始也没留意,可是同样的声音一直断续发出,听久了就被分辨出来了。&&&&
“啊……好痒……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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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这或许是18大后兵团范围内首起法院枉法判决的案例!  这里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 芳草湖法院枉法判案!  二、 106团草菅人命、栽赃陷害欲转嫁近百万财务亏空。  三、 当地检察院未依法履行职责。  四、 当地纪检政法部门严重不作为,暗中助长!  五、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不依法兑现保险承诺,与当地有业务关系的106团合谋拒付保险赔偿金!中华联合保险不保险那!  缘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五连会计陈辉于日意外溺水身亡,生前曾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支公司购买四份尊贵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份保险金额为五万元,共需赔付二十万元,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于6月10日找陈辉之妻郭峰签署赔付申请书及赔款支付确认书(下图)    按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赔偿金应在十日内赔付给郭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在一个月后,仍不见赔付,经朋友提醒,郭峰多次催要,王某以领导不在,换领导为由推托,直到8月底,郭峰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支公司陈经理打电话,陈经理称马上打款,但要求郭峰配合给保险公司做宣传(大家看看,这保险公司的领导还有没有点人性?),被郭拒绝,几日后,仍不见赔偿款到账,再次打电话时,陈经理说第二天就打,至9月7日,由于迟迟不见赔付,郭峰与陈辉的妹妹陈娟找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方知此款已被芳草湖垦区法院裁定冻结(附下图:106团民事诉状及芳草湖法院民事裁定书)。   她们又到法院查询,方知原来已于9月3日被106团团长李继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附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传票),状告陈辉生前在担任五连会计一职时,欠款20万元为由,将郭峰告上法庭,并被芳草湖法院受理立案,同时,法院当即裁定冻结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应早就该支付给受益人郭峰的保险赔偿款20万元,当她们要求看106团上诉的依据时,法院人员说106团提供的是账本,并以受理案件的人休假为由,无法拿取,让她们去106团财务科看,当她们又提出“单位账本能否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时,法院人员拒绝回答。至此,她们二人只拿到了一张于日开庭的法院传票(附图)。  由此可以看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迫于团场的淫威,与106团领导合伙欺骗被保险人,非法延期支付直至联合芳草湖法院,以不正当理由非法立案,以达到冻结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从6月10日签署赔偿款支付确认书,到9月3日法院冻结此款,中间近三个月的时间,这期间,106团领导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负责人利用死者家属尚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暇顾虑此事,以种种理由欺骗被保险人,拖延支付,直到拒付。保险公司领导为配合106团领导达到冻结保险赔偿金的目的,甚至不顾死者家属悲痛的心情,要求死者家属帮忙给保险公司做宣传,是要宣传什么?宣传该逝即逝,还能让后人得一笔不菲的钱财吗?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的没有人性?奉劝新疆兵团的民众不要再相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了!只知道骗钱的公司!只知道收钱不履行义务的保险公司!此事将单独发帖声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是106团领导于9月3日给芳草湖法院的的民事诉状,和芳草湖法院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芳草湖支公司的一份要求冻结20万保险赔偿金的民事裁定书,从诉状中可以看到,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起诉的事由是陈辉生前任会计一职时欠款200000万,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求郭峰(陈辉之妻)承担,据法院工作人员说,106团所提供的依据是单位账本,但在下面所展示的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案由却是民间借贷纠纷,这其间的矛盾让人不能理解!    上面传票中开庭时间是日,但在日,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6团又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将陈辉欠款金额提高到76万多元,见下图:    后经咨询相关律师得知:此类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从民事上还是刑事上,任何一个法院都是无法立案的,但芳草湖垦区法院却以这种不正当理由立了案,是什么促使了这种非法立案?后来得知,该106团纪委书记杨书记为芳草湖法院的监督员,我不知道这其中到底还有怎样的复杂的人事关系,在这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是如何做到“权大于法”的?农六师106团领导为转嫁这笔不止二十万的财务亏空(我们暂时当做是财务亏空),又将会做哪些事?先前是20万,现在是70多万,后面还有吗?请106团再仔细查查!  芳草湖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为什么能做到把一个本应立不了案的案子,通过非正常渠道,以不正当理由(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合理的依据(账本)立了案,应于日开庭审理的案子,因106团的一份新的诉状,即休庭延期到2012年12月中旬,就在这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农六师106团领导已经将该做的、该补充的证据都一一部署,甚至去连队挨家挨户的做工作,要求职工签字画押,同声齐说把钱交给了该财务人员,事实是收利费的不止这一名财务人员,这样的部署明显是栽赃陷害!  以下是一份长达八页的,由芳草湖垦区法院于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附下图),大家先耐心看完这份判决书后,我们再一一罗列问题所在。                    由以上长达八页的芳草湖垦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很  多问题:首先,第一、在判决书的第二页,原告106团诉称“职工一次性交清土地利费的,陈辉给出具收据,对不能一次性交清的陈辉便给出具收条”。由此证明,原告诉状中陈辉开的111份收据都是陈辉生前已收利费的真实可靠的凭据,106团领导用这些收据汇总陈辉生前实收欠交利费的数字也是准确无误的。又讲,“陈辉生前已出具的收据和收条中有11名职工将银行卡交给了陈辉,陈辉还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便死亡,涉及金额元”,106团用此来说明,106团在陈辉去世后补交的元是陈辉生前开据时和职工已结清,职工将卡给陈辉,因陈辉生前未及时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而遗留的未交款,责任在陈辉。而以上所有这些,在判决书中明确说已被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但事实情况是,根据原告106团10月8日开庭变更诉讼请求时,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这11户全是陈辉生前开的收据,没有收条,原告在补收他们应交利费款时,有几户只补收了应交款的一部分,如胡敬胜,陈辉在5月11日开据,注明用农行卡交47492.11元,而原告只补收了27400元,少收20092.11元,又如:张春寿,陈辉5月23日开收据收20895.60元,而原告只补收了10000元,少收10895.60元,还有王秀萍,陈辉5月27日开收据收23128.75元,原告只补收23000元,少收128.75元,这些少收款,都被原告列入陈辉生前实收款中(因原告是用陈辉生前所开收据为依据,即诉状中被法院“审理查明”并确认的111户收据金额元中的一部分)。这里,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1、这部分少收款如果是在开据当时就用其他方式,如现金交的,陈辉在开据时在收据中就会注明卡交多少,现金多少,这和陈辉收据中只注明是农行卡交款的事实不符;2、如果是在陈辉开据以后交的,又和原告诉称的“职工一次性交清利费的,陈辉才给出具收据”的说明不吻合;3、原告讲,这11个职工是将银行卡交给陈辉,是陈辉未及时到银行转账,那么,这些卡应该还在陈辉手中,但原告在清理陈辉遗物时并未发现这些银行卡;4、在这11位职工的收据,最早的是陈辉5月11日开的,陈辉是6月4日溺水身亡,中间近一个月的时间,陈辉拿上卡不到银行办里转账手续,符合常理吗?5、除原告讲的11人外,还有几人也是陈辉开收据说明要用银行卡交款,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款单中却没有,计元,原告确认他们是在开据后,用其他方式交清收据内未交款,并列入111份收据陈辉实收应交利费款中,这再一次和原告所说“职工一次性交清利费款的,陈辉才给开收据”的说明不相符。所有这些不是相互矛盾吗?  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原告106团千方百计用不能自圆其说、不切实际的说法,来掩盖他们一直宣称的“陈辉生前先开票后收款”的客观事实,其用意何在?而这些不切实际的慌言,更被芳草湖垦区法院以“经审理查明”确认,其目的又是什么?背后又会存在怎样的问题?  第二、从第四页往后是芳草湖垦区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而法院的审理结果基本就是遵照了106团所提供的材料,仅仅减免了35000元的没有任何证据的这个数字,并且在未进行认真核算(经专业财务人员核算,数据明显和事实不符)和调查的情况下采纳了106团所提供的所有依据,包括130人的书面证人证言(关于证言部分我随后将做详细说明),这130人仅6人到庭作证,而其余124人也只是一问一答式的书面证词,也并未说明陈辉把钱拿回了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反,这130人的书面证词却被当作了芳草湖法院的有利判决依据。  第三、判决书第五页“陈辉意外身亡后,被告分五次将陈辉名下的农行卡中20余万元转到自己名下”,事实上,1、这张银行卡上在陈辉去世三天后,家属到其办公室兼宿舍拿取遗物时,由连领导亲手交给家属的,当时并未说明卡中有公款,被告在得知消息时是在9月10日杨书记找她谈话后才知道,并非故意支取;2、农行卡属于陈辉私人卡,这由银行在陈辉故世后,任由郭峰随意支取即可证明;3、郭峰听说陈辉生前在银行办了20万的贷款,恰好与惠农卡上的余额相符,认为没有问题;4、自始至终,家属就一再表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卡内有公款,决不赖账,一分不少全部退还。  第四、判决书第五页及第七页中“通过证人证实,陈辉意外死亡后其办公室由团、连领导进行清理未发现办公室有现金。连队干部证实陈辉在收取利费期间,如当天不能交至银行入账,就将现金带回家中”。事实通过106团领导找的出庭证人张江平(副连长)证实,陈辉生前在不能及时交款的情况下,会把钱放到办公室的抽屉里,当庭张江平及刘川江(连长)、闫国庆(指导员)经律师询问,均说明并未看见陈辉把钱拿回家,而另外124人的书面证词也未说明陈辉把钱拿回家,不知道法院的这份结论从何而来,难道仅仅是106团领导的一句话,就能这样枉法乱判吗?并且由刘川江(连长)、闫国庆(指导员)及张江平(副连长)这三个连队领导当庭证实,团场在搜查陈辉生前办公室兼宿舍时,并未通知家属到场,办公室的抽屉里到底有没有钱,有多少钱,恐怕只有在场领导知道了。(注:六位证人的当庭证言有录音为证。)法院为什么能在没有实际调查的情况下,就能作出判决书中的结论?  第五、判决书第五页及第七页中“芳草湖垦区公安局马桥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4月至今被告家中未发生被盗失窃案件”。事实是,马桥(即106团)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是2011年4月至今被告家中没有报案记录,芳草湖法院通过没有报案记录就能推断出被告家中没有被盗,由此可以推断近七十余万元的现金还在被告家中,被被告占有,从而做出要求被告返还巨额钱款的判决。试问:没有报案记录就能说明没有被盗吗?这种推断式的判决真的能成立吗?如果可以,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推断出:被告家中没有被盗,是因为家中没有钱或值钱的财物,不值得被小偷惦记。这里需要严重指出的是,当地派出所肆意出具明显偏向性证明,是否违背法律及公安部有关办案规定,我们将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公安机关核实!  第六、判决书第五页中“出庭证人证实陈辉还时常在家中收取职工交纳的利费”。事实是,出庭的证人毕自银和李作辉是陈辉的邻居,同住一栋楼,当庭经律师询问,二人于日中午午饭前到陈辉家中交的钱,由106团提供的“陈辉上交团财务科利费明细”中可以看到,在日陈辉本人向财务科交了379500元,所以也并不能说明他把钱留在了家里。  第七、判决书第六页中“有11名职工的证人证言,即陈辉开具了收据但未收钱”的现象,而经106团提供的证人张江平(为五连的负责管水的副连长)证实,一般情况下,职工是先交清利费,凭利费单再给水,但有特殊情况,即有困难户,暂时不能交清的,就会出现先开票后收款的现象,这个责任也决不能由陈辉一人来承担。  第八、由106团提供的证人刘川江(连长)、闫国庆(指导员)、张江平(副连长)证实,陈辉在五连担任的是会计一职,稍懂点财务知识的人都知道,会计是不能收取现金,106团出了这么大的财务问题,属于严重的财务管理混乱,为什么把责任全部强加到陈辉一人头上,领导就没有责任吗?  第九、106团所提供的所有依据全部是陈辉生前工作期间的账务事宜,并无一项跟被告郭峰有直接关系,为何法院能把毫无任何工作业务关系的郭峰作为被告立案?而唯一跟郭峰有直接关系的被芳草湖法院立案冻结的20万元保险赔偿金如何处理,判决书中却未做任何定论。这里是极度明显的枉法判案!保险赔偿金、丧葬费等等,怎么成真空了?  人民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地方,是最尊重事实,重证据的,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芳草湖法院却以这种不切实际的推理方式,做为判案依据,在并未进行实际审查的情况下,不顾客观事实的存在,枉法判案,我们想象不到,也不能理解!  在庭审录音中,可以听出审判长对于原、被告完全不一样的两种口气,一种是巴结、谄媚,一种是严厉训斥,藐视一切。是什么助长了这位审判长的这种嚣张气焰?我不知道农六师106团和芳草湖垦区法院还有着怎样不可告知的人事关系和利益关系,我们也只能怀疑有可能是这一不正常关系的存在,导致了这不该发生的一切。难道仅仅因为领导一句话,就应当让一个曾经的优秀党员,昔日的党代会代表背负七十万元的债务,不要说这样的一个天文数字,就是这仅仅四五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就已经压得这对孤儿寡母无法喘气。而对于这些官司,即使106团败诉,所有费用也只是106团公家出钱,而领导个人却毫无损失,还能多报差费,又能堂而皇之的说是“为了企业利益不受损失”,而成为一个有功之臣。需要指出的是,所有利益关系后面必有腐败!我们期待上级纪检部门的调查!  至此,106团仍在非法扣押除保险赔偿款以外的应付给死者家属的的所有款项:死者生前的工资奖金、养老保险、二十个月的工资,丧葬费等。我不相信什么人能长生不老,但我相信因果报应!106团现任领导的这种不顾客观事实的存在,对一个刚刚过世的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拼凑各种理由,进行诬陷,并无辜殃及家人,实行株连的做法,目的何在?所有的一切都说明,该团领导为了推卸责任,让一个已经不能说话的人背了黑锅,其家属成了一个替罪羊,这个黑洞是怎样形成的,除了106团的现任领导心知肚明,想必大家看了也都会明白!  在此,受害人家属恳切要求中央及自治区、包括兵团高院和农六师各位领导能伸出温暖的手,出面干预,要求:  1、 芳草湖垦区法院撤销(2011)芳民初字第487号判决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2、 对陈辉生前担任106团五连会计一职时期的工作做出公平、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  3、 立即停止一切不切实际,带有报复和整人性质的举措,马上撤回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无确实依据的法院诉状;  4、 正确处理陈辉生前惠农卡的遗留问题,自始之终家属均态度一惯明确,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不赖账,撤回强加到郭峰头上的不实之辞;  5、 立即发还毫无任何扣留理由,又事实再清楚不过的,属于郭峰的各类款项,如保险公司赔偿款、陈辉丧葬补助款和养老金,并及时结清陈辉生前欠发的收入。  6、 承担因106团领导的错误做法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7、 保证不再对受害人家属及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这一条必须和当地主要领导政治生涯挂钩!直至他退休为止!在这里我们郑重向兵团农六师106团提示:不要对溺亡家属和亲属在工作上制造矛盾!由此产生的后果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  8、 如果106团不愿意对此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承诺,就要求在上级领导在场,甚至新闻媒体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公平申辨,谁不对,谁公开道歉,谁承担为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我们还要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院根据事实来判定此案的合理合法性!  需要说明的是该团已经对其家属在工作上给予了特别关照!这个特别关照,只要是中国人都应该懂得是怎样的关照!  我记得在葬礼当天,有人在议论,具体是什么人已经忘了,主题意思是快快下葬!我现在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兵团上下对我所投诉农六师106团联合芳草湖垦区法院强行给死人栽赃!从最初的20万到后来的近100万,到判决书所列70多万!作为一级政府,怎么会如此多变?一级政府对待涉及民间的经济问题,太随便了吧!简直是拼凑!非法立案!而芳草湖法院不顾举证期已过的事实,从第一次开放时间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休庭延期到2012年12月中旬,到日下达不合理的判决书,是否合情、合法?对于原告的诉状,不顾其真实性如何,证据是否确凿,都被法院采纳,这属不属于知法犯法、枉法判案?对说句难听的!要是贪污,检察院也不会做事不管!为什么检察院不涉入?原因很简单!就不是什么贪污腐败的问题!是106团要强行将财务亏空转嫁给一个不会说话的人!(说句好听点的是“财务亏空”,如果彻查到底,可能还会查出更大的问题。)还有溺亡者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统冻结至今!等等事宜充耳不闻!变换手法和主题多次立案!再次请求兵团车政委及兵团纪检、政法、高法、高检介入此案!查清事实!我坚信兵团反腐第一案将从106团开始!强烈请求冻结农六师106团人事关系!至少不要带病提拔或调动!如果106团或兵团司令部坚持要动106团的人事关系!那就此案所涉及的问题,全部将由发布人事命令的最高行政长官承担责任!那就是你们在保护他们!我会进一步发布更详细的系列资料!  党的18大提出公平正义,看来在兵团实现很难!期望兵团车政委及兵团党委能否正视和重视?我将拭目以待!  在此提请自治区及全国人大代表,兵团政法委、纪检委、信访局、兵团高法、兵团高检督办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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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疆农六师106团真厉害!该团主要领导因为给死人栽赃被家属投诉曝光后,颜面无存!现已经通过以领导授意方式,在该团内部形成共识:即对他们栽赃陷害对象的家属及亲属在工作上设置人为障碍!我坚信,只要该团主要领导班子在位一天,此种政治迫害将存在一天!这在现实的中国社会可以被确信!就在被告家属走投无路,通过上访,找新闻媒体寻求帮助的时候,农六师106团领导放出话来,说该家属所有的亲属从此以后在团里能保住现有的工作已实属不易,更不会再有任何晋升的机会。如此光明正大的打击报复卷土重来!我还真不信,你能在团领导的位置上稳坐一辈子,但是,只要该团主要领导班子还在,这个是可以有的!!  现实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及司令部纪检监察、政法委、组织人事部门和农六师纪检监察、政法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举报农六师106团主要领导贪赃枉法、栽赃陷害、以权压法!存在潜在迫害家属和亲属的嫌疑!为保护当事人及家属和亲属的工作生活不受干预和影响,恳请上级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冻结106团的人事关系,期望和坚信新疆兵团2013年反腐第一案将从农六师106团开始!
  贴子发出来以后,有些人对于芳草湖法院的做法有点质疑,我正在寻找合适的途径把当时庭审录音在网上发出来,请大家观注!  有朋友劝说,106团和芳草湖法院属于公仅单位,我们与他们对抗,无易于以卵击石,律师也一再劝说我们,走法律途径解决事情,但我们耗不起,这个官司不是我们想打的,106团是原告,不管官司如何,106团的领导不会掏一分钱,还可以报差旅费,但我们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四五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官司打不起。  在判决书下来之前,对于芳草湖法院的公平、公正性还存有一定的幻想。去年,芳草湖垦区法院出了一个大事,包括院长、副院长等至少三个领导人在内的因贪污受贿三百万被查处,当时在想,是否一网打尽,是否还有漏网之鱼,现在看来这还真有待于上级部门的审查!
  揭黑幕:农六师106团栽赃陷害转移亏空近百万和芳草湖法院枉法判案之详解  此贴发出后,受到了众多网友的观注,谢谢各位朋友,现在我要补充说明一些问题:让大家看看事件发生以后,106团领导是如何做的。  一、原告106团在诉状中,把陈辉生前所开的收据中,明确注明是抵交的利费款,却做为实收款计算,列入陈辉欠交利费款中,这是原告106团领导有意为之的做法:如:陈辉生前日给交款人李欣开的收据内,清清楚楚注明:扣除几项利费抵交款后,实收现金30589.07元(详见原告106团诉状提供的陈辉生前所开收据复印件),而原告却把本已清楚注明的利费抵交款,硬列入陈辉实收款中,说陈辉实际收了李欣利费款37390.19,像这样的情况,从106团提供的证据中查到的不止李欣一户,而是二十六户(判决书中,原告却认可了25户)。106团是个农业团场,下属农业连队有六七个,像这样和承包户有利费抵交业务的每年至少有几百户,也可以讲,像这种有利费抵交情况的结算业务,他们是再熟悉不过了,这样的收据,不仅连队承包户,就是小学生也可以看懂,陈辉只收取了李欣现金30589.07元,而不是37390.19元。我相信,106团领导不会看不懂吧,况且,陈辉所开的象这样抵交利费款的收据,不是个别现象,106团领导为什么要把原本注明是利费抵交款,还要说成是陈辉实收款,明明是只收了30589.07元,说成实收了37390.19元,很明显,这不是106团领导的疏忽大意,而是有意为之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1、陈辉已去世,根本没有申辩的机会;2、其妻郭峰是职业护士,对连队结算业务一窍不通,无论给她定多少,她就得听之任之。后又经过一年半的深思熟虑,原告106团知道这一做法在法庭上根本蒙混不过去,又不愿意承认所犯的错误,无耐之下,又采用了非常拙劣的做法:不惜耗用人力、物力,一一找这二十多户承包户写证明, 以证明这是利费抵交款,应做为陈辉的已交利费款。有这个必要吗?原本根本没有必要的做法,106团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其真实的目的,不过是欲盖弥彰,有意掩饰他们原来做法的真实意图罢了。  附带还要说明的是:根据原告提供的陈辉生前所开收据查实,有这种业务结算的承包户,并非是判决书中所说的25户,60634.44元,而是26户,77176.42元,由此可以看出,106团领导在陈辉意外身亡后账务的处理问题上并非是认真负责的,而芳草湖法院这种不顾客观事实、枉法判案的做法,其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二、事情发生以后,106团各别领导显示出对当事人郭峰的现状很关心,让其劝说家人不要再发贴,以避免把矛盾激化,也可能他真的是善意,但我们要说明的是,事件的发生,始作蛹者是106团领导,激化到如此程度,也是106团领导,我们是在被逼无耐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向公众诉求。  问题的产生,是由于郭峰在陈辉意外溺水身亡后,支取其生前在农业银行106团营业所办的惠农卡内的钱21万余元,此惠农卡是陈辉生前在银行办的私人卡,银行营业所在陈辉去世后,任由郭峰支取和使用,即可证明,而此卡又是原告106团从收集陈辉生前遗物中,作为私人物品退还给郭峰的,郭峰支取卡内余款,前后历时将近一个半月,从无一人告知她卡内有陈辉生前收取利费款,郭峰获此信息是在原告已将郭峰告上法庭,并收到法院传票后一个星期(9月10日),由团纪委书记杨约谈郭峰时告知的,会上郭峰当即表态,如卡内有公款,只要查证属实,保证一分不少全部退还,当时在场的有陈辉生前所在单位的领导,还有机关的有关人员,郭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取陈辉生前在银行办的私人账户里的余款,有什么罪?106团领导却将她悄悄告上法庭,并冻结本应支付给她的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告106团领导早就知道此卡内有陈辉生前收的利费公款,为什么还把卡当作遗物退还给郭峰,而且不告知卡内有公款,不要支取,郭峰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共产党员,公款绝对不能动用的觉悟还是有的吧。以上事实,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惠农卡问题的产生本就是106团领导有意制造的矛盾,从而达到给死人栽赃,让其家属成为替罪羊的目的。还有的领导说,郭峰在支取卡内余款时,应在请示后再支取,就不会有这么多问题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难道106团现任领导,在支取其亲人银行内存款时,都要先向社会公示,或是先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经批准后才到银行办理吗?  106团领导对于我们一再表示的“只要确认卡内有公款,保证一分不少全部退还”的诚恳态度根本不予理睬,对于他们提供的证明依据,我们提出疑问时,更是不予认真落实说明,于10月7日,纪委书记最后一次约谈,态度蛮横,并下达最后通牒说,卡内证明材料本不应该给我们看,除已查实的6000元私人还款外,其余款要么马上交,要么以非法侵占罪走法律程序。对于他们伙同芳草湖法院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芳草湖支公司一起冻结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的事宜之字不提,106团作为一个企业,代表一级组织,就连我们意外了解到的陈辉生前替106团垫付葡萄苗运费一万多元,最后查明,由团长批准,财务科长签字,财务会计开据交由陈辉办理,从卡内支付的这样一笔业务,都是先否认,之后调查说确有此事,但不能从卡内欠交利费款内扣除,我不明白,106团现任领导,连银行账户支付款,必须从银行账户减少的最起码的财务知识都不懂吗?是装糊涂还是有意为之?不仅给郭峰扣上了“非法侵占,有意赖账”的帽子,把诉状由20万元提高到76.36万元。  三、106团领导联合芳草湖法院有意拖延开庭时间,从第一次开庭(日)到第二次开庭(2012年12月中旬),历时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106团领导下连队,一一到职工家里做工作,让其写明:把钱交给了陈辉,并看到他把钱拿回了家。所幸的是,这一百多号人并没有按领导的意思写,只写了把钱交给了陈辉。并且出庭的六位证人经律师询问,也无一人说看到陈辉把钱拿回了家,反而还说明他在不能及时上交的情况下,把钱放到办公室抽屉中。相信世上还是好人多!!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团领导还让106团派出所出具一份“从2011年4月至今郭峰家没有被盗记录”的证明,以此来说明这76万公款就在郭峰家里的事实,而芳草湖法院当庭审判长竟然还采纳了这个证明,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思维逻辑?!  所有这一切,究竟是谁有意在制造矛盾,激化矛盾?官司打不起,有理无处说,但我们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只能通过网络媒体阐述事件,发表观点,从106团领导的有意制造矛盾,通过官官相互,直到激化矛盾,到利用政治手段威逼利诱当事人,所有这一切,难道真的无人过问,无人能管吗?我们还将利用我们应有的权利,一级一级向上反应!!
  /9353646.shtml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利,作出枉法判决,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新江因此身陷囹圄。日前,吉木萨尔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刘新江今年43岁,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任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去年9月份,因其涉嫌职务犯罪,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木萨尔县检察院立案调查。 在昌吉州大要案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历时3个月,办案人员奔波数千公里,搜集证据材料上千份。  日前,吉木萨尔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年间,刘新江利用担任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的人民币、购物卡共计61300元。  其所收受的财物主要包括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感谢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去的现金、购物卡。  同时,刘新江为了敛财,还会同该院副院长陈某生(另案处理)、审判监督庭庭长李某华(另案处理)对仲某斌强奸幼女案及贾某义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了畸轻的枉法裁判。  法院还查明,刘新江现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据统计,刘新江家庭财产和各项支出共计人民币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家庭债务、犯罪所得以外,刘新江对差额部分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刘新江利用担任芳草湖垦区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给付的财物,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在审判活动中故意徇私利作出了畸轻的枉法裁判;同时,其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刘新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晨报记者 霍延磊)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利,作出枉法判决,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新江因此身陷囹圄。日前,吉木萨尔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刘新江今年43岁,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任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去年9月份,因其涉嫌职务犯罪,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木萨尔县检察院立案调查。 在昌吉州大要案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历时3个月,办案人员奔波数千公里,搜集证据材料上千份。  日前,吉木萨尔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年间,刘新江利用担任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的人民币、购物卡共计61300元。  其所收受的财物主要包括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感谢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送去的现金、购物卡。  同时,刘新江为了敛财,还会同该院副院长陈某生(另案处理)、审判监督庭庭长李某华(另案处理)对仲某斌强奸幼女案及贾某义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了畸轻的枉法裁判。  法院还查明,刘新江现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据统计,刘新江家庭财产和各项支出共计人民币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家庭债务、犯罪所得以外,刘新江对差额部分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刘新江利用担任芳草湖垦区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给付的财物,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在审判活动中故意徇私利作出了畸轻的枉法裁判;同时,其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刘新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晨报记者 霍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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