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失败离场歌曲人员是弃权还是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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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弃权票是对选举权的放弃吗
日 1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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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票人在选举时,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对候选人是否赞成、是否弃权、是否另选他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选举的民主性。但对投弃权票以后能否另选他人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弃权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弃权只是对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那么,投弃权票以后究竟能否另选他人?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对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存在的争议,关键是对弃权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对弃权的理解,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应当有所不同。如有一篮球队在参加比赛时弃权了,则表明该篮球队放弃了参加比赛的权利;又如一跳高运动员,在参加跳高比赛时,当第一次高度定为一点二米时,他认为高度太低,为了保持体力,经裁判同意后他放弃了起跳,等高度升高时才开始起跳。但他并没有放弃比赛的权利,是对该高度起跳的放弃。涉及选举过程中的弃权,适用范围的不同,也应当有不同的解释。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即放弃了选举的权利;如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是否赞成选择了弃权,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绝不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有人认为,投票人对候选人投弃权票,是对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笔者认为,这是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投票人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者是另选他人,都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规定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是对另选他人的一种限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道理上是说不通的,也是对选举人民主权利的不尊重。若一定要这样规定,无非是促使投票人对不了解、不知是否能够胜任的,也投反对票,以达到可以另选他人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弃权票和反对票的区别。另选他人,是指投票人对确定的候选人,在不了解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在选票中,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设置了一至两格的另选他人的空格栏供投票人自由选择。另选他人,是一种无候选人的选举,是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必要补充;是给投票人提供按自己的意志选择另行人选的有效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当然,不参加选举、放弃选举权利,也是选民或代表的一种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按照通常的理解,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为实施选举所制定的《选举办法》,主要是涉及实施选举应坚持的原则、选举人如何行使选举权利以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不涉及选举以外的事项。即它不可能作出“可以不参加选举、可以放弃选举权利的规定”。因为法律和《选举办法》明确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以弃权,即专指选票上的候选人。它不包含选民或代表是否参加选举也可以弃权的意思。如大会进行表决时,表决人弃权只意味着放弃了赞成和不赞成的权利,并不是放弃了表决权利,实际上他已经参加了表决。因而,笔者认为,法律条款中的“也可以弃权”的规定并不包含放弃选举权利的意思。(郎有金 作者为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人大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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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建制派议员未投票 建制派离场未投票原因
  大量建制派议员未投票 建制派离场未投票原因,香港特区立法会18日否决了有关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70名立法会议员中,大部分建制派议员在投票前离场,在场37名议员中,共有8票赞成,28票反对,0票弃权,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本人按照惯例未投票。建制派议员随后召开记者会解释了离场塬因。
  民建联议员谭耀宗在记者会上宣读声明:今日的会议上,大部分建制派议员未能投票,是由于政改方案的表决声响起之际,刘皇发议员因为身体抱恙,没能够及时赶回立法会会议厅。由于刘皇发议员殷切期望可以投支持票,我们也都希望41名建制派议员能够全部一起投票支持,因此我们向立法会主席提出休会15分。
  但因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席无法应允要求。加上表决的时间余下不足半分就结束,所以我们决定以集体步出会议厅,希望能够通过点取法定人数去争取时间,等到刘皇发议员能够及时返回投票。
  然而由于事出仓促,导致数名建制派议员没能够及时离席,以至表决按时进行,令33名建制派议员错失投支持票的机会。
  对于在表决过程中的失误,我们深感遗憾。并向一直支持政改方案的广大市民深感歉意。
  经民联副主席、议员林健锋亦在随后发出的声明中表示,建制派议员是非常团结的。但即使连同立法会主席在内的全体建制派投下42票赞成票,也不能扭转政改方案被否决的结果。按下否决键的反对派议员,扼杀了香港踏上普选之路的机会,夺走香港500多万合资格选民在2017年一人一票选特首的希望。政改表决:建制派离场等待发叔错失投票权
政改表决:建制派离场等待发叔错失投票权 14:18&星岛日报星岛环球网消息:立法会表决政改方案,结果在8票赞成,28票反对,无人弃权下,政改议案遭否决。赞成票戏剧性地仅得8票,是因为主席曾钰成宣布投票时,大部分建制派议员都不在会议厅,离场企图拖延时间,等待抱恙的经民联刘皇发赶返投票。部分未有投票的建制派议员事后表示,对未能投下赞成一票表示遗憾,并重申支持政改方案。《星岛日报》报道,表决钟响起5分钟后,议员林健锋突要求休会15分钟,表示有事需要商量,但遭主席曾钰成拒绝。到表决响声近尾声时,不少建制议员离开会议厅。民建联的谭耀宗事后解释,不适的经民联刘皇发正赶返立会投票,由于休会要求被拒,建制派于是一同离场,企图能令会议法定人数不足而响钟15分钟,以便拖延时间等候刘皇发到场。建制派议员在政改表决后见记者,解释他们集体离场的原因,是希望可以为刘皇发争取一点时间,希望他可以赶到投票。另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林健锋表示,发叔在过去几天身体不适,但他一路关心政改方案在立法会表决的事情,虽他身体不舒服,但都想回去立法会投票,所以想借离场,在人数不足下制造多15分钟,“等等他”,不过沟通出现问题,令场内人数足够投票,令大部分建制派议员没有投票。刘皇发也道歉:“我自己迟了,对不起。”政改方案在8票支持,28票反对下遭否决。备受瞩目的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至此戛然中止。谭耀宗承认,因联络做得不好,有“失误”,部分建制派议员没有离开会议厅,“反导致有足够人数表决”,他对于未能投票,感到很遗憾。权威专业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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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投票是否意味着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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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放弃投票是否意味着投弃权票?
  放弃投票与投弃权票,不是一回事。
  对审议事项的表决,多是根据&赞成、反对、弃权&三项来计算票数的,也有少数公司采用&赞成&和&反对&两项。
  表决是一项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无论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不发表意见的弃权票,均是表决人有效的意思表示,并被公司及股东大会的公证机关、鉴证机关受领;而放弃投票因无法传达表决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有效的意思表示。既然表决权是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放弃。因而放弃投票就等于放弃表决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行使,放弃投票的票数自然不能被视为行使表决权方能产生的有效票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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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是选择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另选他人;选择问题;法律问题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弃权后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问题,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在选举实践中,对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这两种不同填写选票方式的选择,都是允许的。近日,滕修福同志发表《再说&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文章坚持《&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法理》一文的错误观点,继续把这两种不同填写选票方式的选择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是选择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弃权后允许另选他人和不允许另选他人,都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不要把选择问题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2006年1月出版的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是对2004年修订的、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的释义)仍然全文保留1995年8月出版的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就地方组织法第23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的释义:&弃权是指投票人没有对候选人表示赞同或者反对意见的一种行为。关于弃权后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问题,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弃权即表示对该项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弃权只是对该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不是对该项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所以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角度不同而已。所以,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只是个选择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允许另选他人和不允许另选他人,都是可以的,都不违反本条(地方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 乔晓阳、张春生的释义,旗帜鲜明的反对把选择问题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并不是滕修福同志所说的&阐述观点也模模糊糊&。乔晓阳、张春生的释义,使滕修福同志《&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法理》和《再说&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文章把选择问题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的错误观点,不攻自破。   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是选择问题不是法律问题。1995年8月出版的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对地方组织法第23条规定释义时就&投票选举时弃权后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的解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在对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日:&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对某一候选人投了弃权票,可否另选他人?也就是一张选票上是赞成不超过应选人数有效,还是赞成票和弃权票相加不超过应选人数有效?&询问的答复:&七届全国人大会议&写票、投票注意事项& 规定:一、在等额选举时,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应少于或等于否决的人数。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二、在差额选举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如另提他人,则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以外,再否决一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地方人大在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时,对弃权票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很显然,这个解答是在对地方组织法第23条规定作出&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只是个选择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允许另选他人和不允许另选他人,都是可以的,都不违反本条(地方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释义的前提下进行的解答,主要是让人们了解如何在制订选举办法时对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这两种不同填写选票方式的选择作规定,并不是要以不允许另选他人的选择来反对允许另选他人的选择。   滕修福同志竟然不知道以上这个解答是来自被其认为&已经过时&的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释义和解答&。滕修福同志《再说&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一文,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来反驳乔晓阳、张春生对地方组织法第23条的释义。文章中唯一的论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回答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询问,就是来自1995年8月出版的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第257页,128.&投票选举时弃权后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的解答。这个解答是乔晓阳、张春生对地方组织法第23条的释义&弃权后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问题,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角度不同而已。&&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只是个选择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允许另选他人和不允许另选他人,都是可以的,都不违反本条(地方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所作的具体说明。怎么可能成为滕修福同志反驳乔晓阳、张春生对地方组织法第23条释义的论据呢?   不要对选举法&导读与释义&作错误解读。滕修福同志《再说&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一文,对李飞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导读与释义》的解读中,&去年选举法修改后&&&、&新选举法&导读与释义&是绝对不允许&弃权&后还能&另选他人&的。&两处明显错误,有必要加以纠正。   滕修福同志说&去年选举法修改后&&&。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去年全国人大并没有进行选举法的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滕修福同志连选举法是那一年修改的,居然也弄错了,应当及时纠正。   滕修福同志说&新选举法&导读与释义&是绝对不允许&弃权&后还能&另选他人&的。&有必要指出的是,事实并非如此。2010年出版的李飞主编的选举法&导读与释义&就选举法第39条的释义,基本保留了1995年8月出版的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对选举法第37条(现选举法第39条)在选举中如何填写选票四种选择的释义。滕修福同志认为,&新选举法&导读与释义&是绝对不允许&弃权&后还能&另选他人&的。&但是,在李飞主编的选举法&导读与释义&中根本就找不到这样的解读。恰恰相反,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就原选举法第37条的释义中有关选票弃权不同选择方式之一的 &弃权不能另选他人&这一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表述,在李飞主编的选举法&导读与释义&中,已被删除。很显然,滕修福同志所谓&新选举法&导读与释义&是绝对不允许&弃权&后还能&另选他人&的。&是对李飞主编的选举法&导读与释义&作了错误的解读。   滕修福同志《再说&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一文,仍然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其&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法理&的&独家观点&。以所谓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已经过时&和错误解读李飞主编的新选举法&导读与释义&的手法,是否定不了乔晓阳、张春生&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只是个选择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这一旗帜鲜明的正确观点。笔者希望滕修福同志能正视其错误,迅速纠正其&弃权后另选他人不合法理&的错误观点,只有这样,才能以正视听。   滕修福同志对笔者引用的乔晓阳、张春生、李飞等主编的法律&释义和解答&、&释义及问题解答&、&导读与释义&等有不同意见或者异议,要与笔者商榷,很显然是找错了对象,应当直接与乔晓阳、张春生、李飞等探讨,或者按照立法程序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订建议。   总之,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只是个选择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允许另选他人和不允许另选他人,都是可以的,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论是李飞主编的现行选举法&导读与释义&,还是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现行地方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使这一释义更加完善。不能因为你倾向&弃权后不允许另选他人&的做法,就否定&弃权后允许另选他人&的做法,更不能把这两种不同填写选票方式的选择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 【作者简介】 庄根森,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调研员,人民代表报、中国人大新闻网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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