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资格最近已认定 可是今天民政局又要我提供档案原件 是复查还是别的意思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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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海门市民政局!欢迎进入海门市民政局!&&&&&&&&&&&&&&&&&&&&&&&&&&&&民政局9月26日走进市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在线》节目与听众交流&民政局浏览()&来源:海门市民政局9月26日,政风行风在线播出民政专题,现将在线内容向大家介绍如下:各位听众,大家好。我是海门市民政局局长江华,今天有幸走进“政风行风在线”直播室,为广大民政对象解疑释难。首先允许我代表民政局党组对广大听众长期以来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各位听众踊跃提问,为民政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民政部门承担着保障民生、发展民主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广大人民群众有困难找民政,有问题找民政,这是对我们民政的信任。为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承担起党和政府关心民生的重任,今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人民满意为追求,积极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骨干作用,突出抓好了社会救助和社区管理两大体系建设,精心打造了双拥、慈善和效能三大品牌,全力推动了老龄事业、移民稳定、流浪救助和大病医疗四项工作,较好的完成了阶段的工作目标。其中殡葬、信访、双拥等工作全国领先,我局、我市分别被授予“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全国民政信访先进集体”、“全国双拥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下阶段我们将继续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二次率先”为目标,按照“夯基础、惠民生、强服务、打品牌”工作思路,围绕“保障民生、和谐发展”的主题,推进养老和殡葬事业两大突破,实现保障能力、项目质效、服务能力三大提升,全力开创我市民政工作新局面,为全市奋力推进“二次率先”作出新的应有的贡献。&记者:江局,请问大病医疗救助或“二次救助”是什么意思?江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跃上新台阶,切实帮助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矛盾,在建立长效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因患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经新农合或职工医保补偿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对个人自负医药费仍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次实施医疗救助,即“二次医疗救助”或称为大病救助。记者: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江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符合下列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2)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下放职工;(5)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6)经市总工会批准确认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7)孤儿。记者: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有哪些?江局:救助对象申请大病救助需符合下列病种范围:(1)尿毒症;(2)白血病;(3)各种恶性肿瘤;(4)重症肝炎(含肝硬化)及并发症;(5)重症胰腺炎;(6)再生障碍性贫血;(7)儿童先天性心脏病;(8)耐多药肺结核;(9)重性精神疾病;(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中风后遗症;(12)经政府专门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记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和内容是什么?江局:(一)认定标准。城乡居民家庭分别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确定。1.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家庭一般按其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通俗地讲,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下。3.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贵重首饰、高档音响、其他中高档设备等财产。记者:申报五保是如何办理的?江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调查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记者:低保保障金的补差额是如何确定发放的?江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乡居民,按照其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记者.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一户多残、依老养老残疾人生活救助?江局:具有本市户籍,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00%以内并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如残疾人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供养、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则不再享受。&记者:孤儿是如何界定的?江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均纳入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所有保障对象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记者: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的基本标准?江局: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记者:《老年优待证》到哪里去办?收多少钱?需哪些资料?江局: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民政窗口,免费办理。如办理海门市、南通市老年优待证,需带老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照片,随到随办;如办理《江苏省老年优待证》,需带老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红背景照片,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民政窗口登记,因为要到省里办理,所以需3个月时间,等省里证办好后,窗口会打电话通知领取。记者.有许多退伍军人询问自己在部队患慢性病,现在生活困难,问有没有什么待遇可以享受?江局:我们在工作中也常遇到这类事,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问题,现在是优抚工作中的热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患病未治愈造成现今生活困难的,我们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未治愈并有原始医疗证明,又没有达到评残条件,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二是因病致使现在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的,三是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四是本人申请。记者:60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如何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江局: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自日起实施。文件指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日试行义务兵役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城乡医疗救助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1.什么是医疗救助制度?答:医疗救助制度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全面建立和完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公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2.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答:(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职工;(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5)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6)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7)孤儿。3.医疗救助形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医疗救助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一)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五种医疗救助对象以上年12月份在册为基准,其个人应交纳的参保费标准由市财政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资助,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及职工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经医疗保险机构认定可报销部分)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二)基本诊疗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参保参合卡》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救助证》及相对应的本人居民身份证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三)特殊门诊定额救助。救助对象需透析、放化疗、抗排异等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在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由市医保中心和市合管办每年发给每人救助金800元。(四)住院医疗救助。日起,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负部分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按70%比例救助,其余部分由乡镇敬老院和市福利院在医疗统筹经费中支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按55%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五)重病慈善救助。对救助对象以享受医疗救助后,如个人自付数额仍较高或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市慈善会进行慈善救助。具体救助项目和标准由市慈善会制定。4.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五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交纳的参合参保费标准由市民政局每年进行登记造册,测算资助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直接划拨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市医保中心医疗基金账户,各乡镇本级配套资金统一划转入市财政专户。(二)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由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5.医疗救助对象发生哪些情况医疗费用不予救助?答: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酗酒伤害、自残自杀、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6.对参加外地新农合、职工医保的海门户籍人员怎样救助?答:对参加外地新农合、职工医保的海门籍人员,如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局牵头在次年1月底前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办理救助。7.什么是大病医疗救助?“二次救助”是什么意思?答: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跃上新台阶,切实帮助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矛盾,在建立长效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因患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经新农合或职工医保补偿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对个人自负医药费仍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次实施医疗救助,即“二次医疗救助”或称为大病救助。8.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答: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同城乡医疗救助一样,需符合下列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2)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下放职工;(5)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6)经市总工会批准确认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7)孤儿。9.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有哪些?答:救助对象申请大病救助需符合下列病种范围:(1)尿毒症;(2)白血病;(3)各种恶性肿瘤;(4)重症肝炎(含肝硬化)及并发症;(5)重症胰腺炎;(6)再生障碍性贫血;(7)儿童先天性心脏病;(8)耐多药肺结核;(9)重性精神疾病;(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中风后遗症;(12)经政府专门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10.大病救助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日起,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每次住院,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自负医药费(可报销部分)仍较多且影响基本生活的,按下列对象和标准给予救助:1.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对象按70%给予救助;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按55%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确定为3万元。11.大病救助的程序是怎样的?答:(1)由救助对象本人向所在户籍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②对象类别有效证件;③救助对象的参合参保医疗卡;④救助对象住(出)院病历及诊断结论;⑤新农合或医保中心基本医疗费用补偿和民政救助“一单清”结算单。(2)村(居)委接到申请人材料后,对申请人类别应认真鉴别,如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填写《海门市特殊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审批表内容给予认真地逐项填写。经村(居)委集体讨论后,将审批表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一并报乡镇(园区)民政办公室。(3)乡镇(园区)收到村(居)申报材料后及时给予审核。如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经乡镇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社会救助事务服务中心复审。(4)市社会救助事务服务中心收到乡镇(园区)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发放救助金。&&&&&&&&&&&&&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1.什么是城乡低收入家庭?答: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2.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有什么重要意义?答: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对象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定,逐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信息系统,不断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相应的低收入家庭。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和内容是什么?答:(一)认定标准。城乡居民家庭分别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确定。1.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家庭一般按其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通俗地讲,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下。3.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贵重首饰、高档音响、其他中高档设备等财产。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①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②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本数)拥有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商品住房;③城市、农村家庭成员平均拥有存款和有价证券总额分别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二)认定内容。城乡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主要包括下列方面:1.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2.劳动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各种种植收入、养殖收入、捕捞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3.经营性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4.其他收入  (1)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借贷性本金及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扣除相应安置支出和依法不计入部分及其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4.家庭成员中获得的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答:(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四)见义勇为奖励金;(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七)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种救助金;(九)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十)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5、家庭收入如何计算?答:(一)工资、薪金收入:(1)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兼职性其他劳动及经营收入由所在乡镇(园区)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评估确定(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市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对劳动收入、种植业的按当地粮食、经济作物平均每亩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由农业部门评估或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不能确定的由渔业管理职能部门评估或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实际收入按50%计算。(三)对个体经营、私营企业主诚信申报的经营净收入,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四)财产性收入:(1)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有效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与当地实际不符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2)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专业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3)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相应合同等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与当地市场价格不符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业务部门调查评估确定。(五)转移性收入:(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额领取证或通过发放单位调查认定;(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或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予以认定;(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6)住房公积金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予以认定;(7)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评估认定;(8)继承收入。继承房产属低收入家庭生活必须的不列入收入计算,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相关有效司法文书等资料认定或通过有关部门评估确定。6.赡养、扶(抚)养费如何计算?答:非共同生活的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下列方法操作计算评估。即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单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3倍核定,两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5倍核定,3人以上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倍核定,超出部分须承担不低于50%的赡养、抚(扶)养费。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7.收入不固定或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时,如何认定?答:对收入不固定或无法准确计算收入的,参照民政等部门制定的《海门市城乡主要行业收入基本标准》评估确定。8.城乡居民家庭有哪些情形的,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答:(一)城市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二)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三)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费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四)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五)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本市区域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六)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七)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9.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一)由申请人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3.赡养义务人或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含个人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及存款资产调查授权委托书)。(二)村(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及相关收入证明材料组织专人调查小组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评估,并将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公示,如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填写《海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集体研究后报乡镇(园区)审核。(三)乡镇(园区)对村(居)上报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入户复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再次评估核实和第二次张榜公示,经评估核实和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复核审批。(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收到乡镇(园区)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审查复核,集中公示。对接到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的,需经认定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五)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经审查、复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因不能批准认定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对乡镇、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对其家庭成员相关收入和财产认定有异议的,乡镇(园区)或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可凭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通过金融和房产等部门对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五保供养政策&1.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五保供养内容有哪些?答:根据《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1)&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2)& 供养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 办理丧葬事宜。&3.申报五保是如何办理的?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调查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五保供养对象申报、审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我市实际和相关兄弟县(市)的做法,五保供养申报、审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在10月份申报,12月份审批。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随时审批。5.五保供养对象标准是怎样确定的?答: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我市建立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比例确定,今年五保供养标准年人均为5000元。鉴于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消费程度的区别和集中供养率偏低的情况,集中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分散供养标准,即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3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700元。&&&&&&&&&&&&&&&&&&&&&&&城乡低保政策&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怎样的一种保障制度?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它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方针是什么?答:(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立足于“最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仅仅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其本意在于帮助解决“绝对贫困”,而不是“相对贫困”。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不是满足于“缩小贫富差距”或“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等方面的要求,而是帮助城乡最贫困居民解决“温饱”问题。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保障“生活”,不保障其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简言之,保障“吃饭”问题是第一位的。至于保障对象遇到的其他问题,如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等,应该由相关的政府部门采取其他方式救助。(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因此,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除了按差额发放保障金外,还需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3.农村低保与此前的农村社会救助有何不同?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前,各地通过实行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救助。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加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所以一般都是根据当地政府能拿出多少钱,来决定救助的人数和金额,所以救助谁、救助多少都有较大的随意性,往往导致很多贫困人口得不到救助,或者虽得到救助但救助水平很低。通过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将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常年困难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就可以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群众依法得到救助。4.城乡低保对象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市政府城乡低保实施办法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由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含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保障的重点主要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5.农村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低保?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农村低保办法的规定,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公示、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6.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确定的?答:根据市政府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文件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是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比例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比例确定。7.目前我市城乡低保金标准是多少?答:从2012年7月起,农村低保对象由原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城市低保对象由原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80元,以补差形式享受。8.保障金的补差额是如何确定发放的?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乡居民,按照其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9.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范围有哪些?答: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四)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五)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七)存款及利息;(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九)自谋职业收入;(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十一)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10.核算低保中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有哪些?答:符合下列规定的有关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六)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七)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八)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九)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十)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十一)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十二)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十三)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十四)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十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的奖励;(十六)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11.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哪些?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二)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三)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十二)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十四)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12.家庭收入计算方法是怎样规定的?答: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一般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一)工资、薪金收入1.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二)农业经营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自留地收入可忽略不计)。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三)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四)转移性收入被赡养、抚(扶)养人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费计算方法: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有法律效力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视情可按照下列方法操作:即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单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3倍核定,两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5倍核定,3人以上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倍核定,超出部分须承担不低于50%的赡养、抚(扶)养费。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五)其它收入1.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2.凡被征用土地后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权,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农转居后,领取各种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家庭,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从所领取的货币补偿金中,扣除用于按标准购置一处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后,将剩余补偿金和安置费、家庭成员收入数合并计算;3.无论在职职工还是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4.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至少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5.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6.凡“留职定补”和未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且力支付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困难职工及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7.凡农转居后仍享有人均不足一分(含一分)自留地 (或耕地),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8.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实际家庭人员户口性质区分确定收入计算。保障人数是城镇的,计算城镇居民,是农村的,计算农村居民。9.收入不固定或无法准确计算其收入的,可参照各地的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具体可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13.同一家庭成员中即有城市户口又有农村户口,那么他们的保障金怎么来确定?答: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14.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答: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村(居)、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15.如何办理保障金变更和保障资格变更手续?答:为了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镇政府或村(居)委会要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审核。贫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根据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计算出来的,当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领取保障金的困难居民,当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的变化,接受民政局、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的核查。停发对象须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通过户口所在地村(居)或镇人民政府,并退回《领取证》;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保障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再次申报审批。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的申领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始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等繁琐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市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16.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答: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予保障。此外,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1.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条件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市政府〔2008〕75号文件规定,重残人员享受生活救助的条件是,必须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固定收入,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1997年以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已登记为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2.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海门市政府文件规定,对重残人员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对于重残人员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3.对重残人员本人视为有固定收入的范围有哪些?答:共有8个方面:(1)通过各种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2)在工商部门以残疾人姓名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3)按月享受各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退休金和退职、退养待遇的;(4)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5)征地享受生活补助费的;(6)按年或按月享受各类定期补助的;(7) 重残人员名下的资产出租、处置收入;(8)其他应当计入的固定性收入。4.对低保对象以内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是如何确定发放标准的?答:根据市政府海政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按低保标准的115%足额发放低保金。5.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一户多残、依老养老残疾人生活救助?答:具有本市户籍,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00%以内并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如残疾人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供养、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则不再享受。6.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疾家庭中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是如何确定的?答:对纳入生活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其本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2012年7月起的救助标准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88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68元。生活救助金标准随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同步实行自然增长机制,但不享受我市为低保人员制定的其他救助优惠政策。7.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疾家庭中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的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由市民政局按照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审批。城市的每月审批一次,农村的每季审批一次。凡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申请书;(2)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原件或复印件;(3)残疾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残疾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8.哪些情形不能享受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疾家庭中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答:(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惠民殡葬政策&1.领取殡葬基本服务补贴有什么规定?答:1.殡葬基本服务补贴领取地点为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园区)财政所。2.本市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补助的居民死亡后凭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海门、悦来殡仪馆所出具的发票及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的死者骨灰按规定存放和未在城市居民小区办丧事的证明进行核报。3.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经办人凭殡葬管理部门异地火化许可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的乡镇(园区)财政所进行核报。4.海永乡居民凭崇明殡仪馆开具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领取殡葬基本服务补贴。&福利彩票政策&1.如何申请办理福彩投注站点?答:1.申请者必须为具有本市户口的成年人,且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2.必须要有固定的营业用房,有足够的销售及兑奖场地,并按规定标准制作门头及室内布置,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所选位置与现有站点及中小学保持一定的距离。2.申请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应提交那些材料?答:1.申请办理者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机器保证金壹万伍千元(退机时不计利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1.孤儿界定的保障范围答: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均纳入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所有保障对象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答:1.日以后,公民捡拾的弃婴一律集中安置在海门市社会福利院内;流浪未成年人集中安置在市救助管理站。日始,集中养育孤儿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福利院寄养在社会家庭的孤儿享受同等标准待遇。2.日始,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全额享受孤儿供养福利制度,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0元。3.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孤儿养育标准每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3.孤儿的认定与申报程序答: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认定及程序:统一由福利机构提出,并出具入院时的原始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批准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受待遇。2.社会散居孤儿认定及程序:凡具有海门籍户口,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认证意见,并将拟上报孤儿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孤儿监护人或亲属申请、孤儿户口簿复印件、生父母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报各乡镇(园区)民政部门审核,最后由各乡镇(园区)民政部门将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核查、审批认定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受待遇。3.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认定及程序:凡具有海门籍户口,父母双方因服刑、患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等)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可由其委托监护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认证意见。并将拟上报孤儿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孤儿监护人或亲属申请、孤儿户口簿复印件、父母服刑的,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服刑证明;父母患有重病的,须提交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报各乡镇(园区)民政部门审核,最后由各乡镇(园区)民政部门将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核查、审批认定后发给《儿童福利证》。并享受相应待遇。&&&&&&&&&&&&&&民间组织管理、福利机构申办政策&1.社会团体的申报条件?答:1.50人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专职工作人员、合法的经费来源;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条件?答: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合法资产;5.有必要的场所。3.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的基本标准?答: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4.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答:1.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老龄工作政策&1.《老年优待证》到哪里去办?收多少钱?需哪些资料?答: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民政窗口,免费办理。如办理海门市、南通市老年优待证,需带老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照片,随到随办;如办理《江苏省老年优待证》,需带老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红背景照片,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民政窗口登记,因为要到省里办理,所以需3个月时间,等省里证办好后,窗口会打电话通知领取。&&& 2.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有哪些?答:A类――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85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孤寡老人,100岁以上的老人;B类――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老人,7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老人、重点优抚老人;C类――65周岁以上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3.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有哪些?答:1.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托、代购物品、家电维修、做饭送餐、整理卫生、理发、剪手指(脚趾)甲、洗衣被、晒(收)被、做家务、陪老人洗澡等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2.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3.法律维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4.文化教育。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5.体育健身。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活动等服务。6.精神慰藉。陪聊、读书、读报、讲故事,陪老人散步、游览,上门或电话询问服务。7.助耕助收。帮助老人春耕、夏种、夏收、秋收、秋种。4.居家养老的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答:A类,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B类,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5.高龄老人“尊老金” 的发放对象是什么?标准是多少?答:1.发放对象为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海门籍老年人。2.发放标准: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20元;90-94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50元;95-98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80元;99周岁(100虚岁)老人每人每月“尊老金”300元。&&&&&&&&&&&&&&&&&优抚安置政策&1.什么样的人才是优抚对象?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其中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2.军人抚恤优待方针?答:军人恤优待方针: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优抚对象是革命的功臣,全社会都有尊重、关心、帮助优抚对象的责任。我市建立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等以及目前我市开展的军民共建等活动,正是贯彻了这一方针。3.革命军人死亡后有哪些抚恤?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死亡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4.一次性抚恤标准是多少?答: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如果现役军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别贡献的还可由部队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另外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5.现役军人死亡后遗属享受定期抚恤有哪些条件?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条件:一是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6.现役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残疾抚恤?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可以享受抚恤。7.如何来认定军人的残疾?答:现役军人残疾认定分为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认定。残疾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残疾等级分为十级。认定权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8.部分退役军人十分关心评残问题,请问退役军人评残的条件是什么?答:退役军人要求地方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二是在部队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三是本人申请,四是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上述几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一项,地方民政部门都不予受理。因病致残的,地方民政部门无权受理评定。9.有许多退伍军人询问自己在部队患慢性病,现在生活困难,问有没有什么待遇可以享受?答:我们在工作中也常遇到这类事,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问题,现在是优抚工作中的热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患病未治愈造成现今生活困难的,我们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未治愈并有原始医疗证明,又没有达到评残条件,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二是因病致使现在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的,三是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四是本人申请。10.哪请问如何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答:申报具体程序是: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部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现治疗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无稳定收入证明、退伍证件等。无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11.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现享受哪些医疗优惠待遇?答:1.市、乡镇建立优抚门诊,实行“四三二一”门诊优惠服务,500元以下优惠药费15%;2.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制度,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出资参保;3.乡镇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筹资,建立医疗专项补助制度,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补助。4.市财政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门诊医疗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a、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的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七级以下老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00元。b、日以后入伍且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及享受生活补助的民兵英雄遗孀,每人每年补助150元。c、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12.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平台?答:重点优抚对象“一站式”结算平台是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能够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医疗结算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使优抚医疗保障真正实现了全覆盖,同时建立了以“资助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的优抚医疗救助方式。重点优抚对象无需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优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优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重点优抚对象在就诊时不但直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连医疗救助、医疗补助都一次性解决,不用再在各个部门之间先报销再补助然后救助,大大方便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就医及医疗费报销。1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病故后的待遇有哪些?答:“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按生前抚恤定补标准一次性增发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病故后,按生前抚恤标准增发1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病故后,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因战和因公致残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40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14.60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如何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自日起实施。文件指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日试行义务兵役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15.烈士子女享受生活补助的条件是什么?答:烈士子女无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在认定能否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时,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1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按照《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户籍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2011年度执行标准为6879元;农村户籍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发放,2009年度执行标准为8025元。今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测算基数,实行自然增长机制。17.听说我市对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的还有奖励,是吗?答:是的。18.我市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标准是多少?答:奖励标准为:荣立一等功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庭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荣立二等功的,不低于40%;荣立三等功的,不低于20%,凡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19.从地方直接考入军队院校的能否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答:不能享受。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解释,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20.大中专生应征入伍后,其家庭享受哪些优待?答:《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金外,同时在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一)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前款规定的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21.新修订的《兵役法》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哪些新的内容?答:新修订的《兵役法》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为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教育资助。改革的主要内容还包括:——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将原来城镇籍士兵、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此外,改革还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2.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2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24.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一般为多长时间?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25.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2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2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29.退伍兵退伍后如何安置?答:退伍兵在每年度12月30日前必须向县(市)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逾期不报到的不予安置。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农村义务兵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双向选择为辅的就业安置办法,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给予照顾安置。目前,我市的安置补偿金的标准是: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基本标准为2万元,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基本标准4万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发安置金2000元。30.什么是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答:为了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受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的形式包括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均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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