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电击伤亡妻改嫁抚恤金的意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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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触电身亡 妻子为遗腹子讨赔偿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398397
丈夫欠债妻子不知情也要还吗?
如果丈夫在外借了很多钱,妻子并不知情,并且丈夫包养了2奶10年,只是碍于女儿而没,那丈夫的欠款由谁来偿还?
提问者:浙江-杭州债权债务浏览1793次 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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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7618**** (海南-海口市)帮助网友:1422称赞:1你好: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如果另一方知道,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那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女方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所以,妻子没有义务偿还债务。 10:17:2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28887称赞:35如果无法证明该债务为他个人债务,可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3:11:5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30681**** (浙江-杭州)帮助网友:9181称赞:1关键是证据,视具体情况确定。 13:52:2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06783**** (浙江-杭州)帮助网友:2714称赞:4你好,欠款属于夫妻共有债务。欢迎联系。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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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能否带走丈夫遗产,私生子能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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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基于封建宗法思想认为,寡妇既已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改嫁能否带走丈夫遗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那私生子能不能继承遗产呢?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改嫁能否带走丈夫遗产《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相互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或按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基于继承权的实质即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干涉。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丈夫丧妻可以另娶,妻子丧夫也可以另嫁。寡妇再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行使继承权,带产改嫁是行使所有权,这些权利都是寡妇依法所享有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寡妇改嫁,有带走自己从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二、私生子能不能继承遗产私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私生子与婚生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间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寡妇改嫁,有带走自己从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私生子也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亲子关系不受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影响。如果您的情况与上文类似,而且您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如何解决。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从诉讼途径、民事协商途径,给您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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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
能否因改嫁而剥夺儿媳的继承权4年前,阿燕与小张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子小宝。2013年底,小张在工厂维修线路时意外遭电击身亡。工厂一次性支付小张家属抚恤金9.6万元。小张的父亲以儿媳早晚要改嫁为由,将抚恤金据为己有,并将两岁多的小宝带回家中自己抚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带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直接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抚恤金如何具体分割,我国法律是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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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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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普及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来源:金鹅街道办事处阅读次数:154【打印本页】【】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死亡在法律上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一是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又叫自然死亡,是公民生命的终结,比如因疾病死亡、车祸死亡、被害死亡等。确定这类死亡时间的依据是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如果户籍登记册中有死亡时间登记的,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如果二者不一致,以死亡证书为准。如果继承人对死亡的时问有争议,则由法院进行查证,并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二是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是指公民的生命不确定是否终结,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推定其已经死亡。法院宣告某个公民死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1)公民下落不明,而且要达到法定时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如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除了法院,其他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宣布某公民死亡,也不会引起继承的开始。
  2、哪些遗产可以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我国的《继承法》对公民的合法遗产范围有明确的规定:(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财产。
  3、出嫁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继承法》第9条中有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性无论是否出嫁,无论是否初婚还是再次结婚,都和男性平等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女儿出嫁后,仍与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丈夫死后,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改嫁,这些权利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以&男尊女卑&为由来阻挠女性正常的继承权。只要是在同一继承顺序中,不管是女儿还是儿子,也不管是姐妹还是兄弟,都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应当男女相同。继承份额的不同不因男女性别而有所差异,只因所尽义务多少而有所不同。
  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是有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儿媳、女婿必须丧偶。如果配偶还活着,即使尽了再多的赡养义务,他们也不能被列为继承人。(2)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但包括提供主要的经济生活来源,还要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吃、穿、起居等照料护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5、如果非婚生子女不被生父承认,还能有继承权吗?
  《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第l0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所谓继子女,就是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继子女对其生父母依法享有继承权。
  至于继子女是否还能享受继父母的遗产,这要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相互扶养关系。不论是继父母扶养了继子女,还是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只要一方扶养了另一方,就是有了扶养关系,就可以相互继承。假如他们双方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的存在,继子女就不能继父母的遗产。这里的&抚养关系&不仅指经济上的扶助,而且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继子女是能够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的。
  7、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怎样确定继承?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就推定没有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在先,即不发生和此人相关的继承;死亡人员各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就推定长辈先死亡,即优先发生和辈份相关的继承;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就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即彼此不发生继承,各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用比较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8、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就是死体的,在继承上有区别吗?
  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死亡,其由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已经实际取得了遗产。即使不久后又死亡的,也应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他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他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享有继承权,当然也就不能继承为他保留的遗产。这种情况下,这份遗产只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该份遗产。
  9、对五保户和城市救济户的遗产如何处理?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对于城市的救济户,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10、被继承人立有好几份遗嘱的,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立有数份时间、内容、形式不同的遗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审查、确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如果遗嘱都不合法,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一份合法的遗嘱,就按这份合法的办理;如果有两份以上的遗嘱合法,那么就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没有抵触,那么可以按遗嘱的内容分别办理继承事宜;(2)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应当按《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3)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几份遗嘱与其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
  11、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受法律对生父母子女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继子女无须承担赡养义务。(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特别是需承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养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负赡养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二等直系血亲。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应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适用法条时,不受同居一室、共同生活的限制。
  由此可见,如果子女死亡,或确无赡养能力,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困难确需赡养,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13、对年老、无子女的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是否有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将扶养分为抚养(针对未成年晚辈而言)、赡养(对老年人长辈而言)、扶养(对同辈人而言)。因此,对年老、无子女的人,他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所承担的是扶养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扶养人是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2)被扶养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3)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兄弟姐妹问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14、捡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l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lll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捡到遗失物以后,应该找寻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能据为己有。
  当有失主来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比如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报酬的手段。但是,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对失主曾经公开悬赏寻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
  15、怎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要获得宅基地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1)申请。必须是本村村民;必须以户的名义申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申请的面积不能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申请的宅基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审批。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应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明确权限范围,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收益,来自于农村集体所有财产,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处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做出关于处分原则的决定或具体的处分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
  17、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1)土地补偿费。只要是该农村集体组织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2)安置补助费。一般来说,因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民如果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的,这笔费用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就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民个人手中。(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主要分配给承包被征收耕地的农民。但是这些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按《物权法》的规定,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如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18、他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怎么办?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19、自己的财产被他人非法转让,怎样要求他人返还?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1)公民的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财产。例如他人偷盗、抢劫以及无根据占有所有人的财物,所有人都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如果财物被损坏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获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时应注意,如果非法占有人明知占有为非法占有还要继续占有的,为恶意占有,除返还原物外还应返还原物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2)公民的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例如,甲偷窃乙的录像机并卖给丙,这里由于甲的占有为非法,转让也为非法,尽管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也应无条件返还录像机,返还后对于丙的损失,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向出卖方甲追索。
  20、债权人对没有履行归还义务的借款人实行拘禁合法吗?债权人如何催促借款人还款?
  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实行拘禁,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债权债务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归还欠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促使债务人还款;如果若债务人有诈骗行为,债权人作为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但绝不可以将债务人及其亲属作为人质予以拘禁。否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负刑事责任。
  21、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哪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其他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这里,&其他人&限于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权人,如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无生活能力的堂兄弟就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应当以与被害人的血缘关系远近为先后顺序来确定的。根据继承法规定,若前一顺位的继承人未放弃请求权的,后一顺位继承人则不享有请求权。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3、乘公共汽车时因突然刹车而受伤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当车辆行驶中乘客遭受伤害或者死亡以及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损毁时,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公交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即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乘客本人的责任,例如乘客疏忽、物品放置不妥等。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公交公司对于乘客的伤害、死亡或物品损失均应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可以是属于违约责任,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允许有关请求人选择请求。
  24、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查明了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也确定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也可能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对此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一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
  26、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由哪个行政部门处理?
  自接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移送到设区的市级(或者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包括:(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28、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9、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是否可以收刚承包地?
  答: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0、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3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3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有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I:作内容和T作地点;(5)11: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4、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交付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者、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35、用人单位不同意员工辞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和批准,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就可以了。
  36、奖金能否折抵加班费?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问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奖金问题,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激励机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奖励,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支付奖金。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
  37、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同时又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正处于医疗期问的劳动者,尽管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8、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并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却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都有所降低,.这属于一种变相地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39、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工伤争议的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以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工伤事故要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但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等,劳动者则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应当为本单位所有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0、买一送一时,商家对赠品质量要不要负责?
  只要是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无论是收费的销售还是以赠送形式表现出来的销售,经营者均承担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同时,法律规定,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因赠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1、超市搜查顾客身体和所带物品合法吗?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各大超市、商场扣留顾客并搜查其身体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坐公交车受伤是否可获赔偿?
  根据《消法》,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也属于一种消费行为,作为经营者,公汽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如果乘客在乘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乘客身体失衡造成伤害,且能证实并非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汽车公司就应承担责任,给予一定的赔偿,汽车公司如果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43、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经营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谢绝自带酒水是迫使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收取的&开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等值,有失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44、以普通鸡蛋冒充柴鸡蛋如何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5、什么是双倍赔偿?适用于什么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双倍赔偿适用于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4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有哪些解决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个解决消费争议的种途径各有特点,适用不同条件下的消费争议的解决。
  47、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向谁索赔?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就是说,向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或者营业执照的持有者要求赔偿都行。
  48、经营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三包&是指什么?
  &三包&规定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51、已婚务工人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是否触犯法律?
  已婚务工人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涉嫌重婚,触犯刑法。
  52、发生了民事纠纷怎么办?
  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3、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接受调解书的,表明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如果调解确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调解书没有错误,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4、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还能撤诉吗?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甲非法将一块金锭卖给乙,乙取货后,未支付价款,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付款。甲起诉后,乙支付了价款,甲遂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于甲撤诉的申请应当驳回,并应当依法判决没收金锭和价款。因甲与乙买卖金锭,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金银流通的法律规定。
  55、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l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l0日。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起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比对裁定的上诉期限长,是因为判决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l0日,比判决的上诉期短,是因为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小。
  56、公民下落不明,他的亲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
  公民离开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后,在连续的一段时间里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该公民的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他失踪或者死亡。
  57、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58、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记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等);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纠纷原因、过程,争议具体事项及内容、责任)。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履行道歉、恢复原状等行为)。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是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签名或盖章,表明当事人对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
  59、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①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②请求给付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③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④请求国家赔偿的;⑤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⑥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法律援助的。
  60、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什么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民事、行政诉讼代表和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公证证明代理等。
  61、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法律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4)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2、哪些事情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办理公证:①合同;②继承;③委托、声明、赠与、遗嘱;④财产分割;⑤招标投标、拍卖;⑥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⑧公司章程;⑨保全证据;⑩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63、公证书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是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二强制执行效力,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64、你知道12348电话是什么电话吗?
  12348电话是司法局与电信局联系开通的&法律咨询&服务免费电话,如果你在生产生活中遇到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你可以用座机拨打12348电话号码,电话打通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及时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5、男女双方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结婚?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是:(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结婚,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
  结婚除了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排除下列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66、结婚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
  结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不论双方收入多或少,婚后收人都属于二人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的继承、受赠也都由双方共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除非留有遗嘱,婚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67、离婚时,婚前给付的彩礼或嫁妆能够返还吗?
  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该满足三个条件:(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就是说,离婚时如果一方确实存在(2)、(3)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于嫁妆,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l8条中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和第l9条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
  68、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买的的房产,结婚后是否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不会。象这种情况,该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l8条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有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所有。
  69、婚前财产协议是什么?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婚姻法》第l9条中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此约定在婚前、婚后都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70、口头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应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
  71、夫妻分居满2年,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这里要注意两个法律要点:一是时问上要求满两年,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立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证据;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有些因为工作、留学、照顾父母等特殊原因导致夫妻双方两地分居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7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就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此行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也就是说,要满足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这两个条件,该购房合同才能有效。
  73、办理离婚有几种方式?
  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离婚必须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进行。
  74、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下面五种情况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1)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就是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的;(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包括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的。
  75、应该在何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76、协议离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一方不能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77、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哪方抚养?
  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78、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79、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80、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如何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81、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2、根据刑法的规定,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谁为其提供辩护?
  答: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4、用人单位能不能使用童工,使用童工的如何处罚?
  答:不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85、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管理规定?
  答:(1)醉酒的人不准驾驶;(2)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3)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4)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86、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不应受到什么歧视?
  答: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应受歧视。
  87、小明(13岁)父母因经商需要人手,让上初一的小明辍学回家帮忙。试问小明父母的做法触犯了哪部法?
  答:触犯了《民法通则》
  88、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89、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哪些对象?由什么机关负责实施?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机关主要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90、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9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92、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最刑、处罚时有何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3、什么是遗弃罪?如何处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4、&父债子偿&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有义务替未成年子女偿还债务,这是因监护产生的义务,而子女没有义务偿还父母欠下的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子女替父母还债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子女继承遗产时,应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子女也可以放弃继承,这样就没有偿还责任了。
  95、法律保护&过继子&的继承权吗?
  过继子,俗称&嗣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的他人的孩子。现实生活中,对以下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而&过继父母&去世后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受继承权。(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相互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96、未成年人可以接受馈赠吗?馈赠的财物是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吗?
  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不论是多大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自己接受别人的赠与,而不需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末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97、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合法吗?
  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是侵犯子女隐私权的行为。《未成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该条规定肯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一是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
  98、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否违法?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以打骂、冻饿、关禁闭、捆绑、有病不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污辱人格、歧视等暴力手段,从肉体及精神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若经常地、连续地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且情节恶劣的,便构成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99、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人身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在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2)财产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100、行政机关改变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只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可以改变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改变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变更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是指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其活动不符合原许可登记或核准的范围和条件,许可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而予以变更或者由许可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直接决定予以变更或强制变更的行政行为。
  (2)中止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证书持有人的违法行为,令其暂时停止从事被许可的活动的行政行为。
  (3)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证书持有人依法收回并注销其所持有的许可证,从而取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以案析法
  101、在自家院里挖出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村民李某新分了一块宅基地,在建房挖地基时,在院里离地基不远韵地方挖出了一个陶罐,里面装着l5个解放前的普通银元,帮忙建房的人有的说该归李某,有的说该找一下原来的主,有的说该上交国家。应该听谁的呢?
  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埋藏物能确认主人的归其主人所有,找不到主人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发现的是文物,则属于国家所有。李某发现的埋藏物不属于文物,因此,如果李某在乡亲们的帮助下能够找到这些银元的原主人,则应将这些银元交还原主;如果无法找到原主的话,则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这些部门按遗失物处理。
  102、窗户被邻居新垒的墙挡住了,怎么办?
  王某的邻居在王某家的北窗边上只有两块砖的地方新垒了一堵墙,王某家的窗户因此被挡,通风、采光都受到影响,王某该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也要进行克制,以免给相邻的他人不动产造成损害。比如建造建筑物时,就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民法通则》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某可以根据法律上述规定要求邻居拆除这堵墙。
  103、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老王新申请批准了一块宅基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尽快盖新房,他认为反正地已经批给他了,什么时候盖房子都行,空着也没事。他的想法对吗?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可见,老王的想法是不对的,他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在宅基地上建房,而不能将这块宅基地长期空着不用。
  104、进城务工把房屋卖掉,回村后还能再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刘某2005年进城务工时认为将房屋空置太可惜,就把房屋卖掉。2008年刘某又想回村居住,他还能申请到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该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物,这种使用权具有福利的性质,同时也为了地尽其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再申请宅基地,不会获得批准。
  105、母牛押给别人后,生了小牛应该归谁?
  村民王某用自己的母牛作抵押借了邻居的钱,约定半年后一年内归还。王某借钱后三个月时,这头母牛下了头小公牛,王某要把小头小公牛卖掉,邻居听说了消息,就不让卖牛。理由是这是押给他的母牛下的,不能随便卖,只能等王某还了钱以后才能卖。王某这时还能卖了小公牛吗?
  本案中,王某的母牛产的小公牛属于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所以,邻居是不能对母牛产的小公牛主张权利的,王某可以把小公牛卖掉。
  106、机动车买卖需要登记吗?
  小苏买了二手车,原来的车主没有提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小苏也嫌麻烦不想去办手续,可是他的一位好朋友却说,&不办过户登记,车就不是你的&。这种说法对吗?
  机动车和船舶、航空器都属于特殊的动产。法律并未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买卖必须经过登记,但是《物权法》第27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的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物权的效力比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虽然小苏未办过户登记,但车是属于他的。可是,这种物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万一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这辆车,而且又办了过户登记的话,小苏的这个车可就要属于登记过户了的买主。
  107、地下水归谁所有?
  在某市郊区,开洗车店的王某,为了省钱,自己打了口水井,打上水用来洗车。附近居民觉得王某做法不妥,但王某认为地下水又没人管,谁打上来谁用。是这样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水资源不是无主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都规定了水源由国家所有。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权,更不能任意获取,据为己有。
  所以,王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对这种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当地水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108、开了荒就可以对这片地有使用权了吗?
  几年前,何某自己在城市郊外一块国有荒地上开荒种菜,之后连续两年何某都在此种菜。去年何某外出一年,回来后发现该地被方某耕种并设了围栏,何某能要求方某归还该地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开垦荒地都是非法的。要想取得对荒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不是谁先占,谁就对荒地有使用权。
  所以,何某和方某都对这块荒地没有使用权,谁也不能主张对这块荒地的权利。
  109、善意取得的东西也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吗?
  小张从郑某处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他并不知道该电脑在郑某与妻子离婚时被判给了郑某的妻子王某,三个月后,王某找到小张,出示了判决书,要求小张归还需要电脑,小张要将电脑还给王某吗?
  本案中,只要小张证明他是善意取得了电脑,就不需将电脑还给王某。按《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有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权法》还规定,受让人依照前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在小张善意取得了电脑的情况下,王某可以向无权处分电脑的郑某请求赔偿损失。
  110、代管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该归谁?
  老李到城里儿子家去住,他请邻居老董帮着照看房子。老董看老李长年不回,房子闲着太可惜,就租了出去,而且还把房子该修的都修了。老李知道了以后,想要租金,他能拿到吗?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老李是房屋的所有人,而老董只是受托代管,暂时占有并管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的收入应归房屋的所有人。老李可以向邻居要回租金,但是也要把老董维修房屋的相关费用给老董。
  111、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某天,司机高某驾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遇赵某驾车迎面逆行向其猛冲过来,高某急忙向右躲闪,车辆冲向道路旁的商店,将商店橱窗撞碎并造成若干物品损坏,店主要求高某赔偿其橱窗及物品损坏的损失。店主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为高某在逆行车辆对其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时,采取了紧急避险的行为,以较小的代价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该紧急避险行为既不是采取措施不当,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合理、必要的,因此,高某不应承担由此给店主造的损失,店主应当向引起险情发生的司机赵某要求赔偿。
  112、无照行医致人伤害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叶某从医学院口腔系毕业后,因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于是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家里为他人提供拔牙、洗牙等诊疗服务,由于其所用拔牙工具消毒不严格,导致张某拔牙后发生感染,致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执业医师法》第l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无照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条例》第61条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叶某既无行医资格,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所以他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资格,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刑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113、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儿媳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日,刘某与其父在过马路时遭遇车祸。刘某当场死亡,其父被围观群众送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日死亡。后刘某的胞弟于2月5日将其父的房屋出附录二典型案例租,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房合同,并获得3个月租金5700元。
  日,刘某之妻王某找到其胞弟,要求分得刘父遗产,并要求与刘弟按份共有刘父的房产,分得租房收益。刘弟对于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遂王某于日将刘某胞弟诉至法院,要求:1.对刘父的1
  12000元存款进行分割,并获得二分之一,且[156000元。2.要求与刘弟共同拥有刘父房屋的产权,并获得租房收益28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做出如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据此,在本案中,刘某虽然身为其父的遗产继承人,对刘父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刘父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也就是刘父死亡前,刘某就已经死亡了,从而也就丧失了刘父的遗产继承权。刘父的所有财产也就由刘弟全部继承了。刘某之妻王某,虽然身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也只对刘某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对于刘父的财产并不享有继承权。刘父与刘某虽然遭遇同一场车祸,但是死亡时间不同,实际上就引发了两次继承关系。第一次,刘某死亡,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与其父继承;第二次,刘父死亡,其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胞弟继承。刘某先于刘父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死亡失去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王某并不是刘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据此,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114、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能成为村委会提高承包费的根据
  2002年,某村委会将村西地l00亩土地发包给高某。2004年,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村委会将高某承包费由每亩100元提高到l50元。2005年,高某按每亩150元交纳了承包费。但是,2006年至2007年,高某却拒绝按提高后的标准交纳承包费,仍按每亩100交纳。为此,该村委会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2006年至2007年承包费l万元。
  庭审中,高某辩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2006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共计2万元。村委会在未经我同意隋况下擅自将承包费由每亩100元增加到每亩l50元,严重违反了我们之间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与高某之问确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后,村委会与高某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涉案合同中约定承包费用从2002年至2013年前l0年每亩100元,后l0年则视当时地价由双方共同协商,不超过本村村民承租的最低价格。现村委会主张高某的承包费用自2005年起即应提高到每年每亩l50元,高某对此不予认可,而村委会提供的日高某按每亩l50元交纳承包费用的收据,仅能证明其在2005年的的交费情况,却不能证明村委会与高某曾就涉案土地2005年以后的承包费按每年每亩l50元交纳达成过一致意见;同时,订立合同与变更合同均应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任何人不得强制。在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按每年每亩l50元交纳2006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的情况下,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亦不能成为某村委会变更承包费的根据。
  综上,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15、发包人、分包人&一包了之&出了事故难逃其咎
  2007年国庆节前夕,火车站与专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某开发部签订了一份保洁协议,双方约定节日期间对火车站各候车大厅及其他位置的玻璃进行清洗。协议签订后不久,开发部便将保洁工作分包给了个体户曹某。曹某雇佣马某等人对车站第四候车室玻璃进行清洗维护时,马某不慎遭到附近高压电电击,致其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电弧烧伤五级,其问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原告马某起诉要求火车站、开发部、曹某就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曹某辩称:开发部和火车站对其在高压电危险区域作业,没有进行安全事项告知,也没有派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开发部和火车站则辩称: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雇主曹某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发部将清洗玻璃的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户曹某完成,对马某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火车站作为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某开发部的资质和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未进行认真审核,对马某因电弧烧伤致残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工伤的赔偿问题。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的职责。火车站、某开发部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然而,火车站对某开发部、某开发部对个体户曹某都忽视了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将原本需要具备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工作交给只有一般家政服务资质的单位完成,最终酿成了悲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曹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并由开发部和火车站就该笔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的发生表面上看似是意外,然而深究其事发根源,往往在于许多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重视,以为将工作承包给他人后自己就一身轻松了,忽视了自己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保障监督义务。一时疏忽所造成的恶果,不但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企业也因此涉诉并最终做出赔偿,实在得不偿失。
  116、起诉经营者侵犯获得发票权消费者需有索要发票的证据
  2004年9月,郝某乘坐某铁路局下属北京开往上海的列车。在该次列车的餐车上,郝某消费l00元。列车服务人员为其开具了l00元的餐券。现郝某持未消费的部分餐券和已消费215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的餐券甲联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局为其开具100元的正规发票,并书面道歉。
  经法院调查,该次列车上有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列车餐车服务习惯是旅客用餐先到服务台点菜付款,服务员开具标有付款数额的餐券的乙联、甲联。乙联是核算凭证,甲联是收执,旅客凭此联索要正式发票。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可见,作为消费者的郝某就消费事项有权获得发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从该条文的表述看,对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规定应是一般倡导性规定,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该倡导性规定,则产生消费者索要权,如果消费者主张此权利,那么经营者必须履行该义务。如果经营者还不履行,则构成对消费者获得发票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列车服务员已经向郝某提供了服务凭证餐券,郝某凭此餐券可以得到应有服务,并且凭餐券甲联可以换取正式发票,因此,列车所属铁路局已经履行了提供服务单据的义务。
  此外,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先提供不具报销功能的购货小票或服务单据,再凭购货小票或服务单据统一开具正式发票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经营服务习惯,并不违法。如果消费者不要求开具正式发票,应视为其对获得发票的权利的放弃。依照此服务惯例,郝某须凭餐券甲联向列车索要发票。而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郝某对其索要发票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郝某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铁路局侵犯了郝某获得发票的权利,郝某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117、请不起律师怎么打官司
  张某驾驶小三轮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被撞成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刘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张某系河南某地农民,其妻在家务农,家中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个上小学的小孩。这次事故使他花费医疗费8万元余元且落下了终身残疾。花费了所有积蓄的张某找刘某支付医疗费被拒。走投无路之下只得诉求于法律,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但一打听请一个律师要花很多钱。后来,经人指点,张某来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于是张某高高兴兴地回去准备材料去了。
  现实中,象张某这样请不起律师的人非常多,他们常常会因此而一筹莫展。要解决张某没钱请律师打官司的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经济有困难的群众要寻求法律援助,必须满足一定事项范围、必须准备相应的材料。
  118、骆某驾驶摩托车载送郑某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骆某(15岁)在听到同学的父亲发生工伤事故后,就驾驶摩托车载同学的母亲郑某到现场,在半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人,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骆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是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在本案中,郑某知道骆某与自己孩子同学,是应知他的大概年龄,不难判断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驾驶机动车的活动。因而,即便骆某本人主动要求为郑某提供出车服务,从维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来说,郑某对因此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她应负主要赔偿责任;骆某的法定代理人对他监护不严,也应负部分赔偿责任。
  119、李父死后,李某能否继承他的遗产?
  案情:李某(14岁)的父亲前一个月出车祸身亡,留下房产一座、摩托车一辆、存款5万多元等遗产,在此之前,李某的父母已离异,祖父母也已过世。
  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应先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同胞姊妹兄弟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继承的财物和数额,应首先照顾未成年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的情况基本相近,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是被继承人,他死后留下的一座房产、一辆摩托车、5万多元存款等财产依法属于他的遗产范围。在本案中,因为离婚,李某的母亲依法不能享有继承权,而的祖父母也已过世,因此,李某依法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全部遗产。
  120、案例9未成年人交易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218一天,郭女士家中忽然来了两位不速之客,他们是某汽附录二典型案例车贸易公司派来的家访员。说明来意后,郭女士才知道,原来儿子小文在外面被人怂恿买了一辆汽车,汽车贸易公司是根据小文提供的家庭地址来协助办理购车贷款的。2006年5月,小文高中刚毕业,尚未年满l8岁。郭女士惊讶过后,提出退车,但是汽车贸易公司的家访员说,合同已经签了,不能退车,只能回购,不过郭女士必须承担新车出厂的跌价损失。权衡再三,郭女士咬牙同意了贷款购车。因为小文未成年,银行不为他办理个人贷款,就以郭女士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购车贷款。但贷款后不久,郭女士夫妇就双双下岗,再无力支付月供。因拖欠多期贷款未还,银行将郭女士告上法庭。
  【案情点评】
  郭女士的窘境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小文在买汽车时尚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对于这一类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法律对其交易行为制定了特殊的法律规则,目的就在于保证未成年人不因智力未臻成熟、不能权衡利害而从事经济活动给自己带来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关于未成年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还有进一步的解释: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219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文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汽车,这样的交易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如果当时作为小文法定代理人的郭女士拒绝对此交易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行为就自始无效,双方仅负互为返还义务,即汽车贸易公司返还定金,郭女士返还汽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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