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妻子义务,能否分割抚恤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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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尽到照顾妻子的义务,却提出离婚,女方如何争取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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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未尽到照顾妻子的义务,却提出离婚,女方如何争取自己合法权益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丈夫结婚几十年当中,未对妻子有所照顾,从不做家务,妻子生病时也未对其进行照顾,现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如何争取权益?
  中顾法律网解答:你好,如没有法定过错,男方是不赔偿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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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父亲去世。继母8年未尽妻子义务,是否有权拿走父亲的抚恤金?如果我们要父亲的抚恤金,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父亲去世。继母8年未尽妻子义务,是否有权拿走父亲的抚恤金?如果我们要父亲的抚恤金,需要什么手续?
在这8年里。直至去世继母与父亲有结婚证。继母要拿走父亲的抚恤金,父亲全靠我们赡养,继母8年未和父亲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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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权继承父亲的抚恤金如果没有离婚。——————————————————————————北京专业法律网站--同呈法律,及时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免费咨询热线.随时与律师一对一咨询。家庭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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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师太出家19年不肯离婚 丈夫诉其未尽妻子义务(4) 16:26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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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人可以分割财产吗?
佛家子弟讲究四大皆空,而出家人能否继承遗产?福州市民宗局政研室主任李林洲先生认为,佛家并没有要求公民一定要离婚才可以出家,但从道德角度来说,出家的一方不能对另外一方尽正常的夫妻责任,那么应该要选择离婚。此外出家是一种个人行为,离婚后出家者世俗中的个人财产也同样是可以争取的,不管是佛教戒律还是法律上对此都没有特别例外的规定。但是,可能法律上会考虑&出家者&对家庭贡献较少,而进行少分。
对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张迪律师认为,和尚、尼姑等出家人虽然受佛教戒律约束,但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国家公民的组成部分,也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婚姻自由和享有私人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戒律的归戒律,法律的归法律&,因此,不能因为是出家人就否定其合法的财产权,本案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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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尽义务 法院判“第三者”可分遗产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患癌丈夫立遗嘱,分房产给“第三者” 新津()法院判决认为,不违公序良俗,支持遗嘱内容。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核心提示此“第三者”不违公序良俗“第三者”高燕是在王鹏妻子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并在王鹏患癌期间进行照顾救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有名份的妻子还要尽义务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妻子观点妻子胡娟指责高燕本是不光彩的“第三者”,自己才是王鹏的合法妻子。胡娟还称,她在与王鹏结婚前就依法获得了房屋基地。对于离家原因,胡娟称,“自己是在遭遇王鹏的打骂后才离家出走的。”“第三者”观点其代理律师表示,高燕与王鹏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王鹏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同居期间,高燕对他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可以说,虽系女友,但其实一直尽到了一个妻子的责任。”丈夫被劳教,妻子离家出走10多年未出现。在此期间,丈夫和“第三者”一起生活,且患癌期间均由“第三者”照顾。于是他留下遗嘱,将房产的1/3留给“第三者”。但他死后,原配夫人突然出现,“第三者”能分到遗产吗?索要房产 “第三者”起诉原配8月15日上午10时,新平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高燕的代理律师陈伟宣读了起诉书,“高燕是死者王鹏的同居女友,与他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王鹏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同居期间,高燕一直对他的生活等方面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可以说,虽系女友,但其实一直尽到了一个妻子的责任。”陈伟接着说,王鹏生前还立了遗嘱,将自己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高燕。而王鹏死后的丧葬事宜都是高燕一手操办的,连王鹏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签收人都是高燕的儿子杨军。为方便处理丧事,他还在上面写了“父子关系”。后来,高燕找到“原配”胡娟要求分配房产,对方不给。妻子离家 丈夫曾起诉离婚当听到“尽到一个妻子的责任”这句话时,胡娟指责高燕本是不光彩的“第三者”,自己才是王鹏的合法妻子。据了解,胡娟和高燕都是新津县新平镇太平场同一个组的村民。1988年,胡娟和王鹏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后来,王鹏被劳教期间,胡娟离家出走。由于妻子一直不在自己身边,王鹏在生前曾起诉胡娟,要求离婚。王鹏在今年3月5日所写的民事诉状上称,“婚后双方性格一直不合,胡娟不管家,还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王鹏认为,胡娟未尽到妻子责任,而当时自己身患重病、无人照顾,只有起诉离婚。为此,社区还为王鹏开了证明,证明胡娟于2001年5月外出后无音讯。对此,法院只能公告送达,但公告期间,王鹏去世,而胡娟一直未出现。对于离家原因,胡娟辩称,“自己是在遭受王鹏的打骂后才离家出走的。”胡娟还称,她在与王鹏结婚前就依法获得了房屋基地,因此不应该分给高燕。后来,胡娟还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并当庭指责证人在丈夫立遗嘱时没通知自己。判决不违公序良俗法院支持“第三者”请求法庭当日休庭后,择期再审,作出判决:胡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而诉争房屋上明明写着死者王鹏的名字,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王鹏生前有处理身后财产的权力。被告胡娟提出的原告高燕与死者王鹏二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有违公序良俗。对此,法院认为,高燕是在胡娟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胡娟一直没有出现,均是高燕对王鹏进行护理扶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况且,后来王鹏身患癌症,均是由高燕进行照顾、救治。承办法官在宣判前,实地调查走访了王鹏生前所在社区的群众。他们也一致认为,高燕辛苦照顾了王鹏10多年,付出了扶养的精力和时间,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后认为,高燕的诉讼请求并未违背公序良俗,而相反,恰恰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了高燕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以上均系化名)新闻回顾发生在泸州()纳溪区的全国首例“二奶”起诉“原配”分遗产案曾引起全国媒体关注。案件主角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结婚。婚后,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他们抱养了一个儿子。1996年,50多岁的黄永彬认识了33岁的张学英,次年同居。1998年,张学英生育一女。 2001年4月,黄永彬去世前4天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愿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余元及手机等共计6万元的财产赠给张学英。而张向蒋伦芳索要黄的遗产时遭拒绝,遂将蒋推上了法庭。 当年10月,纳溪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学英提起上诉。两月后,泸州市中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永彬与张学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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