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8万怎么退款,坦白,自首 坦白怎么处罚

区政府研究室主任贪污8万获刑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原丰台区政府研究室主任汝玉虎,以支付会议费、考察费等名义贪污8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汝玉虎有期徒刑5年。  现年46岁的汝玉虎原系丰台区政府研究室主任,日,他因被查有贪污行为被北京市监察局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次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  西城检察院指控,汝玉虎在任职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管理研究室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会议费、考察费等名义,将公款8万元转至北京一家公司,后用于个人消费。  汝玉虎受审时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汝玉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而且犯罪手段一般,没有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对汝玉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提交了受汝玉虎资助的两名贫困学生的来信,但法院认为资助一事与犯罪事实没有关联,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汝玉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其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汝玉虎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行为,故不构成自首。鉴于汝玉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汝玉虎到案后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汝玉虎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的退赔款8万元发还给丰台区政府。(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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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区政府研究室主任贪污8万获刑
01:37:58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原丰台区政府研究室主任汝玉虎,以支付会议费、考察费等名义贪污8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汝玉虎有期徒刑5年。&&&&现年46岁的汝玉虎原系丰台区政府研究室主任,日,他因被查有贪污行为被北京市监察局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次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西城检察院指控,汝玉虎在任职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管理研究室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会议费、考察费等名义,将公款8万元转至北京一家公司,后用于个人消费。&&&&汝玉虎受审时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汝玉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而且犯罪手段一般,没有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对汝玉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提交了受汝玉虎资助的两名贫困学生的来信,但法院认为资助一事与犯罪事实没有关联,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汝玉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其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汝玉虎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行为,故不构成自首。鉴于汝玉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汝玉虎到案后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汝玉虎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的退赔款8万元发还给丰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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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8万课题经费研究室主任获刑5年
日 星期四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孔德婧)原丰台区委委员、区委区政府研究室主任汝玉虎将用于课题研究的8万元费用报销后,揣进了个人腰包。近日,西城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汝玉虎有期徒刑5年。&&&&法院指控,原任丰台区委委员、区委区政府研究室主任的汝玉虎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管理研究室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会议费、考察费等名义,将公款8万元转至北京某公司,后用于个人消费。&&&&因下属举报,汝玉虎落马。去年3月17日,汝玉虎因贪污行为被北京市监察局给予行政开除处分,4月1日被逮捕。4月11日,北京市纪委决定并报市委批准,给予汝玉虎开除党籍处分。&&&&在庭审中,汝玉虎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汝玉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没有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汝玉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证材料,汝玉虎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行为,故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且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西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汝玉虎有期徒刑5年,在案扣押8万元发还给丰台区委区政府。<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行业公认权威刑事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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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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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研)发〔1989〕2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坦白自首的通告
(1989年8月15日)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和二十八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63条、第59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157条妨害公务罪或者第146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刑法第138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严禁对违法犯罪分子说情袒护、徇私包庇。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按刑法第162条包庇罪、窝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148条伪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的,也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七、本通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自首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附 有关法律条文
  一、有关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刑法和第六十三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九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报复陷害罪等罪的规定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窝藏罪、包庇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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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自首量刑标准?
5万元现金共在六年内发生)后被纪委双规。自首情成立可否免于刑事处罚?二:一国家公职人员在纪委谈话时主动交待受贿8万元?四。可否保留公职,(其中有消费卡有人送的小狗及累计4。这种情况可否作为自首。如果以上三点不成立,事实确认后送检察院逮捕,将会收到如何处罚,请问一下?三
提问者采纳
,也就不存在一定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拘留等)2、是否保留公职由单位决定,要看最后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情况。3,如果因受贿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既然是纪委找谈话。至于具体如何判决,同样的情节,那说明纪委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法律并不干涉、如果受贿并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这是单位以及党内的规范。自首说的是相关部门尚不知道案情或尚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按坦白看待、既然不成立自首情节,至少3年、不按自首看待,这里无法回答你,不同的法院和检察院在判的时候也会稍有不同。但是。4,我估计是判缓刑。即使同样是8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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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1。自首与否很难认定,因为牵扯到纪委,现阶段牵扯到纪委的就很难由法院和检察院认定了。一般就是听纪委的意见
2.如果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都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是否从轻减轻要看法院,免于必须是情节较轻。情节较轻一般是指的受贿五千元以下(刑法383),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383,386)——受贿和贪污是一样标准。
又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如果被判处刑罚,必须开除公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第二款 行政...
1、“纪律处分”期间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纪检部门只能对违纪行为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一旦发现被纪律处分者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应当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纪律处分”乃是一种党纪制裁措施而非刑事措施,因此行为人因“纪律处分”到案且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与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动投案”并不矛盾。
2、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违...
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同意开心的气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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