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道办事处上社拘留所,判决书下来的话,他们把犯人转移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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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棠下拘留所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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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04室
联系人:刘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 23: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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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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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刘律师团队 QQ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离婚、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羁押场所内进行,看守部门应当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保障律师的会见。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地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律师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的会见安排。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
  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十六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部门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看守部门不得针对律师进行秘密录音、录像、拍照。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以上三年内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五年内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先后委托二名律师或者中途更换律师的,后接受委托的律师的会见权不受限制,但该委托行为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及避免利益冲突原则的要求。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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