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骚扰恐喝非法集资怎么判刑刑

几趴吧鸡鸡,日本好看的三级,安管理处罚条例》,酒后寻衅滋事、调戏妇
安管理处罚条例》,酒后寻衅滋事、调戏妇女、
&&&&郑嫂话才刚说完,龙腾雪就冲出了别墅,开着车子疾驰在高速公路上。&&&&是,跟她来的还有一个中国人,叫国内真实厕所偷拍视频侯龙涛。"&&&&
"对。" &&&&是特别的有兴趣…&&&&"人家才没有呢,人家说的都是心里话。"0tfdu1k+03hlg9spmibkzvwmbbm9xeuawmea08opkdxvzfaezqt7phffpgnanx8gvhcpaw+68wxfcpf5aafifa==&&&&为什么那些0tfdu1k+03hlg9spmibkzvwmbbm9xeuawmea08opkdxvzfaezqt7phffpgnanx8gvhcpaw+68wxfcpf5aafifa==人要杀叶明美呢?而且看那个样子,和明显没打算嫁祸给她,是她自动自发的瞎去凑热闹,30色色视频才会成为了替罪羊。想到这,她就更加烦闷了。&&&&"嗯?没有,怎么这么问?"&&&&……&&&&而裴逸辰肯定是误认为她怀了宫慕寒的孩子,所以就想做掉孩子,当做是向宫慕寒报仇。&&&&而同时裴逸辰自己也发现,只要龙腾雪这个女人的言行举止越像安木瑾,他就忍不下心拒绝回答她的任何问题。&&&&真正的自己?!!!&&&&"也不是认识,"杨恭如探身从落地桌儿上拿起一个打火儿机,为男人点上烟,动作优雅熟练,像是受过专门训练的高级应召女郎似的,"有一次在北京拍片,‘长青藤’是大赞助商,古总和我们剧组的人一起吃过一顿饭,我们聊过两句。""这样啊。"一听这个女人认识古全智,侯龙涛就像是神经过敏一样的加了三分小心,不过他这次倒真是多心了。&&&&看见杨天傲不但没有生气,而且要走,不但王娜愣几趴吧鸡鸡住了,连她怀里的黄心铃也愣住了。饶是她们是商业上的女强人,智商高出一般人,但是也想不通杨天傲这个无赖,现在心里到底在想什么。&&&&"根据我国的法律,他们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酒后寻衅滋事、调戏妇女、打架斗殴,依法应处以十五日以下刑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犯罪人是外籍人士,在通知上级有关部门的外事办、有关外事部门和该国使领馆之后,即可以给予其与中国公民等同的日本好看的三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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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奶爸育儿日记:狗蛋开始恐惧喝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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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狗蛋第一次喝中药,很是排斥。但是在糖果零食的引诱和严厉呵斥之下,渐渐适应了难以下咽的中药味,我感到一丝丝欣慰,总算没有灌药。
听说,十来岁的宁宁喝中药,趁家人不注意时,把药倒掉。可气坏了她妈妈,痛打她一通。相比之下,狗蛋还是比较听话。也可能是小的缘故,还不会作弊。
这样一直喝到现在,狗蛋今天喝药时,却表现出极其强烈的排斥感。他说,为什么要喝药啊。我说,你生病。他问,什么时候才能好啊。我说,等几年。他失望地把脸转过去,我又把他连转过来,呵斥道,快点喝,喝了!他最后一小口一小口地慢慢喝。我大声说,大口喝,喝完就不苦了。呵斥他时,心里也是一阵酸楚,真的也不想让他喝几年中药啊。
可怜的狗蛋,希望你的病会早日好起来,也希望你永远不再喝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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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为属于 &b&&u&孤证定案&/u&&/b&中的一种—— &u&被告人口供孤证&/u&。&br&而 &u&口供孤证&/u& 又属于 &b&&u&证据补强规则&/u&&/b& 的最重要关注点(证据补强: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br&&br&======&br&&br&简单来说,世界上有两类法律,称为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br&英美法系用“&b&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b&,控辩双方居于主导地位&br&大陆法系用“&strong&职权主义诉讼模式”&/strong&,法官居于主导地位&br&两种模式的指挥精神不同,导致对孤证的处理方式不同。&br&&br&理论上我们会以为&b&孤证不能定案&/b&是法律的原则,特别是英美法系,但实际操作并非&b&不可&/b&,仅仅是&b&不宜&/b&。&br&&br&大陆法系也有类似概念,承袭自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也有类似条款&br&如&br&&blockquote&《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r&《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lockquote&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进而不能认定为犯罪。&br&&br&======&br&&br&不过事情没那么简单。孤证不可定案的逻辑是“宁放过一千,不错杀一个”,属于&b&&u&法定证据制度&/u&&/b&,即没规定有效的证据(如曾经的偷拍视频)不能拿来当证据,在实际操作中易使有准备的罪犯逍遥法外。故而,以&strong&&u&职权主义诉讼&/u&&/strong&为特征的大陆法系由&u&法定证据制度&/u&向&u&&b&自由心证制度&/b&&b&+法定证据制度&/b&&/u&相结合变革——自由心证制度即“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慢慢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抄袭,谁家制度好就抄过来用,渐渐趋于相同。&br&&br&除了客观证据外,法官的自由心证也被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口供孤证补强。如在英美法意中,被告人如果自愿在法庭上作有罪供述,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但这项权利的重要前提是沉默权。(&b&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b&)即以 沉默权 换 当庭证供补强。(必须是当庭,开庭前的通通都需要证据补强)&br&&br&当然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强奸案等,法律均会考虑当庭口供是否可以用于补强。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不可以。又如,英国规定,幼年人的口供均需要证据补强。又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br&&br&题主比较关心的是我国的证据补强规则&br&&br&&p&民事诉讼证第69条专门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p&&div class=&highlight&&&pre&&code class=&language-text&&“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ode&&/pre&&/div&&br&&br&===========&br&&br&一般来说,越严重的事情对补强的要求越严格&br&&br&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br&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又如题主举例的杀人罪仅有嫌疑人口供,都是需要极度慎重考虑的(一般都会做无罪认定)&br&&br&=======&br&&br&&b&但&/b&&br&&b&请牢记:证据补强 ≠ 孤证不能定案&/b&&br&“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是我国特有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步演绎的,不存在法律明文的,却民间普遍认为存在的原则。&br&&br&尽管在我国打击犯罪有余保障人权不足的司法现状下,“孤证不能定案”成为一项“原则”不失有促进程序正义的积极意义。&br&&b&但 是 它 从 来 不 是 明 文 法 律 。&/b&
这个行为属于 孤证定案中的一种—— 被告人口供孤证。而 口供孤证 又属于 证据补强规则 的最重要关注点(证据补强: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简单来说,世界上有两类法律,称为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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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首推杰弗里迪佛的“林肯·莱姆”系列,林肯莱姆是一个犯罪心理分析师,在和某个罪犯的较量中全身瘫痪只能坐轮椅,可贵的是他的生殖系统似乎还能照常工作,于是他跟美艳的红发女助手阿米莉亚·萨克斯……咦,我是不是搞错了重点?&/p&&br&&p&林肯莱姆系列:《人骨拼图》《石猴子》《空椅子》《棺材舞者》《消失的人》《第十二张牌》《冷月》,优点是惊险刺激加反转,根本停不下来,而且犯罪心理分析,犯罪画像什么的也是棒棒哒,还介绍了很多专业仪器什么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迪佛其实每次就只有那一套,反转多了也是无趣,我比较推荐的是《石猴子》《人骨拼图》和《冷月》&/p&&p&&img src=&/719b4e7dd16d4a5e46f16a_b.jpg& data-rawwidth=&291& data-rawheight=&456&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91&&当然,迪佛笔下另一系列“凯瑟琳·丹斯”,也是同类作品中比较不错的,尤其是首作《睡偶》,故事情节到人物塑造到反转都相当过瘾。&/p&&br&&p&其次要推荐的就是李·恰尔德的“侠探杰克”系列,这个系列看起来更像冒险故事?并不全是,中国华侨出版社的新版我刚入还没开始读,但是之前人民文学出的《神秘访客》和《搏命一击》还是很符合题主要求的,尤其推荐《神秘访客》,里面的杀人手法非常有趣……(千万别试啊!)&/p&&img src=&/f7a0b76a1c7fd0443bde71c637b84adc_b.jpg& data-rawwidth=&303& data-rawheight=&438&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03&&&br&&p&接下来要推荐的三本多以犯罪的视角出发,但是每本都亮点十足。&/p&&p&艾拉·利文《死前之吻》&/p&&img src=&/65c46d51779cfd3af0ffca4d_b.jpg& data-rawwidth=&294& data-rawheight=&45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94&&&br&&p&派翠西亚·海史密斯《天才雷普利》&/p&&img src=&/e6d041eb4ecb3ac8ae0845aeea9aff18_b.jpg& data-rawwidth=&306& data-rawheight=&432&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06&&&br&&p&弗雷德里克o福赛思《豺狼的日子》&/p&&img src=&/d99a1fb503c0a3f0fc969e_b.jpg& data-rawwidth=&294& data-rawheight=&45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94&&&br&&p&日系作品方面这样的作品不多,但是有一本类似的可以推荐一下的是&/p&&p&北村薰《盘上之敌》,精彩全在反转。&/p&&img src=&/105e16affc693bd_b.jpg& data-rawwidth=&294& data-rawheight=&45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94&&&br&&br&上班冒死答题,待补充!!!
首推杰弗里迪佛的“林肯·莱姆”系列,林肯莱姆是一个犯罪心理分析师,在和某个罪犯的较量中全身瘫痪只能坐轮椅,可贵的是他的生殖系统似乎还能照常工作,于是他跟美艳的红发女助手阿米莉亚·萨克斯……咦,我是不是搞错了重点?林肯莱姆系列:《人骨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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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喊一声——“李狗嗨~!”顺便告知题主,我把问题属性“药物化学”改成了“药物分析”了。&br&最近有很多奇怪的邀答,这问题里有许多我知识盲点,但是如果说质谱的话,我倒是可以尝试着简单点的描述下,反正几个月后也要考这门课了,就当复习了。&br&质谱的概念是:应用多种离子化技术,将物质分子转化为气态离子M+
,并按质荷比(m/z)大小进行分离并记录其信息,从而进行物质和结构的分析方法。&br&具体怎么操作呢?来看这张粗糙的图!&br&&img src=&/2fa51b00e220f0ed8c525a22ba133c67_b.jpg& data-rawwidth=&1245& data-rawheight=&569&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245& data-original=&/2fa51b00e220f0ed8c525a22ba133c67_r.jpg&&被检测的样品从进样系统进入仪器中,在离子源中遭到某种惨无人道的对待(可以是被电子轰击、又或者是快原子轰击、场解吸什么鬼的变故)后,他就电离了,成为了带有样品信息的各种离子(不要问我什么是电离或者什么是离子,一个破碎的我怎么拯救一个破碎的你,反正你就知道他在这里炸裂成渣就对了),接下来在不同的质量分析器里,碎片们带你装逼带你飞了,真的,他们炸裂完就飞了。&br&来看一张没那么粗糙的图:这是最常用的分析器之一——扇形磁分析器。&br&&img src=&/dbee99328f3ebb2_b.jpg& data-rawwidth=&843& data-rawheight=&56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843& data-original=&/dbee99328f3ebb2_r.jpg&&看到没有,不同个性(质荷比)的碎片在磁场里飞的路线都不一样。当时我也就是分分钟的走神,老师就给出了下面这个鬼公式,然后语重心长的告诉你:离子在磁场中运动轨迹半径r由U、B和m/z确定。如加速电压和磁场固定,轨道半径仅与离子m/z有关。不同质荷比的离子经磁场后,由于偏转半径不同而彼此分开,质量大的偏转大,质量小的偏转小。&br&&img src=&/8b16e038fe436cd17263d66_b.jpg& data-rawwidth=&394& data-rawheight=&222&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94&&就这样,通过信号放大,在检测器里,根据神奇的数学公式,得到了碎片们的质荷比(m/z),以及类似这样的一张图:&br&&img src=&/6ea89b56298bdb5f195bedd7dc683cf1_b.jpg& data-rawwidth=&1404& data-rawheight=&79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404& data-original=&/6ea89b56298bdb5f195bedd7dc683cf1_r.jpg&&&br&通过计算机检索,和标准图谱对比,可以分析出化合物的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甚至可以给出结构式,这是定性分析。当然,也可以通过测定离子流强度来做定量分析。&br&通常,我们将分离用的液相色谱和质谱合体联用(LC-MS),就成为药物分析、毒物分析的一种高端仪器了(至少我觉得很高端!),就连奥运会兴奋剂的检测,用的也是各种质谱。&br&&b&以上,就是质谱的大体介绍了,先喘息休息下。&/b&&br&接下来是闲聊。&br&检方不是说无法提供质谱图,而是说没必要提供:&br&&blockquote&本案当中的质谱图不必要提供,本市所有毒物鉴定都不提供质谱图;两个鉴定机构对涉案饮用水都作出含有二甲基的结论,能互相论证;他们的鉴定通过峰谱图及日本的检材确定的,基于这样的原因,才是我们认为不必要提供质谱图的原因。”&/blockquote&如果是药品的话,《中国药典》都有具体的规范,什么样的药品用什么样的检测方法,如何做。但对于化学毒物来说,标准是什么呢,我不懂。百度百科里提供的标准如下:&br&&blockquote&现场应急监测方法&br&气相色谱-热能分析法(食品)《仪器卫生理化检验标准手册》中国标准出版社&/blockquote&&blockquote&实验室监测方法&br&色谱/质谱法《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译&/blockquote&&blockquote&色谱/质谱法(GB/T6,食品)&br&石油化工废水及污灌蔬菜中N-亚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许后效等,《化工环保》,5,296,(1985)&/blockquote&从常理上说,只要具备一定的信度和效度,被官方认可的检测方法,都是允许的,也不一定非得质谱(是不是做质谱检验很贵乜?),关键是司法部门鉴定毒物的相应规范里的条款里是怎么规范的?&br&从我的角度来看,辩方律师确实很厉害,切入点都挺能动摇原审结果的,但这些证据大多只是质疑,还没有有力的回击到关键证据,这种古门美式的质疑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奏效,我还挺好奇的。还有就是,这场辩论最后会不会变成“脱离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的讨论呢?&br&如果投毒者明知被害人原患疾病危重,遂投毒剂量比一般致死量少,在量刑上能减轻吗?&br&…………&br&末了哀叹一声,堂堂复旦大学,博士做实验用的试剂还是非法生产的小作坊产品,质量不标准且伴保存问题。贵校这下子血槽都被吐空了吧?
先喊一声——“李狗嗨~!”顺便告知题主,我把问题属性“药物化学”改成了“药物分析”了。最近有很多奇怪的邀答,这问题里有许多我知识盲点,但是如果说质谱的话,我倒是可以尝试着简单点的描述下,反正几个月后也要考这门课了,就当复习了。质谱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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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自然无法理解这些极端的状态。&br&有很多人只有在极端的状态下才觉得是活着,才感受到自己的生命价值。
普通人自然无法理解这些极端的状态。有很多人只有在极端的状态下才觉得是活着,才感受到自己的生命价值。
分享我用的几种方法吧,1,百度“短信轰炸机”,不谢;2,用QQ注册一个小号,资料填写对方的电话干嘛,搜索“同性群”,发约P信息;3,注册百度贴吧,搜索“gay吧”,方法同上;4,拿马克笔,找城乡结合部公共厕所,写对方号码&br&以上
分享我用的几种方法吧,1,百度“短信轰炸机”,不谢;2,用QQ注册一个小号,资料填写对方的电话干嘛,搜索“同性群”,发约P信息;3,注册百度贴吧,搜索“gay吧”,方法同上;4,拿马克笔,找城乡结合部公共厕所,写对方号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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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题主给问题加的标签中,有“刑事辩护”。&br&既然定义在刑事辩护,那就不是“很多时候”,而是100%了。律师自然是为“违法者”,至少,是公诉机关认为的“违法者”辩护,因为公诉机关不需要请律师,只有站在被告席上的那个人,才需要请律师。&br&可是,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个人,真的是有罪的么?这个问题,可以问问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们;如果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个人确实有罪,那么他的罪,真的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严重么?这个问题,可以问问严打期间因“流氓罪”被判刑的人们。&br&我们需要习惯无罪推定,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走一个坏人,更可怕,因为下一个被冤枉的可能就是你。&br&我们需要承认被告的权益,再十恶不赦的罪犯,他也是个人,也享有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更何况,站在被告席上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br&&br&以上是情绪宣泄,下面正经答题。&br&&br&律师的职责,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r&至于律师如何权衡事实与法律?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br&&blockquote&《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br&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br&&b&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b&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blockquote&
我注意到,题主给问题加的标签中,有“刑事辩护”。既然定义在刑事辩护,那就不是“很多时候”,而是100%了。律师自然是为“违法者”,至少,是公诉机关认为的“违法者”辩护,因为公诉机关不需要请律师,只有站在被告席上的那个人,才需要请律师。可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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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跟强奸啊杀人的之类的犯罪,一个区别就是,毒贩量刑时候,被作为参照的运输持有贩卖毒品的量,是他总的贩卖量的极少一部分&b&(题主也提到了,“几乎贩卖一点点”)&/b&,比如,一个毒贩被抓,身上有3克毒品,那么,只能按照这3克来量刑(三年以下,加上累犯,最多加半年一年),你不能说他每天贩毒,贩了1年了,所以给他来个3克*365天,算他贩了1000克(够枪毙20次,50克以上即可判死刑)。&br&&br&&b&但其实,绝大部分毒贩,其真实的贩卖量,都是远远超过被起诉的时候作为证据呈交法庭的量的。&/b&&br&&br&这点跟强奸杀人等有巨大区别,杀人犯,他只杀了一个,不能算他杀了一年人,每天杀一个,所以算他杀了365个人。&br&&br&&br&&br&不过,我并不觉得贩毒量刑重,我认识的几个,大都三四年,最高的那个也只有七年,这些人占了毒贩中的绝大部分,基本都是以贩养吸的。&br&&br&至于那些动不动几十几百克的,那是极少数,基本都是大毒贩了,这类的,基本就是往死刑靠了。
毒贩跟强奸啊杀人的之类的犯罪,一个区别就是,毒贩量刑时候,被作为参照的运输持有贩卖毒品的量,是他总的贩卖量的极少一部分(题主也提到了,“几乎贩卖一点点”),比如,一个毒贩被抓,身上有3克毒品,那么,只能按照这3克来量刑(三年以下,加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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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种「爱上」,极有可能是强奸引发的斯特哥尔摩综合症所致。&br&-------------------------------------------------------------------------------------------------------------------------------------------&br&(国内网上的资料不是最全,强奸和斯哥尔摩的关系见 &a href=&https://rainn.org/get-information/effects-of-sexual-assault/stockholm-syndrome&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tockholm Syndrome&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女性在被强奸后与强奸者走到一起,是出于外界压力、无法接受现实(也是创伤心理的一种)和斯特哥尔摩综合症等多种原因。其中只有斯特哥尔摩综合症所导致的心理及行为,最接近陷入爱情的模式。&br&&br&人们对受害者「爱上」强奸者的不认同,是基于这种现象本身有违文明社会的常理。好比通过把人胖揍一顿来发展友情和伙伴关系那样,这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与其所产生的「美好」结果,都不会得到文明社会的广泛认同。不接受暴力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是因为这会给人们的身心带来伤害。早在斯特哥尔摩综合症、精神分裂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医学词汇诞生之前,人们已能察觉到暴力行为会造成精神异常。基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秩序等原因,人类社会才会把强奸等性侵犯行为定性为「犯罪」。&br&&br&早在公元前18-20世纪的两河流域文明,《俾拉拉马法典》中写明,「没有向未婚女性的父母提过结婚的请求,偷会此女并迫使她与其同居,该人应被处死。」中国在战国早期,已开始对强奸行为加以处罚。《墨子·号令》记载:“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姧人妇女以讙哗者,皆断。” 唐朝的《唐律·杂律》中,对各种性犯罪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多条律法涉及「强奸罪」。《宋刑统·杂律》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发展,头次把强奸未遂和奸淫幼女纳入刑罚范畴。规定强奸良家妇女(包括十岁以下的女童),流放三千里外环境恶劣的地区,强奸未遂发配五百里,造成对方的损伤判以绞刑。元朝律法在宋朝的基础上细化,出现奸淫幼女比强奸成人更为严厉的刑罚。清朝的律法对于强奸罪更为细化,出现轮奸罪和鸡奸罪的条例。&br&&br&与其相反的是,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处于战乱和社会动荡时期频频出现强奸和劫掠妇女的现象,几乎每个时代和国家都有这样的记载。这些女性被当作牲畜来驱赶,当作物资来分配,当作一种男性的附属品,唯独没有把她们当作与男性具有平等权利的人来看待。这种物化女性的想法,随着文明的延续保留了下来。&br&&br&于是部分男性会有这样的念头,「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即可得到对方身心,顺理成章的成就一段浪漫关系。」这种基于人类原始欲望的性幻想,深植于他们的内心,并且认为这是真实可行的,部分人就付诸于行动。&br&&br&在网上搜「强奸」和「谈朋友」,能搜到如下新闻:&br&&a href=&.cn/s//.shtml?sinatracker=tao123_index&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小伙强奸女孩后向其发信息:亲爱的做我女朋友吧&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zh_cn/social/8/.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歹徒强奸女子后索要号码想谈朋友 警察借机诱捕--新闻中心&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html/article//81517.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男子暴力强奸少女后索要QQ号“谈朋友”获刑&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Biglaw/CaseFile/Criminal/1597.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未成年学生与同学谈朋友遭回绝实施强奸被判刑&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毫无疑问的是,无法区分性幻想和现实,付出的代价将会是巨大的。
因为这种「爱上」,极有可能是强奸引发的斯特哥尔摩综合症所致。-------------------------------------------------------------------------------------------------------------------------------------------(国内网上的资料不是最全,强奸和斯哥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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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简单说一下。可能有的人认为这份通告很官腔,而且轻描淡写,似乎为暴徒开脱?&br&&br&但用手指想想就知道了公安局没这必要,它所做的这份通告其实正是用中性的客观的文字叙述整个事件的前后发展过程,而排除了一些主观的东西。&br&&br&每年司法考试的题目流出很多人在笑,怎么会有那么多巧合。事实上实践中就是有可能出现匪夷所思的案件以及常人想像不到的残忍案件。而司法就是无情的,只考虑其中的行为而非感情,提取出其中的关键,客观上描述出来,用冰冷的法条进行推理。&br&&br&我不认为公安局这份通告有什么问题。
手机简单说一下。可能有的人认为这份通告很官腔,而且轻描淡写,似乎为暴徒开脱?但用手指想想就知道了公安局没这必要,它所做的这份通告其实正是用中性的客观的文字叙述整个事件的前后发展过程,而排除了一些主观的东西。每年司法考试的题目流出很多人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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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嘲讽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价值的。这题其实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GTA类游戏的设计思想。&br&&br&我们知道,从早年DMA工作室开创Grand Theft Auto品牌始,这款游戏的核心精神便是“写实”——现实的城市、现实的驾驶和战斗,以及现实的不法勾当,游戏设计的理念一直是给玩家充分的现实体验。但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几乎随着这个游戏系列相伴而生——现实误导,这是GTA十几年都甩不掉的帽子。作为一款直接以犯罪为主题,直接刻画犯罪的游戏,误导甚至教唆的帽子从GTA第一代起便如影随形,游戏的设计师当然也知道这一点,&b&所以他们从一开始便有意创设了一个理念——“求假”&/b&。&b&即便系列发展至今,游戏大方面能追求真实,但细节上却必须刻意地弄成“不真实”,以便能让有基本辨别能力的成年人一眼就区分得出游戏与现实,从而不会产生真正的现实影响&/b&(至于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GTA的ESRB分级是M级,理论上17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接触这个游戏的)。&br&&br&下面我们具体看看GTA系列游戏里“求假”体现在何处:&br&&br&&b&1. 偷车、抢车&/b&&br&GTA在4代之前所有停在路边的车都是跟自己家的车一样,开门、上车、走人,最多个别车上车后会鸣响警报,无缝之程度根本看不出”Grand Theft Auto“中”Theft“的意思。4代后有了点具体的动作,比如打碎玻璃,然后在车内得捣鼓下才能发动,但整个流程还是很简单,车玻璃的质量不至于差到人伸个胳膊就能弄得粉碎,现实的汽车也不会如此不设防。对于并非惯犯的玩家,也没有谁真会脑抽去实践。&br&至于街上抢车,一切GTA类游戏都是默认不存在“安全带”这东西的,真要在街上拦下一辆车,就算打开了车门也没那么容易把司机就这么生拽下来。后来加入了持枪状态下用枪让司机自己下车的动作,这才算真实了一点,但哪怕在美国也没谁敢这么拿着枪在街上招摇过市。&br&&br&&b&2. 驾驶、碰撞&/b&&br&这一块是GTA里最“假”的部分,可以说游戏设计人在这方面的思想就是得“假”,假到即便从未开过车的人,也绝对不会认为现实中有可以这么开车的可能性。真要像游戏里那么驾驶,不出几分钟就上西天了,哪还有从医院拧巴拧巴走出来继续战斗的可能?&br&我们具体看看驾驶这一块“假”的体现:&br&&br&a. 车辆损坏。GTA里基本把自己开的车的防御力默认成坦克级别,一切碰撞直到起火爆炸前,效果都是“伤皮不伤肉”,你以200公里时速撞墙,也不过是飞掉引擎盖、撞塌保险杠的事,发动机除了冒下烟工作照常,倒车一踩油门照样招摇过市。真在现实中这么撞车头都不复存在了。当然这种碰撞只是削弱了车损效果,物理的原理还是得遵循的,像《看门狗》那种一辆普通轿车皮硬到直接把迎面来车反弹走的那就是真假了。&br&&br&b. 人物损伤。GTA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原则——车损人不损,游戏里只要人开上车,能够受到的伤害,只会来自子弹(要么就是被撞飞),你只要开上车,无论撞车撞得多惨烈,里面的人都不会受到半点影响。你在高速上开到150公里时速,跟对面车相撞或追尾,撞完后双方都啥事没有,还能互相致以F***的问候(当然如果是高速面对面撞,游戏会判定把人撞飞,叫你开车不系安全带,离开了不死车壳就由不得你了)。骑摩托撞车,人倒是能直接腾空来个旋720度,可落下来呻吟一声后,便又能站起来上车扬长而去。真要在现实中,还是连个安全带都没有,有多少条命都早挥霍干净了。&br&&br&c. 环境损坏。GTA里的路牌、路灯、红绿灯等杆状物,基本就是插在地上的筷子,一碰就倒,连摩托都能扫倒一片,而且对车辆基本没有影响,你想撞几个就撞几个。现实中路灯真这么脆弱,刮场台风全城的路灯红绿灯那不立刻七扭八歪了。&br&&br&&b&3. 警察&/b&&br&现实中的警察当然不可能无能到游戏中这程度,玩家踩几下油门就把警车甩没了,而且只要陪警车玩回猫抓老鼠,警星自己还会消失,然后主角过去的罪行就立马清零,警察也再认不出来,跟啥都没干过一样。过去GTA里还专门设置了“粉刷消星”这一逆天功能,哪怕你再罪大恶极,甚至连坦克都出动了,往喷漆店一开,出来通缉立刻归零,现实中可不会有如此神通广大的服务给你使用。而且哪怕是被警察抓了,即便已经是六星通缉(当然这时警方基本是直接击毙了),也不过是一黑屏,自动从警察局出来完事,最多腰包里少俩钱。游戏里设置的“警察”这个派别,基本就是陪玩、给游戏加点难度的,完全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br&&br&&b&4. 角色&/b&&br&这也是设计方的一个重点,首先认真观察游戏就能看到,一切GTA类游戏都绝对不会出现儿童!也不可能出现有实际运转的青少年教育机构。你绝对没有机会驾车对着路边小孩撞去,或者在街上对小孩扫射,儿童保护这在西方文化作品中这是死规定,更是触及红线的东西,设计方肯定是有意规避的。不过到GTA5里居然加入了这么多动物,而且动物能跟路人一样随意处置,这在西方这么多动保势力眼下还真是个奇闻。&br&&br&另一点是,GTA类游戏通常会极力避免见血,甚至整个游戏场景中的人物几乎不会出现刻意呈现的流血这一现象(当然不是说人不会出血,而是说游戏极力淡化血腥元素,NPC一般只会在受攻击时冒一次血,极个别人倒地后会流一滩血,但大多数时候血的元素很淡,而且GTA系列里的肢体分离场面极少,连爆头都没有特殊的效果)。汽车撞人,人就像个木偶一样被撞飞,掉下来不仅躯体完整,有时甚至压根就没死,站起来仍然生龙活虎地逃之夭夭。用武器攻击NPC路人,哪怕是机枪、榴弹、RPG,人的尸体也都是全尸,基本没有大的血迹。印象中GTA前几代会有点血出现,撞了人后会有救护车过来,拧巴拧巴人立刻完好如初,但似乎4代后就取消了,然后行人也就全成木偶了。所以尽管GTA及GTA系游戏(热血无赖、看门狗、黑道圣徒)一直默许玩家随意攻击行人的行为,但这攻击行为一看就异常滑稽,也不会有人真拿这当现实指导。&br&&b&P.S. 关于这点,GTA3确实相当血腥,因为GTA3制作的时候是Rockstar刚接手那时的DMA工作室时,当时Rockstar的理念就是极力渲染血腥和暴力(那个时候Rockstar还做了举世闻名的《侠盗猎魔》),这导致了GTA之父David Jones离开,也招致了全世界大量的批评。而在Rockstar North时期的GTA后续作(大概是从SA开始),游戏名声渐起,理念转向娱乐化,所以对血腥效果做了极大的削减,之前喜闻乐见的电钻、武士刀什么的也都给拿掉了。&/b&&br&这点可以参考《热血无赖》,这是12年的游戏,尽管游戏的过场动画和格斗系统做得很血腥,但平常场景攻击路人也是只溅血而不淌血不肢解的形态。
从不嘲讽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价值的。这题其实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GTA类游戏的设计思想。我们知道,从早年DMA工作室开创Grand Theft Auto品牌始,这款游戏的核心精神便是“写实”——现实的城市、现实的驾驶和战斗,以及现实的不法勾当…
首先,法学界感兴趣的不是废除死刑,而是“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这个话题。因这个话题在法学界内同样争议很大。&br&其次,如果不是法学界最感兴趣的话,题主觉得应该是那个界呢?文学界?医学界?数学界?财经界?对他们来说,这些是政治、法律方面的题材、谈资、观点而已。而对法学界来说,这是工作,关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理想。所以,毫无疑问,法学界对“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这个话题最感兴趣。&br&&br&死刑适用现在的状况是什么样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以及同罪不同判,冤假错案误杀无辜。&br&无需我举例,题主都可以看到,很多贪污上亿的人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而很多舆论认为其情可悯的普通人犯罪被判处了死刑并予执行;同样是投毒杀人,某夫人被判死缓,复旦学生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更不要说那些被冤杀多年后发现翻案线索的无辜者了。&br&这是法官或者法学界可以控制的么?并不是,至少在司法真正独立以前,并不是。&br&我们都知道有这么一句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br&那么,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冤枉一个好人和放过一个坏人孰轻孰重?&br&我个人以为,宁可少杀十个、百个坏人,也不能冤杀一个好人。&br&&br&最后,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废除死刑,但我亦赞同在死刑真正废除前,对于现行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人,就应当判处死刑。而在废除死刑后,应当同时规定对部分犯罪禁止减刑、假释和赦免。&br&&br&以上。
首先,法学界感兴趣的不是废除死刑,而是“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这个话题。因这个话题在法学界内同样争议很大。其次,如果不是法学界最感兴趣的话,题主觉得应该是那个界呢?文学界?医学界?数学界?财经界?对他们来说,这些是政治、法律方面的题材、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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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可以的。&br&&br&请参见《并非自杀契约》这本书,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著作,里面用了相当长的篇幅来论述对恐怖分子严刑逼供的合理性。&br&&br&============分割线===================&br&&br&等队友打完晋级赛好开五黑,现在手头没啥事情,就来把这个坑给填上。&br&&br&让我们来设想这么一个场景:某个巨大的城市中被安放了一枚炸弹,如果炸弹爆炸,整个城市就将被夷为平地。现在炸弹没多久就要爆炸了,你是警察,你的面前坐着一个恐怖分子,你知道炸弹就是他放的,但他现在就是死活不开口,那么,你会不会采用一些“比较特殊&的措施来让他开口呢?&br&&br&我们之所以禁止刑讯,原因在于我们每个人都害怕自己成为刑讯的对象。想想某位国家主席,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是保护每个守法公民。&br&&br&但现在的问题是,恐怖犯罪有极强的组织性、计划性、破坏性。他们可以以极低的代价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震动,几枚廉价的炸弹就能够夺走无数人的生命及财产,更重要的是恐惧、猜疑、不信任的气氛将在社会中蔓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禁要问:恐怖分子所拥有的”宪法权利“难道不是悬在守法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么?民众们所签署的宪法,会不会变成了全民的自杀契约?&br&&br&个人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br&&br&恐怖分子以破坏社会公共安全为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论是政治目的或是其他任何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就代表他撕毁了宪法这一纸契约,他已经不把自己视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相反他现在的生存目的就是为了毁掉这个社会,那么我们社会的规则显然就不适用于他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恐怖分子就是真正的”自绝于人民“,他不再拥有人权,哪怕是基本人权,随便是谁都可以侮辱他、践踏他、杀死他,我们让他活着的原因仅仅在于他或许还有一点用处。&br&&br&很可怜对不对?但没办法,谁叫他要干这事儿呢……………………&br&&br&但作为一个学法出身的,我还是要着重提示一下我的态度:&br&&br&&b&恐怖分子是没有人权的,但任何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处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公安机关决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就将任何一个人当做罪犯来对待。&/b&即便是美国,警察在对普通公民采取监听电话等技术侦查手段都是必须经过法院授权的,否则就是滥用职权。&br&&br&以上。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请参见《并非自杀契约》这本书,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著作,里面用了相当长的篇幅来论述对恐怖分子严刑逼供的合理性。============分割线===================等队友打完晋级赛好开五黑,现在手头没啥事情,就来把这个坑给填上。让我们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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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ZF中专业反电信诈骗的,就按行业中接触的各类案件来看,经过单位查询相关数据,电信诈骗嫌疑人应该是在受害人拨打114电话时就不断地使用改号装置拨打受害人的手机,以争取受害人在挂下114电话的下一秒就由骗子打通受害人的手机。现实也就表现为,等老人刚刚挂下自己主动拨打过去的114电话,用以去确认之前骗子提供的号码是否上海静安区公安局的下一秒钟,经过改号后的“上海静安区公安局”电话就打进来了。这样就给人一种感觉,这个电话的确是公安局电话啊,如何能让人不去相信呢?很多受害人都十分确凿地说,某公安局的电话是自己拨过去的,但经过查询,大部分时候受害人其实是被接入方,这应该有当时受害人精神高度紧张的原因在里面,以致弄混。当然伪基站等因素也不能排除,不过相对来说,骗子用伪基站冒充公安局成本和风险都太高,所以可行度也不高。&br&
冒充公安局这类型案件的骗子之所以肆无忌惮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大都在境外,我们出去抓人需要组织审批等太多流程,况且费用仍需等批下来才能出动,近几年北京苏州等警方出去抓人的时候,都反映经费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等各项内容落实之后,人早跑了,钱也已经洗掉。一个案子受害人被骗了40万元,而出去抓人要花300万包机等费用,应不应该,有没有条件继续做下去?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br&
而为什么允许改号的漏洞存在呢?因为按照惯例国际上没有法律禁止。电话是境外打进来的,不能实施监控是否属于垃圾电话或经过改号的么?当然可以,360都可以做个手机卫士以提醒,三大运营商在改号电话打进来时提醒一下“此号码经改号后拨出”有何难,而迟迟无法实施的原因可能是,境外诈骗团伙早已集团化公司化,利益输送,呵呵,你也许懂的。
我是ZF中专业反电信诈骗的,就按行业中接触的各类案件来看,经过单位查询相关数据,电信诈骗嫌疑人应该是在受害人拨打114电话时就不断地使用改号装置拨打受害人的手机,以争取受害人在挂下114电话的下一秒就由骗子打通受害人的手机。现实也就表现为,等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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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不过严格来说我应该不算是个萝莉控……)由于我是个宅,我就按我的理解,预设这个“萝莉控”指的是以&b&二次元&/b&为主的文化现象。如果题主及其他关注这个问题的人预设与我不同的,可以不必往下看了。&br&&br&这个问题最麻烦的一点就在于:萝莉这个定义太模糊了。&br&&br&维基百科这么说:&a href=&https://zh.wikipedia.org/zh-cn/%E8%90%9D%E8%8E%89&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萝莉&i class=&icon-external&&&/i&&/a&&br&萌娘百科这么说:&a href=&http://zh.moegirl.org/%E8%90%9D%E8%8E%89&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萝莉 - 萌娘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本来“萝莉”似乎该是个和年龄有关系的概念,可是年龄范围从15岁以下到10~16岁(强调的是不包括“幼女”)各种说法都有,到后来干脆就说和年龄没有必然联系,而只要符合某些特性就行(哪些特性也无共识),甚至直接就说“每个人心中有不同的定义”。&br&&br&那么这样一来第一个麻烦就来了,你说萝莉控,到底是喜欢什么样的小女孩才算是萝莉控(按年龄划分?按“属性”划分?)?紧接着是第二个问题,大部分“萝莉控”(或者说被用这个词形容的人)都是死宅,控的都是二次元里的“萝莉”,那么这种喜欢可以直接转移到三次元么?最后一个问题才是,如果真的在三次元里也很喜欢小女孩的话,那么要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是“恋童癖”?&br&&br&一、还是先按二次元来说。日本动画近年来的萌系画风,角色设定的年龄和其身体特征(包括数值和整体外观)越来越不相干了,且不说从小学生到中学生、大学生甚至大妈都可以长得一副模样,单就说很多设定中的萝莉(e.g. 小学生),都具有很多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一般不会具有的特点:过于成熟的心理(详见下一点)、不时“无意识地”做出挑逗性动作、不符合生理规律的身材……很多人“控萝莉”其实是控“萝莉”这个设定之下的一些常见属性,比如“萝莉装”、贫乳、天然呆甚至只是一个无所不能的“萌”而已。如果这些属性出现在别的年龄的角色上,他们也一样会喜欢的(就不说某些公司画的高中生样子和小学生差不多,不同动画里还都几乎一样了;有的人说这是故意给萝莉打上一个“青少年”的标签来规避审查,甚至是鼓励恋童癖,看了下文以后你就明白为什么我不认同了)。&br&&br&二、二次元的萝莉和三次元是有&b&很大区别&/b&的。可以说,二次元的萝莉设定强调了真实世界中的小女孩惹人喜欢的部分,主要是“可爱”(包括外观、动作和心理),但一般都舍弃了真实世界中小孩子的另一些特性:“幼稚”甚至有些“烦人”,总之就是“小孩子气”。对比如下:&br&&ul&&li&二次元里有而三次元没有的:二次元萝莉们拥有少女才有的“害羞”(包括心理和动作表情),不少动画都有这样的桥段:萝莉被“调戏”(言语或动作)、萝莉喜欢上了某个男性(并且被发现)、萝莉做了一些“羞耻”的事情等等,然后露出了非常微妙的害羞的表情,微红的两腮戳中了多少萝莉控的萌点?认真观察真实世界你就会知道,这样的反应几乎不可能出现在三次元的10岁小女孩身上——一来是有些“害羞”本身就是情窦已开或者是被充分灌输社会价值观的的少女才会有的感觉,小女孩一般不会对这些事情感到害羞(或者这些事情就很难在小女孩身上发生);二来是就算真的是小女孩也会产生的“害羞”,其反应也不会是这样的,一般而言都要更激烈一些,当场哭出来都是可能的,不会是动画里这种“虽然好害羞但是表现出来的话就更不好意思”了的微妙反应。另外就是,二次元萝莉那种看似“无意识”地带有挑逗意味的福利动作,也都是监督和作画赋予她们的,很少有10岁小孩能把这样微妙的软色情自发地演绎得如此到位。&/li&&li&三次元里有而二次元没有的:死缠烂打追着你要东西、对你无法回答或不愿回答的问题打破沙锅问到底、调皮捣蛋不听话、情绪不够安定容易生气甚至大哭还难哄、“童言无忌”在大庭广众说中你的痛处……好了我就不列举了,有弟弟妹妹或者带过亲戚家的小孩的应该都能理解了。我想问:二次元里有萝莉带上这些属性并且以正常频率表现出来么?我好像想不到……哦对了,常见的操场上玩沙子的路人配角中小姑娘可能会这样,而我很少看到在这样的场景下有人刷弹幕说“萝莉!!!!!”……&br&&/li&&/ul&二次元里这种人见人爱、适度撒娇但又不“熊”的拥有少女心的萝莉,三次元里大概是很难遇到的吧……固然二次元萝莉拥有真实世界小女孩的一些外形特点(不过还是有不少区别,经过了特定的夸张处理),但是现实世界里外形和心理是无法割裂的,而我认为“角色设定”中行为模式、性格特点是要比外形更加核心的,所以即使有一样的外形,三次元小女孩和二次元萝莉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而对幼女外形的喜爱甚至有可能根本是由于&b&审美疲劳&/b&导致的……&br&&br&三、真的要是也喜欢三次元的小女孩怎么办?抱歉,到这一步我就没什么发言权了。就我自己来说,我喜欢动画里的不少萝莉角色(不过不敢跟资深萝莉控比),我也是挺喜欢(至少不讨厌)小孩、包括小女孩的,但是我自己很清楚,这两种喜欢是不一样的。对于前一种的喜欢,坦白来说是一种近乎YY的感情(几乎总是喜欢,很少会“讨厌”),觉得“好萌”、“流鼻血”、“忍不住了”,有时会脑补一些奇怪的东西甚至也会看看本子。但是对于后一种,是一种被小孩的天真无邪、可爱有趣所感染的感情,是一种更现实的感情(可爱的地方会喜欢,烦人的地方也会讨厌)。我自己是很难想象把二次元萝莉控的感觉迁移到三次元的“恋童”的,不知道究竟怎样才会这样以及是否真的可能这样(我猜想,也许恋童癖一开始就是对三次元的小女孩抱有可以被称作“癖”的不正常的性幻想,而不是由二次元迁移过去的吧?)……&br&&br&---------------------------------&br&&br&总而言之,我认为:一般所控的萝莉,就是日本动漫产业在萌文化的潮流之下,充分研究人类心理(尤其是宅男,但也包括女性),制造出的一种结合了幼女天真可爱的外表、少女害羞朦胧的心理辅以成熟女性的风姿,&b&目标就是让人喜欢&/b&,去掉了原形之中可能会令人讨厌的地方(小孩的过度幼稚不听话、成人的世故做作等)的角色。这样的角色,以其萌属性、稚嫩的外形甚至是一点软色情戳中了(对成熟丰满的标准美女已经审美疲劳的)宅男,也以其天真、可爱(当然也包括“萌”)吸引了(对过度卖福利的动漫女性角色反感的)女性,不可谓不成功。&br&&br&这样一来,萝莉控便是再正常不过了,如果你恰好是目标受众,人家的目的就是戳中你、让你“控”上“萝莉”。而这样的萝莉控和真正的恋童癖差了十万八千里,从“萝莉控”发展成“恋童癖”应该是极少的,而可能有些“恋童癖”正好也是受众范围(可能还不全是),所以恰好也是“萝莉控”。这一点,从 &a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people/5b4c4c4b09f8e4bd715f23& data-hash=&5b4c4c4b09f8e4bd715f23& data-tip=&p$b$5b4c4c4b09f8e4bd715f23&&@孟德尔&/a& 的答案里也可以看出来——这么多人自称或被称作萝莉控,可没不管是警察系统还是医院,似乎都没见到过这么多“恋童癖”啊?再或者,你让A/B站那些成天刷弹幕的萝莉控和小孩子相处一段时间,他们是会(想)犯罪还是会意识到二、三次元的区别很大?
谢邀。(不过严格来说我应该不算是个萝莉控……)由于我是个宅,我就按我的理解,预设这个“萝莉控”指的是以二次元为主的文化现象。如果题主及其他关注这个问题的人预设与我不同的,可以不必往下看了。这个问题最麻烦的一点就在于:萝莉这个定义太模糊了。…
作為一個骨科醫生,費咗一生精力,集合十種殺人武器於一身的超級武器霸王,&br&&br&產品編號:攞你命3000,已經研究成功咗了!&br&&br&各位知友,企埋一邊,遠的,再遠的!&br&&br&手術刀、敷料剪、皮尺、電鑽、鏈鋸、克氏針、大力剪、咬骨鉗、骨銼、鋼筆。&br&&br&每樣都可以獨當一面,現在集合埋一起,問你死未?
作為一個骨科醫生,費咗一生精力,集合十種殺人武器於一身的超級武器霸王,產品編號:攞你命3000,已經研究成功咗了!各位知友,企埋一邊,遠的,再遠的!手術刀、敷料剪、皮尺、電鑽、鏈鋸、克氏針、大力剪、咬骨鉗、骨銼、鋼筆。每樣都可以獨當一面,現在…
谢邀。我认为定&b&间接故意杀人&/b&较为合适。&br&&b&一、关于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分。&/b&&br&故意杀人是以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而过失杀人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虽然预见但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br&&b&二、本例中潘金莲导致西门庆死亡的两个行为。&/b&&br&&ul&&li&一是“以药酒连服三粒药丸”;&/li&&li&二是不作为的行为,即在西门庆酒醒后,没有告知其连服三粒药丸的真相,原文是:“&b&更不说他用的药多了&/b&”。&/li&&/ul&以上两种行为,显然都不存在希望西门庆死亡的情形,因此排除直接故意,只考虑其他情形。&br&&b&三、对行为一(喂药)的分析&/b&&br&潘金莲喂药是为了与西门庆苟合,因此不存在放任西门庆死亡的间接故意。同时,其喂药行为也不存在应当预见的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理由包括:一是药品没有说明书;二是西门庆没有说明禁忌;三是当时普通女性缺少医药常识(我的推测),且文中“和尚药”看起来是一种秘药,很难认为潘金莲应当知道“以药酒连服三粒药丸”的后果。&br&&b&四、对行为二(隐瞒)的分析&/b&&br&首先应该定为潘金莲“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隐瞒的后果。因为尽管潘金莲事前不知道连服三粒药丸的危害性,但&b&事后从西门庆的临床反应,已经完全可以看出了&/b&。文中表述是:&br&&blockquote&“初时还是精液,往后尽是血水出来,再无个收救。西门庆已昏迷去,四肢不收。……精尽继之以血,血尽出其冷气而已。”&br&&/blockquote&作为当时的普通妇女,在这种情况下显然&b&足以看出西门庆存在生命危险&/b&,应当将“用的药多了”告知西门庆,以便其及时求医采取对策。仍以“不能预见后果”为由抗辩已经十分困难。&br&那么,&b&剩下的可能性就有两种&/b&:&br&&b&一是潘金莲已经预见(明知)西门庆可能死亡&/b&,但由于害怕被追责、侥幸心理等原因而(故意)没有告知西门庆,导致西门庆错失抢救机会而死亡。此时潘金莲主观上处于放任(西门庆处于死亡危险之中)的心态,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br&&b&二是潘金莲应当预见到西门庆可能死亡,&/b&但由于其过于紧张等原因,忽视了这一风险,系由于疏忽而没有告知西门庆。&br&从文中看,原文是:&br&&blockquote&金莲问:“你今日怎的流出恁许多来?”更不说他用的药多了。&br&&/blockquote&&b&“更不说”三字精妙地表明潘金莲系有意不说,而非疏忽忘了说&/b&。&br&&br&&b&综上,潘金莲喂服三粒药不构成犯罪,但事后明知西门庆可能死亡,仍隐瞒真相,致使西门庆没有及时得到医治而死亡,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较为合适。&/b&
谢邀。我认为定间接故意杀人较为合适。一、关于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分。故意杀人是以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而过失杀人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虽然预见但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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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一下问题,也算是自问自答吧。&br&这个案例里面涉及的是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管辖权,题主问到的「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是由管辖权问题衍生而来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在刑事领域,一般不会适用别国的法律。&br&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在人际交往和商事交往为主的民事关系中较为复杂,但是在刑事法律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这个问题针对的刑事案件,主要说一下刑事,也就是发生犯罪的时候的管辖权。&br&&br&&strong&「从A国飞往B国的飞机上,C国人在途经D国上空时对E国乘客犯罪」&/strong&&br&首先,从A国飞往B国的飞机,其实是一个不严谨的表述,因为从A国飞往B国的飞机可能是属于A国的飞机,可能是属于B国的飞机,也可能属于第三国,我们假设这个飞机属于A国。根据&br&根据国际法理论,各国认为,在A国登记的飞机相当于A国的「领土」,A国当然对于发生在其「领土」内的犯罪,这在法律上称为「&strong&属地管辖&/strong&」,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司法区,比如美国的一个州)对于在他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有管辖权,也就是&strong&「我的地盘我做主」&/strong&。&br&&br&其次,从途经&strong&D国上空时&/strong&对E国乘客犯罪。这一点很明确,D国对于其领空也具有无可争议的管辖,同样属于「属地管辖」,同样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就算你长了翅膀也不行。&br&&br&第三,&strong&C国人&/strong&实施的犯罪。C国对于嫌疑人同样有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strong&属人管辖&/strong&」。一个国家对于该国国民或经常居所地在该国的人实施的犯罪有管辖权,也就是&strong&「我的人听我的」&/strong&。&br&&br&最后,&strong&对E国乘客犯罪&/strong&。由于这一犯罪是针对E国人实施的,因此,某些急公好义的政府对于这种欺负我的小弟的行径是不能忍受的,因此也会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strong&保护管辖&/strong&」,也就是「&strong&谁敢动我的人&/strong&」。&br&&br&这四种管辖权在&a href=&http://www./B1/GJXD/4.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i class=&icon-external&&&/i&&/a&,也就是《东京公约》中都有提及:&br&&p&&strong&第三条 &/strong&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strong&属地管辖&/strong&」&/p&&p&&strong&第四条&/strong&&/p&&p&
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strong&属地管辖&/strong&」 &br&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strong&属人管辖&/strong&」+「&strong&保护管辖&/strong&」&br&
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strong&保护管辖&/strong&」&/p&&p&「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比较容易理解的管辖权模式,各国通过这些管辖来行使主权,保护国民。我国刑法中对于三种原则也都进行了规定:&/p&&p&&a href=&/legal//content_5679505.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i class=&icon-external&&&/i&&/a&&/p&&p&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strong&属地管辖&/strong&」&/p&&p&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strong&属人管辖&/strong&」&/p&&p&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strong&保护管辖&/strong&」&/p&&p&我国对于属地管辖运用的比较熟练,并利用这一原则坑了这位仁兄:&a href=&/link?url=Ch46TA3J3WW98cO-lByGgoWwG6u4BBFE0282vQFehLBqZUXHlb635QJTzMYATr_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张子强_百度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p&&p&保护管辖最近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a href=&/link?url=cUmwxb0AXPPU5Eb15HnSsdpS7y_YI5-7lJE5ckP0txLUVxo4P1qOtyRhhdNNW2_JS7EMuu8hOfH91ct4vMeEnq&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糯康_百度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p&&p&属人管辖的例子我了解的不多,但中国船长刺死韩国海警的案子,如果中国法院对船长进行审判,行使的就属于属人管辖。&/p&&p&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非常有趣,也非常复杂,变化多端的问题。回到题目里的案例,A、D、C、E四个国家都对这一犯罪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到底哪个国家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呢?答案是,在没有双边引渡协议的情况下,&strong&谁逮着算谁的&/strong&。&/p&&p&完。&/p&
完善了一下问题,也算是自问自答吧。这个案例里面涉及的是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管辖权,题主问到的「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是由管辖权问题衍生而来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在刑事领域,一般不会适用别国的法律。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在人际交往和商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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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知道被盗号是因为腾讯没有做好技术保障,而不是因为你装了盗版软件、用不安全的浏览器而被植入木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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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犯罪者的人权?当舆论与媒体一边倒的支持陪酒女杨女士的时候,梦鸽与律师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因为行政机关一定会为了维稳,顺应民意让法院重判李天一的。此时案件已经宣判。&br&&br&颇受关注的李天一案在9月26日上午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天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中国舆论一时间叫好声一片,大多拍手称快,认为李天一恶少罪有应得!&br&&br&与公众的情绪所不同的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却无法开心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讲,李天一案彰显出来的是中国司法的最可悲的现实:中国的司法正被所谓的民意与经公权力 双重力量绑架着。&br&&br&而在舆论与行政权力双重绑架的前提下,最终只会牺牲掉只能是被告人的人权!&br&&br&舆论对于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进行合理的监督是现代司法体系所应有之义,也是防范特权阶层,促进法律公平正义应有之义。但,舆论与媒体对司法进行合理监督绝不能上升到对司法审判的干预!&br&&br&当然,我们无法还原李天一案当晚的现场。但从现实媒体中公布的材料来看,李天一案中还是有许多问题未能解释清楚的。陪酒女的事实虽然不影响案件的犯罪构成,但对于整个案件其实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被害人的真实职业及其与酒吧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定性以及很多疑问的解答。&br&&br&显然,原告们从一开始就试图向媒体展现出一个弱者的姿态,其中包括被害人的白领身份以及被害人是处女等所谓的事实,不过可惜的是,这些所谓的事实后来全部被推翻掉了。杨女士的真实职业就是酒吧女(至于是否从事卖淫,尚无证据,但大陆的酒吧的现状,大家应该都是知道的)。&br&&br&同时原告们也在一直试图丑化李天一的角色,其中包括轮奸事实的认定,李天一的恶习翻账,李天一的家庭背景等等。原告显然在试图利用媒体,挑动当今社会民众的仇富仇官情绪,由于李天一的身份,于是人们不可避免的先入为主的将李天一认定为犯罪者,是当前社会环境下典型的官家坏人,需要予要严惩,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br&&br&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是一个司法愿望,不是现实。在这个法条面前,我们说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平等,这里的意思是:不因当事人是穷人就给予不平等,不因当事人是富人就给予不平等。因此,李天一是富人,是官二代,是星二代,但不能因为他的身份而给予他不平等的待遇,否则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原意了。&br&&br&但,显然,李天一的身份让他吃了大亏。&br&&br&我们的民众也许从李天一案报道出来的第一天开始,在很多事实与案情皆无呈现的情况下,就已经认定了李天一是犯罪者,这其实就是典型的未审先判。&br&&br&李家的辩护律师兰和曾经说过一句话: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强权下,李家是绝对的弱者。&br&&br&是的,李家在此案中是弱者的身份应该是确实的。那么当当事人的一方是弱者的情况下,司法应该主动去保护弱者,可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br&&br&众所周知,中国的司法的现状是政法委管司法,也就是党管司法,中国司法系统的财政来源也都是源自于行政机关的拨付。在这种体制下,司法独立显然无从谈起。&br&&br&同样众所周知,对于中共当局现实中最重要的两个指标,一是GDP的发展,二是比GDP更重要的:维稳。&br&&br&我们的党为了维稳可以不牺一切代价。&br&&br&当舆论与公众对一个司法事件出现极端的一边倒的倾向时,行政机关一般会选择“从重、从速”将事件扼杀在摇篮里,具体到个案里。平息民愤是最重要的,其他都是次要的。&br&&br&于是,相对于滔滔民意与公检系统,本已经是弱者的李天一,被当局堂而皇之的牺牲掉。别说一个李天一,就是十个李天一,行政机关也不会有半点犹豫。因为维稳,是天大的事情。&br&&br&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司法越来越表现出被党权与民意双重绑架的困境。&br&&br&例如“赛家鑫”案中本已经被审判服刑的被告人,由于网络民意的要求,法院不得不将被告再拉将出来到了法庭再做一次审判,美其名日再审程序,全然不顾及“一事不再罚”“不加刑”的司法原则,将被告人硬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br&&br&而近期的唐慧女儿乐乐案更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悲剧案”。偏执的上访妈妈唐慧通过不断的上访,逼近法院对案件重新定义,不满,再通过不断上访扩大媒体影响,逼迫法院将被告人重判。&br&&br&于是,一个典型的无知少女被诱骗卖淫的案件,法院不断的改证词,不断的改判决,直到唐慧满意为止,就这样的一个案件,两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四人被判处无期选型,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犯罪者犯罪当时还未成年)。&br&&br&于是在这样的司法判决体系下,陪酒女杨女士赢了、唐慧赢了、所谓民意赢了、行政机关维稳赢了,但请问:中国的司法赢了吗?&br&&br&请问:这些案件中可能被冤杀,可能被错判的被告人、犯罪者赢了吗?&br&&br&有许有人会说,对于被告人,对于犯罪者,要给他们人权干嘛?帮助坏人辩护就是助纣为虐,你写文帮李天一说话,你就不是什么好东西。&br&&br&的确,这种思想漫延在中国民众之中。这可能与我们根深帝固的重刑主义与朴素的正义观有关系,必境中国没有契约精神,没有司法精神这么多年,想改变是非常困难的。&br&&br&于是,当我们发现当兰和帮助李天一辩护的时候,许多网民站起来说:我要杀你全家!于是,当我们的很多网友看见唐慧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人身功击的时候,拍手叫好!&br&&br&这就不难理解了。&br&&br&但,中国的网民们必须进步。因为我们已经不再生活在中世纪与黑暗的封建社会。我们的观念必须得到更新。&br&&br&我们要让正义实现,更要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都不能确定其有罪。这就是现代司法原则。这就是我们的网民朋友们所必须更新的知识与意识!&br&&br&当法律可以保护坏人的时候,自然就可以保护全社会的人。也许你有一天会变成“坏人”站在被告席上,这个时候,也许你会想起帮助被告人辩护的“坏人律师”是多么的可爱。&br&&br&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李天一的现状,与其母亲以及律师还是有一定的关系的,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无法还原现场,我们无法对李天一是否强奸做定论。&br&&br&但,司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不是疑罪从轻,更不是疑罪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重。&br&&br&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但即使是如此,李天一案、唐慧女儿乐乐案等也未必是完全公正的。&br&&br&当我们发现,梦鸽去公安机关递交举报材料,被拒;当我们发现,梦鸽去信访局上访无果的时候,当我们发现,李家的所有努力都无效,李天一被判十年重刑的时候,我们才真正认识到,哦,原来李家也是弱者呀!&br&&br&是的,相对于强大的党权与舆论,任何所谓的强大的被告与犯罪者都是弱者!&br&&br&我们的民众需要反思,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或司法案件,都有可能有两面性,如果民间出现一边倒的声音,没有任何质疑。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有问题了。&br&&br&当所有的人都在欢呼胜利的时候,我却要为被告与犯罪者的人权而呼一呼!&br&&br&谨以此文祝愿中国司法能更进一步。
谁来保护犯罪者的人权?当舆论与媒体一边倒的支持陪酒女杨女士的时候,梦鸽与律师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因为行政机关一定会为了维稳,顺应民意让法院重判李天一的。此时案件已经宣判。颇受关注的李天一案在9月26日上午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天一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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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拍照留证据。论文不给优秀,不成功保研就揭发他。当然,毕业之后不管怎样,立马揭发他。&br&&br&题主是男朋友啊?呃,对不起,我没有认真审题!但是看你认真的讲述过程,裙子,腿还有吻什么的?你确定不是跟老师一伙的吗?在调教女友3p吗?&br&&br&如果不是。&br&1.让妹子拍照录音,留下证据。全程保护妹子,不方便的时候让闺蜜陪女友,不要让他们有独处机会。&br&2.这老师要泡你妹子,不用妹子暗示也会给优秀论文,保研,奖学金等等。注意节奏。同样录音拍照留下证据。不要搞成“妹子为保研,勾引男导师。”&br&3.毕业领到毕业证后,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举报该老师。&br&4.如果妹子肯举报,那没事,你们继续快乐的在一起吧。如果妹子不肯,呃,并且在一个月后约你在妇产科见面。。。。。。题主,帽子款式不错。
录音拍照留证据。论文不给优秀,不成功保研就揭发他。当然,毕业之后不管怎样,立马揭发他。题主是男朋友啊?呃,对不起,我没有认真审题!但是看你认真的讲述过程,裙子,腿还有吻什么的?你确定不是跟老师一伙的吗?在调教女友3p吗?如果不是。1.让妹子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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