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什么时候放假

仲裁书到底什么时候才会发?_百度知道
仲裁书到底什么时候才会发?
其次。期间打电话,我的这些要求合理吗,仲裁书的下发有法定期限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开庭后,当年12月至次年3月放假)。当初单位答应签订合同,于12月12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这种情况下。请问。所以我要求补交一年社保并双倍工资(3月―11月共计9个月)我于日上班,这种案件期限的最长期限是多久,都是要求我继续等待,至今未给我下发仲裁书,缴纳保障金,在12月6日被单位电话告知辞退(单位的局限性?是受理开始算起还是开庭之日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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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礼刚与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礼刚,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仇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辛儿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富君,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晶晶,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礼刚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有争议。(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白礼刚的岗位是销售经理,每月基本工资29000元,每年的浮动奖金是232000元。(二)离职原因。白礼刚主张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商天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美商天睿公司主张白礼刚不能胜任工作,拒绝公司关于培训的合理安排并在工作中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白礼刚的劳动合同。对此,美商天睿公司具体主张如下:1.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白礼刚2012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被评为有待改进。提交了证据:日向白礼刚发出的电子邮件、个人工作业绩评定等级制度、绩效结果定义、个人工作业绩评定登记指引,拟证明白礼刚于日同意接受2012年度业绩目标额度的记录,白礼刚2012年度完成业绩目标额度的情况记录及201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证明白礼刚同意接受2012年度工作额度,上述证据记载白礼刚2012年度目标达成率为6.125%。白礼刚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广州分公司没有一个员工完成业绩目标额度75%的销售任务。2.美商天睿公司于日向白礼刚发送《通知书》及《绩效改进计划通知信》安排白礼刚参加绩效改进计划,但白礼刚多次旷工。美商天睿公司提交了证据:通知书、绩效改进计划通知信、周某与白礼刚日至9月5日往来邮件。上述邮件显示日23:07,周某向白礼刚发送邮件要求白礼刚明天早上到广州办公室开晨会;日20:52,周某向白礼刚发邮件安排9月5日、6日的工作安排。白礼刚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与邮件,但白礼刚主张按照邮件上的工作安排回到公司,却从来没有见过周某本人。3.美商天睿公司于日向白礼刚寄出的《通知书》及日20:54向白礼刚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公司要求你于9月4日、9月5日、6日三天每天到公司参加会议及培训。但是你未按公司的要求到公司参加会议及培训,公司也没有收到你任何休假申请。……请你于日星期一上午9点准时到公司报到,并对9月4日至9月6日3天未到岗,未按公司要求到公司参加会议和培训向公司做出书面解释。”白礼刚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但对内容不予认可。白礼刚主张日、4日周某于半夜才发通知给白礼刚,白礼刚按美商天睿公司要求到公司,却没有见到周某本人;9月5日、6日公司是没有通知开会的。美商天睿公司于日向白礼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确定您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工作之后,您拒绝接受公司关于调岗或者培训的合理安排,并在工作中多次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于日生效。……公司将在您办结工作交接后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数额为人民币31878元。另鉴于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您上述解除决定,公司将随经济补偿的支付额外向您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29000元的代通知金。上述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60878元。”白礼刚确认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白礼刚于日收到美商天睿公司以“差旅费”名义汇款60878元。(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美商天睿公司自认白礼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7866.48元。(四)奖金发放。双方确认白礼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9000元/月+每年浮动奖金232000元,2013年度已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为96051.13元。白礼刚主张浮动奖金是根据实际完成的业绩比例再乘以浮动奖金的基数(即232000元)来计算的。美商天睿公司主张浮动奖金是按照其所签订的合同项下回收款的情况来发放的,即按回款金额×公司规定的奖金比例计算。美商天睿公司提交了证据:美商天睿公司系统中关于白礼刚于日同意接受2013年度业绩目标额度的记录及其公证翻译件、白礼刚2013年度完成业绩目标额度的情况记录及其公证翻译件,白礼刚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份,白礼刚完成实际任务额度为元,定额7493000元,达成率29.288%。(五)关于带薪年休假。美商天睿公司分别于日,日,日发电子邮件及快递通知白礼刚于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休假11个工作日。白礼刚确认收到上述邮件,但主张美商天睿公司同时安排白礼刚休假,又安排白礼刚工作,提交了与周某的往来邮件。(六)关于业务报销款。白礼刚主张美商天睿公司存在未支付报销款情况,提交了2013年5月、6月、8月报销申报和审批记录,6月报销发票及邮件,拟证明:1.白礼刚2013年5月和8月的报销,只需经过周某和吴某审批,不需要经过总经理审批。2.六月份8450.5元报销款系统上周某和吴某已经审批,但公司却将报销转到总经理处,总经理拒绝审批。经原审法院核算,白礼刚共提交发票20张,总金额为8550.5元,其中汽油费总金额1100元,白礼刚申请报销1000元。美商天睿公司主张白礼刚没有对其所提交的单据发生的原因作出任何说明,美商天睿公司无法判断这些单据是否因为业务而发生,故总经理没有批准其报销金额。美商天睿公司提交了有关报销制度,载明“4.businessentertainment载明业务招待费开销需经上级经理事先批准,报销申请中需列明日期,地点,参加人员名单,原因,金额等。超过人民币金额6000元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得到regionalpresident(区域总经理)-aaronhsin书面批准。5.telehponecharges员工报销手机费,销售经理每月手机费报销不得超过600元人民币。7.personalautomobiles,如员工选择私车公用并取得直接上级经理批准,则报销汽油费,……每月报销汽油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12.对于超过60天的报销申请,若金额小于500元人民币,需要一级经理批准;金额超过500元人民币,则需要第二级经理批准。”(七)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证人周某出庭陈述“在提升计划期间白礼刚没有来公司上班,没有按照公司要求改进工作。因为销售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时间没有所谓的特别考勤。列出绩效改进计划后,该计划规定(白礼刚)早上拜访客户,晚上回顾拜访客户情况,(我)希望白礼刚出席早上的计划会和晚上的回顾会,但白礼刚都没有参加,所以白礼刚没有履行公司的要求。(因此)我无法监测白礼刚的情况。”证人吴某出庭陈述“我是美商天睿公司负责运营商业务的主管,也是美商天睿公司的二级经理,不是直接的主管经理。(白礼刚录音)那天我们公司正在与白礼刚协商其业绩情况,希望其究竟走绩效改进计划还是洽谈双方和解解除劳动合同,白礼刚也打电话给我,我也给其做了解释工作,担心其对情况有什么不了解,在以前的公司我和白礼刚是同事,我也了解美商天睿公司与白礼刚谈什么事情,既然白礼刚打电话给我,我从好意的角度给白礼刚作解释,帮助其了解情况。”(八)劳动仲裁情况。白礼刚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对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14)86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判令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1.裁决撤销美商天睿公司于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裁决美商天睿公司继续履行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3.裁决美商天睿公司按照40844.24元/月工资标准支付白礼刚日起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4.裁决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3年浮动奖金232000元;5.裁决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2年11天、2013年11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8666.66元;6.裁决美商天睿公司支付报销款8450.5元。该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白礼刚的所有仲裁请求。(九)白礼刚诉讼请求。1.确认美商天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美商天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两年计算元(40844.24元×4);3.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3年浮动奖金232000元;4.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2年11天、2013年11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8666.66元;5.美商天睿公司支付报销款8450.5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美商天睿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日至日。关于离职的原因。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白礼刚对《个人工作业绩评定等级制度》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制度,销售人员定额达成率小于75%给予“ni(有待提高)”的评定。白礼刚确认其2012年度考核评定为ni,并收到美商天睿公司发出的《绩效改进计划通知书》。美商天睿公司多次于日至9月9日向白礼刚多次发送邮件通知其参加公司会议及培训并向白礼刚寄送《通知书》要求其对未到岗进行解释和通知其参加公司会议和培训。根据证人周某陈述,白礼刚岗位为销售岗位,因业务需要经常外出,故没有所谓的特别的考勤。从证人证言可知,美商天睿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并无常规的考勤。周某跟白礼刚的往来邮件中,周某分别于日23:07,日20:52通过邮件安排第二天工作,均为晚下班后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第二天早9:00进行考勤及开晨会,违背正常工作休息规律,未给予合理的时间给白礼刚提前合理安排休息及工作。另,美商天睿公司一方面安排白礼刚外出完成至少2个拜访客户的计划,一方面又安排白礼刚回公司开会及培训,工作地点并非固定在办公室。综上,在美商天睿公司对销售人员无常规考勤,工作安排通知处于非正常工作时间且无预留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美商天睿公司主张白礼刚上述期间未到公司考勤属于旷工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且,截止至2013年10月份,当年年度考核时间并未终结,相比2012年白礼刚任务完成率已有所提高,领取了业务奖金96051.13元。美商天睿公司也未能证明白礼刚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美商天睿公司解除白礼刚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采信白礼刚的主张,认定美商天睿公司违法解除与白礼刚的劳动合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白礼刚入职美商天睿公司满1年6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年限为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美商天睿公司自认白礼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7866.48元,已超过白礼刚离职时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5939元(5313元/月×3)。美商天睿公司应支付白礼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756元(15939元/月×2个月×2倍)。白礼刚于日收到美商天睿公司以“差旅费”名义汇款60878元,结合美商天睿公司于当日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费用,应予以抵扣。抵扣之后仍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8元。关于浮动奖金。美商天睿公司2013年度已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为96051.13元。白礼刚主张浮动奖金是根据实际完成的业绩比例再乘以浮动奖金的基数(即232000元)来计算的。证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份,白礼刚完成实际任务额度为元,定额7493000元,达成率29.288%。根据白礼刚所主张的计算方式,美商天睿公司已经在2013年度足额支付了白礼刚的奖金。白礼刚主张美商天睿公司支付浮动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因白礼刚在美商天睿公司截至日工作满一年,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其2012年不符合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美商天睿公司先后向白礼刚发出安排休年休假通知,休年休假共11个工作日。白礼刚主张上述期间美商天睿公司仍同时安排白礼刚工作,但从白礼刚提交的邮件内容来看,并没有要求白礼刚在休假期间完成所述的工作内容。美商天睿公司已安排白礼刚2013年度休年休假11个工作日。白礼刚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述期间有上班。白礼刚主张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2年度、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业务报销费用。白礼刚提交了经周某、吴某审批的邮件及相应的发票。根据邮件往来显示,报销费用已经周某、吴某审批。美商天睿公司抗辩根据公司报销制度,上述费用需要总经理批准。经审查美商天睿公司提交的公司的报销制度规定,对于业务交际费,仅规定“超过人民币金额6000元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得到区域总经理的批复。另,报销制度又规定,超过60天的报销申请,若金额小于500元人民币,需要一级经理批准;金额超过500元人民币,则需要第二级经理批准。证人吴某陈述,其为白礼刚的二级经理。综上,白礼刚提交的报销申请已经美商天睿公司二级经理吴某审批准,其报销费用的金额也未违反美商天睿公司报销制度中关于手机费、邮费报销最高限额及审批层级的规定,并有相应的发票佐证,原审法院采信白礼刚主张,其报销申请已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获得批准。白礼刚报销申请经二级经理审批通过且未违反公司报销制度。报销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共同遵守。美商天睿公司应支付白礼刚报销款共8450.5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确认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白礼刚的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白礼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8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白礼刚报销款8450.5元。四、驳回白礼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判后,白礼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美商天睿公司支付的是差旅费,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所述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虽然金额相同,但是原审法院把“差旅费”直接等同于“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与作为付款方的美商天睿公司本意不符。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原审法院的认定,把“差旅费”直接等同于“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美商天睿公司也只支付了31878元的经济补偿,原审法院把29000元的代通知金也认定为经济补偿,显然也与美商天睿公司的本意不符。据此,在美商天睿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美商天睿公司支付了白礼刚60878元“差旅费”,并未支付31878元经济补偿和29000元代通知金。二、关于2013年浮动奖金。美商天睿公司在日违法辞退白礼刚,导致白礼刚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日以完成年度任务,进而导致白礼刚无法获得年浮动奖金的余款(232000元-96051.13元)元,造成白礼刚奖金收入损失,美商天睿公司应当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赔偿。三、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白礼刚应享有2012年年薪假和2013年年薪假。关于2012年的带薪年休假,白礼刚在原审提交的证据“白礼刚2011年、2012年、2013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个人社保费清单”,可以证明白礼刚在入职美商天睿公司工作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关于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美商天睿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白礼刚曾经申请2013年11天的带薪年休假,美商天睿公司强行安排白礼刚休假的行为应无效。白礼刚原审提交的证据《周某与白礼刚的电子邮件》,证明周某一方面发邮件强行安排白礼刚休假,同时又安排白礼刚完成工作任务。很显然,美商天睿公司的行为实际是为辞退白礼刚做准备,试图规避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法律责任,美商天睿公司强行安排白礼刚休假的行为应无效。白礼刚上诉请求:1、改判美商天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3倍×2个月×2)63756元;2、判决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3年浮动奖金(年度奖金232000元-已付奖金96051.13元)元:3、判决美商天睿公司支付2012年9天、2013年11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9000元/月÷21.75天×20天×200%=)53333.33元;4、本案诉讼费由美商天睿公司负担。美商天睿公司答辩称,差旅费是银行人员在转账时错误的将项目选择为差旅费,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领取年终奖金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后才能领取奖金,公司已经安排白礼刚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白礼刚的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白礼刚于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美商天睿公司支付白礼刚的60878元是否应折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美商天睿公司是否还应向白礼刚支付浮动奖金;白礼刚是否可享有2012年、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双方对美商天睿公司应支付白礼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数额均无异议,双方有争议的为美商天睿公司已向白礼刚支付的60878元的性质。虽然美商天睿公司在转账时注明是“差旅费”,但美商天睿公司对此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白礼刚主张是差旅费,应据此提供证据证实美商天睿公司应向白礼刚支付60878元的差旅费,但白礼刚并无证据证实这一主张,故本院采信美商天睿公司的主张,即该60878元为美商天睿公司向白礼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关于浮动奖金的问题,白礼刚确认浮动奖金是根据实际完成的业绩比例再乘以浮动奖金的基数,原审法院根据白礼刚确认的奖金计算方式,计算出白礼刚可享有的奖金数额,并据此作出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白礼刚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美商天睿公司应支付全额奖金,本院认为在认定美商天睿公司需向白礼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情况下,美商天睿公司又已向白礼刚支付奖金数额完毕,白礼刚再主张依据该条规定美商天睿公司还应支付浮动奖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关于白礼刚是否可享有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白礼刚是否可享有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白礼刚已经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证实白礼刚在入职美商天睿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1年以上,因此白礼刚可享有201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美商天睿公司主张白礼刚2012年度的年休假没有请,因此无需支付,本院认为,美商天睿公司并无证据证实白礼刚有休2012年度的年休假,美商天睿公司关于该问题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白礼刚在日提起仲裁,其关于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并未超出时效,应予以支持。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白礼刚可享有2012年度的年休假为4天(5天×(281天÷366天))。白礼刚可享有201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3928元(37866.48元÷21.75天×4天×200%)。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关于白礼刚是否可享有201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白礼刚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白礼刚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9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美商天睿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贤珍姜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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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18 &&来源:法治新报
近年来,因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争议居高不下,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常年24小时在岗工作,追索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加班工资,还有一些劳动者将各项津补贴、福利,甚至是已经发放过的加班工资又累加起来,作为工资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致使涉案金额屡创新高,个别案件甚至达到几十万元。那么,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岗位,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都是加班吗?所有劳动者每周必须在周六、周日休息两天吗?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连续工作,轮换休息合法吗?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无需给劳动者休息日或支付加班工资吗?日前,本报记者邀请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家,针对特殊工时用工问题结合案例进行解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不定时工作制 日超8小时不按超时工作对待 孙某在宁夏某公司担任门卫工作,门卫室有床铺和电视,孙某和妻子、孩子均常年吃住在门卫室。孙某每天在职工上班时间打开大门,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职工下班和双休日,孙某就锁门休息。每次晚上休息前和双休日,孙某都要对楼内进行一次巡查。由于工作清闲,孙某又在另外一家公司找了一份销售工作,每天去工作6个小时。因为其兼职工作,导致门卫室常常门开着,人不在。因此,宁夏某公司于2014年6月辞退孙某。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自己每天在岗工作24小时常年无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3年的每天超时工作、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1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裁决宁夏某公司支付孙某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驳回了孙某其他请求。
【案情评析】
本案中,宁夏某公司的职工均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两天的标准工时制,那么孙某是否也适用标准工时呢?无论公司上班还是休息,孙某都在岗位上,是否算加班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孙某虽然在工作区域的时间每天达到或超过8小时,但是其在岗期间,有人来访则工作,没人来访则休息,公司下班和休息日,孙某也只是进行短时间巡视和察看监控,能够正常生活、休息,而且孙某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还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每天6小时的全日制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内工作强度和工作量无法固定,休息和工作时间相互交错,工作岗位特点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孙某的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状态。依据我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不计为加班加点,不按超时劳动取得劳动报酬。对孙某以每天工作24小时为由而索要延时加班费的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但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也应当采取轮休换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由于孙某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还承担了安保工作职责,宁夏某公司没有安排孙某换休、补休,故应当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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