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毕业的户口农转非户口,耽误结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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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
&&&&&&&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1)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2)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3)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办理程序: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落户市内四区的到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其它区市县的到本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2)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办理程序: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落户市内四区的,到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其它区市县的到本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
&&&&&&&在我市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购房或自建房落户
&&&&&&小城镇落户: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2、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办理程序: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落户市内四区的,到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其它区市县的到本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
&&&&&&申办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婚姻证明、身份证等。
&&&&&&3、在卫星城及卫星城小城镇购房落户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报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问题】我本人属于瓦房店市非农户,现在大连已工作多年,05年开始在大连缴纳养老保险,07在大连青云街购二手房(产权房)1套,想咨询一下是否达到落户条件,若能落户需怎样办理?
  【回复】大连市购房落户的条件是:市内四区购买一手住宅房,已付房款80万元以上,可申请办理市外(包括瓦房店)户口迁入事宜。 
  【问题】我是黑龙江户口,现在在大连贷款买的房子,合同价格已经超过80万,贷款60万,现在有全款发票,和银行说过落户口的问题,银行说可以提供落户证明,但是需要审批部分的同意才能落户,现在我想咨询的是,必须全部贷款还清以后才能落户口吗?
  【回复】 购房落户,贷款部分需要还完80万购房落户的标准后才能进行落户。
  【问题】我叫杨国仁,爱人程丽。我儿子杨益于2007来到大连开发区上学,我为其在岗西买了一套房,价值55万元。当时开发区购50万以上房产给落户。银行说儿子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房子户名是我和儿子共有。今年想把户口落到大连,按派出所要求准备了所有的相关材料。但派出所说房子得是夫妇共有才给落户。我该怎么办?
  【回复】咨询人与其子共同购买商品房不符合现行购房落户政策,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受理其落户申请。 
  【问题】我于2004年在大连买了一套商品房,35平,11万,我对象于2004年买了1套商品房,97.5平,33万 2008年又买了一套商品房73平,58万, 我们俩人在大连生活10余年了,保险也交了近10年,如今有了稳定工作,生了小孩,可是一家的户口确落不过来,希望我们能尽早把户口落过来!
  【回复】购房落户购房款需达到80万。根据你的情况,现将人才引进落户的相关政策提供给你参考。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 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政策解读
&&&&&&&1、属于同等城市之间和大城市迁往小城市(指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迁移)的,其市、镇(不含农村人口)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婚子女)或夫妻分居1年以上投靠(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2、属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老人年满60周岁,双老人平均年满65周岁(投靠独生子女在55周岁以上),自理生活有困难,其他小城市(镇)无子女,需投靠子女并已来连居住1年以上的;
&&&&&&&(2)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投靠父母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落户;
&&&&&&&(4)无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投靠配偶,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结婚8年以上的;迁入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度假区结婚5年以上的。
&&&&&&&3、原城市区划内的农业人口及本市内的农村人口迁入按本款2项执行。
&&&&&&&4、卫星城、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三投靠”人员凭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5、三投靠”人员迁入落户,须在落户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程序: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批,区市县公安(分)局复核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手续:申请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以及各种类型户口的相关证明。
全部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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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退伍及干部复员落户市内四区的,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安置办公室受理审批,并出具落户介绍信,到市人口结构办核签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其它区市县的,由本区市县复员退伍安置办公室受理审批,并出具落户介绍信,到本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核签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问题】&我丈夫参军前是大连市中山区户口,现户口落在大连市中山区部队集体户口上,今年转业,因原房屋已经拆迁,想转业时把户口落到开发区,请问手续怎么办?
&&&&&&【回复】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转业后如想把户口落在开发区,首先需要在开发区有住房或者爱人、亲戚的户口在开发区,可落户在他们的户口上,携带转业的相关材料及房证或亲戚出的证明材料(允许将其户口落在自己户口下)爱人的户口材料到人控办进行办理,最后再将上述材料及人控办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带到落户地派出所进行办理。
&&&&&&&&复员军人可否随家属落户大连?
&&&&&&&&【问题】我是2010年底复员回丹东原籍的军人,家属户口是大连,2005年9月份登记结婚,请问现在可否落户大连?
&&&&&&【回复】根据大连市户籍政策管理规定,夫妻投靠落户大连市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结婚满八年。
&&&&&&2、夫妻任意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夫或妻有产权证书的房子,其他人的房子不可以)。
&&&&&&&&&退伍军人能否落户大连?
&&&&&&&【问题】我对像是在大连退伍军人,户口是山东籍,是否可落在我普兰店户口上,现在结婚已满两年。
&&&&&【回复】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政策,夫妻任一方在普兰店市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结婚即可办理夫妻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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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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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上大学,办了农转非,快毕业了,想迁回去,需要哪些步骤
原是农村户口,因上大学户口迁移至学校成非农业户口,2008年毕业后去外地上班,迁移证上因写着是县里的派出所接收,所以户口还是非农业,且转不回家里那个派出所,而且被告知不能转回原来家里,无奈下我妈妈就帮我落户在了他县里的一个同事家里,户口在别人家,什么都不方便啊!现在还是想转回自己家,家里派出所说,不行,理由不对,说当时大学毕业内两年都行,现在已经落户,说不能办理,时间过期了,不给办理,怎么办?
我由于上大学而农转非,毕业三年了,户口是在我自己家,但是是非农,自己在杭州企业上班,基本都回家住,还有我儿子户口只能跟我,也是非农,我爸妈都是农,如果拆迁了我能赔偿到啥?
你好,我是农村户口,1998上大专学样统一转成了非农户口,2004年转到当地村里的非农户口,原有的土地政府没有回收,现在土地由父母代管,我在三兄弟,我哥说我没有土地了,请问我是否有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你好,我是杭州市某高校的学生。2008年时应升学要求将农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户籍还是留在农村,没有迁出。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城镇常住居民? 这个户籍管理部门
是指我的生源所在地还是大学这边的e
我是2001年考上大学的,上学是将户口转成了居民户口,毕业后户口在学校放了3年,现在将要结婚了,我男朋友家是农村户口,他们那里马上要分房,说是把我的户口在我们家转成农村户口就可以上户到他们家并且分房,我们那里村上同意我转成农村户口,但是公安局这边不同意,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办成呢?
您好,我是河北农村籍的大学新生,考得石家庄的大学,请问大学农转非有意义吗?如果不转对以后的就业有影响吗?
您好!我的户口是广西农村户口,如今大学毕业,但一家公司上班,打算将户口、档案转到深圳。而深圳这边需要是非农户口才可以接收。叫家里人去当地的派出所问如何转非农户口,结果是搞得一塌糊涂,完全搞不清楚如何转。请问该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谢谢!
专家您好,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当年入学时没把户口迁到学校,出来工作几年后,想把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要办什么手续呢?需要什么条件呢?我现在的户口还是农村的
我是四川乐山市夹江县某村的,上大学时农转非,现在怎样才可以转回原籍,办成农村户口?
我09年大学毕业,现在想转成非农户,都有什么政策,谢谢啦!!很急~大学毕业后农转非的户口多久后会打回原籍_百度知道
大学毕业后农转非的户口多久后会打回原籍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各地的政策并不是统一的。好像从今年起,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更改,是否可以改回来,没有改回来。你最好去户籍所在地户籍科询问这个需要自己申请。不知道其他省份是否一样(我是安徽的),否则不会改为农村户口的。我也是上大学迁出去的,去年申请改为农业户口但是因为各种原因
两年,我们这里是这样,两年后不给办理任何手续,只能迁走或迁回原籍
谢谢!是我不用办理,学校自动打回是吗?
我这边是自己去办理
不去办理的话就一直这么放着,有需要户口的地方派出所都不给办理,比如买房结婚等等
要先去学校开《迁移证》吗?我们学校没发报到证,你也是农转非啊?你也是农转非吗?,
拿毕业证先到学校管理户籍的地方开证明,然后到学校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然后拿到原籍所在派出所就可以了,我的也是,只是我的迁到了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上,没迁回原籍,这个集体户口需要有报到证,其实户口在哪里都可以,在城里可能对买房有帮助,外地户口买房有影响,其他都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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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是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当初因读书原因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学校而农转非。  我们毕业后国家并没有给我们分配工作,很大一部分人在城市里找不到工作,却又回不了农村,只能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集体户”。  很多时候我们都感觉自己像是个“黑人”,既享受不了农村的政策,也享受不到居民的待遇,而且自年满18周岁到现在连一届选举都没有参加过。我们都是生在农村,长在农村的农家子弟,我们的祖祖辈辈也一直都生活在这里。然而就因为读书,我们在村里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大家平时在谈笑中也时不时地透露出读过书的人还不如没有读过书的人生活得好,选举时连个选票都没有的时候,心里真不是滋味。在三十多年前的文革时期,“读书无用论”曾一度盛行,但是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却还在怀疑读书是否真的有用。  
我们总结了一下,认为像我们这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农转非”有它的特殊性及不合理性(主要集中在1995年-2003年),有以下几点:  
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是响应国家号召去接受高等教育,户口因此而变成非农。我们这批人的农转非有它的特殊性,应该与其它的“农转非”是有区别的(比如买的蓝印户口)。   
二、读书本没有错,我们不应失去一切。我们只是读了个中专(大学),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但是却因此而失去了原本属于我们的一切(选举权、被选举权、承包田、批宅基地、拆迁安置、分红等等)。  
三、我们请求实事求是,做到人、证一致。我们的毕业后户口的落户形式多种多样,举例如下:  
1、有挂靠在县市人才市场的(每年支付“档案管理费”,且各地价格不一样);  
2、有挂靠在其他居民家庭的(成了该家庭的子女,事实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3、也有挂在街道、镇、乡集体户上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住址”是一个很莫名的地方,着实让我们费解,因为事实上我们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地方);    而以上种种落户形式造成的结果却是一样的,实际居住地与户口地址的不统一,这跟我们追求“实事求是”的原则是相违背的,我们渴望人、证能够一致。  四、嫁人不嫁口袋户,娶妻不娶口袋女。这是现在在农村很流行的一句话。这着实是给农转非毕业生的婚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我们确实该支持。但这农村里流行的想法不就是要让我们做光棍吗?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结不了婚,但至少农村里有很多人是这样的想法,并且是这样做的,也确实有很多农转非毕业生根本就找不到对象。  五、婚后配偶的问题。我们结婚后,配偶问题成了我们头疼的事。假设本人是男的,如果妻子户口跟我,那她也成了“黑人”,也享受不到任何权力和待遇;如果户口不跟我,那她在原农村也享受不到相关待遇(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支持,但有时候“村规民约”比法律更有“效”,这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  六、孩子的受教育问题。因为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址不一致,孩子受教育就成了很大的问题。如果送到户口所在地读书,太远;如果在实际居住地读书,却还要交一笔“借读费”,这就让我们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所以我们要求回来并不过份。  七、我们的根在农村。我们这批人原本就是土生土长的农家子弟,我们在城里没有房子,有些甚至连工作都难找,毕业后基本就一直住在农村,因为我们生活的基础就在农村。所以我们的户口也应该回到农村。   八、自然回归,无利害关系。我们考入中专(大学)时,在村里基本都有属于自己的住所、自己的承包地,现在回来并不跟其他村民发生多大的利益矛盾,我们这应该属于自然回归。而且我们只是回到原户口迁出地,所以就更不会给其他村的村民造成利害关系。  
九、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我们很多人都在私营企业里找到了工作,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1、有很多单位根本就不缴纳社会保险;  2、有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的却只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缴费基数为下限的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1439元)。这其中又有很多单位缴纳金额并不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比如单位只负责支付200元,其余部分由员工自己支付);甚至有些单位缴纳金额全部由员工自己支付。  而现在农村却有相关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且制度及实施相对完善。这正是我们很多人所向往的。  十、希望能够享受村民待遇。在建设新农村的浪潮中,农村都在进行着城市化改建,农民也有养老保险,也可以农转非了,但原村农民成为非农户口后,仍然可以享受村里投资的“分红”,而我们却享受不到。  十一、坎坷的择业之路。我们因为户口农转非所以回不了农村,只能在城市里寻找工作。然而现在很多农村里的农民(指农民户口)也在其中参与竞争,这样就给非农(农转非毕业生)找工作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因为对于竞争同一个岗位的两个人来说,同样的待遇农民可以接受,而非农却接受不了。这是因为农民除了在这里的工作收入以外,在农村还有一笔额外的收入(比如种地可以收获瓜果蔬菜,可以得到村里投资的“分红”等等),而非农的收入完全是靠在这里工作而得来,过低的收入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开支。  十二、自主创业并非人人合适。虽然也有很多人选择了自主创业,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但是却有更多的人缺乏能力与资金的投入去创业,所以这只能是适合少数一部分人走的路。  十三、国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生活,建设新农村。胡
理一直都很关心建设新农村和民生问题,而且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生活。但是原本属于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却又回不了农村,这就有违国家政策。另外,知识份子都“走”出了农村,对于建设新农村是有利还是无益?其中道理不言自明。所以我们申请回农村,一起参与新农村建设,相信由知识份子组成的这股新鲜的力量注入到新农村建设中,能使新农村建设得更好。这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鉴于以上理由,请求我们这些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能够回原农村落户,这样于情于理都能说得过去,更不会损害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希望领导能够关心我们,出台相关落实政策,让我们回到原农村。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支持!
  这个问题我关注了很久,但还没找到解决之道。
  标题:3000元/月急聘网络兼职打字员(适合在校学生兼职)  公司是专业为国内外出版社、印刷企业与文章小说网站提供打字录入排版校对的专业外包公司,主要提供的业务有打字、排版、校对、信息维护。公司接受2000多家客户的文字外包业务,现向全国公开急聘网络兼职输入员1000名。要求会打字,工作认真仔细,不限学历和年龄。由于前期工作任务有一定难度,工资也相应较高,工资130元/万字,工资通过支付宝、银行转帐、办事处专员送达方式日结。  职位名称:网络兼职打字员   职位要求:会电脑打字,懂WORD软件,上网比较熟练。地区、年龄不限。  职位性质:公司将小说手稿扫描后,EMAIL至员工邮箱或专人送达,员工完成WORD输入后发至公司 邮箱即可,适合在校学生。  工作地点:家里、网吧均可工作。(能上网即可)  职位待遇:130元/万字,工资每日结算。   职位介绍:主要工作是负责打字、资料入录,发布信息等,工作简单,但要求细心,有责任心,为人诚实。  网络兼职打字员  申请加入请登录:  邮箱:  (绝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手续费,更不会拖欠工资)  
  支持楼主  看到户口本上那个陌生的地址就难过,一个连自己都找不到的地方居然会是我的“家”!!!
  支持一下,有时候确实很滑稽,办一些事情,相关部门要求我的档案保管单位出示审查意见,人家档案保管单位连我人都没见过,能出示什么意见啊?  我是城市户口,却一直觉得自己是农村人,后来打工入党了,不打工了想把组织关系转回老家,村里说了,你户口不在这里,人又经常不在家,转到这里用不了半年就算你自动脱党了,还是想其他办法吧,最后没办法只能去先解决,唉,啥时候能还我个名副其实的户口啊,现在孩子也要上学了,在农村上吧, 没有户籍,到城里去上吧,由于还没有买房子也没有个独立的户籍,不知道我的孩子该去哪里读书(档案保管单位是个企业,印象里周围没有什么小学)
  非常支持,我们很多人都遇到这个问题
  什么啊?  人家一句话,我们的命运乾坤顚。          中国社会衍生的新阶层新市民阶层(城市移民)对社会公正和住房问题密切关注!!!  
  有同感,我毕业都有11年了,到现在连独立的户口本都没办到。更别说什么社保,福利了。
  有这么不要脸的吗?你看城市户口有好处就想读书时转出来,现在看没好处了又想转回去?世界上的好事都让你占完?是不是过几年城市户口有好处了你又来叫要给转城市?
  但这农村里流行的想法不就是要让我们做光棍吗?------与农村重男轻女有关
  能回复??
  支持,都是政策的牺牲品。强烈要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还我们应有权益。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结婚户口不能迁回原籍的法律法规-55BBS 我爱购物网
&&结婚户口不能迁回原籍的法律法规
结婚户口不能迁回原籍的法律法规
农户才有宅基地,非农户无宅基地。
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当宅基地所有人去世,迁移等,正常情况是宅基地村里收回。我有咨询过,也查过相关政策法规。 在此说明一下,我原来是农村户口,后来因上大学户口迁出去,毕业后迁回原籍,户口性质变为非农户籍,为独立户主。前阵子打算回老家申请宅基地盖一小楼,行不通,结果是花钱买下的地。另外,我们村里搞开发,征地及各项农业补助款项到户的,均没有我的份了。 像你这样的情况,在我们这里的话,拆迁安置估计只有你爸爸那个户头上的才有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8条其他回答
因为落户到原籍农村呛2960000转户政处
这个要看原籍是否愿意接收。目前,只有退役军人、新生儿和因婚姻关系转入三种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接收。但这些具体还要看当地法规怎么规定。省会城市都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所以具体政策还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
你好,在法律上没有上门女婿这一说法,婚后双方可以约定岁随男方住还是岁女方住,现在户口很难迁,除非你是婚迁(不包括离婚迁户口)。如果你婚后是非农户口,婚前是农村户口,离婚后想迁回原来的村集体,就根本迁不了
你母亲不能把土地证和房产证过户给你。你也不能非转农。  公安局户政办理窗口有关人员介绍,“非转农”仅限以下情况:原为农业户口,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后,户口迁往学校并转为非农户口,毕业后当年没有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经乡镇、行政村同意后,可以落实农业户口。 对于已落实户口的,不予办理“非转农”。办理应带的文件为:(1)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回原籍申请报告;(2)毕业证书(因故退学凭学校证明);(3)户口迁移证;(4)户口簿。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这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部分地区是可以的。以下有些案例(中顾网记者向安徽省厅了解的情况)请参考。----------------------------------------------------------------------------------------------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同志,并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户口管理法规,结合我省相关户口管理政策等一并答复,供读者参考。自谋职业大学生户口咋办理农村学生因考上大学(大专),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毕业后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自谋职业,这一类人群现在能否把户口转回老家?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答复说,对原属于农村户口考入大中专院校,因户口迁入学校而变为非农业户口的学生,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能否办理“非转农”的政策。他们毕业后没有正式工作,自谋职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属于集体户口。符合“一户两制”(即其父母为农业户口,自己为非农业户口)情况的,可以把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进城买房户口能否迁回农民工在城市购买了房产,把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把户口再迁回老家农村?对此,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如果农民工在城市里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原来的农业户口必须注销。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少数已经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非迁农”,只要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允许其在农村落户。“农转非”后,农民工再想办理“非转农”,必须首先由当地行政村、乡(镇)两级书面同意,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具体手续。买户口进城能否“非转农”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省有些农民将其户口花钱“买”到城里,转为当时令人羡慕的“商品粮”户口,现在想将户口再转到农村可以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答复说,当时由于买户口而办理的“农转非”,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府行为,后来已得到了国家及时纠正。对于这类人群现在能否再转回农业户口,国家没有就这方面问题出台过政策和文件,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至于“农转非”、“非转农”这一类的问题,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形式作出规定,作为户口登记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只负责具体执行和办理,无权决定是否再“非转农”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一)、办理户口 (二)注销户口1.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境、出国批准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废,凭“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4.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后,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出境出国人员的《护照》或《护照》复印件或《委托书》、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废,凭“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5.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6.内部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或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三)市、县(市)外迁入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4. 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亲属关系及情况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5.境外、国外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侨务办公室定居批复文件、华侨凭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签发回国定居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6.原户口在本市、县(市)的自费留学生、劳务、应聘等人员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或有效入境证明、《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7.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8.原户籍在本辖区的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9.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0.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1.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落实就业单位,跨县(市)迁移,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2.由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3.干部、工人调动、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县(市)不需提供《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下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4.转业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住房证明、《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5.引资引智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6.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7.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需要迁移户口的,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8.学生转学,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9. 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20.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内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字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迁移,需交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并办理身份证换证手续。(四)市内、县(市)内移入1.住房搬迁,凭《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户口簿》。2.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3.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4.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子女或兄弟姐妹结婚后虽住在一起,但已分开生活的,可以分户;独身居民可自立一户。办理立户凭《户口簿》。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五)市、县(市)迁出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市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2.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3.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集体《户口簿》。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5.普通大中专毕业分配(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1.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父母申请报告,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年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的籍贯更改(提供祖父籍贯证明,更改台湾省籍贯需提供对台办证明,按统发〔2001〕32号文件规定)、《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申请出生地改为国外的归侨,需提供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5.学龄前儿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6.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学校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7.公民要求更改性别。凭本人申请报告和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8.16周岁以上改名或增加别名,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查阅一贯人事档案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9.更改姓氏,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签字盖章)。10.更正出生年月日,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人事部门查阅一贯档案证明、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学籍卡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11.出生年月日属电脑录入差错的,凭:原始户口底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签注属电脑录入差错,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自然变更,需提供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应给予更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七)户口证件丢失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3.自费、劳务人员回国护照丢失,凭登报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或入境口岸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4.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5.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6.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7.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八)市、县(市)外迁入,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情况特殊的,需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但原产权人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况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6.父母投靠子女,凭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子女所在单位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父母有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7.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8.子女投靠父母,凭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技工、职高、高中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在学证明和有效学生证),父母《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投靠继父或继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离婚证》或生父母死亡证明,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9.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10.凡在我市、县(市)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年上交税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在市、县(市)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办理户口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11.工作调动,凭《调令》复印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12.引进人才,凭《调令》、《职称证》、《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13.拆迁户口冻结,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榕籍知青有效证明、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15.易地干部离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离休证》、住房证明。16.录取公务员,凭《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17.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或组织部门《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九)由市局或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1.凡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毕业生(含高职、技校),凭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执照、社保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2.随军家属,凭《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结婚证书》、《任命书》、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4.、5.普通大中专6.普通大中专。7.驻榕办,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驻榕单位申请常住户口人员审批表。8.成批成建制,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9.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10.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又落实就业单位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11.原籍在本市、县(市)外的,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12.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中国护照》、住房证明。13、出国定居未满1年要求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十)其它年4月1日之前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笔录,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年4月1日之后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户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儿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 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4. 按榕公境〔号文件规定的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部分村、居委会户口迁出,由市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5.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结婚证》、《产权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国、服刑、死亡,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十一)办理户口时限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社区民警调查)。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县(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户政科科长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个工作日→分局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经办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户籍科科长[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6个工作日。二、办理居民身份证(一)受理  (二)缴费1.五。(三)时限1.市区:快证3个工作日,正常证20个工作日。2.八县市:快证7个工作日,其中:市局5个工作日,县(市)局2个工作日;正常证60天,其中:市局14天,县(市)局46天。(四)领证1.(五)缴证
不知道你是湖南哪里的,我手头有一份常德市关于户口迁往农村的规定,里面有离婚这种情况,希望对你有用。   常德市公安局
  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城
  郊落户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
  现将《常德市城市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城效落户的规定》的
  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常德市城市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城郊落户的
  为进一步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解决我市当前城市、城镇居民要求迁往农村、城郊落户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
  1.6号)、《常德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常通字正2004)1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遵循严格政策、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迁移对象及落户原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性质不同,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非农业户口一方要求投靠到另一方落户的,可迁入到另一方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的城镇、墟场落户,不改变户口
  性质。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属城市、城镇居民要求投靠农村成年子女落户的,可迁入到农村成年子女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的城镇、墟场落户,不改变户口性质。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农村,属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子女要求投靠其父母到农村落户的,可迁入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农村村组落农业户口。
  4、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要求回原
  籍农村落农业户口的,凭大中专毕业生迁移证,经村、乡(镇)政府同意,可迁入原籍农村落农业户口。毕业后已在人才交流中心等其它单位落户的,不得再回原籍落农业户口。
  5、离婚回原籍落户:非农业户口人员因离婚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如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迁入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的城镇、墟场落户,不改变户口性质。
  6、因购房要求迁往常德市城区郊区落户,在常德市城区郊区购有住房,要求将户口迁往城区郊区落户的:
  ①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得迁移;
  ②在原户口所在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凭在城区郊区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其他相关证件、证明不得作为迁移依据)可将户口迁往城区郊区落非农业户口。
  其它不属1-6类情形,要求由城市、城镇迁往农村、城郊落户的均不得迁移。
  二、申报户口迁移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书。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书。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的书面申请、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投靠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的需提供身份证,十八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在读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村、乡镇政府同意接受证明。
  4、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籍地”证明、村、乡镇政府同意接受证明。
  5、离婚回原籍落户: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籍地”证明。
  6、因购房要求迁往常德市城区郊区落户:
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1-5类由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属第6类迁往下列市城区郊区落户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定期集中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鼎城区:武陵镇、灌溪镇、石板滩镇;
  德山开发区:德山乡
  柳叶湖旅游开发区:
白鹤山乡、柳叶湖办事处;
  武陵区:南坪乡、护城乡、东郊乡、河伏镇、东江乡、芦山乡、丹洲乡
  四、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
自受理机关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公安局审批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15个工作
  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五、此规定自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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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信息名称 简报第63期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 发布时间 日  4 文件编号 简报第63期  6 信息内容 浅谈我县户籍管理工作  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副科长 周世荣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建设的开发推进,城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土地征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分配土地征用款、办理征地农迁非人员养老保险、拆迁的宅基地户头直接与户口挂钩,同时牵涉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学习、工作、生活、婚姻、计生、房屋建造等相关政策处理也与户口问题紧密相连。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户口问题的敏感性,户口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给公安机关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许多政策难以处理的问题。笔者试就我县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如何适应我县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建立城乡统一户籍制度,促进城乡有序人口流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户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正常农迁农问题。随着城市开发力度的加大,农村(特别是城郊)的农业户口人员都可从中得到许多利益。受利益驱动,很多人都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要求迁入农村落户;同样,为了眼前利益,对婚嫁等正常的农迁农,迁入地农民又会以“村规民约”来加以限制。如.非农户口的男方与农业户口的女方结婚后,男方在城镇无生活基础且父母仍为农业户口的,媳妇就要求随公婆落户的农迁农。这类户口应该说是不符合目前的户口迁移精神的,但女方又不愿意“农转非”投靠男方,为此这些群众就意见很大,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再如农业户口夫妻结婚后,男方投靠女方落户按政策是允许的,而所有农村都会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不允许除招女婿外的男方到女方落户,若公安机关不经村里同意就给予落户,不仅村委会会来找,就连村民都会闹事。另外,甲地农村户口人员到乙地农村购买或建造房屋长久居住,要求将户口迁入乙地也无政策可循。因目前的政策对农迁农户口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使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处于“办与不办”的两难境地。  (二)非迁农问题。与农迁农一样,受利益的驱动,许多原籍为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也都想将户口迁回农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嫁或招婿到农村的人员;二是大中专毕业生;三是转业士官;四是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人员;五是办理集资户口人员;六是其他农转非人员。  关于“非转农”问题,2004年省公安厅下发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乐山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部分群众要求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批复》公厅治发[2004]29号第三条作了如下规定: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干部居民的问题。“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予批准”。也就是说除2003年毕业以后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才有条件非迁农,其它情况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一律不准转为农业人口。这样就对原籍在农村,现已居住在农村,且在原籍仍保留有土地而在城镇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资非农业户口、2003年毕业以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大中专生,以及现家居住在农村户口仍然空挂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员;“其中以外地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厂矿、森工等单位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转业军人、因婚姻关系城乡通婚人员”等等情况就不能非迁农,如:因城乡通婚女或男方户口地仍在农村,离婚后女或男方回农村居住且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或男扶养但未成年人又不能随迁入农村入户,这样就造成了实际居住地与户口不一致的人户分离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公安派出所人口管理失控,也使部分群众对现行政策的不满,致使部分群众不断上访。  “对户口类别不同的夫妻投靠、直系亲属投靠以及2003年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情况,本人实际生活和居住在农村有的有土地仍从事农业生产,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迁移人可以保留原户口类别、即非农业户口,户口可落农村地址,这样就造成了一房多户现象,使我县对这类对象的户口办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派出所户籍资料管理难度。  (三)农业户口的分户问题。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文件的精神处理分户问题。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的,可以立为一户。“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转迁手续”、“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等规定。针对本县实际,分户问题涉及群众低保、宅基地等切身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也根据“一户一宅”进行政策处理。随着近几年城市房价的上涨,农村宅基地也不断在增值。宅基地和经济利益密切挂钩,而审批宅基地是按“一户一宅”的原则来批的,因此为了能批到更多的宅基地或某方面的利益,出现了人人都想分户的局面,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想分户的人员中大部分是居住在一起,依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很难操作。  (四)变更姓名问题。《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1958年《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当中对更改姓名虽有一些规定,但对变更的条件和需要的材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省公安厅川公治发[2004]32号文《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于怎样才算“理由充分”,需哪些材料才能证明是理由充分的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标准,目前十八周岁以下的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当中很大一部分是认为现用名不好听,若只要群众申请就都允许更改,又不利于户口管理,也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  (五)新生儿出生登记落户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号)规定, 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凭旧版《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出具的未落常住户口证明落户,对日实行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之后出生且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向妇幼保健机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在我县农村因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到当地医院或卫生院生产,就近在家请当地接生婆生产,加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用一笔费用就不去相关部门办理,由于长时间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这就使这些出生婴儿不能顺利补领到《出生医学证明》也不能正常落户。同时2002年以前我县关于计生政策的前置条件,也使很大一部分人员因计生政策未处理而不能申报户口。造成我县有相当部分因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人员不能入户,有的到了学龄甚至婚嫁时都没有户口。这样严重影响了这类对象的正常学习、生活,也使得我县的户口登记情况不能如实反映。  (六)无户口人员的问题。造成我县无户口人员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退休、退伍、学生毕业、婚迁、直系亲属投靠、复退转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在迁出地办理了迁出手续后,因管理不善,手续在途中遗失或长期放置家中未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而成了无户口人员。特别突出的是一九九五年前,我县当时91个乡镇除城关、龙台、仓山等几个大镇外,其他乡镇的户口都由乡镇人民政府带管。当时,由于受地方经济利益驱使,如计划生育、农业税、双提款、土地分配等因素的考虑,乡镇人民政府的户口登记机关普遍存在人口数据少报,瞒报现象从而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由于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许多乡镇户口登记机关没有严格照户口管理规定,把外除一年以上(包括外出务工,外出原因不明)的人员注销户口,因婚嫁女到男方落户的传统观念把女方户口注销等等错误作法,导致了我县乡镇部分农村居民没有户口,严重影响了这些人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社会事务、社会权益,同时也造成了公安户籍人口管理与实有人口不合,为调查这些无户口人员的真实情况,基层派出所往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基层派出所的工作量,也影响了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安排。同时,因为错误的注销户口造成了部分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满,有的甚至上访。  二、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相对滞后,政策不够明确。当前户籍管理的依据主要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厅的《办理户口规定》。《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于建国初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该条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且条例一共才24条,规定过于原则,对目前的实际操作缺乏指导意义;虽然公安部、省公安厅先后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办理户口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户口管理在具体操作中情况相当复杂,拿最简单的婚迁来说,就可分为市内农迁农、市外农迁农、农转非、市内非迁非、市外非迁非,户口办理中的每一项都由省厅作出具体规定也不太现实。而且户口管理情况不断变化,新问题不断出现,在1998年省厅出台《办理户口规定》时,分户、非迁农、媳妇投靠公婆等问题就存在矛盾或根本没有人申请,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地规定也就可以理解了。  (二)户口与利益挂钩。由于目前的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福利、服役退伍、税费缴纳、事故理赔、学习教育等政策仍依附在户口上,特别是现在农业户口与利益的关系更为紧密。除上述有关外,还在集体资产收益、福利保障、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与户口密切相关。城郊的一个农业户口就意味着有几万的经济利益,多分一个户口就有可能值几万。正因为有这么大的利益可得,才使很多人会通过各种途径,想尽一切办法办理农业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给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户口时造成许多阻力。  (三)农村“村规民约”的影响。“村规民约”虽然是政策法律的一种补充,但也存在一些与政策法律相背的内容。由于它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制定的,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多数村民的意志,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农村普遍以村规民约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予迁入或分户。同时,公安机关户口核对、人口统计等工作有赖于村级组织的协助,为减少矛盾,在户口办理时需提供村委同意予否的证明。久而久之,形成了农村户口只要村里同意就可办理的错误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也产生了按户口政策办事阻力很大,按村规民约办没有矛盾的怪圈。近年来这种状况虽有好转,但在前面提到的分户、新生儿随父随自愿母申报户口、男方不能迁入女方落户等方面仍受村规民约的影响。  (四)户口登记缺乏严肃性,姓名使用较为随意。在着力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户口管理的服务功能,对户口登记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公民户口意识逐渐淡化,社会各界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对户口登记的严肃性缺乏认识,总认为迁户口、改姓名是小事一桩。公民在参与保险、存款、就学和工作等活动时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一旦发生错误,其他部门都会要求公安机关来证明是同一人或更改户口登记的姓名。有的部门明明自己未审核身份证而登记错误也将责任一推了之,这使户口登记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核对其真实情况,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也造成了群众对我们的不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制定规章,规范户口办理手续。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显然已不适应现在户籍管理的需要。所以,必须尽快出台《户籍法》,使户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户籍法》不能在短期内出台的情况下,也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户口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办理进行规范,明确办理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以保证户口管理的统一性、严密性,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的操作。另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姓名法》,对姓名的用字范围、字数及变更条件、审批办法等进行规范。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一元化的户籍管理机制。二元化的户口管理结构是按照户口的性质来划分的,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户口迁移中的许多问题也是由于户口性质的不同而引起的。因此,要打破户口二元管理结构,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彻底改变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制及其他多元制管理模式,把户口只作为一种身份来进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因户口性质引起的各种问题。在一元制尚未推行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将城郊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减少矛盾。  (三)结合实际,剥离依附在户口上的各种功能。要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大力清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附在户籍管理制度实行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和分配标准,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与户籍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把户口从各种附加功能中剥离出来,还户口以本来面目,使户口能真实反映居民的个人身份、家庭关系、法定住址及变动情况。对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村集体资产分配及各种分红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一个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农村实际、可操作的有关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的政策规定,明确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利益,而不要看该人户口是否落实在村里。对农村宅基地也不能按“一户一宅”来审批,按户口政策精神,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才予分户,也就是说应“一宅一户”,这与“一户一宅”刚好相反;再说,在宅基地的实际审批中,也不可能真的就完全按“一户一宅”来审批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也规定:“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所以,土地管理部门应就宅基地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而不应再依附在户口管理上。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姓名的使用。要加强户口政策的宣传力度,明确户口登记的法律意义,增强群众对户口登记严肃性的认识,减少公民随意使用姓名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由政府出台规定,要求各社会管理、服务部门在办理公民各类社会事务时应认真核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确保各类证件、单据上的姓名与户口登记的一致。同时,还要登记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在产生疑问需认定同一时,要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只要身份证号码是同一的,就应认定是同一,姓名只能作为参考。  四、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我县人口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积极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就我县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全县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简化迁移审批程序,放宽迁移条件。树立大局意识和 服务意识,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限制,减少审批环节和迁移手续,加快城镇化进程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有序流动。  (三)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 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四)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兴办实业投资5万元以上或购置商品房的人员 , 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五)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县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 城区或各县城区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凡在县城区连续暂住三年或者累计五年以上人员并被县城区企业单位招用二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单位集体户口。  (七)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术人员来我县工作。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合民办高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获取市级或县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被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手续。  (八)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拟投靠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九)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十)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 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 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7 附件  9 内容描述 浅谈我县户籍管理工作  10 公开时限 限时一年公开  11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12 公开程序  13 责任部门 中江县公安局  14 索取号 EE080--00073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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