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作为人员不作为去信访局反应可以吗

    曲周县公安局不敢抓人谁在向曲周县公安局局、城关派出所施压  ——党纪国法何在,刑事案件应立未立、立而不贞、久贞不结,谁在腐败  我叫王青志,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全家生活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苗庄村,家中的悲剧发生在2013年5月份,我儿子王岩龙被19个人寻衅滋事殴打,至今辍学抑郁在家,生活不能自理,经多家精神病医院治疗不能治愈,全家人终日生活在焦虑恐慌之中,全家人不能正常生活。孩子被打打伤后病情非常严重,转了三家医院。日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现在每天家里人睡不安稳,对方不停地来家里恐吓,兄弟的车在给孩子看病的路上意外翻车,车上4人差点车毁人亡,初步检查是有人在车的转向拉杆动了手脚,这还是法制社会中国吗?孩子被打后曲周县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现在主犯证不住,公安机关说证据不足没办法抓捕,抓了2个从犯说赔点钱算了,现在行凶人如此折磨我们全家,我们只要依法对他们判刑,为何受害人搜集了这么多证据公安部门仍不查,一直拖、骗、哄就是曲周县公安局的答复吗?习总书记一再强调要让老百姓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但是我家所遇到的一个简单的寻衅滋事案至今未处理,我们向曲周县信访局、邯郸市信访局、邯郸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情况,可是换来的却是对方找人对我家一次又一次的恐吓和威胁,更令人气愤的是行凶者打了我孩子后公安机关就是不抓人,行凶者不断放话出来他们有关系,认识市局的人,城关派出所不会抓他们,还说认识曲周县黑道上人……直至今日行凶者仍逍遥法外,行凶者何时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恳请相关领导出面主持公道。在此感谢邯郸市公安局艾文庆局长派市局副局长督办此案,遗憾的是被基层办案单位蒙蔽了事实真相。呼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调查此事,严惩严办。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要执政为民,甘做人民公仆,真正做到关注民生,为百姓服务。不要走形式、喊口号、搞花架子,要切实为百姓排忧解难,办实事。这样政府工作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可,政府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护  反映材料  反映人:王青志,河北省曲周县曲周镇苗庄村人。  被反映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公安局  反映请求  1、日我儿子王岩龙(13岁)无故被李少刚、岳晓帆、路雷杰等19人寻衅滋事殴打致轻伤,案发后一个月公安机关才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主犯证不住得不到法律制裁,事实上事发后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闻不问、不处理,存在消极、推诿、不作为姿态,是谁在向城关派出所施压?为此,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依法督办此事,并予妥善解决处理。  2、殴打我儿子的有李少刚、岳晓帆、路雷杰、黄学超、陈嘉通、刘寒涛、花晓威、黄科源、花微蒙、王仕卿、李振超、王路通、秦赛、胡天赐、郭亚旭、陈建行、贾磊峰、赵伟、张金晓共十九人,在受害人多次反映情况下案发一个多月后立案、批拘3个农民儿子(张金晓、贾磊峰、赵伟),寻衅滋事打的最狠的8人:李少刚、岳晓帆、黄学超、黄科源、花晓微、花威蒙、陈嘉通、陆磊杰(以上8人是主犯,附录音证据)成了没事人,相关证据已于9个月前交予公安机关,可就是很难查下去,请问谁是他们的保护伞,谁在给派出所领导施压?难道有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不负刑责吗?  3、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行凶者打人后两次到医院恐吓要求孩子出院,一次恐吓我兄弟,三次带人到家里恐吓说再闹再告再不撤案要把家给砸了,并在抓捕油贺村逃犯贾磊峰时遭到陈志峰等二十人持铁管围攻公安机关,当晚县局指挥中心调警力拘留了带头闹事的陈志峰,这才认识到医院恐吓的其中一人就是陈志峰,第二天就放人了,听说是市领导施压给派出所,围攻公安机关导致抓嫌疑人失败,谁有这么大权利放任???   事实和理由  日,我儿子王岩龙(13岁)无故被不明身份的青年十几人殴打,李少刚等主犯无视国家法律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伤害了我儿子王岩龙的身体健康,给王岩龙的身体上造成巨大损害,导致听力下降、视力下降、精神抑郁,并严重影响了王岩龙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老百姓不懂办案,办案机关该不该及时了解伤情固定证据?十几个人打我儿子,头、胸前、脸上、眼睛等处乱打,视力下降了300度,出现抑郁严重后果。打完后行凶者说再闹比这打得更狠,请问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犯什么错可以让他们如此可恨,同为孩子父母的我们想想吧。这样的人该不该狠狠惩罚?该不该坐牢?事发后孩子打电话给家里,我赶到后报了110,当时想千不该万不该总归是孩子打架,可恨的是事发后打者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当天我孩子王岩龙被送往曲周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刚到医院没多久一打者家属(后知道是其中一打者陈建行父亲陈志峰)带人到医院恐吓不让住院治疗,安全起见后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由于来回非常不方便,市医院医生说曲周县医院可以治疗,后转到县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有天晚上(日到5月30日那几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可以查医院监控或问同房间住院的其他病人,我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十点左右陈志峰带人持铁管到医院把孩子从病房拉出去再次恐吓,要求出院并扬言钱不会赔不然再整事。这还是法制社会的中国吗???孩子被打自己掏钱先给孩子治病都不能吗???住院短短几天时间花去近万元,因我家庭困难,交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加之对方恐吓无奈在我儿子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在家治疗,但出院后我儿子仍感到头部、耳部疼痛,听力模糊,日、日两次复查伤情仍未痊愈,另外心理上受到极度惊吓和创伤,晚上睡觉做恶梦,睡梦中常被惊醒后嚎嚎大哭称害怕,并因此事后不敢去学校上学,后我带儿子王岩龙到邯郸市285医院精神心理科诊治,该院医生初诊后建议我方到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给王岩龙进一步做精神司法鉴定。  转眼一年过去了受害者都收集了很多参与者证据并与9个月前交予公安机关,为什么还是不查,本来查案就属于公安机关的事,是不查还是根本不想查,或是不敢查无法查?现受害者态度非常坚定:行凶者实在可恨,必须处理,民事也要追究,必须判刑。拜托领导督促公安机关严查行凶者,尽快结案。  我恳请上级部门和领导能关注此案,并督促曲周县公安局站在负责任“以人为本”角度,首先保证当事人人身安全问题;第二,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我恳请曲周县公安局依法尽快严惩凶手,以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此事将抗争到底。  此致  受害人父亲:王青志  日  反映材料附件(光盘一张,录音证据内容一份)  录音证据一:  黄科源录音证据是受害人搜集证据之后要求派出所人员去取证的,当时在场刘建岭警官、黄科源及父亲、叔叔、爷爷,黄科源如实陈述了案情,李少刚、岳晓帆、黄学超、黄科源、花晓微、花威蒙、陈嘉通、陆磊8人是主要行凶者,黄科源叔叔及爷爷告诉他说可以,但是坚决不允许黄科源签字,我兄弟录下了当时整个陈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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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在施压给城关派出所阻碍刑事案件侦查  作者:包青天201314 时间: 09:49:00   有钱能使鬼推磨,何况那些是中国公务员呢?  公正,公平,那是有钱人的事,我们穷苦百姓只能靠不懈的努力,上访,才可能进行维权,我支持楼主,一定要斗争到底。有些官那是猖狂的很,不见棺材不落泪的!  当今,党的群众路线不好走啊,正因为有这些狗官,进行权钱买卖,欺民霸世。  但是我相信,总有一天会被正法的,还楼主一个公平!   呼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调查此事,严惩严办。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要执政为民,甘做人民公仆,真正做到关注民生,为百姓服务。不要走形式、喊口号、搞花架子,要切实为百姓排忧解难,办实事。这样政府工作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可,政府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护。
  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协警队伍管理,相继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对协警人员的招录聘用、日常管理、职责权限、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均有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要求,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非警务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但是,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协勤辅助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制作笔录,甚至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邯郸市公安局存在失察、失管现象、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如此而来受害人被打一年迟迟得不到处理?是否是有人收钱放跑主犯呢?   作者:包青天201314 时间: 09:59:00   维权路漫漫啊,为什么就那么难?不是说有理走遍天下吗?难道中国不是天下的啊?  是否有大老虎在作怪呢?没有人能查查吗?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总书记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打一只老虎容易,打一只苍蝇为何如此艰难?受苦的永远是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不关心老百姓疾苦乃是最大腐败。。。。。。   上批中转下不办,中央高层已认识是到问题严重性,从国家信访问责制实行,已经说明一个方向,这次习总、李总是铁了心,首问负责制就是一个好的开始,相信未来是一个效能政府。   应立未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应拘不拘从而造成行凶人逍遥法外孰之过?  谁在做行凶人高参、军师?是他们提前知道国家要出台什么新损伤标准鉴定而帮行凶人逃避国家法律制裁吗?谁在纵容犯罪?  行凶人说他们认识市局副局长,认识新华社记者,是他们在不停打招呼吗?  党纪国法何在????????   回复 收藏 16楼  曲周公安局领导如果是市局领导在施压请你们直接向艾市长汇报,艾市长一定会彻查到底。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行凶者打人后两次到医院恐吓要求孩子出院,一次恐吓我兄弟,三次带人到家里恐吓说再闹再告再不撤案要把家给砸了,并在抓捕油贺村逃犯时遭到二十人持铁管围攻公安机关,当晚县局指挥中心调警力拘留了带头闹事的陈志峰,这才认识到医院恐吓的其中一人就是陈志峰,第二天就放人了,围攻公安机关导致抓嫌疑人失败,谁有这么大权利放任???公安机关该不该追究行凶者,该不该法办他们,甚至追究行凶者的刑责???是谁在操纵着这一切???是谁使案子一拖再拖查不下去???请问曲周县公安局是人民警察啊而不是行凶者的警察吧???是谁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允许犯罪嫌疑人张金晓被抓后在城关派出所见家人的???见家人后说了什么,又教他说了什么???教他串供吗???是谁在给行凶者通风报信???是谁操纵着这一切???是谁有如此能量???时至今日事发已达一年,打得最狠的几个主犯证不住,公安机关说查不实,没有证据,是谁造成了今天的局面?或是根本不查?行凶者不断放话出来他们有关系,认识邯郸市公安局的人,公安机关不会抓他们,还说认识曲周县黑道上人 
  @包青天楼
21:52:00  中国是法制国家,难道就没有能管得了地方执法部门的吗?中纪委也管不了吗?就这样任凭有钱有关系的凶手逍遥法外?弱者受苦受难吗?  看了这个帖子真的很揪心,为受害者不平,为不作为的执法部门痛心!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希望,有关部门能还弱者,受害者一个公道!  同时告诫涉事执法者,看清当前形势,不要执迷不悟,勾结有钱的凶手,冲昏了猪脑,断送了前程,因为此事被摘了来之不易的乌纱帽!   举报 回复 收藏 21楼  楼主:zhengyizhishengw
时间: 06:32:00   作者:风无影2014 时间: 00:08:00   公安局的也就只能对普通百姓发飙,碰上有点权力的屁都不敢放一个,摊上什么时就知道推卸责任,出什么事都是合同工,全部只会推卸责任
  作者:LSX1232014 时间: 21:25:00   中国梦到底是什么?如果老百姓有冤屈得不到伸张,有困难得不到帮助,就靠那些道貌岸然的衣冠禽兽去喊,中国梦何时能得到实现?白日梦吗?
  省长不是你爸,曲周县公安局领导谁是寻衅滋事者保护伞、高参、军师
  邯郸曲周县轻伤案件立案难 嫌疑人围攻警方 没事儿  我叫王青志,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全家生活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苗庄村,家中的悲剧发生在2013年5月份,我儿子王岩龙被19个人寻衅滋事殴打,至今辍学抑郁在家,生活不能自理,经多家精神病医院治疗不能治愈,全家人终日生活在焦虑恐慌之中,全家人不能正常生活。孩子被打打伤后病情非常严重,转了三家医院。日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孩子被打后曲周县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现在公安机关说证据不足没办法抓捕,抓了2个从犯说赔点钱算了,现在行凶人如此折磨我们全家,我们只要依法对他们判刑,为何受害人搜集了这么多证据公安部门仍不查,一直拖、骗、哄,更令人气愤的是行凶者打了我孩子后公安机关就是不抓人,行凶者不断放话出来他们有关系,认识市局的人,城关派出所不会抓他们,还说认识曲周县黑道上人……直至今日行凶者仍逍遥法外,行凶者何时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恳请相关领导出面主持公道。  事情经过:  日我儿子(13岁)无故被19人寻衅滋事殴打致轻伤,案发后一个月公安机关才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主犯证不住得不到法律制裁,事实上事发后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闻不问、不处理,存在消极、推诿、不作为姿态,是谁在向城关派出所施压?为此,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依法督办此事,并予妥善解决处理。  殴打我儿子的共十九人,在受害人多次反映情况下案发一个多月后立案、批拘3个农民儿子,寻衅滋事打的最狠的8人是主犯,成了没事人,相关证据已于9个月前交予公安机关,可就是很难查下去,请问谁是他们的保护伞,谁在给派出所领导施压?难道有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不负刑责吗?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行凶者打人后两次到医院恐吓要求孩子出院,一次恐吓我兄弟,三次带人到家里恐吓说再闹再告再不撤案要把家给砸了,并在抓捕油贺村逃犯贾某某时,遭到陈某某等二十人持铁管围攻公安机关,当晚县局指挥中心调警力拘留了带头闹事的陈某某,这才认识到医院恐吓的其中一人就是陈某某,第二天就放人了,听说是市领导施压给派出所,围攻公安机关导致抓嫌疑人失败,谁有这么大权利放任?
  邯郸市民状告公安局不作为 法院已立案受理  邯郸市市民郭树琪等家属4人,因不满当地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状告邯郸市公安局和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日前,该市丛台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报邯郸电(记者邢云)邯郸市市民郭树琪等家属4人,因不满当地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状告邯郸市公安局和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日前,该市丛台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据郭树琪介绍,去年10月30日,其儿郭新亮与韦某在饭店吃饭时因一瓶啤酒发生争执,双方都说了一些挖苦对方的话,二人推搡扭打。后郭新亮跑到饭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砍韦某,韦随手拿起一把椅子把郭的刀挡掉在地上,二人又随即扭打起来,韦某抓住郭新亮的头发往地上撞,当撞第二下时,由于用力过猛,“通”的一声……之后韦某将郭新亮送回家,郭于次日死亡。   据了解,经法医鉴定,郭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韦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法院也将宣判。   郭树琪说,在双方发生打斗时,有人向110报警。原告在其行政起诉状中写道,“110指挥中心指派丛台分局苏曹派出所出警,当时郭新亮已被打伤昏迷,不能言语,而韦某对前来的110民警称已昏迷的郭新亮系喝酒太多不省人事,到场的110民警不对现场进行调查,轻信韦某所说,不履行职责,匆匆而去,致使郭新亮于第二天早上6时30分因颅脑损伤死亡。”   原告诉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记者了解到,邯郸市公安局和丛台分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分别就该案做了答辩,认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接警、调度、登记、存档等,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而且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燕赵都市报)
  1、寻衅滋事殴打我孩子共十九人,在受害人多次反映情况下案发一个多月后立案、批拘3个农民儿子(张金晓、贾磊峰、赵伟),寻衅滋事打的最狠的8人:李少刚、岳晓帆、黄学超、黄科源、花晓微、花威蒙、陈嘉通、陆磊杰(以上8人是主犯,附录音证据)成了没事人,相关证据已于9个月前交予公安机关,可就是很难查下去,请问谁是他们的保护伞,谁在给派出所领导施压?难道有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不负刑责吗?  2、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行凶者打人后两次到医院恐吓要求孩子出院,一次恐吓我兄弟,三次带人到家里恐吓说再闹再告再不撤案要把家给砸了,并在抓捕油贺村逃犯贾磊峰时遭到陈志峰等二十人持铁管围攻公安机关,当晚县局指挥中心调警力拘留了带头闹事的陈志峰,这才认识到医院恐吓的其中一人就是陈志峰,第二天就放人了,听说是市领导施压给派出所,围攻公安机关导致抓嫌疑人失败,谁有这么大权利放任???
  行政不作为 公安局败诉  .cn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北京太平家园小区业主在与物业发生殴斗时受伤,报警后半年,警方仍未对此案做出处理决定。认为昌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被打伤的小区业主刘贻燕将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昌平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  据京华时报报道,12月19日,昌平法院认定昌平公安分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做出处理。  “法院主持了公正,我非常感谢。”昨天下午,听到法院的宣判后,太平家园业主刘贻燕话语中透着轻松,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同时他还认为,自己的胜诉会推动太平家园其他业主类似案件的解决。  治安案件半年未结  刘贻燕是太平家园业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11月18日,他在法庭上诉称,今年4月30日,部分业主到物业公司买电被拒后到业委会投诉,随后他与这些业主一起到物业,欲拍摄物业拒绝卖电的现场作为以后的起诉证据。之后,“十多名保安在嘉仁物业总经理马荣军、刘明伟的带领下,冲上来将我围殴在地。”  刘贻燕说,在场的业主纷纷报警,但东小口派出所的民警“在40分钟后才到现场”。之后派出所办案人员也未安排受伤的他做伤情鉴定,而在他要求下做的鉴定结果本应3天拿到也拖到了24天,“伤都好了,不认同鉴定结果也不可能再鉴定了。”之后,此案到6月底仍未得到了结,刘贻燕等业主多次口头及函件请求派出所尽快结案,但该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半年都没有办结,我们只能认为警察行政不作为。”  昌平公安分局法制处两名张姓警官出席了那天的庭审。对于刘贻燕的指控,他们解释说,经查阅当天报警记录,确认该局东小口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到了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他们还取出一摞厚厚的问讯笔录,以证实传唤过物业方的十多名嫌疑人问讯,也为伤者做了伤情鉴定。“我们将案情三次报请分局审查,但由于证据不足,都被退了回来。”张警官表示,目前补证工作还在进行中。同时按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于6月28日将2个月内无法结束的该案报请分局督办。整个办案程序“并无不当”。  公安曾被指提供伪证  11月18日的庭审中,刘贻燕的代理律师李劲松询问昌平公安分局传唤证的编号是按什么顺序排的,对方回答说是按传唤的先后顺序排列的。  “你们能否对所出示的证据真假负全部法律责任?”李律师随后抛出了这个问题。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一边翻阅对方出示的传唤证证据,一边质问道:“先被传唤的传唤证编号比后被传唤的编号大,你们如何解释?”他指出,传唤证显示于今年5月9日被传唤的嘉仁物业总经理马荣军传唤证编号为“第290号”,但被传唤日期显示在5月9日之前的5个人传唤证编号均在290号之后。“这里面肯定有假,昌平公安分局出示了伪造证据。”李律师认为,物业总经理马荣军是该案的关键人物,但按照昌平公安分局回答的编号原则,他的传唤证和问讯笔录均系伪造,随后要求法院对这两份证据做司法鉴定。对此,昌平公安分局没有当场做出回应。  11月21日,昌平公安分局就“做伪证”的指控向法院提交了东小口派出所的工作说明,以解释传唤证序号的问题,但由于该份说明的部分内容与昌平公安分局提交的其他证据有矛盾,法院没有采信。  认定未全面履行职责  昨天,昌平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昌平公安分局自今年4月30日受案后至7月27日,进行了现场出警、受理、传唤、讯问、取证等工作,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后,昌平公安分局未及时对该起治安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其拖延履行的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法院认为昌平公安分局没有全面合法地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昌平公安分局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对刘贻燕被殴打致轻微伤一案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
  辽宁一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被法院判败诉  日 18:22:0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8月20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政府为整治河道而实施动迁后,收到了辖区一家企业的迁移补偿申请,不过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方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职责并给付拖欠的迁移补偿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县政府应履行职责,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这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名叫李成波,其于1995年在辽中县长滩镇东长村投资创办了沈阳市长洪畜牧养殖场。1999年,辽中县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对长滩镇东长村的河道进行整治,先实施了动迁。沈阳市长洪畜牧养殖场正处在动迁范围。2000年,李成波的养殖场整体搬迁至异地,并得到补偿金68.9万元。  然而李  成波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通知,每间房屋应补偿5000元,自己得到的补偿低于上述补偿标准。2004年11月30日,辽中县政府曾就此事向沈阳市政府发出“请示”,请求市政府帮助其解决沈阳市长洪畜牧养殖场的动迁补偿问题,没有得到回复。去年8月4日,李成波向辽中县政府邮寄了《关于浑河整治工程企业迁移经济补偿行政处理的申请书》,“要求县政府立即给付拖欠的迁移补偿78.8万元”,不过辽中县政府对该申请书一直未予答复。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辽中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另外,动迁补偿费已全部发放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曾向沈阳市政府申请帮助其解决原告的拆迁补偿问题,未得到市政府回复,原告据此有理由认为被告是负责拆迁补偿的法律主体。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迁移补偿金78.8万元。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拆迁补偿不应该由其负责或不应再给补偿,应明确答复原告。被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答复,属不履行职责。为此,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深圳市民状告公安局不作为 昨日一审公安局败诉  .cn
南方网  本报讯:深圳市民金女士曾向两个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分别在两年和4年后答复不予立案。金女士不服,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等了两个月都不见答复,绝望的金女士因此状告市公安局不作为。昨天,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市公安局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应确认为违法。  金女士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腐化问题而遭受一系列打击报复,其中日被入室砸抢,日被殴打致伤,她在案发当日分别向南园、南华两派出所报了案。直到今年3月,两派出所才分别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受理。金女士遂向福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福田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5月12日,金女士向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警方收下了申请书并承诺5日答复,但直至7月12日仍未答复。金女士诉请法院确认市公安局“故意违反法定职责、无理拒受复议案件、故意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由公安局向她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万元。  市公安局昨天委托法制处的两名民警出庭。该局在答辩状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有二:一、金女士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规定应当向福田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其复议申请不属市公安局受理范围;二、市公安局民警已明确、及时地告知金女士应当向福田分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原被告方围绕“市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展开激烈的辩论。金女士称5月12日当天,她先后见到了3位民警,3位民警表达了3种意见,其中一位男民警看也没看申请材料就让她去找福田分局,一位女民警当场反驳了他,争执中,一位负责人让金女士留下申请,答应过两天给出答复,但此后两个月毫无音讯。市公安局方面则坚持当天已口头告知金女士要去福田分局申请,但只有人证而无物证。  法庭审理后认为,对金女士的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但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没有证据显示已口头告知。因此,市公安局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依照国家赔偿法,市公安局应赔偿因不作为而给金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原告未能向法院出示有关损失的证据,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昨天,市公安局已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将上诉。金女士则表示不会再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有案不立的两个派出所。(本报记者)(南方都市报)
  不按法定要求办案警方败诉体现司法公正  作者 马得清  日凌晨1时30分许,23岁的广东阳山籍男子阿亮(化名)在越秀区大新路某出租屋的楼梯间,以50元价格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离开时被便衣民警抓获。越秀区警方当天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15天后做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阿亮认为处罚过重,在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阿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警方仅以一次嫖娼就认定“恶习”,对阿亮做出收容教育决定的依据不足,遂予以改判、撤销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阿亮人身损害赔偿金2.9万多元。  且不说阿亮嫖娼,因为嫖娼行为是违法的,既然违法就应该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所以,公安依法惩处嫖娼者是对的。  但是,问题在于,公安依法处理阿亮这样的嫖娼者,应该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办案,而不应该粗枝大叶,在未确定阿亮是否具有嫖娼恶习的情况下就处罚阿亮6个月的收容教育。  阿亮有错在先,但他只能接受法定的处罚,对显然不合法定规定的处罚,他仍然有权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阿亮嫖娼归嫖娼,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归依法维护自身利益,两者并不矛盾。  而公安不安规定处罚阿亮,就是超越了法定程序办案,就会严重影响执法公正。执法公正不存,法律的尊严又如何体现?假若公安机关在办案时都不按照法定要求办案,执法程序也就会荡然无存,所谓执法也就丧失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意义。  因此,二审对阿亮的案子遂予以改判、撤销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阿亮人身损害赔偿金2.9万多元,表面上看,是公安败诉了,但是实质上却是司法公正的胜诉。  所以,对公安办理嫖娼案来说,阿亮的胜诉也等于给民警提了个醒:只有依法办案、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才是正确的执法行为,否则,执法就会难免出问题。  日大江网—新法制报报道,赣州男青年吴华(化名)上海创业期间嫖娼被抓现行,后又被查出有案底,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劳教委)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吴华认为这样的处罚太重了,且属一事二罚,遂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一审获胜后,上海市劳教委不服,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上海市劳教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结合这样的案例,我们要说,所以,执法者更要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这样,这样,才会树立执法者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钱权交易,或者官官相护,或许有个大老虎,哎,是否存在腐败?没人查查?还百姓个公平!  
  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被判赔4万元  .cn
法制日报  赌徒落水 巡防人员见死不救  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在广西岑溪市公安局一次调查聚众赌博行为过程中,由于巡防人员对逃窜落水赌徒不予施救,致使落水赌徒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告到法院请求赔偿。11月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的“行政不作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岑溪市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带领巡防队员甘寿湖等10人到所辖的水汶镇调查新街肉行聚众赌博行为,谢寿全等在场二十多名聚赌人员逃窜。甘寿湖追赶谢寿全至街尾三岔路口附近时不见谢的踪影。当时附近住户发现河中有人落水喊“救命”,便告知正好原路折回的甘寿湖,但甘寿湖却不予施救。  水汶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打捞抢救落水者。当日下午5时左右,落水者的尸体被打捞上来,经确认,死者正是逃窜的赌徒谢寿全。案发后,岑溪市公安局支付给死者家属21001元作为殡葬费等费用。  今年6月4日,死者家属认为公安局工作人员不予施救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赔偿丧葬费及相关费用四十五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寿湖是执行被告指派的任务,其行为及后果应由被告岑溪市公安局承担。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鉴于谢寿全的死亡与甘寿湖的不作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判处被告赔偿4万元。
  中组部负责人:新《条例》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日09:2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月17日电 (崔小粟)近日,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了答记者问。  对于如何贯彻和体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好干部标准,中组部负责人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附相关处罚条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款(贪污罪的处罚条例)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作者:LSX1232014
时间: 12:36:00   人之初,性本恶。出了事,谁之过?要有钱,不叫错,没有钱,对也错。呵呵
  行凶人说他们认识市局副局长,认识新华社记者,是他们在不停打招呼吗?  党纪国法何在????????   曲周公安局领导如果是市局领导在施压请你们直接向艾市长汇报,艾市长一定会彻查到底。
  尊敬的艾文庆市长您好,日李少刚、路雷杰、岳小凡、张金晓等19人寻衅滋事将我儿子王岩龙殴打致轻伤,曲周县公安局迟迟不处理,导致嫌疑人逃跑、串供,谁是他们保护伞,党纪国法何在,刑事案件应立未立、立而不贞、久贞不结,谁在腐败?感谢您亲自督办此案,孩子严重抑郁,可怜天下父母心。  请求一、张金晓、赵伟未如实交待同案犯犯罪事实,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诉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请求二、受害人申请精神抑郁司法鉴定;  请求三、即时批拘抓捕李少刚等同案犯;  请求四、案子未侦结前请市局督促县局将19人违法信息马上通报给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局,不能为其开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信,以防行凶人外逃。  此致艾市长。  受害人家属
  打人轻伤不负刑责,有钱可以买无违法违纪证明信  反映材料  反映人:王青志,河北省曲周县曲周镇苗庄村人。  被反映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公安局  反映请求  1、刑事案件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允许为其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书,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并将行凶人:李少刚、岳晓帆、路雷杰、黄学超、陈嘉通、刘寒涛、花晓威、黄科源、花微蒙、王仕卿、李振超、王路通、秦赛、胡天赐、郭亚旭、陈建行、贾磊峰、赵伟、张金晓共十九人违法信息通报给其户口所在派出所、公安分局。  2、伤情鉴定申请:请求曲周县公安局依法对张金晓等人寻衅滋事无故殴打申请人并致申请人精神抑郁伤情予以重伤鉴定。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  3、张金晓、赵伟未如实交待同案犯犯罪事实,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诉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4、即时批拘抓捕李少刚等主犯。  事实和理由  日我儿子王岩龙(13岁)无故被李少刚等19人寻衅滋事殴打致轻伤,案发后一个月公安机关才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主犯证不住得不到法律制裁,事实上事发后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闻不问、不处理,存在消极、推诿、不作为姿态,在受害人多次反映情况下案发一个多月后立案、批拘3个农民儿子(张金晓、贾磊峰、赵伟),寻衅滋事打的最狠的其他参与者成了没事人,相关证据已于10个月前交予公安机关,可就是很难查下去,请问谁是他们的保护伞,难道有人有钱有关系就可以不负刑责吗?李少刚、张金晓等主犯无视国家法律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伤害了我儿子王岩龙的身体健康,给王岩龙的身体上造成巨大损害,导致视力下降、耳膜穿孔修补、精神严重抑郁,并严重影响了王岩龙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老百姓不懂办案,办案机关该不该及时了解伤情固定证据?十几个人打我儿子,头、胸前、脸上、眼睛等处乱打,视力下降了300度,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出现抑郁严重后果。为了制裁张金晓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恳求办案机关对我儿子王岩龙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人体损伤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转眼一年多过去了受害者都收集了很多参与者证据并与10个月前交予公安机关,为什么还是不查,本来查案就属于公安机关的事,是不查还是根本不想查,或是不敢查无法查?现受害者态度非常坚定:行凶者实在可恨,必须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并将行凶人相关违法信息通报给其户口所在派出所、公安分局,未结案前公安机关不允许为行凶人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书,民事也要追究,必须判刑。我恳请上级部门和领导能关注此案,并督促曲周县公安局站在负责任“以人为本”角度,首先保证当事人人身安全问题;第二,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我恳请曲周县公安局依法尽快严惩凶手,以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此事将抗争到底。  此致   受害人父亲:王青志 日
  刑事案件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允许为其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信  李少刚,鸡泽县曹庄乡李曹庄人  刘寒涛,曲周县第四疃乡第六疃村人  岳晓帆,鸡泽县小言寨人  黄科源,曲周县曲周镇黄庄人  黄学超,曲周县曲周镇南关村人  陈嘉通,曲周县第四疃乡郭庄村人  花威蒙,曲周县侯村镇花屯村人  花晓薇,曲周县侯村镇花屯村人  以下7人请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出准确信息:  路雷杰  王仕卿  李振超  王路通  秦骞  胡天赐  郭亚旭  以上15人违法信息请公安机关通报给其户口所在派出所、公安分局,不能为其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信。
  严查保护伞  
  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发  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以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腐败  习近平: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  据新华社电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在河北省政法委张越书记、邯郸市艾文庆副市长、邯郸市中院赵增国院长、曲周县政法委麻增礼书记、曲周县人民法院李延国院长等领导督办下,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于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日下达了判决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曲刑初字第42号,判决如下:被告张金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此感谢袁章印审判长、苏庆新审判员、赵清霞审判员秉公执法。  我儿子王岩龙(未成年儿童13岁)被张金晓等人寻衅滋事殴打致轻伤,至今精神抑郁、视力下降至500度、退学等严重后果,张金晓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他不积极悔罪还要上诉,对此,我将奉陪到底。  曲周法院骂人法官、未庭说无罪刑庭副庭长苑长军违纪违法问题请上级部门依法、依党纪严格处理,我将奉陪到底。  王青志  日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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