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判处刑罚有期徒行以上刑罚一般判多久己经上交到法院了,留容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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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书判刑2个月多长时间能会见
容留他人吸毒罪
房间是我姐妹租的她们刚满18岁2个月
我是未成年
我男朋友认为房间是我的经常在房间吸食冰毒我们3个人都有吸食
那天我和男友吵架一气之下报警了
当时房间3男3女
我和男友姐妹在内
姐妹说房间她们两人租的
我未成年没事出来了
男友拘留20天还有两男拘留12天我姐妹被刑拘了 我现在好担心会被判刑吗?
发布人:1amzEVVr
地区:山西省大同市时间: 1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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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及时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积极做好辩护准备,积极争取减轻从轻处理或缓刑,如果能够成功争取到缓刑就不用实际坐牢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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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0法网版权所有京ICP备号-1京公网安备号您所在的位置:&&&&正文容留他人吸毒 龙湾一男子被判4年2个月来源:字体:
核心提示:  【温州网&原创报道】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温州龙湾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容留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判处涉案人朱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朱某,温州龙湾人,此次犯案前有多次作案前科。日,因吸毒被温州鹿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天;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日刑满释放;日吸毒被龙湾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日因吸毒被瑞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被瑞安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
编辑推荐在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省党代会报告这样描绘温州“金改”蓝图:要努力把温州建设成为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高地。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作为一大国家战略举措,写进了省党代会报告。  据警方透露,日晚,朱莲良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龙湾永中街道明珠公馆,容留张甲、张乙、潘某、季某、应某等人吸食毒品。1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张甲、张乙、潘某、季某、应某等,查获少量毒品疑似物和一只来福枪。经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重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查获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当时,被朱某逃脱。
  日,朱莲良将一支黑色手枪及4颗子弹藏匿于登记在其名下的宝马车驾驶室左侧储物格内,被公安机关在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查获,经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味动力的枪支。
  日,朱某被龙湾公安分局抓获,处以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莲良伙同他人容留5人吸毒,并提供场所,又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另外,朱莲良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刑法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记者 科特 实习生 振华 通讯员 丁艳)
关键词: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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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博客张默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6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
北京海淀法院
张默一身红色卫衣、灰色运动裤被带到现场。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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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6个月 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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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辩论中,公诉人认为,张默在朋友家吸毒被当场控制,民警并不掌握其曾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张默主动交代系自首。
据证据显示,2014年4月,许某带着大麻找张默,用纸卷着和吴某、周某、许某人一起吸毒。6月许某带着妻子去张家,张默从冰箱拿出大麻,招来朋友们用纸卷着吸了。张默说,第二次的大麻,是他和周某去四川,从当地酒吧老板处购买。后来7月29日,几个人在许某家再次吸毒时,被得到线索的警方控制。
公诉机关认为,7月29日张默被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容留他人吸毒情况下,张默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次容留三人吸毒,曾因吸毒,被查获时也在吸食毒品,请法院酌情考虑做出适当量刑。
&你作为公众人物在社会起到榜样作用,你现在放纵了自己和他人,伤害了家庭和所有喜欢你的人,你如是供述表现了你认识了错误,我们希望你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回到社会生活中。&公诉人当庭进行法庭教育。
&我没有辩解。&张默说。
辩护人认为,张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在和张默多次会见中,张默表示非常懊悔,并保证永不再犯。认为张默具有悔罪表现。其容留他人仅两次,情节轻微。
&我从被抓到现在,都在反省这个错误,我想我真的认识到这个错我,以后再不会犯了,以后也会尽力弥补这个错误,对家人关心我的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最后,张默这样说,声音越来越小。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为张默被查获后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吸食大麻被行政处罚,量刑时考量。判决张默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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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钟泳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627号
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钟泳,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农民。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钟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佳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钟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钟泳原系吸毒人员,其明知苏某某(另案处理)系吸毒人员,仍于日上午、25日上午和26日上午,先后三次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三村的住宅,并提供毒品海洛因,供苏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
被告人陈钟泳于日下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陈钟泳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事先对其尚未掌握的其提供场所及毒品供苏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实,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
另查明:被告人陈钟泳于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日刑满释放。至因本案被抓获时止,对被告人陈钟泳尚有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一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钟泳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某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被告人陈钟泳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陈钟泳的身份和前科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钟泳明知他人实施吸毒违法行为,仍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钟泳前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实施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依法应将其尚未被执行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所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的刑罚,实施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钟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遗漏指控应将被告人陈钟泳因本案犯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前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尚未执行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部分实施数罪并罚,应予补正。
被告人陈钟泳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钟泳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事先对其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钟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钟泳所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但是,公诉机关遗漏认定应将被告人陈钟泳所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前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数罪并罚,应予补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钟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一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英才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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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二进宫或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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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有了新进展。昨晚,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决定依法受理。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此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
原标题:法院受理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二进宫或影响量刑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有了新进展。昨晚,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决定依法受理。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此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生日后第二天 张默涉毒被捕去年7月31日,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根据群众举报,张某(男,32岁,北京市人,演员)、吴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音乐人)、周某(男,30岁,北京市人,音乐人),因吸毒于7月29日被警方查获。经初步审查,3名嫌疑人对吸食大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人尿检均呈大麻类阳性。据张某交代,3人系朋友关系,曾十余次在本人或吴某某居住地吸食大麻。目前,张某、吴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周某因吸毒也被行政拘留。后经证实,张某就是张国立之子张默,据了解,此次已是第二次吸毒被捕。事发后,有媒体迅速联系张默的经纪人和张国立本人,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而张国立身边的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张国立身在国外,月初才能回国,对于其他事情也不便多作回应。值得一提的是,7月28日是张默32岁的生日,其经纪公司曾在微博上为其送上生日祝福,并称“请不要忽略镁光灯背后,他孤身努力的身影。他说他叫张默,不叫张沉默。从此,在这个耀眼又残酷的娱乐圈里多了一位敢爱敢恨,独树一帜的拼命三郎。才华横溢又耿直善良”。而生日祝福发出的第二天,张默因吸食大麻被抓。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海淀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同年9月4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默批准逮捕。专家说法 “二进宫”可能会影响量刑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表示,由于张默此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张默曾经因吸毒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已经是第二次犯错,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则多少会影响到法院对其量刑,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认罪态度、危害程度等判断。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默批准逮捕后,有人曾质疑歌手李代沫从被刑拘到批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而张默从被刑拘到被批捕超过了一个月,这是否属于“超时”。对此,李伟民律师表示,批捕后的刑事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会再延长,最长会有7个月左右,所以并未超时。曾吸大麻被拘并公开致歉早在2012年,张默就曾经因为吸食大麻被北京警方查获。日,北京顺义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顺义天竺一别墅区内有人吸毒。警方赶到现场,当场抓获两名涉嫌吸毒人员,其中一人为张国立的儿子张默,所吸食的毒品为大麻。顺义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张默行政拘留13天,另一人被行政拘留5天。事发后,张国立发出声明,他自称感到深深的痛心和愧疚,并恳求媒体能够宽容对待张默。之后,冯小刚也力挺张国立,就张默涉毒事件致歉。日晚上,张国立和邓婕两人乘坐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进入顺义看守所探望,但警方表示,张默并未于当天晚上释放随张国立夫妇二人离开。根据2月1日对其下达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执行13日的拘留期满应当是日零时之后。在行政拘留期满获释后,张默委托华谊兄弟经纪公司向公众道歉,他一连使用了六次“对不起”:“给大家道歉,我错了。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我非常悔恨,也没有任何借口为自己的错误开脱。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各位长辈。对不起公司同仁。对不起喜欢和支持我的朋友们。感谢看守所的干警对我的帮助。恳请大家原谅我所犯的错误,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据了解,2012年张默因吸食大麻接受拘留处罚期间表现良好,在拘留所中睡大通铺,喝粥吃馒头炖菜,与其他同室的拘留人员一样,警方没有因为他是明星而特别照顾。张默在拘留所被分到一间住有十余人的监室,刚开始张默不想吃饭,经民警劝说和心理疏导后,才开始正常吃饭。每天的饭菜都是由食堂管理人员将餐车推到各监室,然后依次分发给拘留人员,没有专门对他开小灶。在接受拘留处罚期间,张默一直表现比较守规矩,与同室人员相处融洽。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原标题:法院受理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二进宫或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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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刑再初字第001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晓明,无业。日因寻衅滋事、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日因犯流氓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日刑满释放;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日被刑事拘留,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日刑满释放。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我院作出(2014)崇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理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晚,被告人王晓明在其居住地无锡市北塘区龙塘家园196号302室,容留唐某、尤某、过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住房分配通知单,证人尤某、过某、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晓明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晓明的身份事项及前科劣迹情况。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晓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被告人王晓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晓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再审查明被告人王晓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原审根据被告人王晓明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形,确定具体刑罚,并无不当。但王晓明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中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尚未全部执行完毕,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具体刑罚。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晓明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时,未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原审判决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王晓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十七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十七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长  符锡梅审判员  严焱淼审判员  迟丽军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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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刑初字第005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甲,无业。日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强制戒毒三个月;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2月18日因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因无锡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不予收押,被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由无锡公安局北塘分局执行逮捕,当日因无锡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不予收押而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日下午,被告人沙某甲在无锡市北塘区建设新村X号X室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日下午,被告人沙某甲在无锡市北塘区建设新村X号X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注射毒品海洛因、容留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被告人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在前案中,被告人沙某甲于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羁押时间为三天。被告人沙某甲于日被暂予监外执行。日因本案被抓获,则监外执行服刑的时间为一个月零二十四天。综上,被告人沙某甲已执行刑期为一个月二十七天。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刘某某、金某某、万某某、邓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沙某甲对刘某某、金某某、万某某、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沙某甲的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和照片、尿液采集笔录和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无锡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不予收押通知书,被告人沙某甲的前科劣迹材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沙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但未指控数罪并罚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十个月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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