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不到检查院可以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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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在检察院是否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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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公诉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在检察院是否可以调解
  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形而使案件失去继续审理的必要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结束审理。
  您好,刑事公诉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在检察院和法院可以调解吗?
  中顾法律网解答:
  可以要求检察官或法官联系对方调解。
  相关法律知识:
  以下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公诉案件的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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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和解促社会和谐
周以明 杨彰立 李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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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作不起诉三百六十五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刑事和解,2012年至2013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939件1124人,其中作不起诉处理365人,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被不起诉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发生。
  在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省检察院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及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检察院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有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方式。毕节市检察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走出了一条“检察主导、检调衔接、公检法司共同参与,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模式。清镇、修文等检察院成立了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领导。松桃自治县检察院在刑事和解程序启动后,要求承办人走访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方面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解中做到对症下药,为提高和解成功率打下基础。检察机关还注重与司法局、公安局、法院的联系协调,完善相关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在提高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透明度方面,检察机关也做了很多努力。观山湖区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中,对于拟作不起诉的案件,不但需经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讨论、分管领导及案件管理中心同意等程序,还规定必须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侦查机关代表参会,在会上听取承办人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发表监督意见,意见将作为检委会讨论该案件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升刑事和解案件处理决定的公信力。
  据省检察院公诉部门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适用刑事和解办案数量稳步上升。2012年至2013年6月,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为前三年的总数的1.5倍。二是罪名分布进一步扩大并趋于合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的共涉及33个罪名,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19个,其中涉及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人数超过了七成。三是调解主体进一步多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群工委、司法所、居委会等不同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目前全省98个检察院都已被同级党委纳入当地大调解工作体系,为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工作创建了良好工作平台。
周以明 杨彰立 李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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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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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范跃红  时间: 00:00  新闻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本网讯& 被不少人误读为“赔了钱就可以不坐牢”的“刑事和解”成为时下法律界的热词。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试行)》,首次明确了刑事和解范围、办理程序及其法律监督等。业内人士说,这一《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有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又好又快的精神。
这也是继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率先对轻伤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不诉作出明确规定后,该省检察机关有关“刑事和解”的又一新规。据了解,从2004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已对500余名轻伤害案件嫌疑人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和解,既使被害方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又使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化解,还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及对加害人生活、工作和家庭的不利影响,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今年12月初,浙江省检察院又制定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下发全省各级检察院试行。
这一《规定》指出,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自然人、初次犯罪且认罪悔过、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以及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四个条件;范围仅限于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或初次诈骗的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与范围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
《规定》对刑事和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认为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具体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并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方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和解的方式可以采用双方自行和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的主持下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和解。
浙江省检察院的《规定》同时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以前提交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和解要求,并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明和解是否自愿。对于当事人和解成功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注意到,这表明并非所有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就不起诉了,还需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决定,从而澄清了“赔钱不坐牢”的简单说法。
《规定》要求应当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法律监督,发现对不符合本规定关于刑事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私下了结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或者不移送起诉,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规定》强调,刑事和解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查证属实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对因为和解成功而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同时,《规定》还要求检察机关应及时与被不起诉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亲属等取得联系,协助落实帮教计划与措施,并随时监督帮教情况,确保被不起诉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帮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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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深圳];&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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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检察院说明是案子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了,可能要二个月时间才会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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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一两个月时间,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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