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为什么能成为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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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放开社会组织诉讼权,将解去年上亿索赔零受理的尴尬">新环保法放开社会组织诉讼权,将解去年上亿索赔零受理的尴尬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高票赞成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的首度大修,同时也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符合诉讼资格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从最初方案的一两家,扩大至超过300余家。
  对于众多环保公益组织而言 ,上述消息犹如一针“ 强心剂”。多位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条件成熟后或许会逐步放开个人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去年上亿索赔零受理的尴尬,修订后的环保法放开了社会组织的诉讼权,新法实施后环保公益诉讼将会迎来一个“井喷期”。
  环保新法为公益诉讼注入“强心剂”
  记者获悉,最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一般而言,法律修改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而作为25年来首次修改的环保法则经历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一波三折的背后,争论的难点正是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记者了解到,此前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主体过窄引发争议。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但众多草根民间组织被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令大众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的争议持续发酵。
  中华环保联合会权威人士告诉记者,24日通过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于包括环保联合会和其他环保公益组织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这意味着一直无法推动的环境公益诉讼,将会出现新的高潮。他对记者说,按照惯例,一旦确定要进行公益诉讼,会首先确定责任主体,并且对事件、以及环境和公民的利益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索赔金额,如果胜诉后,被告的污染企业将会支付相应罚款,用来作为环境修复和受损害民众赔偿。
  他称“我们正在追踪兰州水污染事件,包括责任的认定和一些证据搜集。”记者获悉,目前协会正在评估兰州水污染事件,如果条件成熟,不排除后期会启动公益诉讼。
  “最初方案诉讼主体只有一两家,按照新修订的环保法划定的范围,现在基本符合条件将超过300余家。”一位环保专家告诉记者,随着诉讼主体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像兰州水污染等环境事件,将会有更多的环保组织启动环境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让企业为环境违法行为付出更高额的成本。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环保法自日施行,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去年公益诉讼索赔额上亿零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是指为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因为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像兰州水污染事件这样的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实施,前景并不乐观。值得注意的是,4月14日5位兰州居民曾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污染企业根本起不到相应的约束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却不一样,高额的索赔实际上是给污染企业一记“猛拳”,大大提高了其污染成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这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法。
  如同“镜中花”一样,目前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却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施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该法在去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
  “除了对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外,我们还启动了涉及山东潍坊、山西、河南、海南等多个省份污染企业的公益诉讼,总索偿金额达亿元。”马勇告诉记者,相比较行政罚款而言,公益诉讼的金额对环境污染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本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增加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目的,但令人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原本对环境公益诉讼持开放态度的部分环保法庭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也开始拒绝受理公益诉讼。
  令他担忧的是,诉讼不顺畅,实际上是对企业的污染问题的变相纵容,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并没有真正受到威慑,反而还会变本加厉地继续污染环境“我们诉讼的海南一家名叫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企业,他们非法排污直接污染了我国红树林保护区,景象触目惊心,这样的环境违法问题,我们却只能单靠停产和少额的罚款,一旦监管风头过了,企业很可能再卷土重来,这样能弥补对环境的伤害吗?”他说。
  在马军在内的多位环保专家看来,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致使许多环境行政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公民的环境保护、维权意识已经唤醒,希望能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合力,推动环保。
  公益诉讼迎“井喷”个人诉讼或逐步开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环保法,或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方面,先放开社会组织,条件成熟后或许会逐步放开个人诉讼。他认为,过去虽然一些环保组织也会对污染事件提起诉讼,但因为无法可依,所以都没有得到受理。现在放开诉讼权以后,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肯定会出现一个“井喷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之所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划线,实际上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因为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另外还有一定的救济功能。同时因为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常纪文对记者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意味着传统的政府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将得到改变,政府不履职、公众没办法的局面将改变。因为提起公益诉讼,就要由法院通过司法监督来监督政府,也就是说,过去的政府行政力量为所欲为、不执行法律、消极怠责的局面将会改变。
  在他看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这次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是合理的,因为如果现阶段放开个人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就会造成诉讼数量过多,法院受理不过来。另一方面,个人公益诉讼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来说,起诉时,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但是如果被告予以否认或者提出异议,就需要原告拿出监测结果予以反驳。而原告的监测结果因缺乏财力和技术的支持,一般很难获得。
  常纪文说,“环保组织有专业能力,也有经济基础,现阶段先给予他们起诉权,对法院的工作量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他告诉记者,目前符合修订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全国只有300多家,待到这些组织开始行使起诉权,能对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起到规范作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放开个人公益诉讼权,是比较稳妥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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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上岗引出三关键词:参与、诉讼和执法
| 作者:冯永锋
日,新《环保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个被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会给未来我国的环保实践带来哪些变化?
关键词一:参与
“新《环保法》与旧版最大的不同,就是专门增加了一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通过保障广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普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执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环保举报热线”12369依旧,而在新《环保法》框架下,公众的参与程度和监督比重都将进一步加大。公众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可以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是新《环保法》给普通公众的明确权利。
当然,除了公民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这项举报权。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还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继续举报。
关键词二:诉讼
环保法修订案通过前,曾经四次面向社会公示。最引人注目的讨论,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当时,议论的焦点是:到底谁有主体资格?而现在,社会要开始讨论:到底该怎么样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全国有300多家环保社会组织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表示,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能发起诉讼的组织,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然,直辖市的区,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也等于“设区的市”;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而在常纪文看来,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面向企业的生态公益或者说环境修复诉讼,二是面向政府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新《环保法》已经明确,检察机构已经具备了起诉各级政府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益诉讼”资格,但是,环保社会组织是否也能成为诉讼主体?这还需要今后全社会共同探索。
关键词三:执法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新《环保法》有一项对环保职能部门的增权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将具有独立执法权。之前,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在查验违法行为时,只能申请政府查封排污设备,却没有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有了这个‘独立执法权’,公众最期待的对违法企业‘按日计罚’,就能够顺势成立了。”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表示,根据之前相关的环保法律,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者最高的罚款是100万元封顶。许多企业无视法律肆意排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基于此——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而今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因为处罚没有了上限,从违法之日开始,到违法行为纠正为止,每增加一天,就增加一笔罚款,企业污染得多严重,处罚起来就有多‘狠’。”(本报记者 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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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修订四审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编辑: 吴晨
07:24:39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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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四审。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
  上述人士表示,二审稿“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地方省级联合会”,是因误会环保联合会职能,以为类似消协。他还透露:环保部统计过,按照三审稿的要求,民政部登记的全国环保组织就24家,刨去植树造林等不相关的,剩下的就是环保部下属的,如环保基金会等,但只有环保联合会会去提起诉讼。
  草根环保组织或仍被排除在外
  虽然四审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相比三审稿扩大,但上述权威人士仍建议:用“社会组织”代替“社会团体”,“这样范围更宽泛一些”。
  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资料,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是其中的一类。由“全国性社会组织”转为“社会团体”,将地市级环保组织纳入主体资格范围的同时,也提高了“门槛”。
  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社会团体”的概念排除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很多草根环保组织可能仍被排除在外。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的环保社会团体主要以官办为主,民间环保组织很少能登记为“社会团体”。
  马勇说:“注册成为社团审批比较严,需要挂靠机关才能成立。目前,全国一级社团,需要在民政部登记之外,找部级的机关挂靠,而在地方层面,环保社团也需要在本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挂靠地方机关。”他表示,现有的民间环保组织仍主要以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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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个别组织
作者:蒋梦惟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尽管诉讼今年首次写入,让环保组织看到了更多维权希望,但最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却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内人士认为,仅指定个别组织作为诉讼发起者其实是某种程度的倒退。
  昨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公布了上述草案。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各地环保联合会并无直属等关系,但中华环保联合会可就各地环保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受地域限制。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指定个别组织一事,昨日,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中华环保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其称在外调研暂不回应。
  不过,在业内专家看来,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环保事件影响大多更为广泛,侵害了更多人利益,因此为有关机关和组织赋予公益诉讼主体的权利可以成为一种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若各地只能由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那该制度对于环保问题的解决效力将被大打折扣。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公益诉讼的概念被写入法律之前,对环保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要与事件具有相关利益关系,只有少量地区接受环保组织加入诉讼主体成为联合起诉方。而今年起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次草案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的规定就是要与《民事诉讼法》进行有效衔接。
  不过马军认为,如果法律仅将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各地环保联合会定位为诉讼主体,最终环保公益诉讼只能用来解决非常有限的环境问题。“个别环保组织的能力、资源都是有限的,而我国面临的环境违法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情况复杂,如此规定则让社会无法期待环境问题能够在法院得到有力解决。”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更直言,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如果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限定得如此窄,法院则将不会受理该诉讼主体之外的环保公益诉讼,这与我国逐渐加大环保力度的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
  对此马军建议,为避免滥诉,法律中可适度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并且逐步调整司法机制,让更多的公益诉讼能够顺利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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