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是我国的中心 这一观点

用实事求是精神对待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发布时间: 16:52:23【】【字体: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郭安元、曾洛川
一、 实事求是看待我国的法治历史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该方略的核心内容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年国务院发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9条。十几年来,地方各级政府,主要有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山东等,以较快节奏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规制政府行政行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制建设从形式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可以说,今天的中国政府和大部分民众都具有了一定的法制概念,一定程度上树立起了法治观念,但是从国家对法治意识的初步觉醒到全社会大多数人法治意识的被唤醒,这一过程经历了15年时间。时至今日,我国法治建设到底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还是需要认真考量和研究。
广东省2011年出台了《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提出“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协调主导、一府两院组织实施、政协民主监督、广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依法治省的广东模式。 具体内涵为:一是在探索党委依法执政的工作机制上先行先试,大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要提高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提高党委依法决策的能力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科学发展的现实问题。二是在制定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法规规章上先行先试,大力改进和完善地方立法。要创新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立法重点,围绕“十二五”规划的主线加强立法;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增强特区发展新动力和新优势。三是在促进行政体改革上先行先试,大力建设法治政府。要深化大部门体制改革和富县强镇改革,加快推进财政、投资、工商管理、价格管理等关键领域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四是在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上先行先试,大力推进公正司法。要推进阳光作业,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解决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创新司法监督机制。五是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大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综治信访维稳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管理。六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上先行先试,大力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要抓好普法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氛围。
1993年底,广东省委、省人大党委会根据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强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省”的要求,确定深圳市为全省依法治市工作试点市。1994年初,深圳市委制定了《深圳市依法治市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了依法治市试点工作,深圳法治建设自此驶入“快车道”。深圳以“敢为天下先”的开拓精神,围绕立法、司法、依法行政、普法、法律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自1992年获得立法权以来,深圳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立法上的“第一”,成为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1997年初,深圳率先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专项改革,至今先后开展了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审批项目1000多项,努力完善“一站式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提高行政效能,将公共管理和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1月,深圳市委作出《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目标,并提出从九个方面实现行政机构和行为法定化,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2009年7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将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作为持续发展的“助推器”,出台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城区(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以更务实的措施,围绕“法治建设的十大任务”,全力推进法治城市建设,争当法治建设模范区,力争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率先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为我市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贯彻落实《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刚要》、促进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0年12月“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有一篇《法治深圳的内涵和路径选择》提出了法治城市的六个构成方面:1、完备的地方法规体系;2、建设法治政府;3、发达的市民社会;4、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5、司法公正;6、践诺守法的法律文化。中国社科院李步云教授概括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1、法制完备;2、主权在民;3、人权保障;4、权力制衡;5、法律平等;6、法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独立;9、程序正当;10、政党守法(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日前提出,未来深圳特区之特主要体现在建设一流的法治城市。
从我国法制建设历史来看,上述有关各级政府的法治建设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的施政行为,体现了某些进步的法治思想,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仍然只是框架性纲领性层面的文件和表面化法治行为,离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目标实现的距离较远,而且体现的创新思维不够充分。
二、实事求是分析我国法治建设的问题
基于我国法治历史短暂、法治文化根基薄弱的现实,应当说就真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治“土壤改造”这项工作做得并不扎实。基于此,笔者观点认为,目前在我国提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城市,有操之过急的问题存在,深圳亦不例外。具体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缺少对国情的准确判断
纵观新中国法治历史,我们发现,法治建设之路十分曲折,其中有难以治愈的法治文明硬伤。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把本来就积弱的法治建设损害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而改革开放国策确立实施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始终被摆在首位,政府追求GDP指标的工作思路压倒一切,客观上排挤了法治建设目标实施的空间。到了二十一世纪以后,国家整体经济实力跻身世界前列,政府基本具备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客观条件和执政能力,但贫富不均、分配不公和民众如何公平享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等民生问题又变得十分严峻,严重困扰政府施政,使其无法充分展开法治建设的步伐。
深圳是国家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的试验田,无处不显现国家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影子。深圳不可能脱离中国政治现实和经济现实,因此,在深圳倡行全面实施法治建设目标,依然不能离开中国国情,我们可以说深圳是最具法治潜力的城市,但断言深圳完全具备建设法治城市的条件,还为时尚早。我们先以解剖麻雀的方法来考察一下深圳法治建设的历程和现状。我们选择深圳市宝安区的法治建设为案例来探讨。应当说,深圳市宝安区法治建设的快速前进是从五五普法开始的。宝安区委、区政府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把学法工作放在首位。首先,进一步完善了区党委中心组坚持学法制度。采取集中学法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请专家辅导和网上学法相结合,专门学习和利用党内组织生活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颁布实施,党委中心组都要办新法学习班,举办培训班,请全国和省市有关专家讲课。每年还组织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到北大等高等学府参加法律培训。区纪委每年结合廉政教育举办全区处(科)级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区党校把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高度重视干部法律培训班的进程。其次,以“素质工程”为依托,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把学法用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与任职挂钩制度,将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全区基本形成了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靠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局面。第三、整合资源密切配合。宝安区普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区普法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区团委实施“青少年法律援助计划”,利用《宝安青年》、宝安青少年服务网、宝安义工在线、宝安青少年活动中心服务网等团内刊物和网站,向广大青少年和劳务工宣传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区安监局、劳动局和总工会举办“劳动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为劳务工免费放映法制电影、编印劳动、安全生产及工会法律法规书籍;区司法局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区公安分局开展“警民共建和谐社区宣传”活动,编写《校园安全法制教育读本案例汇编》送进校园。区法院的“业务大讲坛”活动、“法庭开放日”活动、“模拟法庭”活动。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民营企业为务工人员开展巡回法制讲座;地税局制作动漫作品宣传税法。安监局、劳动局组织编印了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等宣传资料近130余万份(册),送给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广大劳动人员。区文化局组织各类法制文艺演出进厂、进社区224场次,观众超过30万人次。第四、以“树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城市”为主题,举办12·4法制宣传周活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游园活动;撰写一封致全区公民“学法用法”公开信;开展“普法大课堂”专场演出;举办劳务工学法用法演讲比赛;开展“校园法律文化节”活动;开展重点法律法规宣传“三进”活动;举办以“依法守规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的法制讲座;积极开展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宝安”为主题的行业普法活动;由各街道组织在辖区具有一定影响的“树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城市”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等。宝安区司法局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三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维权,为构建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优美宝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委主要领导亲自抓,政府财政拨巨资(3年投入专项经费近千万元),整合区机关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各社区和企业,媒体乃至社会各界力量,使宝安区普法形成了横向联合、纵向拓展、上下联动、梯级覆盖、全民参与的大普法格局,成为一项重大的公共服务系统工程。第五、大力推进“八个一”活动。 编写一套法律教育读本,编排一台法制文艺节目,组织一次法律宣传展板巡回展,举办一次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一系列送法进厂、进社区活动,进行一次“做一个讲法治的现代公民”大讨论,办好一个法治广电栏目,策划一个法制类报纸专刊,普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效。系列普法活动也成为叫得响的普法品牌,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法律素质,为推进依法治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宝安区以如此气魄扎扎实实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同级单位实属罕见。将“八个一”普法系列活动作为一项全民普法制度和一个响亮品牌长期坚持下去。他们以此为抓手,创造宝安特色的普法宣传品牌,做到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电台有声音、经常有活动、普法宣传“月月有重点,天天有看点,时常有高潮”。
“五五”普法以来,宝安区全方位大普法格局营造出了浓厚的法治氛围,为宝安区社会繁荣、稳定、和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近3年来,全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和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群众对依法行政和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明显上升;其次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广大社区居民和劳务工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熟悉程度日益增强;第三是青少年学生守法观念普遍增强,学法用法守法蔚然成风;第四是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员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得到提升,许多劳资纠纷、社会矛盾都能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得到有效处理和化解。 “五五”普法的全面开展,提升了宝安区城市软实力,促进了经济繁荣、法制氛围日益浓厚,对促进宝安区的社会和谐、环境稳定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此而产生的综合效应也越来越明显,有效地为构建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优美宝安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这里的数据和实例能否证明宝安法治建设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具备在全市全面推行法治建设目标的条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说,宝安龙岗两区是深圳市综合治安压力最大的两个区域,目前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占据全市前两位,经济民商事纠纷案件也是其他区域几倍。宝安观澜、福永等地方交通管理、出租屋管理和社会治安都显得较乱,给人印象较差。不能凭借上述看起来很美的概括性总结陈述,来断定深圳宝安已经走上深圳城市法治建设的前列。因为这些事情只是在做与法律有关的事情,最多是法治建设的皮毛。法治建设的真经还没有取到。
第二、绝大多数人和组织层面并没有准备好
绝大多数人和组织层面并没有准备好,主要指物质和思想上的准备都非常欠缺。首先来看思想上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需要彻底改变国民和市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要一遍一遍地刨掉人们心灵上的不尊重法治和违背法治精神的痕迹,一次一次地消除人们日常行为中不尊重法治和违背法治精神的具体行动。使人们逐渐达到法治社会市民那种法治主体的素质标准。试举一例比较说明,日,我国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以来,我国几乎没有一个城市和一个乡镇落实该法律的执行,在深圳,大大小小上万家酒店饭店,随处看到餐厅里烟雾袅袅,在内地二线三线城市的公共汽车、电影院和电梯里时时刻刻都见到烟民。而在法治文明较好的国家和地区,例如香港,不会这样,只要法律得以通过,市民就非常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表现出较高的法律素养。另外,故意交通违章和酒后驾车,差别也是特别大。再说物质上准备欠缺的问题。主要是制度或者说机制的问题。虽然民生问题已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但免税和发放补贴只是民生的很小一部分内容,如何让人们活得有尊严有体面才是关键。参政议政,充分表达自己诉求,能随时有效利用法律资源救济自己或他人,这些就是活得有尊严有体面的表现。而这些事情都需要制度和机制去创造出来。我们国家,我们深圳还远远没有这种制度和机制。更没有相应的工作模式。
我们现在搞的法治建设,行为目的不清晰,工作路线和操作方案脱离实际。把它比喻为一个“三段式运动”的话,则是高端发起,中端执行,尾端乱型。而且大部分情况下是,高端好看,中端难看,尾端不见。是有始无终的运动。法治产品并没有在运动的终端生产出来。高端提供的是开发软件,中端提供的是操作管理,尾端提供的是原材料和场地,只注重上层的发动和中层的宣讲,忽视了下层运动的实际效果,真正的法治离老百姓还比较遥远,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要改变的重点不仅仅是政府机关,而更重要的是他们服务的对象市民,检验法治城市的法治含量和已经达到的水平,要从运动的终端市民身上体现出来。
第三、法治土壤改造远远不够
主要指的是市民社会建设问题。市民社会一词源出西方,黑格尔和马克思对此均有系统论述。马克思认为,自从产生了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之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完成了现实中的分离,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要求私人领域的生产、交换、消费等活动摆脱国家的控制,于是,代表资产阶级的人权、平等和法治观念就越来越被重视,进而上升到法律和法典高度,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占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同时,各种市民社会组织包括党派、行会、协会、商会、工会自治社团等十分发达成熟,而这些都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发达的市民社会不能抛弃农民这一阶层。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和演变几乎是同步进展和完成的。但是,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发展进程和体制制度因素,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和城市、农民和市民的城乡基本格局。改革开放三十年正是中国城市化发展最快和最好的时期,城市圈越来越大,农村人口逐渐减少。从农村转移进入城市的这一巨额新增人口是否城市化市民化了?这个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显然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是否能够全面推行法治建设。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末兴起并热烈,但至今创建性成果甚少,与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者人生态度有直接关联,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政治或者说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问题,没有勇气的学者对此只能噤若寒蝉了。但是,时至今日,既然政府提出全面实施法治建设规划,理性的人就应该提醒政府,不要忘记法治建设的基础建设——市民社会建设。不要忘记市民社会建设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农民,尤其是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
一般认为,“农民工市民化”主要是指农民工在由职业转变——由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及由此获得的收入作为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变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及由此获得的收入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生活地域改变——由常年居住在农村变为大部分时间甚至常年居住和生活在城市;再到身份的改变——由农村户籍变为城镇户籍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城镇户籍的一切待遇并伴随农民工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人际交往乃至城市的政治权利(主要指在城市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工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状态。因此综观已有的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尽管研究的视角和侧重点及研究方法不同,但都是从分析“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根本原因入手,探讨如何从制度保障和创新(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子女教育制度等)及农民工自身素质提高(文化教育程度、农民工的思想认识和传统观念更新、劳动技术的掌握和熟练程度、思维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两方面,提出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因此要使处在不同层次和不同状态下的“农民工”都走向市民化,在目前情况下,无论是在技术操作层面还是社会制度成本层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更何况农民工作为农村中的“精英”,还只占农村人数的较小比例,要真正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彻底解决城乡矛盾,必须要有赖于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的城镇化,以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促进农民市民化。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再配以国家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按照城市化的组织经营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使农民在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同时,实现农民思维方式、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文化认同等方面的根本转变,才能最终实现由“农民工”的市民化过渡到“农民的市民化”。
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区,是外来人口流入最多的城市之一,流动人口的数量超过一千多万,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差不多一些国家的人口规模,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并没有什么超越其他城市的解决方案和实际成效,虽有特区立法权并有和香港城市进行一体化建设的优势,但市民社会建设的经验仍然十分缺乏,深圳还只是一个农民工占绝大多数的半现代化城市,不完全具备实施法治政府和法治城市建设的基础条件。
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几个建议
为真正实现我国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的宏伟目标,我们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和社会的细胞即市民和市民组织着手,在以下几个层面开展有效工作:
1、扎扎实实开展市民社会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弄清楚市民和市民社会的概念。近代都市文明中的公民即市民,一般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在城市,以非农产业为劳动对象的居民,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具有城市户籍;生活工作在城里;从事非农产业;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与城市文化相联系。市民社会是整个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是相对独立的自主性组织,能够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并制约国家权力,能够理性构建自身并协调相互间的行为,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有关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其次,要搞清楚我国农民、农民工和市民的区别。农民,从本源意义来说,是一种职业概念,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从法律定义上说,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居住和生活在农村,基本上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国公民。然而在中国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又代表着一种身份,以区别于城市居民。2006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然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打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农民工是从农民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从职业上看,农民工是工人即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从社会阶层上看,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社会群体即虽然居住和就业在城市却并不享有城市市民的社会身份;从户籍上看,农民工是农民。第三、认真研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农民工市民化”就是指已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从户籍变动——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产业转移——由从事农业产业转变为从事非农产业;地域转移——由主要居住和生活在农村转变为主要居住和生活在城市并最终实现观念、思想方式、行为习惯等都与城市文明相联系并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权利(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等)转变的过程。其更多的是指与国家、政府相关联的技术层面上的市民化过程。第四、深入研究“农民市民化”课题。“农民市民化”主要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村逐步实现城镇化再到农民市民化的内生型为主的市民化过程。在我国只有当绝大多数的农民转变为城市市民之日,才是中国现代化实现和法治社会到来之时。而实现农民市民化——使农村与城镇、农民与市民在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用、社会福利的待遇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和身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关键之所在。 农民没有真正市民化,市民社会的主体障碍就会一直存在,和谐社会目标难以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目标也就很难实现。
2、大面积播种法治元素。如果只在几个一线大城市提出并实施法治建设规划,或者只面对一线城市的部分安居型市民,法治建设目标会成为乌托邦式的东西。从深圳2010法治报告和五五普法总结中看出,政府有意识地选择了福田社区、宝安新安街道社区和宝安东和社区作为标杆,进行样板建设,虽然场面上有声有色,可圈可点,但离整个城市法治建设的宗旨和目标还相差较远。
也许,我们只有从深圳市民的整体出发考虑,而且重点考虑一千多万流动人口和其中的农民工,深入到城中村出租屋调研,长期跟踪关注其生存状态,做出可靠可信的社会调查分析报告,然后,再从政府管理体制上找出与其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按照市民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标准去施加引导和帮助,播种法治元素,逐步改善居住者的生存生活状况,使其意识到认识到法治的优越性和对其自身的益处,自愿主动参与到法治的群众运动中来,培育出法治城市建设所需要的市民组织和团体,真正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开辟市民依法守法用法的各种通达渠道,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实际基础,市民才会被全面调动积极性,进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城市建设的行列中,法治建设才能形成气候。
当然,按照上述要求启动城市法治建设以后,还要尽快将广大农村考虑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大蓝图中来,虽然可以分步实施,但不能在时间上滞后太久,否则,会大大消弱城市法治建设的效应甚至前功尽弃。农民和农民工永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关键因素,法治元素不播撒到农民和农民工身上去,整个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都是难以想象的。
3、 剔除法治不利因素,逐步实现向市民社会转型的政治社会目标。
目前,在我国实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规划,确实困难太大。主要原因是,影响法治建设的不利因素太多。我们必须想办法尽快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以下这些不利因素,在深圳这座城市也同样十分明显。
第一、彻底消除城乡二元化分割长期形成的不利影响。城乡二元化分割是我国自建国以来六十多年来的社会疾病,医治和根治这种老病,实在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需要全党全国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层及智囊团以高度的智慧去研究决策并实际解决。城乡二元化分割造成的不良影响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深藏在人们心里的深处,不花力气,仅喊口号,是动摇不了的,也是无济于事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背景下,首先应当把这一难题克服,用科学发展观、创新的方法和正确恰当的手段,利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城市化工业化建设的经验,综合借鉴西方的成功之道,以革命的勇气,实事求是的精神,像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样,放下思想包袱,突破观念束缚,真正实现开创性建设新局面,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缩小直至消除社会阶层之间和公民之间的重大身份差距,普遍建立市民平等行使和享有权利的机制。打击权贵和黑恶势力,扶持弱势群体,扫除阶层和身份差距偏见,抹平公民所享有权利的鸿沟,让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基本平等的身份感知,在国家和政府营造的市民社会组织中,人人都有私权保护和公权诉求的同等机会。这一切,需要政府科学合理地营造建立法治文化氛围来推进,以法治先进思维去引领,以市民社会理念去倡导。政府的实际行动将起到关键作用。
第三、破除对市民社会的误解误导,倡导市民社会理论的务实研究和学习。几十年来,人们总是羞于提起西方市民社会,真正勇敢而求真务实地去研究和传播市民社会理论的人并不多见。既然政府经过十几年的磨砺,公民也经受了长期的法治教育,法治建设的大计划实施具备了一定客观条件,就要在此基础上加大力度,选准路径和方法,做好各种准备工作,解放思想,创造条件在全社会研究学习市民社会理论,让市民社会理论扎根人心,让全国人民期盼的法治之树真正获得生长的土壤,茁壮成长。
二0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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